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策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 七年六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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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 提示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回 报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金 ” )
为 根 据 《 交银 施 罗 德荣安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由 交 银 施
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2 年 4 月 26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2】565 号文核准募集, 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案手 续 。 经 中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 认 , 《交 银 施 罗德荣 安 保 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 到 期 。 按照 《 交 银施罗 德 荣 安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该
基 金 保 本 周期 到 期 后转型 为 非 保 本的 混 合 型基金 , 名 称 相应 变 更 为“交 银 施 罗 德
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合 同 编 写,本 基 金 的 基金 合 同 经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交
银 施 罗 德 荣安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以 及 其转 型 为 本基金 的 备 案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的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 动。投
资 人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人 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险 包 括 : 因受 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 响而引 起 的 市 场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 理风 险 ; 由于基 金 投 资 者连 续 大 量赎回 基 金 产 生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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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流 动 性 风险 ; 交 易对手 违 约 风 险; 本 基 金投资 策 略 所 特有 的 风 险等等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型 基 金 ,其预 期 收 益 和风 险 高 于货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型基金 , 而 低 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表 未 来 表现。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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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0
八、基金的转换 ..................................................... 73
九、基金的投资 ..................................................... 81
十、基金的业绩 ..................................................... 9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9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0
十七、风险揭示 .................................................... 115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0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7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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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和其 他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以 及 《交银 施 罗 德 策略 回 报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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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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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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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资者” 、
“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 即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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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交易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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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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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数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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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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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佳敏
电话: (021)61055793
传真: (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郑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 ,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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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 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 培 基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党 委 委 员 、 纪 委 书 记 。
历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
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
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李定邦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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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 玲 菡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 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
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 高 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 大学( 原湖南财经学院) 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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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物理化学硕士,13 年证券行业经验。 历任 上
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原证券投资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助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部副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 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原交
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 3 月 24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15 年 11 月 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和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韩威俊先生, 基金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1 年证券行业经验。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9 月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助理分析师, 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北京鼎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助理,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10 月担任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5 月担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投资分析师。 2013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分析师, 2016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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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20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 2017 年 6 月 3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
项廷锋先生,2012 年 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任本基金及本 基金转型前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注: 李娜女士于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期间代为履行本基金基
金经理 职责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 (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20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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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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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 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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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 及 政 策 , 制 定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及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符 合 标 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 计 部 负 责 按 照公 司 要求 , 根 据 国 家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 规 范 , 结合 公 司战 略 发
展及管理目标,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 律 合 规 部 负 责公 司 的法 律 、 合 规 事 务及 协 调实 施 信 息 披 露 事务 , 依法 维 护
公 司 合 法 权益 , 评 估并处 理 公 司 运营 中 发 生的法 律 、 合 规及 信 息 披露相 关 问 题 ,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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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 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 立 了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 通 过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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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 提供保 管 箱 服 务; 结 汇 、售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金 业 务 ;办理 黄 金 业 务; 黄 金 进出口 ; 开 展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托 管业务 ; 经 国 务院 银 行 业监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09 月08 日) 。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
国 改 革 开 放中 最 早 成立的 新 兴 商 业银 行 之 一,是 中 国 最 早参 与 国 内外金 融 市 场 融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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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的 商 业 银行 , 并 以屡创 中 国 现 代金 融 史 上多个 第 一 而 蜚声 海 内 外。伴 随 中 国 经
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年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
控 股 有 限 公司 为 股 东,正 式 成 立 中信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同 年 , 成功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领 先 的 西班 牙 对 外 银 行(BBVA )建 立 了 优 势 互补 的 战 略合 作 关 系 。
2007 年 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成功 收 购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股 有 限公 司 ( 简 称 : 中信 国 金)70.32% 股
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 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 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订 报 告 ,表 明 了 独立 公 正 第 三 方对 中 信 银行托 管 服 务 运作 流 程 的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 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 (国际) 董事长。 此前, 孙先生于 2014 年5 月
至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12 月
至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10 月 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 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
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 作, 期间,1995 年12 月至 2005 年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
心 (北京) 总经理 ;1981 年4 月至1984 年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孙先生拥有
三 十 多 年 的中 国 银 行业从 业 经 验 。孙 先 生 毕业于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 获经济 学 硕 士 学
位。
张强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张先生自 2010 年3 月起任本行
副行长。 此前, 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员,
期间,2006 年4 月至 2007 年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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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至2006 年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 经理;1990 年
9 月至2000 年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分行副行长和行长。 自 1990 年9 月至今, 张先生一直为本
行 服 务 , 在中 国 银 行业拥 有 近 三 十年 从 业 经历。 张 先 生 为高 级 经 济师, 先 后 于 中
南财经大学 (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金融学硕士
学位。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 授 级 注 册咨 询 师 。先后 毕 业 于 四川 大 学 和北京 大 学 工 商管 理 学 院。曾 供 职 于 中
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
任 中 信 银 行成 都 分 行信贷 部 总 经 理、 支 行 行长, 总 行 零 售银 行 部 总经理 助 理 兼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 贵宾理 财 部 总 经理 、 中 信银行 贵 阳 分 行党 委 书 记、行 长 , 总 行
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批 准 , 取得基 金 托 管 人资 格 。 中信银 行 本 着 “诚 实 信 用、勤 勉 尽 责 ”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 中信 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 及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
总规模达到6.57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 得 到 全 面严 格 的 贯彻执 行 ; 建 立完 善 的 规章制 度 和 操 作规 程 , 保证基 金 托 管 业
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 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 部 控制 组 织 结构。 中 信 银 行 总行 建 立 了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风 险 防 范工作 ; 托 管 部内 设 内 控合规 岗 , 专 门负 责 托 管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各 个 工 作 环节 和 业 务流程 进 行 独 立、 客 观 、公正 的 稽 核 监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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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 定 , 以 控制 和 防 范基金 托 管 业 务风 险 为 主线, 制 定 了 《中 信 银 行基金 托 管 业 务
管理 办 法 》 、 《 中信 银 行基 金 托 管 业务 内 部控 制管 理 办 法 》和 《 中信 银行 托 管 业 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 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 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 制 度 上 、人 员 上 保证基 金 托 管 业务 稳 健 发展; 建 立 了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务 运 行 场所实 行 封 闭 管理 , 在 要害部 门 和 岗 位设 立 了 安全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录 音 监 控系统 , 保 证 基金 信 息 的安全 ; 建 立 严密 的 内 部控制 防 线 和 业
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 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 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 议 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及规 章 的 规 定, 对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及 规 章 的行 为 , 将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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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 机 APP ,
下同)。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转换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网 上 直 销 交
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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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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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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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85108195 、85120696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0)江苏江南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1)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 )961122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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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rcbank.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15)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6)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36、38 、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7)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0)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 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2) 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 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5) 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 -1510 室)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 )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27)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9) 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0) 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 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3) 德邦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5)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6)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7) 长城国瑞证券 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38) 华宝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 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40) 瑞银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1) 爱建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2) 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43) 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4) 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6)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7)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9) 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0) 中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传真: (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联讯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52)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53)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4)大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 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邮政编码:030600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 话: (0351)4130322
传 真: (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5)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6)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电话: (0571)81119792
传真: (0571)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 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8) 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9)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0)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2)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3)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4)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65)北京展恒基金 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网址:www.myfund.com
(66)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7)上海大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68)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69)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0)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1)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72)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3)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74)珠海盈米财 富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5)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76)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7)上海汇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78)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 (010 )65951887
传真: (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9)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0)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 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81)大泰金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 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法定代表人:袁 顾明
电话: (025)68206846
传真: (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2)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83)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84)北京广源达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85)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6)浙江金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 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 (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 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88)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 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 (021)61600500
传真: (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 021 )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89)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91)乾道金融信息服 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92)北京肯特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93)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市 海 淀 区东北 旺 西 路 中关 村 软 件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 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海淀区 东 北 旺 西路 中 关 村软件 园 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94)杭州科地瑞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 (0571)85267500
传真: (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95)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 (010)61860688
传真: (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6)凤凰金信(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97)深圳市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 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98)上海朝阳永续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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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0938617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安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经 中国 证 监 会 《 关 于核 准 交银 施 罗
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565 号) 核准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交 银 施罗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基 金 托 管 人为 中 信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银施 罗 德 荣 安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为 契约 型 开 放 式 保 本混 合 型基 金 。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安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保 本周 期 为 三 年 , 自《 交 银施 罗 德
荣 安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 起 至 三个 公 历 年后对 应 日 止 。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进行公开募集, 该 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面值
发售。 募集期间募集及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631,624,464.77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购户数为 13,487 户。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 中 国 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 《 交 银 施罗 德 荣 安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保本周期 到期,
按 照 《 交 银施 罗 德 荣安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该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转 型 为 非保本 的 混 合 型基 金 , 名称相 应 变 更 为“ 交 银 施罗德 策 略 回 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安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保本 周 期 到 期 选 择期 为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 自 2015 年 6 月 27 日本基金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型 后 的 《 交银 施 罗 德策略 回 报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略 回 报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连
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并 提 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七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
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赎回。本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le}
(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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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6 月30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者 赎 回 。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和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的 , 其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为下 一 开 放 日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 的
价格。
( 三)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 出” 的原
则 , 对 该 持有 人 账 户在该 销 售 机 构托 管 的 基金份 额 进 行 处理 , 即 注册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金 份 额 先赎回 , 注 册 登记 确 认 日期在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后 赎回,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期限 和 所 适 用的 赎 回 费率。 对 于 由 本基 金 转 入变更 后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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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 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
代销网点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 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申 购 的 金 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的 申 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或 以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否则如 因 申 请 未
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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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 (包括该日) 起 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 金的 申购费 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
下:
本基金目前提供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具体前端申购费率
如下: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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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可择机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
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6%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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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通过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
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
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
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10 元(含)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转换份额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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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1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
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投 资人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按中 国 证 监会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对 投 资 人 适
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可 择 机 开通 场 内申 购 , 场 内 申 购目 前 只支 持 前 端 收 费 模式 。 场内 申 购
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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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 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 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如果本基金开通后端收费模式且该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 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通 过前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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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 如 果 本基 金 开 通后 端 收 费 模 式且 投 资 人申 购 时 选 择 交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人赎回通 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8%,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 ,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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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
金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已 成 功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部分 可 延 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理 。 投 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 先选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理部 分 予 以 撤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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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人 未 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可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能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刊 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 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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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指 登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法规 的 其 它 非交 易 过 户。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机 构 、 办 理 转 托管 的 销售 机 构 出 现 技 术系 统 性能 限 制
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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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15 年 6 月 25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 五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合 法 律 法规的 其 他 情 况下 的 基 金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基金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部 分 所 产生的 权 益 按 照法 律 法 规、监 管 规 章 以及 国 家 有权机 关 的 要 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冻 结 状态 时 , 登 记 机 构或 其 他相 关 机 构 有 权 拒绝 该 部分 基 金
份额的赎回、转换出、非交易过户以 及基金的转托管。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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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换 的 两 只基金 必 须 都 是该 销 售 机构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5 年 7 月 28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29 日起开放日常转 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
查询转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含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转 换 业 务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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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部 分 基 金份额 转 换 成 其它 基 金 ,单笔 转 换 申 请不 受 转 入基金 最 低 申 购
限额限制。
基 于 投 资 人 在 单个 交 易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额 的 规定 , 每 个 工 作 日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留 的 基 金份额 余 额 少 于最 低 保 留余额 时 , 若 当日 该 账 户同时 有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将 投 资 人在该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一 次 性 全部赎 回 。 因 此, 如 果 某笔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出基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少 于 最 低 保留 余 额 时,则 转 出 基 金在 该 账 户剩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全 部赎 回 。 如果某 笔 转 换 申请 确 认 后转入 基 金 的 单个 交 易 账户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最低 保 留 余额且 该 账 户 当日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 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计费 方 式 收取, 赎 回 费 用按 一 定 比例归 入 基 金 财产 ( 收 取标准 遵 循 各 基
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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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 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业 务 规则 、 程序 和 数 额 限 制 ,以 及 转换 费 率 水 平 、 基金 转 换份 额 的
计算公式和举例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列示的相关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转换费用收费方
式 和 费 率 进行 调 整 ,并应 于 调 整 后的 收 费 方式和 费 率 实 施前 依 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 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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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 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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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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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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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
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
时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将自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
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
入 的 基 金 份额 , 以 及在基 金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前( 不 包 括 该日 ) 赎 回或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用 保 本 条款, 其 赎 回 或转 换 价 格以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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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份 额 ( 该基 金 赎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份 额 后 扣除申 购 申 请 总份 额 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
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 回 具有相 同 的 优 先级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 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 的比例确认;
但 在 转 出 申请 得 到 部分确 认 的 情 况下 , 未 确认部 分 的 转 出申 请 将 自动予 以 撤 销 ,
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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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分析研究,自上而下配置资产,并通过对类
属资产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
的 债 券 、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货 币
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
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实现大类资产的灵
活配置。具体而言,本基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
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
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
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
判断和预测,并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 金 资 产 在 各 类 别 资 产 间 的 战 略 配 置 策 略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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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一个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可以分为减速、衰退、复苏和扩
张四个阶段,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通货膨胀、利率水平和货币政策等对金融市
场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规律, 从而影响到不同大类金融资产的定
价和市场表现。实证研究也表明,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的表现往往呈现出很强的相
关性,当宏观经济运行处于不同的阶段时,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资产也体现
出不同的市场表现。 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依据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表现
所呈现的相关关系,通过预测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阶 段,对各类资产在该阶段下可
能的市场表现进行判断,为资产配置的调整提供依据。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 通过综
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而言,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
1)事件驱动策略
通过对影响市场、行业及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的重大事件的预测、分析和判
断,把握各类型事件所产生的投资机会,深入挖掘预期将受益于事件发生及其后续
影响的上市公司股票, 并跟踪事件发展的持续影响,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的 事件性因素包括:
①资产重组、资产注入及并购;
②股权转移及变动;
③重大合同公告或重大新产品推出;
④再融资;
⑤管理层变动;
⑥非流通股份解禁;
⑦上下游公司及其它相关行业的重大事件。
此外,本基金也会对包括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层收购、股东与管理层关系等其
它因素予以跟踪分析。
2)主题跟踪策略
本基金还将针对经济周期和产业结构发展趋势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研究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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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深入挖掘经济结构变化和发展趋势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
资主题,力争动态把握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因素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主题跟 踪策略的关键步骤包括:
①主题挖掘: 从经济体制变革、 产业结构调整、 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
分析经济结构、 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
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②主题配置: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
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
③主题投资:在主题配置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反应速
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那些敏感程度高、反应速度快、获益水平高的
企业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 点。
④主题转换: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不断地挖
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
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逆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的手段,通过全方位的分析,筛选相对价值被深度低估
并具有较高安全边际的股票,获取其价值回归所带来的收益。
① 定 量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考 察 股 票 的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 市 现 率 及 收 益 指 标 ,
选取具有低市盈率、低市净率、低市现率和高收益指标 的 个 股 , 发 掘 其 增 值 潜 力 。
②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详尽考察选取个股的基本面情况,
确定基本面素质良好、价值回归期望较高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
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出预测,并综合考 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构造债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 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骑 乘 策 略 、 杠 杆 放 大 策 略 和 换 券 等 多 种 策 略 ,
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
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
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度。沪深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本基
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风险收益特征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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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 三)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 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 投 资 对 象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承 担 适 度 风 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 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 ) 研 究 部 宏 观 分 析 师 、 策 略 分 析 师 、 行 业 分 析 师 、 信 用 分 析 师 、 数 量 分 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每 月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议 , 依 据 宏 观 分 析 师 、 策 略 分 析 师 的 宏
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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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
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 交 易 指 令 通 过 风 控 系 统 的 自 动 合 规 核 查 后 , 由 中 央 交 易 室 执 行 , 中 央 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 时反馈;
(6 ) 基 金 经 理 对 每 日 交 易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回 顾 , 并 审 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变 动 情
况;
(7 ) 风 险 管 理 部 定 期 完 成 有 关 投 资 风 险 监 控 报 告 , 量 化 投 资 部 定 期 完 成 基 金
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 四) 投资限 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2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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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自《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 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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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 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六)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七)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 复 核 了 本报 告 中 的财务 指 标 、 净值 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 告等 内 容 ,保证 复 核 内 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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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32,871,642.11 75.49
其中:股票 632,871,642.11 75.49
2 固定收益投资 39,804,995.80 4.75
其中:债券 39,804,995.80 4.7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150.00 2.3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3,703,843.90 17.14
7 其他资产 2,003,181.19 0.24
8 合计 838,383,813.0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1,357,096.09 62.3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13,856.44 0.03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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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F 批发和零售业 60,772,697.66 7.4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9,648.38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79,131.20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224,490.52 1.4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0,126,209.90 4.8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001,581.76 0.98
S 综合 - -
合计 632,871,642.11 77.1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921 海信科龙 5,369,706 76,303,522.26 9.30
2 600887 伊利股份 3,976,596 75,197,430.36 9.17
3 000858 五 粮 液 1,732,281 74,488,083.00 9.08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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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4 603808 歌力思 2,323,535 73,609,588.80 8.97
5 603355 莱克电气 772,540 41,802,139.40 5.10
6 600197 伊力特 2,129,626 40,377,708.96 4.92
7 300347 泰格医药 1,563,765 40,126,209.90 4.89
8 601607 上海医药 1,413,486 32,948,358.66 4.02
9 600519 贵州茅台 69,900 27,006,564.00 3.29
10 000333 美的集团 736,687 24,531,677.10 2.9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808,995.80 3.6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6,000.00 1.2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96,000.00 1.2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804,995.80 4.8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1 169958 16 贴现国债 58 300,000 29,802,000.00 3.63
2 160304 16 进出 04 100,000 9,996,000.00 1.22
3 019539 16 国债 11 70 6,995.80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内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未 受 到公 开谴
责和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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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 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存出保证金 529,071.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3,204.44
5 应收申购款 960,905.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03,181.19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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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1.91% 0.66% 2.59% 0.31% 9.32% 0.35%
2016 年度 4.00% 1.37% -5.60% 0.84% 9.60% 0.53%
2015 年度 (自
基金 转型日
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10.78% 2.61% -5.98% 1.64% -4.80% 0.97%
注: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 2015 年 6 月 27 日 起正式转型为
交 银 施 罗 德策 略 回 报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本 表列 示 的 是基金 转 型 后 的
基金净值表现, 转型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40%×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5 年10 月1 日起, 由 “60%×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变更为 “60%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 下图同 。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9 月28 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2)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
17.64% 0.97% 1.85% 0.01% 15.79% 0.96%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2014 年度
17.39% 0.40% 4.28% 0.01% 13.11% 0.39%
2013 年度
6.78% 0.28% 4.31% 0.01% 2.47% 0.27%
2012 年度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40% 0.10% 2.32% 0.01% 0.08% 0.09%
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从 2015 年 6 月 27 日 起正式转
型为 交 银 施罗 德 策 略回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本 表 列 示的是 基 金 转 型
前 的 基 金 净值 表 现 ,转型 前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为 三 年 期银 行 定 期存款 税 后 收 益
率。
2、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 自 基 金转 型 以 来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增 长率 变 动 及 其 与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27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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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日为
2015 年6月27日。 本基金的投资转型期为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截止日次日(即2015年6月27日)起的3个月。截至投资转型
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
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6 月 20 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 月 。 截 至建 仓 期 结束, 其 各 项 资产 配 置 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同 及 招 募说明 书 有 关 投
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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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和 登记 机 构 自有的 财 产 账 户以 及 其 他基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登记机 构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以其 自 有 资 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代 销 机 构 因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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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市 场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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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 估 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结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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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代
销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 损 失 按 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水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则 属 不可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估 值
错 误 , 因 不可 抗 力 原因出 现 估 值 错误 的 当 事人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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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失 (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外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向 估 值 错误方 追 偿 ; 追偿 过 程 中产生 的 有 关 费用 , 应 列入基 金 费 用 ,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 当 事人 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 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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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本着平 等 和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的
原则进行协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登 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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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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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日 的 单 位 净值 自 动 转为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若 投 资 人 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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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 按 除权 后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对 本 基金 不 同的 交 易
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
投 资 人 同 一 日 多次 申 报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 执行 , 最终 确 认
的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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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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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金 管 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整 实 施 日前按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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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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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时间 内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 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查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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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照 《 基金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并在披 露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
( 五)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公告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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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将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 上 。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将 半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七)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 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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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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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等文本 文 件 在 编制 完 成 后,将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所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地 , 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 支 付工本 费 后 , 可在 合 理 时间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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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风险 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 持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明 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验、 资 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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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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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如 果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 成现金 , 或 者 变现 为 现 金时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影 响 , 都会影 响 基 金 运作 和 收 益水平 。 尤 其 是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变 现 能 力差,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位调 整 的 困 难, 导 致 流动性 风 险 ,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型 基 金, 通 过 在 股 票 、债 券 等各 类 资 产 之 间 进行 配 置来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收 益 。 如果股 票 市 场 和债 券 市 场同时 出 现 下 跌, 本 基 金将不 能 完 全 抵
御 两 个 市 场同 时 下 跌的风 险 , 基 金净 值 将 出现下 降 。 此 外, 本 基 金在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时 ,可 能 由 于基金 经 理 的 预判 与 市 场的实 际 表 现 存在 较 大 差异, 出 现 资 产
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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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 金财 产 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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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
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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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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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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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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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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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 管 人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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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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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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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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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 响 表 决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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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 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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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项以 及 会 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主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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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 金 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金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合会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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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 ,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 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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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当 事 人 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及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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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联系人:何万金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贴 现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债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 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 外 汇; 从 事 银行卡 业 务 ; 提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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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信 用 证 服务 及 担 保;代 理 收 付 款项 ; 提 供保管 箱 服 务 ;结 汇 、 售汇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 办理黄 金 业 务 ;黄 金 进 出口; 开 展 证 券投 资 基 金、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金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托 管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批
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公 开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权 证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 ,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门 规 章及 《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投资 的 投
资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
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基
金 实 际 管 理过 程 中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中 国宏观 经 济 情 况和 证 券 市场的 阶 段 性 变
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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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c)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 基 金 与 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e)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f)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g)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j)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l) 本 基 金 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 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o) 本 基 金 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3%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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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p)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q)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 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规 定 为 准。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 《 交 银 施 罗 德策 略 回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区间内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转型期, 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投资转 型 期 结 束日 起 次 个工作 日 使 “ 交银 施 罗 德策略 回 报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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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 联方发 行 的 证 券名 单 及 其更新 , 并 确 保所 提 供 的关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全面 性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有责 任 保 管真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交 易 名 单,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 变 更一方 应 及 时 将
变更信息发送对方,对方应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和 责任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了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人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款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 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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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
认 收 到 该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书 面 确 认后, 被 确 认 调整 的 名 单开始 生 效 , 新名 单 生 效前已 与 本 次 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制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并 造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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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合 同 造 成 的损 失 。 如基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 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提供 流 动 性 风险 处 置 预案。 上 述 资 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必 要 书 面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上 述 信 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并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措施 进 行 补 充书 面 说 明,否 则 , 基 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切 实履行 监 督 职 责, 则 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没 有 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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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 门 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 的 关 于投 资 中 期票据 的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和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书 面 提 供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依 据 上 述文 件 对 基金管 理 人 投 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 情 况 , 有关 制 度 、信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 预 案 的 完善 情 况 ,有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行 情 况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的 上 述 事项 违 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协 议 的 规定,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纠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管 人 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 理 人 应按 相 关 托管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及 时 发 出回函 , 并 及 时改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所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人改 正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未 能 切 实 履行 监 督 职责, 导 致 基 金
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如 有 )、相 关 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 介 材 料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个工 作 日 及 时核 对 , 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者 违反 《 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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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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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金 应 存 于 专 用 账户 , 该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的 登 记
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属 于 本 基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 管 人 为基 金 开 立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资 金 当 日出 具 确 认文件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聘 请 具 有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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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事 证 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 报 告 应
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 基 金 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和 证 券 账 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托 管 账 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5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控制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时 应 保证 基 金 一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或正 本 的 复印件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
号 邮 寄 等 安全 方 式 将合同 送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合 同 应 存 放于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 法规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 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6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 以双 方 认 可的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发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市 场 上市 交 易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7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错误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 认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8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 资 人 或 基金 的 损 失,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投 资 人或 基 金 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造 成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有 关 会 计制 度 变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 责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 偿 责
任。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的,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相 关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册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的安 全 。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9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进 行 更 新, 并 将 更新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全 文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相 关 各 方的 报 表 存在不 符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为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书 ,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告之 日 之 前 就相 关 报 表达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按 照 其 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 照 目前 相 关 规则分 别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 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日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应 于 发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0
生 日 后 十 个工 作 日 内提交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须 包 括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采用 电 子 或 文档 的 形 式妥善 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上 海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相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任何 冲 突 。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 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1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 销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台 办 理 开 户和 本 基 金的申 购 和 赎 回等 业 务 。通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 金申购 和 定 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的 个 人 投 资者 将 享 受申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进 行 基金 转 换 ,从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转换 入 非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 转 出与转 入 基 金 的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率 将 享
受 优 惠 , 其他 费 率 标准不 变 。 具 体优 惠 费 率请参 见 公 司 网站 列 示 的网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定 期 定 额投资 及 转 换 费率 表 或 相关公 告 。 基 金网 上 直 销交易 平 台 已 开
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2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3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6-12-22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6-12-30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参与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1-9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1-9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1-9
6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1-19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4
7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6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2-3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2-23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
与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2-24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
机构并参与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2-24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3-3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蚂蚁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3-15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3-24
14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3-29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5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3-30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渠道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4-1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其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4-7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4-22
19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4-24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
机构并参与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6-15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6
二十 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7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七 ) 关 于 修 改交 银 施罗 德 荣 安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法 律 意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