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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永旭(161117)

易基永旭: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 八月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根据 2012 年 3 月 13 日 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 关于核 准 易 方达永旭添利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批 复 》 ( 证 监许 可[2012]323 号) 和2012 年 5 月 21 日 《 关 于 易方达永 旭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2]321 号) 的 核 准,进 行 募 集。 本 基 金 的基金 合 同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 正 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 明 投资于 本 基 金没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恪 尽职守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 最 低收益 。 本 基 金 主要投 资 于 固定收 益 品 种 , 投资 者 在 投资本 基 金 前 , 需充 分 了 解本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利 率 风 险 , 本 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 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等 等 ; 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施 过 程 中产生 的 基 金管理 风 险 , 等 等。 此 外, 本 基金 以 1 元 初始 面 值 进行募 集 , 在 市 场 波动等 因 素 的影响 下 , 存在单 位 份 额净值 跌 破 1 元初 始 面 值的风 险 。


基 金 不 同于银 行 储 蓄与债 券 , 基 金投资 者 有 可能获 得 较 高的收 益 , 也 有可能 损 失 本金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的 过往业 绩 并 不预示 其 未 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 本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除 非另有 说 明 , 本招 募 说 明书所 载 内 容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 , 有关 财 务 数据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 净 值 表现 截 止 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 本 报告中 财 务 数据未 经 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1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1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20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 5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53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53 六、基金的募集 ....................................................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5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6 (一)基金的上市 ......................................................................................................... 56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 56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 56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 56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 56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 56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57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 57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 57 (十)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 5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58


II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 58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58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58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9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59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60 (七)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60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 62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 63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63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64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64 (十三)基金转换 ......................................................................................................... 65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7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1 (一)投资目标 ............................................................................................................. 71 (二)投资范围 ............................................................................................................. 71 (三)投资策略 ............................................................................................................. 71 (四)业绩比较基准 ..................................................................................................... 72 (五)风险收益特征 ..................................................................................................... 73 (六)投资决策 ............................................................................................................. 73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73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 74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75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75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7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9 (一)基金资产总值 ..................................................................................................... 79 (二)基金资产净值 ..................................................................................................... 79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79


III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7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一)估值目的 ............................................................................................................. 80 (二)估值日 ................................................................................................................. 80 (三)估值对象 ............................................................................................................. 80 (四)估值程序 ............................................................................................................. 80 (五)估值方法 ............................................................................................................. 80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81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83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 83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84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85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85 (三)收益分配原则 ..................................................................................................... 85 (四)收益分配方案 ..................................................................................................... 8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85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 86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 87 (三)税收 ..................................................................................................................... 8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一)基金会计政策 ..................................................................................................... 88 (二)基金审计 ............................................................................................................. 8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 89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89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 92 二十、风险揭示 .................................................... 93 (一)市场风险 ............................................................................................................. 93 (二)管理风险 ............................................................................................................. 93


IV (三)流动性风险 ......................................................................................................... 94 (四)特有风险 ............................................................................................................. 94 (五)其他风险 ............................................................................................................. 9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6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96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9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99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03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3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9 (六)争议的处理 ........................................................................................................ 111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11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1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 11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8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9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21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2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22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2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124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24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24 (四)资讯服务 ............................................................................................................12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V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28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 格式>》、《 易方达永旭添 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指《 易 方 达 永 旭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易方达 永 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易方达 永 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 易 方 达 永 旭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 订,2011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指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 受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指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方 式 运 作 的 期 间 , 期 间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 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 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 基 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 基 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 投资者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 系统内转托管: 指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销售: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 销售机构, 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销售: 指 销 售 机 构 不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包括场内 销售机构和场外销售 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点及基金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等业务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法律变化 、 突发停电 、 电脑系 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情 况 1 、 董事 、 监事 及 高 级管理 人 员 詹余引先生, 工商管理博士, 董事长。 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 咨询部副总 经理(主持 工作) 、国债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 ;中国平安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全 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 投资部资产 配置处处长 、投资部副 主任、境外 投资部主 任、 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 监察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秦力先生,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曾任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 资金营运部总经理、 规划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 总 7 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力先生, 高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 硕士(EMBA) ,董事。曾 任美的集团 空调事业部 技 术 主管、企划 经理;佛山 顺德百年科 技有限公司 行政总监; 美的空调深 圳营销中心 区域经理 ;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 副总裁; 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盈峰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海先生, 经济学、 工商管理 (国际) 硕士, 董事。 曾任工商银行江 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 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 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 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 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 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 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 司业务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总 经理;工商 银行韶关分 行行长、党 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 曾任 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 湘财证 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广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 经济贸易律 师事务所金 融房地产部 主任 ;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政管理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 美国加州高温 橡 胶公司市场 部经理;美 国加州大学 讲师;美国 南加州大学 助理教授; 香港科技大 学副教授 ;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 ,管理学博 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 。曾任邵阳 市财会学校 教师;中山 大 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会主席。 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 ,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 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 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广州中盈 (三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8 司董事长;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金控花都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 经济 学硕士, 监事。 曾任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 证券交易中 心业务发展 部 经 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 先生, 经济学博士, 副总裁。 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 交易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 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 京 分公司总经理、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 高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 硕士(EMBA) ,副总裁。 曾任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 营 业 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 就证 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 、提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中债 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士, 副总裁。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 理、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公募基 金 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 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士, 督察长。 曾 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 易 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硕 士(MBA) ,首席产品官。 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深圳 分行国际业 务 部 科员;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9 上市部副总监、 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 财务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首席国际业务官。 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美 国道富银行 波士顿及亚 洲总部大中 华地区高级 副总 裁 、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区行长、 亚洲区 (除日本外) 副总裁、 机构服务主管、 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A )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曾任招商 银 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 、 基金 经 理 李一硕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瑞银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 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7 月 12 日起任职) 、易 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起任职) 、易方 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 6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富惠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达 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7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7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 方达中债新 综合债券指 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马喜德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2 年 6 月 19 日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 (根据 相关公告,2013 年4 月20 日至2013 年 4 月21 日 由胡剑先生、 刘琦先生代为履 行易方达永 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 理职责) ;胡 剑先生,管 理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刘琦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3 月13 日。 3 、 固定 收 益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成 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马骏先生、 王晓晨女士、 张清华先生、 袁 方 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 债券 交易主管、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 10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易 方达保本一 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 开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兼易方 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 基 金经理、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 、 提供资产 管理负责人员 (RO ) , 易 方达资产管理 (香 港)有限公司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张清华先生, 物理学硕士。 曾任晨星资讯 (深圳)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收 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安心回 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丰和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 工学硕士。 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资产评估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投资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总 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 执行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助 理、固定收 益机构投资 部总经理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 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 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 11 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 上 述人员 之 间 均不存 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 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证 券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2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 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 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 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13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 原则:公司 根据业务的 需要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 构、部门和 岗位;公司 内 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各种 内部管理制 度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守 的 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6 )适时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具有 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 针 、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 ,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部 门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 订、修改 、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 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 发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 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 制的要求 ,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 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 14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 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5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 , 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3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17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18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行部门。 4 、内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内恢复业务。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19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0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场内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 、场外非直 销销售 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1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5) 交通银 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22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北京银 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 东莞银 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 广东省内) ;40011-96228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杭州银 行


23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 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12) 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13)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4) 泉州银 行


24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15) 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 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 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6) 上海银 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7) 中国民 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慕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8)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0) 财达证 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21)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26 网址:www.cfzq.com (22)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3)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24)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5)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7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6) 川财证 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17 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28666 公司网站:www.cczq.com (27)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28)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9)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28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30)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1)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2)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东莞证 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29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34)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 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5) 方正证 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40F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36)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7) 广州证 券


30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8)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0)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31 网址:www.gjzq.com.cn (41) 国联证 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2) 国融证 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 长安 兴融中心 4 号楼 2 层 国 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43)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44)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32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45) 国元证 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6)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7)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8)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0) 华融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51)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2)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34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3) 华鑫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54) 华信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55)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6) 金元证 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35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7) 九州证 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联系电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58) 开源证 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59) 联讯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 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60) 南京证 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36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833670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61)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62) 瑞银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63)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64)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


37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5)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66) 天风证 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67) 万联证 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 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68) 西南证 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9)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70)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1)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39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2)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3) 浙商证 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联系电话:021-80108518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74) 中航证 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5) 中金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40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6) 中山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77)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78) 中天证 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王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http://www.stockren.com/ (79)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41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0)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1)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2) 中信证 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83) 中原证 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42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 盼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84) 长量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5) 创金启 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综 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86) 大泰金 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87) 大智慧


4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88) 泛华普 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 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89) 富济财 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90) 海银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91) 好买基 金


44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92) 和讯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93) 恒天明 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94) 虹点基 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 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45 (95) 弘业期 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 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 业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站:www.ftol.com.cn (96) 汇成基 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97) 汇付金 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98)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 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46 (99) 久富财 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 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公司网站:www.jfcta.com (100) 凯石 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101) 肯特 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02) 利得 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47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03) 联泰 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04) 陆金 所资管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05) 蚂蚁 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6) 诺亚 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07) 深圳 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08) 晟视 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 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周超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109) 天天 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0) 同花 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49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11) 鑫鼎 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112)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13) 宜投 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 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楼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3 座3350 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14) 宜信 普泽


50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15) 奕丰 金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116) 盈米 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17) 增财 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5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18) 展恒 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19) 朝阳 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站:www.998fund.com (120) 中信 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21) 中信 期货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52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22) 中证 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23) 众禄 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4) 众升 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二)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3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周祎 联系人: 周祎


54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2]323 号)核 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 ,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封闭运作两年, 集中开 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存续期 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 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 年 6 月 4 日 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募集对 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5 七、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19 日 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6 八、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基 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 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 则》 ,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 期限五年以上;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 市交易的 时间和地 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于 2012 年7 月18 日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 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适 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 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 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 市交易的 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7 (七)暂 停上市的 情形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 复上市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 止上市的 情形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 上 市交易规 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8 九、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和转换 (一)申 购与赎回 的期间 在本基金 封闭期内, 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开放期 内,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也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以 通过场外、 场内 两种方 式 申购赎回 本基金份额 。办理本基 金份额场内 申购 、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 (二)申 购与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 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网点 ; 2 、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 回及相关业 务的场内 销售 机构,即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3 、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 回及相关业 务的场外 销售 机构: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中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中的场外销售机构。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场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 购与赎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申购、 赎回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 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 开放期 内 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59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本基金 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 后,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四 )申 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按照 投 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场内 申购、赎回 时,需遵守 深 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6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 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期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应当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者已 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60 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投资者通过 本公司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 元,同时申 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 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 换、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 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基 金的申购 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61 以及集合计 划) ,以及可 以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 可以投资基 金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元 ) ( 含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M <200 万 0.04% 2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元 ) ( 含申购 费 ) 场 内 、 场外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200 万 0.4% 2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 。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天 ) 赎回费率 0-29 0.75% 30 及以上 0%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 时间以份额实际持有 时间为准; 在场内认购、 本基金开放期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 者其份额持有 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 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62 (八 )申 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 价格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 相 应 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 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 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 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 以申请当日 基 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6% )=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38,232.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232 份 ,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232 ×1.040=39,761.28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761.28 -238.57 =0.15 元 例二 : 某投资人 ( 特定投资群体 ) 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投资 5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06%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06% )=49,970.02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70.02=29.98 元 申购份额=49,970.02/1.040=48,048.10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63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则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75%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费用=10,000 ×1.016 ×0.75% =76.2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6-76.20 =10,083.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 ,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083.80 元。 例四: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则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6 ×0% =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6-0 =10,16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 ,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 元。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 )申 购与赎回 的登记结 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基 金份额的 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在 开放期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64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在 开放期 申请场内赎回。 (十 一)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 认所有申请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销售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 二) 拒绝或暂 停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1 、出现如下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4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 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 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65 (3 )按比例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出现如下 情形,基金 管理人有权 拒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 者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间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公 告并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 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6 月19 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 相关公告。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两年, 封闭期满后开放 运 作一段时间 (每一开放期在 5 (含) 至 20 (含) 个工作日之间, 具体时间以封闭期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开 放期结束后再封闭运作两年,再进入开放期,依此循环。 场外份额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66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转换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 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转换 的原则 (1 )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行。转换 的两只基金 必须都是该 销售机构销 售 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基金转 换以份额为 单位进行申 请。投资者 可以发起多 次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 转 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 )基金转 换采取未知 价法,即基 金的转换价 格以转换申 请受理当日 各转出、转 入 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基金转 换后,转入 的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确 认之日起重 新 开 始计算。 (5 )投资者 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 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 基 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 )转换业 务遵循“先 进先出”的 业务规则, 即份额注册 日期在前的 先转换出, 份 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 )转入本 基金的份额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 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3 、基金转换 的程序 (1 )基金转 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转 换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 的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 本基金场外份额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 10 份 (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则必 须一次性赎 回或转出该 基金全部场 外份额) ;若 某笔转换导 致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 67 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 5 、基金转换 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 中赎回费用 按照基金合 同、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及最新的相 关公告约定 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转换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 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6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算方式 A=[B × C×(1-D)/(1+G) +F]/E H=B×C × D J=[B × C×(1- 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 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 基金全部转 出时账户当 前累计未付 收益(仅限 转出基金为 易方达货币 市场基金 、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 ) 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转出基金为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掌柜 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G 为对应的申 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 金赎回费;J 为申 购补差费。 说明: (1 )基金转 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 )转入基 金时,从申 购费用低的 基金向申购 费用高的基 金转换时, 每次收取申 购 补 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注: 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 特定投资群体客户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以除通过直销中 心申购的 特 定投资群体 客户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 申购费为比 较标准) 。申 购补差费用 按照转换 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 )转出基 金时,如涉 及的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 用,收取该 基金的赎回 费用。收取 的 赎 回费按照 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68 (4 )投资者 可以发起多 次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费用按 每笔申请单 独计算。转 换 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 假设某持有人 (非特定投资群体) 在场外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 20 天, 现欲 转换为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 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转 入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 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75% ,申 购补差费率为 0.20% 。转 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 转 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金 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75%=82.50 元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换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1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11,000.00-82.50)×0.20% ÷(1+0.20%)=21.79 元 转换费= 转出 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82.50+21.79=104.29 元 转入金 额= 转 换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4.29=10,895.71 元 转入份额= 转 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5.71÷1.020=10,682.07 份 注:本基金 场外份额转 出至易方达 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场外份额 、 易 方达中债新 综合债券指 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LOF)场外份额、易方 达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场外 基础份额、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基础份额、 易方达并 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基础份额、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基础份 额时,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 、基金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 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 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份额、 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一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 T+2 工作 日起 (含 该 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 、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2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 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 全额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 。 9 、拒绝或暂 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 )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作 或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支付转换转 出 款 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或证券 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 停市,导致 基 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69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转入。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 费率水平、 业务规则及有 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0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 单 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业务办理应遵守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 托管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3 、基金销售 机构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结算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 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 结。 (四)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71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增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转债存债、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 期开 始前三个月 至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月 内不受此比 例限制) ;开 放期内,现 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 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 资策略 (1 )固定收 益品种的 配置策略 1 )平均久期 配置 在遵循债券组合 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 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国 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币信贷、 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 外贸差额、 财政收支、 价格指数 和汇率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外贸和汇率政策等) 进 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 并据此对债券组合 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 提高债券组合的 总投资收益。 2 )期限结构 配置 本基金 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预测收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 以达到 预期投资 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 利差和变 72 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 )利率品 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 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 测基础上, 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 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本基金对债券 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 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 )信用品 种的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 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溢价、 流动性风险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 行分析, 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研究方 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 优品种进行配置。具体而言: 1 )根据宏观 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2 )研究债券 发行人的 产 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策 、公司背景 、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 、 治 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 )运用财务 评价体系对 债券发行人 的资产流动 性、盈利能 力、偿债能 力、现金流 水 平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4 )利用历史 数据、市场 价格以及资 产质量等信 息,估算债 券发行人的 违约率及违 约 损 失率; 5 )综合发行 人各方面分 析结果,确 定信用利差 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 的相对失衡 , 选 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以 下三个方面 来进行信用 风险管理:1 )进行独立 的发行主体 信用分析, 不 断 在实践中完 善分 析方法 和积累分析 经验数据;2 )严格遵守 信用类债券 的备选库制 度,根据 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 跟踪分析;3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2 、开放期投 资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 小 基 金 净 值 的 波 动 。 (四 )业 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前)+0.5% 上述 “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是指当期封闭期首日 (若为首个封闭期, 则为基 金 合同生效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两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以后每 73 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风 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理论上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 )投 资 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 、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 交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 、行业分析 、公司研究 及信用分析 报告 ,为投 资 运 作提供决策支持 ; 2 )基金经理 根据研究报 告以及对宏 观经济、债 券市场投资 机会的判断 ,制定资产 配 置 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 3 )基金经理 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 )集中交易 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 )监察部对 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6 )投资风险 管理部定期 出具基金绩 效评估和风 险管理报告 ,供基金经 理调整投资 组 合 时参考; 7 )基金经理 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 )投 资禁止行 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债券;


74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开放期开始 前三个月至 开放期结束 后 三 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4 )开放期 内,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 5%;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只投资于投 资级别的信 用债券,基 金持有信用 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 级 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此处 所指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在 BBB 级以上 ( 含) (若 为短期融资券,则评级应在 A-3 级 以上(含))的信用债券; (9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八 )投 资组合比 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九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十 一)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工 商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的 内容 ,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747,182,441.89 94.97 其中:债券 2,747,182,441.89 94.9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301,779.98 1.19 7 其他资产 111,091,776.40 3.84


76 8 合计 2,892,575,998.27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6,364,000.00 6.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6,364,000.00 6.67 4 企业债券 1,286,776,441.89 73.7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9,316,000.00 29.18 6 中期票据 834,726,000.00 47.8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47,182,441.89 157.37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60215 16 国开 15 1,200,000 116,364,000.00 6.67 2 011771003 17 首钢 SCP002 700,000 69,874,000.00 4.00 3 136143 16 万达 01 700,000 68,362,000.00 3.92 4 011771006 17 中铝业 SCP002 600,000 59,814,000.00 3.43 5 101551067 15 五矿股 MTN003 600,000 59,598,000.00 3.41


77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 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 在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 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346.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7,963,670.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075,259.4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37,50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091,776.40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8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6 月19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3.72% 0.11% 2.46% 0.01% 1.26% 0.1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88% 0.11% 4.60% 0.01% -2.72% 0.1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42% 0.13% 4.44% 0.01% 8.98% 0.1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13% 0.09% 4.25% 0.01% 9.88% 0.0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8% 0.09% 3.61% 0.01% -0.73% 0.0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40.71% 0.11% 19.37% 0.01% 21.34% 0.10%


79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 产等。 (二)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


80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权证,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 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81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 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因基金 估 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82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 托 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83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 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4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1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 效后封闭运 作两年,封 闭期满后开 放运作一段 时间(每一 开 放 期在 5 (含)至 20(含) 个工作日之间,具体时间以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开放期结束后再封 闭运作两年,再进入开放期,依此循环。 前述运作方式的变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运作方式的变更如下图所示: 图:本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2 、转换运作 方式对基金份额的交易的影响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3 、封闭期到 期前的相关公告 距每一封闭期到期一个月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封闭期到期的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下一开放期的期限 (开放期在 5 (含) 至20 (含) 个工作日之间) 以及该开 放期内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每一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5 十六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 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原 则 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在符合有 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个 月后, 若基金在每季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 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 (含) , 则 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5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 低 于 面值; 6 、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 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6 十七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 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中 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87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 披 露 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与 基金销售 相关的费 用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 、 转换费 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九章 “ (七) 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和 “ (十 三)基金转换” 的相关规定。 2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 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三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8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9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 息披露的 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和格式准则》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 规定进行。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 息披露的 种类、披 露时间和 披露形式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 (2 )基金合 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 、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90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约定直接变更运作方式的除外 ;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1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 公告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92 (三)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93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 、再投资风 险 债券、 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 不能 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5 、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 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 其债券价格可 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6 、购买力风 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 断、决策、 技能等,会 影 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94 2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 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大 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可转债、 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 会 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 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金赎 回量较大, 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四)特 有风险 1 、按照如本 基金任一开 放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 申购申请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 额 后 的 余额 低 于 两 亿 元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本基金 基金合同将终止, 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 、投资者在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能按 照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基 金,只能够 在交易所交 易 基 金份额。 而由于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存在 差异; 3 、当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 回且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 4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需要承担 由于市场利 率波动造成 的利率风险 以及如企业 债 、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将无 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5 、本基金的 运作期包含 封闭期 和开放期,封闭期期限为两年,开放 期在 5 (含)至 20 (含) 个 工作日之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封闭期到期前公告下一开放 期的期限。 由于 市场环境 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每次开放期的长度可能不完全 一样,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关注相关公告 并及时履行相关权利。 6 、 本基金投 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该类型债券除了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外, 还面临债务人可能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 临再投资的风险。 (五 )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导 致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 等 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 运作 的风险; 3 、因金融市 场危机、代 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人 自身控制能 力 的 95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9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 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约定直接变更运作方式的除外;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其他可 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任 一开放期最 后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 当日申购申 请金额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 额 后 的 余额 低 于 两 亿 元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97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证金,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7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 98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99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权 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 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决 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 管 理人 的 义 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100 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01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 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 深 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 ,负责 基 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 托 管人 的 义 务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102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22)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103 (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 处 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 有 权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2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但依据本 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约 定的直接终 止基金合同 的 情 形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但依据本 基金合同第 十七部分的 约定直接变 更运作方式 的 除 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4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4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105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 、会议通知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 表 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 席 , 106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含 50%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 c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非 现 场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或通讯开会。 8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07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 拆 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 修改 ,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108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9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 列 第(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七 部 分的约定直 接变更运作 方式的除外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 《 基金合同 》 (依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约定的直接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10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09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五)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以下变 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 管理人; 2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约定直接变更运作方式的除外 ; 4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10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 调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 可 执行,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3 )本基金 任一开放期 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申购 申请金额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 额 后 的 余额 低 于 两 亿 元 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4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11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告出具法 律 意 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争 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 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 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112 2 、《基金合 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公 告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 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 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 办 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3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 事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 或 简称“ 管 理 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 、 基金 托 管人 ( 或 简称“ 托 管 人 ”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14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转债存债、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债券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 月至开放期 结束后三个 月 内 不受此比例 限制) ;开放 期内,现金 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债券 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开放 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内不受此比 例限制) ; 开 放期内,现 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b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 过 该证券的10% ; c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d 、开放运作 期内,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5%; e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f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10% ; g 、本基金只 投资于投资 级别的信用 债券,基金 持有信用债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 下 降至投资级别以下,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0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卖出。 其中, 此处所指 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在BBB 级 以上 (含) ( 若为短期 融资券,则评级应在A-3 级以上(含) )的信用债券;


115 h 、一只基金 持有单个流 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三; 一只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因流通受限证 券价格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或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 工作日正式 向 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 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116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2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控 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 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3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易 对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 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117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 关书面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 规、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 118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119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 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 基金认(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 上(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120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 购 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 121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 签署后5 个工 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额 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估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的 ,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122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 每 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 用法律与 争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123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 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 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4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场 外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服 务 登记结算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场外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交 易 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基金 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 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 提 供 成交确认单。 (二) 场 外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记 录查询服 务 场外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 外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对账 单服务形 式: 1 、 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对账单。 2 、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也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质 、电子或短 信形式的定 期或不定期 对 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 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 讯服务 1 、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过 程中需要投 诉与建议的 情况 ,可拨 打如下电话 :4008818088 (免长途话 费) 。 投 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 打上述电话详询。 2 、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25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销 售机构、参加汇成基金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凯石财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01-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 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7-02-0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肯特瑞为销售 机构、参加肯特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03-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朝阳永续为销 售机构、参加朝阳永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期货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证券(山 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宜信普泽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泛华普益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05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04-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0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新兰德费 2017-05-02


126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证金牛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财通证券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川财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5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12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8 二十七、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