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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高端制造股票(004997)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编号: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1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7 九、 信息披露............................................................................................................ 27 十、 托管费用............................................................................................................ 30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1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四、 禁止行为........................................................................................................ 33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六、 违约责任........................................................................................................ 36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7 十九、 其他事项........................................................................................................ 37 广 发高端 制造股票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3936666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广发高 端制造 股票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制 定。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国债 、地 方政府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包 括超短 期融资 券) 、 债券回 购、同 业存单 以及 经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债券 类金融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权 证、货 币市 场工具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 高端制造行业上市公 司发 行的股票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权证、股 指期 货、国债期货及其他 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高端制造业股票清单 以基 金管理人提供给基金 托管 人的为准。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0%-95%, 其中投 资于高端制造行业上 市公 司发行的 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后,还须遵守以 下限 制: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不 含质押 式 回 购 ) 等;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持 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合 计 ( 轧 差计 算 ) 应当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 约定; 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交易后,还须遵守以 下限 制: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 总市值的 30%; 本 基 金 所 持 有的 债 券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债 券 投 资 比 例的 有 关 约定;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的 国 债 期 货 合约 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19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 公募基 金及 基 金 专户 产品 是否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投资 限制 第 12 ) 项 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的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施交 易监 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 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从事 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格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应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应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 行 审 查。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 本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如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 有 关于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加盖 业务 章 并 书面提 交,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真 实、 完整 、 全 面。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依 据本协 议 第二条 第( 一) 款第 2 项 对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除 此外 ,无 其它监 督责 任。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导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在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票 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投 资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托管 人主动 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托 管人不 对处于 自身实 际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XX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 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 致。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有 效认 购资 金当 日以 书面形 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 况,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 凭证 传真给 基金 管理人, 双方 进行 账务 处理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预 留印鉴 由管理 人刻 制在托 管账户 开立前 移交 托管人。 (或 本 基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 留印鉴 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 人 刻制 、 保 管和 使用 )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 门的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规 定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为履 行 结 算 参与 人 的 义 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协 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 规且 符合 本协 议相 关约 定的指 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等 有 关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预留印鉴和被 授权人签字 样本,事先书 面通知(以 下 称“授 权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 单,注 明相应 的交易 权限 ,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有 权发送 人员 身份 的方 法 。 基 金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授权 通知 书由 基金 管理人 的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代 理人 签署 并加 盖公 章, 若由 授权 代 理人签 署的 ,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授 权通 知当 日回函 或回 电向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 划 款指 令授权 书无 论产 品成 立时 或后续 更新 , 都 需要 在原 件到达 后方 可生 效。 划 款指 令授 权书 原件 未按时 送达 托管 人的 ,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该 授权 书对应 的划 款指 令,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密 义务 , 其 内容不 得向 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 、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等 ) 以 及其 它资金 划拨 的指令 等 ,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的资 金 结 算不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付 款账 号、 付 款户 名、 开 户行 、 收 款账号 、 收款户 名、 开户 行、 款 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有被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 务在发 送指令 后及时 与托 管人进 行确认 ,因管 理人 未能及 时与托 管人进 行指 令确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授 权通知 ”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对 于 被授权 人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其合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划 款指 令, 发送 人应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间 。 由 一般 划款 指令 (不 含银 行 间指令 、定 期存 款指 令、 非担保 交收 指令 、新 股、 新债、 增发 等申 购指 令) 应在 15 点( 指 令截至 时间 ) 前提交 托管 人, 如投 资管 理人要 求当 天某一 时点 到账 , 则 指令 需提 前2 个工作 小时( 工作 时间9 点至 11 点30 分,13 点至 17 点) 提 交托管 人。 新股、 新债 、增 发等 申购 指令, 投资 管理 人须 在申 购前 1 个 工作 日向 托管 人 发送指 令, 如需在 申购 当日 下达 指令 , 投资 管理 人应 为托 管人 留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指 令最 迟不 得晚于 上 午11 :00 点( 指 令截至 时间 )提 交托 管人 。 如划款 指令 中给 予托 管人 的划拨 时间 小 于2 个 工作 小时或 晚于 前述 指令 截至 时间的 , 托 管人应 尽力在 指定时 间内 完成资 金划拨, 但不 承担因 时间不 足导致 执行失 败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原 因造 成的 指令 传输 不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划 款所需 时间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 束后将 同业 市场 债券 交易 成交单 加盖 印 章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电 话通 知托 管人 。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附注 相应 说明 后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其 重新 下达 有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指令执 行完 毕后 , 基 金托 管人应 将执 行完 毕的 指令 回传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授权专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收 方式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 信息错 误,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糊 不清或 不全,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照 正常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负责 赔偿 相应 的直接 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员的 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易 日 , 使 用传 真或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加 盖 基金管 理人 公章 , 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变更通 知应 载明生 效时 间 , 并提 供新 的被授 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 变更通 知当 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基 金管 理人 或通 过电 话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权 变更于 变更 通 知载明 的生效 时间起 生效 。若变 更通知 载明的 生效 时间早 于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时间 , 则授权 变更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变 更通 知时 生效 。 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生效 前, 基金托 管人 仍应 按原约 定执 行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基金管 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人员名 单 、 权 限有变 化时 , 未 能按 本协 议 约定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预留 新的 印鉴 和签 字样 本而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损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前 通过 录音 电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按 照 正常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2. 财务 状况 良好 , 经 营行 为规范 , 最 近一 年未 发生 重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的 处罚。 3.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本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求 。 4. 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高 效、 安 全的 通讯 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 证券交 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 研究 实力 较强 , 有 固定 的研究 机构 和专 门研 究人 员, 能 及时 、 定 期、 全 面地 为本基 金 提供宏 观经 济、 行业 情况 、 市场 走向 、 个 券分 析的 研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 务, 并 能根 据基 金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 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席 位使 用协 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在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关 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起始 运作前 将基 金专 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 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并 将被 选中 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 的 《交 易单 元租用 协议 》 及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据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 、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资产 管理 人和资产 托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 、本基 金投资 于非担 保交 收的投资 品种 时,资 产管 理人应遵 守资 产托管 人提 前以告 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结算 银行间 上清 所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点 ( 指令 截至 时间 ) 前提 交 托管人 。银行间 中债 登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30 分 ( 指令 截至 时间) 前 提交托 管人 。


投资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债登 、 上 清所 提供 的查询 功能 , 实 时跟 踪交 易结算 情况 、 证 券与 资 金到账 与余 额变 动情 况, 便于监 控结 算过 程, 做好 资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 端控 制。 投资 管理 人 应根据 中债 登 、 上清 所提 供的查 询功 能 , 实时 跟踪 交易结 算情 况 、 证券 与资 金到账 与余 额 变 动情况 ,便 于监 控结 算过 程,做 好资 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端 控制 。 5 、定 期投 资 投资管理人与存款行 签订 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 应在 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 一个 工作日发 送给托 管人 , 定期存 款的 划款指 令及 存款 协议 盖章 版 ( 传真 件或 扫描件 ) 最 迟不得 晚于 起息 日13 :00 (指 令截 至时 间 )提交 托管 人。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入 17 点 前向托 管人 送达 存款 证实 书的, 投资 管理 人应 敦促 存款银 行 将存款 证实 扫描 件发 送至 托管人 。 存 款证 实书 送达 托管人 后,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存款 证实 书原 件。 托 管人 仅对 存款 证实 书进行 形式 审核 , 形 式审 核内容 为账 户名 称、 起息 日、 到 期日 、 金 额、利 率。 托管 人不 对存 款证实 书真 实性 承担 审核 职责。





投 资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1)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办理定期 存款 业务的 存款 账户开立 、资 金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2)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所投资的 定期 存款的 存款 证明文件 提供 上门服 务, 即:定 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存 款证实 书” (以 下简 称 “证 实书” ) 妥 善送 至托管 人处。 “ 证实 书”移 交给托 管人之 前,因 “证 实书” 丢失、 损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3)定 期存款 到期日 当日 或提前支 取日 当日, 存款 银行应派 授权 代理人 前往 托管人 处 提取 “ 证实 书” 。 “ 证实 书 ” 移交 给存 款行 授权 代理 人之后 , 因 “ 证实 书” 丢 失、 损 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提供 对前 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 关事 务的书面 授权书 。授 权代 理人 提供 上门服 务时 ,应 出示 有效 身份证 或工 作证 。 (4)存 款银行 应保证 及时 支付存款 本金 和利息 ,于 支取当日 将本 息划付 至本基 金开 立 在托管 人(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处的托 管账户 , 并 列明账 户的开 户行、 账号 、户名 、大额 支付号 。 存 款银 行应 确认, 定期存 款的 本息 只能 划入 开立在 托管 人的 相应 托管 账户或 经托 管 人确认 的指 定账 户。 上述 指定收 款账 户信 息如 需变 更,必 须经 托管 人书 面同 意。 (5)存 款银行 应为定 期存 款业务提 供定 期对账 服务 。首次对 账应 不晚于 存款 资金存 入后的一 个自 然月 。 除 首次 对账外 , 对 账频 率不 少于 每年一 次。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托管 人对 “证 实书” 的书 面征 询。 (6) 在存 款存 续期 内, “证实 书” 的预 留印 鉴发 生变更 的,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办理 变更 手续。 6 、基 金参 与上 交所 港股 通 交易的 清算 交收 安排 基金参 与上 交所 港股 通交 易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 在 T 日 日终 之前 在托 管的 托管专 户或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上有 足够 的头寸 用于 上交 所港 股 通T+1 日 公司 行动 、 证 券组 合 费和风 控资 金 的交收 ,在T+1 日 11 :00 之前在 托管 的托 管专 户 或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上有 足够 的头寸 用于 上 交所港 股 通T+2 日交 易资 金的交 收。 对于T 日 港股 通交易 清算 结果 为净 应付 的, 基 金托 管人 于 T+1 日 11 :00 扣 收应 付 资金。 对 于 T 日港 股通 交 易清算 结果 为净 应收 的, 基金托 管人 于 T+3 日 上午12:00 前 返还 应收资 金。 如由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 导致上 交所 港股 通交 收失 败, 由 此给 托管 人、 托 管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 组合 造成 的经 济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由于非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 导致上 交所 港股 通交 收失 败, 由此 给基 金资 产组 合造 成的经 济损 失 , 可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垫付 , 基金管 理人 再向 过错 人追 偿。


(三)可用资金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上午 9 :30 前将 托管账 户的可用 资金 余额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提供 给基 金管 理人 。 (四)交易记录、资 金、 证券账目的核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资 金账 目由基 金托 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 理人 复核 托管 人提 供的可 用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银行 存款 账户 每日 核对, 做到 账账 相符、 账实 相符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账 目的 账实 核对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一次 ,银行 间市 场证 券账 目每 月末核 对一次 , 确保账 实相 符。 (五)基金申购、赎 回、 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 规定 1 、本 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负责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 易日按 本协 议第 七条 相关 规定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确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有关 数据 , 并 对 上述数 据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及 转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前一 开放 日的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保 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整 。 3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 协议一 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发 送的注 册登 记数 据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 一致。 5 、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账户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7 、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但 不可 抗 力导 致的 情形 除外 。 因 托管专 户中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 致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 是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是 除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务 。 8 、资 金支 付执 行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 购款 项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净 额划 出、赎 回 资金支 付时 ,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五条 规定 执行 。 若本 协议 没有规 定的 按双 方协 商一 致内容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第七 条 规定的 时间 内划 到指 定账 户。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原因、 不可 抗议 力原因 导致 资金 不能 按时 到账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 如 因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第三 方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追偿 。 9 、暂 停赎 回和 巨额 赎回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 延期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申购赎回资金 结算 1 、T+1 日前 (含T+1 日,T 日为 申请 日)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根 据T 日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 基金的 确认 数据 汇总 传输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据 此进 行申 购的基 金会 计 处理。 T 日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对 应款项 均 在 T+2 日 进行 交 收。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算 账 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 “ 全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 原则, 每日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的 差额 来确 定当 日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或 净 应付 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如存在 托管 账 户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2 日 15:00 之 前 从基金 清算 账户 划到 基金 托管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资金 到账 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将 有关书 面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账 务管理 ; 如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前 一工 作日 将划 款指 令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 在T+2 日 12:00 之 前划 往 基金清 算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将有 关书 面凭证 交给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 银行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 义 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 转换。 ( 八)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责任 认定 及处 理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 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非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2 时 之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交 收。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 位


,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每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 益类证 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权 益类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 益类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交易 所市 场 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3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和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按 成 本估值 。


(5)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7) 基金 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按 成本 估 值。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 进行 估值。 (8 ) 股 指期 货合 约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9 ) 国 债期 货合 约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 算价估 值 。 如 法律 法规 今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10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1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 第4位 )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按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建 议 执行,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 造成 的 直 接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赔付 。 (2 )若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已 由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 告,而 且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说明 的 , 在 基 金份 额 净 值出错 且 造 成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直 接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基 金支付 赔 偿 金 , 对于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各 自 收 取 的 管理 费 和 托管费 的 比 例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3 ) 如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 避免 不 能 按时公 布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情形,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公 布,由 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造 成 的 直接 损 失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赔付。 (4) 由 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等) , 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仍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传真 方式 将有 关 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 ,在 半年报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 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八、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基金 份额 该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 金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确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九、 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之外 ,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 之前 ,先 行对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机 构 的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二)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定期报 告、临 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等其 他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信 息披 露要 求。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按有 关规 定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 须 由基 金托 管人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相关 信息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方可公 布。 其他 不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信息披 露内 容, 应及 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年度报 告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需 经有 证券 业务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 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 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本 条第 (二 ) 款 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 时间内 予 以 书面 答复 。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办公场所 、 营业场 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公 众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以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4.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 《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负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彼此 监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根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要求,本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文件包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等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负 责公布 。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行 政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托管费用 本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收 方式 如下: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 式。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 十 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交 易记 录、 公告、 重 要合同 等相 关资 料, 承担 保密义 务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 保管 就基 金资产 对外 签署 的全 部合 同的正 本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十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资格 ; (2) 被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 表10%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生 效 后方可 执行 ,且 该决 议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6 ) 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时向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移 交手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临时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 理业务 前 ,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 助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运 作。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 表10%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生 效 后方可 执行 ,且 该决 议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 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原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 临时基 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同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分 别按照上 述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更换 程序 进行。 十 四、 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独 立,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 相互 兼职。


(九 )基金托 管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十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向 他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3 ) 从 事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 份 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6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 一)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十 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六、 违约责任 (一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有过错 的一 方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 如 果由于 双方 的过 错,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 由 双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时有 效 的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定 作为 或 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发 生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情形 ; 4.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 网 络 故障 、 通 讯故 障 、 电 力故 障 、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 法律 法 规变化 、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非 正常 的暂停 或终 止业 务、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等 、 证 券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 及其 它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可 控制 的 因 素 导致 业务出 现差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的 情况 下,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十七、 适用法律及 争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十八、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和文 本 (一)本 协议 经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 代理人 签字 (或盖章 )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后 成立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本协 议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陆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贰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贰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十九、 其他 事项 (一) 双方 在此 确认 ,双 方均已 充分 了解 和知 悉各 方反对 其员 工利 用职 务之 便谋取 任 何 形 式 利 益 之 立场 , 并 承 诺将 本 着 廉 洁 公平 原 则 避 免此 类 情 形 , 不向 对 方 的 员工 私 自 提 供任 何 形 式 的 回 扣、 礼 金 、 有价 证 券 、 贵 重物 品 、 各 种奖 励 、 私 人 费用 补 偿 、 私人 旅 游 、 高消 费娱乐 等不 当利 益。 (二) 本协 议未 尽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 《 基金 合同》 以及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定协 商办 理 。 (以下 无正 文) (本页 为 广 发高 端制 造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签 署页 ,无 正文 )





本 协议 由 下述 双方 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签 署。 双方 确 认, 在签 署 本协 议 时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行 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双 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无 疑义 ,并 对 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 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 除条 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 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 合同 专用章)

















基 金托管人(公章或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 (签字或盖章)






































(签 字或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