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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债(000151)

诺安信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 安信用 债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 示 (一)诺 安信用债 券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2013 年 4 月 23 日证 监许 可 【2013 】585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须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括 :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债券 市场 风险 、开 放式基 金共 同风 险等 。 (四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1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9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及《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涵 盖诺 安 信 用债 券 一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 略、风 险以及认 购、申购 和赎回 的程序及 费 率 等与投 资本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相关 事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并注意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披 露的 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中 , 除 非 文意另 有所 指,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诺 安信 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诺 安信 用债券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诺 安 信 用 债 券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 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 封闭期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或 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一年的 期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一 年。 首个 封闭 期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首 个开 放期 , 下一 个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的 一年 ,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开放期 :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每 个开 放期 最长 不超 过 1 个 月 , 最 短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公 告为准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 的2 日 前进 行公告 ; 开放日 : 指在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指《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2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18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二 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动力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汇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双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纯 债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信 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稳固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优 势行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及诺 安理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 永鑫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聚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 安稳 健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聚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新 经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低碳 经 济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诺 安创 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先 进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利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景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益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安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精 选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和鑫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 安进 取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高 端制 造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 副董事 长,历任 吉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 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南方航空公司规 划发展部 项目经理,泰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翰 伦投 资 咨询公 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 投 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现任 大恒 科技 副董事 长 。 齐斌先 生,董事,硕士 。历任中 国国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会秘书,中国中 化集团公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战 略规 划部副 总经 理。 现担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清章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天津电视台总编 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 台宣传管理 部副主 任。 现任 上海 钟表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上 海摩 士达钟 表进 出口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奥成文 先生,董事,硕 士。 历任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 诺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现 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 政金融司 处长,中国农业 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合作 司副 司长 , 中 国银 监会 合 作金融 监管 部副 主任 , 内 蒙古银 监局 、 山西 银监 局 局长 ,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 部主任 ,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史其禄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外汇业 务管理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中 国工 商银 行新 加坡 分行 总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机 构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金融 业务 部资 深专家 。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现任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CFA 。 曾 任 平 安证券 公司 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 西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权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投资 一部总 监、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总 监 、 合 规与 风 险控制 部总 监 、 督 察长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华 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营 销事 业 部总经 理 。 马宏先 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现任 基金 经理 程卓先 生,FRM ,武 汉大 学 金融工 程专 业硕 士。2009 年至 2012 年 曾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金 融市场 部高 级信 用研 究员 、 交 易员 , 期间 独立 负责 招 商银行 总行 资产 管理 部和 金融市 场部 全 部信用 资产 的评 级及 风险 控制工 作。2012 年 9 月 加 入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任固 定 收益部 高级 信用 及策 略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6 年 1 月起 任诺 安泰 鑫一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2 月起 任诺 安 双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 3 月起 任诺 安 信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诺安 永鑫收 益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5.历任 基金 经理 谢志华 先生 ,曾 于 2013 年6 月起至 2016 年3 月 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分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具 体如 下: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权 益事 业部 总 经理 、 投资 一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投 资 二 部执行 总监 、 基金经 理 ; 王创 练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 略师 (总助 级) 、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权益 事 业部总 经理 、 投资 一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 谢 志华 先 生, 固定 收益 事 业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总裁助 理 ;王创 练先生 ,研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略 师(总助 级) 、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 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 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险 控制办公 会、督察 长和 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 司 设 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风险 控制部 提 交 的风险 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 面 的讨论 和 决 定, 从 而使 风 险政策 得到有 力的 执行 。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察稽核 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 司 设 风险 控 制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 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 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 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 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 监察 稽核 部 ,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基金销售 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 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 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0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 分 , 秉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广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京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 基金 大 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 惠如 (4) 广州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办 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 区府城 大道 西段399 号天 府 新谷9 栋1单元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申购 和 赎回 手 续, 具 体 交易 细节 请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兰 奇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翼 光恒 联系人 :周 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8)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张昊 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25-867750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9)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洛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洛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91 传真:0379-65920155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1)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注册地 址: 中国 ?威 海市 宝 泉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6636 ( 省 内) 、40000-96636( 境内) 网址:www.whccb.com (12) 华侨永 亨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华 侨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华 侨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钱 乃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40089 (国 内) ; (86755 )25833688 ( 海外 ) 网址:www.ocbc.com.cn (13)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4) 江苏常 熟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58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58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000 、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5)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1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继 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6)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兰 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7)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299 ( 全国 )或96299 (广 西专线 )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18)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客服电 话:96008 公司网 址:www.zjrcbank.com (1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0)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 崇 电话:0755-83516222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投 诉电话 ) 网址:www.cgws.com (2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电话:021 -65799999 传真:021 -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5)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路5号 广州 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19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路5号 广州 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成 证大 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95310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网址:www.gjzq.com.cn (28)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楼 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1)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3)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座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4)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 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 -68865938 联系人 :陈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3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 楼信 达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3811898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热 线: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 券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39)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 城E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 城E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1)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 金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021-38784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42)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B座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333 号 金砖 大 厦8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电 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网 址:www.jjm.com.cn (44)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人代 表人 :马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4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 平南 路 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 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8086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8)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9) 深圳众 禄金 融 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1)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3)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b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田 面城 市 大厦 18 楼ABC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5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 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网址: www.myfund.com (55)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6)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57)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58)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 :程 刚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电话:010-52855713 (59)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新 华 1949 产 业园 东门 法定代 表人 :查薇 联系人 :陈 莹莹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60)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 赵沛 然 联系人 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2)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联系人 : 周立 枫 联系人 电话 : 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63)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4)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杨 浦区 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 话:021-385097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5)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 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53 层 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联系人: 余永 键 联系电 话:010-850975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网址:www.harvestwm.cn (66)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泰康 金 融大 厦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7)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业务联 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8)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cn (69)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70)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 www.hcjijin.com (71)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2)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73)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 表: 钱昊 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74)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代 表: TAN YIK KUA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 www.ifastps.com.cn (75)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6)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李悦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77)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宏泰东 街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人代 表: 齐剑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8)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 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法人代 表: 李昭 琛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9) 泰信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原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 李静 联系人 :周 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80) 凤凰金 信 (银 川)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原凤 凰金 信 (银 川)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 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 18 号楼 法定代 表: 程刚 联系人 :张 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1)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82)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 丁东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3)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 心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 表: 程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84)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法定代 表: 蒋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85)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厦 法定代 表: 许现 良 联系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86)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7)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或 400 098 8511 ( 个人 业务 ) 、400 088 8816 (企 业业 务 ) 网址:http://fund.jd.com (88) 通华财 富 ( 上海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原 上海 通华 财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 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庄 洁茹 联系电 话:021-608182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89)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电话:010 85085000 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4 月 23 日证 监许 可 【2013 】585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到 2013 年 6 月 7 日 向全 社会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 工作已 于 2013 年6 月 7 日 结 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0,948 户。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募集 期募 集金 额及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 计 2,165,047,769.29 份。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 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放 期的最后 一日日 终, 如发 生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则无 须召开 持有人大 会,基 金合同 将 于该日次 日终止 并根据 第 二十部分 的约定 进行财 产 清算: 1、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 前十名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超 过 基金总份 额的 90%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封闭 期和开放期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 一年 的期 间。 本基 金 的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一年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的一 年, 以此 类推。 自 2016 年8 月 4 日 起至一 年后 对应 日的 前一 日(2017 年 8 月3 日 )为 本基 金的 第四 个封闭 期 ,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进 入开 放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 最短 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 且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的 2 日 前进 行公 告 。 如 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 止计算 , 在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续 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至 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每个开 放期 的最 后一 日 ( 份 额折算 日) , 本基 金将 进行 份额折 算, 即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 下,对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进 行折算 ,将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 元 ,并 将 基金份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三、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生 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一年 , 即 2013 年2 月26 日至 2014 年2 月25 日 。 假 设第 一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1 个月 , 则第 一个 开放 期 为 2014 年2 月26 日至 2014 年3 月 25 日 ;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第一 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的 一年, 即 2014 年 3 月 26 至2015 年3 月25 日 ,以 此类推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其他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具体 信息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下一 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 日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开 放期 以 及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具体 事宜 间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 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 ( 包括当 日 ) 的 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000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 通过 本公 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目 前仅 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每个 基 金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含申 购费 ) , 详 情请 参看本 公司 于 2016 年8 月 30 日发 布的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网上 直销 单笔 申购 、 定 投申 请 最 低金额 及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额的公 告》 的公 告。 2、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 其他销 售机 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基金 份额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直 销平 台赎 回上 述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不 作限 制 , 详情请 参看 本公 司 于2016 年 8 月 30 日发 布的 《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网上 直销 单 笔申购 、 定投 申请 最低 金 额及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额的 公告 》 的 公告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一 个网 点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相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 时, 余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若基金 销售 机构 对上述 最低申购 限额、交 易级差 、最低赎 回份额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业 务规 定为准 。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调 整实 施 2 日内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用 , 申购 费率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在 本基 金开 放日 期间 赎 回本基 金的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 调整 实 施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法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四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00 元 、100 万 元、400 万 元和 10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0.6% 0.3% 0.2%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4.04 997,008.9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 (d=a-c ) 5.96 2,991.0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e ) 1.450 1.450 1.450 1.450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申购份 额(=c/e ) 685.54 687,592.40 2,753,114.4 6,895,862.07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开放 日赎 回本基 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在 申购赎 回开 放期赎 回本基 金份额 ,假 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7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期 首日披 露本 基金 封闭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基 金的 开放 期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具 体 计算公 式为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 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1 、2、3、5 、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 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制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4、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如 果发 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 公 司债、 企业 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政 府机 构 债、 政策 性金 融机 构金 融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回购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或 金融 衍生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包括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短 期融资 券等 除国 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和 政策性 金融 债等 之外 的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信 用债的 投 资 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 非开放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持 有人 利益 , 本基 金 开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的三 个月 内, 本基 金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比例 可不受 上述 限制 。 三、投资策略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在封闭 期内 , 为合 理控 制本 基金开 放期 的流 动性 风险, 并满足 每次 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 原则上 本基 金在 投资 管理 中将持 有债 券的 组合 久期 与封闭 期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 同 时 , 在 遵 守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限制 与投 资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主 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 的投 资品 种, 减小 基金 净 值的波 动。 (1) 固定 收益 资产 配置 策 略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1)组 合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利 率环境 、 债券 市场 资金 供 求等因 素的 分析 ,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 收 益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 和方式 , 并据 此确 定收 益 资产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原 则上 , 利率 处于 上行通 道时 , 缩短 目标 久 期; 利率 处于 下降 通道 时 , 则 延长 目标 久 期。 ○ 1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跟踪 、分析 宏观经 济 数据(包 括国内 生产总 值 、工业增 长、固 定资产 投 资、CPI 、 PPI 、进出口贸易等 )判断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及在经 济周期中所处的位 置,预 测国家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取向 及当 期 利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的 位置 ; 密 切跟 踪、 关注 货 币金融 指标 ( 包 括货币 供应 量 M1/M2 , 新 增贷款 、 新 增存 款、 准备 金率等 ) , 判断 利率 在中 短 期内的 变动 趋 势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 调控 措施。 ○ 2 利率变 动 趋 势分 析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同时考 量债 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 状 况 、 市场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和 方式 。 ○ 3 久期配 置 基于宏 观经 济环 境分 析和 利率变 动趋 势预 测, 通过 合理假 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 试 , 确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一 般的 , 若 预期 利率 水 平上升 时 , 建 立较 短平 均 久期的 债券 组合 或缩短 现有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若预 期利 率水 平 下降时 , 建立 较长 平均 久 期的债 券组 合或 延长现 有债 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以获 取较 高的 组合 收益率 。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确定 固定收益组 合平均久期的 基础上,将对 债券市场收益 率期限结构 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 率期限 结构的变 化方式,根 据收益率 曲线形 态变化确 定合理 的组合期 限结构,包括采 用子弹 策略 、 哑铃 策略 和 梯形策 略等 , 在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 从收 益 率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 期限 债券价 格的 相对 变化 中获 利。 3)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受信用 风险 、 税 赋水平 、 市场流 动性 、 市 场风险 等 不同因 素的 影响 , 国债 、 央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不 同类 属的 券种 收益率 变化 特征 存在 明显 的差异 , 并 表 现出不 同的 利差 变化 趋势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分 析各 类 属券种 的利 差变 化趋 势 , 合理配 置并 灵活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调整不 同类 属券 种在 组合 中的构 成比 例, 通过 对类 属 的合理 配置 力争 获取 超越 基准的 收益 率 水平。 (2) 固定 收益 类个 券投 资 策略


1)利 率品 种投 资策 略 利率品 种的 主要 影响 因素 为基准 利率 。 本基 金对 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品 种 的投资 , 首 先根据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 宏观经 济政 策 、 利 率环 境 、 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 的分析 , 预测 收 益率曲 线变 化的 两个 方面 : 变 化方 向及 变化 形态 , 从 而确定 利率 品种 组合 的久 期和期 限配 置 结构。 其次 根据 不同 利率 品 种的收 益风 险特 征、 流动 性 因素等 , 决 定投 资品 种及 相 应的权 重,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证流 动性 的 前提 下获 得最 大的 收益 。 2)信 用品 种投 资策 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 信 用利 差是 信用 产 品 相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等 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方 面的影 响 ,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 另 一方 面为 发行 人本 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品种 投资 策略 具体 为: ○ 1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 缩小 或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 会带 来趋 势 性 的信用 产品 投资 机会 ; 同 时, 研究 不同 行业 在经 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 以 确定 不 同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和 利 差水平 的变 动情 况 , 投 资 具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有 潜在 风险 的行业 ; ○ 2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的资 信水 平和评 级调 整变 化会 使产 品的信 用利 差扩 大或 缩小 , 本 基 金 将充分 发挥 内部 评级 作用 ,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 信用债 , 以获 取因 信用 利 差下降 带来 的价 差收益 ; ○ 3 对信用 利差 期限 结构 进行 研究 , 分 析各 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平 相对 历史 平均 水平 所 处 的 位置, 以及 不同 期限 之间 利差的 相对 水平 ,发 现更 具投资 价值 的期 限进 行投 资; ○ 4 研究分 析相 同期 限但 不同 信用评 级债 券的 相对 利差 水平, 发现 偏离 均值 较多, 相 对 利 差有收 窄可 能的 债券 。 (3) 动态 增强 策略 在以上 债券 投资 策略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债 券市场 的动 态变 化, 运用 骑乘收 益 率 曲线策 略、 息差 放大 策略 和换券 策略 等, 进行 增强 性的主 动投 资, 以提 高债 券组合 的 收 益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1)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债券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主要 由两大 部分 组成 , 第 一部 分是息 票收 入, 第二 部分 是资本 利 得 收入 。 在 息票 收入 固定 的 情况下 , 通过 主动 式债 券 投资的 管理 , 尽可 能多 的 获取资 本利 得收 入是提 高本 基金 收益 的重 要手段 。 而资 本利 得收 入 主要是 通过 债券 收益 率下 降取得 的 , 因 此 本基金 可以 通 过 骑乘 策略 在个券 收益 率下 降时 获得 资本利 得。 骑乘策 略是 指当 收益 率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也即 相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可 以买 入期限 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 对高位 的债 券 , 随 着持 有 期限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会缩 短 , 从而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过 债券 的 收益率 的下 滑, 进而 获得 资本利 得收 益。 骑乘策 略的 关键 影响 因素 是收益 率曲 线的 陡峭 程度 , 若收 益率 曲线 较为 陡峭, 则随 着 债 券剩余 期限 的缩 短, 债券 的收益 率水 平将 会有 较大 下滑, 进而 获得 较高 的资 本利得 。 2)息 差放 大策 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 收 益的投 资策 略 。 该 策略 的 基本模 式即 是利 用买 入债 券进行 正回 购 , 再 利用 回 购融入 资金 购买 收益率 较高 的债 券品 种 , 如此循 环至 回购 期结 束卖 出债券 偿还 所融 入资 金 。 在进行 回购 放大 操作时 ,只 有当 回购 利率 低于债 券收 益率 时该 策略 才能够 有效 执行 。 3)换 券策 略 综合考 虑利 率期 限结 构 、 流动性 、 税收 、 信 用级 别等 因素对 债券 进行 定价 , 以 此为基 础, 在类属 相近 的债 券中 , 选 择 买入相 对被 低估 的债 券, 卖 出相对 被高 估的 债券 , 进 行 换券操 作。 2、开 放期 投资 安排 在开放 期,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各 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保障基 金运 作安 排,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满足开 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在 开放 期前 根据 市场 情 况, 进行 相应 压力 测试 , 制定开 放期 操作 规范流 程和 应急 预案 ,做 好应付 极端 情况 下巨 额赎 回的准 备。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信用 债投 资比例 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 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 开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始前三 个月 、 开放 期以 及 开放期 结束 后的 三个 月内 , 本 基金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比例 可不 受上 述限制 ; (2)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非 开放期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企 业债 指数 收益 率× 60%+ 中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4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中低风 险品 种 , 预 期收 益 和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普 通债 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7,298,934.60 97.86 其中: 债券


107,298,934.60 97.8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30,356.89 0.94 8 其他资 产


1,312,792.33 1.20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9 合计





109,642,083.8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409,038.40 6.9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220,000.00 8.6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220,000.00 8.62 4 企业债 券 850,896.20 0.8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9,889,000.00 65.30 6 中期票 据 19,930,000.00 18.6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7,298,934.60 100.26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82012 13 陕 高速MTN1 100,000 10,143,000.00 9.48 2 041662035 16 盐 城新 建CP002 100,000 10,022,000.00 9.36 3 011697011 16 京 供销SCP003 100,000 10,008,000.00 9.35 4 011698996 16 京 技投SCP002 100,000 9,994,000.00 9.34 5 011698880 16 川 高速SCP005 100,000 9,978,000.00 9.3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1、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 投资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出 现 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 调 查 的情形, 也没有出现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022.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98,769.4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2,792.3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 尾 差。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 来表 现。 一、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同 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6.18 ~2013.12.31 -0.20% 0.06% -3.00% 0.11% 2.80% -0.05% 2014.01.01 ~2014.12.31 14.11% 0.24% 10.54% 0.09% 3.57% 0.15% 2015.01.01 ~2015.12.31 11.47% 0.12% 9.07% 0.08% 2.4% 0.04% 2016.01.01 ~2016.12.31 0.35% 0.15% 2.76% 0.08% -2.41% 0.07% 2017.01.01 ~2017.03.31 0.52% 0.04% -0.18% 0.06% 0.70% -0.02% 2013.06.18 ~2017.03.31 28.04% 0.16% 19.95% 0.09% 8.09% 0.07%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标 准为: 中证 企业 债指 数收 益率×60%+ 中证 国债 指数 收益率 ×40 %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注:本 基金 建仓 期 为 6 个 月,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合同 约定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 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2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7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申 购费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在本基 金开 放日 期间 赎回 本基金 的,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3 、转 换费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及本基 金的运作特性决 定是 否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若本 基金 开通 基金转 换业 务 , 相关规 则与 具体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与销售 有关的费 率。上 述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在 调整 实施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调整后 的上 述费 率还 将在 最新的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通 过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以 及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将 依 照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予以收 取和 使用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9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3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 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4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5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6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二是国 内债 券市 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 险 、 利率风 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共 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年开 放一次申 购和赎回,投资 者需在开 放期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 在非开 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如果出 现较大数 额的净赎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 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信用 类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因 此,本基金除承 担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经济形势、货币 政策和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利率风险。利 率波动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从而影响 基金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 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利 率波 动 时, 债券 基金 的净 值波 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7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7、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债券 正回 购比 例可 能增 加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利 率风险 。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 险 1、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 流动 性需求主要 集中在开 放期,管理人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 取 各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满 足 流动性 的需 求 。 但 如果 出 现较大 数额 的赎 回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3、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日日 终,如 发生以下 情形之一 的,则 无须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十名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90%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9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0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1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2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3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 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4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5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户 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不包括 “第 五部分 基 金备 案” 中 约定 的开放 期最 后 一日可 能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6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债 券型 基金 提前 终止 的 条款。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 如 发 生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则 无 须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 日次日 终止 并根 据第 二十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财产 清算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十名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90%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7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8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9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 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0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1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生 效 后,在开 放期的最后一日 日终,如 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 无须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十名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90%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2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3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4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 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 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5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 公 司债、 企业 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政 府机 构 债、 政策 性金 融机 构金 融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回购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或 金融 衍生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包括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短 期融资 券等 除国 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和 政策性 金融 债等 之外 的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信用债 投 资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 金开放 期开 始 前三个 月 、 开 放期 以及 开 放期结 束后 的三 个月 内 ,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2)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 非 开放期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6 (6)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事 先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7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的 约定,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8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 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9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0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日 对基金财产估 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四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 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1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2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 于 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 交易 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职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 好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3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 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 进 行清算 。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4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5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 体开放 时 间和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6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 海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 19 日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苏州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 30 日 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公募基金交易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12 月 30 日 4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1 月3 日 5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 月 19 日 6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 月 26 日 7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正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1 月 26 日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懒 猫金融开通定投业务及调整申购业务起点金额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2 月 10 日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首创证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2 月 14 日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手续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2 月 23 日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29 日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投 、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29 日 13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 度报 告-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30 日 14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3 月 30 日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手续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2 日 16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4 日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7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 所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9 日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 转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6 月8 日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通华财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6 月8 日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煜基金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开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15 日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8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9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信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