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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工资宝A(000615)

长城工资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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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 工 资宝货 币 市 场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2017 年 第 1 号 ) 
 
 
 
 
 
 
 
 
 
 
 
 
 



基金 管理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七 年八 月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工 资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经2014 年4 月8日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 长城工 资 宝货币市场 基金 募 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4]374 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合 同于2014 年6月 25 日生 效。 重 要 提 示 (一 ) 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2017年6月24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7年3月31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对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进行 了 复核确 认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0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八 、基金的投资管理 ................................................................................................. 49 九、基金的业绩 ......................................................................................................... 57 十、 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9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 《关 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工资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 资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 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投资者购 买货 币市场 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在银 行或 者存款 类金 融机构,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城 工资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长 城工 资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 城工 资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长 城 工资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0、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1、销售 机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 算 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3、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4、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5、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6、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7、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业 务规则》 :指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金份额 的行 为 38、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39、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1、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2、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5、摊余 成本法 :指 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照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6、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 市价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日 ,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47、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9、销售 服务费 :指 本基 金用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费用 ,该 笔费用 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0、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1、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7、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8、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 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 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 人: 袁江天 9. 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费 增 值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 积 极增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久 兆 中 小 板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优 化升 级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增强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医 疗保 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盈 纯债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稳 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环 保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安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新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鼎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信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中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转型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长 城创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金 等 四十 二 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人民 币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监 事及 高管 人员 介绍 (1)董事 何伟先 生 , 董事 长, 硕士 。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裁 、 党委 副书 记 。 曾任职 于 北京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圳 蛇口 工业 区电 子开 发公司 、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 公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理 、总 裁办 主任 、公 司总裁 助 理 兼资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营 业部 总经理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 裁。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责 人 ,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党 委 委员 、 纪 委书 记。 曾任 重 庆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长 , 西南 技术进 出口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任 , 华 能 资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部 副 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董 事会 秘书、副 总经 理,上 海申 能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 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 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洲先 生, 独立 董 事, 现已退休 。中 国 《证 券法》 、 《信托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 国人大 财经委员 会, 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组 长、 办公室 副主 任、经济 法 室副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 员。 万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银行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 上 海市 互联 网金融 行 业协会 会长 , 珠 海华 润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事 , 通 联支 付网 络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曾任 中国 人民银 行资 金管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常务 副行 长兼上 海分 行行长( 期间 兼任长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国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 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 总 裁, 上 海国际 集团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事 长 、 总经理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徐英女 士,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 已退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 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理 事, 新华 资产管 理 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曾任 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企 业处 副处长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公 司 副总经 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 ,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 师(非执业) 。现 任 长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 任安 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圳 中达 信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计 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进 入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 曾广炜 先生 , 监 事, 高 级 会计师 。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 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杨斌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就 职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监 局稽 查处 、 案 件审 理处、 案件 调查 一处 、 机 构监管 一处 、 期 货监 管处 、 法制 工作 处 等部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


黄魁粉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固有业 务部 总经 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托 综 合部 、 风 险与 合规 管理 部 、 信 托理 财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现 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兼 董 事会 秘书 、 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曾任 职 于广西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 国海 ( 广西 )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券 营 业部、 总裁 办、 北方 国际 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作 站 。 王燕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 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 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 障部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工 作,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曾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总 经理 兼 运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 信 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 硕 士 。 曾 就职于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任 深圳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 经理 , 公 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 项目经 理 , 公司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2002 年 3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业 务主 管、 部门 副总 经理 、 部门 总经理 、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兼 运 行保障 部总 经理 、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桑煜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兼 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 广州 管 理部总 经理 , 学士 。 曾任 职于中 国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 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 业务主 管 、 运 行保 障部 副 总经理 、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 理、 市场 开发 部总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杨建华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硕 士。曾 就职 于大 庆石 油管 理局、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深圳 和君 创 业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 “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长 城中 小 盘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经理 , 期间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卢盛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处 级调 研 员等职 务。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邹德立 先生 ,武 汉大 学金 融学专 业学 士 、 华中 科技 大学工 程硕 士,具有 910 年债券 投 资管理 经历 。 曾就 职于 深 圳农村 商业 银行 总行 资金 部, 从事 债券 投资 与研 究 工作 。2009 年 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 任运 行保 障部 债券交 易员 兼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自 2011 年10 月 19 日起 任 “ 长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4 年6 月 起 任 “ 长城 工 资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经理。 徐涛国 先生 , 华中 科技 大 学计算 机科 学与 技术 专业 学士 、 财 务金 融专 业硕 士 。2008 年 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6 月 任运 行保 障部 TA 清算 ,2010 年6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 运 行保障 部债 券交 易员 ,2016 年6 月至2017 年6 月 任 固定收 益部 货币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2017 年6 月 起任 “长 城工 资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经 理。 3.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 、 研究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钟光正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 基 金经 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险 控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 业规章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2)建 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 要求的 法人 治理 结构 , 形 成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 和监督 机制 ; (3)不 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 率和效 益,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努 力实 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最 大化 ; (4)努力 将各种风 险控制在规定 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 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 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 度。 2. 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全 面性 原则 : 风险 控制 制度应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审 慎性 原则 : 内部 风险 控制的 核心 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 构成 、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风险 控制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应 当独立 于风 险控 制的 建立 和执行 部 门;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合 规审查 委员 会、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 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4)有 效性 原则: 风险 控制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 规章 , 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 风险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 何例外 ,公 司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适 时性 原则 : 内部 风险 控制应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6)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 投资、 研究 策划 、 市 场开 发等相 关部 门, 应当 在空 间上和 制 度上适 当分 离, 以达 到风 险防范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制 定严 格 的批准 程序 。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确 立加 强内 部风 险控 制 的指导 思想 ,确 定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的风 险控 制体 系; (3)建 立公 司风 险控 制程 序 ; (4)对 公司 内部 风险 进行 全 面、系 统的 评估 ,制 定风 险控制 计划 ; (5)确 定公 司风 险控 制的 路 径和措 施; (6)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 续性和 有效 性 , 制 定可 行的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 查机 制 。 4.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 级风 险防 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二 级风 险防 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三 级风 险防 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 处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 ; 提 供保 管 箱服务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办 理黄金 业务 ; 黄金进 出口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 保险资 金、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托管 业 务 ; 经 国 务院 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 批准 的 其 他业 务; 保 险 兼 业代 理 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17 年09 月 08 日) 。 (依 法须 经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 容开 展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 以屡创 中国 现代 金融 史上 多个第 一而 蜚声 海内 外。 伴随中 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 ,中信 实业 银 行在中 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中 逐渐 成长 壮大 ,于2005 年8 月 ,正 式更 名“ 中信银 行”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团 和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为股 东, 正式 成立中 信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同年 ,成 功引进 战略 投资 者, 与欧 洲领先 的西 班 牙 对外 银行 (BBVA )建 立 了优势 互补 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 行在 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联 合交 易 所成功 同步 上市 。2009 年 , 中 信银 行成 功收 购中 信 国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 简称 : 中 信国 金)70.32% 股权 。经 过近 三十年 的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 实力 最雄 厚的商 业银 行 之一, 是一 家快 速增 长并 具有强 大综 合竞 争力 的全 国性商 业银 行。 2009 年 ,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订 报 告,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信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健全 有 效性全 面认 可。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中 信银 行执 行董事 、行 长。 孙先 生自2016 年7 月20 日 起任 本 行行长 。 孙先生 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国际 )董 事长 。此 前, 孙先生 于 2014 年5 月至 2016 年7 月任 本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4 年3 月起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本行 副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党委 副书 记;2010 年 1 月至2011 年10 月任 交通 银行北 京管 理 部副总 裁兼 交通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党委 书记 、行 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 通银 行北京 市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 长; 1984 年5 月至2005 年11 月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海 淀 区办事 处、 海淀区 支行 、 北京 分行 、 数据中 心 (北 京) 等单 位 工作 , 期 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11 月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数据 中心 (北 京) 总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 职于 中国人 民 银行。 孙先 生拥有 三十 多年 的中 国银 行业从 业经 验。 孙 先生 毕业 于东北 财经 大学, 获经 济学 硕士 学 位 。 张强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3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长 。 此前, 张先 生 于2006 年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本行 行 长助理 、党 委委 员, 期间,2006 年 4 月至2007 年 3 月曾 兼任 总 行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 张先 生 2000 年1 月至 2006 年4 月任 本行 总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常 务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 后在本 行信 贷部、 济南 分行 和青 岛分 行工作 , 曾 任总 行信 贷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分 行副 行长和 行长 。 自1990 年9 月 至今 , 张先 生一直 为本 行服 务 , 在 中 国银行 业拥 有近 三十 年从 业经历 。 张先 生为高 级经 济师 , 先后 于 中南财 经大 学 (现 中南 财 经政法 大学 ) 、 辽 宁大 学获 得经济 学学 士 学位、 金融 学硕 士学 位。 杨洪先 生, 现任 中信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高 级经 济师 ,教授 级 注册咨 询师 。先 后毕 业于 四川大 学和 北京 大学 工商 管理学 院。 曾供 职于 中国 人民银 行四 川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省分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四 川省分 行 。1997 年 加入 中 信银行 , 相继 任中 信银 行 成都分 行信 贷 部总经 理、 支行 行长 ,总 行零售 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市场 营销 部总 经理 、贵 宾理财 部总 经 理、中 信银 行贵 阳分 行党 委书记 、行 长, 总行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18 日 , 中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批准 ,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中信 银行 本着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切 实履 行 托管人 职责 。 截至2016 年末, 中信 银行 已托 管 119 只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 及证 券公 司资产 管 理产品 、信 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 其他托 管资 产, 托管 总规 模达 到 6.57 万亿元 人民 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 强化 内 部管理 ,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 善的规 章制 度和 操作 规程 , 保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 稳 健发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 保基金 财产 安全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 中 信银行 总行 建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 负 责全 行的 风 险控制 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各个 工作 环节 和业 务流 程进行 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稽核 监察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 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理 办法 》和 《中 信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等一 整 套规章 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保 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合法 、 合规、 持续 、稳 健发 展。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 操 作流 程 、 岗 位职 责、 行为 规范 等 , 从 制度 上、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对 业务 运 行场所 实行 封闭 管理 , 在 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 监控系 统, 保证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建 立严密 的内 部控 制防 线和 业务授 权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所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形 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业 道德 教 育。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将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在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或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冯 博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37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5)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 :董 培姗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6)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网 站:www.nbcb.cn (7)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11)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1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991 联系人 :程 丽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13)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4)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6)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1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20)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21) 华西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22) 申万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3)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stock.com (2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嶶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 路13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2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9) 中航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30)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31)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32)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室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4)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5)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3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 020-87599121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站: www.1234567.com.cn (3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38)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张蕾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3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4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4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站: www.ehowbuy.com (42)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 秋艳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43)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44)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45)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4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4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8)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49)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网 站:kenterui.jd.com (50)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51)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52)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8.jrj.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李 雅婷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称 :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4 年 4 月8 日 证监许 可[2014]374 号文 注册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 止 , 共 募 集 211,516,888.02 份 基金 份 额,募 集户 数 为 332 户。 (二)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6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三) 基金 的 类 型与 运作 方式 基金类 型: 货币 型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1、 本基 金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本 基金 的份 额数 量进行 基金 份额 类别 划分 , 对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因 此形 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本 基金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 金份额 ,A 类基 金份 额 基 金代码 为 000615 ,B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代 码为004568 , 两类 基金 份 额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2 、 在 本 基 金存 续 期 内的 任何 一 个 开 放日 , 若 单个 基金 账 户 内 保留 的 本 基金 份额 超 过 500 万份 (含 500 万 份) 时,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自动 升级 其单 个基 金账 户内持 有的 可 用基金 份额 为B 类基 金份 额,并 于升 级当 日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的相 关费 率; 若单个 基金 账 户内保 留的 本基 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份 (不 含500 万 份)时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自动 降 级其单 个基 金账 户内 持有 的可用 基金 份额 为A 类基 金份额 ,并 于降 级当 日适 用 A 类 基金 份 额的相 关费 率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 规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取消 某 基金份 额类 别, 或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且 无需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二)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 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三)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 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收的 ,视 为下 一开 放日的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定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 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0 元的 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 +2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遇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顺 延至 前述 情形 消除后 的下 一 个工作 日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 量限制 1、投 资人 首次 申购 和每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本基 金不 对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进行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 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2、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3、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2、本 基金 一般 情况 下 不 收 取赎回 费用 ,但 当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 于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避免 诱发 系统性 风险 ,对 当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1% 以 上的 赎 回申请 (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 的部 分) 征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3、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4、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5、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为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数 =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例: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50,000 元,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0 元 , 其获 得的 基 金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份 额=50,000/1.000 =50,000 份 即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 获得 50,000 份 基金 份额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赎 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 定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投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其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000 =10,0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00 元, 则 其 获得 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6、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进行。 8 、 当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到 0.5%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4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作 。 7、 为公 平对 待不 同类 别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 额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延期 办理 部分赎 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8、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履 行适当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5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金管 理 人 自行 确定 公告 增加次 数 , 并 根据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法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公 告。 (十三) 基金 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或 其他 情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其 他是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且根 据本合 同或 相关 协议 的规 定需要 办理 非 交易过 户的 情形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 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指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中信 银行、 招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 平 安银 行、 泉州 银行 、 宁波 银 行、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 、 光 大 证券 、 中 信证 券 、 中信 证 券 ( 山东) 、 海 通证券 、中泰 证券 、 国都 证券 、 中信 建投 证券 、 大 同证券 、信 达证 券 、 平安 证券 、 西南 证 券 、广 州证 券 、 华西 证券 、申万 宏源 证券 、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长 城证 券 、 国盛证 券 、 华 宝证券 、银 河证 券 、 国泰 君安 证 券、 西部 证券 、 中 信期货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增财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诺 亚正 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 深圳 金斧 子投资 咨询 有 限公司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等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详情 请查 阅相关 公 告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八 、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一)投 资目 标 在保证 本金 安全 性和 良好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力 争获 得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表 现。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现 金; 2、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1、一 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研 究( 利率 水 平、CPI 指 标、GDP 增长 率、 货 币供 应量 、 可 比币 种利率 水 平、 主要 币种 汇率 水平 等) , 分 析市 场趋 势和 政府 政 策变化 , 决定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 期限。 2、二 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剩余 期限结 构 、 流 动性 指标(二 级市场 存量 、 二级 市场 交 易量 、 交 易场所 等) 、收 益率 水平( 约定收 益、 到期 收益 率、 票面利 率、 付息 方式 、利 息税务 条款 、 附加期 权价 值、 类别 资产 收益率 差异 等) 、市 场偏 好 等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3、三 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明 细资 产的 剩余 期限 、信用 等级 、流 动性 指标 ,确定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投资 品 种。 根据对 个券 收益 率水 平、 剩余期 限、 流动 性状 况的 权衡, 参照 收益 目标 确定 个券投 资 品种与 投资 数量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同 一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除 外;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 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2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 同 业存 单 ,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同业 存单 ,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 如果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 但协 议中约 定可 以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7)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由于市 场波 动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 标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制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3、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 有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 构进行 持 续信用 评级 ,信 用评 级主 要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的主体 信用 评级 ,如 果对 发行人 同时 有 两家以 上境 内机 构评 级的 ,应采 用孰 低原 则确 定其 评级, 并结 合基 金管 理人 内部信 用评 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税后)。 本基金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重资 产的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采 用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符 合产 品特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用于本 基金 时,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收益低 于 债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等的 有关 规定。 (2)《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制度 》的 有关 规定。 (3)《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2.投资 决策 程序 (1) 固 定收 益部 定期 对宏 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 投 资品 种 等提出 分析 报告 , 为投 资 决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 的突 发事件 ,及 时 提出评 估意 见及 决策 建议 。 (2)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建立 和 维护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对 象库 , 提 供各 券种 的基 本面 情况及 投资要 点分 析。 (3)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 和市场 运作 态势 进行 分析 后, 在固 定收 益投 资对 象库 的基础 上拟定 资产 配置 策略 、个 券持仓 比例 ,对 个券 基本 面进行 分析 ,最 终确 定重 点持券 券种 , 做出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 券种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讨 论。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 经理上 报的 资产 配置 提案 的基础 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 阶段的 资产配 置和 重点 券种 投资 决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 式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 定的资 产配 置决 议和 重点 券种投 资决 定 , 基 金经 理负 责在固 定收益 投资 对象 库中 选择 拟投资 的券 种, 并制 定投 资组合 方案 。 (6) 在 基金 经理 权限 内的 投 资, 由基 金经 理自 主实 施 ; 超过基 金经 理权 限的 , 根 据规定 须报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的 ,须 经批 准后 实施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待 基金参 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的相 关规 定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 资策略 和风 险 收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参 与融 资、 融券 业务 。 (十)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复核 了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 投 资组 合报 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801,848,063.66 80.49 其中: 债券 1,801,848,063.66 80.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9,115,284.56 1.3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29,115,284.56 1.30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1,095,130.09 17.92 4 其他资 产 6,404,577.95 0.29 5 合计 2,238,463,056.26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0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99,979,500.03 9.8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资产 净值 的20% 。 3、基金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发 生违规 超 过120 天的 情况 。


(2 )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95


9.8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64.0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9.7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2.7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9.54 9.81 4、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发生违 规超 过240 天 的情 况。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00.00 0.0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0,442,278.70 10.33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0,442,278.70 10.33 4 企业债 券 2,966,216.61 0.1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588,438,568.35 77.95 8 其他 - - 9 合计 1,801,848,063.66 88.42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417 15 农发 17 1,000,000 100,128,442.47 4.91 2 111793253 17 无 锡农 村 商业银 行 CD002 1,000,000 99,170,197.48 4.87 2 111793316 17 晋 商银 行 CD012 1,000,000 99,170,197.48 4.87 2 111793309 17 吉 林银 行 CD022 1,000,000 99,170,197.48 4.87 3 111793242 17 汉 口银 行 CD025 1,000,000 99,170,123.36 4.87 4 111793192 17 中 德住 房 储蓄银 行 CD015 1,000,000 99,170,048.43 4.87 5 111793285 17 宁 夏银 行 CD020 1,000,000 99,166,491.39 4.87 6 111793224 17 富 邦华 一 银行CD012 1,000,000 99,164,712.42 4.87 7 111793270 17 营 口银 行 CD025 1,000,000 99,161,080.38 4.87 8 111794670 17 合 肥科 技 农商行 CD008 1,000,000 98,857,559.47 4.85 9 111682677 16 锦 州银 行 CD037 1,000,000 98,808,654.85 4.85 10 111793208 17 广 州农 村 商业银 行 CD035 1,000,000 98,068,784.60 4.81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7、“ 影子 定价 ”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52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617%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894%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 情况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余 存续 期内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分红 使得 基金份 额的 净 值始终 维持 在1.0000 元。 (2)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过公 开谴责 、处 罚, 不存 在需 说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404,577.95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404,577.95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九 、基 金的业 绩 过往一定阶段 本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2017 年3月31日) 时间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2014 年6 月25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2.2684% 0.0160% 0.1822% 0.0000% 2.0862% 0.0160% 2015 年 3.6652% 0.0151% 0.3500% 0.0000% 3.3152% 0.0151% 2016 年 1.99% 0.01% 0.35% 0.00% 1.64% 0.01%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3月31 日 0.73% 0.01% 0.09% 0.00% 0.64%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2014 年6 月25 日) 至2017 年3 月 31 日 8.91% 0.01% 0.97% 0.00% 7.94% 0.01%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投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 金融机 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 有 关法律 法规 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 值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负偏 离达到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5个 交易日 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0.25% 以内 , 当正 偏离绝 对值 达 到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 在5 个交 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到0.5% 以 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 将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控 制在0.5% 以内 。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日 超过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 者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及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基 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现收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 已实现 收益 , 精确 到小 数 点后第4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以最 近7 日(含 节假 日)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 精 确到 小数 点后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后4位或7日 年化 收益率 百分 号 内小数 点后3位 以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 的 方式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7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 政 策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分 配、每 日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全 部分 配 , 当日所 得收 益结 转为 基金 份额参 与下 一日 收 益 分 配 。 每 日进 行 支 付。 投 资 人 当 日 收益 分 配 的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4、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基金进行 当日收 益支付时 , 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 , 则 为 投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 零 , 则 保持 投资 人 基金份 额不 变 。 基 金管 理 人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 量避 免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的情 形。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则 缩减 投资 人基金 份额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应于节 假日结 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 间 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7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 个开放日 的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7 日 年化收益 率。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每日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五)本基金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及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见 本 招募 说 明书“ 十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8% 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08%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为0.20%, B类 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为0.01%,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 提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E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第4-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认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在基 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当 日 基金份 额总 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用 四 舍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3)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或 自然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0.25% 或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0.5%时 的情 形; (27)调整 基 金份 额类 别;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7、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公告。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面临 的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场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 险、操 作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等。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 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 )发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可能 发生 价格 波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引 起基 金收 益水平 的变 化。 特别 是短 期利率 变化 以及 货币 市场 投资工 具市 场 价格的 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组 合投 资业 绩。 4、通 货膨 胀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5、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益 率曲 线 非 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这 与利率 上 升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还包 括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致 使没 有足 够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 付所引 致的 风险 。 (三) 信用 风险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短期融 资券 等信 用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 证券交 割风 险。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 出 现失误 等,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可 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险以 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系 统 性风险 。货 币市 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影响 基金 的再 投资 收益,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变 动。同 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变 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市 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临 流动 性 风险。 (八) 其它 风险 1、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 七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3)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 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的业 务规 则; (16)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或 利用职 务 之便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 露, 不得 利用 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4)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年以 上;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 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1)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3)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4)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25)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7)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依 《基 金合 同 》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或 者利用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不 得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5、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6、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如今 后设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日 常机构 , 日 常机构 的设 立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1、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决 定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 要内容 或者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调整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 调 低基 金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 变更 收费 方式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30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含50%) 。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款规 定比例 , 召 集人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经 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以 上。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含50%) ;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款 规 定比例 , 召 集人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总基 金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以上;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7 条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 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 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 变 更 基 金合 同 涉 及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本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应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结汇 、 售 汇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1)现 金; 2)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 围。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①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12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240 天; ②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③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除 外 ; ④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回 30%以上 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⑤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同 业存 单 ,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投 资于 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 同业存 单 , 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⑥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期限 银行 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但 如果基 金 投资有 存款 期限 ,但 协议 中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不 收该 比例 限制 ; ⑦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⑧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⑨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⑩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由于市 场波 动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 标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制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 股票 ; 2 )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3 ) 信 用等 级 在 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与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4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已 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5 )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信用 评级 主要参 照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的主 体信 用 评 级, 如果 对发行 人同 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 级进行 独立 判断 与认 定。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其更 新 ,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名单变 更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回 函确 认的时 间为 准。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 从事 的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交 易的 发生 ,若 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该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和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规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和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 照双方 原定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 事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 易,并 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内 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 后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 失和责 任。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流 通受 限证 券指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 券。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 2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必要 书面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 前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情 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相 应责 任。 (8)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基金 管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和 比例 进 行监督 。 2)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 3)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关 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 况, 有 关额 度、 比 例限 制的 执行情 况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协 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发出 回函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相 应责 任 。 (9)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的 监督 应依 据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如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该名 单 之外的 存款 银行 ,有 权拒 绝执行 。该 名单 如有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启 用新 名单前 提 前 2 个工作 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1)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3)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4)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指令 违 反 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5)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承 担相 应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8)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7日年 化收益 率 、根据 基金管理 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予 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合 理期 限内 确认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 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4、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5、基金托 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 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 资金 应 存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托 管 人 的 营业 机 构 或在其 他 银 行开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结束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 用 。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银 行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应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规以 及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的 有 关 规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1)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 (2)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 后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 责为 基 金 对外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 国 债 市场回 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失,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合 同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 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及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 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按规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 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 有 关法律 法规 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 值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负偏 离达到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5个 交易日 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0.25% 以内 , 当正 偏离绝 对值 达 到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 在5 个交 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到0.5% 以 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 将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控 制在0.5% 以内 。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日 超 过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 者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3、估 值差 错处 理 (1)估 值错 误的 情形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 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小 数点后 三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当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责任 人追偿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当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差 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出错 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 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经对账 发现相 关各方 的 账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纠 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 编制,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2)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更新 ,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 终了后60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后90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制 并 公 告 。 (3)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将有关 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2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 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7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 在 收到报 告之 日起20日 内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复核 ; 在 收到 报告 之 日起3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 以 国家 有关 规定为 准。 (4)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 或者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5)基金托 管人在 对财务 会 计报告、季 度、半 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 完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6)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2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6、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须分别 妥善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管方 式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为15年。 3、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定期或 不定期 提交下列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4、若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 、 律 师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在基金 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根据基 金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基 金份额 应计分配 比例,在 此基础 上,按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账 单服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网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 金管理人 定制对账 单。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本公 司旗 下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未 及时 更 新相关 信息(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送出的 除外 。 (二)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话 服务 1、24小时 自动语音 应答服 务,为投 资者提供 基金净 值查询、 基金账户 查询、 基金信 息 查询等 服务 。 2、 工 作时 间由 专门 客服 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括 公司 信息 、 基 金 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 及投 诉受 理 等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万得投顾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04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14 3 长城工资宝货币基金 2017 年春 节假期前暂停申 购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20 4 关于长城工资宝货币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定投 业务限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2/14 5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新兰德投资咨询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24 6 长城工资宝货币基金 2017 年清 明假期前暂停申 购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27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微众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31 8 关于长城工资宝货币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定投 业务限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10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华星创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15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城工资宝货币市 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 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20 11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2017 年 3 月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20 12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2017 年 3 月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20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海达股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25 1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中信银行为长城工资宝货币 市场基金 B 类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08 15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为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15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城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15 1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信建投证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18 18 关于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为长城工资宝货币 市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6/02 1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7/06/02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新疆众和)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定投- 放开折 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6/16 21 增聘长城工资宝基金经理的公告(徐涛国)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6/23 22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ccfund.com.cn) 查 阅 和 下 载 本 招募 说明书 。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长城 工资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文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