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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益一年定开债(002215)

招商招益一年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 招 益 一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一七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年八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招商招 益一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2015 年11月26日 《 关于准 予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5 】2755 号文 ) 注 册公 开募 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12 月25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 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6月25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2017 年7月17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4 七、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3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36 九、基 金的 投资.............................................................. 43 十、基 金的 业绩.............................................................. 5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7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6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八、 风险 揭示.............................................................. 6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关 法律法 规和 《 招商招 益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 招 商 招 益一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订 之 《 招商招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管协 议 的 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招 商 招 益一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 招商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登记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及 转 托 管 业 务和 交 易 基金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封闭期 : 指 自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包 括该 日 ) 起或每 一 个 开 放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 期 结 束 之 日 的次 日 ( 包 括该 日 ) 起 至 次一 年 年 度对日 ( 包 括 该 日 ) 的 期 间 。如 次 一 年 年度 对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该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为 该 封 闭期 的 最 后 一日 , 如 次 一 年年 度 没 有对应 的 日 历 日 期 , 则 以 下 一个 工 作 日 为该 封 闭 期 的 最后 一 日 。本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包括 该 日 )起至 次 一 年 年 度 对 日 ( 包 括该 日 ) 的 期间 。 第 二 个 封闭 期 为 自首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包 括 该 日 )起 至 次 一 年 度对 日 ( 包括该 日 ) 的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本 基 金 在封 闭 期 内 不 接受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转 入、转 换转 出等 交易 申请 ; 开放期 : 本 基 金 自 封 闭期 结 束 之 日的 下 一 个 工 作日 起 ( 包括该 日 )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可 以 办 理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本 基 金每个 开 放 期 原 则上不 少 于5 个 工作 日且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公 告 为 准 , 且基 金 管 理人最 迟 应 于 开 放期的 2 日前 进行 公告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 开放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的下 一 个 工 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年度对 日: 指 某 一 特 定 日期 在 后 续 日历 年 度 中 的 对应 日 期 ,如该 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 作 日 ,若 该 日 历年度 中 不 存 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开放日 : 指 开 放 期 内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人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或 其 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开 放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开 放期 内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的 基 金总份 额 的2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购 买 的 各 类证 券 及 票 据价 值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由人 民币一 亿元(RMB100 ,000,000 元)增 加为人民币 二亿一 千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11.7% 股 权转 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 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信 、理 性 、专业 、协 作、成 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 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2007 年 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兼 任深 圳市 招银 前海 金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 士曾任 Citigroup (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今 兼 任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公司 ) 独 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 会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理 研究 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资 金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 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 联 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 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 部审计 、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 服 务主管 合伙 人 。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 委员会 的委 员和 香 港 会计 师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 男 , 新加 坡籍 ,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编 辑 ;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 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理 学院 讲 师 ;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主 任研 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 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人 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团 业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企业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 任招 商轮 船董事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商 银行 董事 ;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 商证券 董事 。 2009 年 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 席经济 学家 , 2011 年 10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1 罗琳, 女, 厦门 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核 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产品 运营 官,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男,中国国籍, 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 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 集 团,任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 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双 学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 部(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总 经理 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2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 10 月 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 刘万锋 ,男 ,硕 士 。2005 年 7 月加北 京吉 普汽 车有 限公司 任财 务岗 ,从 事财 务管理 工 作;2009 年 7 月加 入国 家 开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局 , 任交 易员 ,从 事资 金管理 、流 动 性组合 管理 工作 ;2014 年 6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助理 基金 经理 ,从事 利率 市 场化研 究, 并协 助基 金经 理进行 组合 管理 。 现 任 招 商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 月 14 日 至今) 、 招 商双 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6 月 9 日 至今 ) 、 招 商招 益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管 理时 间: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 今) 及 招 商招 瑞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3 月 9 日至 今)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 经理 金 旭、副 总经 理沙骎 、副 总 经理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3 1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4、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4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 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5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括 投资 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核 算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由一 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成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纲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 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内部控制的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 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6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经 营运 作活动 进行 分 析,发 现风 险,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建 立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7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又 是 严格按 照 《公 司法 》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 多 种 经济成 份在 中国 金融业 的涉 足和 实现 规范 的现代 企业 制度 , 使 中国 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 而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 金 融 界所关 注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成立二 十年 来 , 业 务不 断 拓展 , 规 模不 断 扩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 保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 展势 头。 2000年12月19日 , 中国 民 生银行A股 股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 月18 日 , 中 国民 生银 行40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上 交所正 式挂 牌交 易。2004 年11月8日 , 中 国民生 银行 通过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功 发行 了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券 , 成 为中 国 第一家 在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私募 发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 银行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 权分置 改革 ,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行 , 为 中国 资本 市场 股权分 置改 革 提 供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11 月26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在 香港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团 结奋 进, 开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 严 格管 理, 规 范 行 为, 敬 业守 法;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 健 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 在 改革 发展与 管理 等 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 先 后 推出了 “ 大集 中” 科技 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三卡 ” 工 程、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 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 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 现了 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10年2月3 日, 在 “ 卓越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榜 ” 评选活 动中 , 中 国民 生银 行一流 的 电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 了专业 评测 公司 、 网 友和 专家的 一致 好评 , 荣 获卓 越2009 年度 金 融 理财排 行榜 “十 佳电 子银 行 ”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9 2010年10月 ,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 “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 中, 民生 银行获 得 评 委会奖 —— “中 国银行 业 十年改 革创 新奖” 。这 一奖 项是评 委会 为表 彰在公 司 治理、 激励 机 制、 风险 管理 、 产品 创新 、 管理架 构 、 商 业模 式六 个方 面创新 表现 卓著 的银 行而 特别设 立 的 。 2011年12月 , 在 由中 国金 融认证 中心 (CFCA ) 联合 近40家成 员行 共同 举办 的2011 中国 电 子银行 年会 上 , 民生 银行 荣获 “20 11 年 中国 网上 银行 最佳网 银安 全奖 ”。 这是 继2009年、 2010 年荣获 “中 国网 上银 行最 佳网银 安全 奖 ” 后, 民生 银行第 三次 获此 殊荣 , 是 第三方 权威 安 全 认证机 构对 民生 银行 网上 银行安 全性 的高 度肯 定。 2012年6月20 日, 在国 际经 济高峰 论坛 上,民 生银行 贸 易金融 业务 以其2011-2012 年度的 出 色 业 绩 和 产品 创 新 最 终荣 获 “20 12 年 中 国卓 越 贸易 金 融 银 行 ”奖 项 。 这 也是 民 生 银 行继 2010 年 荣获 英国 《金 融时 报》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奖 —最佳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 之后第 三次 获 此 殊荣。 2012年11月29日 , 民 生银 行在 《The Asset》 杂志 举 办的2012年度AAA 国 家奖 项 评选中 获 得 “ 中 国最 佳银 行- 新秀 奖 ”。 2013年度,民 生银 行荣 获中 国投资 协会 股权和 创业 投 资专业 委员 会年度 中国 优 秀股权 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构 “ 最 佳 资金托 管银 行 ”及由21 世 纪传媒 颁发 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 融服 务 托管银 行奖 。 2013年 荣获 中国 内部 审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21 世纪 亚洲 金 融年会 ”上 ,民生 银行 荣 获 “20 13? 亚洲最 佳投 资金 融服务 银 行 ” 大 奖。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 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 设银行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布 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蓝 皮书 (2013 ) 》 中, 民生银 行荣 获 “ 中国 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 国民 营企 业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 “中 国银 行 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在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 荣获 “ 2013 年度 中国 最佳 企业公 民 大奖 ” 。


2013年 还获 得年 度品 牌金 博奖 “ 品牌 贡献 奖 ” 。 2014年 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年度 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 2014年荣 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系公 司 ” 大奖 和 “ 2014 亚洲企 业 管 治典范 奖 ” 。 2014年 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 亚洲贸 易金 融创 新服 务 ” 称号。 2014年 还荣 获 《亚 洲银 行 家》 “中 国最 佳中 小企 业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 获 得 《21 世纪 经 济报道 》 颁发 的 “ 最佳 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 获 评 《 经济 观察 》 报 “ 年度 卓越私 人银 行 ” 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0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 融理财 》 举 办的2015 年度 金融理 财金 貔貅 奖评 选中 荣获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年 度 , 民 生银 行荣 获 《EUROMONEY 》 2015 年度 “ 中 国最佳 实物 黄金 投资 银行 ”称号。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连 续 第四次 获评 《企业 社会 责 任蓝皮 书(2015)》 “ 中国 银行业 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 2015年 度, 民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办 的2014-2015年 度中 国卓越 金融 奖 评选中 荣 获 “ 年 度卓 越创 新战 略创 新银行 ” 和 “年 度卓 越直 销银行 ”两 项大 奖。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 女 , 北 京大 学本 科 、 硕士 。 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中 国投 资 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具有 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 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4 年7月9 日获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 成 为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 布后 首家获 批从 事基 金托 管业 务的银 行。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 力发展 托管 业务 , 中 国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从 成立 伊始 就本 着充 分保护 基金 持 有人的 利益 、 为客 户提 供高 品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建 立系 统 、 完 善制 度 、 组织人 员。 资产托 管部 目前共 有员 工68 人,平 均年 龄36 岁,100% 员工拥 有大 学本科 以上 学 历,80% 以上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 基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持 以客 户 需求为 导向 ,秉承 “诚 信 、严谨 、高 效、务 实” 的 经营理 念,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 供 安 全 、 准 确、 及 时 、高 效的 专 业 托 管服 务 。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中 国 民 生银行 已 托 管16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总净 值达 到5007.92 亿元 。中 国民生 银 行于2007年推 出 “ 托 付民 生 · 安享 财富 ”托管 业务 品牌 , 塑造 产品 创新 、 服 务专 业 、 效 益优 异 、 流 程先 进、 践行社 会责 任的 托管 行形 象, 赢 得了 业界 的高 度认 可和客 户的 广泛 好评 , 深 化了与 客户 的 战 略合作 。 自2010 年 至今 , 中 国民生 银行 荣获 《 金融 理财 》 杂 志颁 发的 “最 具潜 力托 管银行 ”、 “ 最佳 创新 托管 银行 ”和 “金牌 创新 力托 管银 行 ” 奖, 荣 获 《21 世 纪经 济报 道 》 颁发 的 “ 最 佳金融 服务 托管 银行 ”奖。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1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 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障 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 险控 制 组 织 结 构由 中 国 民 生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 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风险 监督 中 心, 负责 拟定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 指导 、 协 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资产托 管部 的 所有中 心和 岗位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 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风 险监 督 中心, 该中 心保 持高度 的 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中 心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 防 火墙 原则 :托 管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严 格 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4、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 )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的岗 位职 责、科 学的 业 务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 风 险识 别与 评 估 :风 险监督 中心 指导业 务中 心 进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 定并实 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4 )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 )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 使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 制理念 , 并签订 承诺 书。 (6 ) 应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地 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 信 息沟 通 、 监 控等五 个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2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 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理 念 。 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 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需 要 从上至 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 参与, 只 有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中 心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3 ) 建 立分 工明 确、 相互 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结 构 。托管 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 人制, 横 向多中 心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中 心、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4 ) 以 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 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 部十分 重 视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 包 括业 务管 理办法 、 内 部 控 制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 范、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 环境和 业务 的发 展还 会不 断增加 和完 善。 (5 ) 制 度的 执行 和监 督是 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度 执 行比编 写制 度更 重要, 制 度落实 检 查是风 险控 制管 理的 有力 保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职 风险 监 督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定 期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稽核 检查 。 总 行审 计部 也不定 期对 资 产 托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 ) 将 先进 的技 术手 段运 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风 险 管理中 ,技 术控 制风险 比 制度控 制 风险更 加可 靠, 可将 人为 不确定 因素 降至 最低 。 托 管业务 系统 需求 不仅 从业 务方面 而且 从 风 险控制 方面 都要 经过 多方 论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 具有较 强的 自动 风险 控制 功能。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 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 和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1 号 院3 号 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3、 代销 机构: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 伟 4、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5、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6、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7、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8、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 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9、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施 艺帆 10、 代销机构: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1、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12、 代销机构:蚂蚁(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13、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14、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15、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16、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17、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8、 代销机构: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刘 美薇 19、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20、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21、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22、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23、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24、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25、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 陈云 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26、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7、 代销机构:北京钱景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28、 代销机构: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9、 代销机构: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30、 代销机构: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31、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32、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33、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34、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35、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http://jr.tuniu.com 36、 代销机构:凤凰金信 (银 川)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37、 代销机构:上海中正 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38、 代销机构:北京晟视 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39、 代销机构: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 代销机构:中民财富 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41、 代销机构:北京创金 启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42、 代销机构:上海挖财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 海良 、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4 六、基 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5 】2755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5 年12 月7 日至2015 年12 月23 日 止 , 共 募 集 367,320,990.58 份基 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5,337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5 年12 月25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5 七 、基 金的封闭期和开放 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采用 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 一) 基金的 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包括 该 日) 起或 每一 个开 放期 结 束之日 的次 日 (包 括该 日 ) 起 至次 一年 年度 对日 ( 包括该 日 ) 的 期 间。 如 次一 年年 度对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该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如次 一 年 度没有 对应 的日 历日 期, 则以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的 最后 一日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包括 该日) 起至 次一 年年 度对 日 (包 括 该 日) 的期 间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自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 包括 该日 ) 起至 次一年 年度 对 日 (包括 该日 )的 期间 ,依 此类推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 赎回 、转 换转 入、 转换转 出等 交易 的申 请。 (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本基 金办 理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 期指本 基金 每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且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的期 间。 如在 开放 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 务的,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工作 日起 , 继 续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 三) 封闭期 与开 放期示 例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 生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2015 年 11 月 1 日 (含 ) 至 2016 年 11 月 1 日( 含) 。 假 设第一 个开 放期 时间 为 20 个工作 日,则 第一个 开放 期 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 ( 含) 至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含 ) ; 第 二个 封闭期 为自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包括该 日) 起至 次一 年年 度对日 (包 括该 日) 的期 间,即 2016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 以此 类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 一)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将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具 体代 销机构 名单 以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请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及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 二)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开放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在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进入 开放期 , 开放 期接 受投 资 者申购 、 赎回 、 转换 业务 。 若由于 不 可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原 定开 放起始 日或 开放 期不 能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则 开 放起始 日或 开 放期相 应顺 延。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约 定外 ,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该日 ) 进 入开 放期 , 开 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工 作日起 ,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足 《 基金 合同 》 关 于开 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期 之外 的日期 不接 受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本基金 开 放期 , 投 资人 在交 易时 间 之外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 转换 的价 格, 销售 机构 另有 约定 的 从其约 定 。 在 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7 放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后提 出有 关申 请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予 受理。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登 记日 期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均 为 10 元 ;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人民 币,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 资人 需 遵 循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及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赎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代 销 机构的 具体 规 定为准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8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 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全额 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如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 日终 仍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将默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份额 对应 资产将 转入 下一 封闭 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 经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前提 下 , 对上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 六) 申购、 赎回 的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 赎回 费用。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且 对基 金 持有人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适当调 低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账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 且该 申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 假 定申 购当日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1,500/1.200=84,58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 购当日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可 得 到 84,583.33 份 基 金份额 。 2、赎回 金 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 = 10,68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80.00 元。 3、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在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 基金开 放期 每个 开放日 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按截 尾 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如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则 依规 定执 行。 ( 八) 申购、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九)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 方式 1、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5) 、 (6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发 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 的赎回 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1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回申请可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发行 人或 交易 对手 违 约导致 本息 兑付 出现 困难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公 告。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基金发 生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并重新 开放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延 缓支 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2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3 九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健增 值, 力 争为 基金 持有 人获 取 超越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债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 非 政策 性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 纯债部 分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期 ,本 基金 持有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为周 期进 行投资 运作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与 开放 期采 取不 同的 投资策 略。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封闭 期的 投资 组合 久期与 封闭 期剩 余期 限进 行适当 匹配 的基 础上 , 将 视债券 、 银 行存款 、 债 券回 购等 大类 资产的 市场 环境 实施 积极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 以 获取较 高的 债 券 组合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的 具体投 资策 略包 括: 1) 资产 配置 策略 : 本基 金 将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内 ,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国家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 、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 本市 场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积极 把握宏 观经 济 发 展趋势 、 利率 走势 、 债券 市 场相对 收益 率 、 券 种的 流动 性以及 信用 水平 , 结合 定量 分析方 法, 确定资 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等) 和信 用类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4 2)久期 策略 :本 基金 将考 察市场 利率 的动态 变化 及 预期变 化, 对引 起利率 变 化的相 关 因素进 行跟 踪和 分析 , 进 而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和持 仓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 整方 案, 以 降低 利 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 响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 收益 团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 限结 构进行 预判 , 在 考虑封 闭期 剩余 期限 的基 础上, 制定 相应 的久 期目 标, 当 预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升 时, 适 当 降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率 将下 降时 , 适 当提 高组合 的久 期。 以达 到利 用市场 利率 的 波 动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 调整 提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目的 。 3)类属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对不同 类型 固定收 益品 种 的信用 风险 、税 赋水平 、 市场流 动 性、 市场 风险 等因 素进 行 分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交易 所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 所 带来的 投 资 收益 。 4)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信用 利差 是 信用产 品 相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 用利 差主 要受 两方 面的影 响,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另一 方面 为发 行人 本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 债 市 场 整体 的 信 用 利差 水 平 和 信 用债 发 行 主 体自 身 信 用 状 况的 变 化 都 会对 信 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 因 此 , 一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 国 家 政策 、 行 业景 气 度和债 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 另 一方 面, 本 基金 还 将 以内部 信用 评 级 为主 、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 即 采用 内外结 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 级制度 , 研 究 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 及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在风险 可 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通 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6)再 投资 策略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将 获得 一些 利息 收入 , 对于 这些 利息 收入 , 本 基 金将再 投 资于其 他合 适的 投资 标的 。 如果 付息 日距 离封 闭期 末较近 , 本 基金 将对 这些 利息进 行流 动 性 管理。 7)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 略: 资产 支持 类证 券的 定 价 受市 场利 率 、 流 动性 、 发 行条款 、 标的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将 在利 率 基 本面分 析、 市场 流动 性分 析和信 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 以与 国债 、 企 业债 等 债券品 种的 相 对价值 比较 ,审 慎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类资 产。 2、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5 ( 四) 投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 五)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和 后 3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不 受限 制, 但在 开放 期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 日起至 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6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 (13)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为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或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商 业银 行。 本基 金存 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14)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 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7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短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证短 债指 数是 综合 反映 一年期 以下 债券 及票 据整 体价格 变动 趋势 的指 数, 其 样本包 括 一年期 以下 的国 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央 票, 以及 短期融 资券 , 该指 数旨 在 反映短 期债 券的 走势, 为短 期债 券投 资提 供 分析工 具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为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基金 , 选择该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比 较准 确地体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商 招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管理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来源于 《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8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0,395,000.00 98.28 其中: 债券


160,395,000.00 98.2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02,485.82 0.61 8 其他资 产


1,812,806.76 1.11 9 合计





163,210,292.5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0,085,000.00 7.3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0,004,000.00 65.53 6 中期票 据 60,306,000.00 43.9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0,395,000.00 116.7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1353010 13 中煤 MTN002 100,000 10,317,000.00 7.5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49 2 1180019 11 淮 南矿 业债 100,000 10,085,000.00 7.34 3 1382039 13 恒逸 MTN1 100,000 10,080,000.00 7.34 4 101752007 17 兖矿 MTN002 100,000 10,042,000.00 7.31 5 101454059 14 宝 钢韶 关 MTN001 100,000 10,041,000.00 7.3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12,806.7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12,806.76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1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2.25-2015.12.31 0.01% 0.01% 0.09% 0.01% -0.08% 0.00% 2016.01.01-2016.12.31 3.24% 0.03% 2.59% 0.02% 0.65% 0.01% 2017.01.01-2017.03.31 0.75% 0.03% 0.77% 0.02% -0.02% 0.01% 自 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3.31 4.02% 0.03% 3.47% 0.02% 0.55% 0.01%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5 年12 月 25 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 三) 估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 四)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 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最 近 交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4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银行 存款 以成 本列 示, 按商定 的存 款利率 以当 日 银行营 业终 了的 存款余 额 为基数 在 实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利 息。 7、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按 截尾 法 舍去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5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6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在 每 个封闭 期内 的收 益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 润的 25%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8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到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 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到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59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将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中 对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说 明。 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到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 性支付 给登 记结 算机构 , 由登记 结算 机构 支付给 各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结 束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不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4-11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一致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销 售服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指 基金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应当 妥善保 存登 记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 至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机 构 。 其保 存期 限 自基金 账户 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二 十年 ;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1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四)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五) 其他申 购赎 回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且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下, 调 整 基 金申购 赎回 方式 ,或 开通 其他服 务功 能, 并提 前公 告。 (六 )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充分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某一 或全 部类 别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事宜 。 本 基 金某一 或全 部类 别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事宜无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决定 , 具 体上 市交易 安排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并履 行相 关程 序,届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发布 相关 公告 ,并 告知 相关机 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2 十 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公开披 露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4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5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2 )封 闭期 当期 赎回 及下 一开放 期申 购安排 公告 、 封闭期 投资 组合 构建情 况 公告、 封 闭期实 际收 益率 公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该封 闭期 当期赎 回 及下一 开 放 期申 购安 排公 告,并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封闭期 建仓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该 封闭 期的投 资 组合构 建情 况公 告, 并登 载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该 封闭 期实际 收 益率公 告, 并登 载在 指定 媒介和 网站 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6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2)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3 ) 如 果进 入下 一封 闭 期运作 , 公布 下一 个封 闭 期的起 始日 、 终止 日 , 投 资者在 开放 期内申 购本 基金 、赎 回本 基金或 其他 交易 方式 的具 体安排 ;


(24) 进入 开放 期;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7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8 十 八、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 一) 债券市 场风 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经济形 势、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利 率风 险。 利率 波动 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债 券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69 3、信 用风 险。 主要 是指 债 务人的 违约 风险 ,若 债务 人经营 不善 ,资 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7、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 二)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金管 理 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足 流动 性的 需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 回申 请, 则 使基 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四)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1、本 基金 每年 开放 一次 申 购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 放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 在非开 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 放期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信用 类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因 此,本 基金 除承 担由于 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0 2、 技 术风 险 在定期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行 为 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1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日 终,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将于 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财产 清算 :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 本基 金前 十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90%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2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4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5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6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其他投 资所 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7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若 未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成 立 日常机 构,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2、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调 整该等 报 酬标准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调低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8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 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低基 金的 申购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不影 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增加 或 调整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5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不影 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未 来 系统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安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6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构 、 登 记机 构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9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79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5、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0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 大 会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 款第 2 ) 项 、 第 (2 ) 款第 3 )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 含 三分之 一) 。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1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 (2 )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除 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3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11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在 每个封 闭期 内的 收益分 配 次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 若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4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到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到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5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将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中 对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说 明。 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基 金份 额每 日应计 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到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 性支付 给登 记结 算机构 , 由登记 结算 机构 支付给 各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结 束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不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 除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上述“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4 )-(11 )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 中 支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一致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销 售服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五) 基金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健增 值, 力 争为 基金 持有 人获 取 超越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6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债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 定。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 非 政策 性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 纯债部 分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期 ,本 基金 持有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不 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2)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不受 限制 , 但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 超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本 次 封闭期 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7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中债 券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为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或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14)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5)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项另 有约定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8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最 近交 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6 )银 行存 款以 成本 列示 ,按商 定的 存款利 率以 当 日银行 营业 终了 的存款 余 额为基 数 在实际 持有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收 利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89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放期 的最 后一日 日终 , 如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 则无须 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0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合 同将 于该 日次 日终 止并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财 产清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 于 200 人; 3 )本 基金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90% 。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 应 顺延。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1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 律 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结 汇、 售汇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 供保 管 箱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投资 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3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债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 非 政策 性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 纯债部 分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期 ,本 基金 持有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期 ,本 基金 持有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不 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2〉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不受 限制 , 但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 超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本 次 封闭期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4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 证券时 ,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 )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 为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1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3〉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 第 9 〉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施 交易监 督。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 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5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资 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名 单,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 式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重 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6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进 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对 于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 银行是 否在 名 单 内列明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 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 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 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 银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 查,严 格审 查、 复核相 关协 议 、 账 户资 料 、 投 资指 令 、 存 款证 实书 等有关 文件 , 切实 履行 托 管职责 。 基金 管 理人在 签署 银行 存款 协议 前, 应 将草 拟的 银行 存款 协议送 基金 托管 人审 核。 首次投 资银 行 存 款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银 行存 款的 投资签 署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 托 管人就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签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1)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 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7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 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 格、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期 票据 业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投 资 业务的 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了 经公 司 董事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以 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 致 的, 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首次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中期 票据 投 资签订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 应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中 关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 证券 的 10%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8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8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应符合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首次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就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签订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相关 投 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料书 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 管理 人应 防范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的流动 性风 险, 确保对 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 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制 定的风 险控 制 制度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 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监 督 ,如发 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 因 基 金管理 人未 就相 应风险 控 制制度 的修 订及 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的 除外) ,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导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2、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99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 的 合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其他 账户、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0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必 要的 协助 配合 , 但 对此不 承担 相 应 责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招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 账户 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 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托 管专 户 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1 行。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和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为本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及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按 截尾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舍 去,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3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最 近交 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银行 存款 以成 本列 示, 按商定 的存 款利率 以当 日 银行营 业终 了的 存款余 额 为基数 在 实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利 息。 7)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估 值差 错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4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 失的应 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 误造成 投资 者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5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 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 在 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定期 报告 复 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 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6、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 事故 时;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 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列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律 师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7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 的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变 现 的,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6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8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4、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免 长途费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上 海挖 财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7/4/28 2、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1 季度 报 告2017/4/21 3、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年度 报 告2017/3/31 4、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2017/3/31 5、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创 金启 富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7/3/17 6 、 招 商 招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二 零 一 七 年 第 一 号)2017/2/6 7、 招商 招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二零 一 七年第 一 号)2017/2/6 8、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 4 季度 报 告2017/1/20 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蛋 卷基 金基 金申( 认)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7/1/12 1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2017/1/7 11 、 关 于 招 商招 益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第 一 个 封 闭期 实 际 收 益率 的 公告 2017/1/6 1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中国 农 业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2016/12/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招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