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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000909)

鑫元合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鑫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鑫元 合丰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鑫
元合丰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适用转 型为“ 鑫元合 丰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后 的条款 ) 的有 关规 定,现 将 鑫元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旗 下鑫元
合丰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以下简 称“大
会” ) 的决 议及 相关 事项 公 告如下 :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 况 
本次大 会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 表决投 票时 间 从2017 年7 月7 日 起 至2017 年8 月3 日17 :
00 止 ( 送达 时间 以收 到表 决票时 间为 准) 。 出席 本次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代理 人所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69,864,406.78 份 ,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权益 登记 日为 2017 年 7
月7 日,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 总份额 为 69956228.11 份)的 99.8687% 。 大会 审议 了 《关 于鑫 元
合丰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调 整 基 金费 用有 关事 项 的议 案 》 ( 以 下 简称 “ 本次 会议议 案” ) ,
其中69,864,406.78 份基金 份额 代表 的表 决权 表示 同意,占 参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100%;0 份基金 份额 代表 的表 决权 表示 反 对, 占参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0%;0 份基 金 份 额代 表的 表决 权表示 弃权 , 占 参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0% 。 
本次大会 参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及其代理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额超 过 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同意本 次会 议议 案的 表决 权超过 参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 本次 大会 符 合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和 《 鑫元合 丰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适用 转型为
“鑫元 合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的条 款) 的有关 规定 ,本 次会 议议 案通过 。 
此次大 会的 计票 于 2017 年 8 月4 日 由本 公司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 在 本基 金的 托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及 上海 源泰律 师事 务所 的见 证下 进行 , 并 由上海
市东方 公 证处 对 计票 过程 及结果进 行了 公证。 本次 大会的公 证费 10000 元, 律师费 30000
元,合 计40000 元,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 生效


2 根据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 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本次大 会 于 2017 年8 月 4 日表决 通过 了《 关于 鑫元 合丰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基金 费用有 关事 项 的 议案 》, 本次大 会决 议自 该日 起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将自 决 议生 效 起 五日 内将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备 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 关事 项的实施情况 (1) 与决 议有 关的 管理 费 率调整 安排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 由 0.6% 调整 为0.3% 。 (2) 调整 后管 理费 率的 执 行 在通过 《 关 于鑫 元合 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 基金 费用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的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前 , 本 基金 仍执行 调整 实施 前 《鑫 元合 丰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适用 转型 为 “ 鑫元 合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的 条款 ) 约 定的 管理 费率。 自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之日 即 2017 年8 月4 日 起,本 基金 将执 行调 整后 的管理 费率 。 (3) 本公 司将 于下 次更 新招募 说明 书时 同步 更新 相关内 容,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备查文件 1 、 《 鑫元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鑫元 合 丰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 (附 件一 : 《 关 于鑫 元合 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整 基金 费 用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 附件 二: 《 关 于鑫 元合 丰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基 金费用 有关 事 项的议 案说 明 》 , 附件 三: 《 鑫元合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票 》 , 附件四 : 《 授权 委托 书》 ) 2 、上 海市 东方 公证 处出 具 的公证 书 3 、上海 源泰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的法 律意 见 书 特此公 告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七 年 八月 五日


3 公





书 (2017) 沪东证经字 第20275 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该公 司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的 鑫 元 合 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 申请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有关规 定和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 于二○一七年七月四 日 在 有 关 报 刊 上 刊 登 了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公告; 于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七月六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 刊 登 了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和 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 《关于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基金费用有关事 项的议案》 。申请 人向本处 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次提示性公 4 告、 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 人大会 的合法资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 公证 人 员 唐 宋 飞 于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四 日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在 上 海 市 中 山北路 909 号 12 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计票过程进行现 场监督公证。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议 案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的 表 决 在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派 的 授 权 代 表 杨 帆 的 监督下, 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谢丹、 许天洲进 行计票。 截至二○一七年八月三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 (通 讯方式) 的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69,864,406.78 份, 占二○一七 年七月七 日 权 益 登 记 日 鑫 元 合 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总 份 额 69,956,228.11 份的 99.8687%, 达到 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 《关于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基 金 费 用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的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69,864,406.78 份 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 权, 同 意 本 次 议案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参 加本 次 大 会 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 达 到法定条件,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 兹证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 5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对 《关于鑫 元合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基金费用有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 本公证书后所附的 《鑫元合丰纯 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 复 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