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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增利C(530008)

建信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 八月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 4 月 3 日证监许可[2008]50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本基 金 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 明书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0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44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6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7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7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7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76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 8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8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88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9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92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3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94 附件一 : 《 基金 合同 》内 容 摘要 .................................................................................................. 95 附件二 : 《 托管 协议 》内 容 摘要 ................................................................................................. 110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以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7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即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就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简 介 、 投 资 组 合 公 告 、 经 营 业 绩 、 重 要 变 更 事 项 和 其 他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的 更 新 ; 8 、 发 售 公 告 : 指 《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10、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11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12、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13、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14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15、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6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 17、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18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19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机 构 ; 20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21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 2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4、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25、 直 销 机 构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6 、 代 销 机 构 :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 27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28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29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 30、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31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凭 证 ; 32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3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34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 期 ; 35、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期 限 ; 36、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 37、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38、T 日 : 指 申 购 、 赎 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申 请 日 ; 39、T+n 日 : 指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40、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41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具 体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时 发 布 的 其 他 公 告 ; 4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指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43 、 认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4 、 申购 :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 45 、 赎回 :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 46 、 基 金 转 换 :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7 、 转 托 管 :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 48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 49 、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的情形 ; 50、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5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 5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53、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 5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 56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 57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 58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的 费 用 ; 59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建 信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股东会汇报。公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 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 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 ,获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 副主 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 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 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 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 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 筹 资 部 、 零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 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 业银 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 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 团库 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 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 营运 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 农 村 信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 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 邦保险(加拿大)有限 公司 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 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 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 主管、 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 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 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 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 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 首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 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 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 副总裁, 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在总 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 副主任 科员、 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 担任董 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 副总裁, 硕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 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 资官,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硕士, 加拿 大籍华人。 南开大学金 融学学士, 加拿大不列 颠哥伦 比亚大学硕士。曾先后 任职于广东发展银行珠 海分行、深圳发展银行 珠海 分行、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等,从事外汇交 易、信贷、债券研究及 投资 组合管理等工作。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基金 经理、资深基金 经 理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固定 收 益 投 资 部 首 席 固 定收 益 投资官。 2008 年 8 月 15 日起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9 月 3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姚锦女士,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 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 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 规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核 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 公 司 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 , 各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 级 管 理 人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宗旨,依靠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 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 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产、社会保 障基金、基本养 老 保 险、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 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709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 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 , 独立 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 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 、 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 次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表 明 独 立 第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风 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银 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 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 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 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 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 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 间 、 时 限 及人 员 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 必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 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 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 精神 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 承诺 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 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 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 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组 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 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面 、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 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 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 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 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 果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 在疑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 澄清或纠正。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3)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bhb.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 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中 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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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7)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2)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4)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7)天风证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http://www.tfzq.com (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0)上海常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4)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5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6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6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6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7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7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7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7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7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4 月 3 日证监许可[2008]501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8 年 5 月 19 日至 2008 年 6 月 2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 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 于 5 万元人民币,已 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 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 的 利 息 归 投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发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 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到 2008 年 6 月 2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967,823,197.36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409,851.23 元 。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41,595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及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共 计 5,969,233,048.59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 投资者所有。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自 中 国 证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门账户,任 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折 成基金份额,归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有。利息转 成基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以 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承担相关募集费用 ,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C 类基金份 额从该 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不 收取申 购费、 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 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赎 回 申 请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 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为 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 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 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 超过 30 日(含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2、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 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计 申 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 7 日≤ 持有期<30 日 0.7% 30 日 ≤持有期<1 年 0.1% 持有期 ≥1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 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 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1 年的投资人,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 年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 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 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 C 类基金 份额, 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含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 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二)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由于基 金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其计算公式为: 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确定 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提 交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 邮 寄 、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进行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 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 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式管理债券组 合,在追求基金资产稳 定增长基础上获得高于 投资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股票、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 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 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 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 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价值 分 析 手 段 , 科学 地 管 理 利 率 和 信 用 风险 , 为 组 合 创 造 超 额 收 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 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 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 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 总水 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 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 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 动向 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因此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选 择 中 国 债 券 总 指数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债券总指数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官方网站 www.chinabond.com.cn 对外公布。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方 法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结 合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 组合。本基金管理人力 求综合发挥固定收益、 股票 及 金融衍 生 产 品 投 资 研究 团 队 的 力 量 , 通 过 专业 分 工 细 分 研 究 领 域 ,立 足 长期基本因素分析,从 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 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 略, 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 的、超出市场平 均 水 平的 稳 定 投 资 收 益 。并 在固 定 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定 收益基础上,适当参与 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 股申 购,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 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 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 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 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 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 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 进行 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 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 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 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 中长、中、短期债券的 搭配。 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 本基金不同类属间的资 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 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 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 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 调整 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 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 的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 券 在 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 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 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 期融 资券的投资比 例。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 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 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 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 进行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二)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 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 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债 券 ; 3、 资信状况良好、 未 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 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投资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 的资产支持证券。 (三)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 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 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 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 较高上涨潜力的 可 转 换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期 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四)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 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 的多种因素,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等 ,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定 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进行投资。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一级市场 申购和再融资投资策略 由于股票市场一、二级 市场差价的客观存在, 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或再 融资成为一种风险 相对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 (IPO ) 股 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 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 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 计 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市场资金供求 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投资 策略。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利率 走势、 产业状况、 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及相关 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 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 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 究等方 面 的 管 理 人 员 和业 务 骨 干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 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 案; 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 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 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 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 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 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 护股票池。中央交易室 根据 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 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 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债 券;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超 过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 从其 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964,986,773.06 96.46 其中: 债券


1,964,986,773.06 96.4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7,194,074.33 1.34 8 其他资 产


44,815,432.29 2.20 9 合计





2,036,996,279.6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29,862,000.00 6.4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7,312,000.00 10.3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7,312,000.00 10.35 4 企业债 券 837,802,132.20 41.8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632,705,000.00 31.6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57,305,640.86 7.8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合计 1,964,986,773.06 98.13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20 15 国开 20 1,200,000 117,720,000.00 5.88 2 019546 16 国债 18 1,000,000 99,880,000.00 4.99 3 136860 16 乌资 01 1,000,000 96,150,000.00 4.80 4 101665003 16 玉渊 潭 MTN001 700,000 69,657,000.00 3.48 5 1480282 14 贵阳 水交债 02 600,000 66,474,000.00 3.3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8,810.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94,533.7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2,384,367.47 5 应收申 购款 1,177,720.9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815,432.2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43,957,140.20 2.20 2 110030 格力转 债 39,810,592.00 1.99 3 127003 海印转 债 37,387,224.00 1.87 4 110035 白云转 债 23,158,800.00 1.16 5 113010 江南转 债 732,421.20 0.04 6 128013 洪涛转 债 182,652.80 0.01 7 128009 歌尔转 债 129.34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稳定增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9 月29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12.15% 0.44% 3.45% 0.23% 8.70% 0.21%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13.28% 0.15% 8.03% 0.11% 5.25% 0.04%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0.86% 0.10% 1.30% 0.12% -0.44%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3 月31 日 -0.43% 0.07% -0.52% 0.11% 0.09%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2014 年9 月 29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27.59% 0.19% 12.62 0.13% 14.97% 0.06% 2、建信稳定增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9 月29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12.15% 0.44% 3.45% 0.23% 8.70% 0.21%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13.28% 0.15% 8.03% 0.11% 5.25% 0.04%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0.37% 0.10% 1.30% 0.12% -0.93% -0.02%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3 月31 日 -0.56% 0.07% -0.52% 0.11% -0.04%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2008 年6 月 25 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102.67% 0.21% 45.25% 0.13% 57.42% 0.08%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 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 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估 值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 管 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 构、代理销售机构的责 任或投资者自身的责任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则按 照下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 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六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 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 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 一类 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 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 应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 销 售 机 构 选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不 同 , 则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将 以投 资 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本基金终止清 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70% 年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法 如 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法 如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销售服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 1 款第 (4) 至 第 (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六、基金 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 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方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 回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基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 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 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 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增加、减少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 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 规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 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 导 致 市 场 价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而 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 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 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 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 影响。基金所投资 债 券对 应 的 公司经营不善,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 利息的风险 。 虽 然 本 基金 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债 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 管理中投资于债券类资 产(含可转换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需要承担 债券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也会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因 此可 能 面 临 新 股 发 行 放 缓或 停 滞,或者新股收益率下 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 的风险。同时,本基金 可投 资的可转债、可提前赎 回类债券由于隐含期权 ,导致市场波动不但会 引起 期权价值变化,还会造 成债券未来的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影响基金投 资收 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 金 收益 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行 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10)终止《基金合同》 ; (11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 子 邮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 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 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 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 邮件服务,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 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 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 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7 年 6 月 24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增加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 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6-12 2 关于新增华泰证券为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A )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5-26 3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参 加认购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4-21 4 关于新增华融证券为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4-20 5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凤凰金 信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2-21 6 关于新增渤海银行为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2-18 7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1-17 8 关于北京植信基金新增代 销我司部分 开放式基金并参加申购费 率优惠的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 司网站 2016-12-28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 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需承担相关募集 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已 募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认 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 书 面 表 决 意见 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 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于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c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 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 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运 作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 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表决结果由大会召 开方以电话、传真或书 面方 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或 拒 派代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 件二 : 《托 管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 、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代客外 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电话银 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本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类 资 产 ( 含 可 转换 债 券 )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也可投 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入股票,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申购 和 再 融 资 投资 ,并持有因在一级市 场申 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本基金还可以持有 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 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 种。本基金对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 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 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B.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债券; C.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D.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E.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F.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G.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H.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I.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将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 从其 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 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 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 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 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 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 ,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由 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 行确 认。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 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 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承 担 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 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 专用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 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 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 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 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 加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如在基金 资产净值核对时发生净 值不一致的情况,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意见,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 所拥有的债券、股票、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 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 于或 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资者 或 基 金 支 付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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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七年 八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