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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鑫回报混合A(004067)

中融鑫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中融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次)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 
重要提 示 
 
中融 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2016年
11 月30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准 予 中 融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939 号)的 注册进行募集。 本 基金基金合
同 于2016年12月22日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混
合 型基金, 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 但低于股票
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
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一
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
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6 月2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 未 经 审 计 ) 。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8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8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4 第 一部 分


绪 言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中融 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 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中融 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融 鑫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融 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中融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 修 订 ,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1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 根据认/ 申 购费 用、 赎 回费用 、销 售服 务费 收 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42 .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 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3 .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5 .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1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融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占 注册资 本 的 51% , 上 海融 晟投资 有限 公司 占注册 资本 的 4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85003333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 1998年7月至2013年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 自2015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湖南工程学院担任 教师。 1998年7月至2001年8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销经理。 2003 年7月至2016年8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历任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6 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于长江商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技投资有限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 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西安 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 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 2002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 拥 有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任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学 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京大 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洋律 师事务所。2013年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1993 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湖南工程学院担 任教师。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 在 振 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产 品 部 营 销 经 理 。 2003 年7月至2016 年8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 历 任 市 场 开 发 部 执 行 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 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9月加入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 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1996 年8月至2004年6月任沈阳诚浩证 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年6月至2015年12月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市场管理部总监。 2015年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 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2013 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2014年12月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 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1990 年10月至 1999 年5月曾任哈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年5月至2003年3月曾任中植集 团 驻 哈 办 会 计 ;2003 年3 月至2006 年2 月 曾 历 任 哈 尔 滨 盟 科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理、 主管会计; 2006 年2月至2016 年3月任职于 中融国际信托, 历任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财务总监、 财 务管理部总经理、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16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6年6月起至今 任公司副总经理。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涛先生, 中国国籍,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 博士研究生学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7年。2010 年4月至2011年9月曾任华西证券有限 公 司 研 究 所 高 级 研 究 员 、2011 年10 月至2012 年12 月 曾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投资部投资经理;2013年1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 理 ,于2017年1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沈潼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 研究生学历, 商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9年。 2007年7月至2014年11 月曾任职于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 2014 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收投 资部基金经理 ,于2017 年2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经理杨 凯先生; 常设 委员研究部黄震先生 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易海波先生、 总经理助理方斌先生、 总经理助 理 王启道先生、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 固收投资部秦娟女士、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 生、策略 投资部田刚先生、国际业务部付世 伟 先生、创新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3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售 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4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5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 、 风险管理部, 两部 门保持 独 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 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 础上,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合规 部 、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 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向董事 会和董事 会 下设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控 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设等 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 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律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合 规 控 制 标 准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6 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 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 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 责 任 , 并 负 有 对 岗 位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自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 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效的 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 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法律 合规部 落实 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司 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内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7 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8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 平均年龄30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 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 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 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 务的 风 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 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0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 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1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 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 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 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2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3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郭丽苹 、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 直销电子交易 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移 动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4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4)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5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 电话:95587/4008-888-108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95521 (1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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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马焮 客服电话:400-6650-999 (1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 :95310 (1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 :95584/4008-888-818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7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 :021-33389888 (1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服电话 :95390/400-898-9999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 :4000-188-288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0985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8 客服电话 :95579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2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 :010- 65051166 (22)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 :95517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9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2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莲 客服电话 :95564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2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 :徐璐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2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0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 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 鹤年


客服电话:400-619-8888 (3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3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 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3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010-5350964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1 (33)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 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3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 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杜娟 客服电话:400-001-8811 (3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栋202室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2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层 法定代表 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韩爱彬 (3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3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105885 (41)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4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3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4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4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 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葛亮 (4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176 联系人:张麟琳 客服电话:400-928-2266 (46)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4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4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 :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4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 :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5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5 联系人 :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5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 :吴翠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5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 :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5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5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电话:010-58527835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6 联系人 :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5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幢A2208 室 法定 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 :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5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 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 :021-50583533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5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 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58)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 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59)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7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 :021-20530224 联系人 :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6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61)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62)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联系人 :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63)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 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 室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8 法定代表人 :孙 方厚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 :李军 客服电话:400-699-0071 (6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 :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6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6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6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39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6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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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 、2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 人:陈太康 电话 :021-68757102 联系人 :李天雨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8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 层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4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81)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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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电话:0731-84409106 、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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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其 他 机 构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33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 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 座15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 021-5877 3177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43 传真: 021-5877 3268 联系人: 张兰 经办律师: 张兰、梁丽金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 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44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募 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已于2016年11 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2939 号文注册。 二 、基 金类别 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6 年12月20日。 四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 A 、C 两类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而认购、 申购 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认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调 整认/ 申购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限制 及规 则,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水平、 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等,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45 五 、募 集方式 及 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 、募 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七 、认 购时间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 认 购的数 额限 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 认购款项,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其 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认 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认购A 类基 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 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 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 ,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300 万元 0.80%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46 300万元(含)-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 基金 份额 0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费 由投 资 人承 担 。基 金 认 购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 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 的认购费 率为1.20% 。 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元, 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47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 的基金份额为9,886.42 份。 例2: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 +5)/1.00=10,00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 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5元,可得到10,005 份基金份额。 十 一、 认购的 方法 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二、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三、 募集期 内募 集资金 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48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25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 、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4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是 指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1月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决定 本 基金 的 总规 模 限额, 但 应最 迟 在新 的 限额实 施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0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T+2日 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到 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未生效, 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1 1 .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单笔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和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定金额费率 的 申 购 除 外 ) ; 投 资 者申 购C 类 基金 份 额 不 收取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该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2 Y <7日 1.50% Y <30日 0.50% 7日≤Y <30 日 0.75% 30日≤Y <1 年 0.50% Y ≥30日 0 1年≤Y <2年 0.25% Y ≥2年 0 (注:Y :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 对 于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6个 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注:1个月=30日)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 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3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1: 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 份基金份额。 例2: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500=43,478.26 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43,478.26 份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 额 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4 基金财产。 例3: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3个月, 赎回适用费 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50%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本 基 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 位 四 舍 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 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人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人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 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5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停止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 构或登记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6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本金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 项 之 外 的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7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 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8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告 。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59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 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 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 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 –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从 宏观面、 政策面、 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研判国内 外经济发展趋势,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市 场 实 际 的 变 化 适 时 进 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投资于具备稳定内生增长、 能给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0 股 东 创 造 经 济 价 值 的 股 票 。 基 金 将 以 超 额 收 益 为 目 标 , 利 用 “ 多 因 素 选 股 模 型 ” , 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上市公司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成长 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挑选出优质个股,构建核心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 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析 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综 合 考 虑 安 全 性 、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券 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 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衍 生 品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束 , 合 理 利 用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 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 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 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用股指 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险、 提高 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 水平。 管理人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 流动性、 隐含波动率水平、 套期保值的稳定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 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1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利 用 权 证 以 及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 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 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 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类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 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过对 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 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四、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2)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2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7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3 8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9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 (11 ) 项以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6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 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固 定 利 率 国债为样本,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业绩基准。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或者本基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本 基 金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5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7 年7月1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0,730,200.00 5.21 其中:股票 30,730,200.00 5.2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73,177,000.00 63.28 其中:债券 373,177,000.00 63.2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500,000.00 1.1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77,643,189.08 30.12 8 其他资产 1,638,584.36 0.28 合计 589,688,973.4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6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73,000.00 0.9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048,000.00 1.2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政业 6,813,000.00 1.1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5,184,200.00 0.88 J 金融业 6,012,000.00 1.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730,200.00 5.22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90 中国中铁 800,000 7,048,000.00 1.20 2 601006 大秦铁路 900,000 6,813,000.00 1.16 3 601288 农业银行 1,800,000 6,012,000.00 1.02 4 600887 伊利股份 300,000 5,673,000.00 0.96 5 600637 东方明珠 230,000 5,184,200.00 0.8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6,708,000.00 13.02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76,708,000.00 13.0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99,000.00 0.51 8 同业存单 293,470,000.00 49.81 9 其他 - - 10 合计 373,177,000.00 63.3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08076 17 中信银行CD076 1,000,000 97,840,000.00 16.61 2 111717067 17 光大银行CD067 1,000,000 97,840,000.00 16.61 3 111794217 17 广州农村商业银 1,000,000 97,790,000.00 16.60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8 行CD050 4 170301 17 进出01 400,000 39,828,000.00 6.76 5 160213 16 国开13 400,000 36,880,000.00 6.26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69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08.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94.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20,481.8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38,584.3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0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 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6 年12 月22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收 益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中 融鑫 回报混 合 A 净值 表现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1.45% 0.05% 1.91% 0.21% -0.46% -0.1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6 年 12 月 22 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1.52% 0.04% 1.66% 0.21% -0.14% -0.17% 中 融鑫 回报混 合 C 净值 表现 阶段 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0.85% 0.02% 1.91% 0.21% -1.06% -0.1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6 年 12 月 22 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0.92% 0.02% 1.66% 0.21% -0.74% -0.19%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1 注: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期 , 截 至本 报 告期末 仍在 建仓 期内 。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2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4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 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6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 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7 、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8 .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 值程序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5 1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6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7 3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不可抗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79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1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4-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4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定 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5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6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7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8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89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 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从而遭受损 失的风险。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0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股票市场 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 信用评 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1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四 、操 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 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券 风 险 , 在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能 够 完 全 跟 随 或 超 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是 对 某 一 经 营 实 体 的 利 益 要 求 权 , 而 是 对 基 础 资 产 池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础 资 产 池 现 金 流 与 对 应 证 券 现 金 流 不 匹 配 产 生 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2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 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 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因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使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发 生 变 化 的 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 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 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4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6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7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8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资 金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99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0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每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1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 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变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2 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3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4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5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序 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6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7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8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09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1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 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0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 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 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2)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1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2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7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8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9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 (11 ) 项以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如 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3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4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5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6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壹拾壹亿伍仟万 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7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 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 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为0% –95%,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8 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b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d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f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0 %; g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j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k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n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19 I.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II.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III.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IV.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V.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I.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VII.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VIII.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IX.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O、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p、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除第 (k) 项以外,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0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须经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 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1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 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 市证 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2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3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4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5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6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7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8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 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 收入。 (8)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29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30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31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就本托管协议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32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注册或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 金管 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有 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接 管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由 之日 起30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 金财 产 之前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33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3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以 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 意 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账 户 交 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 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了24 小 时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和 网 上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客 服 专 员 在 工 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各 种 直 销 交 易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直 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 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 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等 方 式 提 供 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定 期 发 送 其 他 资 讯 , 以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为 更 好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沟 通 , 客 服 专 员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为 基 金 份 额 持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35 有人解答 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 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以 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 ;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 理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 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3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2016 年12 月22 日至2017 年6 月22 日 ,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 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中融鑫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2016 年 12 月 23 日


2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南 京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含 本基金 3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东 海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含 本基金 4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经理变 更公告 2017 年 1 月 7 日 含 本基金 5 中融鑫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开放日 常 申购、赎 回、 转换、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公告 2017 年 1 月 7 日


6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经理变 更公告 2017 年 2 月 18 日 含 本基金 7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变 更基金经 理公告 2017 年 2 月 24 日 含 本基金 8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深 圳盈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 4 月 19 日 含 本基金 9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北 京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 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并调 整 交易金额 下限 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10 日 含 本基金 10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国 都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1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武 汉市伯嘉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 及开通定 投、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 年 5 月 17 日 含 本基金 12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民 生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22 日 含 本基金 13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天 津国美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 6 月 2 日 含 本基金 14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大 有期货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 投、转换 业务并 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 6 月 16 日 含 本基金 15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上 海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6 月 20 日 含 本基金 16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注 册资本 的公告 2017 年 6 月 22 日 含 本基金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3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13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 融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件 (二 ) 《中融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中融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中融 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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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