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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沪港深(001371)

富国沪港深: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一七年第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 人 .............................................................. 9 四、 基金托管 人 ............................................................. 21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7 六、 基金的募 集 ............................................................. 46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47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49 九、 基金的投 资 ............................................................. 63 十、


基金的业绩 ............................................................... 74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75 十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76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82 十四、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84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6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7 十七、风 险揭示 .................................................................. 93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98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7 二十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138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40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其查阅方 式 ............................................. 141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42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 重要提示 富国沪港 深价值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已于2015 年 【5】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877 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6 月 24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由于证券、 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既 不保证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 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 交易所 上市的 股票(以 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 票” ) 的,将 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 能对基 金的投 资收益造 成损失 ) 、港 股通机制 下交易 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 基 金管 理人在 此特 别提示 投资 者: 基金名称仅 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 制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 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7 年6 月24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以及 《富国 沪港深价值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 基金合同》 : 指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沪 港深价 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富国沪 港深价值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富 国沪港 深价值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国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注册 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7 年 6 月24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 二十四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 务部、 人力 资源部、 综合管 理部( 董事会办 公室) 、信息 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 分公司、成 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 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 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 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 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 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 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 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 管理;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传、 信 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 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 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 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7 年 5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 375 人, 其中64.5%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 一) 董事会 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 , 研究生学历,高级经 济 师。历任交通银行扬 州 分行 监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 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 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 经 理,研究生学历。历 任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 研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Asia,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 任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 博 士,研究生学历,高 级 会计师。现任申万宏 源 证券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 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 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 科 学历,中级审计师。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 份 有限 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 硕 士。现任申万宏源证 券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 总部 总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 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 徐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 工作) ; 上海申 银证券 公司财会 部员工 ;上海 申银证券 公司浦 东公司 财会部筹备 负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 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 总经理助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 , 研究生学历。现任上 海 盛源实业(集团)有 限 公司 董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 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 事 ,研究生学历。现任 上 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 副 理事 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 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副所 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 局长、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 党组成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 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 上海市政协常委、 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 力嘉 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计 及财务 金融 科教授 。1976 年加入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 二) 监事会 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 , 研究生学历。现任山 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 司风 控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 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士,监事, 博 士。现任蒙特利尔银 行 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 行 (中 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 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 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 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 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 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 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 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 究 生学历。现任海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 总 经理 助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孙琪先生,监事,本 科 学历。现任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 运维 总监。 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IT 副总监。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4 陆运天先生,监事, 研 究生学历。现任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电子商务副总监。 历任汇添富基金电子商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电 子商务经理、资深电子商务经理、电子商务部电子商务总监助理。 (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 历 ,硕士学位。曾任职 于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务 部、上海 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 资产管 理部/ 风险管理 部、海 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 四) 经营管 理层 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 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 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 检 验局 秘书、晋 江进出 口商品 检验局办 事处负 责人、 厦门证券 公司业 务经理 ;1998 年 10 月参与 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筹备 ,历任 监察稽核 部稽察 员、高 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 学 历,博士学位,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 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 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五)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5 张峰先生, 硕士, 曾任摩根史丹利研究部助理, 里昂证券股票分析员, 摩根 大通执行董事, 美林证券高级董事; 自 2009 年7 月至2011 年4 月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周期性行业研究负责人,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 富国全球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7 月起 任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起任富 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起任富 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海外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汪孟海先生, 博士, 自 2010 年6 月至2014 年8 月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任银行/外汇业务部研究员; 自2014 年8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10 月任 QDII 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富国沪港 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六)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 经理李笑薇 (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6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7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8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 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9 4) 重要 性原则 :公司 的发展必 须建立 在风险 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 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 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1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 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至2017年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60,006.74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43%,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08%。 2002 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 业务室5个职 能处室, 现有员 工60人。2002年11 月,经 中国 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4月,正 式办理 基金托 管业务。 招商银 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 (QFII)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2 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 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托管银行” 品牌体 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 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 统”、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6心” 托管服务 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第一 只FOF 、第一只 信托资 金计划 、第一只 股权私 募基金 、第一家实 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 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中 国最佳 托管专 业银行” 。2016年6月 招商银行 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 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 国金融 创新 “十佳金 融产品 创新奖 ”;7月 荣膺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 、 主 要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 生, 招商银 行 董事长、 非执 行董事 ,2014年7月 起担 任招商 银行董 事、 董事长 。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 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 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 裁, 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 生, 招商银 行 行长、执 行董 事,2013 年5月起 担任招 商银 行 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2003 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 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招 商银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3 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 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 、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2017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285只开放式基金。 四 、 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4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 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 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5 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 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 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采用加 密方式 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 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 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6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 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二) 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8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9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 高建平 联系电话: 0591-87824863 传真电话: 0591-87842633 联系人员: 曾鸣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0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10、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1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2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2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2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2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电话: 010-83363010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2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3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 —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3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3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电话 : 025-66996699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38、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电话:


021-20219188 传真电话: 021-20219923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3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 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 淀北二 街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电话: 010-62675979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40、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0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41、济安财富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电话: 010-65330699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42、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电话: 021-50710161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www.520fund.com.cn 4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1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4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电话: 021-55085991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45、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4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2 4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4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电话: 010-59336529 传真电话: 010-59336510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4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电话: 010-89189291 传真电话: 010-89188000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50、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3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18 号东 方科技大厦18F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 楼18 号东方 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电话: 0755-66892399 联系人员: 张烨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5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电话: 010-61840699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5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电话:010-88066552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 三) 其他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三 、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66 四 、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5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已于2015 年 【5】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877】号)。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 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和持 有限 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见相关公告 。 二 、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24,042 户 , 本 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1,028,513,288.01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686,417.40 份,两项合计共1,029,199,705.41 份基金份额。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 基 金合同 生效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8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2015年6 月24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4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 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诺亚正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0 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 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华 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8 月2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1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2 构确认赎回申请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在 T+2 日 (包括该 日) 后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 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外, 当 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 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3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 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申请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 申购费率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1、 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6%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4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递减。 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富国基金直销, 如有变更, 详见届时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80% 1 年< T≤3 年 1.20% 3 年< T≤5 年 0.60% T>5 年 0.00% (注: 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 赎回费率 1、 赎回 费用由 基金赎 回人承担 。 投资 者 认( 申)购本 基金所 对应的 赎回费 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 <2 年 0.30% N≥2 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5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但少 于 180 天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天但少于 730 天的投 资者 ,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30 天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销售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6 即:该 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得 到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 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 (1+0.36%)=1,992,825.83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2,825.83=7,174.17 元 申购份额=1,992,825.83/1.040=1,916,178.68 份 即: 该 养老金客户 投资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可 得到1,916,178.68 份基金份额。 2、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 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 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0=9,259.2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并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可 得 到 9,259.26 份基 金份额 ,但其在 赎回 时需根 据 其持有时 间按 对应的 后 端申购费率 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二)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如果 投资者 在认( 申)购时 选择交 纳前端 认(申) 购费用 ,则赎 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 其在认 (申) 购时已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假设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 持有时间为 360 天, 则赎回费率 为0.5%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7 赎回总金额=10,000 ×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0.5%=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 元 即: 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为 10,746.00 元。 2、 如果 投资者 在申购 时选择交 纳后端 申购购 费用,则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其持有时 间为 360 天,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率为 1.8%,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80 元, 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 000×1.080=10,80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 =10,000×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0.5%=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81.80-54.00=10,564.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0,564.20 元。 (三)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 (四)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8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 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投资 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市 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 6、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 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9 发生上述 1 到3 项、 第5 项和第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休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 投资者 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0 回。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1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2 十 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3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质地优良、 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通过精选个股和严 格风险控制,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并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上市的股 票)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含超短期融 资券) 、 公募可 交换债 券、证券 公司发 行的短 期公司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等、衍 生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其 中投资 于 沪 港深 价值 型相关 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4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CPI 、 市 场利率 变化、 货币供应量、 固定资产投资、 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 周期阶段; (2 )市 场方面 指标, 包括股票 及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预 期收益 率、市 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 )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 )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及香港经济 的发展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 资产的比例。 2、股票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行业配置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相结合;个股选择层面, 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 主要采取价值型选股策略。 以 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 同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 精选价值 被低估的投资品种。重点关注的价值型股票主要包括: (1 )以 市盈 率(PE ) 、 市净率(PB ) 、企业 价 值倍数(EV/EBITDA ) 、 市销率 (PS) 、 每用户 平均收 入(ARUP) 等为代 表的 估值低于 同类或 者 业务 接近的上市 公司水平,或者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2 )企 业经过 并购和 资产重组 等事项 后,基 本面发生 了积极 变化, 且其潜 在价值未被市场充分认识; (3 )同 一类型 或者业 务接近的 公司, 或同一 家公司在 多地上 市的, 优先选 择估值更具优势的市场投资。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 适度进行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 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 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 券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5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久 期、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定性 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 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 高本基金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 、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 为 0-95%(其 中, 投资 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于 本基金 所定义 的价值型 股票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6 产的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保 证金以 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7 的10%;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8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45%+ 恒生 指数收 益率× 45%+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 编制的 包 含上海、 深圳 两个证 券 交易所 流动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 市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 强、 流动性好, 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适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 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 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的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69 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政 策性银行债券、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 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券、 非银行金 融机构债、 短期融资券、 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 格和回 报情况。 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 体表现,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适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 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七 、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713,639,095.43 82.70 其中: 股票 2,713,639,095.43 82.7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0,000.00 9.1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4,837,213.00 8.07 7 其他资 产 2,758,248.43 0.08 8 合计 3,281,234,556.86 100.00 注:本 基金 通过 沪港 通 交易机 制投 资的 港股 公 允价值 为 2,311,511,354.00 元 ,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71.46% ; 通 过 深 港 通 交 易 机 制 投 资 的 港 股 公 允 价 值 为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0 144,546,950.00 元,占资产净值比例 4.47% 。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9,623,879.65 6.17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87,402.98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3,485,632.55 1.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9,131.20 0.00 J 金融业 24,056,500.00 0.7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7,580,791.43 7.96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医疗保 健 238,839,775.00 7.38 房地产 60,868,170.00 1.88 金融 688,336,012.00 21.28 能源 39,727,080.00 1.23 信息技 术 537,156,510.00 16.61 原材料 17,492,000.00 0.54 非日常 生活 消费 品 420,826,432.00 13.01 日常消 费品 36,980,425.00 1.14 公用事 业 147,467,240.00 4.56 电信业 务 106,955,600.00 3.31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1 工业 161,409,060.00 4.99 合计 2,456,058,304.00 75.93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2、以上行业分类的统计中已包含深港通投资的股票。 ( 三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700HK 腾讯控 股 1,340,000 265,052,000.00 8.19 2 1093HK 石药集 团 12,700,000 114,808,000.00 3.55 3 2382HK 舜宇光 学科 技 2,010,000 101,364,300.00 3.13 4 3988HK 中国银 行 25,500,000 87,465,000.00 2.70 5 5HK 汇丰控 股 1,500,000 84,300,000.00 2.61 6 1299HK 友邦保 险 1,900,000 82,650,000.00 2.56 7 1398HK 工商银 行 17,000,000 76,670,000.00 2.37 8 2018HK 瑞声科 技 850,000 68,629,000.00 2.12 9 388HK 香港交 易所 378,200 65,674,430.00 2.03 10 1928HK 金沙中 国有 限公 司 1,980,000 63,280,800.00 1.96 ( 四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 八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2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十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 收 益(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申明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6,411.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6,278.51 3 应收股 利 2,095,551.12 4 应收利 息 110,007.20 5 应收申 购款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58,248.4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4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 基金历史 各 时 间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6.24-2015.12.31 -1.00% 0.80% -17.85% 1.78% 16.85% -0.98% 2016.1.1-2016.12.31 2.63% 0.92% -4.35% 1.01% 6.98% -0.09% 2017.1.1-2017.3.31 10.93% 0.68% 6.26% 0.44% 4.67% 0.24% 2015.6.24-2017.3.31 12.70% 0.86% -16.51% 1.25% 29.21% -0.39%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7 年3 月31 日。 2、本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5 年 6 月 24 日 起至2015 年12 月23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5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6 十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含证券 公司发 行的短期 公司债 券,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或 股票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或股 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7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证,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则按照 1 中确定的 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8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79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0 应当公告 ;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若因基金管理人采用的方法有误,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若基金管理人 净值计算出错,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1 商。 (7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 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况。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2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默认 为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3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4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 相关账户 开户及维护费用;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 开户费 用,由 基金管理 人于产 品成立 一个月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 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报备方 式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 、期货 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 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89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0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将进行临时公告,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3、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14、 参与沪港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2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 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3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 将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4、 通货 膨胀风 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 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4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 四) 操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 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其 中投资 于 沪港 深 价值型 相关股 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余 资产投 资于债 券 、金融 衍生品 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等。因此, 沪港两地 股市、 境内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 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可投 资于股 指期货, 股指期 货作为 一种金融 衍生品 ,具备 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 场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期 货价格 变动而 给 投资者 带来的 风险。 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5 (2 )流动性风险是指 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合 约价格 和标的 指数价格 之间价 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 )保 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法 及时筹 措资金 满足建立 或维持 股指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 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流 程的不 完善, 业务人员 出现差 错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是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 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 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 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 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 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 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 的风险。 4、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5、 境外市场的风险 (1 )本 基金将 通过 港 股通 投资 于香港 市场, 在市场进 入、投 资额 度 、可投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6 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 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 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 规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 险: a. 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 涨跌幅 空间相 对较大 , 港股股 价可能 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 烈的股价波 动 ; b. 只有沪 港两 地均为 交易日且 能够 满足 结 算 安排的交 易日 才为港 股 通交易 日, 因此,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 香港出 现台 风、黑 色暴雨或 者联 交所规 定 的其他情 形时 ,联交 所 将可能 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上交所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 d. 投资者 因港 股通股 票权益分 派、 转换、 上 市公司被 收购 等情形 或 者异常 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 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 得买入, 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理投 票。 由于中 国结算是 在汇 总投资 者 意愿后再 向香 港结算 提 交投票 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 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 基金名 称仅 表明本 基金可以 通过 港股通 机 制投资港 股, 基金资 产 对港股 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 存在不对港股进行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7 投资的可能。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 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 金管理人与 其他销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8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9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定,基金 财产不 予变 现和 分配。本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后 的基 金享有 和承 担。 本 基金 清算的 其他 事项参 照前 述约定 执行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1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2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3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4 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5 (22 )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6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 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7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 、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或 者 增 减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或 修改《 业务规 则》 , 包 括但不 限于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当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变 更时,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8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09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0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2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3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4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5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 执行。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6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7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 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8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风格、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严格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投资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含超短 期融资券 ) 、公 募可交 换债券、 证券公 司发行 的短期公 司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其 中投资 于沪 港深价值 型相关 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19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投资于本 基金所 定义的 价值型股 票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同 一 家 公 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 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0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1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果法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取 消 或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 可以拒绝执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2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 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 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 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 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 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 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 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 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投资 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 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格的存款 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 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 分行签 订《基金 存款业 务总体 合作协议 》 (以 下简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 ,确 定《存款协 议书》的 格式范 本。 《 总体合作 协议》 和《存 款协议书 》的格 式范本 由基金托管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3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明确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 机构 ”)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 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帐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 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 协议 》和《存款证实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 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 作协议 》 ,以基 金的名 义在存 款银行总 行或授 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向 基 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令的确认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4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预 先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 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或 者 投 资 指 令 执 行 差 错 所 造 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 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 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 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 “存款证实书” 的询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5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 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 )到期兑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或 其 他 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 款证实书原 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 资金账 户 。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金资金存入存 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 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 或 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 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6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首 次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 次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 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 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 保 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托管 人有 权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制定 的风险 控 制制度对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 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 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 变化 ,基金 管 理人投资 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7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8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29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 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中期票据 投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 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0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1 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的委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2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基金(产品名称) ” ,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3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 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 管责任。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4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如有)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有) 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5 (四)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6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 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7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8 二 十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有可能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 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客 服热线查询、 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 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 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经本公司客服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后,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 、网 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外 ,还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 人网站说明。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 、免 费信息 定制 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 、网 络在线 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 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39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 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 、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 统一, 免长 途话 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40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6 年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沪 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2017 年非港股通交 易日暂停申 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公告 》 2、2017 年1 月 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和公 司网站 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3、2017 年 2 月 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有采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 额暂停通过直销系统办理申购、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4、2017 年 2 月 14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银行借记卡基金电子直销交 易业务并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7 年 6 月 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赎回转认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41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142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 注册的文件 (二) 《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年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