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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瑞丰混合A(004883)

中银证券瑞丰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八月 
 招募说明书 
 3 



重要提 示 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 年6 月22 日证监许可 [2017]1003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 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 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 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属于中等收益风险 特征的 投资品种, 其预 期收益 及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合同。基 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 与 开放期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 收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 审计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 露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 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 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 事项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3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瑞丰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中 银证券 瑞丰定期 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银证 券瑞丰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银证券 瑞丰定 期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 银证券 瑞丰定 期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招募说明书 4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1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 日(含 )起至 6 个月月 度对 日的期间 。本基 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至 6 个 月月度 对日 的期间。 下一个 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 (含) 起至 6 个 月月度 对日 的期间, 以此类 推。本 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 起进入开 放期, 期间可 以办理申 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 每个开 放期不 少于 5 个招募说明书 5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3 、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月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6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开放期 内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8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招募说明书 7 5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3、设立日期:2002 年2 月28 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6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 号 7、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王浩志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 、注 册资本 和股 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5 亿元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37.1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15.92%;上海金 融发展投 资基 金(有 限 合伙), 持股 比例 10.53%;云南 省投 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 9.09%;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26%;凯瑞富海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99%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4.55%;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4.10%;江苏洋 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3.16% ;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 股比例 2.11%;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5%;达濠市政建设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1.05%;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 招募说明书 9 三、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迎欣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信贷业务部副总经理、公 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副总裁。现任 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9 月起兼任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 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 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 王军先生: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子 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副执行总裁。 魏晗光女士,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干部,长 乐路支行金花路分理处、咸宁路分理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人事教育 处组干科副科长、科长,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高级经理、团队主管。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王海权先生:财政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在中国银行 总行财会部、江苏省分行工作,曾任副处长、主管、助理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银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周远鸿先生: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 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处副处长,资 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处长,股权处置处处长、资本运营部专职董监 事。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10 李书江先生: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曾先后在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现任资本运营部副总经济师。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 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建设银行南京分 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海通证券 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金 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任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副理事长。 李向丹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 师。曾任云南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财务科长,云南云能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 表,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资产部副总经理、金融部总经理。现任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潘其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 年以来一直从事江西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资本运作方面工作,参与了公司H 股、A 股首发、收购兼 并及上市后股权、债券再融资等资本运作方案的筹划和实施工作。曾任江西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玉珍女士: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 政治大学财务管理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 任, 金融硕士项目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北大金融发 展研究中心主任。 潘飞先生:会计学博士。曾于上海新海农场基建连工作,1983 年至今在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工作,现任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8 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 副处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招募说明书 11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 总经理,2006 年3 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谢安荣先生:文学学士,律师。曾任石家庄陆军学院图书馆实习馆员(专 业技术13 级),西藏军区总医院政治部干部科正连职干事、政治部干部处副营 职干事,昆明陆军学院图书馆馆员(专业技术10 级),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 司法律审计部项目经理、副主任,审计监察部副主任、主任,云南省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资深业务经理。现任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副总 经理。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 年 进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来,曾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零售经 纪部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板块执行总经理。现任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 马骏先生,大学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 司、阿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 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 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 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 熊文龙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中 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 副行长,中国银行景德镇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港澳信托托管组组长。现任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执行总裁。 沈锋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科长, 通州支行行长助理,启东支行副行长,海安支行行长,淮安市分行副行长,省 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宿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招募说明书 12 总经理,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执 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设计院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副处长,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主 管、稽核总监、监事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副主任科员,中国 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计划处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业务部资金组经 理、办公室经理,中银国际控股业务运营部、北京代表处副总裁、执行董事,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锦州石油化工公司预算员,中国石 化国际事业锦州分公司业务员,韩国玉龙商社业务员,锦州六陆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任,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副处长、负责人、专职监事。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总 监。 4、基金经理 吴亮谷,硕 士,证 券从业 经验 9 年。历任福建 海峡银行 债券交 易员、 平安 银行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天治稳 定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加 盟中银国 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历 任中银 国际证券 中国红 债券宝 投资主办 人、中 银证券 保本 1 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货币宝投资主办人 及 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 中 银证 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证券瑞 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罗众球,中国药科大学药学硕士,通过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二级考试(CFA Ⅱ)。2009 年至 2010 年任职于复星医药药品研发部;2010 年至 2012 年任职于 恒泰证券,担任医药行业研究员;2012 年至 2013 年 8 月任职于宏 源证券资产 管理分公司,担任医药行业研究员。2013 年 8 月加盟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 中国红 稳定价 值、中国 红稳健 增长、 中国红 1 号集合 资产 管理计划投 资主办人 及中银 证券保 本 1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银证 券健康 产业灵活配招募说明书 13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 基金 投资决 策 委员会由 7 名 成员组 成,设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1 名,其他委员6 名。名单如下: 主任:曹阳先生(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委员:王瑞海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罗众球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白冰洋女士(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吴亮谷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阳桦先生(产品与交易部研究分析团队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14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15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 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 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 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 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 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 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 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 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 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 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 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 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 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 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 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 章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 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 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 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 银 行 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 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 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 位居《财 富》世 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 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 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 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 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 证, 表明了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中成 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 中国债券市场“ 优秀托管机构奖” , 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 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2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募说明书 19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 负责托 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 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 号7 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证券公司营业部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 途通话费)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021-5450999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招募说明书 21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5)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 务。 二 、登 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招募说明书 23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7 年 6 月 22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1003 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运 作方式 和存 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 环的方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 至 6 个 月月 度对日的 期间封 闭运作 ,不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也不上 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 可以办 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本 基金每 个开放期 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发 售方式 和销 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24 三 、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 期限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 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五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七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招募说明书 25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认 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 基金采 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投资 者认购基 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 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 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但认 购申请一 经登记 机构有 效性确 认,不得撤销。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 认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将投 资者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但 如本基招募说明书 26 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10 元 (含认购 费), 投资者 通过销售 机构认 购本基 金时,除 需满足 基金管 理人的最低 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 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认购 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基 金份额 认购 价格及 认购 费用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500 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 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募 集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 一、 基金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 采用 金额认 购 方式,投 资者 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时 所交纳 的 认购金 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50)/1.00=99,256.85 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息50.50 元,可得到99,256.85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招募说明书 28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 投资 者认购 C 类基金 份额 10 万元 ,假定该 笔认 购金额 产 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 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C 类基金份 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息50.50 元,可得到100,050.50 份C 类基金份额。 十 二、 募集资 金的 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招募说明书 30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 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1 第八部分 基金 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起至 6 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6 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至 6 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 以办 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 基金每个 开放期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月度对日期间,即 2016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6 月 8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十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6 月 9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的十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6 个月月度对日期间,即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注:月度对日 12 月 23 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32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3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 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 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 构申购 本基 金的 ,每 个 基金账 户申 购的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 过直 销 柜台 申购 本 基金 的, 单笔 最低申 购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销 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 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36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 购A类 基金份 额时,需 交纳申 购费用 。投资者 在一天 之内如 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 笔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1个封闭期 1.50% N≥1个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率。 招募说明书 37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200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申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2,00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60%)=1,988,071.57 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88,071.57=11,928.43 元 申购份额=1,988,071.57/1.0400=1,911,607.2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200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 元,则可得到1,911,607.28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38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赎回费率 为1.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1.50%=18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180.00=11,82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820.00 元。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 ,假设 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200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假 设赎回 当日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0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2,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日基金 份额余 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招募说明书 40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41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 内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工作 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招募说明书 42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 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招募说明书 43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招募说明书 44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 理人将制 定和实 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 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开放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招募说明书 46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 政、税收、货币、汇率、产业政策等)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动态评估不同资 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在股票、债券和货币等资产 间进行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 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 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 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 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 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 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 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 的风险调整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使基金资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整体利 率趋势,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流动性、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 47 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 场成交情况,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包括信用利差,流动性利 差,期权调整利差(OAS ),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选出定价 合理或被低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 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 现金管理。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封闭期 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招募说明书 48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招募说明书 49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开 放期内 的每个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 个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12) 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招募说明书 5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招募说明书 51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60% 沪深 300 指数选 样科学 客观,行 业代表性 好, 流动性高 ,抗操纵 性强 ,是 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而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 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 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限制, 本基金 选用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率和 中债综合 全价指 数收益 率加权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 数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投资品种。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和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54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 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5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招募说明书 56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招募说明书 57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到 该 类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招募说明书 58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 配,具 体分配 方案以公 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对 A 类、C 类 基金份 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招募说明书 6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出具 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 6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出具 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费等。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为 0.50%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销售服 务费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招募说明书 63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 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明书 66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招募说明书 69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招募说明书 70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内所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者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72 九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对 信息披 露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也 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企业 债券的 发行人 如出现违 约、无 法支付 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6、购买 力风险 。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响 而导致 货币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 理风险 招募说明书 74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 、技 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 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四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 6 个月 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 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 和赎回。 (2)由 于本基 金在开 放期集中 开放赎 回,故 开放期出 现巨额 赎回的 可能性 较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款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的风 险。 (3)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可 能面临 市场风 险、基差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 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招募说明书 75 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本 基金投 资品种 包含资产 支持证 券品种 ,由于资 产支持 证券一 般都针 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 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 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 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5)如 出现《 基金合 同》第五 部分第 三条约 定的情形 时,基 金合同 自动终 止,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五 、其 他风险 1、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 金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 任一开 放期最后 一日日 终(登 记机构 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招募说明书 77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招募说明书 7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基 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募说明书 80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81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82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招募说明书 83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投 资所需 其他账 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招募说明书 84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招募说明书 85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招募说明书 86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 87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 需履行相关程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并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合同 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招募说明书 88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招募说明书 89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招募说明书 91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招募说明书 92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表 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 过方为有 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招募说明书 93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招募说明书 9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如 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基 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95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在 任一 开 放期最 后一 日日 终( 登 记机构 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明书 96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募说明书 97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9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 议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成立日期:2002 年2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2,479,411.7 万元 招募说明书 9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 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招募说明书 100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的限 制,但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开 放期 内,股 票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封 闭期内 ,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招募说明书 101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 托管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市场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招募说明书 102 1)本基 金在开 放期内 的每个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12) 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103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或结算方式,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招募说明书 104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 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招募说明书 105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按基金管理人制度审批 流程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批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基 金管理人制度审批流程记录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 基 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招募说明书 106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招募说明书 107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基金 投资所 需账户。 招募说明书 108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立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应当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 109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资金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 核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估值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其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4)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招募说明书 112 (4)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招募说明书 11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财产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按各自过错程度同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招募说明书 114 (2)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招 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季 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招募说明书 116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各 自履行 职 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117 (4)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募说明书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 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及发 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 结束 后,投 资 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过销 售机 构的网 点 查询或 打印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 者寄送对账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bocifunds.com )、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 客服邮箱 (gmkf@bocichina.com)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投资者定期发送。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 ) 、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 客服邮箱 (gmkf@bocichina.com )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 、网 上在线 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网 站(www.bocifunds.com), 投资 者可 获得如 下服务: 招募说明书 119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 料。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客服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 公募基金业务转人 工)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四 、账 户资料 变更 服务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服 务联系信 息。投 资者可 通过以下3种方 式进行 服务联系 信息( 包括联 系地址、手 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交易联 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 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招募说明书 120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提交修改申请。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国内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时间:每 个证券交易日 的08:30—17:30 。投资者 可以 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六 、客 户投诉 及建 议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如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2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暂无。 招募说明书 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 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存放地 点 除第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8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