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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金利混合(002433)

天弘金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弘 金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 一七 年 八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29 日证监 许可【2015】2221 号文注册募 集,并经机构部函【2016】2570 号确认。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可能无法 在同一 价格水 平上进行 较大数 量的买 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2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目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0 四、基 金托管人 ......................................... 20 五、相 关 服务机构 ....................................... 25 六、基 金的募集 ......................................... 3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6 九、基 金的投资 ......................................... 46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 55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61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八、 风险揭示 ......................................... 7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83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1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6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1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一、绪 言 《天弘 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天弘金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天弘 金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天弘金利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天弘金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天弘 金利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 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1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 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历 任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计 财部副 处长, 处长, 部门副总 经理、 中德住 房储蓄银 行行长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网 络金融 部总经理。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屠剑威 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 。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付岩先生, 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 交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 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 理。 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 魏新顺 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 处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 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 津英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 本情况 李琦 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2 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 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 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 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 理、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 主任会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 道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 运营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 者、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 付颖 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资深基金经理、 固定 收益总监,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3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 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 先生, 副总经 理 , 财政学博士 。历任 中央 教育科学研 究所助 理研 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 处长、 副主任、 巡视员 。2017 年3 月加盟本公司 , 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 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 债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固定收 益研究员,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弘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通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聚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天弘金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金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4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钱文成先生,理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自2007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本公司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研究主管助理、研究部副主 管、研究副总监、研究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5月至 2016 年2 月期间)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 至2017年1月期间)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0 月至2017年6月期间) 。现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 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 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金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 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 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陈勤先生,本公司 总经 理助理,投资决策 委员 会联席主席、机构 投资 总监。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5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6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被 代理人 、被 代表人、受 雇他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监察稽 核部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7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监 督检查公司 的合法 合规 运营、内部 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 长:独 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向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根据公司 总体风险 控 制目标,分 配各业务 和 各环 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 管理部 :通 过投资交易 系统的 风控 参数 设置, 保证各 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的责 任。各 部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8 章制度,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 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 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 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9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 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公 司建立 了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公司建 立了有 效的 内部监控系 统,如 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公司制定 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 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5871.994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 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8 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 份、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 一级法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先后于 2001 年、2005 年引入国际金 融公司和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 年成功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 60.59 亿元,下辖 17 家分行,161 家营业网点, 员工总数 7000 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努力做成中小银行 中的一流品牌,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丰富业务产品 体系,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 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 2007 年设立第一家异地分行以来,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先后设立了泰州、北京、 上海、杭州、扬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宿迁、连 云港、江北新区、徐州、淮安 17 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2014 年 4 月 9 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 全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托管产品种 类不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1 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 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等业务。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南京银行托管产品组合数超过 1600 只,托管规模超 15000 亿。


(二) 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南京银行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 资产托管部,下设 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 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内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35 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 资监督、信息 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21 人,市场营销 10 人。相较同期获批基 金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三)托管系统 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使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 托管业务。该系统采用了基于 EJB 技术的 B/S 结构,支持远程接入功能,能够 实现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 系统安全对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且与本行的 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2016 年 10 月,我部定制的鑫托管系统上线。鑫托管系统主要包括两部分 — — “鑫托管”运营平台清算系统与“鑫托管”运营平台项管系统。“鑫托管” 清算系统针对我部清算业务需求,通过借助核心直连支付、模糊搜索、背靠背 录入等技术,提高清算业务的自动化。“鑫托管”项管系统主要对托管项目整 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将项目在立项、落地、运作和结束四个阶段的活动用自 动化办公手段进行统一管理。鑫托管系统的上线,使我行运营流程更为数字 化、标准化,大大增强了托管业务的竞争力。 三、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2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 综合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 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落 实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 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 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 则,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3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 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 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 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6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层 05 室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张小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傅彩芬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3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电话:0791-86790794


联系人:万俊 客户服务热线:400-78-9626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7 网址:www.jx-bank.com (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186-1170-5311 联系人:丁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3916988520 联系人: 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8 电话:13116765372


联系人:刘晓倩 客服:95105885


网址:www.5ifund.com (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1391182860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 :www.licaike.com (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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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13430246009


联系人:曾健灿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9 (1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1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嘉铭中心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18641514414 联系人:张鼎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3)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热线: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1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1850125085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0 联系人:陈剑炜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6885 网站:www.dyxtw.com (1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1312182067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2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联系人:万荣 电话:18910325400 客服:400-088-8816 网址:jr.jd.com (1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站:danjuanapp.com (1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13520443582 客服: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9)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13671321101 客服: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0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3 室 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联系人:张林 电话:15600355787 客服: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21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18500185071


客服:400-810-591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2 网址:www.fengfd.com (2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栋 7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2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4)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2503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2503 室 法定代表人:孙伟 联系人:孙颖 电话:15510846151 客服: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调整为 本基金 的 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3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 薄贺龙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4 六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5】2221 号文注册募集,并经机构部函【2016】2570 号确认。 本 基金的 募集期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 金额为200,371,068.98 元 人 民 币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4,054.46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 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200,375,123.44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6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期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 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为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基金 管理人 公告暂 停申购或 赎回时 除外) ,投资者应 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7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8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 (不含网上交易) 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00 元; 在 其他销售机构及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强制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全部 赎回其 在该销 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如因 红利再 投资、 非交易 过 户、转 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 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9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 有期 限(T ) 赎 回费 率 T <7 天 1.50% 7 天≤T <30 天 0.75% 30 天≤T <180 天 0.50% T≥18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注:一个月=30 天)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调 整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费方式 , 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 “ 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 ” 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0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 申购费用 =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 = 99,009.90/1.0170 =97,354.8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 97,354.8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某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 天, 适用的赎 回费率为 1.50%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1.50%=1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57.50 =10,342.50 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1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基 金总规模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 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2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3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结束, 基金管理人按上 述规定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基金转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5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6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通过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把握市场机会, 在 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 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 中等风险、 中 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 其 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7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灵活资产配置, 主动投资管理的投资模式。 在投资策略上, 本基 金从两个层次进行, 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 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 析方法, 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 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精选具有良好投 资价值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 配置决策 。在大 类资 产 配置上, 本基金 将通 过 对各种宏 观经济 变量 ( 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货 币供应增长率、 市 场利率水平等) 的分析和预测, 研判宏 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 同时, 积极关注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 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 响方向与程度, 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等的 估值水平, 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 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 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 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 结合不 同市场环 境下各 类资产 之间的相 关性分 析结果 ,对各类 资产进 行动态 优化配置,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股 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 并以前瞻性的投资视角, 精选 优质价值型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 )价值型股票初选 本基金基 于宏观 经济、 行业趋势 、公司 经营以 及证券市 场运行 的深入 研究, 选取市盈率(P/E ) 、市 净率(P/B ) 、市价 现金 流比(P/CF ) 、市价股 息比(P/D ) 等指标, 通过对上市公司各定量指标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 选择具有综合比较 优势、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价值型股票投资初选对象。 (2 )公司价值动态增长分析 公司经营受到内部、 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 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公司价 值 的变动, 因此, 科学、 客观地把握公司价值的动态增长是分析并判断股票投资 价值的核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8 公司价值增长以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之上的企业增长为基础, 背后的驱动因 素则包括商业模式、 品牌和营销、 市场规模与技术创新、 产业政策、 经营团队和 管理水平等, 并最终体现为销售收入、 利润和投资资本报酬率等各类绩效指标的 增长。 具备核心业务基础的公司需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即市场份额领先、 盈 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抗竞争能力和稳固的财务基础。 本基金将从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考察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增 长及其经营绩效, 并通过对驱动公司价值 增长各因素的分析与评判, 考察公司价 值增长的持续性。 具体来说, 具有以下综合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将构成本基金的 重点投资对象: 1)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业务与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业升级方向; 2)产品 或服务 具有足 够的市场 容量与 规模, 良好的市 场品牌 形象, 市场份 额领先; 3)优秀 的管理 团队, 清晰的公 司发展 战略, 勇于进行 管理创 新,具 有良好 的资源获取和资源整合能力; 4)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市场创新; 5)良好的盈利增长能力,财务稳健。 (3 )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和公司价值增长趋势分析的过程中, 全面的 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中。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 现金流预测和行业 环境评估等。 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 短 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 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 进而做出明 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 宏 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 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9 (1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债等债 券品种 与同期 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 债为期 权调整利 差(OAS ) ) 变化分析 与预测 ,确定 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 据债券 市场收 益率数据 ,运用 利率模 型对单个 债券进 行估值 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 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0 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1 对于股票 投资, 分析师 根据各个 行业及 个股的 投资评级 ,确定 股票初 选库, 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 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并 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 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 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型、 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 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 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 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中 央 交 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2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3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4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5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7 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43,231,446.17 12.03 其中:股票 143,231,446.17 12.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36,581,973.70 87.04 其中:债券 1,036,581,973.70 87.0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63,695.05 0.50 8 其他各项资产 5,151,815.75 0.43 9 合计 1,190,928,930.6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6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4,715,638.00 1.37 C 制造业 94,626,675.04 8.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5,308,617.02 1.43 E 建筑业 18,358,183.06 1.71 F 批发和零售业 74,088.0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1,314.89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3,231,446.17 13.3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690,100 22,980,330.00 2.14 2 000895 双汇发展 929,700 20,964,735.00 1.96 3 600660 福耀玻璃 823,000 18,608,030.00 1.74 4 600068 葛洲坝 1,553,500 18,284,695.00 1.71 5 002236 大华股份 1,054,397 16,838,720.09 1.57 6 600900 长江电力 1,153,626 15,308,617.02 1.4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7 7 600028 中国石化 2,563,700 14,715,638.00 1.37 8 000423 东阿阿胶 224,322 14,715,523.20 1.37 9 601228 广州港 32,911 131,314.89 0.01 10 601366 利群股份 8,400 74,088.00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29,799,000.00 2.7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9,774,000.00 14.9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9,774,000.00 14.9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9,895,000.00 4.65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999,973.70 0.09 8 同业存单 796,114,000.00 74.25 9 其他 - - 10 合计 1,036,581,973.70 96.68 5、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07057 17招商银行 CD057 1,400,000 138,460,000.00 12.91 2 111714042 17江苏银行 CD042 1,400,000 138,446,000.00 12.91 3 111711077 17平安银行 CD077 1,200,000 118,680,000.00 11.07 4 170303 17进出03 1,000,000 99,750,000.00 9.30 5 111710080 17兴业银行 800,000 79,120,000.00 7.3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8 CD080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报告期 内未发 现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28,526.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7,725.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845,563.8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51,815.7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9 (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0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2 月 21 日,基金 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6/12/21- 2016/12/31 0.09% 0.01% 0.51% 0.26% -0.42% -0.25% 2017/1/1- 2017/3/31 2.24% 0.10% 2.13% 0.26% 0.11% -0.16% 2016/12/21- 2017/3/31 2.33% 0.10% 2.65% 0.26% -0.32% -0.1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1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2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发行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全价 减去 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估 值 日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所 含 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3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 或 股票 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 或股 票 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4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5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6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7 十四、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8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9 十 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1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2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4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5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6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 件中披 露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 况、损 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1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7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8 十八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 化。 4、通货 膨胀风 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9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 投资 股 指期货 所面临的 主要风 险是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人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 保 证 金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 措 资 金 满 足 建 立 或 维 持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 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六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七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 )合规性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0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 期、 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 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 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中强调主题投资策略和成长策略, 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 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 险。 (十 )其它风险 1、 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 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一)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和 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 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1 十 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2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3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4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 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5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期货/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6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7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8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9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0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1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2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3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 金份 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5 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 (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6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7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8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9 二 十一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 开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5871.994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0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股指 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1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2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或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3 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流通 受限证 券是指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4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 制订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 3 个工 作日向 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5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3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的监督 1.基金 管理在 投资中 期票据前 ,须根 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 定,制 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 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基 金管理 人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本基 金在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比例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6 3.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对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另有规 定或托 管协议 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 从其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7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定期 (每半年) 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8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 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9 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付赎回额、 支付基金 收益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资 金账户进行。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后 台 确 认 及 资 金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本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10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司 或 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 人 持 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及 其 与 原 件 的 完 全 一 致 性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11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 (二)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12 本托管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13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 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 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 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 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 或因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14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 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 0” 补足。基金 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 时拨打 本 公司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或登 录 本公司 网站修 改基金 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其他销售机构和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 其他销售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15 二十三 、其他 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 名称 披露媒介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天弘金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6 年 12 月 30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30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1 月 16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天弘金 利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开放日 常 申购、赎 回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2 月 13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天弘金 利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大 额 申购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3 月 4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变更基 金直销 资金账 户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4 月 22 日 天弘金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4 月 25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公司 关于营 业场所 变 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4 月 26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高级管 理人员 变更的 公 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4 月 27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天弘金 利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增加销 售 机构并开 通定投 业务以 及 参加其相 关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5 月 12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嘉 晟瑞信 (天津 )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 部分基金 销售机 构并开 通 申购、赎 回、定 投及转 换 业务以及 参加其 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5 月 24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网 上直销 交易系 统 浦发银行 直联渠 道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6 月 6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肯特瑞 财 富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6 月 6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网上 交易系 统开通 连 连支付的 第三方 支付业 务 并实施申 购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6 月 12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在网 上交易 系 统开展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6 月 13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南 京苏宁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 销售机构 并开通 申购、 赎 回、转换 业务以 及参加 其 相关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16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17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监 会 准予 天弘金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 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金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天弘金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 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