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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LOF)C(004996)

恒生中型: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港股通 恒 生综合 中 型股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7 年7 月13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7]1236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及 货币市 场基金 。本 基金 为指数 型基金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 金将 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60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6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7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9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5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10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36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8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 第 一部 分


绪言 《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 广发港股通恒生 综合中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广发港股 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 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广发港 股通 恒生综 合中 型股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广发 港股通 恒生 综合中 型股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根据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通过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港 股通 :指内 地投 资者委 托内 地证券 公司 ,经由 境内 证券交 易所 设立的 证券 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位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为 投资 人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若 该工 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投资 者将 其持有 的同 一基金 账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交 易账户的业务 43、系 统内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跨 系统 转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5、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5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上 市交 易:指 基金 存续期 内, 投资者 通过 场内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 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登 记结 算机构 :指 办理登 记结 算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登记结 算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负责办理 49、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2、场 内: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利用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53、场 内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以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且具 有场 内基金 申购 赎回资 格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作为 代 销机 构, 通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业务 54、场 外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销售机 构不 使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而通 过自身 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55、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登记 机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56、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 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57、上 海证 券账户 :投 资者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开 立的 上海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 58、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 基金份额类别: 指 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 务费、 收取方式、 申 购赎回 场所及 是否 上市 交易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 -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记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协会 道德 准则 委员会 委员, 中国 资产 评估协 会常务 理事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理 事会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第 一届上 市咨 询委 员会委 员,广 东金 融学 会副会 长,广 东省 预算 腐败工 作专家 咨询 委员 会财政 金融运 行规 范组 成员, 中 证机 构间 报价 系统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财 政部 条法 司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办公室 主任 、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 融工作 委员会 监事 会工 作部副 部长, 中国 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 员。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8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 广发控 股(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经 理、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 任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总 经理,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事。 曾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 药师, 现 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副 总经理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 医药 管理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中 华联合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保监会 行业 风险 评估专 家。曾 任中 国人 民保险 公司荆 襄支 公司 经理、 湖北省 分公 司国 际保险 部党组 书记 、总 经理、 汉口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 委书 记、总 经理、 助理 总经 理、副 总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 会委 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宁 波大 学法学 院教 授、学 术委 员会主 任,兼 任绍兴 银行 独立 董事, 海尔施 生物 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曾任 复旦大 学教 授、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9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 计教 授会理 事、东 北地 区高 校财务 与会计 教师 联合 会常务 理事、 辽宁 省生 产力学 会副理 事长 、东 北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监事 ,硕 士,高 级涉 外秘书 ,现 任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副总 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 广州 屈臣氏 公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任 、总 经理 ,广州 科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 先生 :监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 总 经理, 兼任 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 先生 :监事 ,学 士,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 曾任 广州新 太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工 程师,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产品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曾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助 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产品 营销管 理部 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0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 监 ,广发 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鑫 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鑫 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广 发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曾 任广发 证券投 资自 营部 副经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部总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 券资 产管理 部产品 设计人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部 副总经 理、 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李耀柱 ,男 ,中国 籍, 理学硕 士,7 年基 金从 业经历 ,持 有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业 从业证 书,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任股票交易员,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 国际业务部先后任 QDII 基金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任广发纳指1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23 日起任广 发全球农业指数(QDII) 、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QDII)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QDII)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QDII)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QDII) 和广发生物科技指数(QDII)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9 日起 任 广 发 沪 港 深 新 起 点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 3 月 10 日 起 任 广 发 道 琼 斯 石 油 指 数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 (QDII-LOF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副总经 理易 阳方先 生; 成员: 权益 投资一 部总 经理 李 巍先 生,研 究发 展部总 经理孙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包 括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等 。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 内部 控制制 度体系 、内 部控 制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 评估考 核制度 、集 中交 易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 系统管 理制度 、员 工保 密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3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服 务,中 国银 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在 国内 ,中 国银行 首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5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秉 承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经 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 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 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 工作程 序与制 度的 执行 ,工作 程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的 内部监 督、 稽核 以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 中国银行 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善 ,内 控措 施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 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批注 [z1]: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7 (二) 其他销 售 机构 (1)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8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5)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 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7)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9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8)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20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1)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3)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4)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21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名称: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22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路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 名义 层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9)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0)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23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1)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仅销售C 类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 镇怀北路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22)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3)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24 客服电话:400-021-8850 (24)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25)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6)名称: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2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27)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28)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2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0)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2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1)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 (07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 (07 )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0755-33015740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2)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3)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34)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46 号深田国际大厦19-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3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28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7)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38)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39)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29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1)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4)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45)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6)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1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7)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8)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49)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0)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户热线:95386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51)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2)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53)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3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4)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55)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6)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4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7)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8)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59)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5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60)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61)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62)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63)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6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4)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5)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66)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7 (67)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8)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9)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0)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8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71)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7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73)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39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7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75)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76)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7)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78)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79)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80)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1)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82)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83)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仅销售C 类份额)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2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84)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仅销售C 类份额)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85)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86)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3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87)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88)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8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4 (90)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2)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40062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93)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9 层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5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5)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6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7)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8)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99)名称: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仅销售C 类份额)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7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00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1 )名称: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02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南京西路399 号明天广场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021-63898427


电话: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03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0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05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6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49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7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 层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08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09 )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50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10 )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11 )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2 )名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业务传真:021-53686277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基金 销 售 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公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51 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 场内 将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发 售, 具 体名 单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务 公告。 尚未 取得 相应业 务资格 ,但 属于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可 在本 基金 上市后 ,代理 投资 者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参 与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 -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盈科 (广州)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 越秀区广州 大道中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B 座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 020-66857289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52 经办律师: 牟晋军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5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7 年7 月13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7]1236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二 、基 金 类型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上 市交易 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 、标 的指数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 如果指 数发 布机构 变更 或 停止 该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五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六 、募 集方式 与 募 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方式 为 基 金管理 人 直 接 销 售 与许 可其他 符合 条件的 基金 销售机 构销 售 。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7 年8 月 7 日 至2017 年9 月 8 日 进行发 售。如 果在 此期 间未达 到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部 分第一 款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可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54 在募集 期限内 继续 销售 ,直到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基 金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 、募 集场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A 类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发 售,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 场 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点 发售, 场内 将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发 售,具 体名 单详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业 务公告 。尚 未取 得相应 业务资 格, 但属 于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他 机构, 可在 本基 金上市 后,代 理投 资者 通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参与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八 、募 集对象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十 、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代 码。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55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者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或者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等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 一、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 购价 格 和认 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场外及场内认购均以金额申请。 3、认购费用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但 从 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 ) 场 外 认 购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费 ,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300 万 元 0.6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场内认购: 本基 金的场内认购费率与场外认购费率相同。 投资 者重复认购时, 需按 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3)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 场外 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56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 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 额/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 :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如 果 认购 期内 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 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50/1.00=99,059.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 场外 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059.90 份基金A 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 场外 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10,000 场外 认购 本 基金C 类份 额 , 该笔 认 购产 生 利息5 元 。则 其 可得 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1.00 +5/1.00 = 10,005 份 5、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仅A 类份额可在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A 类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 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 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场内认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不 足1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的 认 购 资 金 零 头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返 还 给 投 资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57 者。 例 :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场 内 认购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如 果 认购 期内 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 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50/1.00=99,059.90 份 因场内认购份额保 留至 整数份,故投资人 认购 所得份额为99,059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退款金额=0.90 元,故 返还给投资人的 金额为0.90 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651 份基金A 类份额。 十 二、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 基金场外及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份额 确认”的方式 。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 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将投 资者 已支付 的认购 金额 本金 退还投 资者。 投资 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58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 购的最低 金 额为人民币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最低 金额为10 元 (含认购 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 金管理 人销 售网 点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首 次认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但 受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 场内 认购采 用金 额认购 的方 式。在 具有 基金销售 资 格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须是 1 元的整 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 超过99,999,900 元。 如有新规则,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5、投 资人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手 续, 投资人 办理 场内认 购时 ,需具 有上 海证券账 户。已 有上海 证券 账户 的投资 人可直 接认 购本 基金。 尚无上 海证 券账 户的投 资人可 通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机 构开立 账户 。投 资人办 理场外 认购 时, 需具有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上海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其中 已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办 理过开 放式基 金账 户注 册或注 册确认 手续 的投 资人, 可直接 办理 本基 金场外 认购业 务; 已有 上海证 券账户 的投 资人 ,可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以其上 海证券 账户 申请 注册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尚无上 海证券 账户 的投 资人, 可直接 申请 账户 开户,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将 为其 配发上海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 三、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册 登记机 构 的 记录 为准。 其中, 场内 认购 利息折 算的份 额保 留至 整数位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归 基金 所有 ;场外 认购利 息折 算的 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 四、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 用 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5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人民币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0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交 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A 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A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 A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A 类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A 类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 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四、A 类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基金份 额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交易需 遵照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 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A 类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A 类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基金份 额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按照 上海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1 七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内 容 进行 调整的 , 《基 金合 同》 相应予 以修 改,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八 、 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新 功能, 本 基金 可以增 加相 应功能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2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包括 场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 投资者 可通 过场外 和场 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和 赎回 场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基 金场外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场内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具 体销售 网点 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若该 工作 日为非 港股通 交易 日, 则本基 金不开 放 ,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3 转换。 投资人 在 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需 遵守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时 , 销售 机构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10 元( 含申购费) 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 2、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 元 (含申 购费)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99,999,900 元 (含申购费)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场外赎回时, 在各 销售 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 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 人通 过 本 公 司直 销 柜台 及 网上 直销 平台 赎 回本 基 金遵 循上 述规 则 , 各 基金 销售机构 有不 同规 定的 ,投 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4 4、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时, 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1 份的整数倍, 但最 高不超过99,999,999 份。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申 购 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 者 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若申购不 生效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5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适用于场内、场外) 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 用 (1)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 场外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率随赎 回基金 份额 持有 年份的 增加而 递减 , 全 额计入 基金资 产, 具体 费率如下: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 持有期 )


费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 持有期 )


费率


N < 30 天 1.5% 30 天 ≤N <1 年 0.6% 1 年 ≤N <2 年 0.4% N ≥2 年 0 (2)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 为 0.5%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 不少于 25% 应归基金财产。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6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 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 场外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0%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0 =48,62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 场外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 得到 48,629.05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 场外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场外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7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3) 若投资者选择场 内 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金额/ (1 + 申 购 费率) 或,净 申 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固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额 -净 申 购 金额 或,申 购 费用 = 固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场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不 足1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的 申 购 资 金 零 头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例:某投 资人投资50,000 元 场内 申购本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对应 费率 为1.20% ,假设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0 =48,629.05 份 即:投资 者投资50,000 元 场内 申 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费 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 可得到48,629.05 份A 类基金份额 。 因场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人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48,629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 内申 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对应费率为1.20%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 则 可得到48,629 份 基金A 类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场外 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 对 应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8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 场外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 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后 ,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 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 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69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70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 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 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 工作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 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71 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含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72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的 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下 ;场 内认 购、申 购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上海 证券 账户 下。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也 可以 通过 具有 基 金销售 资格 的会 员单位 申请场 内赎 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系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及 上 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73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4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 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 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求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 (包括港股通标的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国债、 金 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 括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等) 、 股指期货、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通过港 股通 投资 标的指 数的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未 来如 果港 股通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化 或出现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允 许投资 的其 他模 式,基 金管理 人可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者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 资标的 指数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 如果指 数发 布机构 变更 或停止 该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 的 原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75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为指 数基金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指 数, 以完全 按照 标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在正常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力 争控 制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 金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超过 了上 述范 围,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措 施,避 免跟 踪误 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来 跟踪 恒生综 合中 型股指 数, 按照个 股在 标的指 数中 的基准 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 即完 全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基 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分 红等 行为时 ,以 及因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 受股 票停牌 、股 票流动 性或 其他一 些影 响指数 复制 的市场 因素 的限制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成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结 合经验 判断, 对投 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因增 发、送 配等 股权变 动而 需进行 成份 股权重 调整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②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76 ③其他调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若因其 出现 停牌限 制、 存在严 重的 流动性 困难 、或者 财务 风险较 大、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 可以不 投资 该成 份股, 而用备 选股 、甚 至现金 来代替 ,也 可以 选择与 其行业 相近 、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 察市场 利率 的动态变化 及预期 变化 ,对 GDP 、CPI 、 国际 收支等引起 利率变 化的相 关因素 进行 深入 的研究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能情 景, 并在 此基础 上判断 包括 财政 政策、 货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经 济政策 取向 ,对 市场利 率水平 和收 益率 曲线未 来的变 化趋 势做 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用债 、政 府债 券等资 产 类别 之间 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 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 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 债、 央行票 据等 非信用 类债 券,本 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变 量和 宏观经 济政 策的分 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 将根据 发行 人的 公司背 景、行 业特 性、 盈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流动性 等因素 ,对 信用 债进行 信用风 险评 估, 积极发 掘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投 资机会 的个 券进 行投资 ,并采 取分 散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 本 基金 一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进 行深入 挖掘 以明 确该可 转债的 债底 保护 ,防范 信用风 险, 另一 方面, 还会进 一步 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 基本面 、公 司的 行业地 位、竞 争优 势、 财务稳 健性、 盈利 能力 、治理 结构等 方面 进行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77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证券 品种。 本基 金将 重点对 市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补 偿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等 影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值 的因素 进行 分析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充分考 虑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基 础上 ,审慎 参与 融资及 转融 通业务 。本 基金将 根据市 场情况 和组 合风 险收益 ,确定 投资 时机 、标的 证券以 及投 资比 例。若 相关融 资及 转融 通业务 的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本基金 将从 其最 新规定 ,以符 合上 述法 律法规 和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主 要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本 基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杆 作用 ,降 低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 投资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 决策 程序 1、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 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3 、根据决策纪要,基 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 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 行。 4、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5 、监察稽核部的绩效 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 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78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人民币计价的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收益率 ×95%+ 人民币活期 存款收益率(税后) ×5% 。 若基金 标的 指数发 生变 更,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随之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可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根 据投资 情况 和市 场惯例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调整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及 货币市 场基金 。本 基金 为指数 型基金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 金将 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 八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79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遵守以下限制: a.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本 基金 参与融 资的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本 基金持 有的 融资买 入股 票与其 他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本 基金 参与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的,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参 与转 融通证 券出 借交易 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 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与 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80 18、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0 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流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81 十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82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的开放 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开 放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衍生工 具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85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港股 通投 资持 有 外币 证券 资产 估值 涉 及 到的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 币 汇率,以估值日中国 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为准。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86 1、 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87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88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方法的 第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者将同 一类别 基金 份额 的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该 类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相应的 同一 类别 的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上海 证 券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 只能 选择现 金分红 的方 式, 具体权 益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项 遵循上海 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9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 业务规则》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执行。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1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 4、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A 类基金份额的 上 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2、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9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基 金, 需根据 与 恒 生指数 有限 公司 签 署的 指数使 用许 可协议 的约 定向 恒 生指数 有限公 司 支 付指 数许可 使用费 。 指 数使 用费自 基金首 次挂 牌之 日起累 计,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4%/365 H= 每日应付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E=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按季支 付。 许可使 用费 每季金 额在 25000 港币与上述公式按逐日累积计算的金额中两者取其高者。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 算。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供应商。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恒生 指数 有限公 司 与 基金管 理人 对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费 率及支 付方 式另有 约定 的,从 其最新约定。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93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 的 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11 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上述 “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 5 -10 项 及第 12 -13 项费用 ” , 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 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4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 的 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9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97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该 投资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9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99 27、本基金 A 类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 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一 ) 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应 当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披 露所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数 量、 总成 本、账 面价值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 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0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 参与 融资 情况和 转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情 况,包 括投 资策 略、业 务开展 情况 、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 信息: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01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02 第 十 七 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03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 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①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券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②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 制方 法的缺 陷可 能导致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与总体 市场 表现产 生差 异,从 而使 基金收 益发生 变化。 同时 , 恒 生指数 有限 公 司不 对指 数的实 时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做出任 何承 诺。 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③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标的指 数停 止编制 ,或 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变 更标 的指 数和调 整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随之 调整,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将 与新 标的 指数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项 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 跟踪 标的指 数时 由于各 种原 因导致 基金 的业绩 表现 与标的 指数 表现之 间可 能产生 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 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和动态最优化策略, 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04 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 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 在标的指数编制中, 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 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 益率; 3)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 的指数的构成差异, 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7、投资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 业务 试点期 间存 在每日 额度 限制。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有限 公司 开市前 阶段 ,当日 额度使 用完毕 的, 新增 的买单 申报将 面临 失败 的风险 ;在联 交所 持续 交易时 段,当 日额 度使 用完毕 的,当 日本 基金 将面临 不能通 过港 股通 进行买 入交易 的风 险。 如果未 来港股 通相 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 化, 以新 的业务 规则为 准。 另外 还面临 港股通 机制 下交 易日不 连贯可 能带 来的 风险( 在内地 开市 香港 休市的 情形下 ,港 股通 不能正 常交易 ,港 股不 能及时 卖出, 可能 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2)汇率风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募 集和 计价, 但本 基金通 过港 股通投 资香 港证券 市场 。港币 相对 于人民 币的汇 率变化 将会 影响 本基金 以人民 币计 价的 基金资 产价值 ,从 而导 致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人 民币对 港币 的汇 率的波 动也可 能加 大基 金净值 的波动 ,从 而对 基金业 绩产生 影响 。此 外,由 于基金 运作 中的 汇率取 自汇率 发布 机构 ,如果 汇率发 布机 构出 现汇率 发布时 间延 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将 通过 “沪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投资 于香 港市场 ,投 资将受 到香 港市场 宏观经 济运行 情况 、货 币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交易 规则 、结 算、托 管以及 其他 运作 风险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上述 因素的 波动 和变 化可能 会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潜在 风险 。 另外 还面 临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不 同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从 而 产 生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情 况,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比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05 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的信心以及 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9、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投资于 金融 衍生品 需承 受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操 作风 险和法 律风 险等。 由于衍 生品通 常具 有杠 杆作用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资产 更为剧 烈, 有时 候需要 承担比 投资 标的 资产更高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将面临如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波动不一致,从而 基差波动不确定而导致的风险。 (4)保证金风 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是指 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0、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 可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参与 融资及 转融 通业务 ,可 能面临 杠杆 投资风 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11、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基金投 资有 明确锁 定期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故 本基金 的净 值可 能由于 估值方 法的 原因 偏离所 持有股 票的 收盘 价所对 应的净 值, 投资 者在二 级市场 交易 或受 限申购 赎回时 ,需 考虑 该估值 方式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另外 ,本 基金 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 险。 12、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06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07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 行,通 过之 日起 五个工 作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生 效之 日起 两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0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 在 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 的 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09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1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 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2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3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 额净值 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4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暂不设 立日 常机构 。在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5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6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8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1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0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1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 行,通 过之 日起 五个工 作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生 效之 日起 两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 月, 但在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的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2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但 在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限的 客观 因素影 响情 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 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汇 款;外 汇兑 换; 国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自 营 外 汇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4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海 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可 发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 (包括港股通标的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国债、 金 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 括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等) 、 股指期货、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本基 金通 过港 股通投 资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 ,未 来如果 港股通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化或出 现法 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模式,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化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 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5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遵守以下限制: a.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b.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20%; d.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e.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3) 本基 金参与 融资 的,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本基金 持有 的融资 买入 股票与 其他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6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0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 数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 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本 协议 的约 定,应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事 项进 行复 查。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提示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 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7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要 的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期 货结 算账 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8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基 金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 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29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和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结 束后 计算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30 得出当 日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3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32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 补偿。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33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34 第 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配 备安 全、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业 务、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权益 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寄 送 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 +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应 根据 在 销售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寄 送 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 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3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 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售 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 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36 第 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37 第 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5-138 第 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广 发 港 股 通 恒 生 综 合 中 型 股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广发 港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股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港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股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