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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鑫安(166105)

信达鑫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信达 澳银 鑫安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 】1750 号文核准 募集。 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根 据 《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名称为 “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7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的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信 达 澳 银 鑫 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7 :00 止,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 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调整该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更 名 为 “ 信 达 澳 银 鑫 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 , 《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同 时 失 效 , 信 达 澳 银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正式 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本基 金 当 事 人 将 按 照 《 信 达 澳 银 鑫 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 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 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 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 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25 日, 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基金 管理人 ............................................................................................................................................ 6 四 、基金 托管人 .......................................................................................................................................... 20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4 六 、基金 的历史 沿革和 存续 ...................................................................................................................... 33 七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35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36 九 、基金 的投资 .......................................................................................................................................... 45 十 、基金 的业绩 .......................................................................................................................................... 55 十 一、基 金财产 .......................................................................................................................................... 58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59 十 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64 十 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5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7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8 十 七、风 险揭示 .......................................................................................................................................... 73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 75 十 九、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77 二 十、招 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 79 二 十一、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79 二 十二、 备查文 件 ...................................................................................................................................... 82 附 件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 82 附 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5 重要提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信 达 澳 银鑫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 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信达 澳银鑫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达澳银 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 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 基金合同 》 :指《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基金合同由 《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信达澳银鑫安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 的任何 有 效 修订和 补 充 ;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托管协议由《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 律 法规 :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公布 实 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指 受 基 金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 合同享 有 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机 构 投资 者 : 指依法 可 以 投资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 关 政府部 门 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 法 人、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现 行 有 效的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可以投 资 于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投 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19.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指 依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 金 份额的 投 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2.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 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注 册 登 记、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4.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信 达 澳银 鑫 安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LOF)基金合 同》 的生效日期;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 人 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自 信 达 澳银稳 定 增 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之日起 生效, 《 信 达澳银 稳 定 增利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2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2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1.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3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 业 务 规则 :指 《信达 澳 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3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37.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3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0 .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1 元:指人民币元 42.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3.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基 金 拥 有的各 类 有 价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4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6.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 评 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 价 值,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 上 市 交 易 所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48.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49.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50. 上 市 交 易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1.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52.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54.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55. 指定媒 介: 指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的报 刊 、 互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 介 56. 不 可 抗力 : 指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无 法 预 见、无 法 抗 拒、无 法 避 免且在 基 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 阿 里 巴 巴 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 (深 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 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 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54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 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7 年 6 月 25 日 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信达澳银新财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 ) 信达澳银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货币市场基金 (1 )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任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1999 年6 月至 2000 年9 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9 月至2007 年9 月任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2013 年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8 月至今 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4 年9 月16 日起 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 普 敦 (Michael Stapleton )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Monash 大学经济学学士。 1996 年至1998 年担任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 机 构 客 户经理 ,1998 年 加 入 康联首 域 投 资有限 公 司 机构业 务 开 发部门 , 负 责 澳 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 (伦敦) , 历任机构 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 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 董事,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 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 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 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 德 勤 会 计师事 务 所 稽核部 、 香 港期货 交 易 所监察 部 。1997 年 起 历任山 一 证 券 分 析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经理、 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 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 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自 2016 年 5 月 14 日起, 潘广建先生兼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孙志新先生, 独立董事,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主任, 广 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 总 经 理 ( 党委组 织 部 部长) , 总 行个人 业 务 管理委 员 会 副主任 , 总 行党校 ( 高 级 研 修 院 ) 常务副 校 长 ,总行 人 力 资源部 总 经 理(党 委 组 织部部 长 ) ,总行 工 会 常 务 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于 2011 年1 月退休。 刘 颂 兴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香 港 中 文大 学 工 商 管理 硕 士 。 历任 W.I.Carr (远 东 ) 有 限公司 投 资 分析师 , 霸 菱国际 资 产 管理有 限 公 司投资 分 析 师、投 资 经 理 , 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 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董事, 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 总经理, 中国平安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 中 国 国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 (香港) 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 年6 月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 , 独立董事, 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 北京市人大 立法咨询专家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 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干部 , 首都 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 ,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2015 年5 月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 妍 女 士 ,中 国 农 业 大学 管 理 学 硕士 , 现 任 监察 稽 核 部副 总监。2007 年 5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 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 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 总经理,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 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 2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2000 年至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 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 督察长, 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 济 学 硕士。19 年 证券 、 基 金从业 经 历 ,具有 证 券 与基金 从 业 资格、 基 金 业 高 管 人 员 任职资 格 。1999 年起历 任大 成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 部 分析师 、 市 场 部 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 其间两次 借调到中国证监 会基金部工作, 参与老基金重组、 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2000-2001 年参 与 英 国 政府“ 中 国 金融人 才 培 训计划 ” (FIST 项 目 ) ,任职 于 东 方汇理 证 券 公 司 (伦敦) 。 2005 年8 月加 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 鹏 先 生, 副总经理 ,中 国 人 民大学 经 济 学学士 。22 年证 券 、 基金从 业 经 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 易中心交易员、 计划财务部会计、 深圳证 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总 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 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2 、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期限 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孔学 峰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基 金 、 信 用 债 债 券 基 金 、 慧 管 家 货 币 基 金 、 纯 债 2012-5-7 - 13 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 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 理;2011 年 8 月加 入信达澳 银基金公司, 历任投资 研究部 下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债 券 基 金 、 慧 理 财 货 币 基 金 、 新 目 标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理, 公募投 资总部副总监 益副总监、 固定收益总监、 公 募投资总部副总监, 信 达澳银 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9 月29 日 起至今) 、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基金 (LOF ) 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7 日 起 至 今 ) 、 信 达 澳 银 信 用 债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5 月14 日起至今) 、 信 达澳银慧 管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6 月 26 日起至今) 、 信达澳 银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8 月4 日起至今) 、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9 月30 日起 至 今 ) 、 信 达 澳 银 新 目 标 混 合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0 月 25 日起至今) 。 3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 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委员 4 名。 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 ,总经理 委员 :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张培培,投委会秘书、基金经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 和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7 ) 泄漏 在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 证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 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 (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 原 则为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 现行有效 的 有关法律 法 规、基金 合 同和中国 证 监会的有 关 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 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 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 公司经营 运 作严格遵 守 国家有关 法 律法规和 行 业监管规 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 和化解经 营 风险,提 高 经营管理 效 益,确保 经 营业务的 稳 健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涵 盖 公司的各 项 业务、各 个 部门或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 控手段和 方 法,建立 合 理的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 部门和岗 位 职责的设 置 保持相对 独 立,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 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 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 学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 低运作成 本 ,提 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 合规性原 则 。公司内 控 制度符合 国 家法律、 法 规、规章 和 各项 规 定。 (2 )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 涵盖公司 经 营管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 制 制度以审 慎 经营、防 范 和化解风 险 为出 发 点。 (4 ) 适时 性原则。 随 着有关法 律 法规的调 整 和公 司经 营 战略、经 营 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构成 公 司内部控 制 的基础, 控 制环境包 括 经营理念 和 内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司 管理层牢 固 树立内控 优 先和风险 管 理理念, 培 养全体员 工 的风 险 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健全 公司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挥独 立 董事和执 行 监事的监 督 职能 , 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4 ) 公司 的组织结 构 体现职责 明 确、相互 制 约的原则 , 各部门有 明 确的 授 权 分 工 ,操作 相 互 独立。 公 司 建立决 策 科 学、运 营 规 范、管 理 高 效的运 行 机 制 ,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 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据 公司自身 经 营特点设 立 顺序递进 、 权责统一 、 严密有效 的 内控 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建立 有效的人 力 资源管理 制 度,健全 激 励约束机 制 ,确保公 司 各级 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立 科学严密 的 风险评估 体 系,对公 司 内外部风 险 进行识别 、 评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立 严谨、有 效 的授权管 理 制度,授 权 控制贯穿 于 公司经营 活 动的 始 终。 ①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 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 建立 完善的资 产 分离制度 , 公司资产 与 基金财产 、 不同基金 的 资产 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 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 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公司 自觉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按 照 投资管理 业 务的性质 和 特点 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 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 场 外 交 易 、 网 下 申 购 等 特 殊 交 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5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 ) 公司 在审慎经 营 和合法规 范 的基础上 力 求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 证的 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 建立 和完善客 户 服务标准 、 销售渠道 管 理、广告 宣 传行为规 范 ,建 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定 详细的注 册 登记工作 流 程,建立 注 册登 记电 脑 系统、数 据 定期 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司 按照法律 、 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有 关 规定,建 立 完善的信 息 披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 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经过业务、 运营、 监 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1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 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 保管。 (17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 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 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禁 止 需 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 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 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监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 严 格 制 定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 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 阅 公 司相关 档 案 ,就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 独 立 地履行 检 查 、评价 、 报 告 、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管 理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 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 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96 万亿元,较上年增 加2.61万亿元,增幅14.25%,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27 万亿元, 增幅12.13%。 负债总额19.37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2.47万亿元, 增幅14.61% ,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73万亿元,增幅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 集团实现净利润2,323.89亿元, 较上年增长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 ,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资 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 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 石 奖 ” , 《 亚洲 银 行家 》 “ 中 国最 佳大 型 零售 银行 奖 ”及 中国 银 行业 协会 “ 年度 最 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 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 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海 备 份 中心, 共 有 员工220 余 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 部连续 聘 请 外部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 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 玎 , 资产托 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行总 行 国 际业务 部 ,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 账 户、(R)QFII、(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 托管银行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 利 用自行 开 发 的“新 一 代 托管应 用 监 督子系 统 ” ,严格 按 照 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 按 时通过 新 一 代托管 应 用 监督子 系 统 ,对各 基 金 投资运 作 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 根据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情况, 定 期 编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 或 非技术 手 段 发现基 金 涉 嫌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 书 面要求 基 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 (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T1 栋 8 、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0755-828581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人 网站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 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王洪章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 号 院 1 号楼 95533 王琳 www.ccb. 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李建红 同“ 注册 地址 ” 95555 邓炯鹏 www.cmbc hina.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牛锡明 同“ 注册 地址 ” 95559 胡迪锋 www.bank comm.com 4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东城 区 朝 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 化 大 厦中信银 行 总 行12 层 常振明 同“ 注册 地址 ” 95558 江奇勇 bank.eci tic.com 5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 南 中 路 1099 号平 安大厦 孙建一 同“ 注册 地址 ” 95511-3 张莉 www.bank .pingan. com 6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杭 州 市 凤起路432 号 马时雍 同“ 注册 地址 ” 0571-965 23/40088 88508 严峻 www.hccb .com.cn 7


南洋商业 银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上海市浦 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00 号三层、 六层至九 层 岳毅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800 号南洋商 业银行大 厦 80083020 66/ 40083020 66 王晓明 www.ncbc hina.cn/ cn/index .html


8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 城 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张志刚 同“ 注册 地址 ” 95321 唐静 www.cind asc.com 9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 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 大 厦 C 座 陈有安 同“ 注册 地址 ” 40088888 88 宋明 www.chin astock.c om.cn 10


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 阳 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王常青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188 号 40088881 08 权唐 www.csc1 08.com 11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上海市徐 汇 区 长乐路989 号 45 层 李梅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95523/40 08895523 曹晔 www.swhy sc.com 12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 木 齐 市高新区 ( 新 市区)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许建平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20 楼 40080005 62 王君 www.hyse c.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2005 室 13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甘肃省兰 州 市 静宁路308 号 李晓安 同“ 注册 地址 ” 40068988 88/0931- 96668 李昕田 www.hlzq gs.com 14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东省深 圳 市 福田区中心 3 路 8 号 王东明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券 大厦 18 层 95558 侯艳红、 刘 玉静 www.cs.e citic.co m 15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青岛市崂 山 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国际 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杨宝林 同“ 注册 地址 ” 95548 吴忠超 www.citi cssd.com 16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上 海 ) 自由贸易 试 验 区商城路618 号 杨德红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厦 29 层 95521 芮敏祺、 钟 伟镇 www.gtja .com 17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静 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薛峰 同“ 注册 地址 ” 40088887 88/95525 刘晨 www.ebsc n.com 18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福建省福 州 市 湖东路 99 号 兰荣 同“ 注册 地址 ” 95562 雷宇钦、 黄 英 www.xyzq .com.cn 19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淮 海 中 路98 号 王开国 上海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40088880 01/021-9 5553 王立群 www.htse c.com 20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 田 区 益田路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宫少林 同“ 注册 地址 ” 95565/40 08888111 黄婵君 www.newo ne.com.c n 21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罗 湖 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16 楼 何如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95536 周杨 www.guos en.com.c n 22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天河 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孙树明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95575 黄岚 www.gf.c 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广场 5 、 18、 19、 36 、 38、 41 和 42 楼 23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 田 区 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 厦 牛冠兴 同“ 注册 地址 ” 40080010 01 郑向溢 www.esse nce.com. cn 24


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 田 区 金田路大 中 华 国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杨宇翔 同“ 注册 地址 ” 95511-8 石静武 stock.pi ngan.com 25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 田 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41 层 卢长才 同“ 注册 地址 ” 0755-831 99509 雷新东、 袁 媛 www.csco .com.cn 26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黄金琳 福州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0591-963 26 郭相兴 www.gfhf zq.com.c n 27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南京市江 东 中 路 228 号 周易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228 号 华泰证券 广场 95597 庞晓芸 www.htsc .com.cn 28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市天 河 区 珠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 融 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邱三发 同“ 注册 地址 ” 020-9613 03 林洁茹 www.gzs. com.cn 29


新时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市海 淀 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刘汝军 同“ 注册 地址 ” 40069898 98 卢珊 www.xsdz q.cn 30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武汉市新 华 路 特 8 号长江 证 券大厦 胡运钊 同“ 注册 地址 ” 95579/40 08888999 奚博宇 www.9557 9.com 31


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杭 州 市 杭大路 1 号 黄 龙世纪广场 A 座 吴承根 上海市长 乐路 1219 号长鑫大 厦18 楼 95345 陈韵 www.stoc ke.com.c n 32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济南市经 七 路 86 号 李玮 同“ 注册 地址 ” 95538 马晓男 www.qlzq .c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33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惠州市江 北 东 江三路 55 号 广播电视 新 闻 中心西面 一 层 大堂和三 、 四 层 徐刚 同“ 注册 地址 ” 95564 彭莲 www.lxse c.com 34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 田 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 16-17 层 黄耀华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层 40066668 88/0755- 33680000 刘阳 www.cgws .com 35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内蒙古呼 和 浩 特新城区 新 华 东街 111 号 庞介民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赛罕区敕 勒川大街 东方君座 D 座14 层 40019661 88 魏巍 www.cnht .com.cn 36


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云南省昆 明 市 青年路389 号 志远大厦18 层 李长伟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9 号华 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400-665- 0999 唐昌田 www.tpyz q.com 37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四川省成 都 市 东城根上 街 95 号 冉云 同“ 注册 地址 ” 95310 刘婧漪 www.gjzq .com.cn 38


华金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市浦 东 新 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陆家 嘴世纪金 融 广 场)30 层、31 层 宋卫东 同“ 注册 地址 ” 40082113 57 黄昆龙 www.huaj insc.cn/ 39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北京市西 城 区 德胜门外 大 街 115 号德胜尚 城 E 座


吴涛 同“ 注册 地址 ” 40062006 20


刘宇


www.sczq .com.cn 40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 城 区 金融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 701 林义相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010-6604 5678 尹伶 www.txse c.com/ www.jjm. com.cn


4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 上海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 8 楼 汪静波 同“ 注册 地址 ” 40082153 99 徐成 www.noah -fund.co 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资顾问有 限公司 42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罗 湖 区 梨园路物 资 控 股置地大厦 8 楼 薛峰 同“ 注册 地址 ” 40067888 87 童彩平 www.zlfu nd.cn 及 www.jjmm w.com 43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 汇 区 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其实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195 号 3C 座 7 楼 40018181 88 刘之菁 www.1234 567.com. cn 44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 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 际 大 厦 903~906 室 杨文斌 同“ 注册 地址 ” 40070096 65 戴稽汉 www.ehow buy.com 45


蚂蚁(杭 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杭州市余 杭 区 仓前街道 文 一 西路1218 号1 幢 202 室 陈柏青 杭州市滨 江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12 楼 40007661 23 冷烽 www.fund 123.cn 46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北京市朝 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 厦 1002 室 王莉 同“ 注册 地址 ” 40092000 22 刘英、 魏亚 斐 licaike. hexun.co m 47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杭州市文 二 西 路一号903 室 凌顺平 同“ 注册 地址 ” 40087737 72 朱琼 www.5ifu nd.com 48


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中国(上 海 ) 自由贸易 试 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燕斌 上海市长 宁区金钟 路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40004667 88 陈东 www.66mo ney.com 49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顺 义 区 后沙峪镇 安 富 街 6 号 闫振杰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40081880 00 马林、 翟文 www.myfu nd.com 50


众升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市朝 阳 区 望京东园 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李招娣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40005988 88 李艳 www.zscf fund.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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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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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大厦 A 座 7 层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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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jd. 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 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销售机构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 郭淑仪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和 存 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 达 澳 银鑫安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 由信 达 澳 银稳定 增 利 分级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4 日出具的 《关于核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11〗1750 号) 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2 年5 月7 日生效。 根 据 《 信达澳 银 稳 定增利 分 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信达澳 银 稳 定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 名称为 “信 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7 月22 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7 :00 止, 信达澳银稳定 增 利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以 通讯 方 式召开 , 大 会讨 论 通 过 了信达 澳 银 稳定增 利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的 转 型 议案, 内 容 包 括 调整该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更名为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6 年12 月26 日通 过, 并于2016 年12 月27 日起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生效,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失效, 信 达 澳 银稳定 增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正 式 变更为 信 达 澳银鑫 安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的存续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 ,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及其不时 修订和补充。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九) 若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增 加 了基金 上 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和会员单 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场 外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投 资 人 认购、 申 购 的先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投 资者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 时 , 需遵守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相关 业 务 规则。 若 相 关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 投 资人在 代 销 机 构销 售 网 点及直 销 机 构网上 交 易 平台首 次 申 购的最 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 售网点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投资者通过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上 述基金的,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10 元。 基金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具体申购金额限 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 、 投 资者赎 回 本 基金时 , 可 以申请 将 其 持有的 部 分 或全部 基 金 份额赎 回 , 单笔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 100 份 或 某笔赎 回 导 致该持 有 人 在该销 售 网 点托管 的 基 金份额 少 于 100 份, 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 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0 份;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市 场 情 况,在 不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的情况 下 ,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 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 用 由申购 人 承 担,可 用 于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T 适 用 的 赎 回费 率 T≤30 天 0.1% T>30 天 0 本 基 金 的 场内 赎 回 费 率为 固 定 0.1%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 投 资 人投 资10,000元 申 购 本 基金 , 其 对 应费 率 为0.8 % , 假 设 申购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2: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 ,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 =10,500 元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赎回费用= 10,500×0.10%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 =10,489.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异常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 分可延 期 支 付。若 连 续 两个或 两 个 以上开 放 日 发生巨 额 赎 回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个 开 放 日内的 基 金 份额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回比 例 不 低于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 场 内巨额 赎 回 的处理 方 式 按照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及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间, 依据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 份 额 按照一 定 规 则从某 一 投 资人基 金 账 户转移 到 另 一投资 人 基 金账户 的 行 为 ,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处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 网点) 之 间 或证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内 不同会 员 单 位(交 易 单 元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注 册 登 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赎 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 统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 变 更办理 上 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只受理 国 家 有权机 关 依 法要求 的 基 金份额 的 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 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及严格的风险控制, 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力争为投资 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 可 交 换 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含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权 证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 、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为 : 投 资于债 券 资 产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经济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 股票市场风 险、 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 评价各类资 产的市场趋势、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 在此基础上, 主动地对固定收益 类资产、现金和权益类资产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 )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 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 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 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 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 输入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 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 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 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 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 决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定采用骑乘、 子弹、 杠铃或者梯形等策略。 当预测收益率曲 线为陡峭正向且较为 稳定不发生形变时, 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 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 或 平 坦 化时, 采 取 哑铃形 或 梯 形策略 构 建 高凸性 组 合 ;当预 测 收 益率陡 峭 化 时 , 采用子弹形策略。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 收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 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 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和估值水平。 本基 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 关注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信用环境等对市场 利差水平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 买 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将主要采用公司分析方式, 依据 QGV 、ITC、MDE 体系 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 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 估值, 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同时, 本基金将全面分析可转债市场各 券种的股债性、 流动性、 收益率、 信用水平等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 流动性管理要求和前述个券投资价值,精选个券投资。 (5 )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该类品种的投资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 通胀水平及 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 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 增长率及其变化趋 势、 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 财政货币政策等, 以期预测未来的利率期限结构, 并 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 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作出较准确的判断, 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久期、 期限结构, 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 在平 稳的市场利率环境下, 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较好 流动性的利差收益。 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 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差异, 还可获得跨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 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购融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功能,对放大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金赎回起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 还 率 等多种 因 素 影响。 本 基 金将在 基 本 面分析 和 债 券市场 宏 观 分析的 基 础 上 ,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息披露不公开、 风险收益水平较 高等特点, 因此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券、 总量控制、 分散投资、 长期持有的原则。 对个券投资前主 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 利差对违约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 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的频度对发行人 的 情 况 进行密 切 跟 踪,包 括 且 不限于 对 发 行人进 行 电 话和实 地 调 研,与 受 托 人 、 投行、 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 以保持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偿债 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 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 根据本基金的类属 配置策略、 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管理要求, 进行总量控 制、 分散投资, 降 低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对 二 级 市场股 票 投 资,本 基 金 将在资 产 配 置总体 策 略 下,运 用 “ 自上而 下 ”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基金的权益资产组合。 一方面, 本基金通过 “ 自 上而下” 的深入分析, 在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 优化配置、 甄选受益行业; 另一方面, 通过 “ 自下而上” 的深入分析精选公司素 质高、 核心竞争力突出、 估值合理的公司, 依靠这些公司的出色能力来抵御行业 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压力,力争获得良好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 证的合理估值, 充分考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追求较为稳健 的当期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总 财 富( 总值) 指 数 收 益 率 ×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5%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的 比 例合计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本 基金采用 “中 债 总 财富( 总值) 指 数收 益 率 ”、“ 沪深 300 指 数 收益率 ” 和 “ 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分别作为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产投 资的比较基准, 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指数 、 股票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 定为 80%、15%和 5%,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需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 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股票 等 权 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 (11) 条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 者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向 监 管 机 关 报 告 或 备 案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 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 截止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1,097,198.60 95.08 其中:债券


241,097,198.60 95.08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200,000.00 3.2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9,277.31 0.42 8 其他资产


3,219,274.16 1.27 9 合计





253,585,750.07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84,045,258.60 33.3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8,243,000.00 27.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8,243,000.00 27.04 4 企业债券 9,712,600.00 3.8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979,000.00 15.8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53,340.00 0.30 8 同业存单 38,364,000.00 15.20 9 其他 - - 10 合计 241,097,198.60 95.53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612230 16 北京银 行 CD230 400,000 38,364,000.00 15.20 2 010107 21 国债⑺ 290,000 30,151,300.00 11.95 3 019539 16 国债 11 256,770 25,661,593.80 10.17 4 140378 14 进出 78 200,000 20,046,000.00 7.9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5 150218 15 国开 18 200,000 19,384,000.00 7.68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2 、本 基金 投资的前 十 名股票中 , 没有投资 超 出基金合 同 规定备选 股 票库 的 情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21.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14,153.1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8 其他 - 9 合计 3,219,274.1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2001 14 宝钢 EB 753,340.00 0.30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 金合同》 。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2012 年 (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 0.13% 2.00% 0.08% 0.01% 0.05% 2013 年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6.43%


0.39%


-2.10%


0.11%


-4.33%


0.28%


2014 年 ( 2014 年 21.15 % 0.49% 11.23% 0.15% 9.92% 0.3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至 转 型 前 一 日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0.88% 0.71% 1.79% 0.14% -2.67% 0.5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转 型前一日 (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14.62 % 0.44% 13.06% 0.12% 1.56% 0.32% 自基 金 转 型 为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期间,业绩如下: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自 基 金 转 型 日起至 2015 年 底 (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0% 0.94% 6.13% 0.10% -7.13% 0.84% 2016 年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64% 0.21% 1.13% 0.12% -4.77% 0.09% 2017 年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10% 0.08% 0.25% 0.12% -0.35% -0.04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自 基 金 转 型 日起至今 (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4.70% 0.58% 7.59% 0.12% -12.29% 0.46% (二) 自基金转型信达澳 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来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 本 基金 于2015 年5 月 15 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业务,并于2015








年6 月 4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本基金于2016 年12 月 27 日由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3、2016 年12 月27 日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变更为: 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基 金保 留 的 现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 基 金 资 -13.00% -8.00% -3.00% 2.00% 7.00% 12.00% 2015-05-07 2015-06-06 2015-07-06 2015-08-05 2015-09-04 2015-10-04 2015-11-03 2015-12-03 2016-01-02 2016-02-01 2016-03-02 2016-04-01 2016-05-01 2016-05-31 2016-06-30 2016-07-30 2016-08-29 2016-09-28 2016-10-28 2016-11-27 2016-12-27 2017-01-26 2017-02-25 2017-03-27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LOF )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增长 率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LOF )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LOF ) 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增 长率 与 同 期业 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产净值的 5% 。按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说 明 书 的约定 , 本 基金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 起 6 个月内为建 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 一 、 基 金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权 益 类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权 证 等,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所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固 定收益 品 种 指在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 转 让 的国债 、 中 央银行 债 、 政策性 银 行 债、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 企 业 债 、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债 券 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 在 交 易所市 场 上 市交易 或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另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 交 易所市 场 挂 牌转让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私募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 交 易所市 场 发 行未上 市 或 未挂牌 转 让 的债券 , 对 存在活 跃 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4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按照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基 金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按 成 本估值 。 国 家有 最 新 规 定的, 按 其 规定进行估值。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或 注 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责任 方 对 有关当 事 人 的直接 损 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损 失 负 责,并 且 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而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负 有 及时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 务。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5)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进行 赔 偿 时,如 果 因 基金管 理 人 行为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责任方 未 按 规定对 受 损 方进行 赔 偿 ,并且 依 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1) 查 明 差错 发 生 的原因 , 列 明所有 的 当 事人, 并 根 据差错 发 生 的原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协商 的 方 法由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 差错 处 理 的方法 , 需 要修改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由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出 现 错 误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 纠 正,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 (3) 因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 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由于各 自 技 术系统 设 置 而产生 的 净 值计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可抗 力 原 因,或 由 于 证券交 易 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 的 数据错 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 益分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账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 由 投资 人 自 行 承担。 当 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 理。 场 内 的 基金份 额 的 分红方 式 为 现金分 红 , 投资人 不 能 选择其 他 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 、 基 金红利 发 放 日距离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 分 配利润 计 算 截至日 ) 的 时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6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每一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不 能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3 . 除 管理费 和 托 管费之 外 的 基金费 用 , 由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其 他 有关法 规 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 基 金运作 无 关 的事项 发 生 的费用 等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相 关法律 法 规 关于信 息 披 露的披 露 方 式、登 载 媒 介 、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其 他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 当 依法披 露 基 金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 实 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人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编 制 ,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 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3、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2 ) 在基金 份 额 上市交 易 或 者开始 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公 告 半 年度和 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应当按 有 关 规定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7、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的 主 要 业务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超过30% ;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19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交 易市场 遇 法 定节假 日 或 因其他 原 因 暂停营 业 时 ;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 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 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 在更大不确定性。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知 识 、经 验 、 判 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人的 管 理 手段和 管 理 技术等 因 素 的变化 也 会 影响基 金 收 益水 平 。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 (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产品,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 下 跌 , 本基金 必 须 保持不 少 于 80% 的 债券 资产 投 资 比例, 基 金 无法完 全 避 免 债 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的净值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资 产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股 票 资 产 不高 于 基 金资产的 20% 。 因 此, 本 基 金除承 担 利 率风险 、 信 用风险 和 债 券市场 系 统 性 风 险外,还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包括资 产 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可能面 临 的 信用风 险 、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由此可 能 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 六) 其他风 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快 速 发 展 而在 制 度 建 设、 人 员 配 备、 内 控 制 度建 立 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5、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负 责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 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 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 电邮、 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费的对账通知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服务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定期或 不定期提供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 组 织理财讲堂, 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讲师, 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 包括客服热线、 网站查询、 网站在线客服、 留言板,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 ×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 基金管理人及时沟通, 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也将妥 善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 (二) 联系方式 1 、 信达澳 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 真)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2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 、 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 0755-83077068/0755-82858168/83077038 (传 真) 二 十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一、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日期 1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参 加 中泰证券 基 金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5 月 26 日 2 信达澳银 鑫 安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 21 日 3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肯特瑞财 富 为代销机 构 、开通转 换 和 定投业务 、 参加基金 申 购费率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 17 日 4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参 加 广发证券 基 金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 10 日 5 信达澳银 鑫 安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2016 年度报告 摘 要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3 月 31 日 6 信达澳银 鑫 安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2016 年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3 月 31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7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植信基金 为 代销机构 、 参加基金 申 购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3 月 21 日 8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中民财富 为 代销机构 、 开通转换 和 定 投业务、 参 加基金申 购 费率优惠 活 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3 月 18 日 9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参 加 首创证券 基 金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2 月 17 日 10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华西证券 为 代销机构 、 开通转换 和 定 投业务的 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2 月 15 日 11 信达澳银 鑫 安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1 月 20 日 12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汇成基金 和 大泰金石 为 代销机构 、 开 通转换业 务 、参加基 金 申购费率 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1 月 11 日 13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旗下 基 金 年度净值 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7 年 1 月 3 日 14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信 达 澳银稳定 增 利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结 果 暨决议生 效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27 日 15 信达澳银 鑫 安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托 管协议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27 日 16 信达澳银 鑫 安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合 同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27 日 信达澳银 鑫 安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招 募说明书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27 日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信 达 澳银稳定 增 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结 果 暨决议生 效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27 日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新兰德为 代 销机构、 开 通转换和 定 投 业务、参 加 基金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26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公告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信 达 澳银稳定 增 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停牌 提 示 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26 日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唐鼎耀华 为 代销机构 、 开通转换 和 定 投业务、 参 加基金申 购 费率优惠 活 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20 日 信达澳银 稳 定增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LOF )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摘 要 2016 年第 2 期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20 日 信达澳银 稳 定增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LOF ) 招募说明 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20 日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基煜基金 为 代销机构 、 开通转换 业 务、 参加基金 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14 日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华金证券 代 销我司旗 下 部分基金 、 开 通转换和 定 投业务的 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14 日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富国大通 为 代销机构 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6 日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增 加 晟视天下 、 万得投顾 为 代销机构 、 开 通转换和 定 投业务、 参 加基金申 购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2 月 6 日 公司关于 以 通讯方式 召 开稳定增 利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第 二 次提示性 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公司关于 以 通讯方式 召 开稳定增 利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第 一 次提示性 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1 月 25 日 信达澳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以 通 讯方式召 开 信达澳银 稳 定增利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司网站 2016 年 11 月 24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二十二 、 备 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更 注册的文件 (二)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三)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收 取 基 金管理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 督基金 托 管 人,如 认 为 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办 理 基金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 定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依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账户等 投 资 所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 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等 投 资所需 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规定 要 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者 按 规 定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服 务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规 定 外,当 出 现 或需要 决 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 下 情 形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后修改 基 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 金费用的收取; 6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约 定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约 定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3 ) 代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求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要 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票的 授 权 委托书 的 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 代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 方 式开会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召 集人决 定 通 讯方式 和 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开会、 以书面方 式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 到会者 在 权 益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统计 显 示 ,全部 有 效 凭证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 ) ; 若本人直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合法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4 ) 在 会议召 开 方 式上, 本 基 金亦可 采 用 其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 现场方 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 人对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案涉 及 事 项与基 金 有 直接关 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 议事程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 集 人 应当制 作 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签名 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在公 证 机 关及监 督 人 的监督 下 由 召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 现 场方式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对其 代 表 进行授 权 或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 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法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 取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 计 票时有 充 分 的相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各 项提案 或 同 一项提 案 内 并列的 各 项 议题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主持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可 以 对 投票数 进 行 重新清 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通 过 的一般 决 议 和特别 决 议 ,召集 人 应 当自通 过 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2)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对 全 体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益分 配 时 所发生 的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手续 费 用 由投资 人 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场外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 投 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 理。 场 内 的 基金份 额 的 分红方 式 为 现金分 红 , 投资人 不 能 选择其 他 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 ) 基金红 利 发 放日距 离 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即 可 供 分配利 润 计 算截至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 基金收 益 分 配后每 一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不能低 于 面 值,即 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 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由 基 金管理 人 拟 订,由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收益 分 配 方案公 布 后 ,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具 体 方案的 规 定 就支付 的 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人协商解决。 (3 ) 除管理 费 和 托管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由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 其 他有关 法 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 基 金运作 无 关 的事项 发 生 的费用 等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 可 交 换 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含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权 证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为 : 投 资于债 券 资 产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2.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10)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 金 额不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14)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 (11) 条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 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 者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向 监 管 机 关 报 告 或 备 案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2 ) 在基金 份 额 上市交 易 或 者开始 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公 告 半 年度和 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 管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托管 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应各 自 履 行职责 ,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 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 确 约定基 金 投 资风格 或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款( 含 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 其 他银行 存 款 ) 、 权 证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 资 于 股票等 权 益 类金融 工 具 不超过 基 金 资产的 20% ;基 金 保 留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 益 类 金 融工具 不 超 过基金 资 产 的 20% ; 基 金保 留 的 现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 一 流通受 限 证 券,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 (11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 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 者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向 监 管 机 关 报 告 或 备 案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交 有 关 书面资 料 , 并保证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的有 关 资 料真实 、 准 确 、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发行人与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或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管 理工作方 面 有关制度 、 流动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管 人 的 监督和 核 查 。基金 因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导 致的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 决 。基金 托 管 人未经 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不 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三)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 级 法 人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 结算保 证 基 金 、 交收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净 值除以 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 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 效 日、基金 合 同终止日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权 益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提交。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与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月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