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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绝对收益A(000667)

工银绝对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瑞 信绝 对 收益 策 略 混合 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2 0 1 7 年 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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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4 年 5 月 2 0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4 】 5 0 2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4 年 6 月 2 6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本 基 金 具 有 低 波 动 率 、 低 下 方 风 险 的 特 点 , 并 且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但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水 平 的 基 金 。
本 基 金 优 选 数 量 化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投 资 , 可 能 存 在 因 数 量 化 投 资 策 略 模 型 或 者 交 易 系 统 缺
陷 使 基 金 收 益 不 能 达 到 投 资 业 绩 目 标 的 风 险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本 基 金 存 在 杠 杆 性 风 险 、
到 期 日 风 险 、 变 现 损 失 风 险 、 强 行 平 仓 风 险 、 强 行 减 仓 风 险 、 保 证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同 时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募 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经 理 将 运 用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及 基 金 经 理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 0 0 0 万 元 ,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低 于
三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满 三 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经 理 将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持 有 , 届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经 理 有 可 能 赎 回 认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另 外 ,
在 基 金 成 立 满 三 年 之 日 , 如 果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 同 将 自 动 终 止 ,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基 金 合 同 可 能 终 止 的 不 确 定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权 证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在 8 0 % — 1 2 0 % 之 间 。 其
中 :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卖 出 其 他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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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买 入 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证 监 会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 第 ( 三 ) 项 及 第 ( 五 ) 项 的 限 制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初 始 面 值 1 . 0 0 元 。 在 市 场 波 动 因 素 影 响 下 , 本 基 金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6 月 2 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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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6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附 件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附 件 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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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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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发 起 式 基 金 :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 关 于 增 设 发 起 式 基 金 审 核 通 道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认 购 一 定 金 额 并 持 有 一 定 期 限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 4 . 《 发 起 式 基 金 的 通 知 》 : 指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2 年 6 月 2 1 日 颁 布 、 同 日 实 施 的 《 关
于 增 设 发 起 式 基 金 审 核 通 道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7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8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9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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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1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2 . 发 起 资 金 : 指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2 年 6 月 2 1 日 颁 布 、 同 日 实 施 的 《 关 于 增 设 发 起
式 基 金 审 核 通 道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 , 包 括 但 可
能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同 时 也 可 以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公 司 投 研 人 员 , 下 同 ) 等 人 员 出
资 认 购 发 起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金 。
2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 5 . 销 售 机 构 :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6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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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4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5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6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7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8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9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4 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7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 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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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3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 4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成 立 日 期 :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9 3 号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朱 碧 艳
联 系 电 话 : 4 0 0 - 8 1 1 - 9 9 9 9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8 0 % ; 瑞 士 信 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 0 %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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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 军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资 深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 国 际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河 南 郑 州 分 行 团 委 书 记 、
国 际 部 副 总 经 理 , 河 南 分 行 国 际 部 副 总 经 理 、 储 蓄 处 处 长 、 国 际 业 务 处 处 长 , 河 南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陕 西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等 职 务 。
N e i l H a r v e y 聂 瀚 文 先 生 , 董 事 , 是 瑞 士 信 贷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常 驻 香 港 。
聂 先 生 是 瑞 信 大 中 华 区 主 席 兼 香 港 C E O , 同 时 他 也 是 亚 太 区 资 产 管 理 主 席 ; 并 为 亚 太 区 运 营
委 员 会 成 员 。 聂 先 生 从 事 投 资 银 行 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长 达 三 十 年 , 在 亚 太 地 区 工 作 二 十 年 ,
拥 有 对 新 兴 市 场 和 亚 太 区 的 丰 富 经 验 和 深 入 了 解 。 聂 先 生 在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了 十 七 年 , 担 任 过
很 多 要 职 , 他 之 前 曾 为 亚 太 区 和 新 兴 市 场 资 产 管 理 部 主 管 。 此 前 , 亦 曾 担 任 亚 洲 ( 除 日 本 )
投 资 银 行 部 和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负 责 人 。 另 外 , 他 在 瑞 信 和 其 他 公 司 都 担 过 要 职 , 负 责 澳 大 利 亚 、
非 洲 、 日 本 、 拉 美 、 中 东 、 土 耳 其 和 俄 罗 斯 地 区 的 业 务 。
郭 特 华 女 士 : 董 事 , 博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商 业 信 贷 部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 。
王 一 心 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董 事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专 项 融 资 部 ( 公 司 业 务 二 部 、 营 业 部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营 业 部 历 任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技 术 改 造 信 贷 部 经 理 。
王 莹 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于 2 0 0 4 年 1 1 月 获 得 国 际 内 审 协 会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C e r t i f i e d I n t e r n a l A u d i t o r ) 资
格 证 书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清 算 中 心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副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督 局 外 汇 业 务 稽 核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内 部 审 计 局 境 外 机 构 审 计 处 处 长 , 工 行 悉 尼 分 行 内 部 审 计 师 、 风 险 专 家 。
田 国 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研 究 院 院 长 , 美 国 德 州 A & M 大 学 经 济 系 A l f r e d F . C h a l k 讲 席 教 授 。 首 批 中 组 部 “ 千 人 计 划 ” 入
选 者 及 其 国 家 特 聘 专 家 , 首 批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长 江 学 者 讲 座 教 授 , 曾 任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特 聘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中 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会 长 ( 1 9 9 1 - 1 9 9 2 ) 。 2 0 0 6 年 被 《 华 尔 街 电 讯 》 列 为 中 国 大
陆 十 大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经 济 学 家 之 一 。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包 括 经 济 理 论 、 激 励 机 制 设 计 、 中 国 经 济
等 。
孙 祁 祥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金 融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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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副 会 长 ,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经 济 学 类 学 科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学 会 董 事 会 成 员 、 学 术 主 持 人 , 美 国 C . V . S t a r r 冠 名 教
授 。 曾 任 亚 太 风 险 与 保 险 学 会 主 席 、 美 国 国 家 经 济 研 究 局 、 美 国 印 第 安 纳 大 学 、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 香 港 大 学 访 问 学 者 。 在 《 经 济 研 究 》 等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0 0 多 篇 , 主 持 过 2 0 多 项
由 国 家 部 委 和 国 际 著 名 机 构 委 托 的 科 研 课 题 。
J a n e D e B e v o i s e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香 港 大 学 艺 术 系 博 士 , 历 任 银 行 家 信 托 公 司 ( 1 9 9 8 年
与 德 意 志 银 行 合 并 ) 董 事 总 经 理 、 所 罗 门 · 古 根 海 姆 基 金 会 副 主 席 及 项 目 总 监 、 香 港 政 府
委 任 的 展 览 馆 委 员 会 成 员 、 香 港 西 九 龙 文 娱 艺 术 馆 咨 询 小 组 政 府 委 任 委 员 。 2 0 0 3 年 至 今 担
任 香 港 亚 洲 艺 术 文 献 库 董 事 局 董 事 及 主 席 , 2 0 0 9 年 至 今 担 任 美 国 亚 洲 艺 术 文 献 库 总 裁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郑 剑 锋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科 学 双 硕 士 。 2 0 0 5 年 1 2 月 起 , 郑 剑 锋 先 生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 先 后 担 任 综 合 管 理 处 处 长 、 监 督 专 员 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主 要 负
责 风 险 、 内 控 及 董 事 高 管 履 职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2 0 1 4 年 6 月 起 , 郑 剑 锋 先 生 被 任 命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集 团 派 驻 子 公 司 董 监 事 办 公 室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黄 敏 女 士 : 监 事 , 金 融 学 学 士 。 黄 敏 女 士 于 2 0 0 6 年 加 入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G r o u p ( 瑞 士
信 贷 集 团 ) , 先 后 担 任 全 球 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 助 理 副 总 裁 、 亚 太 区 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 副 总 裁 、 中
国 区 执 行 首 席 运 营 官 , 资 产 管 理 大 中 国 区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
洪 波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A C C A 非 执 业 会 员 。 2 0 0 5 年 至 2 0 0 8 年 任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 2 0 0 8 年 至 2 0 0 9 年 任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 2 0 0 9
年 6 月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法 律 合 规 部 , 现 任 内 控 稽 核 部 总 监 。
倪 莹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 历 任 副 科 长 、 科 长 ,
校 团 委 副 书 记 。 2 0 0 9 年 至 2 0 1 1 年 就 职 于 北 京 市 委 教 工 委 , 任 干 部 处 副 调 研 员 。 2 0 1 1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战 略 发 展 部 , 现 任 副 总 监 。
章 琼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2 0 0 1 年 至 2 0 0 3 年 任 职 于 富 友 证 券 财 务 部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任 职
于 银 河 基 金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专 员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运 作 部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运 作 部 联 席 总
监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郭 特 华 女 士 : 总 经 理 , 简 历 同 上 。
朱 碧 艳 女 士 : 硕 士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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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1 9 9 7 - 1 9 9 9 年 中 国 华 融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总 部 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证 券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江 明 波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0 0 年 7 月 至 2 0 0 1
年 1 1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研 究 员 ; 2 0 0 1 年 1 2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 任
职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普 天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组
合 、 社 保 回 购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监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负 责 人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杜 海 涛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1 9 9 7 年 7 月 至 2 0 0 2 年 9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职 员 、 债 券 ( 金 融 工 程 ) 研 究 员 ; 2 0 0 2 年 1 0 月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 于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0 3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3 月 , 任 职 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赵 紫 英 女 士 : 博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1 9 8 9 年 8 月 至 1 9 9 3 年
5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海 淀 支 行 , 从 事 国 际 业 务 ; 1 9 9 4 年 6 月 至 2 0 0 2 年 4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历 任 综 合 科 科 长 、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2 年 5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牡 丹 卡 中 心 , 历 任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清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郝 炜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0 1 年 4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游 凛 峰 先 生 , 2 1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斯 坦 福 大 学 统 计 学 专 业 博 士 ; 先 后 在 M e r r i l l L y n c h
I n v e s t m e n t M a n a g e r s 担 任 美 林 集 中 基 金 和 美 林 保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F o r e R e s e a r c h &
M a n a g e m e n t 担 任 F o r e E q u i t y M a r k e t N e u t r a l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 J a s p e r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担
任 J a s p e r G e m i n i F u n d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0 9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机 会 全 球 配 置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5
月 2 5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4 月 2 6 日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本 面 量 化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2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1 2 月 1 5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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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 2 0 1 6 年 3 月 9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0 月 1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焦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机 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2 7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王 筱 苓 女 士 , 2 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全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首 席 交 易 员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曾 任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精 选 平 衡 混 合 型 基 金 、 工 银 稳 健 成 长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专 户 投 资 部 专 户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2 0 1 1 年 1 0 月 1 1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中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1 2 月 5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大 盘 蓝 筹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2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2 月 3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消 费 服 务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8 月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蓝 筹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0 月 2 7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现 代 服 务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胡 志 利 先 生 , 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2 0 1 2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8 月 1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0 月 1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焦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1 月 2 5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优 质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机 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2 7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郭 特 华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 简 历 同 上 。
江 明 波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杜 海 涛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宋 炳 珅 先 生 , 1 3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兼 研 究 部 总 监 。 2 0 1 2 年 2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月 1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5 日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 至 2 0 1 7
年 5 月 2 7 日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1 月 1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医 疗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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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2 月 1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战 略 转 型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1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制 造 2 0 2 5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欧 阳 凯 先 生 , 1 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2 0 1 0 年 8 月 1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1 2 月 2 7 日 至 2 0 1 7 年 4 月 2 1 日 担 任 工 银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2
月 7 日 至 2 0 1 7 年 2 月 6 日 担 任 工 银 保 本 2 号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自 2 0 1 6 年 2 月 1 9 日 起 变 更
为 工 银 瑞 信 优 质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7 月 4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信 用 纯 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9 月 1 9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新 财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2 6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丰 盈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黄 安 乐 先 生 , 1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先 后 在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研 究 员 , 国 信 证
券 经 济 研 究 所 担 任 资 深 分 析 师 , 国 信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员 ; 2 0 1 0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2 0 1 1 年 1 1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主 题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9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精 选 平 衡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2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高 端 制 造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4 月 2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2 9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国
家 战 略 主 题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2 1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互 联 网 加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李 剑 峰 先 生 , 1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2 0 0 8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曾 任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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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等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不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将 基 金 财 产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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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被 代 理 人 、 被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1 ) 控 制 环 境
董 事 会 下 设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进 行 定 期 的 评 估 、 检 验 ,
提 出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方 案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和 合
规 性 控 制 , 对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董 事 会 下 设 资 格
审 查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股 东 推 荐 的 董 事 人 选 资 格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拟 定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和 激 励 政 策 , 报 股 东 会 或 董 事 会 批 准 。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总 经 理 下 设 执 行 委 员 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决 策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基 金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有 效 性 和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发 现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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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风 险 评 估
a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制 定 危 机 处 理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对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c ) 各 级 部 门 负 责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和 评 估 。
( 3 ) 控 制 活 动
控 制 活 动 包 括 自 我 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 监 察 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 业 绩 评 价 、 严 格 授 权 、 资 产
分 离 等 政 策 、 程 序 或 措 施 。
控 制 活 动 体 现 为 : 自 我 控 制 以 各 岗 位 的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授 权 制 度 、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等 , 在 相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 使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 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内 控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监 察 稽 核 作 用 ,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
( 4 )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双 向 的 信 息 交 流 途 径 , 形 成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了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公 司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了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 5 ) 内 部 监 控
内 部 监 控 由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内 控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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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 B A N K O F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C O . , L T D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注 册 时 间 : 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注 册 资 本 : 7 4 2 . 6 2 亿 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5 号
联 系 人 : 陆 志 俊
电 话 : 9 5 5 5 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 9 0 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发 钞 行 之 一 。 1 9 8 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国 有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上 海 。 2 0 0 5 年 6 月 ,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2 0 0 7 年 5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根 据 2 0 1 6 年 《 银 行 家 》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 银 行 报 告 , 交 通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位
列 第 1 3 位 , 较 上 年 上 升 4 位 ; 根 据 2 0 1 6 年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发 布 的 世 界 5 0 0 强 公 司 排 行 榜 , 交
通 银 行 营 业 收 入 位 列 第 1 5 3 位 , 较 上 年 上 升 3 7 位 。
截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8 7 3 3 7 . 1 1 亿 元 。 2 0 1 7 年 一 季 度 , 交 通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 人 民 币 1 9 3 . 2 3 亿 元 。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 下 文 简 称 “ 托 管 中 心 ” )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 上 的 资 产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 伍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牛 锡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牛 先 生 2 0 1 3 年 1 0 月 至 今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至 2 0 1 3 年 1 0 月 任 本 行 董 事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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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2 0 0 9 年 1 2 月 至 2 0 1 3 年 5 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牛 先 生
1 9 8 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1 9 9 7 年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1 9 9 9 年 享 受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
彭 纯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彭 先 生 2 0 1 3 年 1 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1 0 月 起 任 本 行 行 长 ; 2 0 1 0 年 4
月 至 2 0 1 3 年 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8 月 至 2 0 1 0 年 4 月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2 0 0 4 年 9 月 至 2 0 0 5 年 8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4 年 9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 ; 2 0 0 1 年 9 月 至 2 0 0 4 年 6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助
理 ; 1 9 9 4 年 至 2 0 0 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 行 长 。
彭 先 生 1 9 8 6 年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袁 庆 伟 女 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袁 女 士 2 0 1 5 年 8 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5 年 8 月 , 历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 1 9 9 9 年 1 2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会 计 结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袁 女 士 1 9 9 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 2 0 0 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 学 位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8 8 只 。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R Q F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Q D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和 Q D L P 资 金 等 产 品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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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 立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6 、 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国 际 标 准 的 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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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
银 行 须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四 、 其 他 事 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1 1
联 系 人 : 王 秋 雅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2 .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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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 3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侯 燕 鹏
传 真 : 0 1 0 - 6 6 5 9 4 4 3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o c . c n /
( 4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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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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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联 系 人 : 丰 靖
传 真 : 0 1 0 - 6 5 5 5 0 8 2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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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北 京 农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内 大 街 4 1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B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乔 瑞
联 系 人 : 王 薇 娜
电 话 : 0 1 0 -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 0 1 0 - 6 3 2 2 9 4 7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9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 7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朱 红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1 5 3
传 真 : 0 1 0 - 6 3 6 3 6 1 5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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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路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 话 : 0 1 0 - 8 4 5 8 8 8 8 8
传 真 : 0 1 0 - 8 4 8 6 5 5 6 0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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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8 4 5 8 8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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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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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 9 号 迪 凯 银 座 2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 9 号 迪 凯 银 座 2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 话 : 0 5 7 1 - 8 6 8 1 1 9 5 8
传 真 : 0 5 7 1 - 8 5 7 8 3 7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9 5 5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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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0 1 0 - 8 5 1 3 0 5 8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 1 2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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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1 1 ; 9 5 5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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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0 8 1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7 8 8 ; 9 5 5 2 5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 1 4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2 7 5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2 7 2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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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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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 1 6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 邮 编 : 2 0 0 0 3 1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黄 维 琳 、 钱 达 琛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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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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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0 9 8 5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8 8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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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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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 0 5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 0 5 3 1 - 8 1 2 8 3 9 3 8
传 真 :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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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 中
联 系 人 : 潘 锴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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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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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 9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 9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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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电 话 : 0 7 9 1 - 6 7 6 8 7 6 3
传 真 : 0 7 9 1 - 6 7 8 9 4 1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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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婷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2 2 0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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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 )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 1 0 号 南 半 幢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5 0 0 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加 春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 话 :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 0 2 1 - 6 8 7 6 7 9 8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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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 ) 厦 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 文
电 话 : 0 5 9 2 - 5 1 6 1 8 1 6
传 真 : 0 5 9 2 - 5 1 6 1 1 0 2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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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9 2 - 5 1 6 3 5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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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 )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拉 萨 市 北 京 中 路 1 0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宏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6 5 3 5 0 0 2
传 真 : 0 2 1 - 3 6 5 3 3 0 1 7
联 系 人 : 汪 尚 斌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z s e c . c o m
客 户 咨 询 电 话 : 4 0 0 8 8 - 1 1 1 7 7
( 2 7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金 喆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0 0 1 0 9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 2 8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马 骏 杰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3 2 9
传 真 : 0 1 0 - 8 3 5 6 1 0 9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9 8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
( 2 9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2 -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9 9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8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 3 0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邮 编 : 1 0 0 0 3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尹 伶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5 2 9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1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3 1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萍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3 2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德 胜 门 外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联 系 人 : 宋 丽 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6 - 6 6 1
传 真 : 6 2 0 2 0 0 8 8 - 8 8 0 2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 3 3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二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8 8 - 7 0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3 4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周 嬿 旻
电 话 : 0 5 7 1 - 2 8 8 2 9 7 9 0 , 0 2 1 - 6 0 8 9 7 8 6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 3 5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薛 年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 6 7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 3 6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 6 5 0 号 2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李 玲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0 2 7 5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 3 7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习 甜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6 5 0 9 2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传 真 : 0 1 0 - 8 5 6 5 7 3 5 7
网 址 : h t t p : /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 3 8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拱 墅 区 霞 湾 巷 2 3 9 号 8 号 楼 4 楼 4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教 工 路 1 8 号 E A C 欧 美 中 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彬 彬
联 系 人 : 鲁 盛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5 6 0 2 8 6 1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8 - 0 0 5 8
传 真 : 0 5 7 1 - 5 6 8 9 9 7 1 0
网 址 : w w w . j i n c h e n g - f u n d . c o m
( 3 9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东 方 路 9 8 9 号 中 达 大 厦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盛 大
联 系 人 : 徐 雪 吟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 3 0 1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5 - 6 3 5 5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 4 0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 6 楼 0 6 - 1 0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 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联 系 人 : 景 琪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2 1 5 2 6 6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8 5 5 7 2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5 6 7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
( 4 1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 3 号 楼 A 座 9 层 9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高 晓 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9 3 9 2 0 - 8 1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7 6 9 9 8 8
传 真 : 0 1 0 - 5 9 3 9 3 0 7 4
网 址 : w w w . z s c f f u n d . c o m
( 4 2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3
联 系 人 : 杨 翼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4 3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单 丙 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8 3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4 4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企 大 厦 C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8 8 - 1 1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5 0 7 7 7 1
传 真 : 0 1 0 - 5 8 3 2 5 2 8 2
网 址 : t . j r j . c o m
( 4 5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王 巨 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8 9 2 7 8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0 9 - 9 5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4
( 4 6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 2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苏 昊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3 1 2 8 7 7 - 8 0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4 7 )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层 、 2 层 、 9 层 、 1 1 层 、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1 6 号 中 期 大 厦 A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兵
联 系 人 : 赵 森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3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1 6 2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 n e t
( 4 8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6 号 中 国 中 期 大 厦 A 座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瑶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8 6 5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6 0 9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4 9 ) 中 天 嘉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八 大 处 高 科 技 西 井 路 3 号 3 号 楼 7 4 5 7 房 间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京 顺 路 5 号 曙 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俊 辉
联 系 人 : 张 立 新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2 7 6 7 8 5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5 0 - 9 9 7 2
网 址 : w w w . s i n o w e l . c o m
( 5 0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甲 4 0 号 二 十 一 世 纪 大 厦 A 3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涛
联 系 人 : 周 君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3 5 7 0 5 6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9 - 9 8 6 8
网 址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5 1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李 皓
联 系 电 话 : 1 3 5 2 1 1 6 5 4 5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e n g c a i w a n g . c o m
( 5 2 )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惠
联 系 人 : 冯 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8 0 1 3 3 5 3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8 - 1 0 1 6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h a i y i n . c o m
( 5 3 )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0 -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0 -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申 健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6
联 系 人 : 付 江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2 1 9 9 8 8 * 3 1 7 8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2 0 2 1 9 9 3 1
网 址 : h t t p s : / / 8 . g w . c o m . c n /
( 5 4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修 敏
联 系 人 : 周 丹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 8 3 1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0 2 8 1 9
网 站 : f u n d . b u n d t r a d e . c o m
( 5 5 )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下 东 大 街 2 1 6 号 喜 年 广 场 A 座 1 5 0 2 室
联 系 人 : 付 勇 斌
电 话 : 0 2 8 - 8 6 7 5 8 8 2 0
传 真 : 0 2 8 - 8 6 7 5 8 8 2 0 - 8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5 8 8 - 5 8 8
网 址 : w w w . p y f u n d . c o m . c n /
( 5 6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5 7 ) 华 瑞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7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南 翔 镇 众 仁 路 3 9 9 号 运 通 星 财 富 广 场 1 号 楼 B 座 1 3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8 号 金 茂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昊
联 系 人 : 茆 勇 强
电 话 : 0 2 1 - 6 1 0 5 8 7 8 5
传 真 : 0 2 1 - 6 1 6 4 2 0 8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6 1 0 5 8 7 8 5
网 址 : w w w . h u a r u i s a l e s . c o m
( 5 8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层 1 6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层 1 6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伟
联 系 人 : 张 婷 婷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0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d i a n f u n d . c o m
( 5 9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 1 8 号 8 号 楼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电 话 : 0 2 1 - 5 2 8 2 2 0 6 3
传 真 : 0 2 1 - 5 2 9 7 5 2 7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4 6 - 6 7 8 8
网 址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 6 0 ) 君 德 汇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1 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 5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办 公 楼 一 座 2 2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振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8
联 系 人 : 魏 尧
电 话 : 0 1 0 - 6 5 1 8 1 0 2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7 4 7 8 2 / 6 5 2 3 1 1 8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6 - 9 3 5 5
网 址 : w w w . k s t r e a s u r e . c o m
( 6 1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联 系 人 : 王 哲 宇
电 话 : 0 2 1 - 6 3 3 3 3 3 8 9
传 真 : 0 2 1 - 6 3 3 3 3 3 9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4 3 3 3 8 9
网 址 : w w w . l i n g x i a n f u n d . c o m
( 6 2 )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洪 军
联 系 人 : 季 长 军
电 话 : 0 1 0 - 5 2 6 0 9 6 5 6
传 真 : 0 1 0 - 5 1 9 5 7 4 3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9 - 6 6 6 5
网 址 : w w w . b u y f o r y o u . c o m . c n
( 6 3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联 系 人 刘 勇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 8 1 3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9
传 真 :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6 4 ) 汉 口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9 3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9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新 民
联 系 人 : 李 欣
电 话 : 0 2 7 - 8 2 6 5 6 7 0 4
传 真 : 0 2 7 - 8 2 6 5 6 2 3 6
客 服 电 话 : 9 6 5 5 8 ( 武 汉 ) 4 0 0 6 0 9 6 5 5 8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h k b c h i n a . c o m
( 6 5 ) 成 都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科 华 中 路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 7 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萍
联 系 人 : 杨 琪
电 话 : 0 2 8 - 8 5 3 1 5 4 1 2
传 真 : 0 2 8 - 8 5 1 9 0 9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0 2 8 - 6 6 6
网 址 : w w w . c d r c b . c o m
( 6 6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林 培 珊
电 话 : 0 7 6 9 - 2 2 8 6 6 2 5 4
传 真 : 0 6 7 9 - 2 2 8 6 6 2 8 2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0
( 6 7 ) 齐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张 店 区 金 晶 大 道 1 0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张 店 区 金 晶 大 道 1 0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杲 传 勇
联 系 人 : 郭 媛 媛
电 话 : 0 5 3 3 - 2 1 7 8 8 8 8 - 9 5 3 5
传 真 : 0 5 3 3 - 2 1 6 3 7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6 -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q s b a n k . c c
( 6 8 ) 德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三 八 东 路 1 2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三 八 东 路 1 2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玉 芝
联 系 人 : 王 方 震
电 话 : 0 5 3 4 - 2 2 9 7 3 2 6
传 真 : 0 5 3 3 - 2 2 9 7 3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4 -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d z b c h i n a . c o m
( 6 9 ) 威 海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谭 先 国
联 系 人 : 刘 文 静
电 话 : 0 6 3 1 - 5 2 1 1 6 5 1
传 真 : 0 6 3 1 - 5 2 1 5 7 2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0 - 9 6 6 3 6
网 址 : w w w . w h c c b . c o m
( 7 0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联 系 人 : 于 慧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2 4 3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7 1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1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 7 2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4 0 1 1 号 港
中 旅 大 厦 2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电 话 : 0 2 5 - 8 4 4 5 7 7 7 7
传 真 : 0 2 5 - 8 4 5 7 9 7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7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 7 3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 7 4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F - 4 3 F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亚 刚
联 系 人 : 李 小 雅
电 话 : 0 1 0 - 5 9 3 5 5 9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5 3 7 9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9 - 5 6 1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 7 5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 7 6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
联 系 人 : 郑 舒 丽
电 话 : 0 7 5 5 - 2 2 6 2 6 1 7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1 6 1 6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
( 7 7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A 座 3 、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德 清
联 系 人 : 黄 恒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8 2 3 5
联 系 传 真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8 1 1 8
( 7 8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南 二 环 9 5 9 号 财 智 中 心 B 1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甘 霖
电 话 : 0 5 5 1 - 6 5 1 6 1 6 6 6
传 真 : 0 5 5 1 - 6 5 1 6 1 6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5 1 - 9 6 5 1 8 / 4 0 0 8 0 9 6 5 1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a z q . c o m /
( 7 9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 陈 春 林
传 真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p s b c . c o m
( 8 0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刘 玲
电 话 : 0 2 1 - 5 2 6 2 9 9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 8 1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唐 家 墩 路 3 2 号 国 资 大 厦 B 座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7 6 1 8 8 8 9
传 真 :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联 系 人 : 刘 鑫
客 服 电 话 : ( 0 2 7 ) 8 7 6 1 8 8 8 9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
( 8 2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立 群
联 系 人 : 罗 春 蓉 武 明 明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6 5 0 5 1 1 5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1 0 ) 8 5 6 7 9 2 3 8 / 8 5 6 7 9 1 6 9 ; ( 0 7 5 5 ) 8 3 1 9 5 0 0 0 ; ( 0 2 1 ) 6 3 8 6 1 1 9 5 ; 6 3 8 6 1 1 9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 8 3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白 下 区 淮 海 路 5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复
联 系 人 : 刘 晔
电 话 : 0 2 5 - 8 6 7 7 5 3 3 5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5
传 真 : 0 2 5 - 8 6 7 7 5 3 7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4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
( 8 4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农 林 下 路 8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农 林 下 路 8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联 系 人 : 李 静 筠
电 话 : 0 2 0 - 3 8 3 2 1 7 3 9
传 真 : 0 2 0 - 8 7 3 1 1 7 8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3 0 8 0 0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g b c h i n a . c o m . c n /
( 8 5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8 6 )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宝
联 系 人 : 李 杰
电 话 : 0 2 1 - 3 8 6 6 3 8 2 3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5 3 1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8 0 0 - 8 3 0 - 3 8 1 1
网 址 : w w w . h k b e a . c o m . c n
( 8 7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6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 话 : 0 5 7 4 - 8 9 0 6 8 3 4 0
传 真 :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4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 8 8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绒 线 胡 同 2 8 号 天 安 国 际 办 公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董 云 巍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传 真 : 0 1 0 - 5 7 0 9 2 6 1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 8 9 )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 8 9 号 志 远 大 厦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展 北 街 9 号 华 远 企 业 号 D 座 3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长 伟
联 系 人 : 唐 昌 田
传 真 : 0 1 0 - 8 8 3 2 1 7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5 0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p y z q . c o m
( 9 0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吴 军
传 真 : 0 7 5 5 - 2 5 8 3 8 7 0 1
客 服 电 话 : 9 5 3 5 8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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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 9 1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赵 海 峰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7 5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网 址 : w w w . 5 i r i c h . c o m
( 9 2 )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东 管 头 1 号 2 号 楼 2 - 4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一 号 新 华 社 第 三 工 作 区 A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运 年
联 系 人 : 孙 雯
电 话 : 0 1 0 - 5 9 3 3 6 5 1 9
传 真 : 0 1 0 - 5 9 3 3 6 5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9 0 9 9 9 8
网 址 : w w w . j n l c . c o m
( 9 3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 南 升 龙 广 场 2 号 楼 7 0 1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 南 升 龙 广 场 2 号 楼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淑 慧
联 系 人 : 裴 小 龙
电 话 : 0 3 7 1 - 5 5 2 1 3 1 9 6
传 真 : 0 3 7 1 - 8 5 5 1 8 3 9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5 5 5 - 6 7 1
网 址 : w w w . h g c c p b . c o m
( 9 4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0 8 - 1 0 1 2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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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盛 海 娟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1 3
传 真 : 0 1 0 - 5 7 5 6 9 6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网 址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9 5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岸 城 大 厦 东 座 1 1 1 5 、 1 1 1 6 、 1 3 0 7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T A N Y I K K U A N
联 系 人 : 陈 广 浩
电 话 : 0 7 5 5 8 9 4 6 0 5 0 0
传 真 : 0 7 5 5 2 1 6 7 4 4 5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8 4 - 0 5 0 0
网 址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 9 6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钟 琛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
传 真 :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9 7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6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 1 &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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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蒋 宸
电 话 : 0 1 0 - 5 8 1 7 0 9 1 1
传 真 : 0 1 0 - 5 8 1 7 0 8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8 6 6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
( 9 8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 8 0 0 号 2 号 楼 6 1 5 3 室 ( 上 海 泰 和 经 济 发
展 区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1 8 号 A 1 0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翔
联 系 人 : 蓝 杰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 2 2 0
传 真 : 0 2 1 - 5 5 0 8 5 9 9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网 址 : w w w . j i y u f u n d . c o m . c n
( 9 9 ) 深 圳 前 海 京 西 票 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甚 至 是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一 道 8 8 号 中 州 控 股 中 心 A 座 1 6 0 6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宏
联 系 人 : 邹 冲
电 话 : 1 5 9 2 0 0 6 3 8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8 6 6 8
网 址 : w w w . p h 6 . c o m
( 1 0 0 ) 南 京 途 牛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 9 9 -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 9 9 -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时 琳
联 系 人 : 贺 杰
电 话 : 1 8 5 5 1 6 1 2 2 7 6
传 真 : 0 2 5 - 8 6 8 5 3 9 6 0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 9 9 9 - 9 9 9 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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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1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李 瑞 真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传 真 : 0 1 0 - 6 2 6 8 0 8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1 9 - 9 0 5 9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 1 0 2 )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 9 号 楼 7 0 1 内 0 9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 9 号 楼 7 0 1 内 0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悦 章
联 系 人 : 曹 庆 展
电 话 : 0 1 0 - 8 5 9 3 2 4 5 0
传 真 : 0 1 0 - 6 5 9 8 3 3 3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6 - 8 5 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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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3 )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六 层 6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宏 泰 东 街 浦 项 中 心 B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剑 辉
联 系 人 : 王 英 俊
电 话 : 0 1 0 - 5 2 7 9 8 6 3 4
传 真 : 0 1 0 - 8 2 0 5 5 8 6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2 3 - 6 0 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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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4 )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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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廷 富
联 系 人 : 沈 杰
电 话 : 0 2 1 - 5 1 3 2 7 1 8 5
传 真 : 0 2 1 - 5 0 7 1 0 1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0 2 0 3
( 1 0 5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甲 1 9 号 S O H O 嘉 盛 中 心 3 0 层 3 0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悦
联 系 人 : 张 晔
电 话 : 0 1 0 - 5 6 6 4 2 6 0 0
传 真 : 0 1 0 - 5 6 6 4 2 6 2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9 8 0 - 6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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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6 )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 二 层 2 0 2 - 1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 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东 华
联 系 人 : 郭 宝 亮
电 话 : 0 1 0 - 5 9 2 8 7 0 6 1
传 真 : 0 1 0 - 5 9 2 8 7 8 2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1 1 - 0 8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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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7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联 系 人 : 姜 焕 洋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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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 4 1 1 - 8 8 8 9 1 2 1 2
传 真 : 0 4 1 1 - 8 4 3 9 6 5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4 1 1 - 9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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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8 ) 金 惠 家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升 园 公 寓 1 号 楼 1 层 南 部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外 大 街 1 8 号 丰 联 广 场 A 座 1 0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予 柱
联 系 人 : 胡 明 哲
电 话 : 1 5 8 1 0 2 0 1 3 4 0
传 真 : 0 2 8 - 6 2 8 2 5 3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5 5 7 3 3 3
网 址 : w w w . j h j h o m e . n e t
( 1 0 9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昭 琛
联 系 人 : 吴 翠
电 话 : 0 1 0 - 6 0 6 1 9 6 0 7
传 真 : 8 6 1 0 - 6 2 6 7 6 5 8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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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0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仁 康
联 系 人 : 王 盈 虚
电 话 : 0 5 7 1 - 8 8 2 6 7 8 2 5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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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5 7 1 - 8 7 6 5 9 9 5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7
网 址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 1 1 1 )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宏 鸣
联 系 人 : 叶 卓 伟
电 话 : 0 5 5 1 - 6 2 6 6 7 6 3 5
传 真 : 0 5 5 1 - 6 2 6 6 7 6 8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c
( 1 1 2 ) 天 津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1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1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福 华
联 系 人 : 李 岩
电 话 : 0 2 2 - 2 8 4 0 5 6 8 4
传 真 : 0 2 2 - 2 8 4 0 5 6 3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9 6 0 2 9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o f - t i a n j i n . c o m . c n
( 1 1 3 ) 云 南 红 塔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东 风 南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东 风 南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旃 绍 平
联 系 人 : 常 奕 潍
电 话 : 0 8 7 7 - 2 0 6 0 6 0 7
传 真 : 0 8 7 7 - 2 0 6 1 6 0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8 7 7 - 9 6 5 2 2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y x c c b . c o m . c n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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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4 ) 江 苏 紫 金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梦 都 大 街 1 3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梦 都 大 街 1 3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小 军
联 系 人 : 游 丹
电 话 : 0 2 5 - 8 8 8 6 6 6 4 5
传 真 : 0 2 5 - 8 8 8 6 6 7 2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5 - 9 6 0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z j r c b a n k . c o m
( 1 1 5 ) 富 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昆 明 市 拓 东 路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昆 明 市 拓 东 路 4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蜀
联 系 人 : 杨 翊 琳
电 话 : 0 8 7 1 - 6 3 1 4 0 3 2 4
传 真 : 0 8 7 1 - 6 3 1 9 4 4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 9 6 5 3 3
网 址 : w w w . f u d i a n - b a n k . c o m
( 1 1 6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联 系 人 : 朱 瑞 良
电 话 : 0 5 1 2 - 6 9 8 6 8 3 6 4
传 真 : 0 5 1 2 - 6 9 8 6 8 3 7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0 6 7
网 址 : w w w . s u z h o u b a n k . c o m
( 1 1 7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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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宇 宏
电 话 : 0 4 5 1 - 8 2 3 3 6 8 6 3
传 真 : 0 4 5 1 - 8 2 2 8 7 2 1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6 2 2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 1 1 8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 军 瑞
电 话 : 0 7 3 1 - 8 5 8 3 2 5 0 3
传 真 : 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1 1 9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十 八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联 系 人 : 万 容
电 话 : 0 1 0 - 8 9 1 8 8 3 4 5
传 真 : 8 9 1 8 9 5 6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个 人 业 务 : 9 5 1 1 8 企 业 业 务 : 4 0 0 0 8 8 8 8 1 6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j d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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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 人 : 朱 辉 毅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1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办 公 楼 东 楼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1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办 公 楼 东 楼 2 0 层
负 责 人 : 王 玲
电 话 : ( 0 1 0 ) 5 8 7 8 5 5 8 8
传 真 : ( 0 1 0 ) 5 8 7 8 5 5 6 6
经 办 律 师 : 靳 庆 军 、 晁 燕 华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 东 三 办 公 楼 1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 东 三 办 公 楼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李 慧 民 , 王 珊 珊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 人 : 王 珊 珊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5 月 2 0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4 】
5 0 2 号 文 核 准 。
( 二 ) 基 金 的 类 型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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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
( 五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的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 体 设 置 、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关
内 容 。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七 ) 发 起 资 金 的 认 购
本 基 金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1 0 0 0 万 元 , 且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 高 管 或 者 基 金 经 理 在 锁 定 期 内 离 职 , 不 能 提 前 赎 回 发 起 份 额 , 并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 况 ,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其 中 发 起 资 金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 , 包 括 但 可 能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同 时 也 可 以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公 司 投 研 人 员 , 下 同 ) 等 人 员 出 资 认 购 发 起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金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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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4 年 6 月 2 6 日 生 效 。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的 自 动 终 止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之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的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若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 或 补 充 时 , 则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规 定 执 行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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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自 2 0 1 4 年 9 月 2 4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根 据 我 公 司 于 2 0 1 4 年 1 1 月 1 日 刊 登 在 三 大 报 、 公 司 网 站 上 的 《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单 个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份 额 限 制 等 业 务 规
则 的 公 告 》 , 自 2 0 1 4 年 1 1 月 5 日 起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如 下 调 整 :
1 . 申 购 时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网 点 每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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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中 心 申 购 ,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中 心 有 认 /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人 民 币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再 投 资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2 . 每 次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 每 次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份 。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处 理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对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实 行 一 定 的 优 惠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申 购 费 率 。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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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具 体 费 用 安 排 如 下 表 所
示 。
费 用 种 类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5 %
0 %
1 0 0 万 ≤ M < 3 0 0 万
1 . 0 %
3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
M ≥ 5 0 0 万
按 笔 收 取 , 1 , 0 0 0 元 / 笔
养 老 金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6 %
0 %
1 0 0 万 ≤ M < 3 0 0 万
0 . 4 %
3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3 2 %
M ≥ 5 0 0 万
按 笔 收 取 , 1 , 0 0 0 元 / 笔
注: 1 . M 为申购金额;
2 . 实施 特定申购 费率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全 国社会保 障基金、 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 计划、企 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 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计划。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 1 ) A 类 基 金 份 额
如 果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选 择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0 , 0 0 0 / ( 1 + 1 . 5 % ) = 4 9 , 2 6 1 . 0 8 元
申 购 费 用 = 5 0 , 0 0 0 - 4 9 , 2 6 1 . 0 8 = 7 3 8 . 9 1 元
申 购 份 额 = 4 9 , 2 6 1 . 0 8 / 1 . 0 5 = 4 6 , 9 1 5 . 3 1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6 , 9 1 5 . 3 1 份 基 金 份 额 。
( 2 ) B 类 基 金 份 额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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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投 资 人 选 择 申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 5 0 , 0 0 0 / 1 . 0 5 = 4 7 , 6 1 9 . 0 5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7 6 1 9 . 0 5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均 随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赎 回 费 率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费 用 种 类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持 有 期 限 赎 回 费 率 持 有 期 限 赎 回 费 率
Y < 7 天 1 . 5 %
Y < 3 0 天 0 . 5 %
7 天 ≤ Y < 3 0 天 0 . 7 5 %
3 0 天 ≤ Y < 6 个 月 0 . 5 %
Y ≥ 3 0 天 0 %
Y ≥ 6 个 月 0 %
注: Y 为持有年限, 6 个月指 1 8 0 天
( 1 )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2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2 5 = 1 2 , 5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2 , 5 0 0 × 0 . 5 % = 6 2 . 5 0 元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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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赎 回 金 额 = 1 2 , 5 0 0 - 6 2 . 5 0 = 1 2 , 4 3 7 . 5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2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2 , 4 3 7 . 5 0 元 。
( 2 ) B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赎 回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2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2 5 = 1 2 , 5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2 , 5 0 0 × 0 % =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 2 5 0 0 - 0 = 1 , 2 5 0 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2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2 , 5 0 0 元 。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在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次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根 据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规 定 》 , 对 于 持 有 A 、 B 类 份 额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的 ,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A 类 份 额 持 有 期 少 于 3 个 月 的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A 类 份 额 持 有 期 长 于 3 个 月 但 小 于 6 个 月 的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 0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A 类 份 额 持 有 期 长 于 6 个 月 的 , 不 低 于 赎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4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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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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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可 补 充 其 他 情 况 )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过 户 费 用 。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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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 的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合 理 地 灵 活 配 置 股 票 和 债 券 等 各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 优 选 数 量 化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投 资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 追 求 稳 定 的 长 期 正 投 资 回 报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权 证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在 8 0 % — 1 2 0 % 之 间 。 其 中 :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卖 出 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买 入 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证 监 会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 第 ( 三 )
项 及 第 ( 五 ) 项 的 限 制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借 助 于 数 量 化 投 研 团 队 在 模 型 计 算 、 组 合 构 建 、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能 力 , 相 机 使 用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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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合 A l p h a 对 冲 策 略 、 个 股 A l p h a 策 略 、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等 多 个 量 化 策 略 , 通 过 合 理 匹 配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量 化 优 选 投 资 策 略 具 有 金 融 工 具 分 散 、 多 A l p h a 来 源 、 低 B e t a 、 适 度 风 险 敞 口
的 特 点 。 投 资 管 理 人 依 据 对 市 场 的 展 望 , 灵 活 选 择 股 票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工 具 , 通 过
多 个 A l p h a 策 略 避 免 单 一 策 略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波 动 风 险 , 构 造 低 波 动 率 、 低 下 方 风 险 的 投 资 组
合 。
1 . 组 合 A l p h a 对 冲 策 略
组 合 A l p h a 对 冲 策 略 包 括 成 长 股 投 资 策 略 和 多 因 子 基 本 面 量 化 投 资 策 略 , 本 策 略 利 用 主
动 投 资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A l p h a ) , 并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掉 市 场 B e t a 取 得 稳 定 的 绝 对 回 报 。
( 1 ) 成 长 股 投 资 策 略
根 据 公 司 R 0 E 环 比 增 速 并 结 合 估 值 , 将 成 长 型 公 司 分 为 稳 健 成 长 型 、 快 速 成 长 型 、 拐 点
成 长 型 三 类 , 并 运 用 成 长 股 研 究 模 型 , 以 及 三 类 成 长 型 公 司 的 量 化 指 标 选 股 。 从 成 长 性 和 估
值 水 平 两 个 维 度 对 可 买 股 票 进 行 筛 选 排 序 , 将 研 究 范 围 锁 定 于 成 长 性 高 和 估 值 水 平 合 理 的 股
票 , 通 过 对 公 司 的 产 业 空 间 、 政 策 空 间 、 行 业 空 间 、 产 品 空 间 、 市 值 空 间 、 管 理 提 升 空 间 等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度 分 析 , 最 终 选 择 既 具 备 成 长 潜 力 又 处 于 合 理 价 格 区 间 的 股 票 , 追 求 组 合 的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
( 2 ) 多 因 子 基 本 面 量 化 投 资 策 略
使 用 基 本 面 数 量 化 股 票 投 资 分 析 系 统 对 股 票 池 的 个 股 , 分 别 从 增 长 因 素 、 估 值 水 平 、 盈
利 能 力 、 负 债 率 等 因 素 组 进 行 量 化 评 分 。 然 后 根 据 每 组 因 素 对 投 资 价 值 的 贡 献 , 赋 予 相 应 的
权 重 。 最 后 通 过 每 个 个 股 的 综 合 排 序 , 选 择 最 具 投 资 吸 引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2 . 个 股 A l p h a 策 略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趋 势 、 目 标 公 司 的 特 性 , 评 估 公 司 业 绩 成 长 的 质 量 、 幅 度 、 持 续 性
及 确 定 性 ; 买 入 精 选 优 质 、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股 票 构 成 投 资 组 合 。 投 资 组 合 采 用 重 仓 集 中 投
资 及 中 长 期 持 有 的 交 易 策 略 。 本 基 金 根 据 宏 观 、 行 业 及 公 司 本 身 的 信 息 变 化 评 估 个 股 的 投 资
价 值 , 力 求 领 先 于 市 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反 应 。
个 股 A l p h a 策 略 主 要 在 市 场 看 跌 期 间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风 险 对 冲 。
3 .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通 过 提 前 挖 掘 和 深 入 分 析 可 能 造 成 股 价 异 常 波 动 的 时 间 , 并 充 分 把 握 交 易
实 际 获 取 超 额 回 报 。 本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业 绩 预 增 交 易 策 略 、 指 数 调 整 交 易 策 略 、 股 东
增 持 交 易 策 略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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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财 务 报 表 业 绩 预 增 交 易 策 略
通 过 四 个 基 本 条 件 筛 选 个 股 : 业 绩 预 增 主 要 靠 主 营 业 务 增 长 、 预 告 业 绩 环 比 经 营 改 善 、
预 告 业 绩 不 低 于 市 场 一 致 预 期 、 业 绩 预 增 公 告 日 之 后 股 价 还 未 充 分 反 应 业 绩 预 期 增 长 。 原 则
上 在 业 绩 预 告 日 第 二 个 交 易 日 买 入 甄 选 的 个 股 并 持 有 到 公 司 财 报 披 露 日 。
( 2 ) 指 数 调 整 交 易 策 略
统 计 表 明 , 指 数 调 入 成 分 股 在 指 数 调 整 公 告 日 与 指 数 调 整 日 之 间 具 有 显 著 的 超 额 收 益 ;
指 数 调 出 成 分 股 在 指 数 调 整 公 告 日 后 具 有 显 著 的 负 超 额 收 益 , 在 指 数 调 整 日 之 后 具 有 显 著 地
超 额 收 益 。 指 数 调 整 交 易 策 略 对 调 入 和 调 出 指 数 的 成 分 股 采 取 不 同 的 交 易 策 略 。
( 3 ) 股 东 增 持 交 易 策 略
股 东 增 持 比 例 、 数 量 以 及 持 有 期 会 对 增 持 股 票 的 股 价 走 势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 高 管 或 大 股 东
的 增 持 比 例 越 高 , 股 票 越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多 的 超 额 收 益 。 本 策 略 针 对 股 东 增 持 的 时 间 设 置 股 价
反 应 、 增 持 比 率 等 过 滤 条 件 筛 选 构 造 相 应 的 投 资 组 合 。
4 . 市 场 风 险 对 冲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具 体 而 言 , 本 基 金 主 要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权 益 类 头 寸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和 现 金 流 量 管 理 。 本 基
金 在 根 据 量 化 模 型 确 定 权 益 类 头 寸 的 目 标 市 场 暴 露 度 后 , 调 整 权 益 类 资 产 主 动 投 资 比 例 并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合 约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 当 出 现 大 量 净 申 购 或 净 赎 回 的 情 况 时 , 本 基 金 将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来 进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 根 据 基 金 净 申 购 或 净 赎 回 的 规 模 , 分 别 买 入 数 量 匹 配 的 多 头
或 者 空 头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并 选 择 适 当 的 时 机 平 仓 。 采 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可 以 有 效 对 冲 权 益
类 头 寸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有 效 管 理 现 金 流 量 , 降 低 建 仓 或 者 调 仓 过 程 中 的 冲 击 成 本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过 程 中 , 将 定 期 测 算 权 益 类 头 寸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相 关 性 、 投 资 组 合 b e t a 的
稳 定 性 , 精 细 化 确 定 最 优 套 保 比 例 。
本 基 金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 将 保 持 权 益 类 头 寸 对 股 票 市 场 大 盘 走 势 的 敏 感 度 处 于 0 - 0 . 2 。 为
此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数 量 化 分 析 方 法 , 分 析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益 类 资 产 相 对 于 沪 深 3 0 0 指 数
变 化 的 敏 感 度 , 即 B e t a 系 统 , 然 后 利 用 沪 深 3 0 0 指 数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合 约 , 建 立 沪 深 3 0 0 指
数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 使 本 基 金 的 整 个 权 益 类 头 寸 对 沪 深 3 0 0 指 数 变 化 的 敏 感 度 处 于 0 - 0 . 2 。
5 . 债 券 及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策 略
由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以 及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投 资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利 率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等 , 主 要 服 务 于 流 动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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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管 理 , 着 力 于 短 期 投 资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利 用 权 证 以 及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套 利 交
易 或 风 险 管 理 , 为 基 金 收 益 提 供 增 加 价 值 。 本 基 金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在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 动 率 等 参 数 , 运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确 定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从 而 构 建 套 利 交 易 或 避 险 交 易 组 合 。
( 四 )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制 ” 管 理 模 式 , 建 立 了 严 谨 、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 具 体 包 括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执 行 和 风 险 管 理 及 绩 效 评 估
等 全 过 程 , 如 图 1 所 示 。
图 1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1 . 投 资 研 究
研 究 员 独 立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 在 借 鉴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 开 展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分 析 、
债 券 市 场 分 析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分 析 , 重 点 分 析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和 各 类 资 产 的 相 对 价 值 ,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各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独 立 、 统 一 的 投 资 决 策 支 持 平 台 。
风 险 管 理 部 运 用 风 险 监 测 模 型 以 及 各 种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 对 市 场 预 期 风 险 和 投 资 组 合 组 合
风 险 进 行 风 险 测 算 , 并 提 供 权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股 指 期 货 的 数 量 化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 运 作 部 每 日 提
供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数 据 分 析 报 告 , 供 基 金 经 理 决 策 参 考 。
2 . 投 资 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风 险 管 理 部 的 研 究 报
告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决 定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及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审 核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资 研究
内部 投资指引
法律 合规约束
基金 合同
风险 指标约束
风险 优化模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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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经 理 提 交 的 投 资 计 划 , 提 供 指 导 性 意 见 , 并 审 核 其 他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
基 金 经 理 在 公 司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及 投 资
限 制 等 规 定 , 制 定 相 应 的 投 资 计 划 ,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
3 .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以 及 量 化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和 申 购 赎 回 报 告 , 利 用 数
量 投 资 管 理 系 统 , 选 择 证 券 构 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或 者 相
机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进 行 风 险 对 冲 ,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日 常 管 理 。
4 . 交 易 执 行
交 易 员 负 责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 并 实 施 一 线 风 险 监 控 。
5 . 风 险 分 析 及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抄
送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并 就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提 出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控 , 并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6 .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及 绩 效 评 估 结 果 ,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 债 券 市 场 、 行 业 分 析 结 果 及 最
新 的 公 司 研 究 ,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状 况 、 股 票 市 场 流 动 性 、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 在 风 险 优
化 目 标 下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优 化 、 再 平 衡 。
( 五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在 8 0 %
— 1 2 0 % 之 间 。 其 中 :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卖 出 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买 入 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 3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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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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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采 用 绝 对 收 益 型 业 绩 基 准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 3 % ( 如 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就 该 等 基 准 利 率 进 行 调 整 则 作 相 应 调 整 ) 。
注 : 一 年 以 内 如 果 央 行 调 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则 按 利 率 执 行 的 时 间 进 行 加 权 平 均 。 计
算 方 法 为
3 1 2
1 2 3
365 365 365
N N N
r r r r ? ? ? ? ? ? ? ? ?
r
: 加 权 平 均 后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r 1 、 r 2 、 r 3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N 1 、 N 2 、 N 3 : 执 行 不 同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天 数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具 有 低 波 动 率 、 低 下 方 风 险 的 特 点 , 并 且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但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水 平 的 基 金 。
( 八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4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
(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期 为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3 月 3 1 日 止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1 .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6 4 , 3 7 6 , 9 9 7 . 5 4 2 8 . 4 8
其 中 : 股 票 6 4 , 3 7 6 , 9 9 7 . 5 4 2 8 . 4 8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 0 , 9 6 0 , 4 2 1 . 2 0 9 . 2 7
其 中 : 债 券 2 0 , 9 6 0 , 4 2 1 . 2 0 9 . 2 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8 8 , 0 0 0 , 0 0 0 . 0 0 3 8 . 9 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 8 , 8 4 1 , 6 7 6 . 2 6 1 7 . 1 8
8 其 他 资 产 1 3 , 8 9 5 , 4 7 1 . 5 9 6 . 1 5
9 合 计 2 2 6 , 0 7 4 , 5 6 6 . 5 9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金 额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1 .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1 . 2 . 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2 , 1 0 6 , 5 8 2 . 4 8 0 . 9 7
C 制 造 业 1 4 , 2 0 5 , 6 2 2 . 3 7 6 . 5 6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5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5 5 1 , 6 3 5 . 9 2 0 . 2 5
E 建 筑 业 4 , 5 4 2 , 5 7 8 . 9 2 2 . 1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7 4 , 0 8 8 . 0 0 0 . 0 3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 2 1 4 , 2 3 0 . 6 9 0 . 5 6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 9 8 1 , 3 2 5 . 3 8 0 . 9 2
J 金 融 业 3 8 , 3 4 4 , 4 2 8 . 0 9 1 7 . 7 2
K 房 地 产 业 1 , 0 9 6 , 8 9 0 . 3 4 0 . 5 1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8 9 , 1 9 4 . 8 2 0 . 0 9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7 0 , 4 2 0 . 5 3 0 . 0 3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6 4 , 3 7 6 , 9 9 7 . 5 4 2 9 . 7 5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1 . 2 .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无 。
1 .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1 3 1 8 中 国 平 安 1 6 6 , 1 0 0 6 , 1 4 7 , 3 6 1 . 0 0 2 . 8 4
2 6 0 0 0 0 0 浦 发 银 行 2 6 5 , 7 0 0 4 , 2 5 3 , 8 5 7 . 0 0 1 . 9 7
3 6 0 1 2 8 8 农 业 银 行 1 , 0 9 5 , 9 0 0 3 , 6 6 0 , 3 0 6 . 0 0 1 . 6 9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6
4 6 0 1 1 6 6 兴 业 银 行 2 0 3 , 4 0 0 3 , 2 9 7 , 1 1 4 . 0 0 1 . 5 2
5 6 0 0 0 1 6 民 生 银 行 3 6 4 , 4 0 0 3 , 0 9 0 , 1 1 2 . 0 0 1 . 4 3
6 6 0 0 0 3 6 招 商 银 行 1 5 6 , 7 0 0 3 , 0 0 3 , 9 3 9 . 0 0 1 . 3 9
7 6 0 0 5 1 9 贵 州 茅 台 7 , 5 8 9 2 , 9 3 2 , 0 8 6 . 0 4 1 . 3 6
8 6 0 1 6 6 8 中 国 建 筑 2 6 7 , 7 0 0 2 , 4 6 2 , 8 4 0 . 0 0 1 . 1 4
9 6 0 0 0 3 0 中 信 证 券 1 2 7 , 0 0 0 2 , 0 4 5 , 9 7 0 . 0 0 0 . 9 5
1 0 6 0 1 1 6 9 北 京 银 行 2 0 0 , 5 0 0 1 , 9 2 6 , 8 0 5 . 0 0 0 . 8 9
1 .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2 0 , 0 4 4 , 0 0 0 . 0 0 9 . 2 6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 0 , 0 4 4 , 0 0 0 . 0 0 9 . 2 6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9 1 6 , 4 2 1 . 2 0 0 . 4 2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2 0 , 9 6 0 , 4 2 1 . 2 0 9 . 6 9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1 .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5 0 2 0 1 1 5 国 开 0 1 2 0 0 , 0 0 0 2 0 , 0 4 4 , 0 0 0 . 0 0 9 . 2 6
2 1 1 3 0 1 0 江 南 转 债 6 , 6 9 0 7 3 2 , 4 2 1 . 2 0 0 . 3 4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7
3 1 1 3 0 1 1 光 大 转 债 1 , 8 4 0 1 8 4 , 0 0 0 . 0 0 0 . 0 9
1 .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1 .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1 .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1 .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9 . 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代 码 名 称
持 仓 量 ( 买 /
卖 )
合 约 市 值 ( 元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元 )
风 险 说 明
I F 1 7 0 4 I F 1 7 0 4 3 , 1 0 1 , 7 6 0 . 0 0 6 , 3 0 0 . 0 0 -
I H 1 7 0 4 I H 1 7 0 4 - 8 3 - 5 8 , 6 6 4 , 4 0 0 . 0 0 1 0 3 , 9 8 0 . 0 0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总 额 合 计 ( 元 ) 1 1 0 , 2 8 0 . 0 0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本 期 收 益 ( 元 ) - 2 , 4 4 4 , 5 6 2 . 3 5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本 期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元 ) - 9 3 0 , 2 5 7 . 6 5
1 . 9 . 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是 为 了 对 冲 股 权 买 入 方 的 投 资 。
1 . 1 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1 0 . 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未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进 行 投 资 。
1 . 1 0 . 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也 无 期 间 损 益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8
1 . 1 0 . 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未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进 行 投 资 。
1 . 1 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1 1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1 . 1 1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未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1 . 1 1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2 , 6 3 8 , 1 0 6 . 9 4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 , 0 5 2 , 2 0 0 . 0 0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0 0 , 6 0 9 . 5 9
5 应 收 申 购 款 4 , 5 5 5 . 0 6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3 , 8 9 5 , 4 7 1 . 5 9
1 . 1 1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3 0 1 0 江 南 转 债 7 3 2 , 4 2 1 . 2 0 0 . 3 4
注 : 上 表 包 含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和 可 交 换 债 券 明 细 。
1 . 1 1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无 。
1 . 1 1 . 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无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9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4 年 6 月 2 6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 截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工 银 绝 对 收 益 A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4 )
( 1 ) - ( 3 ) ( 2 ) - ( 4 )
2 0 1 4 . 6 . 2 6 - 2 0 1 4 . 1 2 . 3 1 1 . 0 0 % 0 . 3 9 % 3 . 0 8 % 0 . 0 2 % - 2 . 0 8 % 0 . 3 7 %
2 0 1 5 年 1 1 . 2 9 % 0 . 2 4 % 5 . 1 2 % 0 . 0 2 % 6 . 1 7 % 0 . 2 2 %
2 0 1 6 年 - 3 . 8 3 % 0 . 1 6 % 4 . 5 0 % 0 . 0 1 % - 8 . 3 3 % 0 . 1 5 %
2 0 1 7 . 1 . 1 - 2 0 1 7 . 3 . 3 1 1 . 1 1 % 0 . 0 8 % 1 . 1 1 % 0 . 0 1 % 0 . 0 0 % 0 . 0 7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今 9 . 3 0 % 0 . 2 4 % 1 3 . 8 1 % 0 . 0 2 % - 4 . 5 1 % 0 . 2 2 %
工 银 绝 对 收 益 B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4 )
( 1 ) - ( 3 ) ( 2 ) - ( 4 )
2 0 1 4 . 6 . 2 6 - 2 0 1 4 . 1 2 . 3 1 0 . 5 0 % 0 . 3 9 % 3 . 0 8 % 0 . 0 2 % - 2 . 5 8 % 0 . 3 7 %
2 0 1 5 年 9 . 5 5 % 0 . 2 4 % 5 . 1 2 % 0 . 0 2 % 4 . 4 3 % 0 . 2 2 %
2 0 1 6 年 - 4 . 5 4 % 0 . 1 6 % 4 . 5 0 % 0 . 0 1 % - 9 . 0 4 % 0 . 1 5 %
2 0 1 7 . 1 . 1 - 2 0 1 7 . 3 . 3 1 0 . 9 5 % 0 . 0 7 % 1 . 1 1 % 0 . 0 1 % - 0 . 1 6 % 0 . 0 6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今 6 . 1 0 % 0 . 2 5 % 1 3 . 8 1 % 0 . 0 2 % - 7 . 7 1 % 0 . 2 3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
( 2 0 1 4 年 6 月 2 6 日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0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1
注 : 1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4 年 6 月 2 6 日 生 效 。
2 .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6 个 月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 本 基 金 的 各 项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及 投 资 限 制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权 证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在 8 0 % —
1 2 0 % 之 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2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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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当 日 结 算 价 及 结
算 规 则 以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结 算 细 则 》 为 准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4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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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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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期 货 公 司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9 . 本 基 金 从 B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的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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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8 0 %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B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8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8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8 、 1 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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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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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同 类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B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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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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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5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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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7 . 有 关 发 起 份 额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 发 起 式 基 金 的 通 知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报 、 半 年 报 、
季 报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 可 以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公 司 投 研 人 员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
况 。
8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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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9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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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 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5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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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时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时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有 :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投 资 方 法 的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的 风 险 及 其 它 风 险 。 与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直 接 相 关 的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这 三 种 风 险 可 以 使 用 数 量 化 指 标 加 以 度 量 及 控 制 ,
而 操 作 风 险 及 其 它 风 险 可 以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控 体 系 加 以 管 理 。
1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风 险 来 源 于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与 债 券 资 产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
2 . 信 用 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3 . 流 动 性 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不 能 以 适 当 价 格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时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的 要 求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
4 . 操 作 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5 . 本 基 金 特 有 投 资 方 法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多 种 量 化 投 资 策 略 可 能 存 在 因 模 型 或 者 交 易 系 统 缺 陷 使 基 金 收 益 不 能 达
到 投 资 业 绩 目 标 的 风 险 。
6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风 险 对 冲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本 基 金 具 有 以 下 风 险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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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方 式 , 潜 在 损 失 可 能 成 倍 放 大 , 具 有 杠 杆 性 风 险 。
2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到 期 时 , 本 基 金 的 账 户 如 仍 持 有 未 平 仓 合 约 , 交 易 所 将 按 照 交 割 结 算
价 将 账 户 持 有 的 合 约 进 行 现 金 交 割 , 因 此 无 法 继 续 持 有 到 期 合 约 , 具 有 到 期 日 风 险 。
3 ) 持 仓 组 合 品 种 变 现 时 , 由 于 市 场 流 动 性 严 重 不 足 或 头 寸 持 有 集 中 度 过 大 导 致 未 在 合
理 价 位 成 交 , 存 在 变 现 损 失 风 险 。
4 ) 股 指 期 货 设 置 了 涨 跌 停 板 限 制 , 本 基 金 的 账 户 中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可 能 无 法 平 仓 , 存 在
流 动 性 风 险 。
5 ) 交 易 所 设 置 了 持 仓 限 制 , 本 基 金 的 账 户 中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超 过 限 制 比 例 , 会 被 交 易 所
或 期 货 公 司 强 行 平 仓 , 存 在 强 行 平 仓 风 险 。
6 ) 交 易 所 设 置 了 强 制 减 仓 限 制 , 本 基 金 的 账 户 中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符 合 交 易 所 强 制 减 仓 范
围 的 , 存 在 强 制 减 仓 的 风 险 。
7 ) 资 产 托 管 人 调 拨 资 金 不 及 时 , 无 法 向 期 货 公 司 缴 足 交 易 保 证 金 , 会 被 期 货 公 司 强 行
平 仓 , 存 在 资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
7 . 发 起 式 基 金 自 动 终 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同 时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募 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经 理 将 运 用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及 基 金 经 理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 0 0 0 万 元 ,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低 于 三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满 三 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经 理 将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持 有 , 届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经 理 有 可 能 赎 回 认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另 外 , 在
基 金 成 立 满 三 年 之 日 , 如 果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 同 将 自 动 终 止 ,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基 金 合 同 可 能 终 止 的 不 确 定 性 风 险 。
8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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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之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的 ; 若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 或 补 充 , 则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规 定 执 行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4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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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一 。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二 。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有 关 情 况 , 增 加 或 修 改 )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 关 于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公 司 向 首 次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寄 送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 公 司 获 得 投 资 人 准 确 的 邮 寄
地 址 ) 。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将 在 客 户 开 户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送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新 开 户 的 客 户 , 公 司 将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送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
二 、 关 于 对 账 单 服 务
1 . 公 司 的 网 站 、 热 线 电 话 提 供 对 账 单 自 助 下 载 服 务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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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进 入 “ 网 上 交 易 ” 栏 目 , 输 入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或 基 金 账 号 , 自 助 查 询 或 下 载 任 意 时 段 的 对 账 单 。
( 2 ) 份 额 持 有 人 用 带 有 传 真 机 的 电 话 , 拨 打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 4 0 0 8 1 1 9 9 9 9 ) , 选 择 自 助
服 务 , 按 “ 3 ” 后 , 输 入 需 要 下 载 的 对 账 单 日 期 , 进 行 对 账 单 自 助 传 真 。
2 . 公 司 将 按 照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求 , 提 供 纸 质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对 账 单 。 上 述 对 账 单 需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电 话 、 邮 件 、 短 信 等 向 公 司 主 动 定 制 。 其 中 :
( 1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和 年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 电 子 对 账 单 在 每 月 、 季 、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电 子
信 箱 发 送 。
( 2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交 易 发 生 时 间 段
的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手 机 号 码 发 送 。
( 3 ) 纸 质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纸 制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交 易 发 生 期 间 的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季 度 内 无 交 易 发 生 , 公 司 将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获 得 年 度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时 间 为 每 季 度 或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3 . 提 示 : 由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或 因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准 确 送 达 , 请 及 时 到 原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 如 需 补 发 对 账 单 , 敬 请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三 、 关 于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或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四 、 关 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和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为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固 定 期 限 、 固 定 金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金 额 限 制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及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五 、 关 于 资 讯 服 务
公 司 为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本 基 金 信 息 、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 宏 观 形 势 分 析 、 基 金 净 值 等 多 种 资
讯 ( 电 子 版 ) 。 如 需 通 过 手 机 或 电 子 邮 件 获 得 上 述 资 讯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或 热 线
电 话 定 制 。
六 、 关 于 联 络 方 式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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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提 供 多 种 联 络 方 式 , 供 份 额 持 有 人 与 公 司 及 时 沟 通 , 主 要 包 括 :
1 . 热 线 电 话 : 4 0 0 8 1 1 9 9 9 9 ( 免 长 途 费 ) , 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
( 1 ) 人 工 服 务 : 我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每 天 2 4 小 时 人 工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咨 询 、 业 务 规 则 解 答 及 网 上 交 易 咨 询 等 服 务 。
( 2 ) 自 助 电 话 服 务 : 公 司 提 供 每 天 2 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客 户 可 通 过 热 线 电 话 进 行 账
户 信 息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对 账 单 、 最 新 公 告 的 自 助 查 询 , 以 及 下 载 对 账 单 等 操 作 。
2 . 在 线 客 户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设 置 了 “ 在 线 客 服 ” 栏 目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首 页 , 点 击 “ 在 线
客 服 ” 图 标 通 过 网 络 在 线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 2 4 小 时 ,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产 品 咨 询 、 业 务 规 则 解 答 及 网 上 交 易 咨 询 等 服 务 。
3 . 电 子 邮 件 和 电 话 留 言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向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邮 箱 (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 热 线 电 话 ( 按
“ 6 ” ) 发 送 邮 件 或 留 言 , 您 的 各 种 服 务 需 求 将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得 到 回 复 。
七 、 关 于 电 子 化 交 易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 7 * 2 4 小 时 服 务 )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包
括 :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及 查 询 等 业 务 。 电 子 化 交 易 方 式 有 :
网 上 交 易 : 客 户 可 以 使 用 多 家 银 行 的 银 行 卡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自 助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网 址 : h t t p s : / / e t r a d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e t r a d i n g / 。
手 机 A P P 客 户 端 : 操 作 简 单 、 应 用 灵 活 , 客 户 可 随 时 随 地 通 过 手 机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下
载 方 式 :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在 本 公 司 官 网 下 载 , 也 可 以 通 过 A p p S t o r e 、 9 1 助 手 、 安 卓 网 等 应 用 市
场 搜 索 下 载 。
微 信 交 易 : 客 户 可 通 过 关 注 “ 工 银 微 财 富 ” 的 微 信 服 务 号 , 使 用 开 户 身 份 证 号 绑 定 账 户
即 可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电 子 化 交 易 的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方 法 参 考 公 司 网 站 “ 网 上 交 易 ” 栏 目 下 相 关 交 易 指 引 。
八 、 关 于 网 站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为 客 户 提 供 账 户 查 询 、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 公 告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资 讯 、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交 易 状 态 查 询 、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计 算 器 专 业 理 财 工 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理
财 规 划 、 财 富 俱 乐 部 积 分 兑 换 、 微 博 / 微 信 / 网 站 活 动 参 与 和 交 流 等 内 容 的 服 务 。
九 、 客 户 意 见 、 建 议 或 投 诉 处 理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在 线 客 服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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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意 见 、 建 议 或 投 诉 。
十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期 间 , 本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公 告 如 下 :
1 .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进 行 对 冲 的
投 资 策 略 执 行 情 况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1 - 1 3 ;
2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变 更 公 告 , 2 0 1 7 - 0 2 - 0 8 ;
3 . 关 于 增 加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3 - 2 3 ;
4 .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进 行 对 冲 的
投 资 策 略 执 行 情 况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1 9 ;
5 .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进 行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2 0 ;
6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2 2 ;
7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2 5 ;
8 . 关 于 增 加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5 - 1 1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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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以 上 第 ( 一 ) 至 ( 五 ) 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 第 ( 六 )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营 业 时 间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八 月 八 日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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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除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与 B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类
份 额 参 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及 清 算 后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分 配 获 得 分 配 的 金 额 可 能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外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但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完 全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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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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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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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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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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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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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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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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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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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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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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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之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的 ; 若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 或 补 充 , 则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规 定 执 行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4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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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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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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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权 证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在 8 0 % — 1 2 0 % 之 间 。 其 中 :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卖 出 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买 入 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证 监 会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 第 ( 三 )
项 及 第 ( 五 ) 项 的 限 制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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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 始 履 行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在 8 0 %
— 1 2 0 % 之 间 。 其 中 :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卖 出 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买 入 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3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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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以 上 名 单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及 时 予 以 更 新 并 通 知 对 方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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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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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并 在 投 资 日 期 前 反 馈 审 核 情 况 。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提 供 给 托 管 人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 应 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托 管 基 金 拟 购 买 中 期 票 据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 应 划 付 的 金 额 等 执 行 指 令 所 需 相 关 信 息 , 并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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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托 管 人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应 认 真 审 核 , 并 及 时 反 馈 审 核 结 果 。
4 . 如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5 . 双 方 应 严 格 依 照 约 定 发 送 和 执 行 相 关 的 投 资 指 令 。
6 . 托 管 人 根 据 约 定 及 时 划 付 资 金 , 保 证 交 易 的 顺 利 完 成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相 关 规 定 , 在 基 金 季 报 、 半 年 报 、 年 报
等 报 告 中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相 关 信 息 。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在 发 现 后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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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产 的 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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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并 使 用 交 通 银 行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网 银 ” ) 办 理 托 管 资 产 的 资 金 结 算 汇 划 业 务 。
(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 银 行 账 户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 超 买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募 集 资 金 经 验 资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并 在 备 案 通 过 后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配 合 托 管 人 提 供 备 案 及 开 户 的 相 关 资 料 , 并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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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 资 产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签 定 的 《 金 融 期 货 投 资 操 作 备 忘 录 》 约 定
开 立 相 关 期 货 账 户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 基 金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保 管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法 估 值 :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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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当 日 结 算 价
及 结 算 规 则 以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结 算 细 则 》 为 准 。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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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如 托 管 人 计 算 正 确 的 ,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 如 双 方 错 误 的 ,
托 管 人 与 管 理 人 按 托 管 费 与 管 理 费 的 比 例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
( 二 )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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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三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四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 五 )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核 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核 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确 保 核 对 一 致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应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公 告 。 季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 于 截 止 日 后 的 4 5 日 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 6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 0 日 内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 0 日 内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以 约 定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完 成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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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1 5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2 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 0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可 以 出 具 复
核 确 认 书 ( 盖 章 ) 或 以 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检 查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四 )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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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 基 金 清 算 组 做 出 清 算 报 告 ;
6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7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8 ) 将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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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4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按 如 下 顺 序 进 行 清 偿
1 ) 支 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2 ) 缴 纳 基 金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小 组 成 立 后 2 日 内 应 就 清 算 小 组 的 成 立 进 行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 5 年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