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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可转债A(040022)

华安可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八月 
 
 重要提示 
 
华安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由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基金 管理 人” )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 定发 起,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2011年4月27 日证监 许可[2011]606 号 文 核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自2011 年6
月22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阅 读 《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或“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6年12 月31 日。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基 金的募 集 ........................................................................................................................... 59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60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61 九、基 金的投 资 ........................................................................................................................... 73 十、基 金的业 绩 ........................................................................................................................... 90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92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93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8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00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2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3 十七、 风险揭 示 ......................................................................................................................... 107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111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14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15 二十一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服务 .................................................................................................. 116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8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4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25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26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4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以及 《 华 安可 转换债 券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 者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华安可 转 换债 券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华 安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招 商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华 安可 转换债 券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安 可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安 可转换债 券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 安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指 《华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结 算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 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 可转 换债 券: 指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包 括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 简 称可转 债, 是依照 法定 程序 发行 、在 一定期 间内 依据 约定 的条 件可以 转换 成股 份的 公司 债券 5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公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 5










































































华安 可转 债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情况等 。 (1)董 事会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 会 主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邱 平 先生,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上 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国 盛集 团科 教投 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 集团) 总公 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人 ) 、 总 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 经理, 上 海 东方 上市 企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锦 江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计划 财务 部 经 理 及金 融事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上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 鑑 华先 生, 大 学学 历,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上 海市审 计 局基 建处 科员、 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审 计处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 处 长, 上 海电 气 ( 集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现任上 海 电气 ( 集团 ) 总 公司副 总 裁、 财 务总 监。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 企业融 资总 部助 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 公室 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 经理 、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处 主任 助理、 董 事 会秘 书处 副主 任、 董事 会 秘书 处主 任、 上 市办公 室 主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 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先 生, 研 究生 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 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经 济学会 副 会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财政部 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原上 海证 管办) 机 构处 副 处长、 机构监 管处 副处 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 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 务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纪 委书 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合 规总 监、副 总经 理 、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中小 企 业融 资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助理、 投行 业务委 员会 副总 裁等 职务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总监 兼投 行业 务委员 会副 总 裁,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 学历。 曾任怡安翰 威特咨 询业务 总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中国 区 负 责人。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高 级 总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 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处副团 职参谋 , 上 海财 政证 券有 限 公司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5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历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总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章国富 先生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9 年 经济、 金融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副教 授、 硕士生 导师 , 上海 大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 诚信证 券评 估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上海 华虹(集 团)有 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 长(主 持工作) 、 上海信 虹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贺涛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 金融工 程方 向) ,19 年证 券、 基 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城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债 券研 究员, 华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研 究员、 债券 投资 风险管 理 员、 固 定收 益投资 经理 。2008 年 4 月 起担任 华安 稳定 收益 债券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 6 月起 同时担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2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信 用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起 同时 担 任华安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助 理总监 。 2013 年 8 月 起担任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 2013 年 10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月 月 鑫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安季 季鑫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安 月 安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现金富 利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 7 月起 同时担 任 华安 汇财 通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起 担任 华 安年年 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起担任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2015 年 5 月 起担 任华 安新回 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起 担 任华安 新乐 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5 年 12 月 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乐惠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016 年 2 月起 ,同 时担 任华 安 安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7 月起 同时 担 任华安 安进 保本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6 年 11 月起 , 同时 担 任华 安睿 享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新希 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7 年 2 月起 ,同 时 担任华 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3、 本公 司采 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 度,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童


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杨


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 总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事 业总 部高 级总 监 贺


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万建军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联席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48 人( 不 含香 港公 司) ,其 中 57.2%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位,85.9% 以 上具有三 年证券业 或五年 金融业从 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 操作 经 验。 所有 上述 人员 在最近 三 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 业务 由投 资与研 究、 营销 、后 台支 持等三 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1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严 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作。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1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 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 工明确 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公 司 从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立 的非 常设 机 构, 以 召开 例会 形式开 展 工作, 向公 司总 经理负 责。 主要 职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规 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各位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1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控 制环 境 控 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基础, 包括 公司 治理结 构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 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好 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使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 业务 环节。 逐步 完善了 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 司 通过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检 查, 发 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实 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1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各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部门 、 各岗 位、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 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线。 ② 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 财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和 经 营中 的风 险。 公 司各业 务 部门 在实 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计 核 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会 计控 制措 施主 要包 括: 复核、 对账 制度 ; 凭 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会计 账 务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度。 运用 会计核 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 确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采 取科学 、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 了 及时 实现 信息 的沟 通, 有效 地达 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 和自 上而 下的 反馈, 公 司 采取 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规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1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否 符 合设 计要 求, 并 及时地 充 实和 完善, 反映 政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 组 织调整 等 因素 的变 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理 人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1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展 概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 亿A 股,4 月9日在 上交 所 挂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国 内第 一家 采用 国际会 计标 准 上市的 公司 。2006年9月又成 功 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挂 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3968), 10月5 日行使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 行了24.2亿H 股。截至2017 年3月31 日, 本集团总 资 产60,006.74亿元 人民 币,高 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4.43%,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2.08%。 2002年8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 金 托管 部;2005年8 月,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资 产 托管部 ,下设 业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室 、业务 营运 室、稽 核监察 室、基 金外 包业务 室5个职 能处室 , 现有 员工60 人。2002年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家获 得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银行 ;2003年4 月,正 式办理基 金托 管业务 。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 管 理托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托管 (QFII) 、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托 管、保 险资 金托管、 企业 年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1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独 创“6S托 管银 行”品 牌体 系, 以“ 保护 您的业 务、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 和“6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FOF、 第一只 信托 资金计 划、第一 只股 权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 货币市场 基金 赎回资 金T+1 到账、第一 只境 外 银行QDII基金、 第一 只红利ETF 基金 、第 一只“1+N”基 金专户 理财 、第一 家大小非 解禁 资产、 第一 单TOT保管 ,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 “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6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 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成 为国 内唯 一获奖项 国内 托管银 行; “ 托管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中国 金融创 新“ 十佳金融 产品 创新奖 ” ;7 月 荣膺2016年 中国资 产管 理【 金贝 奖】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 生, 本行董 事长 、非执行 董事 ,2014 年7月 起担任本 行董 事、董 事长 。英国 东 伦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兼 任招 商局国 际有 限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 局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国 国 际海运 集装 箱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华建 公路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局 资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 助理 、 总经 济师 、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田惠宇先 生, 本行行 长、 执行董事 ,2013年5 月起担 任本行行 长、 本行执 行董 事。美 国 哥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位 ,高 级经 济师 。曾 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 任 上海 银行 副行长 、 中国 建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 圳市 分行行 长 、 中 国建设 银行 零售业务 总监兼 北京市 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杭 州分 行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 经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行 行长 , 总行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总行行长 助理 ,2008 年4月 起任本行 副行 长。兼 任招 银国际金 融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姜 然 女士, 招商 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总 经理, 大 学本 科毕 业, 具有 基金 托 管人 高级 管 理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 行, 华商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行, 1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从事信贷 管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9月加 盟招 商银行 至今,历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资产托管 部经 理、 高 级经 理、 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发 者之 一, 具有20 余 年银 行信 贷及 托管 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托 管产 品 创新、 服务 流 程优 化、 市场 营销 及客 户关系 管理 等领 域具 有深 入的研 究和丰 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年3月31 日, 招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285 只 开放 式基 金。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1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 高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 部控 制应 随 着托 管业 务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日 实时 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1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 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投 资比例调整 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2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 国 金中心 二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 高德 置地 夏广场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2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交易客 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代 销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 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 京市 复兴 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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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 座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建 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2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联系电 话: (0755)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 华 客户服务 电话 :95580 传真:010-66419824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东 宁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 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电话: (0539)7877726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7)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 君 电话: (0535)6691333 传真: (0535)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9)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子 励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广州 ) 、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20)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2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仁 康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2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5 、7、10 、18 、19 、35 、36 、38、39-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 (021 )23219000 2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 丁 香国 际东塔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 汉 区新 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 汉 区新 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 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 (3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 全层 3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民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 年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3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 (0351)868 6966


传真: (0351)86866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3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3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区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利


电话: (0731)85832367


传真: (0731)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38)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 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3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 西海 国际中 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顺 德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 兵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41)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 区可 园南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河 南省 郑州 市郑 东 新区 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3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3) 国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呼 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4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 进 电话: (0791)86289771 传真: (0791)8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3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 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 (0791)86768763 传真: (0791)86789414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8)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9 楼 法 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 公 地址 :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50) 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3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1)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2)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3)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内 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特 市武 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祥 路交 汇处 武川 立农 村镇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11 层 国融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电话:0471-6292587 传真:0471-6292477 网址:http://www.grzq.com (5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3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200120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6)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思 明 区莲 前西 路2号莲 富大厦17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莲 前 西路2 号 莲富 大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3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hrsec.com.cn (58) 中天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 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 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iztzq.com (5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60)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898888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61) 财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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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tsec.com (6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6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4)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柏 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66)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杨 浦区 秦皇 岛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3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广 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7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4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李秀 仑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1) 东亚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金 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金 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72)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后 沙 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73)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 16 号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74)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 院盘 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75)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 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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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翠 柏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7) 联讯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55 号惠 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 层大堂 和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55 号惠 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 层大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7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 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 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9)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麦 子 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4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


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80)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81) 天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武汉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8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路 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83)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4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84)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联系电 话: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85)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926 号同 德广 场写 字楼 31 楼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926 号同 德广 场写 字楼 3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86)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泉 州市 云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87)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8)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电 话: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4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89)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号 码:021-22066653 (91)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92)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 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93)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94)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4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虹 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95)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96)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97)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98)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联系电 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 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4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18 号 恒基 中心一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00 )中证 金牛 (北 京)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01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街 30 号院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02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 黄浦 区西 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03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04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电 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 码:0512-69868370 4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传真号 码:010-57569671 (106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章 联系电 话: (010 )65983311 传真号 码: (010 )65983333 (107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 010-68292941 (108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登 云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 码: 0571-88337666 (109 )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10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4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11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 码:0769-22866282 (112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电 话:010-5817 0859 传真号 码:010-5817 0800 (11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11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木 齐市高 新区(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4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15 )北京 广源 达信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 街 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 剑辉 联系电 话:4006236060


传真号 码:010-82055860 (11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7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 街道 科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任 军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传真号 码:0755-66892399 (118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 码:0755-83655518 (119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 58 号 5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 网点 进行 咨 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12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21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客服电 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22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电 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 码: 010-88067526 (12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传真号 码:010-62680827 (124 )江苏 昆山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前 进 东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哲清 联系电 话: (0512 )57379810 传真号 码: (0512)57376090 (125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 北二街 10 号 泰鹏 大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琪 联系电 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 码:010-82607516 (126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 林生 联系电 话:0573-96528


传真号 码:0573-82099678 (12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 码:025-66996699 联系邮 箱:15071484@cnsuning.com 5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30 )上 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真号 码:021-6888 2281 (131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联系电 话:010-59287061


传真号 码:010-59287825 (132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联系电 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 码:025-86853969 (133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电 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 码:0371-85518397 5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新 金桥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传真号 码:021-20538999 (135 )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德 外 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传真号 码:010-82057741 (136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 石 景山路 31 号 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四 惠 东通 惠河 畔产 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现良 联系电 话: 4001-500-882 传真号 码:010-57649620 (137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021 -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38 )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139 ) 济安财 富(北京)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5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40 )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141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 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42 ) 上海朝 阳永 续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廖冰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 传真号 码: 021-80234898 网址:http://www.go-goal.com (143 ) 贵州华 阳众 惠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黔 东南 苗族侗 族自 治州 丹寨 县金 钟经济 开发 区 C 栋标 准厂房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北京 路 9 号 贵州 医科 大 学学 术交 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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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 (0851)86909950


传真号 码: (0851)86909950 网址; http://www.hyzhjj.com (144 )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5 ) 上海通 华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同 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146 )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路 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路 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147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武汉 市江 汉区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陶捷 5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 (027 )87006009


传真号 码: (027 )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48 ) 江西正 融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 38 栋 2107 室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 38 栋 2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雯 联系电 话: 13879129841 传真号 码: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49 )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 洪军 联系电 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 码:021-33355288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5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716 联系人 :王 利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 利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中 国上 海市 黄浦 区 湖滨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张振 波 5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27 日证 监许可 【2011 】606 号文 批准设 立 。 本基金 自 2011 年 5 月 18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截 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募 集 工作顺 利结 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期 。 本基金的 发售对 象为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 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 者、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 者。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本次 募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1,287,722,831.15 元 人 民币,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计 258,340.28 元人 民币 。 募集 资金已 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9252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1.00 元人 民 币计 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1,287,722,831.15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58,340.28 份基 金份 额。 两项合 计共 1,287,981,171.43 份 基金 份额 ,已 全部 计入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 ,归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有。其 中, 本公司 基金从 业人员 认购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总 额为 229,545.78(含 募集 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占本 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为 0.02% 。 按照 有关 法律规 定,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 律师费 、会计 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不从 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 金法》 、《运 作 办法》等 法律法 规以及 本 基金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 书的有关 规 定,本 基金本 次募集 符合 有关条 件,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续 , 并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获 得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6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一)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的 场所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 国 金中心 二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 高德 置地 夏广场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 35 号旺 座现 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 座2103 室 6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代销 机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代销 机构。 基金投 资 者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或者 减少代 销机构 , 并另行公 告。销 售机构 可 以根据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日常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 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目 前,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时间段 。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时除 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华安 上海 、北 京、 广州、 西安 、成 都、 沈阳 的业 务总部 或分 公司 可以 在 9:00-15:00 接 受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请 。华 安基 金电 子交 易平台 可 以 7×24 小 时接 受投 资 者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申请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 :00 以后 接受 的 交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易日 处理 。 3、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 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理 人 可对 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经注 册登记 机 6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 行 计算; 2、“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 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程 序 1、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申 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 在 提交赎 回或 转换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无 效。 2、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 申请 的当天 作为申 购 、 赎回或 转 换申 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 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定 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的款项 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 退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 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6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的数额 限制 1、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 元, 每次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人民 币 1 元。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 认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 准 。 投资人 已成 功认 购过 本基 金时则 不受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1 元 限制 ;投 资人 当期 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机 构 赎回 或转 出时, 每次赎 回 或转 出申 请不 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转出 时或赎 回、 转出 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 金额 和 赎回 、转 出 份 额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用 1、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投 资 人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B 类 基金 份额在 投资 人 申购时 不收 取申购 费,但从 B 类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的费 率为 年费 率 0.35%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 户指基 本养老 基 金与依法 成立的 养老计 划 筹集的资 金及其 投资运 营 收益形成 的 补充养 老基金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老 基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的 养老基 金类 型,基 金管理 人 可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费用种 类 申购费 率 ( 单 笔申 购金额 M ) A 类基 金份 额 M<100 万 0.8% 100 万≤M < 30 0 万 0.5% 300 万≤M < 50 0 万 0.3% 6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M≥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B 类基 金份 额 0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 申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 财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 有期递 减。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具 体费 率如 下: 费用种 类 赎回费 率 ( 持 有期限 Y ) A 类基 金份 额 Y<1 年 0.1% 1 年≤Y < 2 年 0.05% Y ≥2 年 0 B 类基 金份 额 0 注 : 一年指 365 天 ,两 年为 730 天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申购 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赎 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具体的 计 算方 法 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如 网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与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若 投资 人选 择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 则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三 ,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 费率为 0.8%,假设 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6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5 =97,740.2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则 可得 到 97,740.25 份 基金份 额。 (2)若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 B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7=98,328.42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 当日 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 元,则 可得 到 98,328.42 份 基金份 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若 投资 者认/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五,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60 天 后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 0.1%,假 设 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0.1% =101.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101.50=101,398.50 元 即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60 天 后 赎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 额为 101,398.50 元。 (2)若 投资 者认/ 申购 B 类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六,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6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 额=100,000×1.025 =102,500 元 赎回费 用=102,500×0=0 元 赎回金 额=102,500 元 即投资 者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2,500 元。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 转出 基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金 额=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基 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按 转入 与 转出 基金 之间 申购 费的 差 额计 算收 取,具 体计算 公 式如下: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max[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转 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0 ] , 即转 入基 金申购 费减 去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如为 负数 则 取 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基金 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金 额-转出金 额÷ (1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或 转入基 金固 定 收费金 额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金 额-转出金 额÷ (1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或 转出基 金固 定 收费金 额 注 1: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基 金 资产。 注 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 于基金 费 用的 不同,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公 式为 :T 日 某类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售 在外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5、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6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 。上述计 算 结 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 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并扣 除相应 的 费用,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申 购、赎回 与转 换的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基 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赎 回 与转 换申 请,在 基金管 理 人规 定 的时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 办理 注 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投资 者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人办 理转出 基金 权益的 扣除 以及 转入 基金 的权益 登记 并同 时办 理相 关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于 T+2 工 作日起 (含 该日 )起 可以 赎回或 转出 该转 入部 分的 基金份 额。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 内,对 上述注 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转 换 转入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 转换 转入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或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 形。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6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 暂停申购 、转换 转入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 、转换 转入公 告。在 暂停 申购、转 换 转入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转 换转 入 业 务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发 生上述 情形之 一时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转 换转 入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十) 暂停 赎回 、 转换 转出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转 换转出 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转 换转出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转换 转出 申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算 赎 回金额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投 资人在 申请赎 回、 转换 转出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赎 回、转 换 转出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转 换转出 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6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 2 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可 暂 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估 值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 续刊 登基金 7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 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行 而 产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受理非 交易过 户申 请的销 售机构 可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基 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7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 以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或是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7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兼 具债 券和股 票特 性的 可转 债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品 种, 在控 制风 险和保 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重 点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债券 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 期以 内的 定 期存 款等。 本 基金 可参 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 新股, 也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本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其 中 对 可转债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80% ; 股票 、 权 证等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可转债 兼具 债券 和股 票的 双重特 性, 债券 特性 有助 于规避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获取 安全和 稳定 的收 益; 可转 债 内含的 股票 期权 , 有 利于 分 享股市 上涨 所产 生的 较高 收益。 同时, 本基金 关注 各类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不同 阶段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和久 期 调整和 自下 而上 的个 券研 究相结 合, 控制 组合 净值 的下行 波动 风险 ,追 求稳 健的长 期 回 报 。 (四) 投资 策略 7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可 转债 品种, 一方 面通 过利 用可 转债的 债券 特性 , 强 调收 益的安 全性 与稳定 性,另 一方面 利用 可转债 的股票 特性( 内含 股票期 权) ,分 享股 市上涨 所产生 的较高 收益。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为 基础 , 通过研 究宏 观经济 环境 、 货币政 策取 向、 资本 市 场和债 券市 场状 况等 相关 影响因 素, 对股 票、 债 券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风险 收益 特征进 行深 入 分析。 本基金 参考 投资 时 钟方法 , 将经 济周 期划 分 为四个 阶段 ( 衰退、 复苏 、 繁荣、 滞涨) : 通常在 经济 从复 苏到 繁荣 时,股 票市 场进 入牛 市, 权益资 产的 收益 率超 过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当经济 从滞 涨到 衰退 时, 权益类 资产 价格 下跌 风险 加大, 债券 市场 体现 较强 防御性 且逐 渐进 入牛市。通过 对权益类资 产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 比例的积极调 整可以提高 产品的收益 水 平。 可转债 兼有 股性 和债 性两 方面的 属性 。 对 可转 债、 普 通债券 和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纯债部 分 的灵活 配置 的策 略是 大类 资产配 置策 略的 有效 补充 和辅助 。在 经济 处于 复苏 和繁荣 的阶 段 , 可转债 的股 性表 现突 出, 通过超 配可 转债 可以 增强 组合收 益 ; 在 经济处 于衰 退的阶 段 , 普 通 债券收 益表 现相 对较 好, 通过超 配普 通债 和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纯 债部 分能 够获 得较好 收益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1)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积 极参 与公 司基 本面良 好 、 申 购收 益高 、 发 行条款 好的 可转 债的 一级 市场申 购, 待其上 市后 依据 对其 正股 的判断 以及 可转 债合 理定 价水平 决定 继续 持有 或卖 出; 同时 本基 金 将综合 运用 多种 投资 策略 在可转 债二 级市 场上 进行 投资操 作 , 力 争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获 取 较高的 投资 收益 。 ① 传统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传统可 转债 指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投 资者 可在 事先 约定 的期限 内按 照事 先确 定的 价格将 持 有的债 券转 换为 公司 普通 股。 可转 换债 券同时 具有债 券、 股票 和期 权 的相 关特 性, 结合 了股 票的长 期增 长潜 力和 债券 的相对 安全 、 收益固 定的 优势 。 当 对应 正股股 价下 跌时 , 可 转换 公 司债券 的价 格可 以受 到债 券价值 的支 撑; 当对 应正 股股价 上涨 时,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内含 的期 权使其 可以 分享 股价 上涨 带来的 收益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的理 论价 值应 该等 于作 为普通 公司 债 券的基 础价 值加 上内 含的 转股期 权价 值。


? 仓位选 择策 略 当市场出现超卖或超 买时 ,仓位选择有利于充 分把 握市场机会、规避系 统风 险。参考 7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FED ( 美联 储) 模型、 宏观经 济 模型 等数 量工 具, 本基 金 将可 转债 市场 对应 正股 的 整体 估值 水平与 公司 债市 场到 期收 益率的 倒数 进行 比较 , 并 参考可 转债 市场 整体 到期 收益率 水平 , 来 进行可 转债 的仓 位配 置。 当正股 整体 估值 水平 较低 , 投 资价 值显 著高于 公司 债、 且可 转债 市 场整体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接 近或大 于零 时, 参考 可转 债指数 的构 成, 进行 买入 操作并 逐步 提高 可转债 仓位 。反 之, 卖出 并快速 降低 可转 债仓 位。 ? 行业选 择和 类型 选择 策略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指 标和不 同行 业自 身的 周期 变化以 及在 国民 经济 中所 处的地 位 , 对行业 发展 进行 预测 , 结 合估值 水平 与资 本市 场环 境, 确 定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行业所 对应 的可 转债。 结合可 转债 的绝 对价 格、 到期收 益率 以及 转股 溢价 水平, 本基 金将 可转 债 分为 偏 债型、 平衡型 和偏 股型 可转 债, 结合市 场状 况, 确定 重点 投资的 可转 债类 型。 ? 精选个 券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所有 可转 债对 应的正 股进 行深 入研 究 , 采 用定性 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 结合的 方 法, 精 选成 长性 好且 估值 合理的 正股 所对 应的 可转 债, 并 在可 转债 估值 合理 的前提 下集 中投 资,以 分享 正股 上涨 带来 的收益 。 正股定 性分 析包 括行 业集 中度及 行业 地位 , 具 备独 特的核 心竞 争优 势和 定价 能力; 具备 中长期 持续 增长 能力 或阶 段性高 速增 长的 能力 ; 规 模效应 明显 ; 产 业链 分工 中占据 高端 环节 或 具 有产 业升 级潜 力; 从落 后 技术 向高 新技 术转 化, 从低 附加 值向 高 附加 值转 化, 从制造型 向创造 型转 化; 良好 的公 司治理 结构 , 优 秀、 诚 信的 公司管 理层 等。 定量 分析 包括盈 利能 力、 成长能 力、 运营 能力、 负 债水平 、 资 产重 置价 格、 市盈率 、 市 净率、 企业 价 值倍数 、 现 金流 贴现值 等。 可转债 估值 指标 包括 转股 溢价率 、到 期收 益率 、理 论价值 、隐 含波 动率 、Delta 值等。 ? 条款博 弈策 略 国内可 转债 通常 具有 赎回 条款 、 修 正条 款、 回售 条 款, 这些 条款 在特定 情况 下对可 转债 的投资 价值 有较 大影 响。 赎回条 款 , 赋 予发行 人提 前赎回 可转 债的 权利 , 如 发行人 行使 赎 回 权将抑 制可 转债 的上 涨空 间, 而放 弃赎 回权则 会提 高可转 债的 期权 价值 ; 修 正条款 , 赋予 发 行人向 下修 正转 股价 的权 利, 如 发行 人行 使修 正权 将有利 于提 升可 转债 的期 权价值 , 间 接推 动可转 债价 格的 上涨 ; 回 售条款 , 赋予 投资者 将可 转债回 售给 发行 人的 权利 , 是 对投 资者 的 保护 。 此 外因 增发或 分红 等也将 引起 转股 价格 的变 动, 对转 债价 格产生 不同 影响 , 本 基金 将 充分挖 掘各 条款 对可 转债 带来的 投资 机会 。 7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分阶段 投资 策略 由于各 项条 款的 设置 , 在 可转债 存续 的各 个阶 段, 可转债 的走 势随 市场 变化 会呈现 出与 股票市 场同 向或 相对 独立 的规律 。 在转 股期前 , 本 基金将 更关 注可 转债 的期 权性质 , 通过 比 较隐含 波动 率与 历史 波动 率分析 可转 债估 值的 合理 性, 进而 做出 相应 的投资 决策 。 转 股期 内, 本基金 将更 关注 正股 基本 面变化 、 可 转债 的转 股溢 价率以 及其 提前 赎回 条款 触发进 程, 投资 于正股 基本 面良 好、 转股 溢价率 相对 较低 的可 转债 ; 当 可转 债触 发提前 赎回 条款后 , 本基 金 将视情 况决 定卖 出债 券或 转换为 股票 。 ? 低风险 套利 策略 在转股 期内 , 可 转债 可以 按照约 定的 价格 转换 为普 通股, 因此 在交 易过 程中 将出现 可转 债与正 股之 间的 套利 机会 。 当转 股溢 价率 明显 为负 时, 买 入可 转债 的同 时卖 出相应 数量 正股 可以获 得价 差收 入; 当转 股溢价 率明 显为 正时 , 买 入正股 的同 时卖 出可 转债 也可以 获得 套利 价差。 因此 , 在 日常 交易 中, 本 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可 转债与 正股 之间 的对 比关 系, 适 时进 行套 利交易 ,增 强基 金组 合收 益。 ②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投 资策略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一 种附 认股权 证的 公司 债 , 上 市后 债券部 分与 认股 权证 部分 实行分 离 交 易。 在分 离交 易 可转 债纯 债 方面, 本基 金 将综 合分 析 其信 用状 况、 流动 性以 及 与利 率产品 的利差 , 以及 未来市 场利 率走势 , 在此 基础上 评估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投 资价 值, 并作 出相 应 的投资 决策 ;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认股 权证 , 本 基金 将利用 权证 定价 模型 分析 其合理 定价 , 结 合对应 正股 判断 在其 上市 后继续 持有 或卖 出。 (2)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除可转 债外 , 本 基金 可投 资的债 券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次级债 和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对于 此部 分的投 资 , 本 基金将 灵活 应用久 期管 理 策 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相 对价值 策略 、 骑 乘策 略、 信用债 投资 策略 和资 产支 持证券 策略 等多 项策略 ,在 合理 控制 组合 风险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① 久期 管理 策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变量 和宏 观经济 政策 进行 分析 , 预 测未来 市场 利率 走势 的变 化, 结 合基 金未来 现金 流,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标 久期 。 原 则上 , 预期 未来 利率 上升 , 可 以通过 缩短 目标 久期规 避利 率风 险; 相反 , 预 期未 来利 率下降 , 则 延长目 标久 期来 获取 债券 价格上 涨的 超额 收益。 ②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7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目标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的 合理 预期 , 调整 组合 期限结 构策略 (主要 包括 子弹式 策略、 杠铃策 略和 梯式策 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 债券间 进行配 置, 从短 、 中、 长 期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取收 益。 其中 , 子 弹式 策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的 到期 期限 集中 于收益 率曲 线的 一点 ; 杠铃 策略是 将组 合中 债券 的到 期期限 集中 于 两端; 而梯 式策 略则 是将 债券到 期期 限进 行均 匀分 布。 ③ 相对 价值 策略 相对价 值策 略包 括研 究国 债与金 融债 之间 的信 用利 差、 交 易所 与银 行间 市场 利差等 。 如 果预计 利差 将缩 小, 可以 卖出收 益率 较低 的债 券或 通过买 断式 回购 卖空 收益 率较低 的债 券 , 买入收 益率 较高 的债 券; 反之亦 然。 ④ 骑乘 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 各期 限段的利差情况,买 入收 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 对应 的期限债 券, 持 有一 定时 间后 , 随 着债券 剩余 期限 的缩 短, 到期收 益率 将迅 速下 降, 基金可 获得 较高 的资本 利得 收入 。 ⑤ 信用 类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的研 究 , 综合 分析 公司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等 发行 人所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和 状况、 发行 人所 处的 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 管理 水平 等 因素 后, 结 合具体 发行 契约 , 对 债券 进行内 部信 用评 级。 内外 部评级 的差 别与 经济 周期 的变化 、 信用 等 级的升 降都 会造 成利 差的 改变。 管理 人可 以通 过内 外部评 级、 利差 曲线 研究 和经济 周期 的判 断主动 采用 相对 利差 投资 策略。 ⑥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3、股票 投资 策略 (1)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参照目 前国 内其 他金 融品 种的投 资收 益, 我们 认为 参与新 股投 资将 是低 风险 、 高收 益的 投资品 种之 一。 本基 金作 为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将在 充分依 靠公 司研 究平 台和 股票估 值体 系 、 深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 值的 前提下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2) 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可适 当参 与股 票二 级市场 投资 ,增 强基 金资 产收益 。 7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股票投 资主 要采 用自 上而 下与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 定 性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 充分 借鉴 内部和 外部 研究 观点 , 动 态跟踪 行业 景气 度和 估值 水平, 优先 选择 具备 完善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和有效的激励 机制、明 显 受益于行业景 气提升、 根 据市盈率(P/E ) 、 市 净率(P/B )和折 现 现金流 (DCF )等指 标衡 量的估 值水 平相 对偏 低的 上市公 司。 4、权证 投资 策略 在确保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将 谨慎 地参 与权 证投资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权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同 时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追求较 高的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5、其他 衍生 工具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 在届时 相应 法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制订 符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略 , 同时 结合对 衍生 工具的 研究 , 在 充分考 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投 资。 (五) 投 资管 理的 基本 程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程序 ,强 调“ 投资 始 于研 究, 研究 创造 价值” 。 1、 研究 先行 (1)宏 观研 究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宏观 经 济的 前瞻 性研 究, 将有 利 于判 断经 济发 展的 大方 向, 把握 经济周 期, 分析 经济 政策 的导向 , 以 及对 证券 市场 的影响 , 从 而为 投资 决策 提供直 接、 准确 的战略 思路 和对 策。 宏观 经济研 究对 债券 投资 的影 响表现 在资 产配 置策 略、 债券组 合构 建 、 债券类 属配 置策 略和 个券 选择等 诸多 方面 , 债 券市 场的宏 观研 究重 点在 于对 利率政 策、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 的研 究, 同时市 场供 求关 系的 研究 也是债 券市 场宏 观研 究的 重要内 容。 (2)资 产配 置策 略研 究 积极有 效的 资产 配置 是降 低风险 提高 回报 的关 键要 素。 资产 配置 策略 研究 是在 对宏观 经 济进行 深入 分析 基础 上展 开的, 通过 宏观 经济 研究 把握未 来重 要宏 观经 济变 量的变 化趋 势 , 特别要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进 行深入 细致 分析 和预 测, 并在此 基础 之上 进行 基金 资产配 置, 确定 资产在 债券 、股 票、 现金 (包括 存款 )上 的投 资比 例。 (3)平 均剩 余期 限确 定和凸 性 管理 7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通过对 宏观 层面 进行 自上 而下的 分析 , 把 握未 来市 场利率 波动 趋势 , 确 定债 券资产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下 移 , 可以 适当 延长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以分享 债券 市 场 价格上 涨的 收益 ; 如 果预 期收益 率曲 线上 移, 则应 当适当 缩短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以 规避 债 券市场 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凸性管 理也 是债 券投 资取 得较好 收益 的重 要工 具, 如果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平 , 可 以提高 组合 凸性 , 以 便从 收益率 曲线 变平的 交易 中获 得超 额收 益; 预期 未来 收 益率曲 线变 陡峭 ,则 需要 降低组 合的 凸性 ,以 便从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的交 易中 获利。 (4)个 券研 究 个券研 究是 确保 投资 组合 取得超 额投 资回 报和 降低 风险的 基础 。 通过 对个 券相 对于收 益 率曲线 的低 估( 或高 估) 程度的 分析 ,结 合个 券的 信用等 级、 交易 市场 、流 动性、 息票 率 、 税赋特 征等 ,挖 掘价 值相 对低估 的个 券。 2、决 策机 制和 决策 过程 (1)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三级 决策 体系 下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 三级 决策体 系的 责任 主体 是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投资 研究 协调 小组 和基金 经理 。 决 策管 理的 原则是 集体 决策 、 分 层授 权、 职 责明 确和 运作规 范。 (2)决 策过 程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可分 为以下 几个 步骤 : ① 研究 发展部 和被 动投资 部金融工 程小 组向投 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提交宏 观经 济分析 报 告、 行 业分 析报 告、 利率 分析报 告、 市场 分析 报告 和数量 分析 报告 。 在 此基 础上, 研究 发展 部策略 小组 提交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及 资 产配 置建 议报 告, 基金 经理 提交 基金 组合 分 析报 告和 未来操 作建 议, 供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会 议讨 论。 ②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月度会 议讨论上 述报 告,并 形成 月度投资 决策 建议, 确定 以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控制 为核 心的 基金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计划 。 ③ 投资 研究协 调小 组在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决议的 框架 下提出债 券重 点类属 、重 点券种 、 股票( 新股 申购 、个 股精 选)配 置计 划。 ④ 根据 基金合 同、 决策会 议决议、 投资 研究协 调小 组建议和 本基 金投资 限制 ,构建 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⑤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决 策 实施 实行 全面 监控 。 ⑥ 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归 因分 析和 绩效 评估。 (3)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7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构建 过程主 要有 以下 几个 环节 : 资产 配置、 确定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目标、 制定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方 案、 选择 交易 场所 确定类 属资 产投 资比 例、 选择债 券 品 种 。 ① 资产 配置 首先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环 境、 利率 趋势 和所 管理资 产的 特性 进行 分析 确定战 略资 产配置 , 即 确定 投资 债券 与现金 的配 置比 例, 旨在 提高流 动性 管理 的效 率和 调控整 体资 产的 风险暴 露程 度。 在债 券投 资的资 产配 置方 面重 点关 注利率 风险 的暴 露程 度、 市场的 流动 性和 所管理 资产 的特 性以 及货 币市场 的资 金供 求状 况。 ② 确定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目 标 通过利 率预 测策 略即 在分 析宏观 经济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和 资金 供求 状况 的基础 上 , 根据本 债券 基金 的特 殊性 质, 结 合对 利率 及其 结构 的分析 与判 断, 确定 债券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目 标。 ③ 制定 组合 方案 通过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借助 于数量 模型 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及 其变 动的 方向 和大小 进 行分析 和判 断 ,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可能 出现 的平 行、 旋转和 蝶式 移动 等变 动形 式及其 组合 , 在 平均剩 余期 限目 标确 定的 基础上 , 将 基金 资产 合理 分配在 长、 中、 短期 债券 上, 形 成组 合方 案。 ④ 确定 类属 配置 通过对 收益 率、 流动 性、 信用风 险和 风险 溢价 、 以 及回售 等因 素的 综合 评估 , 针对 不同 期限的 品种 ( 指长、 中、 短期) 和 不同 类型 品种 ( 指零息 债、 固 息债 和浮 息 债以及 各类 含权 债券) 合理 分配 债券 组合 中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等债 券产 品的 比例 。 ⑤ 选择 债券 品种 在上述 约束 机制 下, 最后 通过对 个券 的相 对价 值、 品种期 限集 中度 、 信 用等 级、 市 场流 动性等 指标 的分 析, 组建 一个有 效的 债券 组合 。 (4)股 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基金 经理 根据 决策 会议 决议、 投资 协调 小组 行业 配置建 议和 基金投 资限 制, 谨慎 地进 行新股 和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 (5)组 合调 整 投资组 合构 建后 由于 客观 条件的 变化 , 可 能需 要定 期或不 定期 进行 组合 调整 。 调整 的原 因主要 包括 :资 产配 置方 案发生 变化 、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目标 变化 、品 种选 择变化 等。 8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6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30%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10% 。 天相可 转债 指数 是以 沪深 两市所 有可 转债 的交 易价 格, 按发 行公 司公 告的 实际 未转股 规 模帕氏 加权 计算 ,反 映两 市可转 债的 总体 走势 。天 相可转 债指 数的 基期 为1999 年12 月30 日, 是国内 较早 编制 的可 转债 指数。 中 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是综 合反 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 短融 整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能 够比 较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 变动趋 势。 沪深300 指数是 由上 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授权,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开发 的 中国A股市 场指 数, 它的 样本 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其 成份 股票 为中国A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 强、流 动性 高的 股票 ,能 够反映A 股市 场总 体发 展 趋势。 将来如 有更 合适 的指 数推 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基 金的 比较 基准 或其 权重构 成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一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及时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的 风险 水平 和预 期收 益都要 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 风险 和中等 收益 的品 种。 (八) 投资 限制 1、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 展期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8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对可转债(含 分 离 交 易可 转债) 的投 资比例 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80% ; 股票 、 权 证等 非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20% ;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期限 在 一年期 以内 的定 期存 款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1 )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7 年4 月19 日复 核 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8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 资 40,196,880.00 13.63 其中: 股票 40,196,880.00 13.6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6,377,014.84 80.13 其中: 债券 236,377,014.84 80.1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978,876.75 5.7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448,709.07 0.49 8 合计 295,001,480.66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579,880.00 11.7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4,885,000.00 2.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92,000.00 1.3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540,000.00 1.4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8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196,880.00 16.52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000858 五 粮 液 100,00 0 4,300,000.0 0 1.77 2 002008 大族激 光 160,00 0 4,203,200.0 0 1.73 3 002456 欧菲光 100,00 0 3,786,000.0 0 1.56 4 600018 上港集 团 600,00 0 3,540,000.0 0 1.46 5 600809 山西汾 酒 120,00 0 3,514,800.0 0 1.44 6 600685 中船防 务 100,00 0 3,343,000.0 0 1.37 8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600704 物产中 大 300,00 0 3,192,000.0 0 1.31 8 000801 四川九 洲 271,00 0 3,165,280.0 0 1.30 9 600820 隧道股 份 300,00 0 3,135,000.0 0 1.29 1 0 300207 欣旺达 200,00 0 2,500,000.0 0 1.03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5,990,400.00 6.5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1,202,243.00 4.6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09,184,371.84 85.9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 0 合计 236,377,014.84 97.16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132004 15 国盛 300,000 29,058,0 11.94 8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B 00.00 2 110032 三一转 债 240,600 26,721,0 36.00 10.98 3 132006 16 皖新 EB 239,580 26,020,7 83.80 10.70 4 110033 国贸转 债 180,000 20,683,8 00.00 8.50 5 113009 广汽转 债 161,300 19,533,4 30.00 8.03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无。 10.2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无。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的 , 8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也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投资 于超 出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 股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2,827.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59,659.66 5 应收申 购款 296,221.8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48,709.07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1 123001 蓝标转 债 337,018.80 0.14 2 128010 顺昌转 债 912,899.70 0.38 3 128013 洪涛转 债 2,257,215. 00 0.93 4 113010 江南转 债 6,568,800. 00 2.70 5 110035 白云转 债 7,336,193. 20 3.02 6 110030 格力转 债 10,748,000 .00 4.42 7 110031 航信转 债 14,668,020 6.03 8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00 8 113009 广汽转 债 19,533,430 .00 8.03 9 110033 国贸转 债 20,683,800 .00 8.50 10 110032 三一转 债 26,721,036 .00 10.98 11 132001 14 宝钢 EB 2,152,400. 00 0.88 12 132002 15 天集 EB 7,972,120. 80 3.28 13 132003 15 清控 EB 10,679,006 .50 4.39 14 132004 15 国盛 EB 29,058,000 .00 11.94 15 132005 15 国资 EB 3,009,441. 00 1.24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前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8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 低收 益。基金 的 过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 止时 间 2016 年 12 月31 日)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 安 可转 债债券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4.00% 0.44% -7.33% 0.53% 3.33% -0.09% 自 2012 年1 月 1 日 起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 7.92% 0.49% 4.12% 0.32% 3.80% 0.17%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 -11.68% 1.21% -1.05% 0.50% -10.63% 0.71%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 78.14% 1.55% 40.54% 0.73% 37.60% 0.8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 -3.62% 2.83% -11.66% 2.04% 8.04% 0.79% 自 2016 年 1 月 1 -25.78% 1.09% -6.45% 0.53% -19.33% 0.56% 9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日 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 华 安 可转 债债券 B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20% 0.44% -7.33% 0.53% 3.13% -0.09% 自 2012 年1 月 1 日 起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 7.62% 0.49% 4.12% 0.32% 3.50% 0.17%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 -12.12% 1.21% -1.05% 0.50% -11.07% 0.71%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 77.37% 1.56% 40.54% 0.73% 36.83% 0.83%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 -4.04% 2.83% -11.66% 2.04% 7.62% 0.79%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 -26.01% 1.09% -6.45% 0.53% -19.56% 0.56%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9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 抵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9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9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应分 别 计算 和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9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9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向 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 有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9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工 作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 9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其中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B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 次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择 取 得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本 基金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对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选 择采 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一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资金 将按分 红实 施日 (具 体以 届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同一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费 。 同 一投 资人 持有 的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选择 一种 分红 方式 , 如 投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则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式 为准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9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 由于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 润不 同 , 基 金管理 人可 相应 制定 不同 的收益 分配 方 案。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 9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本基金 从 B 类基 金资 产中 计提的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7%÷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10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 B 类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5%÷ 当年 天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销 售服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律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10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 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10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人和 其他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 简 称“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 遗漏 ;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10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基 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 每 周公 告一次 A/B 类基金 份 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分 别披 露开 放日 A/B 类基 金份 额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A/B 类 基金 份额 所对应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10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代 销机 构;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10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10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 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证 券市场,证 券市场的价格 可能会因为 国际国内政治 环境、宏观 和 微观经 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投资 者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变化 而波 动 ,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货币政 策、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 市 场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产生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国 家经济、各个 行业及上市 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呈周期 性 变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走势 。 3、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指由于利 率变动而导 致的证券价格 和证券利息 的损失。利率 风险是债券 投 资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息 票 利率、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指发行人 是否能够实 现发行时的承 诺,按时足 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信用 风 险主要 来自 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一 般认 为: 国债 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 为零 , 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确 定 , 信 用等 级的 变化 或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债 券收益 率的变 化都 会迅 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的收益有 时又被称做 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 的利率水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 因 未来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而引 起给 定投 资策略 下再 投资 收益 率的 不确定 性为 再 投资风 险。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 使 其购买 力下 降。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 的影响,如经 营决策、技 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发 、 10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高级专 业人 才流 动、 国际 竞争加 剧等 风险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发 展前 景产 生变化 , 其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下 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预 期 的投 资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 收 益水平 。 这种 风险可 能表 现在基 金整 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上 , 例如 资产配 置 、 类属配 置不 能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 也可 能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 选择 不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券市场与 国际市场的 接轨,各种国 外的投资工 具也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 投 资工具 在为 基金 资产 保值 增值的 同时 , 也 会产 生一 些新的 投资 风险 , 例 如可 赎回债 券所 带来 的赎回 风险 , 可 转换 债券 带来的 转股 风险 , 利 率期 货带来 的期 货投 资风 险等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的 投资产 品的 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错 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的证券市 场流动性风 险主要表现在 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 本 很高 ; 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 或变现 成本 很高 ; 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投资 者大 额 赎 回的风 险; 证券 投资 中个 券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些 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1、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 证 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市场 行情 、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 因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 证券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匀 , 存 在个 券和 个股 流动性 风 险。 由 于流 动性 存在差 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券或 个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者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 股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或 个股 停牌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10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本 基 金 重 点投 资于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 券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 债券 。 宏观 经济 、 财政政 策和 货币 政策 等的 变化都 可能 引起 债券 市场 的波动 。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避 免债券 市场 的 系统性 风险 。 2、 我 国可 转债 市场 起步 较 晚, 可转 债市场 容量 较小 , 可选择 投资 品种 较少 。 另 一方面 , 我国投 资者 对可 转债 市场 认知度 较低 , 可 转债 市场 交易活 跃程 度不 高, 成交 量的不 足和 不稳 定将可 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 3、 可转 债包 括了 回售 条款、 赎回 条款 和转 股价 格修正 条 款等 众多 远比 普通 债券 和 股票 复杂的 条款 ,对 可转 债相 关条款 的忽 视可 能带 来一 定的投 资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开 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付赎 回的需求, 在 管理现 金头 寸时 , 有 可能 存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 风险 。 此 外, 本 基金也 可能 由于 向投 资者 分红而 面临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 等技术保障系 统或信息网 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3、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 将随着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 , 若是由于投资 者的连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 被迫抛售债券 和股票以应 付基金赎回 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而 连续出现巨额 赎回,并导 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 出 现困难 ,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5、 其它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有遭受损失 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 基 10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 金的 正常申 购和 赎 回的风 险。 11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 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更 基 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 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11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布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1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11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11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11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确 保 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 书。 11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6.12.22 2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参 加中国 农业 银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6.12.28 3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邮储 银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6.12.28 4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开 通并参 加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6.12.28 5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苏 州银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6.12.28 6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加 烟台 银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2016.12.30 11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站 7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济安 财富为 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1.11 8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泰诚 财富为 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1.18 9


华安可 转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年第4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1.20 10


华安可 转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7年第1号)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1.26 11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北京 肯特瑞 为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2.08 12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延长 工行直 联结 算方式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2.13 13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朝阳 永续为 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2.22 11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华安基 金关于 参加平 安银 行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2.22 15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华阳 众惠为 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3.02 16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华 夏财 富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3.21 17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电子 直销 平台延 长“微 钱宝” 账户 交易费 率优 惠活动 时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3.28 18


华安可 转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3.28 19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参 加广发 证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3.30 20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3.30 21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上海 证券报 》、 2017.04.06 12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增 加通华 财富为 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2


华安基 金关于 参加华 宝证 券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4.12 23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4.22 24


华安可 转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年第1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4.24 2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微 钱宝 ” 快速取 现服 务升 级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4.25 26


华安基 金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 的风险 提示 性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4.25 27


华安基 金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 的风险 提示 性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4.26 28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中原 银行为 销售 机构并 参加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2017.04.27 12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9


华安基 金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 的风险 提示 性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4.27 30


华安基 金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 的风险 提示 性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4.28 31


华安基 金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 的风险 提示 性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4.29 32


华安基 金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 的风险 提示 性公告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5.03 33


华安基 金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 的风险 提示 性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5.04 34


华安基 金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 的风险 提示 性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5.06 35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延长 工行直 联结 算方式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公 司 2017.05.10 12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站 36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武汉 伯嘉为 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5.17 37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中民 财富为 销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6.07 38


华安基 金关于 参加上 海农 商行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 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6.07 12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12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2017 年 8 月 5 日 12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转 让、 申请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 B 类基 金 份额由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分配 的 数量将 可能 有所 不同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12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换代 销机 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12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12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1.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 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12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 13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 低赎 回 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13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提 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13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在符 合会 议 通知载 明形 式的 前提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 册登记资料 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 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 13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至少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 人公 告。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 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开 日期 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13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13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3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决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13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13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3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二 期 31 -32 层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8 号 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4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1) 基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重 点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债券 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 期以 内的 定 期存 款等。 本 基金 可参 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 新股, 也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2)本 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中对 可 转债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80% ; 股 票、 权证等 非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2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4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 期; (4)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其中 对可 转债 (含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80% ; 股票 、 权 证等 非固 定收益 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20% ;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6) 本基金 持有 的期 限在 一 年期以 内的 定期 存款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2)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基金 的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上述 标 14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准。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 定。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当 限制 ,不 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但应 将调 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14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规 规 定。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 通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 定 期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 余期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144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 关 规定,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采取 合 理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书 14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面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3.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4.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整地 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 基金托管人 对因为基金 管理人投资产 生的存放 或 存管在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 构的基金 资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 保证 金账 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金 资产 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14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 管和 使用。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14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 财产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 告 。本 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应分别 计算 和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148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2.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14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 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15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赔 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15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 制及复 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八)基金管理人应 每季 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 和编制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六、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15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