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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事件驱动A(000423)

前海事件驱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 海 开 源 事 件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 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6 月 19 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3 年11 月0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3]1399 号文 准予注 册募集 ,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3 年12 月 19 日 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 准 予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操 作或技 术风 险 、 大额 赎回 风险、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49 十、基金的财产............................................................................................................................. 61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0 十六、风险揭示............................................................................................................................. 75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 前海 开源 事件 驱动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事 件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或“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必 要 事 项,投 资人 在做 出 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前 海 开源事 件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 前 海开源事 件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事件驱 动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指《 前海 开源事件 驱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指 《 前海开 源事件驱 动灵活 配置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8、法律法 规: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 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起 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 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 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同 遵 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0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 基金根 据销 售服 务费 及赎 回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 分 别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51 、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从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52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53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用 54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6 、 发起 资金 : 指 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司 股东 资金 、 公 司固有 资金 、 公司 高级 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 理等人 员的 资金 。发 起资 金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 元, 且发 起资 金 认购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胥阿 南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资 1/4,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 1/4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出资 1/4 ,深圳 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伙 企业 (有 限合伙 )出资 1/4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现任 开源证券 董事、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 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Mr Yan Charles Wang ( 王 岩先生 ) , 董事 ,学 士学 位 ,国籍 :加 拿大 。从 1993 年起, 曾任职 加拿 大美 林证 券, 美国 Clemente Capital 董 事、大 中国 区主 管, 美国 纽约州 立养 老 金另类 投资 部主 管, 美国 磐石基 金大 中国 区主 管、 董事 总 经理 ,美 国橡 树资 本中国 区主 管 、 董事总 经理 , 长安 街资 本 合伙人 , 现任 美国 米尔 斯 坦中国 总裁 。 曾是 美国 机 构有限 投资 者协 会(ILPA ) 创始 会员 ,中 国风险 协会 (CVCA ) 顾问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 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香港 。曾 任职 华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上 海证券 营业 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 。 及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监 事会 主席 。 张学玲 女士 ,监 事, 会计 师,国 籍: 中国 。历 任武 汉大学 财务 部副 部长 。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现任 开源证券 董事、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公 司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营业 部电 脑部主 管 、 经 纪业 务部 主 管、 电子 商务 部副 经理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 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华南 营销 中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 广 州 分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总经 理, 前海 开 源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霞女 士, 管理 学硕 士, 注册会 计师 ,国 籍: 中国 。历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商 业 、 贸易 、 旅 游行 业研 究员 、 房地产 行业 首 席 研究 员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 海开 源沪 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事 件驱 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盈 鑫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海 开源沪 港深 裕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霞 女士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联席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赵 雪芹 , 联 席投资 总监 侯燕琳 、刘 静、 丁骏 ,执 行投资 总监 曲扬 、徐 立平 、薛小 波、 邱杰 、王 霞、 谢屹。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 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 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 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体 系和内 部控制 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5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上 海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成立时 间:1995 年 12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60.044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09]81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闻 怡 电话:021 -68475888 传真:021 -68476936 上海银 行成 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 是一 家由 国有 股份、 中资 法人 股份 、外 资股份 及 个人股 份共 同组 成的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行 位于 上 海, 是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公司 , 股 票代 码601229 。 近年来 , 上海 银行 以 “ 精 品银行 ” 为战 略愿 景, 以 “精 诚至 上, 信义 立行 ” 为企业 核心 价值观 , 以 “ 总体 形成 特 色、 区域 兼顾 差异 、 局 部 凸显亮 点 ” 为 指导 思想 , 持续推 进专 业化 经营和 精细 化管 理 , 经 营 实力和 发展 能力 明显 提升 。 根 据市 场和 自身 优势 , 上海银 行形 成了 “ 中 小 企 业 综合 金 融 服 务” 、 “ 城市 居 民 财富 管 理 和 养老 金 融 服 务” 、 “金 融 市 场领 先 交 易服 务” 、 “两 岸三 地跨 境金 融 服务 ” 以 及 “最 佳在 线金 融服务 ” 等特 色定 位 , 通 过培育 和塑 造经 营特色 ,推 动结 构调 整和 转型发 展, 增强 可持 续发 展能力 。 目前, 上海 银行 在上 海、 宁波、 南京 、杭 州、 天津 、成都 、深 圳、 北京 、苏 州、无 锡 、 绍兴 、 南 通、 盐城 等地 拥 有分支 机构 和营 业网 点 311 个 , 设 有自助 银 行 211 个 , 布 放自 助服 务类终 端设 备 2167 台, 初 步形成 了覆 盖长 三角 、环 渤海、 珠三 角、 中西 部重 点城市 的网 络 布局框 架。 上海 银行 还发 起设立 闵行 上银 、衢 江上 银、江 苏江 宁上 银和 崇州 上银村 镇银 行 , 发起成立上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在香港地区 设立 上海银行(香港)有 限公 司,并与全球 130 多 个国 家和 地区 近 1600 多家 境内 外银 行及 其分 支机构 建立 了代 理行 关系 。 成立 20 年 来, 上 海银 行市 场竞争 力和 影响 力不 断提 高, 在 英 国 《 银行 家》2017 年公 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6 的“全 球前 1000 家 银行 ” 排名中 ,按 一级 资本 和总 资产计 算, 上海 银行 分别 位列全 球银 行 业第 85 位和 89 位; 多次 被《亚 洲银 行家 》杂 志评 为“中 国最 佳城 市零 售银 行” , 先后 荣 获 “上海 市著 名商 标” 、 “ 全 国银行 间市 场优 秀交 易成 员” 、 “最 佳企 业形 象奖” 、 “中 国银 行业 发 展论坛-最 佳城市 商业银行 ” 、 “上海清 算所 2015 年 度优秀清 算会员” 、 “债券 净额清算 优秀 奖” 、 “2015 年 度上 海市 金 融创新 二等 奖” 、 “2015 年 度银行 间本 币市 场交 易 200 强 ”等 荣誉 称号, 并当 选第 二届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城商 行工 作委 员会主 任单 位。 截至 2016 年 底, 上海 银行 资产总 额 17,553.71 亿元, 较期初 增 长 21.13% ;客 户 存款余 额为 8,490.73 亿 元, 较期 初增 长 7.11% ;客 户贷 款 和垫款 总额 为 5,540 亿 元 ,较期 初增 长 3.26% ;资 本充 足率 为 13.17% ; 拨备 覆盖 率 255.50%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上海银 行总 行下 设资 产托 管部 , 是 从事 资产 托管 业 务的职 能部 门 , 内 设产 品 管理部 、 托 管运作部 (下设托 管运作 团队和运 行保障团 队) 、稽 核监督部 ,平均年 龄 30 岁左右,100%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业 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上海银 行 于 2009 年8 月18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会 核准 开办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09]814 号。 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上海银 行已 托 管 27 只证 券 投资基 金, 分别 为天 治成 长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浦 银 安盛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中证 财 通中国 可持 续发 展100 (ECPI ESG )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双债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浦银 安 盛季季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双 债保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信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前海开 源事 件 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现 金 宝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安 心回 报半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浦 银安 盛月 月 盈安心 养老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 信 中证申 万传 媒行 业投 资指 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 华安 添颐 养老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瑞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 博 时 裕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浙 商惠 盈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业福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稳 瑞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稳 祥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弘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兴 益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 博时 悦楚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泰 柏瑞 爱利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及博时 富海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基 金的 资产净 值合 计 453.0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有关规 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 真实 、 准 确 、 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7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 托管部共 同组成 。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纳入 全行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资产 托管 部配 备专 职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内控 稽核 工作 ,各 业务 部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监督制 约必须渗 透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到 资 产托管 部所 有的 部室 、岗 位和人 员。 (2) 独立 性原 则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的 稽核 监督 团队 , 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相互 制约原则 :各业 务 部室在 内部组织 结构上 形成相互 制约,建 立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审慎 性原则: 内控与 风险管理 必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为前提 ,保证 托管资 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 托 管业 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内 控 优先 ” 的 原则 , 在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时,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5) 有效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体系 应与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 内控目 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4、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建立 明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格 的人员 行为规 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2) 建立 托管 业务 前后 台 分离, 不同 岗位 相互 牵制 的管理 结构 。 (3)专门 的稽核监 督人员 组织各业 务部室进 行风险 识别、评 估,制定 并实施 风险控 制 措施。 (4) 托管 业务 操作 间实 施 门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 (5) 定期 开展 业务 与职 业 道德培 训 , 使 员工 树立 风 险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 并 签 订承诺 书。 (6)制定 完备的应 急预案 ,并组织 员工定期 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保 证业务 连续不 中 断。 (三)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和 范围、投 资组合 比例、投 资 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8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楼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联系人 :胥阿 南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qhkyfund 2、代 销机 构: 代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李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广 东省深 圳市罗 湖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司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大 街 28 号富卓 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8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福 建省厦 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厦门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 上海挖财 金融信 息服务 有限 公司 上海挖财 金融信 息服务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浦 东新区 杨高南 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 融广场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燕亮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杨 浦区昆 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1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徐 汇区宛 平南 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4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杭 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 江省杭 州市翠 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2 17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 沙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8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 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9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门 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 人:朱 剑林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0 乾道金融 信息服 务 (北 京) 有限公 司 乾道金融 信息服 务北京 有限 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兴吉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1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民 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白 纸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 社 A 综合楼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李婷婷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2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路 88 号楼soho 现代 城 C 座18 层 1809 法人代表 :沈伟 桦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23 北京格上 富信投 资顾问 限公 司 北京格上 富信投 资顾问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 北路 19 号楼710 内 0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3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4 众升财富 ( 北京)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 京东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 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5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南 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南 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6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曾 革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 :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7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 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 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 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8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福田 区金田 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 心 4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4 楼 法定代表 人:丁 海 联系人: 张誉腾 电话:(0755)32938888-6200 客服电话 :(0755)36907366 网址:www.flyingfund.com.cn 29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0 北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 九 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朝 外大街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许骜 电话:010-5817085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1 一路财富 ( 北京) 信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车 公庄大街 9 号五 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外大 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2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5 33 北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 街口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 京东园四 区 13 号楼浦 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34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 际大厦9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 际大厦906 法定代表 人:张 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5 中经北证 ( 北京)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车 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车 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6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本管 理 有限公 司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 中路 7 号北京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7 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38 凤凰金信 ( 银川) 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 产 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电话:010-58160168 网址:www.fengfd.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6 39 扬州国信 嘉利投 资理 财 有限 公司


扬州国信 嘉利投 资理财 有限 公司 地址:广 陵产业 园创业 路 7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浩 客服电话 :4000216088 40 深圳市锦 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深圳市锦 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鲤鱼门 街1 号前海深港合 作区管 理 局综合办 公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新世 界中心 4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学东 联系人: 柯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话 :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41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长 宁区福 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2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 (大 连) 有限公 司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 有限公司 地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 区星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李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3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4 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石 景山区 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石 景山区 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7 45 深 圳 前 海 京 西 票 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深圳前海 京西票 号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法定代表 人:吴 永宏 联系人: 张媛媛 电话:0755-66606451 客服电话 :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46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 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 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联系人: 付瑞华 电话:010-56580666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7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粤 海街道科 苑南路 高新南 七道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 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 集 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48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 北省武 汉市江 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 湖 北省武 汉市江 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郭成 电话:400-027-9899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 :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49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8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0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中 路 359 号国睿大厦 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虹 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51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2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 商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邮编 518054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办公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号码 :0755 2167 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3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 (个人业务 ) 、400-088-8816 (企 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54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呼 家楼 ( 京广中 心)1 号 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 厦 F 座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 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9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55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 海街道科 苑路 16 号东 方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粤 海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6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阜 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57 深圳市华 融金融 服务有 限公 司 深圳市华 融金融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滨 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滨 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A302 法定代表 人:喻 天柱


联系人: 王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话 :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58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前海商 务秘 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9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 国门外光 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 国门外光 华路 14 号 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0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电话 :(010)59539999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www.cifco.net 60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磊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1 中衍期货 有限公 司 中衍期货 有限公 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四环 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 厦 B 座 7 层 法人代表 :马宏 波 客服电话 :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62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63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4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 18、19、36 、38 、39、41-43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65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1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6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8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电话委托 :(021)962505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0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重 庆市江 北区桥 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客服电话 : 95355、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2 71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广 州市天 河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2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术 开发区第 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 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73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 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4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5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青 岛市崂 山区深 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市南 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76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3 77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78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 广场21-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传真:(021)63327888 网址:www.dfzq.com.cn 7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 南省长 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200 号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 南省长 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200 号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法人代表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胡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1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静 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2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4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3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 宾 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 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4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5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政务 文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合 肥市蜀 山区南 二环路 959 号财智 中心 华安证券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86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桂林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南宁市滨 湖路 46 号国 海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 :95563 电话委托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87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 可园南路 一号金 源中心 法定代表 人:张 运勇 客服电话 :(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88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5 注册地址 : 新 疆乌 鲁木齐 市 高新区 (新市 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 疆乌 鲁木齐 市 高新区 (新市 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联系人: 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9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山 东省济 南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90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 州市城 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 州市城 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91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市 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 28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92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宛 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客 服 电 话 : 4001-099-918 ,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93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地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6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94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科 技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科 技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www.zszq.com 95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惠 州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 路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惠 州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 路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sec.com 96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7 中国民族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薇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8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路华 能大厦 三十 、 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路华 能大厦 三十 、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7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99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阳门北大 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险 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00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 北省武 汉市东 湖新技 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武 昌区中南 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杨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01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大 连市沙 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 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 大 连市沙 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 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 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82826601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02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 新区锦 业路 1 号 都 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 新区锦 业路 1 号 都 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03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8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06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联系人 :任 福利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君合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厦 20C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20C 负责人 : 姚 文平 电话: (0755 )25870765 传真: (0755 )25870780 经办律 师: 张建 伟 、 胡义 锦 联系人 : 胡 义锦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瑞华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 环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电 话: (010 )88095588 传真电 话: (010 )88091199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红 霞 联系人 : 郭 红霞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9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经 中 国证监 会2013 年 11 月 04 日证监 许可[2013]1399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2013 年11 月15 日至2013 年 12 月16 日 , 共募 集 有 效认 购份 额 128,484,379.36 份, 利 息结转 份额 39,083.39 份, 合 计128,523,462.75 份, 募集 户数 为 1,029 户。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 合型 基 金 ,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为不定 期 。 本 基金 为发 起 式基金 , 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3 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基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12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电子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 2014 年2 月10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基金管 理人 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设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2 、 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直销 柜台 和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 交 易系 统 ( 目前 仅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申 购本基 金 , 首 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基 金电子 直销 交 易系 统等 特定 交易 方式申 购本 基 金 暂不 受此 限制)。 (以 上金 额含 申购 费) 3 、投资 人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 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10 份 基金 份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该笔 赎回 业务应 包括账户 内全 部基金 份额 ,否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剩余部 分的 基金份 额强 制赎 回。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1 、本 基金 根据 销售 服务 费 及赎回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 额 合并运 作。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两类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 算,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 、申 购费 率 (1)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 1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 金 A/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 金额M( 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 <50 0.15% 50 ≤ M <250 0.12% 250 ≤ M <500 0.08% M ≥500 每笔 1,000 元 2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 交 易系 统申购 本 基金 A/C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 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 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0.60% 1.05% 1.20% 50≤ M <250 0.60% 0.84% 0.96% 250≤ M <500 0.60% 0.64% M ≥500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人通过 代 销机 构 申购本基金 A/C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 M(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1.50% 50 ≤ M <250 1.20% 250 ≤ M <500 0.8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柜台 和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 惠费率 ,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部分 代销机 构如 实行 优惠 费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代销 机构 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 在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在某 代销 机构网 点投资 8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 应费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0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5% )=78,817.73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8,817.73=1,182.27 元 申购份 额=78,817.73/1.080=72,979.38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8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72,979.38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4 、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731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基 金份 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用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持有 期少 于3 个月 的基 金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 赎 回费 用 75% 归入 基金财 产; 对于 持有 期长 于 3 个 月但 小 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用 50% 归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有 期长 于 6 个 月的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 费,赎 回费 用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2)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D (天 ) 赎回费 率 D<30 0.50% D≥30 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对 C 类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5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应 的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赎 回费率 计算 ,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 某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时 间 为 300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5%,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8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88=10,88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 .5%=54.4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54.4=10,825.6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A 类 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300 天 , 假设 赎回 当日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1.08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10,825.6 元。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电子 直销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含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两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4 年9 月10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4 年 9 月5 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公司网 站上 发布 的《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开 通转换 业务 并在 直销 机构 实行申 购补 差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十二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4 年2 月25 日 在 指定 报刊和 公司 网站 上 发 布的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前 海开 源 事 件 驱 动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代销 机 构 开 通 定投 业 务 及 参与 部 分 代 销机 构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十五 )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基于 对宏 观经 济、 资本市 场的 深入 分析 和理 解, 在 积极 把握 市场 发展 趋势和 市场 参与者 行为 逻辑 的基 础上 , 精选 具有 估值 优势 和成 长潜力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力争获 取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中 期票 据、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0%-95%投 资于 股票 , 将 不低 于5% 的基 金资产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其 中,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保留 的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五 方面 内容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在对 宏观 经济 因素进 行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 , 判 断宏 观经济 周期 所处 阶 段 。 本 基金将 依据 经济 周期 理论 , 结 合对 证券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 , 制 定本基 金在 股 票、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通过 对股 票等 权益 类、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和 现金资 产分 布的 监控 , 根 据经济 运行 周期变 动 、 市 场利率 变化 、 市 场估 值、 证券 市场 变 化等因 素以 及基 金的 风险 评估进 行灵 活调 整。 在各 类资 产中 , 根 据 其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 的变 动, 调整 各类 资产在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的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积 极把 握宏 观经 济变迁 、 证券 市场 变化 以及 证券市 场参 与各 方行 为逻 辑的基 础 上, 将 影响 行 业 和公 司投 资价值 的事 件性 因素 作为 投资的 主线 , 以 事件 驱动 为核心 的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本基金 通过 选取 一年 内发 布过基 金合 同约 定事 件的 相关公 告的 上市 公司 , 在其 事件发 生 或相关 公告 出具 后, 从中 挑选部 分公 司进 入股 票池 ;或者 在事 前通 过公 开信 息的定 量研 究 , 批量选 择有 可能 发生 基金 合同约 定事 件的 公司 进入 股票池 , 管理 人通 过优 选股 票池中 的股 票 或者批 量买 入构 建组 合。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分 为以下 两个 层次 : (1) 不同 类型 事件 驱动 下 的投资 组合 配置 本基金 将影 响个 股价 值的 事件驱 动因 素归 纳为 如下 几个方 面: 1 )发 行制 度改 革 新股发 行体 制是 指首 次公 开 发行 股票 时的 新股 定价 、 承销和 发售 的一 系列 制度 及相关 安 排。 新 股发 行体 制的 核心 是定价 机制 , 有 两方 面基 本内容 , 一 是确 定新 股发 行价格 , 即 价格 发现 ; 二 是采 用一定 的方 式将新 股出 售给 投资 者。 这两个 方面 相互 制约 和依 赖, 构成 价格 形 成机制 的核 心内 容 。 新 股发 行体制 改革 将使 得存 量的 股票和 未来 新发 行的 股票 的价格 形成 机 制发生 改变 ,也 会因 此带 来相应 的新 股申 购机 会和 投资机 会。 2 )股 份增 持和 股份 回购 股份增 持包 括股 东增 持和 高管增 持 , 其 中股 东增 持是 指上市 公司 股东 及其 一致 行动人 增 持股份 行为 ; 高 管增 持是 指上市 公司 高管 及其 一致 行动人 增持 股份 的行 为 ; 股份回 购是 指公 司按一 定的 程序 购回 发行 或流通 在外 的本 公司 股份 的行为 。 这两 个行 为通 常被 认为是 公司 股 东及其 一致 行动 人看 好公 司未来 发展 前景 的积 极举 措。 本 基金 将通 过筛 选、 分 析和评 估股 份 增持和 股份 回购 的样 本股 , 结 合预 期盈 利水平 和成 长潜力 , 择优 选取安 全边 际较高 、 成长 性 较好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 3 )业 绩预 告和 超预 期 业绩预 告是 指上 市公 司根 据交易 所规 定所 作出 的关 于净利 润为 负值 、 净利 润增 减幅度 超 过50% 以上 、 或 实现 扭亏 为 盈等事 项的 公告 ; 业 绩超 预期是 指公 司业 绩披 露后 , 实际 业绩 显 著超越 过 去3 个 月券 商等 研究机 构的 预测 平均 数的 情况 。 这 两 种 情形 都代 表着 上市公 司经 营 上出现 了一 些值 得关 注的 变化因 素, 其股 票市 场表 现也有 一定 的统 计特 征; 本基金 将通 过筛 选和分 析业 绩预 增和 超预 期的样 本股 ,自 下而 上进 行评估 ,结 合预 期盈 利水 平和成 长潜 力 , 择优选 取安 全边 际较 高、 成长性 较好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4 )高 分红 和高 转送 分红是指上市公司以 现金 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 和当 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 全部 发放给股 东。 高分 红是 指公司 分红 比例较 高的 股票 。 高 转送 是实施 较高 比例 的送 股或 转股的 股票 。 高 分红 、 高 转送 的公司 , 从 侧面反 应了 公司 投资 价值 和成长 潜力 。 有高分 红历 史的上 市公 司一 般会延 续高 分红 的政 策, 而高转 送的 上市 公司 往往 有一些 类似 的行 为特 征可 供研究 。 本 基金 将以高 分红 、 高 转送 的公 司 作为样 本库 , 自 下而 上进 行 评估, 结合 预期 盈利 水平 和 成长潜 力, 择优选 取安 全边 际较 高、 成长性 较好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5 )再 融资 类 再融资 是指 上市 公司 通过 配股 、 增 发和 发行 可转 换债 券等方 式在 证券 市场 上进 行的直 接 融资。 再融 资对 上市 公司 的发展 起到 了较 大的 推动 作用,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再 融资功 能越 来越 受到有 关方 面的 重视 。 计 划进行 再融 资的 上市 公司 往往有 一些 类似 的行 为特 征可供 研究 , 本 基金将 通过 筛选 、 分 析和 评估再 融资 的样 本股 , 结 合预期 盈利 水平 和成 长潜 力, 择 优 选取 安 全边际 较高 、成 长性 较好 的公司 进行 投资 。 6 )股 权激 励 随着公 司股 权的 日益 分散 和管理 技术 的日 益复 杂化 , 世界各 国的 大公 司为 了合 理激励 公 司管理 人员 , 创 新激 励方 式, 纷 纷推 行了 股权 、 期 权等形 式的 股权 激励 机制 。 股权 激励 是一 种通过 经营 者获 得公 司股 权形式 给予 企业 经营 者一 定的经 济权 利 , 使 他们 能够 以股东 的身 份 参与企 业决 策﹑ 分享 利润 ﹑承担 风险 , 从而 勤勉 尽责 地为公 司的 长期 发展 服务 的一种 激励 方 法。 实 施股 权激 励的 公司 , 企业 所有 者和 员工 的利 益是一 致的 , 本 基金 将通 过筛选 、 分 析和 评估股 权激 励的 样本 股, 结合预 期盈 利水 平和 成长 潜力 , 择 优 选 取安全 边际 较高 、 成 长性 较 好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7 )重 大变 动类 重大变 动类 的上 市公 司, 包括公 司遭 遇重 大危 机、 并购重 组、 管理 层发 生重 大变更 等 , 这些变 动公 告后 , 往 往对 公司的 生产 、 运营产 生深 远影响 , 其估 值水平 也会 相应的 出现 大 幅 度的波 动 , 因 此也往 往蕴 藏着一 些中 长期 的投 资机 会。 本基 金将 通过筛 选 、 分析和 评估 发生 重大变 动样 本股 , 结 合预 期盈利 水平 和成 长潜 力, 择优选 取安 全边 际较 高、 成长性 较好 的 公 司进行 投资 。 8 )其 他影 响资 本市 场和 相 关公司 的重 大事 件 影响资 本市 场和 相关 上市 公司的 事件 层出 不穷 , 不 一而足 。 本 基金 将持 续密 切关注 重大 事 件的 发生 、 进 展、 演变 及其对 相关 公司 的影 响, 并从中 挖掘 出相 应的 投资 机会, 择优 选取 安全边 际较 高、 成长 性较 好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对上 述不 同类 型事 件所隐 含的 投资 机会 进行 定性和 定量 的评 估 , 其 中定 性分析 是 指在特 定的 市场 阶段 , 根 据上述 不同 类型 的事 件, 分析其 行为 逻辑 , 并 从整 体考虑 各类 事 件 的内外 部驱 动因 素、 变化 方向 ; 不 同类 型事件 的特 定指标 具有 一定 的统 计特 征, 定量 分析 是 指对这 些不 同类 型事 件的 特定指 标进 行统 计分 析 , 特 定指标 包括 但不 限于 总市 值, 流通 市值 , 市盈率 , 市净 率和市 销率 等。 通过 定性 和定量 分析 , 确 定每 类事 件驱动 下的 投资组 合在本基 金的配 置比 重, 管理 人通 过优选 股票 池中 的股 票或 者批量 买入 构建 组合 。 (2) 个股 配置 根据上 述不 同类 型事 件的 配置的 分析 和评 估结 果, 管理人 将采 用 GARP 选 股策 略精选 股 票进行 投资 , 综 合评 估事 件对个 股的 影响 、 安 全边 际、 成 长空 间和 投资 价值 等, 在 各自 的事 件股票 库中 进行 投资 。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是 指在合 理价 格投 资成长 性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票, 追求 成长 与价值 的平 衡。 即将 不同 成长类 型的 股票进 行成 长性 分析 , 提 早发掘 其成 长 潜 力或者 看到 其被 低估 的价 值。 在运 用GARP 选 股策 略时, 重点关 注 (1) 成 长 速 度: 重点选 择营 业收 入和 营业 利润在 行 业中未 来将 保持 相对 领先 增长速 度的 公司 。 (2 )成 长空间 :通 过分 析公 司所 处的行 业前 景 , 行业集 中度 和在 行业 中的 地位 , 选 择服 务和产 品未 来具备 广阔 成长 空间 的公 司。 (3) 成长 模 式: 通 过对 公司 的竞 争壁 垒、 内 部管 理能 力、 行业 属性等 进行 定性 分析 , 选 择业绩 增长 具有 合理基 础、 在未 来能 够持 续的公 司。 (4) 成长 估值 :重点 关 注 PEG 较低 的公 司。 本基金 通过 上述 分析 方法 在股票 库中 精选 出成 长能 力突出 、 估 值相 对合 理的 股票, 以此 为基础 构建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的 主 要 目 的是 为了 有 效 控 制 股 票 等 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 资风险 , 优化 组合流 动性 管理 , 并 显著 提高债 券投 资组合 债息 收益 。 当 股票 市场风 险显 著 增 大时, 本基 金将 降低 股票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的 仓位 ,增加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 投 资 。 因此 , 在 债券 投资方 面 ,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币 政策 和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品 种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目 标久期 管理 和品 种选择 策略 为主 , 以 收益 率利差 策略 、 债券置 换策 略为辅 , 构造 能获取 稳定 收益的 固定 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组合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的 投资 作为 提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的 辅助手 段 。 根 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本 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发现 市场 对股 票权 证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 用权 证衍生 工具 的特 性,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 合投资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 的判 断和组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管 理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管理 的相 关事 项, 同时针 对股 指期 货投 资管 理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等制 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期货 投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以符 合上述 法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公司章程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为决策依 据, 并以维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 、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 究部根 据自身 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 的研究 成果 ,构建股 票备 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 资战略 , 设 计和调整 投资 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 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 基 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 由 交 易部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基 金绩效 评估岗 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 进行基 金绩 效评估, 并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对识 别、防范 、控 制基金 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 险全面 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金 绩效 评估 岗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 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3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 征 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 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 中证 指数 公司 每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 的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 债券 属性指 标。 该指 数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 异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 下使 用了模 型价 , 能更 为真 实地 反映债 券的 实 际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债 券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比例 约束 ,设定 本基 金的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 7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30% ,该 基准 能客 观衡 量 本基金 的投 资绩 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 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不 需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将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 于股票 ; 将不低 于 5 % 的基 金资 产 投资于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15)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三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五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整 ; (16)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8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1,082,755.89 88.69 其中: 股票


161,082,755.89 88.6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164,277.17 11.10 8 其他资 产


382,825.94 0.21 9 合计





181,629,859.0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660,000.00 0.94 B 采矿业 2,328,955.20 1.32 C 制造业 100,653,137.99 57.20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3,452,470.75 13.3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001,570.18 9.6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0,817.70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10,564,916.07 6.00 J 金融业 5,380,888.00 3.0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1,082,755.89 91.5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沪港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85 海螺水 泥 430,958 8,938,068.92 5.08 2 600068 葛洲坝 732,200 8,617,994.00 4.90 3 600406 国电南 瑞 498,264 7,872,571.20 4.47 4 000568 泸州老 窖 167,199 7,054,125.81 4.01 5 000963 华东医 药 74,970 6,945,970.50 3.95 6 000858 五 粮 液 156,530 6,730,790.00 3.8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7 000423 东阿阿 胶 100,087 6,565,707.20 3.73 8 000028 国药一 致 84,000 6,323,520.00 3.59 9 600519 贵州茅 台 16,220 6,266,759.20 3.56 10 000538 云南白 药 72,856 6,201,502.72 3.5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 对证券市 场 总 体 行 情的 判断 和 组 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管 理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管理 的相 关事 项, 同时针 对股 指期 货投 资管 理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等制 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期货 投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以符 合上述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 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没 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4,186.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15.04 5 应收申 购款 44,624.3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2,825.9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406 国电南 瑞 7,872,571.20 4.47 重大资 产重 组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 (1)- (3) (2 )- (4 ) 2013.12.19-2013.12.31 0.10% 0.03% -0.04% 0.92% 0.14% -0.89% 2014.1.1-2014.12.31 1.60% 0.99% 38.56% 0.85% -36.96% 0.14% 2015.1.1-2015.12.31 7.60% 0.86% 49.94% 1.36% -42.34% -0.50% 2016.1.1-2016.12.31 -1.12% 1.17% -7.02% 0.98% 5.90% 0.19% 2017.1.1-2017.3.31 6.86% 0.73% 2.98% 0.36% 3.88% 0.37% 2013.12.19-2017.3.31 13.70% 0.96% 43.58% 1.21% -28.88% -0.25% 前海开 源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 (1)- (3) (2 )- (4 ) 2015.10.26-2015.12.31 0.30% 0.04% 3.45% 1.14% -3.15% -1.10% 2016.1.1-2016.12.31 -2.99% 1.17% -7.02% 0.98% 4.03% 0.19% 2017.1.1-2017.3.31 6.78% 0.74% 2.98% 0.36% 3.80% 0.38% 2015.10.26-2017.3.31 3.90% 1.03% -0.94% 0.93% 4.84% 0.09%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 益率×3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 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 算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任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任一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 两类基金 份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同 , 其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 有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 六)基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9%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9%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收, 注 册登 记 机 构收 到后 按 相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 第 4-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等相 关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和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0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1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两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2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3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4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5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投 资风 险、 基金 运作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 (一)基金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证券价 格受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的 影 响会产 生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策 风险


政策风 险是 指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 的本基 金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带 来的 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动 而变 动, 本基 金 所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和股权 相关 的投 资工 具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 风 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的 一部 分收 益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给投 资者 带来 实际收 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5)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6) 债券 发行 人提 前兑 付 风险 当利率 下降 时 , 拥 有提 前 兑付权 的债 券发 行人 往往 会行使 该类 权利 。 在此 情 形下 , 债 券 基金经 理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再投 资到 收益 率更 低的 固定收 益证 券上 , 从 而影 响 投资组 合的 整 体回报 率。 (7)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8) 信用 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6 信用风 险是 指金 融工 具的 一方到 期无 法履 行约 定义 务致使 本基 金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基 金 在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 收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等情 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9) 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10)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履 行与 金融负 债有 关的 义务 时遇 到资金 短缺 的风 险。 本基 金 的流动 性 风险主 要来 源于 开放 式基 金每日 兑付 赎回 资金 的流 动性风 险, 以及 因部 分投 资 品种交 易不 活 跃而出现的变现风险 以及 因投资集中而无法在 市场 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况 下以 合理价格变现 投资的 风险 。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3 、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致 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 二)基金运作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本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 外, 基金 管 理人的 职业 操守 和道 德标 准同样 都有 可能 对本 基金 回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 因 此 ,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 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导 致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 门欺诈 、 交易 错 误等。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 销 售机 构 、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证券 交易所 、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 构、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中心 等等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7 3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 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本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 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 管理 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 品种 以应付本基金 赎回的现 金需要, 则可能使 本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本 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 险或承 担额外的 冲 击 成本。 4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 三)其他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 机构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本基 金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 运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 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8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备 案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年 后,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 止;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9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1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2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 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3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4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收 费标 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5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和 其他应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6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7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如果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则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 后、六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有代 表三 分 之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见 ,方 可召 开。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8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应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9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或备 案 (视 届 时 有效适 用的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而定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0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 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规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 会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 调整或 补充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任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任一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 两类基金 份额在 费 用收取 上不同, 其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 有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1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9%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9%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2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收, 注 册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 相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调 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和销 售 服务费 等相 关费 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 和 销售 服务 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3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中期 票据、货 币市场工 具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0%-95%投 资于 股票 , 将不 低 于5% 的基 金资产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其中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将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 于股票 ; 将不低 于 5 % 的基 金资 产 投资于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4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三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五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整 ; (16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9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5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 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6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 算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7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8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 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七 、基金合同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备 案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9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年 后,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 止;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0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 裁中心 ) 并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1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成立日 期:1995 年 12 月2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4.04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贷款 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 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2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金 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包 含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中 期票 据、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将 基金 资产 的 0 %-95%投资 于股 票 , 将 不低 于5 %的基 金 资产投 资于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其 中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将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 于股票 ; 将不低 于 5 % 的基 金资 产 投资于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3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三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五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整 ; (16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9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4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 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 金流 动 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5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 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 开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6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 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 人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8 5.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有 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保 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 保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9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 大合 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 金合 同 》 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0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 算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1 投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2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上海 国 际仲裁 中心 ) 并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上海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4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5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交易对账单邮 寄服 务 1、基金管 理人可免 费为基 金投资人 提供基金 持有证 明和交易 对账单邮 寄服务 。基金 投 资人可 根据 需要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订 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2、为保障 基金管理 人能及 时准确地 向基金投 资人提 供交易对 账单邮寄 服务, 基金投 资 人务必 预留 准确 的通 讯地 址等联 系方 式, 若有 变更 须及时 更新 。 3、由于交 易对账单 记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私或 商业机 密,原则 上采用邮 寄方式 ,基金 管 理人不 提供 传真 方式 , 基 金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等方 式查询 相关 账 户信息 。 4、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资料 邮寄服务 原则上采 用邮政 平信邮寄 方式,委 托第三 方公司 寄 出,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邮 寄 材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二)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 ,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 若 基金 投 资人不 需要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四)电子查询服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6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和 APP 交 易系 统 )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代 销网 点为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定期 投 资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申 购 基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计 划 业务规 则以 公告 为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7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的 从业人员 在前海 开源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前海开 源资管公 司”或 “子公司” )兼任 董事、监 事及领薪 情 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司 除 上 述人 员以 外未 有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 源资 管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二)2016 年 12 月19 日至 2017 年6 月19 日 披露 的公告 : 2017-06-07 关 于 前海 开 源事 件 驱动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限制大 额 申购 、定 期定额 投资 及转 换转 入业 务的公 告 2017-06-05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平 安 银行 为代销 机 构并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05-25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中 衍 期货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5-1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在 伯嘉 基 金开 通定投 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5-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展 恒基 金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5-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锦 安基 金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5-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 发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5-11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 扬 州国 信 嘉利为 代 销 机构 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4-2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交 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4-21 前海开 源事 件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04-1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乾 道 金融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7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格 上 富信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1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万得投 顾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31 前海开 源事 件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 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8 2017-03-30 前海开 源事 件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7-03-29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西 南 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2017-02-24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源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2-23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交 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2-23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蚂 蚁基金 申 购补 差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26 前 海 开源 事 件驱 动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摘 要(2016 年第 2 号)





2017-01-20 前海开 源事 件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01-03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6 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2016-12-30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参 与中 国农 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调 整旗下 部 分基 金通 过 蛋卷 基金定 投 申购 起点 金额的 公告





2016-12-28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泰 诚财 富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12-28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北 京微 动利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2016-12-2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交 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9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0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事 件驱动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的 文件 2、《 前 海开 源事 件驱 动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前 海开 源事 件驱 动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放地 点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年 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