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1个月A(000485)

嘉实1个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1 个月理 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 监会2013 年12 月


13日证监许 可[2013 ]1589 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12 月24 日正式生效,自 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预 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 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 (或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24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七、风险揭示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一、绪言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合 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嘉实 1 个月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 、本基金合 同:指《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 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 修订或更新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运作期: 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 为一个月,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 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8、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 基金份 额分类: 本基金设 E 类和 A 类两类 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合并投资运作, 按照不同的费率标准计提销售服务费, 单独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56、E 类基金 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A 类基金 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 成都、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广州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7 年7 月23 日 ,基金 管理人共管理 1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34 只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嘉 实 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 LOF ) 、 嘉实超短债 债券、嘉实 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 合、嘉实海 外中国股票 混合(QDII) 、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 ( LOF)、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 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联接、嘉实 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债 、嘉实周期 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 币、嘉 实 中创 400ETF 、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 300ETF 、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 产(QDII )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 实中证 500ETF 、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 接、 嘉 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 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 成长股票(QDII ) 、嘉实丰益策略定 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嘉 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 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 嘉实中证金 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医疗 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 业股票、嘉 实新收益 混合、嘉实 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 革股票、嘉 实新消费 股票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 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 策略股票、 嘉实中证金 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 新起点灵 活配置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 券、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优 选 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泰债券、 嘉实稳丰纯债债券、 嘉实沪港 深 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合、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 稳 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定增混合、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 混 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 值 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嘉 实 丰安 6 个月 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程混合、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 嘉实新 能 源新材料股票、 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 券、 嘉实沪港深 回报混合、 嘉实现金添 利货币、嘉 实原油(QDII-LOF ) 、嘉实前沿科技 沪港深 股 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 稳康纯债债券、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嘉实中 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愉债券、 嘉实创业板 ETF 、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 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其中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 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共党员,1983 年 3 月至 1992 年 2 月任物 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处长,1992 年 3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中国人 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长、 副巡视员,2003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共党员。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 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至 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 信托业务一部、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 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英国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COO,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 太区 CFO、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任上海交通 大学动力机 械工程系教 师,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 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董事会秘书。2007 年10 月 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法学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 )现任基 金经理 张文玥女士, 硕士, 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9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交易员及债券投资经理。2014 年 4 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5 年7 月14 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宝、 嘉实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现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3 日 至今任嘉实定期宝 6 个 月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13 日至今担任嘉实理财宝 7 天债 券、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安心货币及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金灿先生, 硕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7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 FUTEX TRADING LTD 期货交易 员、 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 员。2012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现任职于固定收益业务体 系短端 ALPHA 策略组。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超短债债券和嘉实宝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今任嘉实薪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5 日 至今任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经理,2016 年 7 月 23 日 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和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基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 27 日任嘉实增益宝货币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25 日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活钱包货 币、 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 券及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 24 日至今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魏莉女士,2013 年12 月14日至2017年5 月24日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 万晓西先生、 胡永青先生、 以 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投资决 策委员会为 公司投资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 总 经理助理、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原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 管部门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0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 对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 京万豪中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6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7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8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9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12)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1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1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1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17)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19)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2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2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2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2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 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26)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88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2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2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30)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3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3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855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廖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六、基金的募 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2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3]1589 号文 核 准。 ( 二 ) 基金类 型 和 存续期 间 1 、基金的类 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 三 ) 募集方 式 及 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四 ) 募集期 限 2013年12月20 日至2013 年12月23日止 ( 五 )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六 ) 基金份 额 发 售面值 、 认 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元,认购价 格为1.00元。 (七) 募集规模上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视募 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 八 ) 认购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九 ) 募集资 金利息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 认购份 额 的 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保留至0.01 份基 金份额,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假设这1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4 )/1.00=100,0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4 份基 金 份额。 ( 十 一 )募集 期间的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12月24日 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 间, 为一个月, 在运作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业务。 每个运作期结束 后 或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前, 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开 放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第四期开放期为2017年6 月19日至2017 年6 月20 日。 本基金在第四期开放期内通 过本公司的 直销中心柜 台和直销网 上交易办理E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业务,本 基金在第 四期开放期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第四期运作期为2017 年6 月21 日至2017年7 月20日。 运作期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本期运作期期满日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A 类和E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全部赎回款将从托管账户划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换。 开放期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 日 的申请; 但是, 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 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全 部赎回其持 有的本基金 余额时,基 金管理人自 动将该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并由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可用的 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指 示基金托管人于 T +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 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指示基金托管 人提前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不晚于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 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 币1 元,追加 申购单笔金 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 柜台首次申 购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设限制。本基金在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计算公 式: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例一:假定T 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 ,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 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 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基准计 算的价值足 以弥补其累 计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 金额如 下 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032.60 份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 益为 8.48 元 ,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 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 ×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 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 付收益。 (2 )全部赎 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 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有 15,000.00 元 的未付收益。 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 ×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运作 期内,基金 管理人不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 本基金将公告不接受申购的具体安排。 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 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 扣除赎回 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1 亿元 ,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 投资人已缴纳 的申购款项, 将在暂停运作的公告日后 7 个工作 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基金暂停运作 以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 告,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因信用风 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 定 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 或开通其他 服务功能(如集中申购,或触发式自动申购赎回等) ,并提 前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 具体上市交易安排,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关程序, 届 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九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 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具体包括现金, 协议存 款、 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 公司债、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等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 本基金 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本基金将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 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运 作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在运作期内, 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 采用持有到期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 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 如果需要, 在运作期之间的短暂开放期 内,本基金将采用流动性管理与组合调整相结合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 (包括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 等。 在运 作期, 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 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市场资 金面走向、 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主要采取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每个运作期初, 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 存款利率进行比较, 并在对运作 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其次 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 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 并结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 、银行定期 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期初,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 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 进行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 、债券回购 投资策略 首先, 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 时, 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 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 正 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本。 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 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 期 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 、短期信用 债券投资策略 在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根据剩余期限、 信用评级进行筛选, 形成本基金的债券库; 根 据 各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 剩余期限与运作期的匹配程度, 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 并持有到期。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 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 变化上;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 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 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 收。针对非 系统性信用 风险,本基 金通过“嘉 实信用分析 系统” ,分析 发债主体 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 量化比较判断估值, 精选个债, 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主要采取分散投资, 控制 个 债持有比例; 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 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 采取 “尽 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 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6 、投资决策 (1 )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执 行状况,货 币市场和证 券 市 场运行状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3 )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召 开会议,根 据基金投资 目标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 定 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 )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交易部门 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监察稽核 部门负责监 控基金的运 作管理是否 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和公司 相 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存 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 )信用等 级在 A-1 级 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 )信用等 级在 BBB-级以下 (不含 BBB- 级)的中 期票据和企业债。 2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运作 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3 )本基金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6 )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报告期末 ” ) ,本报告 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001,120.00 39.93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200,883,629.38 59.93 4 其他资产 2,845,568.84 0.14 5 合计 2,003,730,318.2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 购融资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债券回购融资交易。 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 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3. 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 (1 )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3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 注: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 120 天。 (2 ) 报告期末投资 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00.0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00 - 4. 报告期内投资 组合平均剩 余存续期超 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摊 余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7. “影子定价” 与“摊余成本 法”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间的 次 数 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8. 报告期内负偏 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 0.25%情况 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25% 。 9. 报告期内正偏 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正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5%。 10.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 基金计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人民币元 。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 声明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是 否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845,568.84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845,568.8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 收益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24 日(基 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2014 年 - - - - - - 2015 年 - - - - - - 2016 年 0.1251% 0.0041% - - - - 2017 年1 月 1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0.3980% 0.0052% - - - -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 E 阶段 份额净值收 益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2 月 24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0.1790% 0.0000% - - - - 2014 年 0.4669% 0.0053% - - - - 2015 年 - - - -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2016 年 0.1313% 0.0044% - - - -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0.4186% 0.0052% - - - - 注: ( 1 )2013 年数据仅统计本基金第一个运作期(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 ,在 2013 年度的实际有效运作期间 (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其中,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A 份 额未运作; (2 )2014 年数据 仅统计本基金第一个运作期(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 月 22日 ),在 2014 年度的实 际有效运作期间(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 。其中,嘉实 1 个月理财债 券 A 份额未运作; (3 )2015 年全 年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未运作; (4 )2016 年数据仅统计本基金第二个运作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 月 22 日),在 2016 年 度的实际有效运作期间(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 ;( 5 )2017 年数据仅 统计本基金第二个运作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 月 22 日) 及本基 金第三个运作期 (2017 年 3 月 22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中的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金 累计净值 收益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 的 比较 图 1 :嘉实1 个月理财债券 A 基金累 计净值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图 2 :嘉实1 个月理财债券 E 基金累 计净值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为建仓 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十二 (二) 投资范围和 (四) 投资 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运作期实际 年化收益率,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净收 益,精确到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 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二) 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在每个运作 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 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 资 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每个运作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累计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个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6.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 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 五)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 注册登记费用;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采用浮动费率方式收取,具体规则如下: 1 )本基金不 收取固定管理费,以分档计提方式收取浮动管理费; 2 )本基金A 类、E 类基金 份额年化管理费费率上限为 0.30% ; 3 )当期运作 期期满时, 基金管理人 以各类基金 份额的“运 作期年化收 益率”为基 础 分 别分三档收取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档数、不同档数“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起止点、 不同档数管理费率,具体如下: 档数 A 类或E 类基 金份额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RA/E 管理费率 第一档 RA/E ≤3% 0 第二档 3%8% 0.30% 对于每一类别基金份额, 在分档模式下, 基金管理人将“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由低到 高 分档并设定 不同等级的 管理费率; “ 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越 大的档,管 理费率越高 ;管理费 的提取将保证按高档数的管理费计提后计算的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不低于按低档数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管理费计提 后计算的“ 运作期实际 年化收益率”。 为保证上 述安排,当 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落 在第二档, 且 3%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运 作期实际大 类资产配置 、 运 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公告 (1 )在每个 运作期开始 后的 10 个 工作日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于本运 作期内每个 工 作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指定媒介, 披露前 1 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 工作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 益, 但本基金可以不公布运作期期满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而是公布截至运 作期期满日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0 (2 )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和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如遇运作期期满日, 本基金可以不公布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资产净值和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果公布)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每个运 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本基金公告基金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 (4 )每个运 作期期满后的 3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和当期运作期集中支付收益情况(如遇节假日休刊可顺延) 。 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该类基金份额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 当期运作期费前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累计值/10000/ 当期运作 期日历日天数 × 365 ×100% 当期运作期费前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累计值, 为当期运作期内每个自然 日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加总金额, 其中运作期期满日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计提当期运作期管理费前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百 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该类基金份 额运作期实 际年化收益 率 = 当期运作期费后该 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 净 收益”累计值/10000/ 当 期运作期日历日天数 × 365 ×100% 当期运作期费后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累计值, 为当期运作期内每个自然 日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加总金额, 其中运作期期满日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计提当期运作期管理费后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5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20)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调整 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 (23) 如果 进入下一运作期运作, 公布下一个运作期的起始日、 终止日, 投资者申购 本 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等; (24)如果 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25)运作 期实际大类资产配置; (26)各类 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27)进入 开放期; (28 )恢复 下一个运作期运作; (29)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9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七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 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有效投资 风险 指基金在运作期内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执行到期日匹配 的投资策略, 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 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 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运作周期开 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2 、无法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指本基金运作期内不开放赎回, 若投资人没有做好投资安排, 可能在运作期末无法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 、基金合并 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 )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 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 、基金合并 的实施方案 (1 ) 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就本基 金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 告,向投资 人 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并 实施前至少 提前二十个 工作日就基 金合并相关 事宜进行提 示 性 公告。 3 )为了保障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在 合并实施前 的合理时间 内 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有关 基金合并的 公告中,说 明对现有基 金份额的处 理方式及基 金 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 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就 其持有的本 基金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选择行使 上述任意一 项 选 择权。 4 )除以下 5 )所述情形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指定期限内 因行使选择 权而赎回或 转 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 限内,本基 金可以开放 申购及/ 或转 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 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的份额, 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 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期限 届满,基金 份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选 择的,视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继 续 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 、基金合并 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合并 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宜 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3 、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结果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本基金剩余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运作期时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约 定,自动赎 回其持有的 全 部 基金份额或同意基金份额申购申请不被确认;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业 务规则》 ,包 括但不限于 有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16 ) 基金 管理人有权确定运作期的期间, 并有权决定暂停运作期, 并自动赎回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或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运作 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 益 和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A.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 准 以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 除 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尽管存有 前述约定, 但如属于以 下情况之一 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调低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不 影响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增 加 或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不 影响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在未来 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 《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9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情形 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B.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1/2);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 “召开事由” 第 1 款所述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监票人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的效力。 H.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请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A. 基金合并 1 、基金合并 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 )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 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 、基金合并 的实施方案 (1 ) 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就本基 金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 告,向投资 人 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并 实施前至少 提前二十个 工作日就基 金合并相关 事宜进行提 示 性 公告。 3 )为了保障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在 合并实施前 的合理时间 内 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有关 基金合并的 公告中,说 明对现有基 金份额的处 理方式及基 金 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 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就 其持有的本 基金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选择行使 上述任意一 项 选 择权。 4 )除以下 5 )所述情形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指定期限内 因行使选择 权而赎回或 转 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 限内,本基 金可以开放 申购及/ 或转 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 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的份额, 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 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期限 届满,基金 份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选 择的,视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继 续 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 、基金合并 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合并 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宜 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B.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C.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D.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结果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F.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G.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H.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I.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本基金剩余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 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资 的债券库等 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 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5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实 际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 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 金管理人 宣 布停止募 集 时,募集 的 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在 基 金托管人 处 为本基金 开 立的基 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开 设本基金 的 银行账户 。 本基金的 银 行预留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 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 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 表本基金 , 以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 金 联名的方 式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 法人名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开 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 从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 资业务的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工 作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 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争议 解 决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因本协议 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 修 改与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 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定制短信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自 2013 年 12 月 18 日 首次披露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至 2017 年 6 月24 日 , 本基金的 临 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 一期运作期到期赎回等安排的公告 2013 年 12 月 18 日


2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2013 年 12 月 25 日


3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第一期 运作期) 2014 年 1 月6 日


4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一期运作期收益支付的公告 2014 年 1 月24 日


5 关于对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 实直销网上交易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4 年 7 月1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新增嘉实 1 个月理 财债券基金经理的公 告 2014 年 8 月13 日


7 关于增加宜信普泽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4 年 12 月 8 日 含本基金 8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 二期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起始运作及到期 赎回等安排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16 日


9 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嘉实 1 个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0 日


10 关于增加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嘉实 1 个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0 日


11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第二期 运作期) 2016 年 12 月 28 日


12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 二期运作期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不 接受申购等安排的公告 2017 年 1 月20 日


13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二期运作期收益支付的公告 2017 年 1 月24 日


14 关于增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调 整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 年 3 月13 日 含本基金 15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 于第三期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起始运作及 到期赎回等安排的公告 2017 年 3 月16 日


16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第三期 运作期) 2017 年 3 月27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17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 三期运作期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不 接受申购等安排的公告 2017 年 4 月19 日


18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 三期运作期收益支付的公告 2017 年 4 月25 日


19 关于增加天天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5 月5 日 含本基金 20 关于增加同花顺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5 月15 日 含本基金 21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告 2017 年 5 月24 日


22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5 月31 日 含本基金 23 关于增加陆金所资管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6 月5 日 含本基金 24 关于增加蚂蚁基金为嘉实 1 个月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6 月14 日


25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 四期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起始运作及到期 赎回等安排的公告 2017 年 6 月15 日


26 关于增加光大证券为嘉实 1 个月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 6 月19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三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 四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嘉实 1 个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嘉实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