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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创新A(001411)

诺安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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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 创新 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 理人: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 示 
 
(一)诺 安创新驱 动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5 年 5 月 26 日 证监 许可 【2015 】1026 号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 2015
年6 月18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投 资者 “买 者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 作出投资 决策后, 须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 市 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 于中 高风 险 、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 投 资 者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金 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 了 解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 是否和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 并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 买 基 金。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招募说 明书(更新) 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招募 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18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7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4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3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5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5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5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56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诺安创新 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涵 盖 诺安创 新驱 动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投资 理念、投 资策略、 风险以 及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及费率 等 与 投资本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 注 意基金 管理 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披 露的 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 安 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诺安创 新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之 《 诺 安 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 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诺安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诺安创 新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 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决 议、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 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 或其他组 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 募 集 的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 的机构 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人 的 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的 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 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 及 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为 诺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诺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买 卖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 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完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 间的不定 期期限 31、工 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 日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 申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的 工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 受申购 、 赎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和投 资 人共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 人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38、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39、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 现 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41、转 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的 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申 请 的 一种 投 资 方 式 43、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10% 44、元 指人民币 元 45、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红 利 、 股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 购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 负债后的 价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报 刊 、 互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52、基金 份额分 类 基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 据认购费 、申购 费、管 理 费、托管 费、销售 服 务费收取 方式的 不同将 基 金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 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 别设置 代码, 分 别计算和 公告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53、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人 认购/ 申购基 金 时收取认 购/ 申 购费用, 并 不再从本 类 别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 服 务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份 额 54、C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人 认购/ 申购基 金 时收取认 购/ 申 购费用, 且 从本类基 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55、其他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18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二 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 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多策 略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新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汇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双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研 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诺 安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稳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泰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诺 安优势行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诺 安理 财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安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低 碳 经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安 创 新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利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景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益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安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积极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进取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高端 制造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 副董事 长 ,历任 吉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 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南方航空公司规 划发展部 项目经理,泰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翰 伦投 资 咨询公 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 投 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现任 大恒 科技 副董事 长 。 齐斌先 生,董事,硕士 。历任中 国国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会秘书,中国中 化集团公司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战 略规 划部副 总经 理。 现担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清章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天津电视台总编 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 台宣传管理 部副主 任。 现任 上海 钟表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上 海摩 士达钟 表进 出口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奥成文 先生,董事, 硕 士。历任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 诺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现 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 政金融司 处长,中国农业 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合作 司副 司长 , 中 国银 监会 合 作金融 监管 部副 主任 , 内 蒙古银 监局 、 山西 银监 局 局长 ,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 部主任 ,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史其禄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外汇业 务管理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新 加坡 分行 总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机 构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金融 业务 部资 深专家 。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现任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 任平 安证 券公 司 综合研 究 所研究 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 西北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研究 员。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权益 事业 部 总经理 、 投资 一部 总监 、 诺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陈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册 会计 师 。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 固定收 益部 业务董 事、 资产 管理 部基 金经理 、 民 生证 券公 司证 券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研 究部 总监 、 督察 长 、 合 规与 风险 控制 部总 监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总 经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 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华 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营 销事 业 部总经 理 。 马宏先 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吴博俊 先生 , 硕士 ,2008 年加入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助 理。 2014 年 6 月 起任 诺安 优势 行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起任 诺 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及诺安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权 益事 业部 总 经理 、 投资 一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投 资 二 部执行 总监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基金经 理; 王创 练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 略师 (总助 级) 、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权益 事 业部总 经理 、 投资 一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 谢 志华 先 生, 固定 收益 事 业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总裁助 理 ;王创 练先生 ,研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略 师(总助 级) 、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 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险 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 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 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基 金 份额持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有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 最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 战略的 顺利 实施 和经 营目 标的 全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科学 合理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务 稳 健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断 提升 公司 国际 化 经营水 准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 公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 管理层将始终把 风险管理 置于公司经营中 的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 制度应覆盖公司 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原则: 公司 组织 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 防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风险 控制办公会、督 察长和 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 制度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 规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订应当 具有前瞻 性。同时,随时 对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 务部门,应当在 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 风 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事会 下设 合规 审查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的 合法 、 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 重点的 检查 分析 评价 , 对 公司经 营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的风 险进 行合 规检查 和风 险控 制评 估。 并出具 相应 的工 作报 告和 专业意 见提 交董 事会 。 b.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 按照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和督 察长 的职 责进行 工作。 c . 公司设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 在总经 理的 领导 下制 定公 司风险 管理 制度 和政 策 , 对公司 风险 控 制部 提交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作出 全面 的讨 论和 决定, 从而 使风 险政 策得 到有力 的 执 行 。 d.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 监 察 稽核 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 责 , 同 时协 助督 察长 开展 工 作。 监 察稽核 部在 各部 门自 我监 察的基 础上 依照 所规 定的 职责权 限、 工作 程序 进行 独立的 再


监督工 作 , 对 公司 经营 的法 律法规 风险 进行 管理 和监 察, 与公 司各 部门 保持 相对 独立的 关 系 。 e.


公 司设 风险 控制 部 , 负 责根据 公司 各类 业务 的特 点和需 求 , 制 定各 个风 险 领域 (投 资、 运作 、 信用 等) 的风 险管理 和绩 效评 估方 法 , 并监督 其执 行 ; 定 期向 管 理层提 交风 险评 估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 司以 上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b.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 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公 司各风 险管理 机构及 职能 部门在 上述三 个层面 上协 同运作,建 立了严 密的风险 控 制防线,能 及时 有效 地发 现 、识别 、防 范及 化解 公司 运营中 存在 的各 种不 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中 风险 和事 后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 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 是 通过严 谨、 细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性 与定 量相结 合的 方法 来 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 是在 交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基 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使公司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地为投资者 服务,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不 受 侵犯; 2)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 管理要求 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科 学合理 的 决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制 ; 5)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另 一 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 的高度 权威 性 , 任 何人 不 得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 保持相 对独 立性 ; 内部 控 制的检 查、 评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 执行 部门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并 通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约 措施 来消 除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环境控制:指 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环境因 素相互作 用的综合效果及 其对业务 、员工 的 影响力 ,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的基 础 。 公 司 致力于 从治 理结 构 、 组 织 机构 、 企 业文 化、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员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 实现 良好的 环境 控制 。 2)业务控制:包 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 会计系 统 控制、 监察 稽核 控制 及其 它方面 的内 部控 制等 。 a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 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 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 和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司的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 观, 为 公司 基金 投资 运作以 及公 司业 务的 全局 发展 提 供 全方位 的支 持 ; 建 立科 学 的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 和投 资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 立 研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量 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 投 资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实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 理 负责制 ;投 资决 策应 当有 充分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 资要有 详细 的研 究报 告和 风险分 析支 持 , 并保留 决策 记录 ; 建立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价体 系 ; 督 察 长和 监 察稽 核 部 对投 资决 策和投 资执 行的 过程 进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 相 关业 务 人员应 遵循 良 好的职 业道 德规 范, 严禁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事件的 发生 。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执行 实行 严格 的人员 和空 间分 离制 度, 建 立交 易 执 行的权 限控 制体 系和 交易 操作规 则 ; 建 立完 善的 交 易监测 、 预警 和反 馈系 统 ; 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 确保 不同 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 录制度 , 及时 核 对并存 档保 管每 日投 资组 合列表 等文 件 ; 制 定相 应 的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建 立科 学的 交 易绩效 评价 体系 ;建 立关 联方交 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息披 露控 制: 公司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建 立完善的 信息 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按 照程 序进 行信 息 的组织 、 审核 和 发布 。 公 司制 定了 严格 的 保密制 度 。 公 司掌 握内 幕 信息的 人员 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不 得泄 露其 内容。 c.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公司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则 , 制定 了信 息系 统 的管理 制度 。 公司 信息 技 术系统 硬件 及软 件的 设计 、 开 发均 符合 国 家、金 融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并 实现 了全 面的 业务电 子化 ;公 司实 行严 格的授 权制 度 、 岗位责 任制 度 、 门 禁制 度 、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 信 息 数据的 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稽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d. 会计系 统控制 :公司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 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制 定了 基 金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 点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面 : 明确职 责划 分与 岗位 分工 ; 对 所管 理的 基金 以基 金 为会计 核算 主体 , 独立 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 户设 置 、 资 金划拨 、 账簿 记录 等方 面 相互独 立 ; 基 金 会计核 算独 立于 公司 会计 核算 ;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 制措施 ; 建立 凭证 制度 , 确保正 确记 载经 济业务 , 明确 经济 责任 ; 建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 程序 ; 建 立复 核 制度 ; 采 取合 理的 计价 方 法和科 学的 计价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计价 时点 的价值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 割工作 ,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 前、 事 中和事 后监 督 ; 制 定完 善 的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物交 接制度 , 严格 会 计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 会 计数据 的毁 损、 散失 和泄 密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 制: 公司 设立 督 察长 ,督 察长 直接 对董 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司 设 立 监察 稽核 部 , 对 公司 经 营层负 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 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确 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f. 其他内 部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控制 包括对 销售和 客户服务的 控制、 对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 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09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四 年 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3 项最 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的 内容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照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 作, 在积 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 制机制 , 强化 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2009 、2010、2011 、2012、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 风 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资产托 管部托管 的基金资 产、托 管人的自 有资产、 托管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接 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 度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 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 、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A 类基金份额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广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京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 基金 大 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州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联系人 :黄 怡珊 (5 )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 公地 址: 成都 市 高 新 区府城 大道 西段399 号天 府 新谷9 栋1单元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申购 和 赎回 手 续, 具体 交易 细节 请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 (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路1号 信合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路1号 信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网址:www.grcbank.com (4)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 :95574 公司网 址: www.nbcb.com.cn (5)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能 联系人 :刘 卫平 联系电 话:0773-3821373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全国) 或96299 (广 西专 线) 公司网 址: www.guilinbank.com.cn (6) 无锡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街9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街9号 法定代 表人 :任 晓平


联系人 :郑 博巍


电话:0510-85062012


传真:0510-82830557


客户服 务电 话:96058


公司网 址:www.wrcb.com.cn (7)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8)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客服电 话:96008 公司网 址:www.zjrcbank.com (9)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吗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克拉 吗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10)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35 、400-88-95335 网址: www.avicsec.com (1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95579.com (1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 号 楼信 达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 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8621) 6215 178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1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 券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7)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厦4036 号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26号 同德 广场 写字 楼31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26号 同德 广场 写字 楼31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2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全 国) 021 -32109999 (上海 );


029-68918888 (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22)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 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办 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 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联系人 :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 www.estock.com.cn (23)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1号 金源 中 心30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1号 金源 中 心30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9426 联系人 :张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4)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25)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26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2001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楼 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7 )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B 座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333 号 金砖 大 厦8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电 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2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9)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胡 学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0)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 表人 :马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3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53 层 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公司网 址 :www.harvestwm.cn (3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3)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34)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5)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 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法定 代表 人 : 凌顺 平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9)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99-200


联系人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0)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1)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4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626805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43)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44)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法人代 表: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45)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网址:www.niuji.net (46)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47)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8)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49)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0)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1520158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1)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 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2 ) 泰信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原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石景 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静 联系人 : 周栋 电话: 010-88499161-8006 传真: 010-8846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53) 凤凰金 信 (银 川)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原 凤凰 金信 (银 川)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 银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4)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138183066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55)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黄 翠茹


联系电 话:010-561761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56)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57)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58)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或 400 098 8511 ( 个人 业 务) 、 400 088 8816 (企 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59)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0)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原 上海 通华 财富资 产管 理 有 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庄 洁茹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联系电 话:021-608182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二)C 类基金份额 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 销柜台。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侯金 刚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E2 座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 85085000 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机构 和相 关费用 的不 同 , 分 别设 置 A 类和 C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 , 每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申 购费用 、 赎回 费用 、 管理费 、 托管 费和销 售服务 费用 。具 体内 容见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1411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2051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 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取消 某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对基 金 份额类 别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第 七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 准予诺 安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 许可 【2015 】1026 号) 批 准。 本基金 为契 约性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2015 年 6 月4 日到 201 5 年6 月12 日向 全 社会公 开募 集 , 基 金募 集 工作已 于 2015 年6 月 12 日结 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0,940 户 。 按 照每 份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募集 期募 集金 额及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6,170,337,782.74 份。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第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 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 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申 购和赎回 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 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具 体信息 详见 本公 告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6 月18 日生 效 , 于 2015 年6 月 19 日 开始 办理 日 常申购 、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包 括该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购 申请及 申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通过本公司直 销 中 心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 通过 本公 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目 前仅 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每个 基 金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含申 购费 ) , 详 情请 参看本 公司 于 2016 年8 月 30 日发 布的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网上 直销 单笔 申购 、 定 投申 请 最 低金额 及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额的公 告》 的公 告。 2、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其他销 售机 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为100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份基金 份额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直 销平 台赎 回上 述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不 作限 制 , 详情请 参看 本公 司于2016 年8月30 日 发布 的《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网上直 销单 笔 申购 、 定 投申 请最 低金 额 及赎回 申请 最低 份额 的公 告》 的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 某 笔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一个 网点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少于 相 应的最 低赎 回限 额时 ,余 额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用 (1)A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纳赎 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少于 7 日 (不 含7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对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30 日( 不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月 ( 不含 3 个月 )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3 个月 但少 于6 个月 ( 不含 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 于 0.5%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 少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 当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计 入基 金财 产 。 未 计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2)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收 取 0.5% 的 赎回费 用 , 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 调整 实 施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该 类基 金份额的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该类基 金 份额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法 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一:假定 T 日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450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450=6794.63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 其 对应费 率 为 1.5 %,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4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6794.63 份基 金份 额。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二: 假定 T 日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450 元。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一 年六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25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450=14,5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 ×0.25 %=36.25 元 赎回金 额=10,500-26.25=14463.75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4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 金额 为 14463.75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本 基 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 两 类 基金 份 额 ,两 类 基金 份 额 单独 设 置 基金 代 码, 分 别 计算和公 告基金 份额净 值 。T 日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 八)拒绝或暂停 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 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 相 应类 别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在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 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平衡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1 )、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320002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19 )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03 ) 、 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04 ) 、 诺 安价值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代码 :320005 ) 、 诺 安灵 活配置 混合 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06 )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7 ) 、 诺 安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级基 金份额 代码 : 320008 , B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 320009 ) 、 诺安 中证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320010)、 诺安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11 )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320012 ) 、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4 ) 、 诺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5 ) 、 诺安多 策略 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6 ) 、 诺安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8 ) 、 诺安 汇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20 ) 、 诺安 双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21 ) 、 诺 安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代码 :320022 ) 、 诺 安鸿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0066 ) 、 诺 安天 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A 类 基金 代 码:000559 ,E 类 基金 代 码:000560 )、 诺安 优势 行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类 基金代 码:000538 ,C 类 基金代 码:002053 ) 、诺 安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000971 ) 、 诺安 低碳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001208)、 诺安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代码 : 001411 ; C 类 基金 代码 : 002051)、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000736 ,C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000737)、 诺安聚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000771 ) 、 诺 安先 进制 造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1528 ) 、 诺安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 代 码:001351 )、 诺安 稳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 类基 金:000714 ,C 类基 金 代码 :002052)、 诺 安利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2137 ) 、 诺 安景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002145)、 诺 安安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2291 ) 、 诺安 益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002292 ) 、 诺安 和鑫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002560 ) 、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 码: 001706 ) 、 诺 安优 选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 码:001743 ) 、 诺安 进取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代 码:001744 )之 间的 转 换 业务 。 (一)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对 本 基金 的 A 类份额 持续 持有 本 基金少 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金 的 A 类 份额不少于 7 日 但少 于 30 日 ( 不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不 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的 A 类份额 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不 含 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的 A 类 份额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不 含 6 个 月)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 低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的 A 类份额 不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当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 有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 持续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 收取 0.5% 的赎回 费用 , 并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 有人 承担。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 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 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二) 、转换份额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创新 驱 动混 合 A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诺安 优化 收益债 券, 至 T 日 其持 有 期未满 31 个自然 日, 现拟 在 T 日 全 部转换 为诺 安创 新驱 动混 合 A 。 T 日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 的净值 为 1.1000 , 赎回 费 率为 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0; 诺安 创新驱 动混 合 A 的净值 为 1.2000 ,T 日 该代销 机构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 为 1.5% 。则 计算如 下: 1.5% >0 ,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1.5% -0=1.5% 转入诺 安创 新驱 动混 合 A 的基金 份额 =转 出诺 安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基 金份 额×T 日诺 安 优化收 益债 券的 净值 × (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的赎 回费率 ) ÷ (1+ 申 购费 补 差费率 ) ÷ T 日诺安 创新 驱动 混合 的净 值=50000 ×1.1000×( 1 -0.5%)÷( 1+1.5%)÷ 1.2000 =44930.21 份 例 2: 诺安 创新 驱动 混合 A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创 新 驱动混 合 A ,至 T 日 其持 有期超 过 30 日 且未 满一 年, 现拟 在 T 日 全部 转换 为诺 安货 币 。 T 日 ,诺 安创 新驱 动混 合 A 的 净值 为 1.2000 ,赎 回 费率 为 0.5% ,T 日该 代销 机构的 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1.5% 。 则计 算如下 :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 为 0, 低于 1.5% , 故本 次转 换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即 申 购费补 差 费率 为 0) ;而 诺安 货币 的 面值( 即净 值) 为 1.0000 。 转入诺 安货 币的 基金 份额 =转出 诺安 创新 驱动 混 合 A 的基 金份 额×T 日诺 安 创新驱 动 混合 A 的净 值× (1 -诺 安创新 驱动 混 合 A 的 赎回 费率) ÷(1+ 申购 费补 差 费率) ÷T 日 诺安货 币的 净值 =50000 ×1.20×(1 -0.5% )÷ (1 +0)÷1=59700.00 份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 非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取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报 和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益 类 投 资工具, 国债、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易 债) 、可 交换债券 、 央 票、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短 期融资 券 、 正 回购 、 逆回 购 、 定 期存 款、 协议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每 个交 易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保留 的 现 金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 创新驱 动型 相关 主题 上市 公司的 证券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三、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战 略性 资产 配置和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相 结合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 根 据 宏观经 济 运行态 势 、 政 策变 化、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 , 在 长期 资 产配置 保持 稳定 的前 提下 , 积 极进 行短 期 资产灵 活配 置, 力图 通过 时机选 择构 建在 承受 一定 风险前 提下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资产 组合 。 本基金 实施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过 程中 还将 根据 各类 证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 动 态优化 投资 组合 ,以 规避 或控制 市场 风险 ,提 高基 金收益 率。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创新 驱动 型相 关主 题 上市公 司的 界定 创新型 相关 企业 是指 拥有 自主知 识产 权的 核心 技术 、 知 名品 牌 , 具 有良 好的 创 新管理 和 文化 , 整 体技 术水 平在 同行 业居于 先进 地位 , 在市 场竞 争中具 有优 势和 持续 发展 能力的 企业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创新驱 动型 公司 可以 简单 的理解 为传 统行 业在 技术 、 品 牌、 管理 文化 等方 面 往新兴 行业 、 朝 阳行业 转型 的公 司 , 也 可以 是部分 新兴 行业 类公 司在 原有技 术 、 文 化的 基础 上进 一步的 突 破 。 创新驱 动型 企业 往往 具备 一定的 特征 :如 以研 究开 发为企 业的 核心 职能 之一 ;集研 发 、 生产 、 销 售三 位一 体 ; 较 早且富 于想 象地 确定 一个 潜在市 场 ; 关 注潜 在市 场 , 努 力培 养 、 帮 助用户 ;有 着高 效的 协调 研究与 开发 、生 产和 销售 的企业 家精 神; 与客 户和 保持密 切联 系 , 紧且市 场需 求 ; 结 合国 家 新兴发 展战 略 、 拓 展产 业 布局 ; 通 过外 延或 内部 激 励, 实现 效率 的 提高等 等。 符合上 述特 征的 企业 , 我 们可以 看成 是创 新驱 动型 企业 。 创 新驱 动型 企业 大 多分布 在高 科技行 业 、 消 费品 行业 、 知识密 集型 服务 或 国 家政 策倡导 的新 行业 : 如新 能 源汽车 、 工业 机 器人 、 智 能建 筑等 。 创 新 驱动型 企业 是一 个国 家最 有活力 的企 业 , 应 该成 为 政府重 点扶 植的 对象, 也是 本基 金未 来重 点的投 资对 象。 (2) 公司 基本 面评 价 在创新 驱动 型公 司中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于满 足基 金管理 人以 下分 析标 准的 公司。 1)公 司所 处行 业市 场空 间 相对于 公司 目前 收入 体量 足够大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行业 数据 以及公 司披 露等 信息 ,对 公司所 处行 业未 来的 市场 容量判 断 , 重点投 资于 行业 处于 蓝海 阶段的 公司 。 但在 红海 类 行业里 , 如公 司具 备相 关 优势且 有足 够能 力抢占 竞争 对手 份额 的, 也是本 基金 投资 的方 向。 2)公 司所 在行 业景 气度 较 高,最 好具 备一 定的 政策 扶持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密切 关注 国家相 关产 业政 策 、 规 划 动态 , 同 时深 入进 行上 、 下游产 业链 调研, 适时 对各 行业 景气 度 变化情 况进 行研 判, 重点 投 资于行 业景 气度 较高 且、 有 政策支 持、 未来成 长具 有可 持续 性的 公司。 3)公 司所 在行 业竞 争格 局 良好, 有竞 争优 势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密切 跟踪 行业集 中度 、 行业 内主 要竞 争对手 策略 及各 公司 产品 ( 或服务 ) 的市场 份额 、 以及 公司 自 身的竞 争优 势 , 判 断公 司 所处行 业格 局 , 重 点投 资 于处于 行业 龙头 地位或 具备 成为 龙头 潜力 的优势 公司 。 4)公 司自 身具 备一 定的 壁 垒或者 优势 通过密 切跟 踪 、 调 研相 关 公司以 及竞 争对 手 , 了 解 公司在 技术 、 管理 、 销售 、 资 金等 方 面是否 有对 手不 可复 制的 壁垒 , 以 该特 点出 发评 估 公司的 竞争 力以 及长 期成 长性 , 对 具备 壁 垒的公 司会 给予 重点 投资 。 5)公 司管 理层 素质 较高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选择管 理层 素质 较高 的公 司, 如高 管管 理团 队具 备 较强的 研发 能力 或者 营销 能力 ; 公 司 已建立 起完 善的 法人 治理 结构 ; 激 励与 利益 分配 机 制设置 合理 ; 公司 长期 愿 景清晰 ; 企业 文 化积极 向上 ,具 备大 的蓝 图和发 展战 略。 (3) 估值 水平 分析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及 公司 本身 的特 点, 选择 合适 的股 票估 值 方法 。 可 供 选择的估值方 法包 括市盈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 、 企 业价值/ 销售 收入(EV/SALES) 、 企 业价 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 自由现 金 流贴现 模型 (FCFF ,FCFE ) 或股 利贴 现模型 (DDM )等 。 通过估 值水 平分 析, 基金 管理人 力争 发掘 出价 值被 低估或 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4)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 整 在估值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建立 投资 组合 。 当 行业或 公司 的基 本面 、 股 票的估 值水 平出现 较大 变化 时, 本基 金将对 股票 组合 适时 进行 调整。 3、债券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的债 券投资部 分采用 积极管 理 的投资策 略,具 体包括 利 率预测 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预测策 略、 溢价 分析 策略 以及个 券估 值策 略。 4、权证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将主 要运用价 值发现 策略和套 利交易策 略等。 作为辅 助 性投资 工具 ,我 们将 结合 自身资 产状 况审 慎投 资, 力图获 得最 佳风 险调 整收 益。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以控 制风 险为 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 ,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并 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套 期保值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在 预判市场 风险较 大时,应用 股指期货 对冲策 略,即在 保有股票 头寸不 变的情况 下或者 逐步降 低股 票仓 位后 , 在 面临市 场下 跌时 择机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进 行套 期保 值, 当股 市好 转 之后再 将期 指合 约空 单平 仓。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 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 的跟踪考 察、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款 、 预估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资 产支 持证 券未 来现 金流的 影响 , 充分考 虑该 投资 品种 的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 谨 慎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 本基金 将严 格 控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 况,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本基金 投资 于创 新驱 动型 相关主 题 上市公 司的 证券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 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指期 货时 , 基金 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与 中证 全债 指数的 混合 指数 , 即 :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60%+ 中证 全债 指 数收益 率×40% 沪深 300 指数 为中 证指 数 公司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发 布的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整体 状 况的指 数, 指数 基期 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基 点 为 1000 点。 其选 样方 法是 对样本 空间 股 票在最 近一 年 (新股 为上 市以来 ) 的日 均成交 金额 由高到 低排 名 ,剔除 排名 后 50% 的股 票 , 然后对剩 余股票按 照日均 总市值由 高到低进 行排名 ,选取排 名在前 300 名的股 票作为 样本 股。 同时,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中 证 指数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债 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也是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的 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的 国债 、 金融 债券 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 公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应 的债 券属 性指 标, 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投资 分析 工具和 业绩 评 价基准 。 该指 数的 一个 重 要特点 在于 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情 况下 使用 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5,940,733.69 11.32 其中: 股票


105,940,733.69 11.3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42,089,000.00 36.55 其中: 债券


342,089,000.00 36.5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21,461,912.19 45.03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672,697.67 6.59 8 其他资 产


4,851,395.35 0.52 9 合计





936,015,738.90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475,976.00 0.26 C 制造业 59,062,550.05 6.32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 和供应 业 3,840,282.00 0.41 E 建筑业 4,585,873.52 0.4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912,236.00 0.5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030,314.89 0.2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 服务业 5,666,266.91 0.61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J 金融业 13,206,047.10 1.41 K 房地产 业 8,164,111.30 0.8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 业 46,724.92 0.01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950,351.00 0.21 S 综合 - - 合计 105,940,733.69 11.34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2791 坚朗五 金 121,285 5,353,519.90 0.57 2 600594 益佰制 药 227,300 4,009,572.00 0.43 3 601628 中国人 寿 126,200 3,192,860.00 0.34 4 601166 兴业银 行 186,100 3,016,681.00 0.32 5 600873 梅花生 物 403,400 2,952,888.00 0.32 6 600048 保利地 产 301,500 2,873,295.00 0.31 7 603868 飞科电 器 58,945 2,783,382.90 0.30 8 600297 广汇汽 车 300,000 2,760,000.00 0.30 9 300011 鼎汉技 术 143,500 2,755,200.00 0.29 10 600392 盛和资 源 213,900 2,752,893.00 0.29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8,428,000.00 4.1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8,428,000.00 4.1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89,809,000.00 31.02 6 中期票 据 9,774,000.00 1.0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078,000.00 0.4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2,089,000.00 36.61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41664022 16 京 能电 力CP001 500,000 50,250,000.00 5.38 2 011698709 16 现 代投 资SCP002 500,000 49,925,000.00 5.34 3 011698561 16 华 侨城SCP005 500,000 49,905,000.00 5.34 4 011698597 16 泸 州窖SCP002 500,000 49,890,000.00 5.34 5 011698589 16 鲁 国资SCP002 500,000 49,875,000.00 5.34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 除 益佰制 药, 本报 告期 没有 出现 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情形, 也没有 出现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 情形。 2016 年 8 月 19 日, 贵州 益 佰制药 股份 有限 公司 收到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贵州 证监局出 具的《关 于贵州 益佰制药 股份有限 公司的 监管关注 函》 ,主要 是因为 公司募 集 资金的 使用 不规 范 ,不 符 合《 上市 公司 监管 指引 第 2 号- 上市公 司募 集资 金管 理和使 用 的监管 要求 》 第四 、 第 五 条规定 的内 容 。 贵 州证 监 局要求 公司 改正 不规 范行 为, 并加 强 法律法 规学 习 , 提 高合 规 意识 , 对 募集 资金 管理 情 况进行 进一 步梳 理 , 杜 绝 不规范 情况 再次发 生, 提高 规范 运作 水平。 贵州益 佰制 药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已 将 益佰制 药清 镇提 取中 心分 公司 在工商 银行 开立 的银 行帐 户资金 余额 以及 清镇 市政 府的借 款归 还到 募集 资金 专户。 截至本 报告 期末 ,益 佰制 药(600594 )为 本基 金前 十大重 仓股 。从 投资 的角 度看 , 我们认 为该 公司 正处 于转 型过程 中 , 我 们看 好公 司 在肿瘤 医疗 服务 领域 内的 发展 , 上 述 行政监 管措 施并 不影 响公 司的长 期竞 争力 。 因此 本 基金继 续持 有益 佰制 药 。 本基金 对该 股票的 投资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 3、期 末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2,165.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62,140.2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97,089.2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51,395.35 4、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况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第 十一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一、 诺 安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报告 期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诺安创新驱动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6.18 ~2015.12.31 1.30% 0.08% -14.50% 1.71% 15.80% -1.63% 2016.1.1 ~2016.12.31 2.67% 0.10% -5.64% 0.84% 8.31% -0.74% 2017.1.1 ~2017.3.31 0.46% 0.11% 2.51% 0.31% -2.05% -0.20% 2015.6.18 ~2017.3.31 4.48% 0.09% -17.30% 1.14% 21.78% -1.05% 诺安创新驱动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18 ~2015.12.31 0.30% 0.03% 1.11% 1.00% -0.81% -0.97% 2016.1.1 ~2016.12.31 2.47% 0.10% -5.64% 0.84% 8.11% -0.74% 2017.1.1 ~2017.3.31 0.47% 0.11% 2.51% 0.31% -2.04% -0.20% 2015.11.18 ~2017.3.31 3.25% 0.10% -2.21% 0.79% 5.46% -0.69%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60 %+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 40 % 。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诺安创新驱动 A 诺安创新驱动 C 注: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 时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第 十二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第 十三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最 近 交 易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股票 指数期货 合约以 结算价格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 股 指期 货估 值 方法的 第 (2 ) 小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期货 交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不 可抗 力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减去 该 类别的 每 单位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 费将导 致 在可供分 配利润 上有所 不 同; 本基 金同一 类别的 每 份基金份 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9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第 十五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除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等 , 顺 延至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1% 。 按前一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 资 产中 划 出, 经 登 记结 算 机 构分 别 支付 给 各 个基 金 销 售机 构 。若 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用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1)A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纳赎 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少于 7 日 (不 含7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对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30 日( 不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月 ( 不含 3 个月 )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3 个月 但少 于6 个月 ( 不含 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 于 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 少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 当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计 入基 金财 产 。 未 计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2)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收 取 0.5% 的 赎回费 用, 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3、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对本 基金 的 A 类 份 额持续 持有 本 基金少 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金 的 A 类 份额不 少 于 7 日 但少 于 30 日 ( 不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不 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的 A 类份额 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不 含 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的 A 类 份额不 少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不 含 6 个 月)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低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的 A 类份额 不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当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 有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收 取 0.5% 的 赎回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 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 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 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2)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行 。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0 第 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各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者 仲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任 一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信息 披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 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息 披露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第 十 八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金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 金 风 险的来 源 。 作 为代 理基 金 投资人 进行 投资 的工 具 , 科学严 谨的 风险 管理 对于 基金投 资管 理成 功与否 至关 重要 。 因此 在 基金管 理过 程中 , 对风 险 的识别 、 评估 和控 制应 贯 穿基金 投资 管理 的全过 程 。 基 金的 风险 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策 略风 险和 其他风 险。 1、市 场风 险 金融资 产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资产 价 格的变 化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化 ,产 生风 险。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价 格及 利息 收益 的变动 , 同时 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 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 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管 理风 险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1)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 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 人被 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 以应 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 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4、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1)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 指数价格与股指 期货价格 之间的价差被称 为基差。 在股指 期 货交易 中因 基差 波动 的不 确定性 而导 致的 风险 被称 为基差 风险 。 (2)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 风险。合约品种 差异造成 的风险,是指类 似的合约 品种, 在 相同因 素的 影响 下 , 价 格 变动不 同 。 表 现为 两种 情 况:1 )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 相 反;2 ) 价 格变 动的幅 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 品种的 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 了合 约 品种差 异的 风险 。 (3)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 货交易中,标的 物风险是 由于投资组合与 股指期货 的标的 指 数的结 构不 完全 一致 ,导 致投资 组合 特定 风险 无法 完全锁 定所 带来 的风 险。 (4)衍生品模型 风险。本 基金在构建股指 期货组合 时,可能借助模 型进行期 货合约 的 选择 。 由 于模 型设 计、 资 本市场 的剧 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 按 模型 结果 调整 股 指期货 合约 或者 持仓比 例也 可能 将给 本基 金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5、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存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风险 , 有 可能 受到 经济 周 期、 市场 环 境或管 理人 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周 期和 产业 周期 的 判 断不足 等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的 大类 资 产配置 比例 偏离 最优 化水 平,给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来 风险 。 6、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3)金融市场危 机、行业 竞争、代理机构 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受损 。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 府、机构及部门 担保。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 销售,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 二、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后生 效,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 一类别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对基金财 产清算 后剩余 资 产具有同 等的分 配权。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收 费标 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 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除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等 , 顺 延至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取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投 资回报 和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并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 期 货等权 益类 投 资工具 ,国 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债 ) 、 可 交换债 券、 央 票、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短 期融资 券 、 正 回购 、 逆回 购 、 定 期存 款、 协议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权 证投 资比 例 不高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每 个交 易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保留 的 现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金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 创新驱 动型 相关 主题 上市 公司的 证券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本基金 投资 于创 新驱 动型 相关主 题 上市公 司的 证券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缴纳 的保 证金后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 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值 全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 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股指 期货 估值 方法的 第 (2 ) 小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不 可抗 力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 中国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益 类 投 资工具, 国债、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易 债) 、可 交换债券 、 央 票、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短 期融资 券 、 正 回购 、 逆回 购 、 定 期存 款、 协议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 高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 每个交易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基金保留 的 现 金以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投 资 于 创新驱 动型 相关 主题 上市 公司的 证券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创新驱 动型 公司 股票 库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 上 述股票 库予 以调 整和 更新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述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1)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本 基金投资于创新 驱动型相 关主题上 市公司 的证 券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缴 纳的保证 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及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5%;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 得超过 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本 基金 未投 资股指 期货 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 合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但须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方 可纳 入基 金托 管人 投资监 督范 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 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 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 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 关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 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 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 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 票、 股 指期 货 、 债券 、 权证 和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 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 易 所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③ 交 易 所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最近 交易 日的 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债券 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 在交 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① 股 票 指数 期 货 合约 以 结算 价 格 进行 估 值, 估 值 当日 无 结 算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②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① 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①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估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值。 ③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 估值 错 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 方当 事 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 方当 事 人 在采 取 了 必要 合 理的 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 交易 所 及 其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 据错 误 ,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与 基 金托 管 人 的计 算 结 果不 一 致时 , 相 关各 方 应本 着 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 公布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 相关 各 方约 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 法 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经 对 账 发现 相 关 各方 的 账目 存 在 不符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 金 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 分 别独 立 编 制。 月 度报 表 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半 年 度报告,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 相关 各 方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 核 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之 日 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对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半年 报 告或 年 度 报告 复 核 完毕 后 ,需 盖 章 确认 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下 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同一类别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对基金 财产清 算后剩 余 资产具有 同等的 分配权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第 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 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基 金管理人 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以 及 中国工 商银行 、桂林 银 行 、 紫 金农 商行、 昆仑 银 行、 平 安证 券、 首 创证 券 、 华信 证券、 华宝 证券 、 联储证 券、 长量 基金、 厦门 鑫鼎 盛、 汇 成 基金、 盈米 财富、 联泰 资 产、 钱 景财 富、 中 证金 牛 、 奕丰 金融、 陆 金所资 管 、 乾道 金融 、格 上富信 、广 源达 信、 新浪 仓石、 泰信 财富 、凤 凰金 信、万 得投 顾 、 国美基 金 、 电 盈基 金、 和 谐保险 、 懒猫 金融 、 肯 特 瑞、 通华 财富 、 基 煜基 金 等代销 机构 为投 资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开放 时间 和规 则 请查阅 本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第 二十三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媒 体 披露日 期 1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在 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开 通定投业务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19 日 2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部分 基 金通 过部分代销机 构办理认( 申)购、定 投 业务起 点金 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27 日 3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增 加华 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 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28 日 4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加 苏 州银 行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30 日 5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参 加中国 工商 银行 “20 17 倾 心回馈 ”基 金定 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30 日 6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 金资产净值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1 月 3 日 7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 月 19 日 8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2016 年第 2 期- 正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1 月 26 日 9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2016 年第 2 期- 摘要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 月 26 日 10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在 懒猫 金融开通定投 业务及调整 申购业务起 点 金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2 月 10 日 11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参 加首 创证券基金申 购及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2 月 14 日 12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部分 基 金通 过部分代销机 构办理申购 、定投业务 起 点金 额、最低赎回 (保有)份 额及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8 日 13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在 东北证 券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13 日 14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度 第一 次分 红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20 日 15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华夏 财 《证券 时报 》 、 2017 年 3 月 29 日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 机 构并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16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肯特 瑞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代 销 机构 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 开展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29 日 17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要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30 日 18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3 月 30 日 19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继续 参 加中 国工商银行个 人电子银行 基金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1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4 日 21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改聘 会 计师事 务所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9 日 22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 加联储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 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8 日 23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通华 财 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 机 构并 开通转换业务 及开展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8 日 24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 加基煜基金 为 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 转换业务及 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15 日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 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 诺安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二、 《 诺安 创新 驱动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诺安 创新 驱动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