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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薪意保A(001477)

泰康薪意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泰 康 资产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次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 泰 康 资产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I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2015 年 6 月 2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








110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 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 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 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II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复核, 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18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4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4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八、风险揭示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5 二 十、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 87 二 十一、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0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泰 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泰 康薪意 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泰 康薪 意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泰康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 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 三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 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股权结构:泰康保 险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占 公司 注册资本的 99.41% ; 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 董事长、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 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理事长, 楚商联合会会长, 是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 陈东升先生 曾任对外贸易合作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管理世 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开创了中国 500 强企 业评比 的先河,被《财富》 (中文 版)评选为“2004 年度中国商人” 。 任道德先生: 副董事长, 统计学学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 行,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执行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等职务。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 陶修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 法学博士, 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 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ICC 仲裁 委员会委员 (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 及国际商会 (中国) 委员会委员 , 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 员, 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员, 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 重庆、 珠 海等地仲裁机构仲裁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 委员、 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成 员,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 员。 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会计学硕士, 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成员。 兼任国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会计信 息化委员会委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 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 副会长等职务。 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北京市财政局 处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二届财务 会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宋敏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金融创新 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创 始主任。 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 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组(CPU) 顾问, 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 深圳前海试验区咨询委员, 中国 投资公司(CIC) 咨 询 顾 问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国 开智 库 专 家 委 员 , 国 际 金融 论 坛 学 术 执行委员等职务。 刘经纶先生: 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 主席、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经纶先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江西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总经理助理, 中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 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总 裁兼首席运营官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副总裁。 周国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 摩根斯坦利公司, 曾任 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 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问, 苏黎世金融集 团大 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台湾财团法 人保险 事业 发展中 心董 事长, 台湾 宏泰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 CEO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 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 董事, 理学硕士、 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 数学副教授、 应 用经济 学研究 员( 教授 ) 。现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执行 副总 裁兼首 席投 资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兼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 导教师; 曾任中保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 会第一届、 第二届委员。 段国圣先生带领泰康资产在寿险资金、 养老金、 投连产 品、项目投资等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业绩斐然,至今已积累了 20 多年 的保险资金 投资管理经验。2016 年 7 月, 荣获 “资产管理 2016 年度领军人物卓越奖” 、 “资 产管理 2016 年度领军人物杰出贡献奖” ,获评 2015 中国保险年度人物。 苗力女士: 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助理 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苗力女士曾 任郑州大学讲师,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支行 行长, 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银保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 司总经 理、CEO 办公 室主任 兼办 公室主 任, 泰康养 老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总经理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中心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 党组成员、 办公室主任、 监察科科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副 总经理、云南分公司副总经 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稽核监察部总经理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 监事, 财务金融硕士,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现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国际金融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 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 麦肯锡中 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 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简历同上。 金志刚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统 计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金志刚先生曾任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开发与培训中心应用软件工程师,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周峰女士, 公募合规负责人, 国际法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法律部负责人。 周峰女士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日中心英语翻译, 怡文 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组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办律师,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控组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律师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 女士 ,国 民经 济 学硕士 。2008 年加 入 泰康资 产, 历任 集中 交 易室 交 易员, 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 总监。 现任 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 总监 。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 康稳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康宏 泰回 报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泰 康兴 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任慧娟女士,金融学硕士。2015 年 8 月加入 泰康资产,现任 公募事业部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 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曾任阳光财产保险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部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财政金融学硕士 。2015 年 8 月加 入泰康资产,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执行总监、 公 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 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康宏泰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策略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康兴 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简历同上 。 庞水珍 女士 ,公 募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 技 术 经济及 管理 硕士 。2014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 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涵盖 公募基 金管 理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 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募基金 管理 各部门 和岗 位职责 的设 置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募 基金 业 务设置 的各 部门、 各岗 位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募基 金管 理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募 基金 管理内 控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涵盖公 募基 金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时 性原则 。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公募 基金 管理经 营战 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促进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 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信 息 披露控制、监察稽核 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 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 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 对研究 工作 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 的质量评价 、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 明确 规范。 针对 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 管理人制定 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 投资决策依据充分 合理、 投资授权 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 基金管理 人还 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 针对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 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 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5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道管理、 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 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 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会议, 调阅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 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募 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募 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 发展 不断完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6 善内部控制制度。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 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 券,成 为中国 第一 家在 全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功私募 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8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 率”考 核机制 、 “ 三卡 ”工程 、独立 评审 制度 、八大 基础管 理系 统、 集中 处 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得评 委会 奖—— “中 国银行 业十 年改 革创新 奖” 。 这一 奖项 是评委 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 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 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际 经济 高峰 论坛 上,民生 银行 贸易 金融 业 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 色 业绩和 产品 创新 最终 荣 获“2012 年中 国卓 越 贸 易金 融银 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 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9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国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最 佳民 生金 融 奖 ”、 “年 度公 益慈 善 优秀 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 时报》 、 《 博鳌观 察》 联 合授予 “亚 洲贸易 金融 创新服 务 ”称号。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 中 小企业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 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 连续第 四次 获评 《企 业 社会责 任蓝 皮书 (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 “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 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 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 高起点 地建 立系 统、完 善制度 、组 织人 员。资 产托管 部目 前共 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 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 银行已托管 164 只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 总 净值达到 5007.92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 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 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 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1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必 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的所 有中 心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监督中 心, 该中心 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中心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自身 财务 与基 金财务 严格分 开; 托管业 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监 督中 心指 导业务 中心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空间 :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理 和音像 监控 。 (5)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 风险 管理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理念 。托管 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的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2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 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理 的核 心。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是风险 控制 的关 键。制 度执行 比编 写制度 更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 进的 技术 手段 运用于 风险 控制 中。在 风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3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 (2)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电 子交 易系统 (包 括网上 交易 系统、 电话交 易系统 、 泰 康保 手机客 户端、 “泰 康资 产微基 金”微 信公 众号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 )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电话交易请拨打:4001895522 APP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宋恒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赵姝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8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5)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8)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 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晓婧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9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2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com (2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 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李日欣 客服电话:400-818-8866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虞鲜鲜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万容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6)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潘美玲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2 联系人:王叔胤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网址:www.hy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 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3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朱宇、李姗 联系电话:010-65337327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4 六 、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 认/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 投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即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E 类基 金份额 。 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 、 暂停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等,调整实施前应及时公告,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1、直销中心柜台限制 份 额类 别 A 类 基 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000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00 元 10,000 元 2、网上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 限制 份 额类 别 A 类 基 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3、直销限制 份 额类 别 E 类 基金份 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 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购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5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 1、 在基金存续期内,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 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 2、 在基金存续期内,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 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E 类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4、 投资 人在提交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 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 B 类、E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代码不同) ,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 人认/ 申购申请确 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 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基 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并及时公告 。 3、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以 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36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户数为 2,104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1,149,108,289.71 元,折合基 金份额 1,149,108,289.71 份( 其中 A 类基金 份额 9,108,289.71 份,B 类基金份 额 1,140,000,000.00 份)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5,158.41 元,折合 15,158.41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为 89.00 份,B 类基金份额为 15,069.41 份 ) , 合 计 募 集 份 额 为 1,149,123,448.12 份(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9,108,378.71 份,B 类基金份额为 1,140,015,069.41 份) 。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 人 中国民生银行开立的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托管专户。 E 类基金份额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成立。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7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直接 终止本基金合同 ,不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8 九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2015 年6 月26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5 年7 月20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起在泰康资产 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通快速 赎回 业务, 详见基金管理 人 2015 年 7 月 17 日 于泰康基金网站及三大报登载的 《泰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9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通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净值 人民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0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投资人 通过 直销中心柜台首次 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上直销首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投资人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网上直销首次 申购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为准。 E 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0.01 元,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投资者进 行基金投资业务操作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2) 投资 人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不 得少于 0.0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的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含当日 未付收益) 少于 10 份, 或者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机构) 的单个交易账户基金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1 份额余额(含当日未付收益) 少于 50 万份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 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 本基 金对单个 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设 上限 。 未来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下 暂 停 或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或投资人单日申购最高金额 ,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或本 基金总规模 等数量限制 ,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但是,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 1% 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为基 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赎 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 赎回费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2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 金 额 申 购 ” 方 式 , 申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例:假定投资人以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 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当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 1.00 元+ 未结转收益 2)当 投资 人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且 剩余基 金份 额不足 以弥 补当前 未付 负收益 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3)当 投资 人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且 未付收 益为 正,或 部分 赎回基 金份 额且剩 余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1)例:假定某投资 人持有 10 万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 500.00 元: a )若该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 1.00+500.00 =100,500.00 元 b)若该投资人赎回 7 万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70,000.00× 1.00 =70,000.00 元 2)例:假定某投资 人持有 10 万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500.00 元: a )若该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 1.00-500.00=99,500.00 元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3 b)若该投资人赎回 7 万份基金份额,剩余的 3 万份,足以弥补未 结转 负收 益,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70,000.00× 1.00 =70,000.00 元 c )若该投资人赎回 99,800.00 份基金份额,剩余的 200.00 份不足以弥补 未 结转 负收益,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99,800.00× 1.00-99,800/100,000.00× 500 =99,301.00 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 (7)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 当“ 影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4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0、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5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③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份额的 每万份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6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 A 、B 两类基金 份额已于 2015 年11 月12 日起开放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E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四)基金份额的 交易与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也可以按照法规法规与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 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 登记机构 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7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5 年12 月16 日起开放办理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八) 基 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 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 的业务规则,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提前公告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8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 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 投资人 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 具的投资, 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 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2、利率品种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 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 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确定并动态调整利率品种的期限配置策略。 3、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 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 差异较大, 需要自下而上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 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 本 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 的前提 下,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9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内部信用评级和筛选, 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 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 能力、 债券收益率等要素, 确定投资决策。 本 基金将对拟 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并适当控制债券 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安全。 为防范大额赎回可能引发的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投 资, 并将定期监测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规模占基金净值比例; 同时, 紧急 情况下,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启用风险准备金防范 流动性风险。 4、银行定期存款及 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 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 存款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 选择交易对手。 在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 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 综合比 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进而确 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 过现金留存、 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回购、 降低组合久 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7、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 “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 管理模式, 建 立了严谨、 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 具体包括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和风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0 险管理等全过程。 1、投资研究 固定收益研究工作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研究、 利率市场策略研究、 信用市场策 略研究。


宏观经济研究主要通过密切跟踪国内外宏观基本面的变化、 及时把握国家宏 观调控政策走向、 预测国内物价走势, 为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判断和固定收益投资 提供决策支持。 利率市场策略研究主要结合宏观经济研究成果, 分析把握影响固定收益市场 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 研判市场中短期利率变化和长期趋 势, 合理评估固定收益 利率品种投资价值,为固定收益利率品种投资提供决策支持和投资建议。 信用市场策略研究主要结合宏观经济研究、利率市场研究、信用评级结果, 分析把握影响信用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 研判市场中短期和长期的收益率变 化、 利差变化, 合理评估固定收益信用品种投资价值, 为固定收益信用品种投资 提供决策支持和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固定收益重大投资决策的制定, 包括基金重大投资 和流动性管理的各类事项。 公募基金投资部门 每 月 组 织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召 开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策 略 会 讨 论未来的市场行情, 结合 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等研究结果确定下月的固定收益投 资策略。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固定收益月度投资策略,形成相关投资决议。


当固定收益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公募 基金投资 部门应组织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召开临时会议, 形成临时投资策略。 如临时投资策略超出投资决议范围的, 应报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基金经理在投资策略指导下根据市场变化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进行账户日常 投资管理与组合调整。


3、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执行交易 。 4、风险管理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 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应进行合规与风险控制 。


公司合规法律部门 应对基金投资管理过程进行合规性控制, 确保基金投资管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 应对基金投资管理过程进行动态风险监测, 确保基金投资 管理决策过程、执行过程、投资授权等各个环节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和资产支持证券 ; 4)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 定期 存款利率 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率 债券 ,已 进入 最后一 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 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5)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 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7)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9)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3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 上 述第 1)、 4)、 8)、 11 )条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及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 计算方法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4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银 行票 据、同 业 存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方法 (1) 银行 活期存 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同业 存 单的 剩余期 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5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回 购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 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6 1 固定收益投资 1,795,658,331.16 33.85 其中:债券 1,795,658,331.16 33.8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28,865,303.30 34.4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659,117,975.17 31.28 4 其他资产 21,027,713.26 0.40 5 合计 5,304,669,322.8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7.2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710,062,094.90 15.4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高值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低值 33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52.21


15.46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4.5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3.6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12.2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2.4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8.79 115.07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499,080.97 0.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40,705,901.54 7.4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40,705,901.54 7.4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995,165.00 0.4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434,458,183.65 31.24 8 其他 - - 9 合计 1,795,658,331.16 39.1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8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707033 17 招商银 行CD033 1,000,000 99,724,346.98 2.17 2 111709120 17 浦发银 行CD120 1,000,000 99,680,852.64 2.17 3 111710080 17 兴业银 行CD080 1,000,000 99,448,915.08 2.17 4 111709084 17 浦发银 行CD084 1,000,000 99,199,974.54 2.16 5 111708078 17 中信银 行CD078 1,000,000 99,000,995.42 2.16 6 111720042 17 广发银 行CD042 1,000,000 99,000,995.42 2.16 7 111619133 16 恒丰银 行CD133 1,000,000 98,942,206.16 2.15 8 111794791 17 宁波银 行CD064 1,000,000 98,915,131.60 2.15 9 111794786 17 天津银 行CD042 1,000,000 98,891,589.36 2.15 10 111717052 17 光大银 行CD052 1,000,000 98,130,370.01 2.14 7.“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 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8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54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070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 对值未达到 0.25%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84.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8,451,896.97 4 应收申购款 2,574,360.40 5 其他应收款 471.87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1,027,713.26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0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6 月19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康薪意保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6147% 0.0044% 0.7249% 0.0000% 0.8898% 0.0044%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5393% 0.0018% 1.3537% 0.0000% 1.1856% 0.0018% 2017 年1 月1 日 至 2017 年3 月31 日 0.8123% 0.0028% 0.3329% 0.0000% 0.4794% 0.0028%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日 结转份 额。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1 泰康薪意保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7428% 0.0044% 0.7249% 0.0000% 1.0179% 0.0044%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7853% 0.0018% 1.3537% 0.0000% 1.4316% 0.0018% 2017 年1 月1 日 至 2017 年3 月31 日 0.8719% 0.0028% 0.3329% 0.0000% 0.5390% 0.0028%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日 结转份 额。 泰康薪意保货币 E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6 年12 1.6129% 0.0020% 0.9136% 0.0000% 0.6993% 0.0020%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2 月31 日 2017 年1 月1 日 至 2017 年3 月31 日 0.8219% 0.0029% 0.3329% 0.0000% 0.4890% 0.0029%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日 结转份 额。 (二) 泰康薪意保 货币市场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6 月19 日至2017 年3 月 31 日)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3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6 月19 日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5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6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 补潜在资 产 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 。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 两个交易 日 超过 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 合的账面 价 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7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 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8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9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0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当 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交易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 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1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十 七部分。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2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 基金份额 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三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 行。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5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 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6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7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 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8 365/7 7 1 7 (%)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3 位。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 总额包括截 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9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0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 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0% 、 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0%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临 时 公 告 和 定 期 报 告 中 及 时 披 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1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2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 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 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 交易对手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 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或由于发行人或债券本身 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 ,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 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5、合规性风险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3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每日分配收益。 但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 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存在亏 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完备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本 基金 投资理 念的 新投资 工具 的出现 和发 展,如 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因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 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4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5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6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7 二 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8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9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0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1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 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2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4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5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6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7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8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2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9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不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0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30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1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构的办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2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3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4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 具的投资, 不 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按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已 进入 最后一 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 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5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5)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9)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6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 上 述第 1)、 4)、 8)、 11 )条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书 面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7 5、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务 进行 研 究,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的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 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中票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 托管协议不一致的, 以 托管 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相 关规 定,就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8 7、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9 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财产。 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0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应以 本基金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1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 机 构在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2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 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3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月末、半年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托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4 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5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短 信对 账单等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账单服务。 3、提 示: 由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 , 包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对 账 单 等 内 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95522 ( 免 长 途 话 费 ) 、010-52160966 ,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定 制 短 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kfunds.com.cn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及微信公众号(微信号:tkfunds ) 进行本 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 过本公 司电 子自 助交 易 系统(7*24 小 时服 务 )办 理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6 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 、 撤单、 分 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trade.tkfunds.com.cn/ 。 1、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 应用灵活, 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 。 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 、91 助手、安卓 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2、 电话交易 个人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参见相关公告。电话:4001895522-4。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 (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传真:010-57697399 。 2、在线客服 投资者 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点击“ 在线 客服” ,根 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或可点击 “在线咨询”获得服务定制/ 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tkfunds@taikangamc.com.cn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 募说明书。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7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12 月26 日发布《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12 月27 日发布 《 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通 预约交易、赎回转认购业务并开展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12 月27 日发布 《 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通 汇款交易业务并开展汇款支付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1 月9 日发布 《 关于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增加北 京农商银行卡通联通道快捷支付渠道并实 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1 月20 日发布 《泰 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1 月20 日发布 《 泰 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3 月14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肯特瑞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3 月16 日发布《 关于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 金E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优惠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3 月22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3 月29 日发布 《 泰 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清明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3 月30 日发布 《 泰 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4 月21 日发布 《 泰 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4 月26 日发布 《 泰 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8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5 月24 日发布 《 泰 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端午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6 月6 日发布 《 关于降低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 基金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 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6 月10 日发布《 关于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 金E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优惠的公告 》。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 予以公告。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9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tk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泰康薪 意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0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3、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