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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优选股票(000884)

民生优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七 年 八 月 5-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2014年10月29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4 】1136 号 文 注册 ,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12月19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 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 长 期 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资 , 降低 投资 单 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 基 金投 资 所 产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承 担基 金 投 资所 带 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合 规 风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巨额 赎 回 风险 是 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单 个 开放 日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持 有的 全 部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风 险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高 风 险 高 收 益 的 基 金 产 品 。 投资 者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信息 披露 文 件,了 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并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具 有基 金 销 售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买 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等。 信用风 险指 发债 主体 违约 的风险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最 大的 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交投 不活 跃导致 的投 资者 被迫 持有 到期的 风险 。市 场风险 是未 来市 场价 格( 利率、 汇率 、股 票价 格、 商品价 格等 )的 不确 定性 带来的 风险 ,它 影响债 券的 实际 收益 率。 这些风 险可 能会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一定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 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其 净值 高 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 值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 行 负担 。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7年6月19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5-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 一部分 绪 言 .................................................................. 3 第 二部分 释义 .................................................................. 4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6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19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3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7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 39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6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 57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58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59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63 第 十四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65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66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67 第 十七部 分 风险 揭 示 ........................................................... 72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74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75 第 二十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76 第 二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77 第 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项 ................................................... 79 第 二十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81 第 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82 5-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 言 《 民生 加银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下 简 称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与 《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 真 实性 、 准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当 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 阅 基 金 合同。 5-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民 生 加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民生 加 银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民 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民生 加银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民生 加银 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 定》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5-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 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 规则》 :指 《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 基 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 金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5-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成立时 间 :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63.33%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 (持股30% )、 三峡 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持 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产品 委员 会, 以及 设立常 设部 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常设 部门 包括: 投资 部、 研究 部、 固定收 益部 、专 户理财 一部 、专 户理 财二 部、资 产配 置部 、产 品部 、市场 策划 中心 、渠 道管 理部、 机构 一 部、机 构二 部、 机构 三部 、电子 商务 部、 客户 服务 部、交 易部 、监 察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 运营管 理部 、信 息技 术部 、深圳 管理 总部 、综 合管 理部、 国际 业务 部( 筹)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 至 2017 年6 月 19 日 ,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 理 41 只 开放式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品 牌 蓝 筹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民 生 加 银增 强 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 银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银稳 健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内需增长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景 气 行业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民生 加 银 中 证 内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信 用 双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民生 加 银 红 利 回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平 稳 增利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民 生 加 银 积 极成 长 混 合型 发起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 银 家 盈 理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 加 银 转债 优 选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家 盈 理 财 月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民生 加 银 策 略 精选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民生 加 银 岁 岁 增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平 稳 添利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民生 加 银 城 镇 化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 优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银新 动 力 灵 活 配置 定 期 开放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民生 加 银 研 究 精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新 战 略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民 生 加 银新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 生 加 银 和鑫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量化 中 国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民 生 加 银鑫 盈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银鑫 福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民生5-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加 银 鑫 安 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民生 加 银 养老服 务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民生 加 银 鑫 享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前 沿 科技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 腾 元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民生 加 银 鑫 喜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鑫 升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鑫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民 生 加 银汇 鑫 一 年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中 证港股 通高 股息 精选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历 任宜 兴市 实验 小学 校长, 无锡 市委 办公 室副 主任, 市委 副秘书 长, 江苏 省政 府办 公厅财 贸处 处长 ,中 国银 监会江 苏监 管局 调研 员, 中国银 监会 银行 监管一 部副 主任 ,海 南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研究 室主 任,民 生银 行董 事会 战投 办主任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民生 加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 长。 吴剑飞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 理公 司研 究员 ;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资 部副 总监 ;2009年至2011 年, 任职 于平 安资 产管理 公司 ,担 任股 票投 资部总 经理 ; 2011 年9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自2011 年9月至2015 年5 月担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分 管投研 ); 现任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林海先 生: 董事 、督 察长 ,硕士 。1995年至1999 年 历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宣传 处副处 长;1999 年至2000 年,任 中国 民生 银行 北京 管理部 阜成 门支 行副 行长 ;2000 年至2012 年,历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同业 部处 长、 公司 银行 部处长 、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办公 室处 长;2012 年2 月 加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5月至2014 年4月 担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委 员。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 学士。 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师 、高 级经 理,JP Morgan 资产管 理亚 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 产管理 的首 席执 行官 。现 任加拿 大皇 家银 行 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球 资产 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 王维绛 先生 :董 事, 学士 。历任 外汇 管理 局储 备管 理司副 司长 及首 席投 资官 、汇丰 集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 资本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张星燎 先生 :董 事, 硕士 。历任 葛洲 坝电 厂会 计、 中国长 江电 力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主 任、财 务部 副经 理、 湖北 大冶有 色金 属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财 务总 监、 监事 会副主 席、 湖北 清能地 产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党 委委 员、 副总 经理 、总会 计师 、中 国长 江三 峡 集团 公司 资产 财务部 主任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任淮秀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工业 经济 系讲 师, 基本建 设经 济教研 室主 任、 党支 部书 记,投 资经 济系 副系 主任 ,投资 经济 系副 教授 ,财 金学院 投资 经济5-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系系主 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副 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会 副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北京 市必 浩得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律师 。现任 北京 市众 天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律 师。 杨有红 先生 :独 立董 事, 会计学 博士 。1987 年7月 起 至今, 先后 曾任 北京 工商 大学商 学院 讲师、 副教 授、 教授 ,会 计学院 副院 长、 书记 、院 长,商 学院 院长 ,现 任科 技处处 长。 2、监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朱晓光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 银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财 会部 会计处 处长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州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民生银 行中 小企 业金融 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副 总经 理。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党 委委 员。 谭伟明 先生 :监 事, 香港 专业文 凭,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士 、香 港特 许公 认会 计师工 会资 深会员 。曾 在普 华永 道国 际会计 事务 所、 黛丽 斯国 际有限 公司 、怡 富集 团从 事财务 工作 ,曾 任摩根 资产 管理 董事 总经 理兼北 亚区 主管 、德 意志 银行资 产与 财富 管理 董事 总经理 兼全 球客 户亚太 区( 日本 除外 )主 管。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环球资 产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兼亚洲 业务 总主 管。 李君波 先生 :监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三峡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研 究 员,研 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副经理 ,股 权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现任 创新 业务 部经 理。 于善辉 先生 :监 事, 硕士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任分 析师 、金 融创新 部经 理、总 裁助 理、 副总 经理 等职。2012 年 加入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曾 兼任金 融工 程与 产品部 总监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监、产 品部 总 监、专 户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董文艳 女士 :监 事, 学士 。曾就 职于 河南 叶县 教育 局办公 室从 事统 计工 作, 中国人 民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 加盟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监 事, 学士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机构 经理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北 京中 心总 经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一部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 简历 见上。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1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蒯学章 先生 :北 京大 学学 士,军 事医 学科 学院 硕士 ,13 年生 物学 学习 工作 经 历,7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曾 任方 正证 券、国 金通 用基 金研 究员 。2013 年 4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历任 医药 生物 行业 研究员 、高 级研 究员 ,现 任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至 今担 任民 生加银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至 今担任 民生 加银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黄一 明先 生,自2014 年9 月至2017 年3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由9 名成 员 组成。 由吴 剑飞先 生担 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现 任董 事、 总经理 ;于 善辉 先生, 担任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投 资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监事 、总 经理 助理兼 专户 理财 二部总 监; 杨林 耘女 士,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牛洪振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专 户投资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公司交 易部 总监 ;陈 廷国 先生,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现 任研 究部首 席分 析师 ;宋 磊先 生,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研究 部总监 ;张 岗先 生,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现 任投 资部 总监 ;李 宁宁女 士,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总经理 助理 兼专 户理 财一 部总监 ;赵 景亮 先生 ,专 户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专 户理 财一 部副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 依 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5-1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遵 守《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 法 》 行为 的发 生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严格遵守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 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 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 除 按法 律 法规 、 基金 管理公 司 制 度 进行 基 金 投 资外,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 易; (9) 违 反证 券 交易 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1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等 全 权 处 理 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 从 事违 反《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 保 证 基 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 法 规规 定 和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公司 ” ) 为保 证 本 公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防 范、 化解经 营风 险和 所管 理的 资产运 作风 险,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公 司和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依据 《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文件 ,以 及《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 织 机制、 管理 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管 理制 度、 各项具 体 业 务 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5-1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须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并渗透 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适用 的内 控程 序, 并适时 调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公司 管理 层应 当牢 固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使风 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信誉 可靠 、责 任到位 ”的 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5-1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公司 根据 健全 性、 高 效性、 独立 性、 制约 性、 前瞻性 及防 火墙 等原 则设 计内部 组织 架构,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包括 民主 、透 明的 决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 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内部 控制 规定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 制。部 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内 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险 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风 险管 理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 岗位 职责 明确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 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 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内部 控制 风险 评估 包 括定期 和不 定期 的风 险评 估、开 展新 业务 之前 的风 险评估 以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控 制 活动 的 基本 要点 ,它 贯穿 于公司 经营 活动 的始 终。 授权控 制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 须采取 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须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经授权 人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 已 获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须建 立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 产、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 (10)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授权 、业务 执行 、业 务记 录和 业务监 督严 格分离 ,投 资和 交易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重5-1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 采用 适当 、有 效的 信息系 统, 识别 、采 集、 加工并 相互 交流 经营 活动 所需的 一切 信息。 信息 系统 须保 证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必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 (13)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 权制度 ,建 立清 晰的 业务 报告系 统, 凡是 属于 超越 权限的 任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 (14) 内部 控制 的监 督完 善由公 司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等 部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事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融 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新 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公司 须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 和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 立投 资对 象备 选库 制 度,研 究部 门根 据基 金合 同要求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库 。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 资决 策应 当严 格遵 守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符 合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 资决 策应 当有 充分 的 投资依 据, 重要 投资 要有 详细的 研究 报告 和风 险分 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 业 绩评价 体系 ,包 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 金交 易实 行集 中交 易 制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 向交易 员下 达 投 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行 交易。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5-1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投 资指 令应 进行 审核 , 确认其 合法 、合 规与 完整 后方可 执行 ,如 出现 指令 违法违 规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损害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基 金投 资涉及 关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 业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和 会 计核算 工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及 时准 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 所管 理的 基金 以基 金 作为会 计核 算主 体, 每只 基金分 别设 立不 同的 独立 帐户, 进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公 司应 当采 取合 理的 估 值方法 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证 券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与 托管 银行 间的 业务 往 来严格 按《 托管 协议 》进 行,分 清权 责, 协调 合作 ,互相 监 督。 (5)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新 产品 开发 前应 进行 充 分的市 场调 研和 可行 性论 证,进 行风 险识 别, 提出 风险控 制措 施。 2)以 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 者为宗 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基金 销售 及客 户服 务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 重对 市场 的开 发和 培 育,统 一部 署基 金的 营销 战略计 划, 建立 客户 服务 体系, 为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 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6)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容包 括: 1)严 格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 司对 信息 披露 应当 进 行持续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 在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 法,对 信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5-1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 发应符 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工 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整 的技 术资料 ;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 可稽 性。 3)对 信息 系统 的项 目立 项 、设计 、开 发、 测试 、运 行和维 护整 个过 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公 司应 当通 过严 格的 授 权制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制 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管 理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硬 件要 求应 当符 合有 关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应充 分 考虑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 性、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 应具备 身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 立计 算机 系统 的日 常 维护和 管理 ,数 据库 和操 作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应 当分 别由不 同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 信息 数据 的安 全、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及 时、准 确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公 司根 据国 家颁 布的 会 计准则 和财 务通 则, 严格 按照公 司财 务和 基金 财务 相互独 立的 原则制 定公 司会 计制 度、 财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公 司应 当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严禁 需要相 互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过 凭 证设计 、登 录、 传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保 正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建 立账务 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簿 ,有 效控 制会 计记账 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5-1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 定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 部门应 妥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 事会负 责。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经 营层 负责 ,开 展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应 保证监 察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全 面推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责任 管理 制度 ,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 格监察 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5)公 司应 当强 化内 部检 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应 当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1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平 安银 行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潘 琦 联系电 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一家总 部设 在深 圳的 全国 性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简 称:平 安银 行, 证券 代 码000001 ) 。 其前 身是 深圳 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于2012 年 6 月吸 收合并 原平 安银 行并 于同 年 7 月 更名 为平 安银 行。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及其 子 公司合 计持 有平 安银 行 58% 的股 份, 为平 安银 行的 控 股 股东 。截 至2016 年末 , 平安银 行在 职 员工36885 人, 通过 全 国60 家 分行 、1072 家 营业 机 构为客 户提 供多 种金 融服 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平安银 行资 产总 额 30 ,061.95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 1.79% ;各 项 存 款 余 额 23,91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0.51% ; 各 项 贷 款 15,70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4.90% ;2017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277.12 亿元 ,同 比增长 0.65% ;净 利润 62.14 亿元, 同比 增 长2.10% ; 资本 充足 率 11.48% , 满足 监管 标准 。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 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 拓展 处、创新发展处、估值 核算处、资金清算 处、规 划发 展处 、IT 系统 支持处 、督 察合 规处 、外 包业务 中心 8 个 处室 ,目 前部门 人员 为 58 人。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陈 正 涛, 男,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 级 理 财 规 划 师 、 国 际 注 册 私 人 银 行 家 , 具 备 《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 。 长 期 从 事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 具 有 本 外 币 资 金 清 算 , 银 行 经 营 管理及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经 营管理 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 武汉 金 融高等 专科 学校 任 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 商银 行武 汉分 行任客 户经 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在招行 武汉 分行 武昌 支行 任计划 信贷 部经 理、 行长 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 招行 武 汉分行 青山 支行 任行 长助 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 行公 司银行 部任 副总 经5-2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招行 武汉 分行 解 放公园 支行 任行 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 招行 武汉 分行 机构 业务部 任总 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 招 行武汉 分行 硚口 支 行任行 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 招行 武 汉分行 同业 银行 部任 总经 理; 自 2008 年 2 月 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 行 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 银 行有关 的各 项监 管政 策比 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 任 平安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平 安银 行资 产托 管事 业部副 总裁 (主 持工 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 任平 安银行 资产 托管 事 业部总 裁。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截至2017 年3月31 日 ,平 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净 值规模 合计5.46 万亿 ,托 管证券 投资 基金共96只 ,具 体包 括华 富价值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华 富量 子生命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可 转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保证 金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平 安大 华日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新 华鑫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阿 里一 号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东吴 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财富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红 塔红 土 盛世普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财富 金3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新 华活期 添利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 华阿鑫 一号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增盈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安盈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平 安大 华 新鑫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万银 多元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安鑫 宝 1号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海进 取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弘普 惠养 老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智 慧中 国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金 通用 鑫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嘉 合磐 石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鑫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华阿 鑫二 号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弘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裕 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德 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中 海顺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银 新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红睿 轩沪 港深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浙商 汇 金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安 泽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 时 裕景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惠盈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源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安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稳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 稳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先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润元 大现 金通 货币市 场基 金、 平 安大华 鼎信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鼎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南方 荣欢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富 平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合 嘉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安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 新活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颐元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弘惠灵 活配 置混 合5-2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兴 安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西 部利 得天添 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鹏华 弘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安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信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鑫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惠享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安悦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融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大 华惠 金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平 安大 华量 化成 长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丰达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英 大睿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部 利得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弘安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鑫盛18 个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盛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丰盈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金管 家货 币市场 基金 、平 安大 华鑫 利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泰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鑫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联安睿 智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泰柏瑞 享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汇 平一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新安平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量 化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中证沪 港深 高股 息精 选指 数型证 劵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源聚 财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商招 弘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稳阳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盛盛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惠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鹰 添 荣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西 部利 得汇 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玉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部 利得久 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汇 安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 管要求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 和经营 风格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确保内 部控 制和 风 险管理 体系 的有 效性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 业务的 安全 、稳 健运 行, 促进经 营目 标的 实 现。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总行 独立 一级 部门 资产 托管事 业部 ,是 全行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管 理和运 营部 门, 专门 配备 了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工作 ,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取 得基 金从 业资格 的人 员符 合5-2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监管要 求;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行 业 普遍使 用的 “资 产托 管业 务系统 —— 监控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 编写 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 监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监 控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发 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5-2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 销 售 机 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 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 金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 林 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5-2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注册时 间:2004 年4 月 29 日 注册资 本:8 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5-2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网址:www.ccb.com (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16、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5-2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郝 力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12)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人 :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明磊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5-2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1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7)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网站:www.fund123.cn (1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5-2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19)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2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1)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22)日 发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2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2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2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2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联系人 :朱 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27)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层 5-3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2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29)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30)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3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5-3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32)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 牛 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3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3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5-3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36)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37)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电 话:400-9655-365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38)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95118 ,400 098 8511 联系人 :万 容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39)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5-3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40)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1)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 吴鸿 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2)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5-3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43)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44)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45)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 斐 客 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戚晓 强


电话:15810005516 5-3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7)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二 、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 金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 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 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 锋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 鞍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5-3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5-3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经2014年10 月29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4】1136 号文 注册。 二 、 基 金 类 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 募 集 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 募 集 期共 募 集1,837,563,753.87 份 基 金份额 , 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17,717 户。 5-3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 同 的 生效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2014 年12 月19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 期报 告中予以 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5-3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1 月19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5-4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 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基 金合 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 因 投资 者 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果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最低 金 额限制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通过 销售 机构 每笔 申购 金额不 得低 于 10 元( 含申 购费) ,民 生加 银基金 直销 每笔 申购 金额 不得低 于 10 元( 含申 购费) ,超过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部 分不设 金额 级差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比例 配售和 红利 再投 资不 受此 最低申 购金 额规 定限 制;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 购,累 计申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 定,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3 、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均 为1 份, 本基 金 不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销售 机构 若有 不同 规定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为准, 但不 得低 于 1 份的 最低限 额规 定。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 、 赎回 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5-4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如 下: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 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万 元≤M <200 万 元 1.00% 200万 元≤M <500 万 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多 次申 购,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 配售方 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行部 分确 认时 ,投 资人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的 费 率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2 、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 额 赎回。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 费,将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 于 6 个 月投资 人收 取的 赎 回费, 将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应归 入 基金 财产 ,未归 入 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注 :前款 所 述1 个月按 30 日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2 年≤T 0.00% 注:上 表中 ,1 年按365天 计算。 投资人 通过 日 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 额, 持 有 期限 自登 记机构 确认 登 记 之日 起计 算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5-4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 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及处 理方 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率 )/ (1+ 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率 为 1.50%,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1.50%) ÷ (1 +1.50% )=1,477.83 (元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 ÷2 . 000 =49,261.09 (份 )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2.000 元,则 可以 得 到49,261.09 份 基金 份额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 为 100 天,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为 0.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2.000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 =1 0,00 0×2 .000 = 20,000 .00 (元 ) 赎回费 用 =2 0,00 0.00 ×0.50%=100.00 (元 ) 5-4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赎回金 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10,000 份, 假 定赎 回 当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9,900.00 元。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 统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7 项 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 同的 相5-4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次5-4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数,但 基金 管理 人须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最迟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或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可 不再 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 方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 业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务 。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 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4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 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中期 票据 、债券 回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本 基金 持 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金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模式 精选 具有成 长潜 力的 个股 ,根 据对宏 观经 济、市 场面 、政 策面 等因 素进行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分析 研究 ,确 定组 合中 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比 例。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本基 金的 任何 投资 决 策和行 为都 将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本基 金在 制定 投资 策 略时, 将充 分考 虑国 家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以 及产 业政策 ,并 及时 依 据政 策的 变化 而对 投资策 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3) 本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 置将在 对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进行 充分 评估的 基础 上进 行 。 2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国 内外 宏观 经济环 境、 货币 财政 政策 形势、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综 合分析 ,主 动判断 市场 时机 ,着 重分 析进行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 确定在 不同 时期 和阶 段基 金在股 票、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以最大 限度 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风 险、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收益 。 3 、自 上而 下的 行业 配置 策 略 (1) 行业 景气 度分 析 行业的 景气 度受 到宏 观经 济形势 、国 家产 业政 策、 行业自 身基 本面 等多 因素 的共同影 响,本 基金 将分 析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对 各行 业的 影响, 并综 合考 虑国 内外 宏观经 济形 势、 中国经 济发 展趋 势、 中国 政府政 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消费 者需 求变 化、 行业 技术发 展趋 势等5-4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因素, 判断 各个 行业 的景 气度, 选择 合适 的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2) 行业 生命 周期 分析 本基金 将分 析各 行业 所处 的生命 周期 阶段 ,重 点配 置处于 成长 期与 成熟 期的 行业, 对处 于幼稚 期的 行业 保持 积极 跟踪, 对处 于衰 退期 的行 业则予 以回 避。 部分 行业 从大类 行业 看处 于衰退 期, 但其 中某 些细 分行业 通过 创新 转型 获得 新的成 长动 力, 本基 金也 将对这 些细 分行 业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3) 行业 竞争 格局 主要分 析行 业的 产品 研发 能力和 行业 进入 壁垒 ,重 点关注 具有 较强 技术 研发 能力和 较高 的行业 进入 壁垒 的行 业。 4 、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 在个 股选 择上 ,将 针对不 同类 型的 行业 ,自 下而上 地采 取相 适应 的选 股策略 :对 于传统 型的 行业 ,本 基金 将重点 优选 具备 业绩 弹性 大、收 益质 量高 ,且 具备 估值优 势的 行业 龙头股 。对 于新 兴行 业,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发 展速 度和 发展 可持 续性, 优选 发展 速度快 、可 持续 性强 ,且 估值水 平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既分 享上 市公 司高 速发 展阶段 带来 的丰 厚回报 ,又 控制 由于 公司 经营管 理不 善等 原因 造成 投资损 失的 风险 ;


对于以 上两 类优 选出 的上 市公司 ,本 基金 还将 进行 流动性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资 标的 ,作 为本 基金 股票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 此外, 本基 金为 对上 市公 司进行 更详 细的 分析 以控 制投资 风险 ,将 通过 更多 的维度 来考 察上市 公司 ,具 体要 求上 市公司 还具 有以 下特 征: (1)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 企 业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 是保证 公司 业绩 稳定 长期 增长的 必要 条件。 本基 金将 从股 权结 构、股 东权 益、 董事 会治 理、监 事会 治理 、经 理层 治理、 信息 披 露、利 益相 关者 治理 等方 面分析 公司 治理 情况 。 (2) 良好 的财 务状 况: 本 基金在 全面 分析 营业 业务 增长率 、营 业业 务利 润增 长率、 净利 润增长 率等 财务 指标 基础 上,将 特别 关注 盈利 能力 、偿债 能力 的财 务指 标分 析。本 基金 在关 注企业 成长 性的 同时 ,也 兼顾企 业的 资产 利用 效率 ,将通 过资 产收 益 率 、权 益收益 率进 一步 筛选出 运营 效率 高、 盈利 能力强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偿债能 力和 变现 能力 是影 响公司 长期 增长 性的一 个重 要因 素, 公司 的偿债 能力 越强 ,成 长的 长期性 也就 越有 保证 。本 基金将 通过 分析 流动比 率、 速动 比率 、资 产负债 率等 指标 分析 企业 的偿债 能力 ,从 中筛 选出 能长期 保证 稳定 成长的 上市 公司 。 (3) 强大 竞争 优势 :企 业 只有具 备强 大的 竞争 优势 ,才有 可能 获得 持续 的盈 利机会 ,进 而才能 保证 成长 的稳 定性 和长期 性。 本基 金将 运用 波特五 力竞 争分 析理 论, 即分析 新加 入者 的威胁 、购 买者 (客 户) 的议价 力量 、取 代品 (或 服务) 的威 胁、 供货 商的 议价力 量及 现有 竞争者 之竞 争态 势, 研究 判断企 业的 竞争 优势 强弱 程度、 企业 的获 利潜 力; 同时, 分析 企业 的竞争 战略 与企 业特 点、 行业环 境等 匹配 程度 ,分 析企业 的竞 争优 势的 可持 续性。 5-4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估值 水平 、流 动性 的 筛选 本基金 在精 选上 述成 长股 的基础 上, 将运 用绝 对估 值法和 相对 估值 法相 结合 的方法 对于 企业进 行合 理估 值; 同时 ,从流 通市 值、 市场 交易 情况等 评估 其流 动性 ,筛 选出流 动性 良 好、具 有足 够安 全 边 际的 上市公 司, 最终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5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判 断未 来的利 率走 势, 从而 确定 债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同 时,在 日常 的操 作中 综合 运用久 期管 理、 收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 合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 管理。 1 )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对 未来 利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在充 分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 )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在 保证 债券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适 时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考虑 个券 的流 动性 ,包 括是否 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等 要 素,还 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的 判断 ,综 合运 用收 益率曲 线估 值、 信用 风险 分析等 方法 来评 估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此外 ,对于 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的 债券 ,还 将通 过运 用金融 工程 的方 法对期 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确 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 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 2 )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在 剩余 期限 和信 用等 级 等因素 基本 一致 的前 提下 ,运用 收益 率曲 线模 型或 其他相 关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 )公 司基 本面 良好 ,具 备 良好的 成长 空间 与潜 力, 转股溢 价率 合理 、有 一定 下行保 护的 可转债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审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信 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本基金 将适 时跟 踪和 分析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发 债主 体的财 务状 况以 及营业 模式 对偿 债能 力的 影响, 做好 风险 控制 ,并 综合考 虑信 用基 本面 、债 券收益 率和 流动5-4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性等要 素, 根据 债券 市场 的收益 率数 据, 对单 个债 券进行 估值 分析 ,选 择具 有良好 投资 价值 的私募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尽量 选择 有担 保或 其他 内外部 增信 措施 来提 高偿 债能力 控制 风险 的私募 债券 ,从 而降 低资 产管理 计划 的风 险。 7 、套 利策 略 套利操 作策 略主 要包 括两 个方面 :


(1) 跨市 场套 利。 短期 资 金市场 由交 易所 市场 和银 行间市 场构 成, 由于 其中 的投资 群 体、交 易方 式等 要素 不同 , 使得 两个 市场 的资 金面 、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 动性都 存在 着一 定的差 别。 本基 金将 在充 分论证 套利 机会 可行 性的 基础上 ,寻 找合 理的 介入 时机, 进行 跨市 场套利 操作 ,以 期获 得安 全的超 额收 益。


(2) 跨品 种套 利。 由于 投 资群体 存在 一定 的差 异性 ,对期 限相 近的 交易 品种 同样可 能因 为存在 流动 性、 税收 等市 场因素 的影 响出 现内 在价 值明显 偏离 的情 况。 本基 金将在 保证 高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进 行跨 品种 套利操 作,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额 收益 。


8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合 理利 用权 证等衍 生工 具,利 用数 量方 法发 掘可 能的套 利机 会。 投资 原则 为有利 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下 跌风 险,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9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从 以下 方面 综合 定价 ,选 择低估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主要 包 括信 用因素 、流 动性 因素 、利 率因素 、税 收因 素和 提前 还款因 素。 10 、风 险管 理、 收益 锁定 策略 为实现 稳定 投资 回报 的目 标,本 基金 在从 资产 配置 、股票 的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选择、 债券 的投资 组合 和个 券选 择的 投资全 流程 实施 严格 的风 险管理 ,运 用数 量化 风险 管理工 具, 进行 风险预 算和 风险 控制 。此 外,本 基金 在达 到预 期投 资回报 后, 本基 金会 适度 锁定投 资收 益, 综合考 虑证 券市 场趋 势、 投资组 合计 划、 收益 分配 计划等 因素 ,及 时调 整资 产配置 比例 ,保 证基金 表现 持续 平稳 ,以 达到控 制投 资组 合下 行风 险、优 化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的目 的, 便于 本基金 实施 积极 的收 益分 配政策 。 四、投 资决 策制 度和 投资 管理流 程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制度 和投 资管理 流程 可以 保证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和 投资策 略等 贯彻 实施 。 1 、投 资决 策制 度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业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等 立足 本职工 作,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性 ,深 入到 投资 研究 的关键 环节 中, 群策群 力, 争取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 的较高 投资 回报 。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主 要依 靠严格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来 开展 工作 ,定 期或 不定期 召开5-5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 论基 金大类 资产 、股 票组 合以 及重点 个股 配置 ,审 议基 金的绩 效和 风 险、资 产配 置建 议以 及基 金经理 的基 金投 资报 告, 监督基 金经 理对 基金 投资 报告的 执行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 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 ,以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研 究员 在熟 悉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基 础上 ,对 其分 工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深度 分析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 究成果 ,拜 访政 府机 构、 行业协 会等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调 查上 市公 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终端 销售商 ,考 察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定 期或 不定 期撰 写提 供宏观 经济 分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债 券等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金合 同, 依据 专业 经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在授 权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进 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 交易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以及 市场的 运行 特点, 作出 投资 操作 的相 关决定 ,向 交易 部发 出交 易委托 。交 易部 接到 基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 馈,对 投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如果 市场 和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告, 如发 现原 有的 投资 分析和 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较 大的 偏 离,立 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 和金融 工程 小组 的评估 报告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行 评估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包括 投资集 中5-5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度、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本 招 募说 明书或 其更 新中 予以 公告 。 五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80%-95% ; (2) 本基 金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 (18)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5-5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5% +中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15% 沪深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 于 2005 年4 月8 日发布 的反 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势 的指 数。沪 深300 指 数编 制目 标是反 映中 国证 券市 场股 票价格 变动 的概 貌和 运行 状况, 因此 可以 作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基准 。 中证国 债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于 2008 年推出 的覆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的国 债指 数。 中证 国债 指数通 过对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所 市场 交易 、剩 余期 限在一 年以 上的 国债, 采用 发行 量派 许加 权计算 的综 合价 格指 数, 可以准 确反 映高 信用 固定 收益债 券的 价格 走势,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 ,可 以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部分 的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或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5-5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应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予以 公告 ,而 无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于 高预 期风 险和 高预期 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种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 于 混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53,605,364.89 86.58 其中: 股票


253,605,364.89 86.5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5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460,225.02 13.13 8 其他资 产


845,269.21 0.29 9 合计





292,910,859.12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84,768.51 0.20 C 制造业 162,194,264.61 55.9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2,162,760.74 0.75 E 建筑业 801,250.99 0.2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5,167,880.14 8.6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8,951.68 0.0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644,155.26 0.57 J 金融业 33,355,587.79 11.51 K 房地产 业 25,654,116.50 8.8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3,557.00 0.0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58,746.30 0.3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17,558.36 0.0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81,767.01 0.27 S 综合 - - 合计 253,605,364.89 87.5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66 中国长 城 2,276,146 22,989,074.60 7.94 2 601398 工商银 行 4,239,000 20,516,760.00 7.08 3 600519 贵州茅 台 42,889 16,570,594.04 5.72 4 600686 金龙汽 车 1,077,040 15,778,636.00 5.45 5 600399 抚顺特 钢 1,975,300 14,992,527.00 5.18 6 600833 第一医 药 713,400 14,952,864.00 5.16 7 600160 巨化股 份 1,306,503 14,645,898.63 5.06 8 001979 招商蛇 口 790,464 13,912,166.40 4.80 9 601288 农业银 行 3,585,100 11,974,234.00 4.13 10 000631 顺发恒 业 2,376,747 11,741,130.18 4.05 5-5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38,781.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110.06 5 应收申 购款 296,377.81 5-5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5,269.2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5-5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度 ( 自2014 年12 月 19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1.00% 0.33% 4.88% 1.81% -3.88% -1.48% 2015 年度 19.90% 2.89% 6.97% 2.11% 12.93% 0.78% 2016 年度 -15.03% 1.68% -9.05% 1.19% -5.98% 0.49% 2017 年 (2017 年1 月1 日 至 3 月31 日) 3.79% 0.85% 3.65% 0.44% 0.14% 0.4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4 年 12 月19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6.80% 2.23% 5.77% 1.62% 1.03% 0.61% 注: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5% +中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 率×15% 5-5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5-5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5-6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5-6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5-6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5-6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5-6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6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具 体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5-6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6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律 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其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 的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5-6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 站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其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其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 其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6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 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5-7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披 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等 信息 。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介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5-7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复制。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出 现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5-7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经 济、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对 本基 金投 资 产 生潜 在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波动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 着 宏观 经济运 行的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也 会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进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力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上市 公司 还 可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 避免。 二、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统 设 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司 内 部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决 策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操 作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因 素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 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在实 际的 投资 中股 票投 资比例 在80%-95% , 所以 将无法 完全 规避股 票市 场下 跌的 系统 风险。 鉴于 中国 股市 目前 仍处于 发展 阶段 ,具 有波 动性较 大的 特征 ,5-7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因而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必要 时将通 过资 产配 置, 力求 降低系 统性 风险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是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风险 主要 包括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等。 信用风 险指 发债 主体 违约 的风险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最 大的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交投 不活 跃导 致的投 资者 被迫 持有 到期 的风险 。市 场风 险 是未来 市场 价格 (利 率、 汇率、 股票 价格 、商 品价 格等) 的不 确定 性带 来的 风险, 它影 响债 券 的实际 收益 率。 这些 风险 可 能会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一 定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四、职 业道 德风 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开放 式基 金 申购赎 回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合 规性 风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风 险。 七、其 他风 险


1、 战争 、自 然 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5-7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5-7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 的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 内 容 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5-7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5-7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 、 红 利 再 投 资 服 务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且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三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通 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 术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 四 、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介 发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电 子 形 式 为 主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等 基 金 信 息 服 务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 质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的 服 务 , 请 致 电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索 取 。 五 、 查 询 服 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随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 及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24小时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可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六 、 在 线 客 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 客 服 , 实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投 资 人 网 上 面 对 面 答 疑 解 惑 。 七 、 多 元 资 料 索 取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 投 资 资 料 , 便 于 办 理 各 种 交 易 手 续 , 同 时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 服 务 , 索 取 途 径 多 样 , 资 料 内 容 丰 富 详 尽 。 所 有 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 种 相 关 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可 通 过 传 真、Email提 供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各 种 资 料 、 业 务 表 单 及 公 告 下 载 。 5-7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八 、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 的 透 明 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短 信 定 制 各 种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传 真 、Email 、 短 信 等 多 渠 道 发 送 资 讯 定 制 服 务 。 九 、 投 资 业 务 咨 询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 练 有 素 、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 投 资 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全 方 位 的 咨 询 服 务 。 十 、 投 诉 与 建 议 的 受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 向 。 如 果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 通 过 电 话 、 来 信 、 传 真 、Email 、 手 机 短 信 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 期 处 理 、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 及 时 处 理 客 户 的 投 诉 与 建 议 。 十 一 、 客 户 互 动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 财 讲 座 等 , 以 加 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互 动 联 系 。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服 务 能 力 的 变 化 , 增 加 、 修 改 上 述 服 务 项 目 。 十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信 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 四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公 司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5-7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严 格 按照 《 基 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内 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 并 在 指 定媒介 上 公 告。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6 年12 月20 日至2017 年 6 月 19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7 年1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6 年12 月31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1 月19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4 季 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1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住 所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1 月26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及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3 月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华 夏财富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3 月30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及摘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4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4 月8 日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4 月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4 月1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 京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 期定额 投 资和转 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4 月1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 海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 开 通基 金定 期定额 投 资和转 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4 月24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一季 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4 月2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与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5-8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站 2017 年4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2017 年4 月2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新 已 过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及 本公 司网 站 (四)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5-8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 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其 他销售 机 构 和 基金 登 记机 构的 住 所,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 查阅 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 明书 ,也 可 按 工本 费购 买 本招 募说 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8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 件 等文 本存 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的办 公场 所 、 营 业场 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 监 会 准予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募 集 注册的文 件 ; (二) 《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四) 法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八 月 三 日 5-8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附件一:基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5-8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5-8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5-8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5-8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8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5-8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5-9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 以后、6个 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 表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 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5-9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5-9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 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5-93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 及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5-94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附件二:基金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 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成立时 间: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伍拾 壹亿 贰仟 叁百叁 拾伍 万 零 肆佰 壹拾 陆元整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贷 、 结算 、汇 兑业 务; 人民币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各 项信托 业务 ; 经监管 机构 批准 发行 或买 卖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外 汇存款 、汇 款; 境内 境外 借款; 从事 同业 拆借 ;外 汇借款 ;外 汇担 保;在 境内 境外 发行 或代 理发行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或代 客买 卖外 汇及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 外 汇买卖 ;贸 易、 非贸 易结 算;办 理国 内结 算; 国际 结算;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贷款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代理收 付款 项; 黄金 进口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外币 兑换 ;结 汇、 售汇; 信 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监管 机构 批准 或 允许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5-95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一)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权 证、 中期 票据 、债 券回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金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持有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80%-95% ; 2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5-96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1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6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18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进 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5-97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 前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 证券应 保证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金名 下,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 的落 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 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及 因 流通 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证 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 管 理人对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 场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 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5-98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 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按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的 约定 执行。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5-99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5-100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 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进 行。 3 、基金 托 管资 金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基金 托管 人办 理本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销户 、变 更工 作,本 基金 资金 账户 无需 预留印 鉴, 具体 按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办 理。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101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 工作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按 规定 公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复 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5-102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 部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八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及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