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智能家居(165524)

智能家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 诚中 证 智 能家 居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2 0 1 7 年 第 2 次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重 要 提 示
信诚 中证 智能 家居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2015 年5月 12日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 201 5] 89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以 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等 业 务
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 信诚智能家居A 份额具有预期风
险、 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
征。 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 新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若无 特别 说明为 2017 年6 月2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 一 ) 基 本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第 九 部 分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第 十 部 分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转 让 、 冻 结 与 质 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第 十 三 部 分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6
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第 二 十 七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8
第 二 十 八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0
第 二 十 九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2
第 三 十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3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0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8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0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1
附 件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2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2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6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6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9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0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1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1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第 一部分 绪言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及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与 《信 诚 中证
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实性 、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第 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信诚 中证 智能家 居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就本基 金签 订之《 信诚 中证 智能家
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 信诚 中证 智能家 居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信诚 中证 智能家 居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8、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指《信 诚中证 智能 家居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之 信诚 智
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 法规 :指中 国 (为 本合 同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信 诚 中 证 智 能 家 居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A 份 额 与 信 诚
中 证 智 能 家 居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B 份 额 。 其 中 , 信 诚 中 证 智 能 家 居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之 A 份 额与 信 诚 中证 智 能家 居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之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17、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指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18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预 期
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19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预 期
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 :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28、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证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与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之 间 的 配对 转 换, 包 括 分拆 与 合并 两 个
方面
50、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 份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一 份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额的行为
51、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智
能 家居 A 份 额与 一 份 信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进 行 配 对申 请 转换 成 两 份信 诚 智能 家 居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2、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3、 日常交易 :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 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 , 以及场内申购和赎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回、转换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4、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7、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8、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 、巨 额 赎 回 : 指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 包 括 信诚 智 能 家 居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 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67、 固定收益品种 : 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
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6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9、标的指数:指中证智能家居指数
70、 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
估值机构
7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142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 理 、 综
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中信信托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
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 u y R obe r t S T R A P P 先生, 董事, 商科学士。 历任瀚亚 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 区资产管理业务 投资总裁 、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 ( 香港) 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 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
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孙麟麟先生, 独立董事, 商科学士 。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 资产管理
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
审 计 团 队 领 导 等 职 。 现 任 L a t t i c e S t r a t e gi e s T r us t 独 立 受 托 人 、 N i ppon W e a l t h B a n k
独 立 董 事 、 I r onw ood I n s t i t ut i ona l M ul t i S t r a t e gy F und L L C a nd I r onw ood M ul t i
S t r a t e gy F und L L C .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 任 、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4
集团成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 通用 电 气金 融财务 (中国 )有 限公司 人力资 源经理 。 现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
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监 、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现任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 任科员 、 公职
律师、 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5 、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 理学硕士、 文学硕士。 曾任职于美国对 冲基金 R obus t m e t hods 公司 ,
担 任 数 量 分 析 师 ; 于 华 尔 街 对 冲 基 金 W S F A G r oup 公 司 , 担 任 G l oba l S y s t e m a t i c
A l pha F und 助 理 基 金 经 理 。 2012 年 8 月 加 入 信 诚 基 金 , 历 任 助 理 投 资 经 理 、 专 户
投资经理。 现任数量投资副总监,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 信诚沪深 300 指数
分级基金、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基金、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基金、 信
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基 金、信诚中证 T M 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基金、信诚中证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5
信息安全指数分级基金、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基金、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L O F ) 、 信诚 鼎 利 定增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诚 至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悦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永丰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 确定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6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终 止 运 作后 的 份额 转 换 比例 和 信诚 智
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7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 人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8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未按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部 制度 进行证 券投 资,未 事先 向基金 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利 用对 敲、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 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9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
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0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 并随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 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 3 )三级风险防范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1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2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年 ,现 有员 工 1 1 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Q F I I 、 R Q F I I 、 Q D I I 、 境
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3月31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576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541
只, Q D I I 基金 3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 债券型、 混合型 、 货币型 、 指数型等多种 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3
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
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 全面、 全程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 先后获 得基于 “S A S 70 ” 、 “A A F 01/ 06 ” “I S A E 3402 ” 和 “S S A E 16 ”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 “I S A E 3402 ”和 “S S A E 16 ”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 。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4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 地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号上 海国 金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 021 ) 6864 9788
联系人:杨德智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ht t p: / / w w w . xc f unds .c om / 。
(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 刘岫云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 66594946
电话:010- 66594977
网址: w w w . boc .c 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5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w w w . ba nkc om m .c om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 010 - 60838995
传真: 0755- 23835861 、 010- 60836029
网址:ht t p :/ / w w w . c s .e c i t i c .c 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 ( 010) 8513057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 w w w . c s c 108.c om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13层 1301- 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 0755- 23953913
网址:ht t p: / / w w w . c i t i c s f .c om /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 1510 室)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6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 85022326
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 1 .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 82023442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 600- 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 w w . c hi na - i nvs .c 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 82960167
传真: ( 0755 ) 82943636
网址:w w w . ne w one .c om .c n
客服电话: 95565 、 40088881 1 1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 0755- 8213 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 : w w w . g uos e n.c om .c n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7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 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 w w . ht s e c .c om
1 1 )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 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 w w . z t s .c om .c n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 38637436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9551 1 -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 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 1 - 8
网址: s t oc k.pi ng a n.c om
13)一路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 400 001 1566
网址: w w w . y i l uc a i f u.c 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 54660526
传真: 021- 54660501
公司网址: w w w . 1234567.c om .c n
客服电话:400- 1818- 188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 1 1 8 号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 20613999
传真: 021- 68596916
公司网址:w w w . how buy . c om
客服电话: 400- 700- 9665
1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公司网址:w w w . z l f und.c n
客服电话: 4006- 788- 887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2 9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 20691832
传真: 021- 20691861
1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 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话: 021- 33323998
传真: 021- 33323993
网址: f und.bundt r a de .c om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1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021- 51507071
传真:021- 62990063
网址: w w w . 66z i c ha n.c om
客服电话:4000- 466- 788
2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 8891 1 818
传真:0571- 86800423
公司网站: w w w . 5i f und.c om
客服电话:4008- 773- 772
2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3491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 89629021
传真: 020- 8962901 1
网址:w w w . y i ngm i .c n
客户服务电话: 020- 89629066
2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 O H O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 O H O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 59158281
传真:010- 57569671
网址: w w w . qi a nj i ng .c om
客户服务电话:400- 893- 6885
2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 20665952
传真:021- 22066653
网址 : w w w . l uf unds .c 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24)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 66154828
传真:010- 88067526
网址: w w w . 5i r i c h.c 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62- 818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1
2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邮政编码: 1 1 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 1 - 88891212
传真:041 1 - 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 1 999
公司网站: w w w . t a i c he ngc a i f u.c om
2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电话:021- 63333389
传真: 021- 63332523
网站:w w w . l i ng x i a nf und.c 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78000
27)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 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 22267995
传真:021- 22268089
网站: w w w . dt f unds .c 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 60195148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2
传真:021—50583633
公司网址: w w w . l e a dba nk.c om .c n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2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公司网址:w w w . z c vc .c om .c n
客服电话: 400- 001- 881 1
3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65951887
网址: ht t p: / / w w w . hong di a nf und.c om /
客服电话:400- 618- 0707
3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
电话: 021- 68783068
传真:20539999
客服电话:400- 820- 1515
官网网址: w w w . z he ng t ongf unds .c om
32)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 1 1 5 室, 1 1 1 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 A N Y I K K U A N
联系电话:021—20567288
传真: 0755 — 21674453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3
公司网址: w w w . i f a s t ps .c om .c n
客服电话 : 400- 684- 0500
33)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传真:010- 82055860
官网网址:w w w . ni uni uf und. c om
客服电话: 400- 6236- 060
3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 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 西扩) N - 1 、 N - 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 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 西扩 ) N - 1 、 N - 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 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 62676582
官网网址:w w w . xi nc a i .c om
客服电话: 010- 62675369
3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 1 号1 1 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 56282140
公司传真:010- 62680827
官网网址:w w w . f undz one .c n
客服电话: 400- 068- 1 1 76
3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4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电话: 0571- 88337717
公司传真:0571- 88337666
官网网址: w w w . j i nc he ng- f und.c om
客服电话:400- 068- 0058
37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电话: 0571- 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 8526 9200
官网网址:w w w . c d121.c om
客服电话: 0571- 86655920
3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010- 58170949
官网地址: w w w . s he ngs hi vi e w . c om
客服电话:400- 818- 8866
3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7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电话:010- 83363101
公司传真:010- 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 166- 1 1 88
官网网址:ht t p: / / 8.j r j .c om .c n/
4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 06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代表:陈超
联系电话:010- 89189285
公司传真: 010- 89189566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 1 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官网网址: ht t p: / / j r . j d.c om
41)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 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电话:021- 80234888
官网地址:w w w . 998f und.c om
客服电话: 4009987172
4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 O H O 城 ( 一 期 ) 第 七 幢 23 层 1
号、4号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 O H O 城 ( 一 期 ) 第 七 幢 23 层 1
号、4号
法人代表:陶捷
公司传真:027- 87006010
客服电话: 400- 027- 9899
官网网址:w w w . buy f u nds .c n
43)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 1 02 、 1 1 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 1 02 、 1 1 03 单元
法人代表:申健
联系电话: 021- 20219988
公司传真:021- 20219988
客服电话:021- 20292031
官网网址: h t t p s : / / 8 . g w . c o m . c n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6
4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 65370077- 220
传真:021- 55085991
网址:w w w . j i y u f und.c om .c n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5370077
45 )深圳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 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 66892301
传真: 0755- 66892399
公司官网:w w w . j f z i nv . c om
客服电话: 400- 950- 0888
46)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 1 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 62062880
传真:010- 82057741
官网网址: ht t p: / / w w w . qi a nd a oj r . c om
客服电话:400- 088- 8080
4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0- 766- 123
官网网址: w w w . f und123.c n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7
4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 025- 66996699- 887226
传真:025- 66008800- 887226
官网网址: w w w . s nj i j i n.c om
客服电话: 95177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 内销 售机构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并 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010- 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 021- 31358666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8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3 9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 、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与 “信
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 其中,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 基金 通过场 外、 场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场外 认购 的
全部 份额 将 确认 为信诚 智能家 居份 额;场 内认购 的全部 份额 将按 1∶ 1 的比 例确认
为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信诚智 能家居 份额 接受场 外与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信诚 智
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办 理信 诚智能 家居 份
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在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对基 金
份 额进 行 折 算。 折 算后 基 金 运作 方 式及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配比不变。
三、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
比例不变。
3、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对相 应 基 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具有 不 同 的净 值 计 算规 则 , 即信
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0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 基 金 净资 产 优先 分配 信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的 本金 及 信诚 智能 家居 A 份 额的
约 定收 益, 本基 金在 优 先分 配信 诚智 能家 居 A 份 额的 本金 及信 诚智 能 家居 A 份 额
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 税 后 )
加计 3% 。本基金 将以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
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为准, 设定该日起 (含该日) 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
算日 (含 该日, 定期份 额折 算日原 则上为 每年 的 12 月 5 日, 若该 日为非 工作日 ,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折算) 期间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适 用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 此 后 , 将 以 每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折 算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为准, 重新设
定该日次日起 (含该日的次日) 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 (含该日) 期间信诚智能
家居 A 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例如: 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5 月 5 日, 则以 2015 年 5 月 5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 币一年期 整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税后) 加计 3% 作
为 该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第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折 算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 2015 年 5
月 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 20 15 年 12 月 5 日为非工作日, 根据定期份额折算规
则, 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约定年收益率。
本基金将以 2015 年 12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
存整取基 准年利率(税后 )加计 3% 作为该日 次日(含该次日 )起至第二个定 期份
额折算的折算日(含该日)期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 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的 约定 年 收益 率除 以 365 天 得到 信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的
约定日收益率。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1.000 元为基础, 采用信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的 约 定 日 收 益 率 乘 以 应 计 约 定 收 益 的 天 数 进 行 单 利 计 算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约 定 收 益 的 天 数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近 一 个
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的 约 定 收 益 , 如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的 情 况 下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1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 , t =m i 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 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 N A V
母
t 为 T 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N A V
A
t 为 T 日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N A V
B
t 为 T
日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R
年
为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N A V
A
t =1+ R
年
×
3 6 5
t
N A V
B
t =( N A V
母
t - 0.5 ×N A V
A
t ) / 0.5
信 诚 智能 家 居 份额 、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3)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在 当天 收 市 后计
算,并在下一日内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信 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并在终止运作后进行份额转换。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
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信 诚智 能 家 居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各 自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各 自 所 持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居 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2
第七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 2015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5 】
89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止。 经普华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55,804,284.80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 1 4,070.96 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 金 已 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4,572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455,804,284.80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为 1 1 4,070.96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455,918,355.76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3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4
第九 部 分 信诚 智能 家 居 A 份额 与信 诚智 能家 居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5 年 7 月 15 日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
2、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
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 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5、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信 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5
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上市 交 易 的费 用 按 照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 交 易 ,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 资 人 T 日 买 入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 资 人 T 日 卖 出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的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6
第十 部分 信诚 智能 家居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进行
申 购与 赎 回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只 上 市 交易 , 不接 受 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人 办 理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 资 人 办 理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 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诚智能家
居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申购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人 或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信 诚 智 能
家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7
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3 、信 诚智 能家居 份额 持有人 在场外 销售 机构赎 回信 诚智能 家居 份额时 ,赎 回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 日的 信诚智 能家 居份额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
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 资人 办理信 诚智 能家居 份额场 外申 购、赎 回应 使用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办
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 资人 办理信 诚智 能家居 份额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8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身 或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
内 对 该交 易 的 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应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 确 认 情 况 。销
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人在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场内申购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 含申购费 ) 人民币。 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 ( 含定期定额投资) 时, 单笔最低
金额 调整 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调 整为 1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 过直销 中心 首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诚智能家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场外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0 份,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 份的, 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4 9
3、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信诚智
能家居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信诚智
能 家 居 份 额 低 于 100 份 时 , 登 记 系 统 可 对 该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
新)或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及赎回费用
1、信 诚智 能家居 份额 申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 < 50 万 1.0%
50万≤M <100万 0.6%
M ≥100万 1000元/ 笔
(注:M :申购金额;单位:元)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根据相关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 ,本 公司决 定自 2015年 12月1 日起 ,针 对旗下 现有所 有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础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实施费率优惠,优惠活动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调整后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0
50 万≤M<100 万 0
M≥100 万 0
3、信 诚智 能家居 份额 的场外 赎回费 率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逐 级递减 ,场 外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0
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 <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Y :持有时间,其中1 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
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4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信诚
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
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
申购 费用 以四舍 五入 方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通过 场外方 式进 行申购 ,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1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
返还给投资人。
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0 元 申 购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1.0% , 假设申购当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 1.0% ) =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额 = 49,504.95 / 1.128= 43,887.37 份
即: 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887.37 份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 .0%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信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5 元 , 则 其 申
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 1+ 1.0% ) = 99,009.90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0- 99,009.90 = 990.10 元
申购份额= 99,009.90/ 1.025= 96,595.02 份
因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 份额为 96,595 份, 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
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 0.02 ×1.025= 0.02 元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96,595
份,退款0.02元。
2、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计算结 果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2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 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一年后 ( 未满
2年 ) 决 定从 场 外赎 回 ,对 应的 赎 回费 率 为 0.25% , 假设 赎 回当 日 信诚 智能 家 居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00元
赎回费用= 11,480 .00×0.25% =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00- 28.70 = 11,451.30 元
即:该信 诚智能家居份 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信诚智 能家居份额一 年后 ( 未满 2
年 ) 从场外赎 回,假设赎回当 日信诚智能家居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 某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持有人从场内赎回 10,000 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 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00元
赎回费用 = 11,480 .00 × 0.5% =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 11,480 .00- 57.40 = 11,422.60 元
即: 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信诚智能
家 居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信诚智能家居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 +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
购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 作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3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
销售系统、证券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因本 基金 的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 一笔 新的申 购申 请被确 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9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据法律法规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 作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
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 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4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 出现上 述第 4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内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份 额 ( 包 括 信 诚智 能 家 居 份 额 、信 诚
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按照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5
(3) 暂停赎回: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
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 书规 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净值。
3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信 诚 智 能 家
居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于2015年7月13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转换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定期定额业务。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6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 转让 、 冻结 与质 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 内 转 入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以 及 场 内申 购 或通 过 跨 系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外 转 入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深 圳
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基 金份 额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信诚智 能家
居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信诚智 能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上 市 交 易或 信 诚智 能 家 居份 额 场内 赎 回 的会 员 单
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7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信 诚智 能家居 份额 跨系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 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8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 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 的每 两份信 诚智 能家居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申
请转换成一份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一份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智能家 居 A 份额与一份信诚
智能家居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 换成两份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将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 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上述
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交易规则或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 开通智能家居与智能 A 和智能 B 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 “ 合并” 的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信 诚智 能家居 份额 的场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行 “分拆 ”,须 跨系 统转托 管为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5 9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 金管 理人认 为继 续接受 份额配 对转 换可能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决
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 他基 金管理 人出 于保护 投资人 利益 的角度 ,决 定暂停 份额 配对转 换的 情
形。
3、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登记机 构、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因 异常情 况无 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
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0
第十 三 部 分 信诚 智能 家 居 A 份额 与信 诚智 能家 居 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并在终止运作后进行份额转换。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信诚 智 能 家居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各 自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二、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 居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
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将全部 转换成信诚智能家居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信诚智
能 家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按 照 各 自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转 换 成信 诚 智 能家
居 场内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或 信 诚智 能 家居 B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转换后信诚智能家居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资
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或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 )的 转 换 比例 = 份 额转 换 基 准
日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或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
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或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 的 转 换
后信诚智能家居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或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的份额数×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或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1
的转换比例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全部 转 换 为信 诚 智 能家 居 场 内份
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申请上市。
4、份额转换的公告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进行 份 额 转换 结 束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2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对
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成
份股、 备选成份股、 债券、 债券回 购 、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85% - 100% , 其中 投 资于 股 票 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智能家居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化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当发生特殊情况 ( 如成份股长期停牌、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
流通 量发 生 变化 、成份 股公司 行为 、市场 流动性 不足等 ) ,或 因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
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
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3
1、基 本面 替代: 按照 与被替 代股票 基本 面及规 模相 似的原 则, 选取一 揽子 标
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 关性 检验: 计算 备选库 中各股 票与 被替代 股票 日收益 率的 相关系 数并 选
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
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建替代股组
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
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家居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智能家居指数收益率+ 5 %×金融同业存款
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若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实 质性影 响(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编 制单位 变更 、指数 更名等 事项 ) ,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4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2)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3)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占 基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为 85% - 100% , 其中 投 资于 股 票 的资 产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的 85% , 投资于中证智能家居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7)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 1 ) 本 基 金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5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6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具 有 预 期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较 低 的
特征;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具有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7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
复核了本招募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9 6 , 4 0 4 , 0 9 4 . 6 6 9 3 . 7 4
其 中 : 股 票 9 6 , 4 0 4 , 0 9 4 . 6 6 9 3 . 7 4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6 , 1 8 3 , 9 0 0 . 3 2 6 . 0 1
7 其 他 资 产 2 5 8 , 7 8 8 . 1 1 0 . 2 5
8 合 计 1 0 2 , 8 4 6 , 7 8 3 . 0 9 1 0 0 . 0 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1 ) 指 数 投 资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5 7 , 8 0 8 , 5 4 8 . 4 7 5 6 . 7 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 9 7 8 , 3 4 4 . 0 0 1 . 9 4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3 5 , 6 9 5 , 1 2 2 . 1 9 3 5 . 0 6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8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9 2 2 , 0 8 0 . 0 0 0 . 9 1
S 综 合 - -
合 计 9 6 , 4 0 4 , 0 9 4 . 6 6 9 4 . 6 9
2 ) 积 极 投 资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 未 持 有 积 极 投 资 的 股 票 投 资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沪 港 通 投 资 的 股 票 。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1 )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0 6 6 中 国 长 城 2 4 0 , 5 0 0 2 , 4 2 9 , 0 5 0 . 0 0 2 . 3 9
2 0 0 2 5 0 8 老 板 电 器 2 7 , 0 6 5 1 , 3 4 2 , 4 2 4 . 0 0 1 . 3 2
3 3 0 0 2 1 2 易 华 录 3 8 , 2 0 0 1 , 2 9 8 , 8 0 0 . 0 0 1 . 2 8
4 0 0 2 4 1 5 海 康 威 视 4 0 , 2 0 0 1 , 2 8 2 , 3 8 0 . 0 0 1 . 2 6
5 0 0 0 6 5 1 格 力 电 器 3 9 , 5 0 0 1 , 2 5 2 , 1 5 0 . 0 0 1 . 2 3
6 0 0 2 2 3 0 科 大 讯 飞 3 5 , 6 7 2 1 , 2 5 2 , 0 8 7 . 2 0 1 . 2 3
7 0 0 2 4 7 5 立 讯 精 密 4 9 , 2 1 1 1 , 2 4 5 , 0 3 8 . 3 0 1 . 2 2
8 0 0 0 4 1 8 小 天 鹅 A 2 9 , 6 0 0 1 , 2 4 1 , 1 2 8 . 0 0 1 . 2 2
9 0 0 2 2 4 1 歌 尔 股 份 3 6 , 4 0 0 1 , 2 3 9 , 0 5 6 . 0 0 1 . 2 2
1 0 6 0 0 6 9 0 青 岛 海 尔 9 9 , 0 0 0 1 , 2 0 5 , 8 2 0 . 0 0 1 . 1 8
2 )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 未 持 有 积 极 投 资 的 股 票 投 资 。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按 照 股 指 期 货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的 结 算 规 则 、 《 基 金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会 计 业 务 核 算 细 则 ( 试 行 ) 》
及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与 “ 证 券 清
算 款 - 股 指 期 货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暂 收 暂 付 款 ” , 符 合 金 融 资 产 与 金 融 负 债 相 抵 销 的 条 件 , 故 将
“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的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 净 额 为 零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6 9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初 及 报 告 期 内 均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更 好 地 达 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来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管 理 , 以
及 对 冲 因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不 包 括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不 包 括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本 基 金 本 期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9 , 4 4 2 . 4 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 3 7 1 . 1 0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0 7 , 9 7 4 . 5 5
6 其 他 应 收 款 3 0 , 0 0 0 . 0 0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5 8 , 7 8 8 . 1 1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i .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3 0 0 2 1 2 易 华 录 1 , 2 9 8 , 8 0 0 . 0 0 1 . 2 8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停 牌
i i .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前 五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积 极 投 资 的 股 票 投 资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0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 利。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
(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6 月
26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 22.19% 2.61% - 14.78% 3.41% - 7.41% - 0.80%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 2 4 . 6 7 % 1 . 9 4 % - 2 4 . 9 2 % 1 . 9 1 % 0 . 2 5 % 0 . 0 3 %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 0 . 2 2 % 0 . 8 7 % 0 . 0 7 % 0 . 8 7 % - 0 . 2 9 % 0 . 0 0 %
2015 年 6 月
26 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 4 1 . 5 1 % 2 . 0 6 % - 3 5 . 9 7 % 2 . 3 6 % - 5 . 5 4 % - 0 . 3 0 %
(二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图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1
注: 本基金建仓期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6 日,建仓期结束时资产
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3
第 十七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 在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4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估值。
(2)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日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 基 金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本基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5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对 相 应基 金 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 , t =m i 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 日起至 T 日实际天数) , N A V
母
t 为 T 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N A V
A
t 为 T 日信诚智能 家居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N A V
B
t 为 T
日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R
年
为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N A V
A
t =1+ R
年
×
3 6 5
t
N A V
B
t =( N A V
母
t - 0.5 ×N A V
A
t ) / 0.5
例:假设 t = 99 ,R
年
= 6% ,N A V
A
0 = 1.000 , N A V
母
9 9 = 1.400
N A V
A
9 9 =1.000+ 6% ×99/ 365 =1.016
N A V
B
9 9 =( 1.400- 0.5 ×1.016) / 0.5 =1.784
信 诚 智能 家 居 份额 、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 + 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按照 基金 合同第 十八 部分第 四项
所述的计算方式确定,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6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 还 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7
(5)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 果出 现估值 错误 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8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场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7 9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收 益 与分配
本 基 金( 包 括 信诚 智 能 家居 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信诚智能
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的 运 作 ,本 基 金将 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0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 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1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
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
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 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季 度人 民币 5 万元 (大 写:伍 万元 整 ) 。计 费
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该季度指
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 5 万元× 本基金
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10) 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 基
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2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3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年 12 月 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如, 假设 本基金 成立 于 2015 年 5 月 5 日, 则本 基金成 立后 的第 一个定 期份 额
折算日为 2015 年 12 月 4 日 ( 20 15 年 12 月 5 日为非工作日, 因此提前至该日之前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 金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不参与定期 折算。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
4、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
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分 配 给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持 有 人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两 份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将 按 一 份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获 得 新
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
家居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折算
N A V
后
母
=N A V
前
母
- 0.5 ×(N A V
前
A - 1.000 )
信 诚 智 能家 居 份 额 持 有 人新 增 的 信 诚 智 能家 居 份 额 数 = 0.5 × N U M
前
母
×( N A V
前
A - 1.000 )/N A V
后
母
其中:
N A V
前
母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 A V
后
母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 A V
前
A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 U M
前
母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将 按 上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信 诚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4
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 持有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
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的份额数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 [ N U M
前
A × (N A V
前
A - 1.000 )] /N A V
后
母
其中:
N U M
前
A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 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折 算 成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 折算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不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份 额 数 保 持 不
变。
(4)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数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5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
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3)定期折算日前30日(含)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
期折算。
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第(3)种情况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不进行定期
折算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折算的
提示性公告。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 即: 当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 当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1、当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
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 信 诚
智能家居 B 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金将在基金
份 额折 算 日 分别 对 信诚 智 能 家居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和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 进行 份 额 折算 , 份额 折 算 后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和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的 比 例
仍保持 1: 1 不变 。 份额折算后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 、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
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智能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6
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分别分配给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家
居 A 份 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持有人。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折算
信 诚 智 能家 居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 的信 诚 智能 家居 份 额数 = [ N U M
前
母
×( N A V
前
母
- 1.000 )] /1.000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折算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N U M
后
A =N U M
前
A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 [ N U M
前
A × (N A V
前
A - 1.000 ) ] /1.000
其中,
N U M
后
A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 居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折 算 成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折 算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 U M
后
B =N U M
前
B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信诚 智能家居份额数= [ N U M
前
B × ( N A V
前
B - 1.000 )] /1.000
其中,
N U M
前
B :折算前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 U M
后
B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折 算 成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数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7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数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
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 信 诚
智能家居 B 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本基金将在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分 别 对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进 行 份 额折 算 ,份 额 折 算后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和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的 比
例仍保持 1: 1 不变 。 份额折算后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
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
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折算
N U M
后
母
=(N U M
前
母
×N A V
前
母
)/1.000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8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的折算
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不变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智能家居份额数= (N U M
前
A ×N A V
前
A - N U M
后
A ×1.000)/1.000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折 算 成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折 算
N U M
后
B =(N U M
前
B ×N A V
前
B )/1.000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金资产。
4)折算后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份额数+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其他事项
按 照 上 述 折 算 和 计 算 方 法 , 可 能 会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基金合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8 9
第二 十 一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 金的 会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0
第二 十 二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1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书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获准 在 证 券交 易 所 上市 交 易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在信诚智
能 家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上 市 交 易前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办 理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或 者 信 诚
智能家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信 诚
智 能家 居 份 额、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智能家居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六)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信 诚智能
家居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3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信诚智能家居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信诚智能家居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停复 牌 、 暂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或终止上市;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4
27、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本 基金 在该年 12 月 5 日( 若该 日为非 工作 日,则 提前 至该日 之前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不 进行定 期折 算(系 因定期 折算 日前 30 日( 含) 内发生 过不定 期折
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
31、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终止运作;
32 、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终 止运 作 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份 额转换;
3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完成备案手续;
3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 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6
第二 十 三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 因此, 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 、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7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
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取
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
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 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
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 同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
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
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8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 在不同状况下, 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 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
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 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
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指数权重较大的个
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家居指数, 在基金的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因 此 中 证 智 能 家 居 指 数 的 市 场 表 现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业 绩 的 表
现, 当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出现收益变动、 波动提高时, 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
响。
(2)指数复制风险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中证智能家居指数, 能否有效地复制指数
并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对本基金的收益将产生影响。 当复制方法由于
市场条件受到限制或者替代股的选择存在错误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行业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的样本空间为中证智能家居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 其并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智能家居行业,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智能家居行业股票的整体回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9 9
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为 分 级 基金 ,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的运 作 有 别
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
险:
(1)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 基 金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
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
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具 有 预 期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较 低 的
特征;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具有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由 于 信 诚 智 能 家居 B 份 额 内 含 杠 杆 机制 的 设 计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的 净 值
变 动 幅 度 将 大 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的 净 值 变 动 幅 度 , 即 信
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净值波动性 将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3)折/ 溢价交易风险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后, 由 于 受市 场 供 求关
系 的 影 响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而 出 现 折 /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机 制 有 助 于 将 折 /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降 低 至 较 低 水 平 , 但 信 诚
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 溢价交易状
态。 此外, 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 的影响,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0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 实施 基 金 份额 折 算后 , 信 诚智 能 家居 A 份 额持 有 人 或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持 有
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 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当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 信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终 止运 作 后 ,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将 全 部 转 换 成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当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 信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终 止运 作 后 ,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将 全 部 转 换 成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由 于 在
二 级 市 场 可 以 做 交 易 的 证 券 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办理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的业
务。 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导致的不
能直接赎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
资 人可 以 选 择在 份 额转 换 前 将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或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卖 出 ,
或 者 将 新 增 的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持有 人 进 行份 额 折 算而 新 增 的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亦 存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会 员 单 位 不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而导致的不能直接赎回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
(6)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本基 金 的 信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和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实 施 份 额折 算 。基 金 份 额
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
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
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
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7、本基金标的指数特有风险
(1)指数可投资市值较小的风险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1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家居指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该标的指数可
投资市值较小的风险。 当标的指数可投资市值较小, 且投资人大规模申购或赎回本
基金时, 本基金可能难以及时建仓或减仓, 且本基金建仓或减仓可能对成份股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本基金后续建仓或减仓的交易成本。
(2)基金净值受个股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风险
持有人面临基金净值受权重较大的个股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风险。
(3)个股流动性受限的风险
当权重较大的个股或多个个股出现暂停交易、 涨停或跌停、 停牌或发生其他重
大事件等导致无法投资的特殊情形时,将有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建仓或减仓,
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基金的投资、申购与赎回等运作;基金跟踪误差也可能放大。
(4)基金暂停申赎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当 本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 或 同 时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 且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不 同 时 暂 停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时 ,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信 诚 智
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二级市场价格波幅大幅波动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
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以 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及 基 金 份 额
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担保收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3
第二 十 四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4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
家居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分别计算信诚智 能家居份额、信 诚智能家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三 类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在 此 基 础 上 , 在 信 诚 智
能 家居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各 自 类 别内 按 其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在本基金的
信诚智能 家居 A 份额、信 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如果本 基金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6
第二 十 五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7
第二 十 六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8
第二十 七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
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 管理 人每年 ( 1月份 )向 所有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寄
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招 商 银 行 和 上 海 银 联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银 联
通” )合 作,面 向招 商银行 一卡通 持卡 人及银 联通开 通银行 渠道 的持卡 人推出 基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 以 上 银 行 卡 的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 t p: / / w w w . xc f unds .c om . ) 登陆网上 交易 , 按照网上 交易栏目的相关提 示即可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 件成 熟的时 候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网 上交易 业务的 发展 状况 , 适时 扩
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0 9
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长 途 费 客 服 专 线 400- 6660066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电 话 自 助
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 人利用自己的网 站 ( ht t p: / / w w w . xc f unds .c om ) 为基金投 资人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 书信、 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
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0
第二十 八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12 月 30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6 年 12 月 31 日;
2.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7 年 1 月 3 日;
3.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四季度报告,2017 年
1 月 20 日;
4. 信 诚 中 证 智 能 家 居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 第 1 次 更
新),2017 年 2 月 8 日;
5.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 年第 1 次
更新),2017 年 2 月 8 日;
6.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 年 2 月 21 日;
7.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 年 2 月 23 日;
8.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网 上 直 销 与 直 销 柜 台 渠 道 开 展 旗 下 指 定 指
数基金之间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 年 3 月 6 日;
9.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 年 3 月 7 日;
10.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 年 3 月 28 日;
11.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 3 月
31 日;
12.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1
3 月 31 日;
13.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 年 4 月 17 日;
14.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 年 4 月 20 日;
15.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7 年
4 月 21 日;
16.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 年 4 月 22 日;
17.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2017 年 4 月 25 日;
18.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2017 年 4 月 26 日;
19.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2017 年 4 月 27 日;
20.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 年 4 月 27 日;
21.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2017 年 4 月 28 日;
22.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2017 年 4 月 29 日;
23.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 年 5 月 18 日;
24.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9 只指数基金的场外单笔最低申购限
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份额的公告,2017 年 6 月 9 日;
25.关于旗下 9 只指数基金增加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调整场外单笔最低申购限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份额的公告,2017 年
6 月 9 日。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2
第 二十 九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文件复印件。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3
第三十 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 下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9 日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4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智 能家居份额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
转融通;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5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 确
定 信诚 智 能 家居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信 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终 止 运 作后 的 份额 转 换 比例 和 信
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6
(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7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费用;
(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8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1 9
(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 法申 请赎回 或转 让其持 有的信 诚智 能家居 份额 、依法 转让 其持有 的信
诚智能家居 A 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0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
由 信诚 智 能 家居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1
( 5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终止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运作;
(12 ) 终 止信 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上市 , 但 因基 金 不 再
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3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②指单独或合计
持 有信 诚 智 能家 居 份额 、 信 诚智 能 家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各 自 的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并 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2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3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委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4
(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信 诚智 能 家 居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分 别 占 权益 登 记
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
若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
能 家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各 自 有 效的 基 金总 份 额 的三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 方可召开。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 、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指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信 诚智 能 家 居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占 权 益 登记 日 各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5
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各 自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人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有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信 诚 智能 家 居份 额 、 信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各 自 有 效
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6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六)表决
信 诚 智能 家 居 份额 、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信 诚 智 能家 居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 诚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各 自 的 表决 权 的二 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7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 能家居 B 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终止 《基金合同》 、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
家居 B 份额终止运作的事项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8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与 将 来 颁 布 的 其 他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规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一 致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2 9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0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智能家居份额、 信诚智能家居 A 份额与信诚智能
家居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分别计算信诚智 能家居份额、信 诚智能家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 额 三 类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在 此 基 础 上 , 在 信 诚 智
能 家居 份 额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各 自 类 别内 按 其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在本基金的
信诚智能 家居 A 份额、信 诚智能家居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如果本 基金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1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2
附件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翔燕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外汇买卖; 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3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债券、 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
投 资 于 中 证 智 能 家 居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 对该比
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2)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3)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占 基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为 85% - 100% , 其中 投 资于 股 票 的资 产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4
的 85% , 投资于中证智能家居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7)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 1 ) 本 基 金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5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9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信 诚智 能 家 居份 额 、信 诚 智 能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信 诚 智能 家 居 A 份 额与 信 诚 智能 家 居 B 份 额终 止 运 作后 的
份额转换比例、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 及时提 示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
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6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居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信诚 智能家居 A 份额与 信诚智能 家居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另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何 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结 算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7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或者《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并出 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代 表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8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
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3 9
五、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在 基金 存续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分 别 计 算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份 额 、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A 份 额 与 信 诚 智 能 家 居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本基金的估值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 、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
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 、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 含第 三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4 0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0 1 7 年第 2 次更新)
1 4 1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