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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沪港深创新A(002666)

前海沪港深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沪港深创新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7 年6 月 24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3 月22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6]584 号文 注 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6 月 24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股 指期 货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 属 于中 高风 险收 益的 投 资品种 , 其 预 期风 险和 预 期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本 基 金若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需 承担 汇率 风 险以及 境外 市场 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24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7 九、基金的投 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9 十六、风险揭示 ............................................................ 7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二、招募说明 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 创 新 成长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 沪 港深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或“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必 要 事 项,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 沪 港深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前海开 源 沪港深 创新成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沪港深 创新成 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海开 源 沪港 深 创新成 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前海开 源 沪港深 创新成 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沪港 通试 点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6 月13 日颁 布并 实施 的 《 沪 港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 制试 点若 干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 沪港 通试 点办 法》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2014 年9 月26 日颁 布并 实施 的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沪港 通试 点办 法》 15、 《 沪港 通登 记、 存管 、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2014 年 9 月 26 日 颁布 、实 施的 《 沪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制 试点 登记 、存 管、 结算 业 务实 施 细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16、 《 沪港 通交 易指 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03 月 27 日 颁布 并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参与 沪港 通交 易指引 》 17、 港股 通: 指内 地投 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 证券交 易服 务公司, 向香港联 合交易 所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香港联合 交易所” )进行申 报,买卖 规 定 范围内 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的 股票 18、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1、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2、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3、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4、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 25、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7、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8、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9、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30、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31、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2、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3、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4、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5、 基 金募 集 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6、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40、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41、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3、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9、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51、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 本 基金根 据是 否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 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设 不同的 基金 代码 , 并分 别 计算和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57、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从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58、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59、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60、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胥阿 南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 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现任 开源证券 董事、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 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Mr Yan Charles Wang ( 王 岩先生 ) , 董事 ,学 士学 位 ,国籍 :加 拿大 。从 1993 年起, 曾任职 加拿 大美 林证 券, 美国 Clemente Capital 董 事、大 中国 区主 管, 美国 纽约州 立养 老 金另类 投资 部主 管, 美国 磐石基 金大 中国 区主 管、 董事总 经理 ,美 国橡 树资 本中国 区主 管 、 董事总 经理 , 长安 街资 本 合伙人 , 现任 美国 米尔 斯 坦中国 总裁 。 曾是 美国 机 构有限 投资 者协 会(ILPA ) 创始 会员 ,中 国风险 协会 (CVCA ) 顾问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 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香港 。曾 任职 华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上 海证券 营业 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 。 及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监 事会 主席 。 张学玲 女士 ,监 事, 会计 师,国 籍: 中国 。历 任武 汉大学 财务 部副 部长 。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 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现任 开源证券 董事、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公 司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营业 部电 脑部主 管 、 经 纪业 务部 主 管、 电子 商务 部副 经理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级 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华南 营销 中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 广 州 分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总经 理, 前海 开 源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倪枫先 生 , 北 京大 学工 商 管理硕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国 航天 科工 集团 公司 财务部 主 任科员 , 航天 科工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 航 天科 工财 务有 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 沪 港深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倪 枫 先生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联席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赵 雪芹 , 联 席投资 总监 侯燕琳 、刘 静、 丁 骏 、曲 扬、邱 杰 , 执行 投资 总监 徐立平 、薛 小波 、王 霞、 谢屹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 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 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 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 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 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 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 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0.96 万 亿元 , 较 上年增 加 2.61 万亿 元, 增幅14.25% , 其中 客 户贷款 总 额 11.76 万 亿元 , 较 上年 增加1.27 万亿 元 , 增 幅12.13% 。 负债总 额 19.37 万亿 元, 较上年 增加 2.47 万亿 元, 增幅 14.61% ,其 中客 户存 款总额 15.40 万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 1.73 万亿元 ,增 幅 12.69% 。 核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 积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 利 率 市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 本 集 团实现 净利 润2,323.89 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1.53% 。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 入 1,185.09 亿 元, 在 营业收 入中 的占比 较上 年提 升 0.83 个 百分点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18% ,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 益率 15.44% , 净利息 收益 率2.20% ,成 本收入 比 为27.49% ,资 本 充足 率14.94% ,均 居同 业 领先水 平。 2016 年, 本集 团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 资 者》 “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 钻 石奖” , 《 亚洲 银行 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奖 ”及中国 银行业 协会“年 度最具社 会责任 金融机构 奖” 。本 集团在英 国《银行 家 》 2016 年“ 世界 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 第 2 ;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监督稽 核处 等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 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 国 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 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 一季 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 环球金 融》 “ 中 国最佳托 管银行”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行”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等 奖 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 现投 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胥阿 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 销机 构: 代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网址:www.hexun.com 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 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5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 场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1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17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10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8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许骜 电话:010-5817085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3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5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2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 厦 9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 厦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7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28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9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30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网址:www.fengfd.com 31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 客服电话:4000216088 3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 大连) 有 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 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 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6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张媛媛 电话:0755-66606451 客服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3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付瑞华 电话:010-56580666 客服电话:400-068-117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网址:www.jimufund.com 3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 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3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 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 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郭成 电话:400-027-9899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4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4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邮编 518054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办公电话:0755 8946 0500 传真号码:0755 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 、400-088-8816 (企业业 务) 网址:http://fund.jd.com/ 45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 (京广中心) 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 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4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8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 场 A 座 裙楼 A30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 场 A 座 裙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王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话:400-600-058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网址:www.hrjijin.com 49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1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 厦 B 座 7 层 法人代表:马宏波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5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5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18 、 19、36 、38 、39 、41-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电话委托:(021)962505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6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6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om.cn 7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7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7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华安 证券 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95563 电话委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7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7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7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8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客服电话: 4001-099-918 ,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8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8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 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 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8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8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9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信达 律 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1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1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 12 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负责人 :张炯 经办律 师: 杨扬 、胡 云云 电话: (0755 )88265288 传真: (0755 )88265537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6 年 3 月22 日证监 许可[2016]584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集期 自2016 年5 月19 日至2016 年6 月17 日,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305,032,823.57 份,利 息结 转份 额 106,374.98 份, 合计 305,139,198.55 份, 募集 户数 为 2,025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6 月24 日 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八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电子 直销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若 该交 易日 为非 港股通 交易 日 , 则本基 金不 开放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见相关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 期 货 交 易市 场 、 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7 月25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购 申请 不成立 。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 款项划 付时 间 相应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2、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基金 管理人 的 电子直 销 交易系 统(目 前仅对 个 人投资 者开 通) 和 其 他销 售 机构首次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购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 级差有 其他规定 的,以各 销售机 构的业务 规 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为准。 3、投资人 赎回本 基 金各类 基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 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 额赎回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账户 最低 余额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 的本基 金某 类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 10 份时 ,该 笔赎 回 业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 部该类 基金 份额 ,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剩余部 分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强制赎 回。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 两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申 购费 率 (1)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1)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 金 A/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0.15% 50≤ M <250 0.10% 250 ≤ M <500 0.06% M ≥500 每笔 1,000 元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A/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0.60% 1.05% 1.20% 50≤ M <250 0.60% 0.70% 0.80% 250≤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 金 A/C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 M(万 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1.5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50 ≤ M <250 1.00% 25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实 行优 惠费率 ,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部分 销售机 构如 实行 优惠 费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本基 金A 类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 资 人在一 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当投资 人选 择申 购 A 类 和C 类 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A 类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A 类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二 : 某 投资 人投 资 8 万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费率 为 1.50% , 假设申 购 当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80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50%)=78,817.73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8,817.73 =1182.27 元 申购份 额=78,817.73/1.080 =72979.38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8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80 元 ,则 其可得 到72979.38 份A 类 基金份 额。 4、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间D(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 <7 1.50% 7 ≤ D <30 0.7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731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 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30 天 少于 90 天的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90 天少 于180 天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 续持有 期大 于 等于180 天的 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2)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间D(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 应的 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赎回 费率计 算 ,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300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88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88=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0.50%=54.4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00-54.4=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3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8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0825.60 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 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 、 基金 会计系 统 或 证券 登记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受 理赎回 申请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 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6 年7 月25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7 月21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 创新成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6 年7 月25 日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2016 年 7 月 21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前 海开 源沪 港深 创新成 长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五)基金 份额的 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基金 份 额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础 上, 精选 投资 于具 有创 新 能力的 高成 长性 行业 龙头 企业 , 分 享 企业高 速增 长成 果,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持 续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沪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 互联互 通机 制试 点允许 买卖 的规 定范 围内 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的股 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政 府支 持债券 、地 方政 府债 、可 转换债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 存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中 投资 于 创新成 长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持 有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本 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本基金 所称 的创 新成 长主 题相关 股票 指的 是在 产品 和服务 、 技术 、 商 业模 式 、 企业制 度 等方面 具有 创新 能力 的企 业所发 行的 股票 , 隶属 的行 业包括 但不 限于 节能 环保 、 互联网 技术 、 传媒、 通信 、医 药、 医疗 服务、 高端 装备 制造 、新 能源、 新 材 料、 汽车 及家 电等行 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六 方面 内容 :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分 析手 段 , 在 对宏 观 经济因 素进 行充 分研 究的 基础上 , 判 断宏观 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本 基金 将依 据经 济周 期 理论 , 结 合对 证券 市场 的 系统性 风险 以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未来一 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 制 定本 基金 在沪 深 A 股 、 港股 、 债 券、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本基金 通过 对股 票等 权益 类、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和 现金资 产分 布的 实时 监控 , 根 据经 济 运行周 期变 动 、 市 场利 率 变化 、 市 场估 值、 证券 市 场变化 等因 素以 及基 金的 风险评 估进 行灵 活调整 。 在各 类资 产中 , 根据其 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 的变动 , 调整 各类 资产 在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以“ 自下 而上 ”为主 ,“ 自上 而下 ”为 辅、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 , 构建并 调整 投资 组合 ,力 争获取 稳定 的超 额收 益。 (1) 创新 成长 主题 界定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定性 分析 企业创 新能 力和 成长 性 , 挖掘出 符合 中国 经济 转型 、 人 口结 构 变迁、 具有 爆发 式增 长机 会、有 利于 改善 人类 生活 质量、 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优 质企业 。 1)创 新能 力强 本基金 所指 的创 新 , 包 括 创新的 产品 及服 务 、 重 大 新技术 的应 用 、 创 新的 商 业模式 、 创 新的企 业制 度等 。具 体而 言,本 基金 将重 点筛 选出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 a.拥有 创新 产品 和服 务的 企业。 具体 而言 是指 企业 生 产出与 竞争 对手 有所 不同 的产品 或 服务 , 或 者是 全新 的产 品 , 或 者是 增加 、 改 变了 原 有产品 的功 能和 效用 。 通 过这种 创新 产品 或服务 ,客 户可 以获 得新 的需求 满足 ,或 更多 的需 求满足 。 b.拥有 重大 新技 术 应 用的 企业 。 具 体而 言是 指企 业 改进 、 改 善生 产方 法, 创 造出高 于竞 争对手 的生 产效 率 , 或 者 创造出 更高 质量 或拥 有更 好客户 体验 的产 品或 服务 , 或 者通 过技 术 创新降 低成 本投 入。 c.拥有 创新 商业 模式 的企 业。具 体而 言是 指企 业把 新的商 业模 式引 入社 会的 生产体 系 , 在生产 、 营 销、 服务 领域 引 入全新 的盈 利方 式, 以实 现 企业的 先发 优势 或核 心竞 争力的 提升 。 d.拥有 创新 企业 制度 的企 业, 具体 而言 是指 企业 的 组织方 式 、 产 权结 构、 管 理体制 的创 新, 通过 这种 创新 可以 调 整企业 中所 有者 、 经营 者 、 劳 动者 的权 利和 利益 关 系, 使企 业生 产 力得以 释放 ,从 而提 高企 业盈利 能力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产品 和服 务创新 、 技 术创 新、 商业 模 式创新 、 企 业制 度创 新等 进 行分析 , 深入挖 掘在 商业 模式 、 生 产过程 、 企业 管理 等方 面 具有创 新能 力的 企业 。 因 而与本 基金 相关 的行业 包括 但不 限于 节能 环保 、 互 联网 技术 、 传媒 、 通信 、 医 药 、 医 疗服 务 、 高 端装备 制造 、 新能源 、 新材 料、 汽车 及 家电等 行业 。 由于 创新 是 一个与 时俱 进动 态更 新的 概念 , 本 基金 将 根据经 济发 展状 况 、 产 业 结构升 级 、 各 类技 术发 展 以及国 家的 相关 政策 等因 素动态 调整 创新 所包括 的产 业领 域和 行业 范畴。 2)持 续成 长性 本基金 重点 考察 具有 以上 创新特 征的 企业 在创 新的 可持续 性 、 创 新的 可 复 制 性、 创新 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终导致 的企 业盈 利和 竞争 实力方 面的 变化 情况 , 精 选出创 新较 强并 具有 爆发 式增长 潜力 、 受 益于中 国经 济转 型、 具有 持续成 长性 的企 业。 本基 金所指 持续 成长 性具 体如 下: a.公司 的创 新行 为带 来主 营业务 突出 、竞 争优 势明 显; b.公司 具有 持续 的成 长能 力和成 长潜 力; c.较高 的公 司治 理水 平和 优秀的 管理 能力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选 择股 票池 中具 有如下 特征 的股 票进 行重 点投资 。 1)所 处行 业景 气向 上且 可 持续。 2)行 业竞 争格 局良 好且 公 司占据 领先 位置 或具 有领 先潜力 。 3)公 司提 供的 产品 或服 务 市场空 间大 、竞 争力 强, 具有 爆 发性 增长 潜力 。 4)公 司治 理完 善、 团队 优 秀。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及 公司 本身 的特 点, 选择 合适 的股 票估 值 方法 , 通 过 考量备 选股 票的 内在 价值 、P/E、P/B 、EV/EBITA 、PEG 等指 标, 确定 对其 配置 或 调整的 时机 。 (3)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可通 过沪 港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 于香港 股票 市场 , 不 使用 合 格境内 机 构投资 者(QDII) 境外 投资 额度进 行境 外投 资 。 本 基 金将优 先将 基本 面健 康 、 业绩向 上弹 性较 大、具 有估 值优 势的 港股 纳入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础 上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 理, 采用 宏 观环境 分析 和微 观市 场定 价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 在宏 观环 境 分析方 面 , 结 合 对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率 、 债券供 求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 行间市 场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定 不 同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微观 市场 定价 分析 方面 , 本 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 结 合经 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动 性较 好 、 风险水 平合 理 、 到 期收 益 率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 具 体 投 资策 略 有收益 率曲 线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构建 债券 投资组 合。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的 投资 作为 提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的 辅助手 段。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 司基本 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市 场对 股票 权 证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用 权 证衍生 工具 的特 性,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 合投资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 违 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用 必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和市场 流动 性 的 条件 下,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 险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管理 的相 关事 项, 同时针 对股 指期 货投 资管 理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等制 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 以 符 合上述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由 交 易部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3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 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公 司 每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 的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 债券 属性指 标 。 该 指 数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 异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 下使 用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 际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债 券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例约 束,设 定本基 金的基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 收益率× 7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30% ,该 基准 能客 观衡 量 本基金 的投 资绩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本 基 金 如果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需承 担汇 率 风险以 及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其 中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的比例 占基 金 资 产的 0-95% ), 其中 投 资于创 新成 长主 题相 关证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同一 家公 司 在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 的A+H 股合 计 计算)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 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 定,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本基金 投资单只中 期票据的额度 不得超过其 发行总额度 的 10%, 并且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10% ; (1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9)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20% ;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2)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 投资证券衍生 品种的, 应 当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在开始 进行股指 期 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 管人就股指期 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 用 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 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2,585,946.44 78.94 其中: 股票


182,585,946.44 78.9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50,000.00 0.50 其中: 债券


1,150,000.00 0.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 8.65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401,643.60 7.09 8 其他资 产


11,163,367.31 4.83 9 合计





231,300,957.35





100.00 注: 权益 投资 中通 过沪 港 通交易 机制 投资 的港 股公 允价值 为 27,562,505.90 元, 占资 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净值比 例11.96%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411,000.00 0.61 C 制造业 115,758,808.77 50.2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7,456,939.52 7.5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188,090.05 2.2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3,705.40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5,110,684.00 6.5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1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27,282.64 0.01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5,023,440.54 67.2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原材料 1,997,527.50 0.87 工业 5,351,598.12 2.32 非日常 生活 消费 品 6,025,430.73 2.61 金融 914,423.70 0.40 信息技 术 10,972,374.17 4.76 公用事 业 2,301,151.68 1.00 合计 27,562,505.90 11.96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GICS)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26,000 10,045,360.00 4.36 2 300156 神雾环 保 240,000 8,400,000.00 3.64 3 600068 葛洲坝 660,000 7,768,200.00 3.37 4 600166 福田汽 车 2,150,000 7,030,500.00 3.05 5 000858 五 粮 液 155,300 6,677,900.00 2.90 6 600779 水井坊 248,542 6,109,162.36 2.65 7 000568 泸州老 窖 140,000 5,906,600.00 2.56 8 000065 北方国 际 159,950 5,726,210.00 2.48 9 600879 航天电 子 320,000 5,667,200.00 2.46 10 601009 南京银 行 460,000 5,529,200.00 2.4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150,000.00 0.5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50,000.00 0.5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1,500 1,150,000.00 0.5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3,750.8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068,334.6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281.8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63,367.3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创新 成长 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6.24-2016.12.31 0.10% 0.60% 4.56% 0.54% -4.46% 0.06% 2017.1.1-2017.3.31 8.09% 0.75% 2.98% 0.36% 5.11% 0.39% 2016.6.24-2017.3.31 8.20% 0.65% 7.68% 0.49% 0.52% 0.16%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创新 成长 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6.24-2016.12.31 -0.10% 0.59% 4.56% 0.54% -4.66% 0.05% 2017.1.1-2017.3.31 7.91% 0.76% 2.98% 0.36% 4.93% 0.40% 2016.6.24-2017.3.31 7.80% 0.79% 7.68% 0.49% 0.12% 0.30%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70%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 益率×3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同 一股 票同 时 在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股 票所 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2)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证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如 成本 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 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国 银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或 者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8、估值计 算中涉及 到港币 、美元、 英镑、欧 元、日 元等主要 货币对人 民币汇 率的, 以 基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投资 境内 外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涉及 的境外 交 易场所 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应 交纳 的各 项税 金 , 本基 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行 估值 ; 对 于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估 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 在 相关税 金调 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两类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 A 类或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9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 资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收 益的 计 算以权 益登 记日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两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 两类基金 份额在 费用收 取 上不同, 其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 有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行 账 户维 护费 用; 10、因 投资 相关 规定 范围 内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票 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 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销 售服 务费 由 登记机 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 第 4-11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等 相 关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刊登 公 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 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 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2、基 金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按 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要求 披露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投 资 情况。 若中 国证 监会 对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沪 港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投 资香 港 股票市 场的 信息 披露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 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 股 指期 货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及其 他风 险 等 。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 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者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 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股指期货 投资 风险 1、基差风 险。标的 股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 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 种差异造 成的风 险。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是 指类似的 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A.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B. 价格 变动 的 幅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品 种 的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种 差异的 风险 ; 3、标的物 风险。股 指期货 交易中, 标的物风 险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股指 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 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 模型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期货 组合时 ,可能借 助模型进 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八)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 主 动管 理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 其投 资风 格 和投资 范围 决定 了本 基金 具有如 下 特有风 险: 1、股 票最 低仓 位风 险 基金管理人 重视股 票投资 风险的防范 ,虽然 股票投 资仓位在0% –95% 内灵活 配 置,但无 法完全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下 跌风险 。 2、资 产配 置偏 离优 化水 平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 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致 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2、港股交 易失败风 险:本 基金可通 过港股通 投资于 港股,现 行的港股 通规则 ,对港 股 通设有 每日 额度 上限 的限 制;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港 股 通市场 每日 额度 不足 , 而 不能买 入看 好之 投资标 的进 而错 失投 资机 会的风 险 。 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有 限公 司开 市前 阶段 , 当 日额 度使 用 完毕的 , 新 增的 买单 申报 将 面临失 败的 风险 ; 在 联交 所 持续交 易时 段, 当日 额度 使 用完毕 的, 当日本 基金 将面 临不 能通 过港 股 通进 行买 入交 易的 风险。 4、汇率风 险:本基 金将投 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在交 易时间内 提交订单 依据的 港币买 入 参考汇 率和 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 不等 于最 终结 算汇 率 。 港 股通 交易 日日 终,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净 额换 汇, 将换 汇成 本按 成交 金 额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 确 定 交易实 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故本 基金 投资 面临汇 率风 险。 5、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1)本基 金将按照 政策相 关规定投 资于香港 市场, 在市场进 入、投资 额度、 可投资 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 有 一定的 限制 , 而且 此类 限 制可能 会不 断调 整 , 这 些 限制因 素的 变化 可能对 本基 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市 场造 成障 碍, 从而 对 投资收 益以 及正 常的 申购 赎回产 生直 接 或间接 的影 响。


(2 ) 香 港市 场交 易规 则有 别于内 地A 股市 场规 则 , 参 与香港 股票 投资 还将 面临 包括但 不 限于如 下特 殊风 险:


1)香 港市 场证 券交 易价 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因此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


2)只 有沪 港两 地均 为交 易 日且能 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日 才为 港股 通交 易日 。 3)香港出 现台风、 黑色暴 雨或者联 交所规定 的其他 情形时, 联交所将 可能停 市,投 资 者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交 易的 风险 ; 出 现上 交 所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认定 的交易 异常 情 况时 , 上 交所 证券 交易 服 务公司 将可 能暂 停提 供 部 分或者 全部 港股 通服 务 , 投资者 将面 临在 暂停服 务期 间无 法进 行港 股通交 易的 风险 。 4)投资者 因港股通 股票权 益分派、 转换、上 市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 异常情 况,所 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得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 只 能通 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 得买 入 , 交 易所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 益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联 交所 上市 股票 的认 购权利 在联 交 所上市 的 , 可 以通 过港 股 通卖出 , 但不 得行 权; 因 港股通 股票 权益 分派 、 转 换或者 上市 公司 被收购 等所 取得 的非 联交 所上市 证券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益 ,但 不得 通过 港股 通买入 或 卖 出 。


5)代理投 票。由于 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是在汇总 投资者意 愿后再 向香港 结 算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对 投资者 设定 的意 愿征 集期 比香港 结算 的 征集期 稍早 结束 ; 投票 没 有权益 登记 日的 , 以投 票 截止日 的持 有作 为计 算基 准; 投票 数量 超 出持有 数量 的 , 按 照比 例 分配持 有基 数 。 以 上所 述 因素可 能会 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特 殊交 易风 险。 6、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 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高 风险 品种, 相应 的市 场波 动 也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较高 的风险 。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 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 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 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 资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 本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 办 理 。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 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金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但 向监管 机构 、 司法 机关 及 审计 、 法 律等 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情 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得 阻碍 、 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 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如果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六个 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4)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内 , 以会 议 通知载 明的 有效 方式 向会 议召集 人提 交相 应有 效的 表决票 或授 权委 托书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 规 、 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或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则增 加新 的持 有 人大会 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 调 整或 补充 , 无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人大会 审议 。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 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若 投资者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进行 收益 分配 , 收益 的 计算以 权益 登记 日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 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期 货账 户开 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因投 资相 关规 定范 围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股 票而 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用 ; (11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10%。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 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 划拨指 令 。 销 售服 务费 由 登记机 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 - (11 )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刊登 公 告。 5、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范 围和投资限制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沪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 联互通 机制 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点允许 买卖 的规 定范 围内 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以 下简 称 “ 港股 通 标的股 票” )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持 机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可转 换债券 等) 、资 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0-95% (其中 投 资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 其中 投资 于创 新成长 主题 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持 有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本基金 所称 的创 新成 长主 题相关 股票 指的 是在 产品 和服务 、 技术 、 商 业模 式 、 企业制 度 等方面 具有 创新 能力 的企 业所发 行的 股票 , 隶属 的行 业包括 但不 限于 节能 环保 、 互联网 技术 、 传媒、 通信 、医 药、 医疗 服务、 高端 装备 制造 、新 能源、 新材 料、 汽车 及家 电等行 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 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2、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95% ( 其中 投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 其 中投 资 于创新 成长 主题 相关 证券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80% ;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 的A+H 股 合计 计算)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16) 本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总额 度的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20) 本基 金 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22)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140% ; 2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六)基金资产估值 1、估 值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2、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3、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同 一股票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股 票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2)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证券,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跃 市场时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成 本能 够 近似体 现公 允价 值 , 应 持 续评估 上述 做法 的适当 性, 并在 情况 发生 改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价 值。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照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 含当 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 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1)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 或 者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 2)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估值。 (6)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 据 。 (8)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到 港 币、美 元、 英镑 、欧 元、 日元等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以基金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 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投 资境 内外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涉 及的境 外 交易场 所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将 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进 行估 值 ; 对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的 , 基 金 将 在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估 值 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 值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5、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本基 金A 类或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 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6、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4)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7、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8、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 七)基金合同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 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6)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或 基金 资产 清算小 组认 为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更为有 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行 , 并及 时公 告,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 理。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日 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人 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沪港 股票 市 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 制 试 点允许 买卖 的规 定范 围内 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以 下简 称 “ 港股 通 标的股 票” )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券 、次级债 券、政 府支持机 构债、政 府支持 债券、地 方政府债 、可转 换债券等) 、 资 产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 场 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于 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中 投资 于创 新成长 主题 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持有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本 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本基金 所称 的创 新成 长主 题相关 股票 指的 是在 产品 和服务 、 技术 、 商 业模 式 、 企业制 度 等方面 具有 创新 能力 的企 业所发 行的 股票 , 隶属 的行 业包括 但不 限于 节能 环保 、 互联网 技术 、 传媒、 通信 、医 药、 医疗 服务、 高端 装备 制造 、新 能源、 新材 料、 汽车 及家 电等行 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 创新 成长 主题 相关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 的 A+H 股合 计计算 )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条款 的监 督义务 仅限 于其 托管 的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基金 托 管人对 本条 款的 监督 义务 仅限于 其托 管的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基金 托 管人对本 条款的监 督义务 仅限于其 托管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6 )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 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 额度 的 10% ,并且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9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市值 的 20% ;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2)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 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非公开 发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 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5)基金 托管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 收、开 户银 行或 登记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 认购款 项应 存于 基金 认购 专用账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开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募集到 的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在 规 定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此 项开 户费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垫付 , 待 托管产 品启 始运营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将代 垫开 户费 从本 产 品托管 资金 账 户 中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账户 开立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证 券账 户开 通信 息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 证金 、 交 收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的 《 托管 银行 证 券资金 结算 协 议》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 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 持 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 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约 定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由于 基金 托管人 的过 错而 导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复 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金额。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估 值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估 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 值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同 一股票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股 票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b. 在交易 所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c.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d.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和 私募 证券,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跃 市场时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如 成本 能够 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持 续 评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b.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 市或未 挂牌 转 让 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 应以 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d.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对全国 银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a.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 或者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b.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8)估值计 算中涉及 到港币 、美元、 英镑、欧 元、日 元等主要 货币对人 民币汇 率的, 以 基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投资 境内 外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涉及 的境外 交 易场所 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应 交纳 的各 项税 金 , 本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行 估值 ; 对 于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估 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 在 相关税 金调 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处 理。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 当 本基 金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A 类或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 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基 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 虽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 证券、期 货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制 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基金管 理人应在 编制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但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七)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或基 金资产 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更为有 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行 , 并及 时公 告,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 理 。 (7)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8)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0)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交易对账单邮 寄服 务 1、基金管 理人可免 费为基 金投资人 提供基金 持有证 明和交易 对账单邮 寄服务 。基金 投 资人可 根据 需要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订 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2、为保障 基金管理 人能及 时准确地 向基金投 资人提 供交易对 账单邮寄 服务, 基金投资 人务必 预留 准确 的通 讯地 址等联 系方 式, 若有 变更 须及时 更新 。 3、由于交 易对账单 记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私或 商业机 密,原则 上采用邮 寄方式 ,基金 管 理人不 提供 传真 方式 , 基 金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等方 式查询 相关 账 户信息 。 4、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资料 邮寄服务 原则上采 用邮政 平信邮寄 方式,委 托第三 方公司 寄 出,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邮 寄 材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二)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 ,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 若 基金 投 资人不 需要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 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和 APP 交 易系 统 )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代 销网 点为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定期 投 资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申 购 基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计 划 业务规 则以 公告 为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 简 称“本 公司” )的 从业人员 在前海 开源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前海开 源资管公 司”或 “子公司” )兼任 董事、监 事及领薪 情 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司 除上 述人 员以 外未 有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 源资 管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二)2016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6 月 24 日登 载 于指定 报刊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官方 网 站上的 公告 : 2017-06-08 前海开 源 沪 港 深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一 次收 益分配 公告 2017-05-25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中 衍 期货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5-23 前 海 开源 沪 港深 创 新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主要 投资市 场 节假 日暂 停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7-05-1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在 伯嘉 基 金开 通定投 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5-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展 恒基 金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5-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 发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5-11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 扬 州国 信 嘉利为 代 销 机构 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5-06 关 于 前海 开 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沪港 深 基金 在直 销 柜台 及电子 直 销交 易系 统调整 转换 业务 金额 限制 的公告


2017-05-02 前 海 开源 沪 港深 创 新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主要 投资市 场 节假 日暂 停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7-04-21 前海开 源沪 港 深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04-17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格 上 富信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2017-04-12 前 海 开源 沪 港深 创 新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主要 投资市 场 节假 日暂 停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7-04-11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 万 得投 顾 为代销 机 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2017-03-31 前海开 源沪 港 深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 度报告





2017-03-30 前海开 源沪 港 深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7-03-29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西 南 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2017-03-28 前 海 开源 沪 港深 创 新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主要 投资市 场 节假 日暂 停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7-02-24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源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2-23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蚂 蚁基金 申 购补 差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2-06 前 海 开源 沪 港深 创 新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摘 要


2017-01-23 前 海 开源 沪 港深 创 新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主要 投资市 场 节假 日暂 停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7-01-20 前海开 源沪 港 深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01-03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6 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告


2016-12-2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调 整旗下 部 分基 金通 过 蛋卷 基金定 投 申购 起点 金额的 公告





2016-12-28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泰 诚财 富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12-28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北 京微 动利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住所, 投 资人 可 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 合理 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 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沪 港深 创新 成长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的 文件 2、 《前 海开 源 沪 港深 创新 成长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前 海开 源 沪 港深 创新 成长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年 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