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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高端制造股票(004997)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 高 端 制造 股 票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7年7月17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25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6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7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7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9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6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4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3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7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38 招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高端制造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高端制造 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高端制造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高 端制造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广发高端制 造 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发售公告:指《 广发 高端制造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通 过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招募说 明书 3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 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 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招募说 明书 4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招募说 明书 5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招募说 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 记, 中国注 册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协 会常 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第 三届理 事会理 事,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第 一届 上市 咨询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 成员,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 司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 中共 中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监 事会工 作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创 新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 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招募说 明书 7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兼 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香江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香江 集团董 事长,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兼 任全 国政协 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 家协 会副会 长,广 东省 妇联 副主席 , 广东 省工 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女 企业 家协会 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董 事,深 圳龙 岗国 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宁 波大 学教授 ,兼 任宁波 大学法 学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上海四 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绍 兴银行 独立董 事, 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学 院教授 ,兼任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沈阳 化工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曾任 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现 任中 华联合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任中华 联合保 险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荆州 市分公 司经 理、 湖北省 分公司 业务 处长 、湖北 省国际 部总 经理 、汉口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副总 经理 兼纪 委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 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 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招募说 明书 8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 会主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广 东发展 银行 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 行资金 部处长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 部副总 经理、 市场 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 务部 总经理 、营销 总监 、市 场总监。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 席、 副总 经理。 曾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开 发公司 办公 室主 任,广 州屈臣 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 市科 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产管 理业 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部 常务 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 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 副 总经理 ,硕 士。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监 ,广 发聚丰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鑫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鑫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创 新驱 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发行审 核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招募说 明书 9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 总经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兼 任广 东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发 展委员 会委员 。曾 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副 总经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兼 任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 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吴超, 男, 理学硕士,6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自 2011 年 7 月至2015 年1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任研究员,2015 年1 月14 日起任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易 阳方 ; 成员: 权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李巍, 研究 发展部总经理孙迪,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10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包 括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等 。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 内部 控制制 度体系 、内 部控 制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招募说 明书 11 评估考 核制度 、集 中交 易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 系统管 理制度 、员 工保 密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 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 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招募说 明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邮政编码:200001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96.529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 发 展概 况及财 务状 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 商业银 行之一 。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健 经营 和业 务开拓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保 持较快 增长 ,各 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 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 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三 、 托 管业务 部的 部门设 置及 员工情 况


目前,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已拥 有客 户资金 托管 、资金 信 托 保管、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全 球资产 托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基金专 户理 财托 管、证 券公司 客户 资产 托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私募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私 募股 权托 管、银 行理财 产品 托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吉晓辉, 男,1955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招募说 明书 13 行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国 工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上海市 政府副 秘书 长、 上海市 金融工 作党 委副 书记、 上海市 金融 服务 办公室 主 任、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第 十届 、第 十一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 总部副 总经理 ,上 海市 金融服 务办挂 职任 机构 处处长 、市金 融服 务办 主任助 理,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党委委 员、 副行 长、财 务总监 ,上 海国 盛集团 有限公 司总 裁。 现任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 行基 金 托管 部综 合管理 处副处 长、 处长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基金 托管部 总经 理,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公司 及投资 银行总 部资 产托 管部、 企业年 金部 、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总行 金融机 构部总 经理 。现 任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金融 机构部 、资 产托 管部总经理。 四 、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05.82 亿元,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三只,分别为工银瑞信恒享纯债、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 富 安达长盈保本、 华富诚 鑫灵活 配置 、银 华远景 债券、 南方 转型 驱动灵 活配置 、国 联安 安稳保 本、鑫 元汇 利债 券、华 夏新活 力混 合、 中银瑞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国联 安鑫悦 混合 、国 联安鑫 禧混合 、易 方达 裕祥回 报、博 时产 业债 纯债、 安信动 态策 略灵 活配置 、国寿 安保 尊益 信用纯 债、东 方红 稳健 精选、 国联安 鑫享 混合 基金、 国联安 鑫富 混合 基金、 华富国 泰民 安灵 活配置 混合、 北信 瑞丰 宜投宝 货币、 鑫元 合丰 分级债 券基金 、中 海医 药健康 产业、 工银 目标 收益一 年定开 债券 、汇 添富和 聚宝货 币、 长安 鑫利优 选混合 、嘉 实机 构快线 货币、 天弘 新价 值混合 、华富 健康 文娱 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 式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 环境、 汇添富双利增强 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金鹰改 革红利 、国 寿安 保稳健 回报、 中信 建投 稳信债 券、中 海安 鑫保 本、易 方达裕 丰回 报、 鹏华丰 泰定期 开放 、华 富恒财 分级债 券、 长信 利众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国泰金 龙债 券、 天治财 富增长 、广 发小 盘成长 、汇添 富货 币、 长信金 利趋势 、嘉 实优 质企业、 博时安丰 18 个月LOF 、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国联招募说 明书 14 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 则和本 行规章 制度 ,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完整 ,确保 业务活 动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 务部门 建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业 务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总 行风险 监控 部是 全行操 作风险 的牵 头管 理部门 。指导 业务 部门 开展资 产托管 业务 的操 作风险 管控工 作。 总行 资产托 管部下 设内 控管 理处。 内控管 理处 是全 行托管 业务条 线的 内部 控制具 体管理 实施 机构 ,并配 备专职 内 控 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 的决策 、执行 、监 督全 过程, 渗透到 各业 务流 程和各 操作环 节, 覆盖 到从事 资产托 管各 级组 织结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部控 制以防 范风 险、 合规经 营为出 发点 ,各 项业务 流程体 现“ 内控 优先”要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括 :培 育员工 树立 内控优 先、 制度先 行、 全员化 风险 控制的 风险 管理理 念,营 造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围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组 织架构 、业 务岗 位、人 员的各 个环 节。 制定权 责清晰 的业 务授 权管理 制度、 明确 岗位 职责和 各项操 作规 程、 员工职 业道德 规范 、业 务数据 备份和 保密 等在 内的各 项业务 管理 制度 ;建立 严格完 善的 资产 隔离和 资产保 管制 度, 托管资 产与托 管人 资产 及不同 托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立 运作、 分别 核算 ;对各 类突发 事件 或故 障,建 立完备 有效 的应 急方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建立重 大事 项报 告制度 ;在基 金运 作公 区域建 立健全 安全 监控 系统, 利用录 音、 录像 等技术 手段实 现风 险控 制;定 期对业 务情 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 依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有 关政 策法规 、以 及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等进行 监督 。监督 依据 具体包 括: 招募说 明书 1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约定 ,对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所托管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 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规范 基金 运作, 维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任何 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 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 监控周 报等。 不定 期报 告 包括 提示函 、临 时日 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指 明违 规事项 ,明确 纠正 期限 。在规 定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再 对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项 进行复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 违规 事项 未予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将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如 果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违 规行 为时 ,基金 托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 招募说 明书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 销售机构 (1)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招募说 明书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招募说 明书 18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7)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招募说 明书 19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8)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9)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 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1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2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3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4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招募说 明书 21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5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6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招募说 明书 22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20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招募说 明书 23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1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2 )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23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招募说 明书 24 (24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25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26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招募说 明书 25 (27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28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29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0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1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32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3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招募说 明书 2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4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95352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5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招募说 明书 2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36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7792564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37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38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39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招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0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1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业务传真:021-53686277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招募说 明书 30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4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5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招募说 明书 31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46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7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9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1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2 )名称: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招募说 明书 33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53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4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5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招募说 明书 34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6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7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8)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户服务热线:95386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59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招募说 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60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1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62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招募说 明书 36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3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 路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64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5)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招募说 明书 37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6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7)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68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69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70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联系电话:0512-69868364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71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72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招募说 明书 39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73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74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5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76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招募说 明书 40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77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78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79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招募说 明书 41 (80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1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2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3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招募说 明书 42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8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85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6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招募说 明书 43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87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88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89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招募说 明书 44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90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91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92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9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招募说 明书 45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4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95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6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招募说 明书 46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97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 网站:www.dongguanbank.cn (98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9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招募说 明书 47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00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01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102)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招募说 明书 48 (103)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4)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5)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招募说 明书 49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7)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9)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招募说 明书 50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0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 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11)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2)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招募说 明书 5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13)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4)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 科创十一街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15)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021-63898427


电话: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16)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招募说 明书 52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7 层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李龙龙 联系人: 刘智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招募说 明书 53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招募说 明书 5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7年7 月17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7]1250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二 、基 金 类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与 募 集期限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 其他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网点 公开 发售( 具体 名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7 年 8 月 7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 定的基 金备案 条件 ,基 金可在 募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直到达 到基 金备 案条件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 其他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向社会 公开 募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5 六 、募 集对象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 发 起资金 的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股东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固有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人 员认购 本基 金的发 起资 金金额 不少 于1000万 元 人民币 ,且 发起资 金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不少于3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 、基 金的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九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 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 本基金 在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购 费用 。 本基 金对 认购设 置级 差费率 ,认 购费率 随认购 金额的 增加而 递减 ,最 高认购 费率不 超过1.2%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认购 ,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招募说 明书 56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 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份 额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 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 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0元, 可得到 98,864.23 份基金份额。 十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 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效 ,基招募说 明书 57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1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含认购 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 金管理 人销 售网 点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首 次认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但 受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 一 、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 存入 专 用 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招募说 明书 58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 验资, 验资 报告 需对发 起资金 的持 有人 及其持 有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 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 满 三 年 后 继 续 存 续 的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基 金的自 动终 止 招募说 明书 59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 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 届时的 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上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更改 或补充 时, 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招募说 明书 60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其他销售 机构: 经 本公司 许可, 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 点。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 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 明书 61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人 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 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 时,注 册登 记机 构有权 将全部 剩余 份额 自动赎 回。各 基金 销售 机构有 不同规 定的 ,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申 购 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招募说 明书 6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 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义务,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或 不利 后果 。若申 购不生效 ,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 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0.9%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计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见下 表, 未计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招募说 明书 63 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1 天≤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其中,1 年指 365 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将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 的投资者,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内但少于 180 天 的投资者,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 天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招募说 明书 64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0 元,则可得到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招募说 明书 65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招募说 明书 66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招募说 明书 67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招募说 明书 68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招募说 明书 69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7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高端 制造行 业相 关上市 公司 股票, 通过 自下而 上的 深度挖 掘、 精选个 股,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健的超额回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地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 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 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以及 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 权证、 货币市 场 工具、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 资于 高端制 造 行 业上市 公司 发行的 股票 占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 投 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 结合政策面、 市场资金面, 积极把 握市场发展趋势, 根 据经济 周期不 同阶 段各 类资产 市场表 现变 化情 况,对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等大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招募说 明书 71 (二)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挖掘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高端 制造主 题相 关上市 公司 ,主要 包括 传统产 业转 型升级 和战 略性新 兴产业 发展所 需的 行业 ,具有 技术含 量高 、资 本投入 高、附 加值 高、 信息密 集度高 ,以 及产 业控制力较高、带动力较强的特点。 本基金所指的高端制造行业为:1) 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提供生产技术装备的具有高技 术、 高附加值制造业;2) 与上述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 即为上述行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行业。 具体到 行业 分类上 ,高 端制造 行业 包括了 电子 、 家用 电器 、 公用 事业 、机械 设备 、信息 服务 、 汽车、 建筑 材料 、国防 军工、 信息 设备 、轻工 制造、 综合 等行 业。未 来,由 于经 济增 长方式 转变、 产业 结构 升级等 因素, 高端 制造 业的外 延将会 逐渐 扩大 ,本基 金将视 实际 情况 调整上述对行业的识别及认定。


2、行业配置 本基金 将主 要通过 “自 下而上 ”的 方法精 选高 端制造 行业 优质企 业进 行配置 ,在 构建组 合过程中将对组合的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持续优化, 以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和保证流动性, 降低投资风险。 3、股票配置


在主题 契合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 定性和 定量 分析方 法及 其它投 资分 析工具 ,自 下而上 方式精 选具有 良好 成长 性和投 资潜力 的股 票构 建股 票 投资组 合。 定性 方面, 本基金 将从 技术 优势、 资源优 势、 市场 空间和 商业模 式等 方面 ,把握 公司盈 利能 力的 质量和 持续性 ,进 而判 断公司 成长的 可持 续性 。定量 方面, 本基 金将 主要从 财务分 析与 估值 分析两 个方面 对上 市公 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 精选其中具有较高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招募说 明书 72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市 场 , 银行 存款、 信用债 、政 府债 券等资 产类别 之间 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 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 债、 央行票 据等 非信用 类债 券,本 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变 量和 宏观经 济政 策的分 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 将根据 发行 人的 公司背 景、行 业特 性、 盈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流动性 等因素 ,对 信用 债进行 信用风 险评 估, 积极发 掘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投 资机会 的个 券进 行投资 ,并采 取分 散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 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进 行深入 挖掘 以明 确该可 转债的 债底 保护 ,防范 信用风 险, 另一 方面, 还会进 一步 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 基本面 、公 司的 行业地 位、竞 争优 势、 财务稳 健性、 盈利 能力 、治理 结构等 方面 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 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招募说 明书 73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合 约, 并根 据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与股 票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实现 多头 或空头 的套期 保值 操作 ,由此 降低投 资风 险 。 本基金 在运用 股指 期货 时,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流 动性及 风险 收益 特征,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为 有利 于加强 基金 风险管 理。在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标 的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根 据权证 的高 杠杆 性、有 限损失 性、 灵活 性等特 性,通 过限 量投 资、优 化组合 等投 资策 略进行 权证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将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管 理人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 析。 构建 量化分 析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性 、波 动水 平、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 限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 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 选库,对拟投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 ;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 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 议的决议,结合对 证券市 场、上 市公 司、 投资时 机的分 析, 拟订 所辖基 金的具 体投 资计 划,包 括:资 产配 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招募说 明书 74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 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 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监察稽核部的绩效 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 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90%+ 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10% 。 本基金 原则 上仅选 择 中 证高端 装备 制造 指 数的 成分股 或备 选成分 股进 行股票 投资 ,因此 选择 中 证高端 装备 制造 指数 作 为本基 金股 票部 分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比较 适合, 此外, 本基 金还 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上述业 绩比 较基准 能够 较好的 反映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符 合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 易于广 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 当。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 和 混合型 基金 ,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 高端制造行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 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 明书 7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招募说 明书 76 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规定的情形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招募说 明书 77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九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招募说 明书 78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招募说 明书 7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8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 股指期 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招募说 明书 81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国债期货 合约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如 法律 法规 今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10、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82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招募说 明书 83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招募说 明书 84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8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 明书 86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8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招募说 明书 88 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 明书 8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招募说 明书 9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招募说 明书 9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招募说 明书 92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超 过 20%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 明书 93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招募说 明书 94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若有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招募说 明书 95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96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招募说 明书 97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属于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 股票指数 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 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 似的合约品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响 下, 价格 变动不 同。表 现为 两种 情况:1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相 反;2 )价 格变 动招募说 明书 98 的幅度 不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 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 于模型 设计 、资 本市场 的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 可 能会面 临资 产支持 证券 特有的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以及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11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为细 分主题 的股 票型基 金, 股票资 产主 要投资 于 高 端制造 行业 股票。 本基 金须承 受政府 政策变 化、 宏观 经济周 期等影 响 高 端制 造 行业 的因素 所带 来的 行业风 险。当 高端 制造 行业股 票整体 表现 较差 时,本 基金的 净值 增长 率可能 低于主 要投 资对 象为非 高端制 造 行 业股 票的基金。另外,如果基金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12、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99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 构 销售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招募说 明书 10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 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10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103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招募说 明书 104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其所 支付的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105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招募说 明书 106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107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 明书 108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招募说 明书 109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招募说 明书 110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允许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招募说 明书 111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 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招募说 明书 112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 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 明书 113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招募说 明书 1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 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 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招募说 明书 115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11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393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招募说 明书 117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地方政府 债、 金 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行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高端制造业股票清单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为准。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 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行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 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招募说 明书 118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本基 金所持 有 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招募说 明书 119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市 值的 30% ;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 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投资限制第 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招募说 明书 12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符 合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并加盖 业务 章并 书面提 交,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真实、 完整 、全 面。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关 联交易 名单 ,名 单变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控招募说 明书 121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交易 会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 的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变 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 信 风 险, 确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在具体 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金 有利 的交 易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及时 对存 款银行 的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 级、 存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进行 评估。 对于 基金 投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生 信用 风险 事件而 造成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 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 发现异 常情况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金 出现 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中期 票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 明书 122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等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 的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违 规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是 否分别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否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进 行相 关信招募说 明书 123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托管人主动 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 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 的验证 招募说 明书 124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XX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验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金 额相一 致。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有 效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面 形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况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凭 证传真 给基 金管 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有效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及托 管行 的相 关要求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资料 并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本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的预 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预留印鉴由管理人刻制在托管账户开立前移交托管人。 (或本基 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除因 本基金 业务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 、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招募说 明书 125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基 金托管 人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证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和基 金托管 人为 履行 结算参 与人的 义务 所制 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分 别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交易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为基 金开 立。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招募说 明书 126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招募说 明书 127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股指期 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招募说 明书 128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按成 本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基金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 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 的, 按其规定进行 估 值。 (8)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法 律法 规今后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10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招募说 明书 129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原 因致使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的, 在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对 于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 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致 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仍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130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 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招募说 明书 131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上 海,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 明书 132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并 需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加盖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确 认。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招募说 明书 133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13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 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寄 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 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机构 应 根据 在销售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寄 送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招募说 明书 135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 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售 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 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招募说 明书 136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招募说 明书 137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138 第 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注册广发 高 端制造 股票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高端制 造 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高端制 造 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