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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标普(美元现汇)(000885)

广发标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标普全 球 农业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七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1 年5 月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667 号文核准。 本基金合同于2011 年 6 月28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本 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与 《基金 合同》 等,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应 充分考 虑投 资人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于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的意 愿、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 6 月28 日, 投资组合数据更新至 2017 年 3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3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39 第 八部 分


境 外托 管人 .................................................... 44 第 九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9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9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9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10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10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11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11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11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12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25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2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44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64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66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67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68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 明 书 》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通知》 指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广发标普全球农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广发标普 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3 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 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管理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4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5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因 节 假 日 而 休 市 的 日期除外)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6 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 银 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 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7 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8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本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 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 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大 额赎回风险、衍生 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 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因 为国 际政治 环境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国家 政策 、投资 人风 险收益 偏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变 化而 波动 ,将对 本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风 险,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于 市场 因素如 基础 利率、 汇率 、股票 价格 和商品 价格 的变化 或由 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 基金 投资于 海外 证券市 场, 不同国 家或 地区所 处的 经济周 期和 产业景 气循 环周期 不同, 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 各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 地如美国、 英国、 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 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 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产品是 以人 民币销 售与 结算, 投资 于以美 元、 欧元、 英镑 、港币 或新 元等外 币报价 的金融 工具 ,因 此投资 者面临 汇率 风险 。也就 是说, 投资 者使 用人民 币申购 本基 金, 本基金 将人民 币换 为外 币后投 入境外 市场 ,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时 获得 的为人 民币, 由于 人民 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金 投资 的某些 境外 国家或 地区 出现大 的政 治变化 ,例 如政府 更迭 、国内 动乱、 政策调 整、 对外 政治关 系发生 危机 等, 以及财 政、货 币、 产业 和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宏观 政策发 生变化 等, 这些 事件甚 至可能 造成 市场 剧烈波 动,从 而带 来投 资风险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9 由于各 个国 家或地 区适 用不同 法律 法规的 原因 ,可能 导致 本基金 的某 些投资 行为 在部分 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各国对 市场 的管制 程度 不同, 有些 可能会 通过 该国或 该地 区的财 政、 货币、 产业 、地区 发展等方面的政策 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新兴市场风险 海外新 兴市 场相对 欠缺 成熟稳 定的 市场环 境及 严格规 范的 法律法 规, 其市场 准入 制度、 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 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地 区税 务法律 法规 的不同 ,本 基金可 能会 就股息 、利 息、资 本利 得等收 益向各 国家或 地区 税务 机构缴 纳税金 ,包 括预 扣税, 该行为 可能 会使 得投资 收益受 到一 定影 响。各 国、地 区的 税收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可 能变 化,或 者加以 具有 追溯 力的修 订,所 以可 能须 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 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时 应对 投资者 的赎 回,如 果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险 ,从 而影 响基金 份额净 值。 由于 境外市 场的交 易日 、交 易时间 、结算 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定 的差 异, 本基金 有关申 购、 赎回 的开放 与交易 确认 的安 排不同 于国内 一般 开放 式基金 。本基 金赎 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10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金 单位 的申购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投 资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以 低于目 标价 格抛 售证券 以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时 会使 用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等 辅助 其做出 投资决 策。但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 时,可 能会 因为 模型使 用不恰 当、 模型 参数的 估计错 误、 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品 具有 杠杆效 应, 价格波 动较 为剧烈 ,在 市场面 临突 发事件 时, 可能会 导致投 资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金 额,从 而对 基金 收益带 来不利 影响 。此 外,衍 生品的 交易 可能 不够活 跃,在 市场 变化 时,可 能因无 法及 时找 到交易 对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低 报价,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额外损 失。 本基 金投资 金融衍 生品 的目 的是为 了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并通 过严 格的 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 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 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 具体讲, 对于证券借贷, 作为证 券借出 方, 如果 交易对 手方( 即证 券借 入方) 违约, 则基 金可 能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 券借贷 收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法 归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资 产发 生损 失;对 于正回 购, 交易 期满时 买方未 如约 卖回 已买入 证券, 或在 交易 期间未 如约支 付售 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 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其它风险


11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 数因 为编制 方法 的缺陷 有可 能导致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与总体 市场 表现的 差异 。因标 的指数 编制方 法的 不成 熟也可 能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并 有可能 因此 而增 加跟踪 误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编 制及发 布, 或编 制者或 所有者 停止 对本 基金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或标的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更 名除 外), 或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分股主要为全球农业产业经 济领域上市公司,包括生产、 配送和处理、 装备和 原材料 提供 等多 个方面 。特定 的因 素可 能会对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价格产 生较大 影响 ,例 如,政 府在资 源控 制、 垄断等 方面的 法律 和监 管政策 ,消费 者偏 好的 改变、 农业科 技领 域竞 争的加 剧等因 素都 有可 能影响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的价格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此外,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反映 的是 全球农 业产 业经济 领域 上市公 司的 整体走 势, 虽然该 指数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受 到全球 农产品 价格 走势 的影响 ,但指 数收 益与 全球农 产品价 格走 势并 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本基金的收益表现与全球农产品 价格走势并不一致。 3、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 跟踪 指数时 由于 各种原 因导 致基金 的净 值表现 与标 的指数 表现 之间产 生差 异的不 确定性,可能因素包括: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12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7)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8)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式 投资 策略, 通过 严格的 投资 程序约 束和 数量化 风险 管理手 段, 力争控 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 ,实现对标普全球农业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全球 证券市 场中 的标普 全球 农业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以 标普全 球农业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型公募基金 (包括 ETF) (以下简称 “目标基金” ) 、 新股 (一级 市场初 次发行 或增 发) 等,其 中,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还 可投资 全球 证券 市场中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 在证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股 、优先 股、 存托 凭证、 公募基 金、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银行存 款、 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 以跟 踪标普 全球 农业指 数为 原则, 进行 被动式 指数 化长期 投资 ,为投 资者 提供一 个投资 全球农 业相 关上 下游大 型公司 的有 效投 资工具 ,谋求 分享 全球 农业相 关企业 在经 济和 资本市场发展中长期稳健增长的成果。 四 、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以追 求标的 指数 长期增 长的 稳定收 益为 宗旨, 在降 低跟踪 误差 和控制 流动 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14 本基金 将不 低于 85% 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权益类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来 跟踪 标普全 球农 业指数 ,按 照个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 即完 全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基 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分 红等 行为时 ,以 及因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 受股 票停牌 、股 票流动 性或 其他一 些影 响指数 复制 的市场 因素 的限制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成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结 合经验 判断, 对投 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根 据所 跟踪的 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对其 成份 股的调 整而 进行相 应的 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因增 发、送 配等 股权变 动而 需进行 成份 股权重 调整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若因其 出现 停牌限 制、 存在严 重的 流动性 困难 、或者 财务 风险较 大、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 可以不 投资 该成 份股, 而用备 选股 、甚 至现金 来代替 ,也 可以 选择与 其行业 相近 、定 15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4、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 基于 控制投 资组 合跟踪 误差 与流动 性管 理的需 要, 可投资 于与 本基金 有相 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普全球农业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各种 金融 衍生产 品, 如与标 的指 数或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相关 的股指 期货 、期 权、权 证以及 其他 衍生 工具。 本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的 投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管 理投资 策略 ,对 冲某些 成份股 的特 殊突 发风险 和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 险, 以及 利用金 融衍生 产品 的杠 杆作用 ,达到 对标 的指 数的有 效跟踪 ,同 时降 低仓位 频繁调 整带 来的 交易成本。 (五)币种配置和外汇管理 本基金 人民 币与其 他外 币的转 换目 的是为 了满 足股票 投资 清算和 应对 赎回的 需要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对汇 率前 景的预 测、股 票资 产的 地区配 置要求 ,以 及应 对申购 赎回的 需要 ,对 货币资 产在美 元、 欧元 、英镑 、日元 、港 币、 新币、 人民币 等币 种之 间进行 配置。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比较 在境 内由 人民币 直接转 换为 外币 与在境 外通过 美元 或港 币转换 为其他 外币 的成 本,及考虑清算交割风险成本,决定币种转换方式,以节约货币交易成本。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 及标 的指数 的相 关规定 是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据。 (二)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负 责决定 有关标 的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调 整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决定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三)投资程序


16 研究支 持、 投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绩效评 估、 组合监 控与 调整等 流程 的有机 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国际业 务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 量的研 究成果 ,开 展 指 数跟踪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等相 关信息 的搜 集与 分析、 流动性 分析 、误 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 决策会 议, 决策 相关事 项。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决 议,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 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 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 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 权重的 方法构 建组 合。 在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基金 经理将 采取 适当 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 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金融工 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的绩效评 估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 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 状况、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资 绩效评 估的 结果 等,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予以公告。 六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除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7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14、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 在境外 设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计 年度 达到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银 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其 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 前述限制。


18 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或 其他原 因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长到 3 个月。 若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致使 本 款 约定的 投资 组合限 制被修 改或取 消的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资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19 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 基金 可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六)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易 、正 回购交 易, 所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 20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全球农业指数(S&P Global Agribusiness Index)。 当指数 编制 单位停 止标 的指数 的编 制发布 、或 变更指 数编 制方法 使标 的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标的 指数、 或取 消对 本基金 使用标 的指 数的 授权等 非因本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本 基金 无法 继续使 用标的 指数 时, 基金管 理人按 照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依据 具体 情况 分析拟 采用的 标的 指数 变更方 案是否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产 生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由 此决 定是否采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决定标的指数变更事宜。 标普全球农业指数由标准普尔指数公司编制, 选取全球最大的 24 家农业领域的上市公司 组成, 这些公 司是 在农 业产业 链中具 有竞 争优 势的龙 头企业 ,包 括垄 断资源 的化肥 企业 ,农 业基因 工程公 司, 受益 于消费 的品牌 食品 生产 厂商和 农业装 备的 制造 商等, 是全球 农业 领域 比 较 有 代 表 性 的 投 资 指 数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标 准 普 尔 指 数 公 司 网 站 (www.standardandpoors.com ) 查询 标普 全 球农 业 指数 情况 ; 也可 以通 过 彭博 资讯 查 询标 普 全球农业指数情况,代码为 SPAGREDP。 截至2011 年2 月28 日, 标普全球农业指数共有 24 只成份股, 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 多 伦多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 9 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情况如下: 公 司名 权重 国家 上 市交 易所 Potash Corp of Saskatchewan 9.27% 加拿大 纽约证券交易所 Archer-Danie ls-Midland Co 8.76% 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 BRF - Brasil Foods SA ADR 7.09% 巴西 纽约证券交易所 Mosaic Co 6.98% 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 Monsanto Co. 6.91% 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 Deere & Co 6.82% 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 Syngenta AG 5.80% 瑞士 瑞士证券交易所 Wilmar Internationa l 5.75% 新加坡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Associated British Foods 5.61% 英国 伦敦证券交易所 Bunge Ltd 4.69% 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


21 Tyson Foods Inc A 3.13% 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 Golden Agri Resources Ltd 2.93% 新加坡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Yara Internationa l ASA 2.92% 挪威 奥斯陆证券交易所 K & S AG 2.79% 德国 德国证券交易所 Agrium Inc 2.76% 加拿大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China Yurun Food Group Ltd. 2.70% 中国 香港联合交易所 SOQUIMICH - Sociedad Quimica y Minera de Chile SA B ADR 2.50% 智利 纽约证券交易所 Kubota Corp ADR 2.40% 日本 纽约证券交易所 Viterra Inc 2.10% 加拿大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CNH Global NV 1.96% 荷兰 纽约证券交易所 Marine Harvest ASA 1.92% 挪威 奥斯陆证券交易所 CF Industries Holdings 1.85% 美国 纽约证券交易所 Nippon Meat Packers Inc 1.42% 日本 东京证券交易所 Chaoda Modern Agriculture (Holdings) Ltd. 0.93% 中国 香港联合交易所 标普全球农业指数成分股在各交易所的权重如下: 上 市交 易所 权重 纽约证券交易所 62.37%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8.68% 瑞士证券交易所 5.80% 伦敦证券交易所 5.61%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4.85% 奥斯陆证券交易所 4.85% 香港联合交易所 3.64% 德国证券交易所 2.79%


22 东京证券交易所 1.4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农业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指数编 制单 位停止 计算 编制该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或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 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风险和 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具有 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基金的 融券 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 十 二、 代理投 票 1、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 23 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增加股东利益、 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 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 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 通常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 费用的 投票事 项。 此外 ,某些 中国以 外的 法域 要求投 票的股 东就 不同 的基金 披露当 前的 持股 情况, 如果存 在此 类披 露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情 况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以 保护 基金 持有信息 。 十三 、 证券交 易 1、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 交易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 实力。 主要 是指券 商能 否提供 高质 量的宏 观经 济研究 、行 业研究 及市 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 研究支持服务。 主 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举办推介会、 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 四 、 境外投 资顾 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境 外投 资顾问 。在 未来,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选 择 境外 投资 顾问, 则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从维 护基金 持有人 利益 角度 出发, 选择合 适的 境外 投资顾 问,此 事项 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24 十五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8 月 2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71,398,746.32 91.91 其中: 普通 股 68,636,744.72 88.36 存托凭 证 2,762,001.60 3.56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25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22,669.28 4.28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958,752.74 3.81 9 合计 77,680,168.34 100.00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 区)证券市场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42,072,994.24 56.43 日本 6,169,564.85 8.27 瑞士 6,114,375.07 8.20 英国 4,139,641.81 5.55 新加坡 3,797,269.53 5.09 挪威 3,493,838.68 4.69 加拿大 3,043,315.36 4.08 中国香 港 2,043,269.73 2.74 以色列 524,477.05 0.70 合计 71,398,746.32 95.76 1、国 家( 地区 )类 别根 据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所在 的证 券交易 所确 定。


2、上 述美 国比 重包 括巴 西 在美国 上市 的ADR 。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 - 材料 27,195,207.85 36.47 工业 10,736,052.24 14.40 非必须 消费 品 - - 必须消 费品 33,467,486.23 44.89 保健 - - 金融 - - 信息技 术 - - 电信服 务 - - 公共事 业 - - 合计 71,398,746.32 95.76


26 以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 券 代 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DEERE & CO 迪尔 DE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8,784.00 6,597,291. 70 8.85 2 MONSANTO CO 孟山都 MON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8,000.00 6,248,006. 08 8.38 3 SYNGENTA AG-REG 先正达 股份 公司 SYN N VX 瑞 士 证 券 交 易 所 瑞 士 2,007.00 6,114,375. 07 8.20 4 ARCHER-DANIELS-MIDL AND CO Archer-Daniels-Midl and 公司 ADM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17,103.0 0 5,432,661. 43 7.29 5 TYSON FOODS INC-CL A 泰森食 品公 司 TSN 纽 美 11,386.0 4,847,655. 6.50


27 US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国 0 57 6 KUBOTA CORP 久保田 632 6 JP 东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日 本 40,100.0 0 4,138,760. 54 5.55 7 ASSOCIATED BRITISH FOODS PLC 英国联 合食 品集 团 ABF LN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英 国 17,217.0 0 3,863,944. 40 5.18 8 BUNGE LTD Bunge 有限 公司 BG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6,755.00 3,693,894. 19 4.95 9 POTASH CORP OF SASKATCHEWAN 萨斯喀 彻温 省钾 肥股 份有限 公司 POT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28,157.0 0 3,318,022. 12 4.45 1 0 WILMAR INTERNATIONAL LTD 丰益国 际有 限公 司 WIL SP 新 加 坡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加 坡 181,900. 00 3,171,144. 47 4.25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级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投 资。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根据公 开市场 信息,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在 本报告 期内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 立 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7,860.30 3 应收股 利 673,174.22 4 应收利 息 168.9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2,068,290.00 7 待摊费 用 69,259.24 8 其他 - 9 合计 2,958,752.74


2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30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单 位基 金资产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6.28-2 011.12.31 -15.10% 1.80% -12.23% 1.89% -2.87% -0.09% 2012.1.1-20 12.12.31 10.72% 0.82% 11.68% 0.85% -0.96% -0.03% 2013.1.1-20 13.12.31 8.19% 0.66% 8.90% 0.69% -0.71% -0.03% 2014.1.1-20 14.12.31 5.51% 0.60% 7.30% 0.63% -1.79% -0.03% 2015.1.1-20 15.12.31 -6.71% 0.89% -9.19% 0.93% 2.48% -0.04% 2016.1.1-20 16.12.31 16.28% 0.87% 17.21% 0.91% -0.93% -0.04%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6.12.31 16.40% 0.92% 21.91% 0.97% -5.51% -0.05% (2)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单 位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比 较图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6 月28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31


32 第 六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 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 有本 基金 管理 人 51.135 %、15.763%、15.763%、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 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 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 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 副董事长 ,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3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 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 经理, 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现任中华联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 兼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荆 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 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 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 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34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博士生 导师,现任辽宁大 学 新 华 国 际 商 学 院 教 授 、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 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 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 监事, 硕 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 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 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 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 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 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 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35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广 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 督察长, 博士。 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 副总经理 , 博士, 瑞元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高级工程师 。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 副总经理 , 硕士, 兼 任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 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 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 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李耀柱, 男, 中国籍, 理学硕士,7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 书,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任股票交易员,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国际业务部先后任 QDII 基金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任广发纳指 1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 23 日起任广发全球农业指数(QDII)、广 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QDII)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QDII)、广 发全球医疗保健(QDII)和广发生物科技指数(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广 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10 日起任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 ) 基金的基金经理。


36 历任基金经理:邱炜,任职时间为 2011 年6 月28 日至2016 年8 月22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易 阳方先生; 成员: 权益 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 研究发展部总经 理孙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37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 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 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 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 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 督的责任。


38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 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 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监控防线。





39 第 七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资 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四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 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0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迄 今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41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42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 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43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44 第 八部 分


境 外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 B B H” )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 自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 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 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 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目前全球员工 约5千人, 在全球18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 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


二 、托 管业 务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围内, 该部 门由本行合伙人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 在亚洲,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 投资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 个市场。截至2016年6月30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万亿美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 资的资产。亚洲是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25年,亚 洲服务管理资产近6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 拥有近4400名员工。 我 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 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1. :《全球托管人》 2015 年 共同 基金行 政管理 调查 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45 2015 年 行业 领导者 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 代理 银行调 查 #1 – 美国代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 年 证券 借贷调 查 #2 – 证券借贷人 –


全球范围 #2 – 全球证券借贷供货商 2013 年 全球 托管银 行调查 机构投资者:


12 项类别中有9项位列#1,2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有2项位列 #1,5项位列 #2


2. : 《全球投资人》 2015 年 次托 管银行 调查 #1 – 美国 ( 资产管理总额加权和非加权) 2015 年 全球 托管银 行调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 ( 加权 )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 年 全球 托管银 行调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者 3.


:《ETF Express 》 2016 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 欧洲ETF 基金管理 者 2014 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 北美ETF 基金管理 者


46 4.


:《R&M 调查》 2014 年Custody.net 全球 托管 银行调 查 #1 美洲 5.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 长期业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6.


:《World Finance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 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东部) 7.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 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 三 、境 外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 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户;


47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48 第 九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 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49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0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51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52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3)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5)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6)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5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7)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8)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9)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54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0)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1)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2)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55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23)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4)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5)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6)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6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27)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28)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57 网址: www.bsb.com.cn (29)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0) 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31) 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32)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58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33)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34)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35)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59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36)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7)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8)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60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39)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1)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61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2)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3)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6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5)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6)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7)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8)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63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0)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1)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64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52)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5)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65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6)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7)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8)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66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5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 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0)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1)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7 (62)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63)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4)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65)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68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66)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67)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68)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69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9)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0)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1)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2)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0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3)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74)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75)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71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76)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77)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78)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72 (79)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80)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81)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2)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3)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84)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85)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74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86)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87)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88)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75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89)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90)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1)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6 (92)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93)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94)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95)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77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96)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97)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98)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78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99)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00)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 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01)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79 (102)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3)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4)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05)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8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06)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10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 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08)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81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09)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10)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11)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82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12) 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13) 公司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14)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83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15) 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16)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17) 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84 (118) 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19)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20)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21)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5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22)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23)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24)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8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25)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26) 名称:北京恒久浩 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27) 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87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28) 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9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30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88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31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32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33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34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9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35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36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37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90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38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39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40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91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41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42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43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2 (144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45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146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93 (147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二 、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8991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18 楼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联系人: 陈琛 四 、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4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9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667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1 年5 月25 日至2011 年6 月24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9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正式 生效,本基金自 2011 年 8 月 22 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 申购、 赎回 、定 期定额 投资等 业务 。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 为上 海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 日期除 外。本 基金 目前 投资的 主要市 场为 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成份 股挂 牌交易 的主要 证券 交易 所,即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多伦 多证券 交易 所、 伦敦证 券交易 所、 新加 坡证券 交易所 、奥 斯陆 证券交易所、 瑞士证券交易所。 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 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进行 列示。 投资 者应 当在 开 放日的 开放 时间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在开 放日 的其 他时间 受理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请 ,但 是对 于投资 者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 和时 间进 行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98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先进先出原则,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在T+3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情 况, 否则 ,如因 申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投资者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或 外汇市 场休市 、本 基金 所投资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有 变更或 国家 外汇 管理相 关规定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项支 付的 时间 将相应 调整。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99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每个 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 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人民币份额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最低美元现汇份额申 购金额为 10 美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人民币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美元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美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 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对申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3%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7% 500 万元 ≤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人承 担,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扣 除用于 100 市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 ≤N<2 年 0.3% N≥2 年 0 3、本基金于2014 年5 月9 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持有 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的 ,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 (含 30 日)收取一定 的赎 回费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 (含30 日) 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 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金不 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 客户的 C 类资 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围 、特 定行 业、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以 特定交 易方 式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C 类赎回费 广发全球农业指 数(QDII ) 270027 0.4%/年 0 0


101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以净 申购金 额为 基数采 用比 例费率 计算 申购费 用。 基金申 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9,871.67 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元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3%,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01.59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102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依 法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本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 常停市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103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或拒 绝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上 述(1 )到 (6) 项、第 (8) 项和 第(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 合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保障 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6)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104 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或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或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105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二、 其他暂 停申 购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募说 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暂 停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可以经 届时 有效 的合法 程序宣 布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十 三、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含两周) , 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 四、 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 依照基 金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基 金转换 。基 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公司于2014 年5 月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C 类收费业务模式,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份额与 前端收 费基 金份 额之间 可以相 互转 换, 转换规 则适用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9 日发布 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 十 五 、 转托管


106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规则 。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七、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10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开立 基金 资金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108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除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 本合 同和托 管协 议有关 资产 保管的 要求 下,对 境外 托管人 的破 产而产 生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应 采取 措施 进行追 偿,基 金管 理人 配合基 金托管 人进 行追 偿 。基 金托管 人存 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并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本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及其委 托的 境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汇 入、汇 出、 兑换、 收汇、 现金往 来及 证券 交易的 记录、 凭证 等相 关资料 ,并按 规定 的期 限保管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前提下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的境 外托管 人持 有的 与境外 托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料的保管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10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 值、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存 托凭 证、ETF 基 金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配股权证可以在 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如果收 盘价 低于 或等于 配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对于非上市证券,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 的报价进行估值。 5、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 110 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 值 计算中 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 、欧 元、英 镑等 五种主 要货 币对人 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汇 率为 基准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间价。 (2)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 16 :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汇 率价 格信息 时, 以托管 银行 中国工 商银 行或境 外托 管人所 提供 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 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复 核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上 加盖业 务公 章或 以双方 认可的 其他 方式 返回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11 在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各自 委托 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在基 金管 理人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向 过错 人追 偿,本 协议的 当事 人应 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112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偿 ,但 该第 三方是 由托管 人委 托的 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市场、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数公 司及 数据 供应商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券商或 交易对 家的 成交 回报错 误或延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113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 《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或指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基 金收 益是指 基金 利润。 基金 利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 份额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如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115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1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 5、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9、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的, 购买 或处置 证券 有关的 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 “税收” ) ;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计 提。 基金管 理人 若聘请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其 收取 的基 金管理 费支付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资顾 问费 ,其 中境外 投资顾 问的 投资 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8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17 基金的 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按如 下方 法进行 计提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托管费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除非 基金 合同、 118 相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19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基 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 通知》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21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计 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23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5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 金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126 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127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 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则》 ,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30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31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受 到损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 承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2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册 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 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 管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资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 金往 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33 (15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对基 金的境 外财 产,基 金托 管人可 授权 境外托 管人 代为履 行其 承担的 职责 。境外 托管人 在履行 职责 过程 中,因 本身过 错、 疏忽 原因而 导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相应 责任。 在决 定境 外托管 人是否 有过 错、 疏忽等 不当行 为, 应根 据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托管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按照规 定对 基金日 常投 资行为 和资 金汇出 入情 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 保护基 金财 产,准 时将 公司行 为信 息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就管理 本基 金的有 关结 汇、售 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 金结算 业务; (27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 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134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 金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135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136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137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 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138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139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140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141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 金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4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43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同 》复 制件 或复印 件,但 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4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14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全球 证券市 场中 的标普 全球 农业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以 标普全 球农业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型公募基金 (包括 ETF) (以下简称 “目标基金” ) 、 新股 (一级 市场初 次发行 或增 发) 等,其 中,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还 可投资 全球 证券 市场中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 在证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股 、优先 股、 存托 凭证、 公募基 金、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银行存 款、 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不需 经基 14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将不低 于 85% 的基金 资 产投资 于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在境 外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 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或 地区 以外的 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不受此限制。 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或 其他原 因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长到 3 个月。 若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致使 本 款 约定的 投资 组合限 147 制被修 改或取 消的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资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应当仅 限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不 得用 于投机 或放 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 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投 资期 权支付 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 参 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可 在任 何时候 以公 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 应当 在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付 已借 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 商业 银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 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交 易并 在正常 市场 惯例的 合理 期限内 要求 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48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所有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 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制 度对 卖出收 益进 行调整 以确 保现金 不低 于已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参与 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取 市值 计价制 度进 行调整 以确 保已购 入证 券市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0)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还 证券 总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而持 有的 担保物 、现 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149 (8) 除应付赎 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14 ) 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 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前 述监 督流 程,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150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除 提供的 存款银 行名 单以 外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6、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 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之 法律法 规要求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 投资 及其 调整情 况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并配 合基 金托管 人以及 其境 外托 管人进 行投资 合规 性检 查,核 对资产 状况 ,提 供相关 信息, 并确 保信 息真实、准确。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授 权投 资机构 的投 资运作 和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或电 话或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进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授 权投资 机构 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有关监 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合规 投资 责任方 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的 合规监 管系统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经纪人 及其 他中 介机构 提供用 于该 系 统 151 的数据 和信息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 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 不会因 为提供 交易 监督 服务而 承担任 何因 基金 管理人 违规投 资所 产生 的有关 责任, 也没 有义 务去采 取任何 手段 回应 任何与 合规分 析服 务有 关的信 息和报 道, 除非 接到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授 权机构要求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应本着 诚实 尽责的 原则 ,采取 合理 的手段 、方 法和实 施工具 ,来提 高交 易监 督服务 的质量 ,除 非基 金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因疏 忽、过 失或 故意 而未能 尽职尽 责, 造成 交易监 督结果 不准 确, 并进而 给基金 资产 或基 金管理 人造成 损失 ,否 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 及不导 致基 金托管 人的 接受基 金管理 人监督 与检 查与 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要 求相冲 突的 基础 上,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 人在接 到提示 后, 应及 时对提 示内容 予以 确认 ,如无 异议, 应在 基金 管理人 给定的 合理 期限 内改进, 如有异议, 应作出书面解释。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合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152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人 须尽 其最大 努力 保证其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 务核 查不 影响基 金托 管人的 正常营业活动。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或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利益 归于基 金财 产, 由此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该等 责任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财 产的原 状、 承担 因此所 引起的 直接 损失 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 托管人 不得在 任何 基金 资产上 设立任 何担 保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抵押 、质押 、留置 等, 但根 据有关适用法 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因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53 1、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现金 账户中 的现 金将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 授权 人按指 令程 序发送 的指 令另有 规定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境外 托管 人应在 收到被授权人 的指令后, 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 或收付证券:(a)按 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 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 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 该系统 运营的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作出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将 该等有 关惯 例、 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清 盘或破 产等 原因进 行终 止清算 时,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清 算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应 自身, 并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建立 安全 的数 据管理 机制, 安全 完整 地保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产 相关的 业务 数据 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 的资金 帐户 ,并 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54 1、 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 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 所适用 的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基金 开立基 金名 义或 基金托 管人名 义或 境外 托管人 名义或 境外 托管 人的代 理人名 义, 或以 上任何 一方与 基金 联名 名义的 证券账 户。 由基 金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 及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双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 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根 据投资 所在市 场以 及国 家或地 区的相 关规 定, 开立进 行基金 的投 资活 动所需 要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并 协助 办理 与各类 证券和 结算 账户 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 资市 场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人应该:(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和 尽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管 人在 其账 目和记 录中单 独清 楚列 记证券 不属于 境外 托管 人,不 论证券 以何 人的 名义登 记。而 且, 若证 券由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以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有 ,要求 和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托 管人、 其境 外托 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指示存 放在 证券系 统的 证券为 基金 的实益 所有 人持有, 155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5、由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为基金 的利 益而持 有的 证券( 无记 名证券 和在 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6、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 重大改 变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若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改变本 协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授 权的 境外投 资顾问 )的 指令 办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涉及 基金 财产投 资运 作的书 面协 议的副 本或 相关证 明文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保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进 行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本 基金 进行 信息披 露所需 要的 相关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与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协商 确定 的会 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 会计处理。 (2)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基金提供会计核 156 算服务。


(3)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户进行账实核对。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 构所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认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构 所计算 的资 产净 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的 会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 原 则进行 会计 核算 ,并对 基金单 独建 账、 独立核 算,并 应指 定专 门人员 负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资 料保管 。属 于基 金财产 的收益 应全 额计 入会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 托管资产核算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 买卖业务的核算、 持有 资产的付息、 兑付 、 分红等 业务的 核算 、证 券发行 认购业 务的 核算 、货币 市场产 品买 卖业 务的核 算、银 行存 款计 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 算日估 值价格 截止 时点 所估值 证券的 最近 市场 价格后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双方 协商 确定的 估值方 法和 处理 原则对 各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值 ,如监 管有 相关 规定的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157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在基 金管 理人可 承担 的范围 内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 过错 人追偿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58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 追偿 ,但 该第三 方是由 托管 人委 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 交易市场、 登记结算 公司、 指数公司及数据 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 误,券 商或交 易对 家的 成交回 报错误 或延 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159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 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 《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 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基 金托管 人对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进 行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基 金托管 人应 向基 金管理 人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本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核 和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露 所需要 的相 关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 管人 需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监管 机构报 告相 关信息 ,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 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 违规的,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 160 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161 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 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其中 的任 何信 息以任 何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披 露,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信息 限制在 为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了 解该 等信 息的人 员范围 之内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妥 善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灭失, 或向第 三方 泄露 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信息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应对此 承担 法律 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托 管协议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依照其 解释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均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裁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 当任 何争议 发生 或任何 争议 正在进 行仲 裁时, 除争 议事项 外, 双方仍 有权 行使本 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书面 形式 对本协 议进 行 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162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163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64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3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 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16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 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66 第 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3 月30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3 月30日 起通 过方 正证券 代理销 售以 下基 金:广 发理财7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利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集鑫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主题 领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百 发大数 据策 略成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 消 费 品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3 月31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3 月31日起通过大有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A类、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C类 、广 发 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E 类、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改 革先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百 发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类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E类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类、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7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68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