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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蓝筹(217010)

招商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大盘蓝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七年第 二 号) 基金管理人: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七 年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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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大 盘蓝 筹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08 年4 月 18 日 《 关于同 意 招 商大 盘蓝 筹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08 〕568 号 文 ) 核准公 开募 集 。 本 基金 的 基金合 同 于2008 年6 月19 日正 式 生效。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 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见 。 投资有 风险 ,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6 月19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 数据 截止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2017 年7 月11 日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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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2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53 八、基 金的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和 解冻 .................................... 62 九、基 金的 投资 .............................................................. 63 十、基 金的 业绩 .............................................................. 7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9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9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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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 招募说 明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商 大 盘蓝筹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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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用 于公开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人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 募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赎 回、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的 财产 、基 金 资产的 估值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风 险揭 示、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 是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招商 大盘 蓝筹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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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 发售公 告 指《 招商 大盘 蓝筹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业务规 则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 国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 和其他 组织 、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 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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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情 况的 凭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 户 转托管 指投资 者 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投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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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扣除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的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抗拒 并不 能克 服且 在本 合 同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部 分履 行本 合同 的任 何客 观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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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是中 国第 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资 )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同 投资 组建 。经 公司 股东会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公 司的注 册资 本 金 已经 由人 民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 币二亿 一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 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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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 述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 有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中国 市场 为主 。招 商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价 值”为 使命 ,力 争成为 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资 产 管 理公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美 国南 加 州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级会 计师 。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 任 招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行 长, 2001 年 12 月起担 任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2007 年 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银 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 商银 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有 限 公 司副董 事长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 2001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 借 调至 南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 管组成 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现 任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首 席风 险官 , 分管 风 险管理 、 公司 财务 、 结算 及 培训工 作; 兼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表 。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2015 年 1 月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 事 兼招商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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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 国 北方工 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任 专 职律师 、事 务所 权益 合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 人、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 市华远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 2016 年 4 月 至今 兼 任北京 墨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至 今兼任 新世 纪医 疗控 股有 限公司 ( 香 港联交 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董事,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三 届 上 市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长 ; 中 信银 行( 原中 信 实业银 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 助 理、副行 长等职 。现任中 国证券市 场研究 设计中心(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 金部 总经理 ;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等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 , 女 ,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 会 计从业 经历 。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 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服 务主 管合伙 人。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同 时兼 任多个 香 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 商 管理硕 士 和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教 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 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 教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高 级访 问金融 专家 。现 任复 旦大 学管理 学 院 特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 任。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期 货 交 易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 型科 技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责 人 。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 获硕士 学位 。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 华南 理工 大学 工商管 理 学院讲 师 ;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招 商局 集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 员;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 资 企业高 级管 理人 员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 职于加 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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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 大皇家 银行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 局集团 业务 开发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 企业 规划 部副 总 经理 , 战 略研究 部 总经 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 兼 任 招商轮 船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兼 任 招商银 行董 事;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 任招 商 证 券董 事 。2009 年 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起 任 招 商证券 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2 月至 2006 年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2006 年6 月至 2007 年7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务 部 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 。 2010 年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4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 产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同 业金 融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2016 年1 月 起任招 商 银 行总行 投行 与金 融市 场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 品 运营官 ,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 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监 ,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资 公 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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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 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 入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常务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 男 , 中国 国籍 ,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 设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 原君安 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任经 理助 理;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营中 心基金 投资 部, 从事 交易 及证券 研 究 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 任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量化 投资 事业 部 , 任 投 资总监 、 部门 总经 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券 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规 部 高 级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财富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 , 男 ,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 工 程研 究 员 、 行业 研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理 。2005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 任高级 数量分析 师、投资 经理、 投资管理 二部( 原专 户资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潘西里 , 男 , 硕 士, 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负责 法务 工作 ;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 历任 副 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 郭锐 , 男 , 经 济学 硕士 。2007 年 7 月 起先 后任 职于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行 业研究 员, 从事 钢铁 、 有 色金属 、 建 筑建 材等 行业 的研究 工 作 。 2011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曾 任首 席行 业 研究员 、 助理 基金 经理 , 现任招 商核 心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 招 商大盘 蓝 筹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 招商 境远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3 月 2 日 至今 ) 及招 商瑞 庆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今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黄顺 祥 先 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08 年 6 月 19 日至 2009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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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 月 24 日; 游海 先生 ,管 理 时间 为 2008 年 6 月 19 日至 2010 年 7 月 15 日 ;周 德昕先 生 , 管理时 间为 2010 年 7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 ;刘军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10 年 8 月 24 日至 2012 年 5 月 29 日; 袁野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12 年 1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9 日 ; 陈玉 辉先 生 , 管 理时间 为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 ; 张林 先 生, 管理时 间 为 2015 年 7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 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 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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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4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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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作 为董 事会 下设的 专门 委员 会之 一, 负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 负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 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 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 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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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6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 专 业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 估 并作出 决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 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和 危 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的 健 全 性、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案 件 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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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7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取 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 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 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c.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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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8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 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 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证 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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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 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09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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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0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3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控建 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作 ,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 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的 力度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 管部均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迄 今已 第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及 有 效 性报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 性 的全面 认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 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 、 常 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 1、内部风险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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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1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 人 员。 (3 ) 及时 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经 营 活动 必须 在 发生 时能 准 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 照 “ 内 控优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 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 执 行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 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 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 者和管 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 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 改 进。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 线 ”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 和激励机 制,树 立 “ 以 人 为本 ” 的 内控文 化 , 增 强员 工的 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 培 育团 队 精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 并 通 过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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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2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 于 数据 、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 更 加接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 从 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机 演练 ”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 能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小 时 内 恢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 律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 程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定地 发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 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 员 风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 部 门、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结 构。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资 产 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 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 等, 覆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 业 务发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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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3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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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4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1 号院3 号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088 号 上海 招商 银行大 厦南 塔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1 号院3 号楼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088 号 上海 招商 银行大 厦南 塔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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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5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A3 单元3楼 招 商基金 客服 中心 直销 柜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5.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6.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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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王 晓琳 7. 代销机 构: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8. 代销机 构: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9.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0. 代销机 构: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 施 艺帆 11.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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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2.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3.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4.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5. 代销机 构: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6.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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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8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7. 代销机 构: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 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 王 盈虚 18.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任 巧超 19.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20.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 福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21.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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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9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22.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3.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4.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5.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6.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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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0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7. 代销机 构: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8.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邓 颜、 辛国 政 29.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30. 代销机 构: 平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31.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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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2. 代销机 构: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道608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13052558656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金夏 33. 代销机 构: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34. 代销机 构:湘财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35.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6. 代销机 构: 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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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2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7.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8.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9. 代销机 构: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 奚 博宇 40. 代销机 构: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41. 代销机 构: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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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3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42.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3.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44. 代销机 构: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王虹 45.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6. 代销机 构: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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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7. 代销机 构: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 际金融 中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谢 立军 48.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49.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50.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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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5 51. 代销机 构: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52.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53. 代销机 构: 中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54. 代销机 构: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55.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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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6 56. 代销机 构: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7. 代销机 构: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珍 58.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9. 代销机 构: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60. 代销机 构: 华 龙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 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范 坤、 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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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7 61. 代销机 构: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62. 代销机 构:华 融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63. 代销机 构: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64. 代销机 构:万 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路49 号通 信广 场二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5.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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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8 66. 代销机 构: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经 贸中 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联系人 :赖 君伟 67.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68.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9.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70.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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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9 联系人 : 刘 婧漪 、贾 鹏 71.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72.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73. 代销机 构: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74.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75.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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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0 联系人 :安 岩岩 76.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77. 代销机 构: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78.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79.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 盘古 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80. 代销机 构: 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11号 高德 置地广 场F 座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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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1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81. 代销机 构:九州 证 券有限 公司 ( 原天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号 汇通 大厦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82. 代销机 构: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 李 若晨 电话:0755-23838762 传真:0755-25838701 83. 代销机 构: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谢 兰 84. 代销机 构: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85.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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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2 86. 代销机 构: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87. 代销机 构:杭 州科 地瑞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88. 代销机 构:东 海期 货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89.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90.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91. 代销机 构: 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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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3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92.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93.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94.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95.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96.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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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7.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98.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99.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00.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01.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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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102.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103. 代销机 构: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104.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公 楼二 期46 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105.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6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106. 代销机 构: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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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7. 代销 机 构: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8. 代销机 构: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109. 代销机 构: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路58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0. 代销机 构: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111. 代销机 构: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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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2.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113. 代销机 构: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4.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9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115.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16.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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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8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楼D座 二层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17.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118. 代销机 构:凤 凰金 信(银 川)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路142 号14 层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119. 代销机 构:上 海中 正达广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120. 代销机 构: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121. 代销机 构: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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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22. 代销机 构: 中 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123. 代销机 构: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124. 代销机 构:联 储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333 号 东方 汇 经中心8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http://www.lczq.com/ 125.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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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0 126. 代销机 构:上 海挖 财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7. 代销机 构: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2号 南银 大厦28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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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1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 律师 :王 明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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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2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08 年 4 月 18 日证 监许 可〔2008〕568 号文 核准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 从 2008 年 5 月 15 日起 到6 月16 日止, 共募 集 860,865,470.64 份基 金 份额 ,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8,979 户。 (二)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8 年6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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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3 七、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存续 期间可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进行 相互 转换 。 基金转 换包 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转 入。 基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购 买的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的 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允 许相互 转换 的基 金以 相关 公告为 准。 (一)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 本公司 直销 网点 及网 站; 2、 受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售 本基金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或 其它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 3、 有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机 构的网 站。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住 所等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的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 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购 、赎 回开 始的 公告 中 规定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赎回 开始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开放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 登 公告。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上海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为 主,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时 除外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 与 代销机 构约 定, 每交 易日 交易时 间以 后提 交的 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的业 务申 请处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在 实施 日 2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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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4 (三)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及转换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及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基金 转换 只适 用于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通 了转 换业 务 的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5、 本基 金管 理人 只在 转出 和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可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 请。 6、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在赎 回时 先赎 回或 先转 换。 7、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 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均为 10 元; 通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 实际 操作中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提 下, 可根 据情 况调 高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的 为 准,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 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于1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赎回, 每次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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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5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转换的 ,每 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4、 投资 人投 资 招 商基 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办理 的,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通过 本 公司 电子商 务平 台办 理的 ,每 次扣款 金 额 不得低 于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和转 换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五)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它方 式。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及 转换 申请时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申购、 赎回 及 转 换的 确认 与通知 :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 前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申 请,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在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投 资者通 常可 在T+2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4、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 金未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无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项 将在T+7 日内 划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账户 。 在 发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敬请投 资人 务必 自办 理日 常业务 申请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查 询申 购、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是 否被确 认成 功。 否则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 而 造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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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6 (六)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从申 购金 额中 扣除 ,由 基金 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间 (N) 赎回费 率 N<1年* 0.5% 1年 ≤N <2 年* 0.25% N≥2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为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 75% 作 为注 册 登记费 及其 他相 关手 续费 ,剩 余 25%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3、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25 %的 部分归 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 从 申购 费率( 费用)低向 高的 基金 转换 时 , 收 取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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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7 (费用) 档次 进行 补差 计算 。从申 购费 率( 费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5 ) 各 只基 金的 标准 申购 费率( 费用) 按照 最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列 示执 行 。 如 标 准申购 费率( 费用) 调整 ,基 金转 换费的 计算 相应 调整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 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和转换 费率 。 如因此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率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2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针对特 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 等)开展 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 前公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公式仅 适用 于前 端 收 费及 销售服 务费 模式 的情 况, 若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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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8 本基金 或/ 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开通 后端 收费, 则本 基金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许可 的情 况下 ,对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进行调 整, 并在 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第3 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舍 去 部 分归基 金财 产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基 金 财 产。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九)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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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9 (十)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 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和处 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 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 款的 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长不 超过20个 工作 日, 并在至 少一 家指 定的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者 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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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0 暂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 接受该 基金 份额 转出 申请 。 (4) 法 律、 法规、 规章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中已 载明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殊 情形 。 (5)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4、 基金 暂停 申购 、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 媒体上 公告 。 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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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1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总份 额加 上基金 转出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 额及基 金转 入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超过 本基 金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 即 认为本 基 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 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 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价格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 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邮 寄 、 传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2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若本基 金连续 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本基 金 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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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2 八 、基金的转托 管 、非交易过户、 冻 结和解冻 (一)基 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 交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 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 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 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上 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 的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述 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三)基 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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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3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发掘价 值被 低估 的投 资品种 进行 积极 投资 ,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为 投资 者谋 求资 本 的长期 增值 。 (二)投 资理念 精选盈 利持 续稳 定增 长、 价值低 估、 且在 各行 业中 具有领 先地 位的 大型 上市 公司 股 票进行 投资 ,分 享公 司持 续增长 所带 来的 盈利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 (三)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 融 工具。 其中 ,股 票的 主要 投资对 象是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盈利 持续 稳定 增长 ,同 时价值 被 市 场低估 的大 型上市 公 司股 票。投 资于 上述 上市 公司 的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的80% 。 债券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是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具 有相 对投 资价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包括国 债 、 金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与可转 换债 等。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 它品种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的60%-95 %投 资于 股票 , 将基 金资 产的5 %-40 %投 资于 债券 和现 金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5%) 。本 基金 可以 投资 于权证 ,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75%+ 中债 固定 利率 国债 全价 ( 总值 ) 指数收 益率*25%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目 标资产 配置 为股 票资 产75% ,债券 及现 金资 产25% , 因 此, 本基金 的基 准指 数按 照目 标配置 采用 了复 合指 数 , 即75%的 沪深300 指 数加25% 的 中债固 定 利率国 债全 价( 总值 )指 数。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采用 沪 深300 指数 作为 比较 基准 主 要是基 于如 下几 方面 原因 : (1) 指数 的市 场代 表性 较 强,成 分股 大多 为大 盘蓝 筹股 沪深300 指 数的 样本 选自 沪 深两个 证券 市场 ,大 约覆 盖了市 场65% 的 流通 市值 , 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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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4 股为市 场中 市场 代表 性好 ,流动 性高 ,交 易活 跃的 主流投 资股 票, 大多 为业 绩优良 的 大 盘蓝筹 股 , 这 与本 基金 备 选库的 构成 有相 似之 处 。 指数试 运行 结果 显示 , 沪 深300 指数 走 势强于 上证 综合 指数 和深 证综合 指数 , 并 且 沪深300 指数与 上证180 指数 及深 证100 指 数之 间的相 关性 高, 日相 关系 数均超 过99% , 表明 沪深300 指数 能够 充分 代表 沪深 市 场股价 变 动情况 。 在沪深300 指数 的样 本股 选 取上, 剔除 了ST 股票、 股价 波动异 常或 者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的公司 股票 ,集 中了 一批 质地较 好的 公司 ,这 些公 司的平 均市 盈率 和市 净率 水平低 于 市 场整体 水平 ,是 市场 中主 流投资 的目 标。 因此 ,沪 深300 指数 的市 场代 表性 较 强。 (2) 行业 覆盖 较全 面 同样, 由于 沪深300 指数 的 样本来 自沪 深两 个交 易所 ,相对 于传 统的 上证180 及 深证 100等 指数, 沪深300 指数 具有更 好的 行 业 覆盖 程度 , 各类 行业 在指 数中 的权 重更为 均衡 , 利于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指数 权重构 造投 资组 合。 (3) 指数 权威 性与 公正 性 较强 沪深300 指 数中 的成 分股 的 发布和 调整 均由 市场 权威 性及公 正性 较高 的沪 、 深交 易所 完成, 由于 其指 数计 算与 发布不 以盈 利为 目标 , 与 其他券 商或 中介 机构 发布 的指数 相比 , 其公正 性、 可信 度及 权威 性更高 。而 且, 与其 他指 数发布 机构 相比 ,沪 、深 交易所 具 有 更强的 持续 性, 可以 保证 指数的 长期 稳定 ,有 利于 投资组 合管 理和 风险 管理 。 (4) 指数 获得 渠道 通畅 沪深300 指 数通 过沪 深两 个 证券交 易所 的卫 星行 情系 统进行 实时 发布 , 本公 司已 经获 得沪深 交易 所的 联合 授权, 因此可 以方 便地 获得 沪深300 指数 , 并 在指数 构成 变化 时迅速 、 准确地 予以 更新 。 (5) 指数 计算 方法 明确 由于指 数构 成和 计算 方法 透明, 在出 现数 据不 畅或 者无法 接受 卫星 行情 的极 端情 况 下,本 公司 可自 行计 算该 指数, 保证 投资 基准 的持 续性,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创造 有 利 条件。 2、 本基 金债 券资 产采 用中 债固定 利率 国债 全价(总值)指数 作为 比较 基准 主要 是 基于 如下几 方面 原因 : (1) 中 债固 定利 率国 债全 价(总值)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 指 数样本 几乎 涵盖 了银 行间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流 通的 固定利 率国 债, 具有 较长 的追踪 时间 , 具有一 定的 权威 性, 市场 认同度 较高 。 (2) 指数 获取 渠道 通畅 中债固 定利 率国 债全 价( 总值) 指数 在万德 等 数据 库中均 有实 时发 布, 用户 可以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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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5 便地获 得该 指数 相关 数据 ,并在 指数 构成 变化 时迅 速、准 确地 予以 更新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基准 不再 适用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发 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调 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业 绩基 准的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调 整 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风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较高 的 基 金产品 。 (六)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投资 管理 模式 。 在投 资策 略上 ,本 基金从 两个 层次 进行 ,首先 是 进 行大类 资产 配置 , 尽 可能 地 规避 证券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把握 市场 波动 中产 生的投 资 机 会;其 次 是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分析 方法 ,从 定量 和定 性两个 方面 ,通 过深 入的 基本面 研 究 分析,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 个股和 个券 ,构 建股 票组 合和债 券组 合。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 的股 票 投 资比 例为60 %-95% , 债 券及 现金 投资 比例为5%-40% ( 其中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5%) 。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如 下表所 示。 资产类 别 资产配 置低 限 资产配 置高 限 股票 60% 95% 债券及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5% 40% 其中: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票投 资策 略上 ,强调 在经 济增 长的 大背 景之下 ,选 择行 业地 位突 出、经 营业绩 良好 并稳 步增 长, 市值较 大的 上市 公司 ,即 关注蓝 筹公 司, 注重 公司 业绩稳 定 增 长以及 对股 东价 值 的 创造 。 本基金 投资 的蓝 筹公 司具 有如下 特点 : ? 主营业 务鲜 明, 成长 性较 好, 市 场竞 争能 力在 行业 中具有 明显 优势 ; ? 具有较 好的 盈利 水平 ,投 资回报 相对 稳定 ; ? 能够定 期分 派优 厚的 股息 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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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6 ? 股本较 大, 市值 以及 权重 较大 , 市场 地位 突出 ,有 良好的 品牌 效应 ; ? 公司发 展前 景好 ,在 管理 制度、 组织 架构 、产 品研 发、市 场营 销等 方面 已建立 并形成 较好 的发 展基 础 ;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法,以 深入 的基 本面 研究 为基础 ,精 选价 值被 低估 、具 备 长期稳 定增 长能 力的 大盘 蓝筹企 业, 构建 投资 组合 ,以寻 求超 越业 绩基 准的 超额 收 益 。 (1 ) 数量化 筛选 首先, 每季 度根 据股 票的 流通市 值及 基本 面指 标进 行数量 化筛 选, 构造 股票 备选库 , 这些筛 选由 如下 层次 构成 : ①剔除A股 股票 中ST、接 受 交易所 调查 或处 罚 ( 公开 谴责、 公开 处罚) 未满 半 年、或 其他研 究员 有确 定理 由认 为暂不 宜投 资的 股票 ,形 成基础 库; ②对基 础库 中的 股票 按市 值从大 到小 排序 ,将 市值 不低于 基准 大盘 股指 数( 目前 为 沪深300 指 数) 成 份股 的最 低市值 规模 的股 票定 义为 大盘股 , 对 大盘 股的 投资 将占基 金 股 票资产 的80% 以 上。 ③按市 盈率 (P/E ) 、 净 资 产收益 率 (ROE)、 股息 率 、PEG等 指标 对大 盘股 进行 综合排 序、筛 选, 形成 备选 库 。 (2 ) 公司基 本面分 析 对上面 筛选 出来 的公 司自 下而上 进行 进一 步分 析。 此时, 基金 经理 会更 多地 依赖 行 业研究 员和 股票 投资 团队 的意见 ,对 公司 未来 发展 状况进 行分 析和 预测 。 首先 , 本 基金 利用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股票 定性 分析 平台SRS 股票 评级 系统 对备 选股 票进 行基本 面的 定性 分析 。SRS 股票评 级系 统通 过对 公司 的短期 增长 和长 期增 长、 竞争环 境 、 管理能 力、 资本 结构 等等 方面的 因素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全面 系统 的评 价分 析。 SRS 建立 了 一 套有纪 律的 公司 分析 检讨 步骤, 对不 同行 业、 不同 公司的 研究 采用 统一 的评 价标准 , 使 得股票 评级 具有 可比 较性 和一致 性 。 在对公 司进 行深 入的 定性 分析中 ,本 基金 主要 关注 以下内 容: ①公司 在行 业内 的地 位: 如公司 是否 属于 行业 龙头 ;是否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占 有 率 ; 是否具 有产 品的 定价 权或 者能够 影响 主要 产品 的市 场价格 等; ②公司 的盈 利质 量: 如公 司未来 盈利 的可 持续 性和 可预测 性如 何; 公司 的盈 利模 式 和扩张 方式 等; ③公司 的财 务状 况: 财务 状况是 否运 行良 好; 公司 财务上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历 史记录 ; 公司成 本控 制是 否良 好等 ; ④公司 的经 营管 理能 力 : 管 理层对 企业 未来 发展 是否 有着明 确的 方向 和清 晰的 思路 ; 是否建 立了 制度 化的 管理 机制; 管理 层对 公司 的控 制力如 何; 管理 层 与 投资 者之间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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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7 建立了 畅通 的信 息沟 通渠 道。 基金经 理将 与行 业研 究员 一起讨 论股 票各 项重 要指 标,主 要包 括: ①市盈 率(P/E) 。本 基金 将重点 分析 市盈 率 高 低背 后的原 因, 是来 源于 公司 拥有 较 高的盈 利, 还是 因为 股票 价格较 低。 如果 一个 公司 拥有大 量的 盈利 ,它 可能 会把这 其 中 的一部 分回 馈给 投资 者。 而如果 股票 的价 格受 到挤 压, 市 盈率 也会 较低 ,这 种情况 下 需 要特别 分析 为什 么股 票价 格受到 挤压 。 另外, 市盈 率 未 来可 持续 性也是 需要 着重 讨论 的话 题。 动 态市 盈率, 市净 率, P/Cash flow 等都 是全 面衡 量公 司 未来价 值增 长潜 力的 重要 指标。 ② 净资 产收益 率(ROE) 。市 盈率 预期很 大程 度上取决 于该 公司的 预期 收益。所 以, 本基金 会研 究判 断未 来几 年内的 预期 收益 增长 情况 并重点 讨论 该公 司的 长期 增长潜 力 。 蓝筹公 司 在 盈利 持续 性方 面,凭 借自 身雄 厚的 资本 实力、 先进 的研 发力 量、 稳定的 市 场 占有率 ,能 够在较 长 的时 间里保 持利 润的 稳定 性和 持续性 。 本 基金 借助 净资 产收益 率 来 估测企 业的 盈利 能力 。 ③股息 率。 蓝筹 公司 往往 表现出 持续 的分 红能 力, 因此本 基金 关注 公司 的股 息率 , 股息支 付倍 数, 预期 的股 息增长 率和 公司 的股 息原 则等等 ,这 些都 是全 面衡 量公司 未 来 股息潜 力的 重要 因素 。由 于股息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 发 展的重 要风 向标 ,本 基金 也会紧 密 跟 踪公司 的股 息策 略。 股息 的增长 显示 了公 司未 来乐 观的现 金流 和盈 利能 力, 而股息 突 然 下降也 是公 司面 临现 金流 问题的 信号 。 ④PEG (市 盈率 相对 盈利 增 长比率 )。PEG 指标 是用 公 司的市 盈率 除以 公司 的盈 利增 长速度 。PE着 眼于 股票 的 低风险 , 而PEG 在 考虑 低风 险的同 时 , 又 考虑 了未 来 成长性 的因 素,因 此这 个指 标比PE能 更全面 地对 新兴 市场 的股 票进行 估值 。 ⑤流动 性。 在数 量分 析筛 选过程 中, 本基 金通 过市 值来衡 量该 公司 的流 动性 。在 这 一阶段 , 本 基金 更深 入地 研究股 票的 流动 性。 股票 的流动 性必 须足 以支 持4 个 交易日 之内 的买卖 而不 至于 影响 到股 价。 所 以, 自 由流 通量 和平 均日交 易量 也是 衡量 流动 性的指 标. 。 此外, 本基 金也 会分 析和 讨论其 他一 些关 于股 票和 行业的 因素 , 如 行业 发展 趋势等 , 这不但 有利 于行 业资 产配 置, 而 且对 行业 预期 状况 有较深 入的 把握 。 在 行业 趋势分 析后 , 再深入 研究 目标 公司 。 (3 ) 模拟组 合构建 A 、 依据 行业 配置 策略 报告 对组 合进 行行 业配 置调 整。 应用上 述方 法及 模型 选择 出来的 股票 ,完 全是 通过 自下而 上的 方法 得到 的结 果, 可 能导致 模拟 组合 在单 个行 业的股 票集 中度 过高 ,行 业配置 不够 分散 。因 此本 基金需 要 根 据经济 周期 、市 场形 势的 变化以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未来行 业发 展的 判断 ,对 组合的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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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8 配置进 行适 当的 调整 。 B、运 用跟 踪误 差指 标进 行 风险评 估和 控制 。 本基金 主要 运用 跟踪 误差 指标进 行风 险评 估和 控制 。 (4 ) 投资组 合的执 行。 3 、债券投资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财政 、货 币政 策、 市场 资金与 债券 供求 状况 、央 行公 开 市场操 作等 方面 情况 ,采 用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确 定债 券投 资的 组合 久期, 并 根 据通胀 预期 确定 浮息 债与 固定收 益债 比例 ;在 满足 组合久 期设 置的 基础 上, 投资团 队 分 析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期限 段品 种收 益率 及收 益率基 差波 动等 因素 分析 ,预测 收 益 率曲线 的变 动趋 势, 并结 合流动 性偏 好、 信用 分析 等多种 市场 因素 进行 分析 ,综合 评 判 个券的 投资 价值 。在 个券 选择的 基础 上, 投资 团队 构建模 拟组 合, 并比 较不 同模拟 组 合 之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 匹配的 组合 。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资 产的 投资 主要是 通过 分析 影响 权证 内在价 值最 重要 的两 种因 素—— 标的资 产价 格以 及市 场隐 含波动 率的 变化 ,灵 活构 建避险 策略 ,波 动率 差策 略以及 套 利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监管 部门 关于 权证 投资的 相关 规定 。 (七)投 资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1)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司 章程 ; (2)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 投资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部通 过股 票 投资周 会和 债券 投资 周会 ,确定 拟投 资的 个股 和个 券;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合 规性 、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作风 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并在 整个 投资 流程 完 成后 , 对 投 资 风险 及绩 效做出 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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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9 提供给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员 ,以 供决 策参 考。 (八)投 资限制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 2、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下列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以 上;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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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0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6)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7)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8)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9)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上述限 制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限 制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限制 性规定 ,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 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管 理人 -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来源 于 《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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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1 资基金2017 年第1季 度报 告》。 1. 报告 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74,832,973.31 83.35 其中: 股票


474,832,973.31 83.3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7,271,971.75 8.30 其中: 债券


47,271,971.75 8.3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045,615.34 4.92 8 其他资 产


19,509,609.27 3.42 9 合计





569,660,169.6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6,650,726.40 2.94 B 采矿 业 - - C 制造业 397,447,410.32 70.16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5,888,582.82 4.5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0,984.00 0.0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24,859,173.30 4.39 J 金融业 7,174,246.50 1.2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46,724.92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486,880.00 0.44 S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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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2 合计 474,832,973.31 83.83


2.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告 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250 联化科 技 2,165,033 34,055,969.09 6.01 2 300228 富瑞特 装 2,587,200 34,021,680.00 6.01 3 300203 聚光科 技 1,142,366 33,825,457.26 5.97 4 002677 浙江美 大 2,138,334 30,834,776.28 5.44 5 603899 晨光文 具 1,399,922 24,946,610.04 4.40 6 002366 台海核 电 443,854 22,361,364.52 3.95 7 000858 五 粮 液 458,292 19,706,556.00 3.48 8 603005 晶方科 技 586,709 19,701,688.22 3.48 9 002273 水晶光 电 862,813 19,585,855.10 3.46 10 300340 科恒股 份 284,809 16,185,695.47 2.86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6,632,011.20 4.7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499,960.55 0.26 8 同业存 单 19,140,000.00 3.38 9 其他 - - 10 合计 47,271,971.75 8.35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9539 16 国债 11 266,480 26,632,011.20 4.70 2 111790750 17 包 商银 行 CD006 200,000 19,140,000.00 3.38 3 113011 光大转 债 15,000 1,499,960.55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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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台 海核 电( 股票 代码002366 )外 其他 证券 的发 行 主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不存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 形 。 台海核 电( 股票 代码002366 ) 公司在 《 2015 年 第三 季度 报告 》 中 披露 的2015 年 净 利润预 计数 据和 在 《2015 年度业 绩快报 》披 露的 净利 润与2015 年 度实 际数 据均 存在 较 大差异 ,且 公司 未及 时修 正业绩 预 告和业 绩快 报, 深交 所给 予通报 批评 的处 分。 对该股 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公司 是核 电制 造的 龙头 企业 , 具有领 先的 核心 装备 锻造 、铸造 技术 ,经 过内 部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将该 股票纳 入 实 际投资 组合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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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4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 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7,103.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160,770.5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4,105.94 5 应收申 购款 247,629.0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09,609.27


11.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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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5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6.19-2008.12.31 -3.60% 0.60% -29.20% 2.27% 25.60% -1.67% 2009.01.01-2009.12.31 66.91% 1.78% 68.18% 1.54% -1.27% 0.24% 2010.01.01-2010.12.31 10.14% 1.32% -8.38% 1.18% 18.52% 0.14% 2011.01.01-2011.12.31 -36.09% 1.34% -18.23% 0.97% -17.86% 0.37% 2012.01.01-2012.12.31 5.25% 1.06% 6.86% 0.96% -1.61% 0.10% 2013.01.01-2013.12.31 14.84% 1.10% -5.15% 1.05% 19.99% 0.05% 2014.01.01-2014.12.31 59.43% 1.13% 39.13% 0.91% 20.30% 0.22% 2015.01.01-2015.12.31 28.34% 2.36% 6.56% 1.86% 21.78% 0.50% 2016.01.01-2016.12.31 -20.15% 1.70% -8.44% 1.05% -11.71% 0.65% 2017.01.01-2017.03.31 2.42% 0.82% 2.95% 0.39% -0.53% 0.43%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3.31 129.07% 1.48% 26.36% 1.31% 102.71% 0.17%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8 年6 月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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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6 十 一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 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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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7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产 生 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消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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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8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 产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 的 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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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9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根 据中 国证 监 会 《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公 告[2008]38 号) 的规 定, 本 基金 自2008 年9 月16 日起, 采用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 法》中 的“ 指数 收益 法” 对持有 的 长 期停牌 股票 进行 估值 , 并 于2008 年9 月16 日在 中国 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和 证券 时报刊 登了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 所管 理基 金执 行< 关于 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 值业 务 的指导 意见> 的提 示公 告》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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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0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值 或 份额 净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 一 步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 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 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 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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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1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 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 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 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 失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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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2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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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3 十三、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 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二)收 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全 年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分 配收 益 的 5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将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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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4 者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 依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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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5 十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银行汇 划费 用;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 1.5 % , 即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基金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年 费 率 为 0.25% , 即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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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6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4、 上述(3)到(8)项费 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5、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6、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在新 费率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按 照信息 披 露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相应 部分 。 2、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相应 部分 。 3、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相应 部分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 等)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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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7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如 因 此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费 率实 施 日2 个 工作日 前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三)基 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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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8 十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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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9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歧 义 的, 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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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0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 说明。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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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1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 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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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2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之 三十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4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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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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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4 十七、风险揭示 与 管理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风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较高 的 基 金产品 。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人谋 求资 本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 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 场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 映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同 时也 影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下 降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 或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 减少 。 虽 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 影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 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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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5 由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 收 益为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成 , 甚 至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四)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4、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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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6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 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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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7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的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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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8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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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9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A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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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0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B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反 《基 金合 同》 、基 金 销售与 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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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1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 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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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2 2、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A、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收入;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 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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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3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赎 回 款 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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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4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遵 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A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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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5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 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B


会议 召集 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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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6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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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7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结果。 D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 会方式 召开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利 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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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8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E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 由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 审 核: (1 )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 行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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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9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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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0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 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G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 票 的效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H


生效 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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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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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2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B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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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3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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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4 二 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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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5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股票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是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盈利 持续 稳定增 长 , 同时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大 型上市 公司 股票 。投 资于 上述上 市公 司的 比例 不低 于本基 金 股 票资产 的 80% 。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季度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该类上 市 公 司的股 票名 单, 并有 责任 确保该 名单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据此名 单 监 督本基 金投 资于 该类 型股 票的比 例。 债券 的主 要投 资对象 是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具有相 对 投 资价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债 与可 转换 债等 。如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关 法 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 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60 %-95%投资于 股票 ,基 金资 产的 5%-40%投 资于 债券 和现 金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 于权证 ,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 围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①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②本基 金与 由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③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④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5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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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6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 其规定 ; ⑥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本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⑦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⑧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 之二;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 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⑨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⑩本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 6 个 月;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上述限 制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限 制性 规定 , 《基 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受 上 述 限制。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 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 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 比 例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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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7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 行为 。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 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函 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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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8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 期 对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 对手时 须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申请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后 ,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 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 照 事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 管 理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 风 险,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 进 行赔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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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9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 银 行以外 的 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之 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 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 工 作日内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可 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券 数量 、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已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并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 上述 信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即增 加已 持有 流通 受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的 提 供,从 而使 审核 指标 更为 完整。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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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0 人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行 监 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遭 受 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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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1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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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2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 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 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 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 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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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3 基金托管人 以基 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 购主协 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 用 并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 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 等 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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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4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和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② 交 易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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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5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④ 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 送 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 于配股 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价 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 零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估 值差 错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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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6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 偿 金,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 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成 投 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延 错 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 算 结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 起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偿 责任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相关各 方 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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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7 一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 制 并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 制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对 无 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 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 具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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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及 时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交下 列 日 期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年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 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 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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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9 二十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 易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进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 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 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 出 现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 发 送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 短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 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根据 客户 的需 求,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 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 客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信 息 包括: 基金 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的 实 际 需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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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0 机号码 及EMAIL 地址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节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 等信息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该 类信 息 ,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 务 。 (四)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享 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 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天 不少 于 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 投 诉建 议、信 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 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对于 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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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1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华 夏财 富等 机 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5/3 2、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上 海挖 财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4/28 3、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 行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4/22 4、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4/21 5、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 告 2017/3/31 6、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 告摘 要 2017/3/31 7、 关于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3/31 8、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联 储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3/22 9、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创 金启 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3/17 10、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2/23 11 、 招 商 大 盘 蓝 筹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零 一 七 年 第 一 号 ) 2017/1/24 12、 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二 零一 七年 第一号 ) 2017/1/24 13、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7/1/20 1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7/1/17 1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蛋 卷 基 金 基 金 申 ( 认)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7/1/12 1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 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 2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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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2 17、关 于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2016/12/31 1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2017 倾 心 回馈 ” 基金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30 19、招 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公募基 金申 购、 基金 组合 购买 、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29 20、关 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参加 中国 邮储 银行 个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9 21、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正 达广 等机 构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23 2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6/12/22 2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东海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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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3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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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4 二十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大盘 蓝筹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 《招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招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8、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