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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519056)

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13 年11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3】1437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于2013 年12 月19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 开放式。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 海富通内 需热点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的 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 书 为 准 。 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 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 60%、 且重点投资于内需热点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股票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产品,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海富通内需热点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换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1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海富通内需热点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 海 富 通 内 需 热 点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以及 《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 富 通 内 需 热 点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 资 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海 富通内 需热 点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海 富通 内 需热 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海 富通 内需热 点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海富 通内需 热点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 施 并于2012 年6 月19 日修订的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 投 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会员单位: 指具有 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3、 销售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5、 场外: 指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而言,不包括香港 特 别 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原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49%。 二 、主 要 人员 情况 张 文 伟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河南省分 行 铁 道 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2 月起代行总经理职责。 杨 明 先 生 , 董 事 , 管 理 学 学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新 余 支 行 科 员 , 交 通 银 行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 主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 司筹备负责人、总经理、党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 琨 先 生 ,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历 任 南 京 大 学 副 教 授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 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陶 乐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董事, 法国与墨 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 于东 方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 和欧洲 联合 银行,1996 年 加入法 国巴黎 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 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 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 月 至今 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原: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 证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原: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原: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 监。 郑 国 汉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及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美 国 佛 罗 里 达 州 大 学经济系 副 教 授 、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系 教 授 、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商 学 院 经 济 系 教 授 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 校长。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比利 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柏林)独立副董事 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 (布鲁塞尔) 独 立董事和法国 巴黎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上 海 杨 树 浦 煤 气 厂 党 委 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 业 管 理 局 党 办 副 主 任 , 上 海 市 出 租 汽 车 公 司 党 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 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 前 先 生 , 监 事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中 企 处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法国籍, 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 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 博士,CFA。先 后就职 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 监。2012 年 11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 起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陈 虹 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 士 。 历 任 香 港 的 近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代 表 处 律 师 , 工 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 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奚 万 荣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历 任海南 省建 行秀英 分行 会计主 管,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内部审 计,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7 月起,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章 明女 士 ,副总经理 , 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 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 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 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6 年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陶 网 雄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材 华 东 公 司 会 计 科 长 、 上 海中土 实业 发展公 司主 管会计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副经 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 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起任 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何 树 方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 历 任 山 东 济 宁 市 财 政 贸 易 委 员 会 副 科 长 ,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黄 峰 先 生 , 硕 士 。 历 任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公 司 信 用 分 析 部 分 析 师 , 深 圳 九 富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负 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1 年 5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12 月 至 2017 年 6 月任海富 通股票混合、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和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的 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起担任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的基金经理。 陶 敏先 生 ,硕士 。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清算与注册登记经理,2010 年7 月至2015 年7 月任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和策略研究员。2015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权益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周期组组长。2017 年 6 月起任海富通 内需热点混 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 黄春雨,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4 月。 宋争林,任职时间为 2014 年4 月至2014 年12 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常 设 委 员 有 : 张 文 伟 , 董 事 长( 代 行 总 经 理) ; 胡 光 涛 , 总 经理助理;王智慧,总经理助理;杜晓海,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黄东升, 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王金祥,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陈 甄 璞,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 陈 轶 平,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 代行总经理) 担 任。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 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 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臵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互制 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岗位设臵、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 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 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 监 督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制 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 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中国银行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 类 齐 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541 只,QDII 基金35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 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 务 内部 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 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报告。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康旭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场外 销售 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5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8 )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1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13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14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赵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基金) 或010-66045555 或 010-66045777 联系人:谭磊 网址:www.txsec.com


(1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4 层、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19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20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21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22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23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地址: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4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或021-9625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962518.com (25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或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26 )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联系人: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27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宛平南路路88 号金座9、10、11、16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周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28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29 ) 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北京路926 号 同德广场写字楼3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30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 ;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31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 雁塔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 袁伟涛 网址:www.kysec.cn (32 )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33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34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官网:www.tfzq.com (35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联系人:张 鋆 网址:www.hxzq.cn (36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37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38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 安 电 话:0931-4890208 传 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5368 (甘肃)或 4006898888(全国)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39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zts.com.cn (40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41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2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43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44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5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 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6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47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马林 网址: www.myfund.com (48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49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50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1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zichan.com (52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shill@zcvc.com.cn (53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54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朱翔宇 网址:www.chinapnr.com (55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 www.harvestwm.cn (56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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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7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58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59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于婷婷 网址:www.jimubox.com (60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www.dtfortune.com (61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62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3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4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65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66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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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67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68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9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70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71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72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73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74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http://fund.jd.com (75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76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77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8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79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0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 、场 内销售 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 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都晓燕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 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 】1437 号文注 册 ,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自2013 年11 月18 日起至2013 年12 月13 日止,共 募集391,579,959.2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323 户。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12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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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本 基金已于2014 年 2 月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 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场 内申 购、赎 回需 遵守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 购 、 赎 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 资 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本 基金 单笔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销 售机构 在此 最低金 额基 础之上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场内单次申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最 高 金 额 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每次 场外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金份额; 场 内 单 笔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 且 不 能 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受限制。 4、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 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 强制赎回处理。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用 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 金额 逐级递减,登记机 构根 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 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 型 金





额(M) 费率


申购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M <5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1.2%


M<100 万 1.5%


3、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 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 的 投资人 ,应当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下: 业务类 型 持有期 费率


7 日以 下 1.5% 赎回 7 日( 含) 至 30 日 以下 0.75% 30 日 (含 )至1 年 以下 0.5% 1 年( 含) 以上 ,2 年以 下 0.25% 2 年( 含) 以上 0%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 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 +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 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 ×1.5%/(1+1.5%)=73.89 元 净申购金额=5,000-73.89=4,926.11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 元,则 投资者可获得4,367.12 份基金份额。 若前述投资者投资 5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 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 4,367 份基金份额,申购资金零头 (5000-73.89-4367 ×1.128=0.13 元)由会员单位退还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 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 投 资人 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7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 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若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转 换 一、 基 金间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开通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 金转换。 三、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 四、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2 月10 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 金转 换费用 1、基 金转 换费用 由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用 加上 转出与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 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 当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按转 出基 金正常 赎回 时的赎 回费 率收取 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3 ) 计 算 基 金 转 换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出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正 常 申 购 费 率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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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2 、 特 别 提 示 : 由 本 基 金 转 换 到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 混 合 时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转 入 金额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收 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富通 精选 贰号混 合该 档次申 购费 率(即 1.0% )计 算申 购补差 费, 将不再 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 基 金转 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 ×C ×D


J=[B×C×(1-D)/(1+H)] ×H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 额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G=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 (T 日) ,并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 额不得低于10 份。 九、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在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可 以 撤 销 , 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 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予以公告。 十、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 停接受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 金份额不变。 2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暂停期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1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 行调整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3 日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托 管 一、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一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将从受益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政策的热点行业中,精选具 有良好成长性及基本面的股票进行积极投资,同时辅以适度的资产配臵,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3% ,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 金将80% 以上的非现金基金 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国家经济转型中由扩大内需带来的消费拉动及投资拉动 的热点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从中受益的相关行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导向因素、市场环境因素等,对证 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程度和中长期预期收益率进行动态监控,在投资范围内确定 相应大类资产配臵比例;其次通过对受益于内需增长的热点行业及个股进行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1、资产配臵策略 本 基 金 将 基 于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宏 观 及 市 场 分 析 , 形 成 对 不 同 市 场 周 期 的预测和判断,通过灵活主动且有纪律的资产配臵,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追求较高的收益,同时规避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 在 资 产 配 臵 中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虑 如 下 因 素 :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发展趋 势 ,经 济的 景气 周期研 究等; 货币 因素 ,包括 利率水 平及 其变 化、CPI、 货币政策等;市场估值因素,包括市场的相对定价水平、估值水平等;政策影 响因素,包括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影响分析等;市场气氛等。通过 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臵。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包 括 三 个 层 次 : 首 先 是 挖 掘 受 益 内 需 的 热 点 行 业;然后是在受益行业分析基础之上进行行业分析与配臵;最后自下而上在行 业内部精选个股。 (1)行业配臵策略





本基金的内需热点是指在国内经济发展的当前环境下,从国家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增 长 及 结 构 调 整 中 受 益 的 相 关 行 业 , 主 要 分 为 受 益 于 内 需 消 费 增 长 的 热 点行业及受益于内需投资增长的热点行业。





1)第 一类 是受益 于国内 消费 增长的 行业 。随着 国民 经济发 展和 居民可 支配 收入的提高,直接消费的增加将带来相关行业的收入增长,而为国内消费者提 供主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将从中受益。具体来说,在申银万国目前一级行业分 类体系下,包括农林牧渔、交运设备、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 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服务、商业贸易、餐饮 旅游和信息服务等。





2 ) 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伴随着国内消费的快速增 长,将促进与之相关的上游行业进行产业升级,为消费受益相关行业提供更好 的基础支持,其中包括原材料、基础建设、硬件设备等支持。具体来说,在申 银万国目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 筑建材、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和信息设备等。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把重点把握市场上某一阶段出现的热点行业及投资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主题。本基金将主要考虑热点行业及投资主题的催化剂因素、估值体系、市场 配臵的情绪、投资主题对盈利增长和政策预期的反映强度等,本产品将主要配 臵预期不断上升的相关行业,规避利好因 素完全反应的行业。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1)价值分析 价值分析包括公司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健康的品质是公司未来持 续成长的良好基础,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 价值分析首先将分析公司的品质,将着重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考察每股收益 率(EPS)、净资产收益率 (ROE) 等指标,另外 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景气度及 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挖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 值。 如果公司具有成长性,但是股价已经被严重高估,股票将丧失吸引力。因 此本基金将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关注PE 、PB 、PS 等 指 标 。 对 于这些指标,除了静态分析以外,本基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根 据 对 公 司 的 深 入 研 究 及 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分析。 2)成长分析 对于成长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内涵式增 长主要是来自企业的管理技能的可复制、企业的创新能力、产品的竞争优势及 公司抵抗风险持续生存的能力等。本基金将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面分析 企业的成长能力。 ? 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的 公 司 成 长 性 分 析 体 系 将 首 先 通 过 成 长 性 指 标 分 析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本 基金选 取的 成长 性指标 主要包 括:PEG 、每股 收益增 长率 、净 利润预 测增 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等等。 ? 定性分析 公司成长性既受到公司的各种内部因素影响,又受到公司的各种外部因素 影响,因此本基金的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将以宏观分析和行业分析作为评估的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基础,对公司内部因素进行深刻理解和分析,挖掘上市公司保持高成长性和业 绩增长的驱动因素,深入分析这些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从而优选出品 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定性分析包括行业前景分析等外 部因素分析及公司商业模式、公司 治 理 、 管 理 层 素 质 、 产 品 竞 争 力 、 企 业 创 新 能力等内部因素分析。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 时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成长性股票 的核心,通过定性的分析和定量的筛选,得出对公司未来盈利成长的潜力、质 量以及持续性的评价,从而发掘出品质优良并具有持续成长性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通 过 采 取 利 率 预 期 、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和构造合理的 债券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 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 投 资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 股 票 分 析 师 、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 定 量 分 析 师 各 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 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依据国 家有 关基金 投资 方面的 法律 和行业 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 投 资 总 监 在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授 权 范 围 内 , 对 重 大 投 资 进 行 审 查 批 准;并且根据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组 合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上 , 制 定 各 组 合资产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 货币 财政政 策、 行业发 展动 向和上 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 定期 不定期 召开 基金经 理例 会,基 金经 理们在 充分 听取各 分析 师意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 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股票分析师行 业 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 臵;之后,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定 量 分 析 师 负 责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的 风 险 评 估 与 控 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整。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六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5%~40%;本基金将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 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 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2) 在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8)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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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10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3)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臵 改 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 法律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中国A 股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由全球著名的指数 供 应 商 摩 根 士 丹 利 资 本 国 际 公 司 (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 MSCI ) 提供,MSCI 中国A 股指数是MSCI 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 (GIMI) 系列的组 成部分,采用与 MSCI 全球指数一致的编制方法。选择该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 理由:MSCI 有完善的国际通用的行业分类体系以及行业指数体系;MSCI 已经形 成系列的中国指数;MSCI 中国 A 股指数具有 国际性,更方便海外投资者理解基 金的业绩;MSCI 中国 A 股指数有很好的行业代表性。 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该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自 2003 年 1 月2 日起对外发布,基日为2002 年12 月31 日 ,基点为100 点,代码为00001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 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 年7 月18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7 年3 月31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967,681.44 92.66 其中:股票 34,967,681.44 92.6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72,611.56 7.08 7 其他资产 96,424.36 0.26 8 合计 37,736,717.36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426,604.67 9.24 C 制造业 20,772,804.00 55.9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280,429.90 22.32 F 批发和零售业 2,487,842.87 6.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合计 34,967,681.44 94.25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9,559 3,693,215.24 9.95 2 601600 中国铝业 727,910 3,384,781.50 9.12 3 601186 中国铁建 255,910 3,324,270.90 8.96 4 000568 泸州老窖 64,834 2,735,346.46 7.37 5 600338 西藏珠峰 70,900 2,310,631.00 6.23 6 002572 索菲亚 28,088 1,935,263.20 5.22 7 000807 云铝股份 253,060 1,847,338.00 4.98 8 600779 水井坊 73,416 1,804,565.28 4.86 9 601117 中国化学 192,728 1,686,370.00 4.55 10 601800 中国交建 89,900 1,610,109.00 4.34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 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312.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91.39 5 应收申购款 74,220.88 6 其他应收款 -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424.36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 本 报 告 期 基金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1.30% 0.31% -0.71% 1.03% 2.01% -0.72 % 2014 年 1 月1 日 至 2014年12月31日 22.8% 1.48% 37.76% 0.93% -14.96 % 0.55%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12月31日 10.85% 3.21% 10.82% 1.98% 0.03% 1.23% 2016 年 1 月1 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 -36.11 % 2.04% -10.66% 1.21% -25.45 % 0.83%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2017年3月31 日 -4.70% 2.27% 39.14% 1.39% -43.84 % 0.88% (二) 本 基 金 累 计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比图: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2013 年12 月19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注: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 本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6 个 月内为 建仓 期 , 截至 报告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 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二) 投资范围、 (五) 投 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 指数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格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按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售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股指期货估值 方法的第 (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场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每 年 收 益 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的 不 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对 本 基 金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对 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 九 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有: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 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 七)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 八)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持 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将80%以上的 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 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60%,无 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也 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 重点投资于城镇化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 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 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资 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 九) 其 他风 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 国 银 行 等 基 金 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低赎回费率或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 定 比 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 5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十一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 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225.275 亿元人民币 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注册资本比例:150.18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 24 号 组 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贰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拾 伍 元 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3% ,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 金将80% 以上的非现金基金 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票。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5%~40%;本基金将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 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 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2) 在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8)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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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10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 权 分 臵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臵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理。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 、 期 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给予补偿。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 责 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分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及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 , 且 选 择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再 投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 金转 换服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 期定 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 期定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询。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在 线 客 服 、 留 言 板 和 客 服 信 箱 , 投 资 人 可 以 实 现 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 流。


网 站 提 供 了 基 金 公 告 、 投 资 资 讯 、 理 财 刊 物 、 基 金 常 识 等 各 种 信 息 , 投 资 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 现 有 投 资 人 提 供 了 基 金 帐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 对 帐 单 寄 送方式设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 诉受 理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投资人可 以 拨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致 函 , 投 诉 直 销 机 构 和 销 售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或 海 富通 官方 微 信服 务号 (fund_hft) 实现 网上 开 户和 交 易 (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 ,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 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 银行 、 上海银行、 华夏 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 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 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 金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过 户 、 基 金 清 算 和 交 收 、 代 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护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备 案 : 新 任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备 案 后 , 原 任 登 记 机 构 方可退任。 (3) 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 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 子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 日之前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 基金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3. 基 金登记 机构 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 个部门和2 个分 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 记 托 管 部 、 结 算 部 、 技 术 部 、 业 务 发 展 部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 资 人 也可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查 阅。 上述 备查的 文 件其 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 对 海 富 通 内 需 热 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申请准予注册 的 文件 (2)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 如 需 了 解 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