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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沪港深(002214)

中海沪港深: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 会议基 本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和《 中海 沪港深 价值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的 有关规 定, 中海沪 港深价 值优选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基金 管理人中 海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管理人” ) 经与本 基金的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托 管 人” ) 协 商
一致, 决定 以通讯 开会方式 召开本 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 基金合 同 》修订 事宜。会 议具体 安 排如下: 
1 、 会 议召开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2 、 会 议投票 表决起 止时间: 自2017 年8 月25 日起 至 2017 年9
月12 日17 :00 止( 投票表决 时间 以 本 基金管理 人收到 表 决票时间 为
准)。 
3 、 会 议通讯 表决票 的寄达地 点: 
基金管理 人:中 海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2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人: 吴天一 2 联系电话 :(021 )38429808 ;400-888-9788 (免长 途话费 )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中海沪港深 价值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专 用 ”。


二、会议 审议事 项


本次持有 人会议 审 议事项为 《关于 中海 沪港深价 值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修改基 金 合同 相 关事项的 议案》 ( 见附件一 )。


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权益登 记 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 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即 在该日 下 午交易 时间结束 后 , 在 中海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登记在册 的 本基 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享有 本次会 议 的表决权 。


四、投票 方式 1 、 本 次会议 纸质表 决票详见 附件 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从相关 报纸上剪 裁、 复印 表 决票或 登 录本基 金 管理人网 站 (www.zhfund.com ) 下载并打 印表决 票 。


2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按照 表决票 的 要求填写 相关内 容 , 其中: (1 ) 个人投 资者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签 字 ,并 提 供本人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 印件 ; (2 ) 机构投 资者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加 盖本单 位 公章或 经授权的 业务公 章 ( 以下合 称 “公 章” ), 并 提供加 盖公章 的营业执 照3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 的事业单 位 法人登记 证书、 有 权部门的 批文或 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自行投 票 的 , 需在 表决票 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 如有 ) 或 由授 权代表在 表决票 上 签字 (如无 公章), 并提供该 授权代 表 的身份证 件、 护照或其 他身份 证 明文件的 复印件 , 该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所签署 的 授权委托 书或者 证 明该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该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签 署表决票 的其他 证 明文件 , 以及该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的营业执 照、 商 业登记 证或者 其 他有效注 册登记 证 明复印件 , 以及 取得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资格的 证 明文件的 复印件 ;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根据 本公告 第 五 节 的规 定 授权 其 他个人 或机构代 其在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上投票 。 代理 人 接 受基金份 额 持有人授 权代理 投 票的 , 应由 代理人 在表决票 上签字 或 盖章 , 并提 供 授权委托 书原件 以 及本公告 “第五 节 第 3 条授 权方式 ” 中所规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及 代理人 的身份 证 明文件或 机构主 体 资格证明 文 件 。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需将 填 妥的表决 票和所 需 的相关 文件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 起, 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 17:00 以前 ( 投票 表决时间 以本基 金 管理人收 到表决 票 时间为准 ) 通过专 人送交、 邮寄 送达至以 下地址 :


基金管理 人:中 海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2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4 联系人: 吴天一 联系电话 : (021 )38429808 ;400-888-9788 ( 免长途 话费) 五、授权 为便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有尽 可能多 的 机会参与 本次大 会 , 使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次 大会上充 分表达 其 意志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除可以 直 接投票外 , 还可以 授权他人 代其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上投票。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授权他 人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上表决 需符合 以 下规则 : 1 、 委 托人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本公告 发 布之日起 可委托 他 人代理 行使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表 决 权。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权益登记 日是否 持 有基金份 额以及 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的数额 以 登记机构 的登记 为 准。


2 、 代 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委托本 基金的 基 金管理人 以及其 他 符合法 律规定的 机构和 个 人 ,代为 行使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上的表 决 权。


3 、 授 权方式


授权委托 书的 样 本 请见本公 告附件 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通过剪 报、 复印 或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下 载 (www.zhfund.com ) 等方式 获取 授权委托 书样本 。 5 (1 ) 个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委 托他人 投 票的 ,代 理人 应 提 供由委 托人填妥 并签署 授 权委托书 原件 ( 授权 委托书的 格式可 参 考附件三 的 样本), 并提 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个 人 身份证明 文件复 印 件。如 代理 人 为个人 , 还需 提 供 代理人 的身份 证 明文件复 印件 。 如 代理人为机 构 , 还需 提供该 代 理人 加盖 公章的 营 业执照复 印件 ( 事 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位 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 事 业单位法 人登记 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文或 登记证 书 复印件等 ) 。 (2 ) 机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委 托他人 投 票的 ,代 理人 应 提 供由委 托人填妥 的授权 委 托书原件 (授权 委 托书的格 式可参 考 附件三的 样 本 ) 并在授 权委托 书上加盖 该机构 公 章 , 并提供 该 机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加盖公 章的营 业 执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事 业 单位法人 登记证 书、 有权部门 的批文 或 登记证书 复 印件等 ) 。如 代 理人 为个人, 还 需提供 代理人 的 身份证 明 文件复印 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构, 还需提供 该 代理 人 加盖公章 的营业 执 照复 印件 ( 事 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 加 盖公章的 事业单 位 法人登记 证 书、有权 部门的 批 文或登记 证书复 印 件等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签字或 盖章, 并 提供该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的 营 业 执照、 商业登 记证 或者其他 有效注 册 登记证明 复 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资 格的证明 文件的 复 印件和填 妥 的授权委 托书原 件 。如代理 人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 的身份证 件、 护照或其 他身份 证 明文件的 复印件; 如代理人 为机构, 还需提供 代理 人的加盖 公章的 营 业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单 位可6 使用加盖 公章的 事 业单位法 人登记 证 书、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或登记证 书 复印件等 ) 。 (3 ) 授权效 力确定 规则 1 ) 如 果同一 基金份 额存在多 次以有 效 方式授权 的 ,以 时 间在最 后的一次 授权为 准 。同时多 次以有 效 方式授权 的 , 若 授 权表示一 致 , 以一致的 授权表 示 为准 , 若 授权表 示 不一致 , 视为无 效 授权 。 2 ) 如 委托人 未在授 权委托表 示中明 确 其表决意 见的 , 视 为委托 人授权 代 理人按照 代理人 的 意志行 使 表决权 ,如 委托人 在授权委 托 表示中表 达多种 表 决意见的 ,视为 无 效授权。


3 ) 如 委托人 既进行 委托授权 ,自身 又 送达了有 效表决 票 ,则以 自身有效 表决票 为 准。 六、会议召 开的 条 件和 决议 生效条 件 本次会议 召开的 条 件为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小 于 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 之一 ) 。 本会议表 决的票 数 要求为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 有 一票表决 权。 本次 议案按一 般决议 处 理 , 须经出 席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 有效。 7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 本 基金管 理人 自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 效。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七、计票


1 、 本 次通讯 会议的 计票方式 为 : 由 本 基金管理 人授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 授权 代表的监 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 程予以公 证。


2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份 基金份额拥有 一票表 决 权 。 3 、 表决 票效力 的认 定如下 :


(1 ) 表决票 通过专 人送交 或 邮寄送 达 本公告规 定的收 件 人的 , 表决时间 以收到 时 间为准 。2017 年 9 月 12 日 17:00 以后 送达基金 管 理人的 , 为无效 表 决。


(2 ) 表决票 的效力 认定


表决票填 写完整 清 晰 , 所提供 文件符 合本会议 通知规 定 , 且在截 止时间之 前送达 本 公告规定 的收件 人 的 , 为有效 表决票 。 有效表决 票 按表决意 见计入 相 应的表决 结果 , 其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计 入参加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如表决票 上的表 决 意见未选 、 多选 、 模糊不清 或互相 矛 盾 , 但其 他各项符 合会议 通 知规定的 , 视为 弃 权表决 , 计入有 效 表决票 , 并按 “弃权” 计 入对应 的表决结 果 , 其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计 入参加本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8 如表决票 上的签 字 或盖章部 分填写 不 完整、 不清 晰的 , 或 未能提 供有效证 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身份或 代 理人经有 效授权 的 证明文件 的 , 或未能在 截止时 间 之前送达 本公告 规 定的收件 人的 , 均 为无效表 决 票 。 无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 决 的基金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重 复提交表 决票的 , 如各表决 票表决 意 见相同 , 则视为同 一表决 票 , 如各表决 票表决 意 见不相同 , 则按如 下 原则处理 : 1 ) 送 达时间 不是同 一天的 , 以最后 送 达的填写 有效的 表 决票为 准 ,先送 达的表 决 票视为被 撤回 。 2 ) 送 达时间 为同一 天的 ,视 为在同 一 表决票上 做出了 不 同表决 意见 ,计 入弃权 表 决票 。 3 ) 送达 时间按 如下 原则确定 : 专人送 达的以实 际递交 时 间为准 , 邮寄的以 本公告 规 定的收件 人收到 的 时间为准 。


八、二次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及 二次授权 如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未 达到权 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 ) ,本 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未能 成 功召开, 则根据 《 基金法》 及《 基 金 合同 》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本次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 内就本 次 大会审议 的议案 二 次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二次召集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 以上 (含 三分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有人 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9 书面意见 。 二次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时, 除非 授权文 件 另有载明 ,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授 权期间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做 出 的各类授 权 依然有效 , 但如 果授 权方式发 生变化 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重新做出 授 权, 则以最 新方式 或最新授 权为准, 详细说明 见届时 发 布的二次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通知 。


九、重新 召开持 有 人大会


如本次议 案未经 参 加本次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及代理 人 各自所 持表决 权 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通 过 ,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未 能 通过本次 大会审 议 的议案, 则根据 《基 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 定,本基 金可能 会 再次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十、本次 大会相 关 机构


1 、 召 集人( 基金管 理人) : 中海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联系人: 吴天一


联系电话 : (021 )38429808


客服电话 :400-888-9788 (免 长途话 费 ) 电子邮件 :wuty@zhfund.com


网站:www.zhfund.com 2 、基 金托管 人: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3 、公 证机关 : 上 海市东方 公证处 联系人: 林奇 10 联系电话 : (021 )62154848 4 、 律 师事务 所:上 海 市通力 律师事 务 所 十一、重 要提示


1 、 关 于本次 议案的 说明见附 件 四 《 中 海沪港深 价值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修 改 说明书》。








2 、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表 决 票时, 充分 考虑邮 寄在途时 间, 提前寄出 表决票 。








3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发布 本公告后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就持 有 人大会相 关情况 做 必要说明 ,请予 以 留意。 4 、 上 述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有关公 告 可通过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 投资者如有 任何疑 问 , 可致电本 基金管理 人客户 服 务电话 400-888-9788 (免 长途话 费)咨 询。


5 、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期间 , 本基金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 照常进行 , 投资 者可 以按照本 基金招 募 说明书的 相关规 定 办理申购 赎 回。


6 、 本 公告的 有关内 容由 中海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负责解 释 。


附件一 : 《关 于 中海 沪港深价 值优选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修改基 金合同 相 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 中 海沪港 深价值优 选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票》 11 附件 三:《 中海 沪港深 价值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授权委托 书》


附件 四:《 中海 沪港深 价值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修 改 说明 书 》 中海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一七 年 八月 七 日


附件一:


关于 中 海沪港深价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修改 基 金合 同相关 事项的 议案 中海沪港 深价值 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于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最新 颁 布的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机 制 若干规定 》 , 并为了 优化本基 金的投 资 策略,提 高 产品市场 竞争力,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及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等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本基金管 理人 经与本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 提议 以通 讯方式 召 开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 事宜, 将 对本基 金基金合 同中 有关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等内 容 进行 完 善 , 将原 先沪港 通机 制下允许 投 资的香港 联合交 易 所上市的 股票调 整 为港股通 机制下 允 许投资的 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 市 的股票 , 《中 海沪港 深价值优 选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修改说 明书 》 见 附件四。


本次基金 合同修 改 须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通 过方为 有 效。 上述议案 ,请予 审 议。






































基金 管 理人:中 海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8 月7 日


附件 二: 中海沪 港深价值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关于 中海沪 港深价值 优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修改 基 金合同 相 关事项 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





2017 年








说明:


1 、 请以 “√”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 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 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 盖章部分不完整、 不清晰的, 将 视 为无效表决。 2 、本表决票可从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zhfund.com )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 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 三: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授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公司代 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 加投票 截止日为 2017 年





日 的 以通讯 开会 方式召 开的 中 海 沪港深价 值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并代为全 权 行使对所 有议案 的 表决权。 前述授 权有 效期自委 托人签 字 或盖章之 日 起至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结束 之 日止。 若 本基金 二次 召集审议 相 同议案的 持有人 大 会, 则 除本 人 (或 本机构) 重 新作出 授权外, 本授 权继续有 效。 前 述授 权有效期 至二次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会议 结 束之日止 。 委托人姓名/ 名称 ( 签字/ 盖章) :












































委托人 证 件号码 ( 身份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号) :
























































代理人姓名/ 名称 ( 签字/ 盖章) :


















































代理人 证 件号码 ( 身份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号) :
























































委托日期 :








日 附注: 此 授权委 托 书剪报、 复印或 按 以上格式 自制、 在 填写完整 并签 字盖章后 均为有 效 。1 附件 四: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书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 称 “本基金 ”) 于2016 年4 月28 日成立 , 中海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管 理人 ” ) 为 本基金 的管理人, 本 基金 托管人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托 管人 ” ) 。 基于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最新 颁 布的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机 制 若干规定 》 , 并 为 了优化本 基金的 投 资策略, 提高 产品市场 竞争力,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和 《 中海沪港 深价值 优 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 )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 管理 人经与 本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 提 议对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进行修 改 , 主要 对 本基金 的 投资范围 进行完 善 , 将原先 沪港 通 机 制 下 允 许 投 资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调 整 为 港 股 通 机 制 下允许投 资的香 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的 股票 。


本次会议 应当经 过 参加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 一 ) 通过 方为有 效 , 故本次 基金 合同修改 方案存 在 无法获得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 过的可能 。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 项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基 金管理人 自通过 之 日起五日 内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一、《基 金合同 》 具体修改 内容 2 1 、相 关释义 调整 1 )删 除了 “ 沪港 股票 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 制 ” 的释 义 ,以下序 号依次修 改 。 2 )根 据《 内 地与 香港 股 票市 场交 易互联 互 通机 制若 干规定 》 , “港股通 ” 释义 由 “ 是指内 地投资 者 委托内地 证券公 司 , 经由上 海证 券交易所 设立的 证 券交易服 务公司, 向香港联 合交易 所 进行申报, 买 卖规定范 围内的 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 市 的股票 ” 调 整为 “ 是 指内地投 资 者 委托内 地证券 公司 ,经由 上海/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设立 的证 券交易 服 务公司 , 向香 港联 合交易所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香港 联 合交易所 ’ ) 进行申报 ,买卖 规 定范围内 的香港 联 合交易所 上市的 股 票 ”。 2 、修 改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 及投资 限 制等相关 内容 原投资范 围为: “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为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 沪港 通 机制下允 许投资 的 香港联合 交易所 上 市的股票 (以 下简称 “ 港股通标 的股票” ) 、 权证 、 债券 (包 括国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 转换债券 等) 、 资 产支持证 券 以及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 股票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3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于香 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 票的比例 占基金 资 产的0-9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 ” 现修改为 : “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为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 港股 通 机制下允 许投资 的 香港联合 交易所 上 市的股票 (以 下简称 “ 港股通标 的股票” ) 、 权证 、 债券 (包 括国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 转换债券 等) 、 资 产支持证 券 以及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 股票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由于投资 范 围进 行 了修改, 港 股投资 策 略中相关 表述以 及 投资限 制中相关 内容也 进 行了相应 修改。 原港股投 资策略 中 相关表述 为: 4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 股票市场 , 不使 用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 者(QDII) 境外投 资额度 进行境外 投资。” 现修改为 :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于香港股 票市场 , 不 使用合格 境内机 构 投资者(QDII) 境 外 投资额度 进 行境外投 资。” 原投资限 制中相 关 内容为: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应遵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 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中 投 资 于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的比例 占 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于香 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 票的比例 占基金 资 产的 0-95% ;” 现修改为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应遵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 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中 投 资 于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的比例 占 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于港 股 通标的股 票的比 例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3 、对 本基金 托管人 的基本信 息予以 更 新 将本基金 托管人 的 法定代表 人由“ 刘 士余”修 改为“ 周 慕冰” 。 二、主要 风险及 相 关措施说 明 1 、持 有人大 会不能 正常召开 的风险 为预防持 有人权 益 登记日前, 已落实 参 会的持有 人持有 份 额较大5 幅度变动 造成的 持 有人大会 无法正 常 召开产生 的风险 , 我 公司将扩 大 投资者联 络范围, 除了重点 联络机 构 投资者以 外, 将持 有份额较 多的 个人投资 者也作 为 重点沟通 对象, 争取 尽可能多 的投资 者 参加持有 人 大 会 , 并 在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以 前 持 续 保 持 与 主 要 持 有 人 的 沟 通,确保 持有人 大 会的顺利 召开。 2 、修 改合同 议案被 持有人大 会否决 的 风险 在方案公 告之前 , 基金管理 人将面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征 询意见。 基金管理 人可在 必 要情况下 ,推迟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开时 间, 或更改其 他会务 安 排。 如果修 改合 同 议案未获 得持有 人 大会批准, 基 金管理人 按照有 关 规定重新 向持有 人 大会提交 新的议 案 。 三、修改 基金合 同 符合有关 规定的 说 明 1 、 本 次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事宜 属 于 《基金 合同 》 “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之约 定 的召 开 事由 中 “ 变更基 金 投资目标 、 范 围或策略 ” 事项, 故 基金管理 人拟通 过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 基金合同 修订事 宜 。 2.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对 本 次基 金合 同 修 订事宜出 具了无 异 议的函。 3 、 本次 基金合 同的 修订事项 尚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批准 , 基金合同 修订事 宜 自持有人 大会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在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 过之日起 五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四、基金 管理人 联 系方式 6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若对本 方案的 内 容有任何 意见和 建 议, 欢迎 及时 反馈给本 基金管 理 人。 本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投 资者的 反 馈意见, 进 一 步完善本 方案。 本 方案若有 任何修 改 , 将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正式 召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 中海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88-9788 ( 免长途话 费)





网址 :www.zhfund.com 中海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一七 年 八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