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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小(501021)

香港中小: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华 宝 兴业 标 普香 港 上市 中 国中 小 盘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根据 2016 年 3 月 2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6 ] 626 号的注 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宝 兴 业标普 香港 上市 中国 中小 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 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 书” 或 “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香 港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香港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包括: 政治 风险、 海外 市 场风险 、 政 府管 制风 险、 汇率风 险、 法律 风险、 利 率风险 、 税 务风
险、 境 外上市 公司 经营 风 险, 开 放式基 金的 一般 风 险, 如: 流动 性风险 、 管 理风险、 操作 或
技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交 易对手 的信 用风 险 、 大 宗 交易风 险等 。 另外 , 本基 金 为指数 基金 ,
其特定 风险 包括 指数 化投 资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险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编制的 风险 、 跟 踪误 差的 风险、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衍 生品 投资 的风 险等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市 场基 金。本 基金为 指数型 基金 ,主要 采用复 制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现 ,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摘 要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24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数据未 经审 计。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 本基金 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到 2016 年 6 月 21 日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基金 合同 》 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生 效。 二、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 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总 裁、 董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经理 。 现 任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 国太 平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国财 政部 、法国 兴业 银行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专 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 管理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苏黎 世金 融 服务 集团中 国区董 事长。 现任 华彬国 际投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事, 硕士。曾 任普华永 道总监 ,杰米尼 咨询金 融 机构业 务副 总裁 , 索尔 文国 际副总 裁 , 法 兴集 团人 力资 源高级 执行 副总 裁兼 执行 委员会 委员 。 现任法 兴集 团中 国区 负责 人,集 团管 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团办 公室(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管/高级 秘书 、宝钢 集团办 公厅秘 书室主 任。 现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贺桂先先 生, 监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现任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营 运副总 监。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 筹建工 作, 先后担任 公司 清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监 、营 运总 监 , 现任 公司 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晶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先 后在 美 国德州 奥斯 丁市 德亚 资本 、 泛 太平 洋 证券 ( 美国) 和汇丰 证券 (美国) 从事 数量分 析、 另类投 资分 析和 证券 投资 研究工 作。2005 年至 2007 年在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内 控审 计风险 管理 部主 管, 2011 年再次 加入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策略 部总 经理 兼首 席策 略分析 师, 现任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华 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 起任华 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上 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 起任华 宝兴 业中 国互 联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3 月起 任华 宝兴业 标普 美 国品质 消费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2016 年 6 月 起任 华宝 兴业标 普香 港 上市中 国中 小盘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2017 年 4 月 起任 华宝 兴业港 股通 恒 生中国 (香 港上 市)25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高 端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国 策导向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业 未来 主导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闫旭女 士 , 投 资总监 、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 宝兴 业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智慧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宝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 品 质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内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兴 业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发售 、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信 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 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 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三、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0.96 万 亿元, 较上 年增 加 2.61 万亿 元, 增 幅14.25% , 其中 客户 贷款总 额 11.76 万亿 元, 较 上年增 加 1.27 万亿 元, 增 幅 12.13% 。 负债总 额19.37 万 亿元 , 较上年 增 加 2.47 万亿 元, 增幅 14.61% , 其中 客户 存 款总 额 15.40 万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1.73 万亿元 ,增 幅12.69% 。 核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利率 市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 团实现 净 利 润2,323.89 亿 元, 较 上年 增长 1.53% 。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 入1,185.09 亿 元, 在 营业收 入中 的占比 较上 年提升 0.83 个 百分点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18% ,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5.44% , 净利息 收益 率2.20% ,成 本收入 比 为 27.49% ,资 本 充足 率 14.94% ,均 居同 业 领先水 平。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有 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发 现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 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 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 直销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 赎 回 等 业务 , 具 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 址:www.fsfund.com 。 (2)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电 话: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 bank.pingan.com 5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6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7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8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 :邓 颜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9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0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1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3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38637436 公司网 址: http://www. stock.pingan.com 14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5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16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17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8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991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9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任 敏、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20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2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25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8 、400-80-96518 (全国 ) 26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8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9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0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1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2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3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4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35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6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王 君 37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黄 婵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8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9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40)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 码:028-86690126 4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4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邮政 编码 : 518028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 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3)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4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4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6800423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4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48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 表: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49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50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站:www.66zicha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2 、场 内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 。 具 体会员 单位 名 单可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询 。 本基金募 集结 束前获 得基 金销售资 格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可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 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 称: 华宝 兴业 标普 香港上 市中 国中 小盘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力争 控制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5% ,年 化跟踪 误差 不 超过 5%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备 选成分股 、 已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解 备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其 他股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回购 、 证券 借贷 、 跟 踪同 一标 的指数 的股 指期 货等金融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在投 资在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股票 时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 既可通 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的 额度 进行 投资 , 也可 通过沪 港股 票市 场互 联互 通机制 进行 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 金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组合 复制 策略及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以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 实 现基金 投 资目标 。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复制 法, 即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行 相应 地调 整。 2 、替 代性 策略 对于出 现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因法 律法 规原 因个 别成 份股被 限制 投资 等情 况,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投 资成份 股 、 非 成份股 、 成 份股个 股衍 生品 等进行 替代 。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以 降低 股票 仓位调 整的 交易成 本 , 提 高投资 效率 , 从 而更 好地 跟 踪标的 指数 ,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 造成跟 踪误 差的 原因 主要 有以下 几方 面: 1 、基 金日 常运 作过 程中 必 须保有 一定 比例 的现 金资 产; 2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权重 与 目标指 数的 成分 股的 权重 可能在 调整 周期 当中 出现 不一致 ; 3 、基 金补 券过 程中 股票 买 卖价格 与股 票收 盘价 存在 差异; 4 、各 种交 易费 用及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所 产生 的费 用和 开支; 5 、成 分股 红利 再投 资; 6 、换 汇过 程中 使用 的实 际 汇率与 估值 汇率 的差 异等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 为 基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目 标 指数偏 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适 当投资 于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固定 收益投 资的 目的 是在 保证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的同 时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收 益。 同时 , 为 更好 地实现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本基 金还 将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 开展证 券 借 贷业务 以及 投资 于金 融衍 生品, 以期 降低 跟踪 误差 水平。 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 衍生品 的目 标是 替代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更 紧密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 不 得应用 于投 机交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易目的 ,或 用作 杠杆 工具 放大基 金的 投资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力 争控 制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 值不超 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5% 。 未来, 随着 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工 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投 资策 略,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S&P Hong Kong Listed China MidSmallCap Select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 标普 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 收益率× 95%+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变 更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 较基 准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等 无实 质性影 响 (包 括 但不限 于指数 编制单 位变 更、指 数更名 等事项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 若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标 的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等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本 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分 股、 备选 成分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款所 称银 行应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在 境 外 设 立的 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银 行, 但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5)本 基金持 有非流 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 。前 述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6)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的 10% 。 持有货 币市 场基金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7)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8) 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红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5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述 比例 限制 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若基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金超过 上述1-5 项投 资比 例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 措施 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和检 查,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7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七) 经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有关规 则及 事项 ,本 基金 可以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参与融资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有 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益。 ( 九)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 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操作 需要 , 委 托境 外资产 托管 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建 议、协 助完成 代理 投票的 程序等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代理机 构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 (十) 证券 交易 管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交 易执行 能力: 能够 公平对待 所有 客户, 实现 最佳价格 成交 ,可靠 、诚 信、及 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2)研 究支持 服务: 能够 针对本基 金业 务需要 ,提 供高质量 的研 究报告 和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包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公 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易 评价等 ; (3)财 务实力 :净资 产、 总市值、 受托 资产等 指标 处于行业 前列 ,或具 有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4)后 台便利 性和可 靠性 :交易和 清算 支持多 种方 案,软件 再开 发的能 力强 ,系统 稳 定安全 等; (5)组 织框架 和业务 构成 :具有战 略规 划和定 位, 能够积极 推动 多边业 务合 作,最 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按照 最佳 市场 惯例 原则 确定佣 金 费率。 交易 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 基金 资产 。 (十一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229,804,087.85 90.49 其中: 普通 股 2,229,804,087.85 90.49 优先股 - 0.00 存托凭 证 - 0.00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0.00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其中: 远期 - 0.00 期货 - 0.00 期权 - 0.00 权证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0.00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28,867,103.06 5.23 8 其他资 产 105,429,483.97 4.28 9 合计 2,464,100,674.88 100.00 2、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香港 2,229,804,087.85 94.05 合计 2,229,804,087.85 94.05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电信业 务 14,677,228.38 0.62 房地产 180,551,271.88 7.62 非日常 生活 消费 品 425,537,997.53 17.95 工业 370,991,404.01 15.65 公用事 业 157,731,713.90 6.65 金融 189,174,201.25 7.98 能源 58,644,566.48 2.47 日常消 费品 184,596,514.54 7.79 信息技 术 255,174,736.44 10.76 医疗保 健 217,019,732.82 9.15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原材料 175,704,720.62 7.41 合计 2,229,804,087.85 94.05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 4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文) 公 司 名 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T 吉 利 汽 车 175 HK 香 港 中 国 香 港 6,885,000 72,737,966.39 3.07 2 CSPC PHARMACEUTICAL GROUP LT 石 药 集 团 1093 HK 香 港 中 国 香 港 6,082,000 54,967,304.78 2.32 3 CHINA MENGNIU DAIRY CO 蒙 牛 乳 业 2319 HK 香 港 中 国 香 港 3,679,000 52,585,488.50 2.22 4 BRILLIANCE CHINA AUTOMOTIVE 华 晨 中 国 汽 车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114 HK 香 港 中 国 香 港 3,972,000 45,841,924.44 1.93 5 SUNNY OPTICAL TECH 舜 宇 光 学 科 2382 HK 香 港 中 国 香 港 909,000 45,837,663.05 1.93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技 6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中 芯 国 际 981 HK 香 港 中 国 香 港 5,089,500 43,467,077.31 1.83 7 BELL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百 丽 1880 HK 香 港 中 国 香 港 9,053,000 40,587,672.50 1.71 8 GUANGDONG INVESTMENT LTD 粤 海 投 资 270 HK 香 港 中 国 香 港 3,830,000 37,674,611.55 1.59 9 SINO BIOPHARMACEUTICAL 中 国 生 物 制 药 1177 HK 香 港 中 国 香 港 6,143,000 34,903,641.41 1.47 10 BEIJING ENTERPRISES WATER GR 北 控 水 务 集 团 371 HK 香 港 中 国 香 港 6,648,000 33,995,680.81 1.43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基金。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1)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发 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无 证券 投资 决 策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3,186,965.6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6,907.55 5 应收申 购款 102,155,610.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5,429,483.9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 报 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2) 报 告期 末 积 极投 资 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七、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3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6/24-2016/12/31 6.02% 0.83% 12.25% 0.89% -6.23% -0.06% 2017/01/01-2017/03/31 12.04% 0.79% 11.97% 0.79% 0.07% 0.00% 2016/06/24-2017/03/31 18.78% 0.82% 25.68% 0.85% -6.90% -0.03%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变动的 比较 : (2016 年6 月 24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 , 截止报 告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未满 一 年。 2、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截 至2016 年 12 月 24 日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定 的资 产 配置比 例。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 式对本 基金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增 设以其 它销 售币 种计 价的 基金份 额 以及接 受其它 销售币 种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其 他销售 币种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原则 、 费用等 届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并 提前 公告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者 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投资者 也可 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 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与赎 回 业务 。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所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且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 的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 本 基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香 港交 易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投 资者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如香 港交 易所遇 节假 日、 休市 或暂 停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将 决定 本基 金是 否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6 年 7 月6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者 认购、申 购 、 转托管 时基 金份额 登 记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场内 申购与 赎回业 务遵 循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 关 业务规 定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如遇 外 管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 本 基金所 投资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暂停 交易 、 延 迟支 付赎 回款项 或交 易清 算规则 发生 变更 等特 殊情 况, 赎回 款项 支付时 间可 相应调 整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者 应 在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业务的 确认 及办理 的 时 间和程 序 进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1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e 网金、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和 场内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时,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本基金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每 笔 1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已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在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购 买过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投 资者 , 不受 直销 柜台首 次申 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场外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 )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销 售 机构申 购时 ,单 笔申 购申 请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且申 购 申请的 金额 必须 为 1 元的 整数倍 。 (3 )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转 入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进 行交 易, 要受 直销 柜台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4 )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单 笔赎回 份额 不 得低于 1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 的, 在赎回 时必 须一 次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等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 对 于场 内申 购 、 赎 回及 持有场 内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有 规定 的, 从其 最新规 定办 理。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场内 申购 费率 与场 外申 购费率 相同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60% M ≥2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用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 <1 年 0.25% Y ≥1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的25% 应 当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5 、办理 本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应 遵守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 ,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改 , 并按 照 新规定 执行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场外、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均 采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场内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先按 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再按 截尾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 小数部 分对 应的剩 余金 额由 场内 销售 机构返 还投 资者 。 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 的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产 承 担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外 申购本 基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0% ,假定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2 元, 该投 资者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2 =91,152.5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通过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2 元,可 得 到91,152.55 份 基金份 额。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内 申购本 基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0% ,假定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903 元, 该投 资者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903 =90,809.78 份=90,809 份 返还给 投资 者的 剩余 金额=0.78 ×1.0903=0.85 元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通过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903 元,可 得 到90,809 份基 金 份额, 剩余 0.85 元 返还 投资者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赎回 均采 用份 额赎 回的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三个 月,对 应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的赎回 费率 为0.25%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5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528=11,528 元 赎回费 用=11,528 ×0.25%=28.82 元 赎回金 额=11,528-28.82=11,499.18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一年 三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152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1,499.18 元。 3 、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基金份 额净 值应当 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投 资 者 T 日场外 申购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者T 日 场外 赎回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 3 、本基 金场内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业 务, 按照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处理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证券/期货 交易 所 或 外汇 市场 正 常或 非 正常 停市 , 可 能影 响本基 金 投资, 或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指数 编制 单位 或指 数发 布机构 因异 常情况 使指 数 数据无 法正 常计 算、计 算 错误或 发 布异常 时。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 将 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境外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资 产规 模 达到监 管机 构核 定的本 基 金管理 人 境外证 券投 资额 度。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4 、6-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证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 非 正常 停市 , 可 能影 响本基 金投 资,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6 、指数 编制单 位或指 数发 布机构因 异常 情况使 指数 数据无法 正常 计算、 计算 错误或 发 布异常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对 于场 外赎回 申请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 延 期支付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出 现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办理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份 额总数的10%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 场外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受理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2) 巨额 赎回 的场 内处 理 巨额赎 回 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自 行确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暂停 公告的 次数 , 并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布 最近1 个估 值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和 转托 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场 外认购或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登记结 算系 统 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 申 购、 上市 交易买 入或 通 过跨系 统转 托管 从场 外转 到场内 的基 金份 额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上 海证 券 账户下 。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也可 在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3)登 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直接 申请场外 赎回 ,也可 以办 理跨系 统 转托管 转至 证券 登记 系统 后,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本基 金 的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登 记结 算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 (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或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指 定关 系变更 的行 为。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登 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 金份额 赎回 业务的 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登 记结 算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 统之间 进行 转 托 管的 行为 。 2 )基金 份额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及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本 基金上 市前、 权益 分派期间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规定相 应停 牌日期 、基 金份额 处 于质押 、 冻结 状态或 出现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 不 得办理 跨系 统 转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托管。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九 )其 他业 务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形 下,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可 制定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 告。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代理 行收 取的 费用;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 律 师 费 、 税务 顾问 费 、 仲 裁费 和 诉讼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在 境外 市场 开户 、 交 易、 清 算、 登记、 存管 等各 项费 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9 、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以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 10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自 身原 因而 导致 的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原 任 基 金 托管 人 转 移 至 新任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及 由 于 境外 托 管 人 更换 导 致 基 金资 产转移 所引 起的 费用 ; 12 、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3 、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14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 年费率 计提 。 境外 托管 人 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 约定 计提标的 指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相关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包 括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和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 (1)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 .0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任一 年度 累计 计提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金额 按年 度最 后一日 (如 为节 假日 取最 近一日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其 授 权 机 构公 布 的 汇 率 中间 价 折 算 的金 额 小 于 指 数许 可 使 用 协议 规 定 的 年度 费用下 限 , 则 基金 于该 年度 最后一 日补 提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至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规 定的 费 用收取 下限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30,000 美元 。 (2) 标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每 年 8,000 美 元。 计算方 法如 下: H=8,000 ×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的人 民币 兑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数 据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以人民 币计 提, 按年 度支 付。 若 由于 汇率 影响 当年 计提的 标的 指数数 据使 用费 高于 或低 于 8,000 美 元 , 则 基金 与该 年度最 后一 日调 整计 提的 数据使 用费 至 8,000 美元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标的 指数许 可 使用费 和标 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年首 日起 15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指数 许可 使用协 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标 的指 数 许可方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和指 数数据 使用 费 的 计算 方法 、 费率和 支 付方式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 计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和指 数数据 使用 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此项 调整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4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 对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 准确负 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 和 境外市 场的 规定 执 行。 十、 《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香 港 上 市 中 国 中 小 盘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作 如 下更新 : 1 、 “四、 基金 的投 资” 更新 了本基 金截 至 2017 年3 月31 日的 投资 组合 数据 。 2 、 “五、 基金 的业 绩 ” 更新 了 本基 金截 至2017 年3 月31 日的 业绩 数据 。 3 、 “六、 基金 管理 人” 更新 了 本基 金 管 理人 的相 关信 息。 4 、 “十八 、基 金托 管人 ”更 新了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信息。 5 、 “十九 、境 外托 管人 ”更 新了本 基金 境外 托管 人的 相关信 息。 6 、 “二十 、相 关服 务机 构” 更新了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信 息。 7 、 “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更新 了本 基金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的办 理场 所 。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8 、 “二 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对本 报告 期内 的相 关公告 作了 信息 披露 。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之 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8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