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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现金添利(00270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七年 八 月 5-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银现 金添利货 币 市场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 金” ) 经2016 年4 月12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759号 文注册 。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 有 风 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别风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
金 投 资所 产生 的 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 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 金 投 资 人应 当 充 分了解 基 金 定 期定 额 投 资和零 存 整 取 等储 蓄 方 式的区 别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是引 导 投资 人 进 行长 期 投资 、 平均 投 资 成本 的 一种 简 单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并 不 能规 避 基金 投 资 所固 有 的风 险 ,不 能 保 证投 资 人获 得 收益 , 也 不 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 开
放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
金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5-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值 高 低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 金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
行 负担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6 月2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 一部分 绪 言 .................................................................. 4 
第 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5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9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1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 32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4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55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56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60 
第 十四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62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64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65 
第 十七部 分 风险 揭 示 ........................................................... 71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73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75 
第 二十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76 
第 二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77 
第 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项 ................................................... 80 
第 二十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81 
第 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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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招 募 说 明书 ”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与 《 民
生加银 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5-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 现 金添 利货 币市场 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现 金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 现 金添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指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指 《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5-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 对象以买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7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9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指 以 最近 7 日(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 益
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资产配置部、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
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 综合管理部、国际业务部(筹) 。 
基 金 管理 情况 :截 至2017 年6月22 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42 只
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5-1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 加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
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5-1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总经理、
党委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秘书、宣传处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行副行长;2000 年至2012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
部 处 长、 董事 会战 略发展 与 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办公 室 处长 ;2012 年2 月加 入 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 学 士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高级 经 理 ,
JP Morgan 资 产 管理 亚洲 业 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理 的 首 席 执
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
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
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5-1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立 董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 年7 月 起至 今, 先后 曾任北 京 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
委委员。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 士 、 香 港 特 许 公 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研究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股权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创新
业务部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
金 融 创新 部经 理、 总裁助 理 、副 总经 理等 职。2012 年 加入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产品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5-1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务部总经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机构一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督察长,简历见上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文君女士: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自 2007 年至 2011 年 在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担 任 交 易 员 职 务 , 自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8 月在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 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在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一职, 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6 年 1 月在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一职。 2016 年 1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 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至今 担任 民生 加 银腾 元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2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由 9 名 成员组成。由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 委员,现任监事、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 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 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5-1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一部总监; 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 遵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5-1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 限制等全 权处 理 本 基金 的投 资。 5 、 本 基金管 理人不 从 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5-1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采取 有 效措施, 保证 基 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部控制制度由 公 司 章 程 、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项具体 业务规则 等部分组成。 5-1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须 覆盖 公司 的各项 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岗 位 ,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适用 的内控 程 序 ,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 衡 。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5-1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 司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 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5-1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授 权控 制是 内部控 制 活动 的基 本要 点,它 贯 穿于 公司 经营 活动的 始 终 。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授 权 书须 明确 授权 内容和 时 效 ,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5-2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 )投资决策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 理制 度, 在设 定的风 险 权限 额度 内进 行投资 决 策 。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交易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2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基 金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 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 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2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应充 分 考虑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 定性 和可扩 展 性 ,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 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5-2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 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 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5-2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 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 年来,兴 业 银行始终坚 持 “真诚 服 务,相伴成 长 ”的经 营 理念, 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 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538.5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总行设资产 托管部, 下 设综合管理 处、市场 处 、委托 资 产管理处、科 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 理及产品研发 处、期货 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5-2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 放式基金1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442.02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 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 业 监管规章和 行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 金托管业 务 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 由兴业银行 审计部、 资 产托管 部 内设稽核监察 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行审 计 部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 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 工作,具 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基 金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 任应落实 到每一业务部 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同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 控目标,内部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有前 瞻性,并 应当根据国家 政策、法 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 进行相应 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 应当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 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 控制存在 的问题应当能 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 5-2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 点;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 必须按照 “内 控优先 ” 的原则,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 并 按 规 定 对 违 反 制 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 控。 5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 案:制定 完 备的《应急 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建 立异地灾 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负有对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行 使 监督权的职 责。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 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 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 以及其他 有关基金投资 和运作 的 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2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 定,或 者 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 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 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2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二、 基金 登 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 律 师: 黎明、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5-3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 人 :孙睿 四、 审计 基 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吴翠蓉 5-3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 金 由基 金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6 年4 月12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 759 号文注册 。 二、 基金 类 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货币市场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 发售募 集期共 募集200,027,062.03 份 基金份额 ,募集 有效认 购户数为 231 户。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正式 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3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利后果 。 5-3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 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 费)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每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均 为 100 份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 申购、 赎回费用 本基金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 申请 ,对超过 1% 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 七、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5-3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申购金额 1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00 元);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0 份。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当日净收益待结转份额为正或该笔 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当日收益 为负时的损益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不足抵扣负收益部分(如适 用) 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时 , 赎 回 金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份 额 ×1.00- 不 足抵扣负收益部分(如适用) 赎回费=(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上的 赎 回 份 额 ×1.00- 不 足 抵 扣 负 收 益 部 分 (如适用) ) ×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当不适用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当日净收益结转的份额为 100 份(折合 1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5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0,000 份。 (2)全部赎回 5-3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 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当日净收益结转份额×1.00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当日净收益结转份额×1.00 赎 回 费 =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以上的 赎 回 份 额 ×1.00+ 当 日 净 收 益 结 转 份 额 × 1.00 )×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当不适用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当日净收益结转份额为 43 份(折合4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00 元。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0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5-3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度绝对值0.5%时。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8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5-3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3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具 体 可 参 照 巨 额 赎 回 中 关 于 延期办 理、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规则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5-4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4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类证券 ,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力求在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势、货币财政政策变动等因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科学预计未来利率 走势,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 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 根据 宏观 经济 走势、 货 币政 策、 短期 资金市 场 状况 等因 素对 短期利 率 走 势 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 )利 率分 析通 过对各 种 宏观 经济 指标 、资金 市 场供 求状 况等 因素的 观 察 分 析,预测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2)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调整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会出现上升时,适度缩 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5-4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 策略 指在 各类 短 期金 融 工具 如央 行票 据、国 债 、 企 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个类别金融工 具政策倾向、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 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 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 、 个券 选择 策略 选择个 券 时, 本基 金将 首先考 虑 安全 性, 优先 配置央 票 、 短 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此外,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 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基金将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在此基础上,找出收益率 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 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 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阶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 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 市场 套利 。短期 资 金市 场有 交易 所市场 和 银行 间市 场构 成,由 于 其 中 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 金 面 、 短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 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 品种 套利 。由于 投 资群 体存 在一 定的差 异 性, 对期 限相 近的交 易 品 种 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 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 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 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 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5-4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 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 理人的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到投 资研究的关键环节中,群策群力,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 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主要依靠严格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来开展工作,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审议基金的绩效和风险、 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 行。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 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 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础上,对其 分工的行业和发债主体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 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发债 主体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发债主体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 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5-4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 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 成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 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 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 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 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 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 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 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 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 变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 本 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 以公告。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5-4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超过240 天; (2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机 构 发行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 为 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 固定 期 限银 行存 款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5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银 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 具有 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 单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 (9 )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低于5%; (10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 )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 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本基 金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5-4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9 ) 、 (11 )项以外,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已 进入 最后 一个利 率 调 整 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4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责5-4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剩余 期限 +债 券正 回 购×剩 余期 限) /(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 产 —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责+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资产 ×剩 余存 续期限-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 的 负 债×剩 余存 续期 限+ 债 券正回 购× 剩余 存续 期 限 )/ (投 资于 金融 工 具产生 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 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 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 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 款、清 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金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 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 业 存单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 限 以计 算日至 协 议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是 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日 为 止 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4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回 购( 包括 正回购 和 逆回 购)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 至 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剩 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票 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 回购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该基 础 债 券 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 返售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 至 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 ,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5-5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7,764,865,655.75 75.87 其中:债券 7,764,865,655.75 75.8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38,179,767.27 5.2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904,088,333.81 18.60 4 其他资产 27,665,621.02 0.27 5 合计 10,234,799,377.8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8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金额(元)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759,835.36 29,759,835.3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120 天”,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5-5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7.42


0.2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8.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38.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30.2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6.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06 0.29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6,824,899.94 5.0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6,824,899.94 5.0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46,407,103.88 9.2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301,633,651.93 61.77 8 其他 - - 9 合计 7,764,865,655.75 76.1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5-5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609508 16 浦发CD508 12,700,000 1,257,226,773.91 12.32 2 111615246 16 民生CD246 10,000,000 988,852,641.71 9.69 3 111617321 16 光大CD321 8,000,000 791,816,230.72 7.76 4 111609501 16 浦发CD501 6,700,000 663,425,040.68 6.50 5 111695429 16 宁波银行 CD157 6,000,000 599,018,716.07 5.87 6 111695544 16 宁波银行 CD160 5,000,000 498,750,549.74 4.89 7 111616179 16 上海银行 CD179 4,000,000 397,267,642.38 3.89 8 041652025 16 三峡CP001 3,500,000 347,929,922.58 3.41 9 111790319 17 上海农商银行 CD014 3,300,000 325,624,925.21 3.19 1 0 011698830 16 广州金融 SCP001 3,000,000 299,681,553.99 2.94 7、 “影子定价 ” 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38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3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045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5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基金计价方法的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 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7,665,621.02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7,665,621.02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5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度 1.4134% 0.0022% 0.7138% 0.0000% 0.6996% 0.0022% 2017 年 (2017 年1 月1 日至 3 月31 日) 0.9614% 0.0007% 0.3329% 0.0000% 0.6285% 0.0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2016 年 6 月 22 日至2017 年 3 月31 日) 2.3884% 0.0024% 1.0467% 0.0000% 1.341729% 0.0024%


5-5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5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二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 法 ” ,即 计价对 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按 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负 偏离 度 绝 对 值 达到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 达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 以内 。 当负 偏 离 度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 备金 或 者 固 有 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将 负偏 离 度 绝对值 控 制在 0.5% 以 内。当 负 偏 离 度绝 对 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 法对 持 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5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 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 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每万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是按 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日 已 实 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7 日( 含节 假日)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 数点后 4 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5-5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5-5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5-6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三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 提。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05% ÷当年天数 5-6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01%的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 给登记机 构,由登记机 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5-6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时,为投资 人记正收 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 小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 方 式,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获得 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 时,其当 日净收益大于 零,则为 投资人增加相 应的基金 份额,其当日 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 资人基金份额 不变,基 金管理人将采 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 金净收益小于 零 ,若当 日净收益小于 零,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若 投资人全部赎 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 益为负值,则 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款中 扣除;投资人 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时, 当日净收 益大于零或其 剩余的基 金份额足以弥 补其当日收益 为负时的 损益时,不结 转收益, 但剩余基金份 额不足抵 扣当日净值收 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 且 不违反法 律 法规规定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5-6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 配 收益,按日 支付,基 金 管理人不另 行公告基 金 收益分 配 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益 分 配。每个开 放日公告 前 一个开放日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 例行对当 天 实现的收益 进行收益 结 转,每日例 行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 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 部分。


5-6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 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5-6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其 网 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 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5-6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其网 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资产 净 值产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5-6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 提 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 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6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5-7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5-7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七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 证券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 易过程发 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 现 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 发行债券公司 信息披露 不真实、不完 整,都可 能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 采用固定 净 值的计价方 法,当市 场 利率出现大 的波动, 基 金的份 额 面值与影子价 格之间可 能会发生比较 大的偏离 ,基金为保持 份额面值 必须缩减份额 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5-7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货币市 场 工具,可能 面临较高 流 动性风险以 及货币市 场 利率波 动 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 场利率的波动 会影响基 金的再投资收 益,并影 响到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的变 动。同时 为应对赎回进 行资产变 现时,可能会 由于货币 市场工具交易 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7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7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5-7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 见 附件一 。 5-7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 二 。 5-7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基金默认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 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 基金收益将 按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技术,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高效安全的基 金交易服 务、及时迅捷 的基金信 息和理财服务 。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上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疑 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5-7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 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 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 十、投诉与建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 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 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 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 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互动联 系。 十二、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5-7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 确保 投 资 前 , 您/ 贵机 构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招 募说 明 书 。 5-8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等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发布的公告: 公 告时 间 公 告内 容 公 告媒 体 2017 年1 月3 日 旗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 月12 日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恢复申购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 月16 日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 月19 日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 月25 日 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 月26 日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及摘要(2017 年第 1 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3 月30 日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告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8 日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8 日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24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24 日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25 日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26 日 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 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5-8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 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 的 住 所 ,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或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站查询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的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准。 5-8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 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 查 阅。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民生加银现 金 添 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募 集 注册的文 件 ; (二 ) 《民生加银 现 金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民生加银 现 金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7年8月5 日 5-8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8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 和 其他相 关5-8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 务,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5-8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5-8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5-8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5-8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或 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5-9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9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 规 、监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5-9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 之一(含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5-9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 并、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 效。 5-9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5-9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 、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 提。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5-9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01%的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 给登记机 构,由登记机 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 规 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9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时,为投资 人 记正收 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 小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 ) 方式,投资人 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获 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 付时,其 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则 为投资人增加 相应的基 金份额,其当 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 投资人基金份 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必要 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 于零,若 当日净收益小 于零,则 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 若投资人全部 赎回基金份额 时,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 结清;若 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 人赎回基金款5-9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中扣除;投资 人部分赎 回基金份额时 ,当日净 收益大于零或 其剩余的 基金份额足以 弥补其当日收 益为负时 的损益时,不 结转收益 ,但剩余基金 份额不足 抵扣当日净值 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 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 且 不违反法 律 法规规定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 配 收益,按日 支付,基 金 管理人不另 行公告基 金 收益分 配 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益 分 配。每个开 放日公告 前 一个开放日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 例行对当 天 实现的收益 进行收益 结 转,每日例 行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 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 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 允许投资 的 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 期限在 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类证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 货币市场 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5-9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 金投资组 合 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 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合计不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 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债 券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低于5%; (10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 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 )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 级主要参照最 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主体 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 人同时有两家 以上境内 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 低原则确定其 评级,并 结合基金管理 人内部信用评 级进行独 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 投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低于国内信5-10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出;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在全 国银行间 同 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 9)、( 11)项以外, 因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10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5-10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 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5-10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 的 一切争议,5-10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住所。投资 者可登录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 、4202-B 、 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 、4202-B 、 4203-B、4204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5-10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 债券;代 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有价 证券;买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 汇;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财 务顾问、 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 业务;经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 ,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法 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允 许 投资的金融 工具,包 括 现金, 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类证券 ,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 货币市场 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5-106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二)基金 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资组 合 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 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5)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6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 存 单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计不得超 过 20%;投 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 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债 券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不得 超过20%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低于5%; (10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 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 )债券 与非金融 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须具 有 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 机 构进行 持 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 主要参照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的主体信 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 上境内机 构评级的,应 采用孰低 原则确定其评 级,并结 合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 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低于国内信用5-107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在全 国银行间 同 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9)、( 11)项以外, 因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5-108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相 关 书 面协议。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相关 法规及协 议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 资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利 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4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5-109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 对 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 )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110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 、 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 托管人依 据中国结算公 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1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 易结算交易资 金存管的 商业银行等营 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 内 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存款。该资产 托管专户 同时也是基金 托管人在 法人集中清算 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财 产在内的 所有托管资产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 为基金财产开 立资金清 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 关的资金汇划 业务。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112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让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 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 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 资定期存 款 在存款机构 开立的银 行 账户,包括 实体或虚 拟 账户, 其 预留印鉴经各 方商议后 预留。本着便 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管 和日常监 督核查的原则 , 存款行应尽量 选择基金 托管人经办行 所在地的 分支机构。对 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投资 , 基金管理人都 必须和存 款机构签订定 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 义务 ,该协议 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该 协议中必须有 如下明确 条款:‘存款 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 押,并不 得用于转让和 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 的所有款项必 须划至托管专 户(明确 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 ),不得划入 其他任何 账户’。如定 期存款协议中 未体现前 述条款,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 划款指令。在 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基 金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正 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应该在合 理的时间内进 行定期存 款的投资和支 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 或部分提前支 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 差(即本基金 财产已计 提的资金利息 和提前支 取时收到的资 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5-113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 券、银行存 款存单等 有 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 规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代表基金签 署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结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的 该基金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资产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当5-114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 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 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 , 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 果返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额的 比例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 善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包 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 益登记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 登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 管理人审核 并提交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意 一个交易日或 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 ,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5-115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