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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时A50(512550)

富时A50: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登 记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市地 点: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时 间:2017 年 8 月 7 日 
公 告日 期:2017 年 8 月 2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录 一、重要 声明与 提示 ....................................................................................................... 3 二、基金 概览................................................................................................................... 4 三、基金 份额的 募集与 上 市交易 ................................................................................... 5 四、持有 人户数 、持有 人 结构及前 十名持 有人情 况 ................................................... 7 五、基金 主要当 事人简 介 ............................................................................................... 8 六、基金 合同摘 要 ......................................................................................................... 14 七、基金 财务状 况 ......................................................................................................... 15 八、基金 投资组 合 ......................................................................................................... 17 九、重大 事件揭 示 ......................................................................................................... 21 十、基金 管理人 承诺 ..................................................................................................... 22 十一、基 金托管 人承诺 ................................................................................................. 23 十二、基 金上市 推荐人 意 见 ......................................................................................... 24 十三、备 查文件 目录 ..................................................................................................... 25 附件:基 金合同 摘要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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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富 时中国A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 (以 下 简称 “ 本公告 ” ) 依 据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1号 〈 上 市交易公 告书的 内容与 格 式〉 》 和《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 则》 的 规 定编制, 嘉实 富 时中国A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本 公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内 容 的真实 性 、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 及连带责 任 。 本 基金托 管 人保证本 公告中 基金财 务 会计资 料等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承诺其 中不 存在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漏 。 中国证监 会、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对嘉实 富时 中国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上市 交易及 有关事 项 的意见 , 均不表 明对本 基 金的任何 保证。 凡本公告 未涉及 的有关 内 容, 请 投资者详 细查阅 刊 登在2017 年3月25日《 证券 时报》上的 《嘉实 富时 中 国A50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 书同时 发 布在本公 司网站 (www.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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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二、基 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 嘉实 富时中 国A5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类型 : 股票 型 3. 基金运作 方式: 交易型 开 放式 4. 基金场内 简称: 富时A50 5. 基金代码 :512550 6. 标的指数 简称: 富时中 国A50 指数 7. 标的指数 代码:830009 8. 基金份额 总额: 截至2017 年7 月31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总 额为 401,905,968.00 份。 9. 基金份额 净值: 截至2017 年7 月31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024元。 10. 本次上 市 交易的 基金份 额 :401,905,968.00 份 11. 上市交易 的证券 交易所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12. 上市交易 日期:2017 年8 月7日 13. 基金管理 人: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14.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15. 登记结算 机构 :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16.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中 信证券 (山东 ) 有限责任 公司、 中信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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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三、基 金份额的募集与上 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 金募集 情况 1. 基金募集 申请的 核准机 构 和核准文 号: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证 监许可 [2016]2267 号 2. 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7 年7月3日 3. 运作方式 : 交易 型开放 式 4. 基金合同 期限: 不定期 5. 发售日期:2017年3月29 日至2017 年6月23 日。 其 中, 网上现 金认购 的发售 日期为2017 年6月21 日至2017 年6月23 日, 通过基 金 管理人进 行网下 现金认 购 和网下 股票认购 的发售 日期为2017 年3 月29 日至2017 年6 月23 日, 通 过发售 代理机 构 进行网 下现金认 购和网 下股票 认 购的发售 日期为2017 年5 月23日至2017 年6 月23 日。 6. 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 币 7. 份额发售 方式: 网上现 金 认购、网 下现金 认购和 网 下股票认 购 8. 发售机构 : 1 ) 本 基金网 上现金 发售 通过具有 基金代 销业务 资 格及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 公司办 理。 2 )本基金 管理人 办理网 下现金认 购及网 下股票 认 购。 3 )网下股 票发售 代理机 构为(以下 排序不 分先后) :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等。 验资机构 名称: 普华永 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 所(特 殊 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 总额及 入账情 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01,891,569 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 购 款项在本 基金验 资确认 日 之前产生 的银行 利息共 计14,399元 人民币 。 本次 募 集所有 资金已于2017年6月2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 的嘉实富 时中国A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专 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本次募集 有效认 购户数 为4,830户 , 按照 每份基 金份 额面值1.00 元人 民币计 算 , 本次募集 资金及 其产生 的 利息结转 的基金 份额共 计401,905,968.00 份, 已 全 部计入 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 账户。 10. 本基金募 集备案 情况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及 《 嘉实 富时 中 国A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嘉实 富 时中国A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有 关规定 ,本 基金 募集 符合 有关条 件, 于2017 年6月29 日验资完 毕,2017年6 月30日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 了验资 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并 于2017 年7 月3 日 获得书 面 确认, 本基金合 同自该 日起正 式 生效。 11. 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7 年7月3日 12. 基金合同 生效日 的基金 份 额总额:401,905,968.00 份。 (二) 本基金 上 市交易 的主要 内 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 核准机 构 和核准文 号 :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2017】209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7年8 月7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 交易所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 投资者在 上海证 券 交易 所 各会员单 位证券 营业部 均 可参与基 金交易 。 4. 基金场内 简称: 富时A50 5. 基金交易 代码:512550 6. 本次上市 交易份 额:401,905,968.00 份 7. 未上市交 易份额 的流通 规 定: 本基金 上市交 易后, 所有的基 金份额 均可进 行交易, 不存在 未上市 交 易的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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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四、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 人情况 (一) 基金份额 持有情 况 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 本 基金持有 人户数 为4,830 户, 平均 每户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为83,210.35份。 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 基 金份额合 计为401,905,968 份, 机构 投资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为42,247,581 份 , 占 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为10.51% ; 个人 投资者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为359,658,387 份 ,占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为89.49% 。 (二) 基金份额 前十名 持有人 情 况 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前 十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名 称 持有份额 (份) 占基金总 份额比 例 (%) 1 民生通惠资产-工商银 行-民生通惠聚利 5 号 资产管理 产品 40,013,399 9.96 2 刘雪萍 6,000,000 1.49 3 陈俊 5,000,000 1.24 4 宋发建 3,990,000 0.99 5 胡光庆 3,000,000 0.75 6 李同英 2,542,000 0.63 7 郑楚波 2,498,000 0.62 8 邵珠恒 2,250,000 0.56 9 左志中 2,000,000 0.50 10 赵福胜 2,000,000 0.50 合计


69,293,399 17.24 注:以上 信息依 据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 司提供 的持 有人信息 编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五、基 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基金管理 人 1 、公司概 况 名称: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邓 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注册资本 :1.5 亿 元人民 币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设立批准 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字[1999]5 号 工商登记 注册的 法人营 业 执照文号 :100000400011239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 及中 国 证监会许 可的其 他业务 成立日期 :1999 年3 月25 日 2 、股东及 其出资 比例: 中诚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40%,立信投 资有限 责任公 司 30%,德意 志资产 管理( 亚 洲)有限 公司30% 。 3 、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1) 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 建立内部 控制系 统和维 持 其有效性 承担最 终责任 。 董 事会下设 审计与 合规委 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部 管 理制度的 合法合 规性及 内 控制度 的执行情 况,充 分发挥 独 立董事监 督职能 ,保护 投 资者利益 和公司 合法权 益 。 (2) 股票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为公司投 资管理 的最高 决 策机构, 由首席 投资官 ( 股 票)、总 经理、 副总经 理 、总监及 资深基 金经理 组 成, 负 责指 导 基金 资 产的运 作 、 确定基本 的投资 策略和 投 资组合的 原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 会为 公司风险 管理的 最高决 策 机构, 由公司 总经理 、 督 察 长及相关 总监组 成, 负 责 全面评估 公司经 营管理 过 程中的各 项 风险 , 并提 出 防范化 解措施。 (4) 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 各项制度 、 业务 的合法 合 规性及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行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 ,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事 会 报告公司 内部控 制执行 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5) 监察稽 核部 : 公司 管理层重 视和支 持监察 稽 核工作 , 并保 证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性 和权威 性, 配 备 了充足合 格的监 察稽核 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门 及 其各岗 位的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组 织纪律 。 监察 稽核部 具体 负责公司 各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性及 公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执行 情况的 监察稽 核 工作。 (6) 业务部 门: 部门负 责人为所 在部门 的风险 控 制第一责 任人 ,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内 的风 险 负有管 控 及时报告 的义务 。 (7) 岗位员 工: 公司努 力树立内 控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念 ,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 险防范意 识, 营 造一个 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 围, 保 证 全体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 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 风险 意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 、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 节。 员工在 其岗位职 责范围 内承担 相 应的内控 责任, 并负有 对 岗位工作 中发现 的风险 隐 患或风 险问题及 时报告 、反馈 的 义务 。 4 、人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我 公司共有748 名员 工,其 中博士学 位36人 、硕士 学 位 439人、学 士学位255 人 、 其他18人。 5 、信息披 露负责 人:胡 勇钦 6 、 基金管 理人简介 截止2017 年 7 月 12 日 , 基金管理 人共管 理 1 只 封 闭式证券 投资基 金、131 只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具 体包括 嘉 实元和、 嘉 实成 长收益混 合、 嘉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健混 合、嘉 实债券 、 嘉实服务 增值行 业混合 、 嘉实 优 质企 业 混合 、 嘉实货 币 、 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 主 题混 合 、嘉 实 策略混 合 、 嘉实海外 中国股 票混合 (QDII) 、 嘉 实研究 精选混 合、 嘉实多 元债券 、 嘉实 量化阿 尔法混合、 嘉实回 报混合 、 嘉实基本 面 50 指 数 (LOF ) 、 嘉实价 值优势 混合 、 嘉实 稳固收益 债券、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LOF)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合、 嘉实多 利分级 债券、 嘉实领 先成长 混合 、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黄金 (QDII-FOF-LOF )、嘉实 信用债 券、嘉 实 周期 优 选混 合 、嘉 实 安心货 币 、 嘉实中创400ETF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 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 利 混 合 、 嘉实全球 房地产 (QDII) 、 嘉实理财 宝 7 天 债券、 嘉实增强 收益定 期债券、 嘉实纯 债债券 、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 中证 500ETF 、 嘉实增 强 信用定期 债券、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 证中期 国债ETF、 嘉实中 证 金边中 期 国债 ETF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联接、 嘉实 丰益纯债 定期 债券、 嘉实 研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实 美国成长 股票 (QDII ) 、 嘉实丰益 策略定 期债券、 嘉实丰益 信用定 期债券、 嘉实新 兴市场债 券、嘉 实绝对 收 益策略定 期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活 期宝货 币 、嘉实 1 个月理财 债券、 嘉实 活钱 包货币、 嘉 实泰和混 合、 嘉实薪金 宝货币、 嘉 实对 冲套利 定期混合、 嘉实中 证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证 医药 卫生ETF、 嘉 实中证 金融 地产ETF、 嘉实3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 实医疗保 健股票 、嘉实 新 兴产 业 股票 、 嘉实 新 收益混 合 、 嘉实沪深300 指 数研究 增 强 、 嘉 实逆向 策略股 票、 嘉实企业 变革股 票、 嘉实 新消费 股票、 嘉实 全球互联 网股 票、 嘉实先 进制造股 票、 嘉实事件 驱动股 票、 嘉实 快线货 币、 嘉实新 机遇混合 发起 式、 嘉实低 价策略股 票、 嘉实中证 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 嘉 实新起点 混合 、 嘉实 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策 略股票 、 嘉实环保 低碳股 票、 嘉实 创新成 长混合、 嘉 实智能汽 车股 票、 嘉实新 起航混合、 嘉 实新财富 混合、 嘉实 稳祥 纯债债 券、 嘉实稳 瑞纯债 债券、 嘉实新常 态混合、 嘉实新 优选混合、 嘉实新 趋势混 合、 嘉 实新思路 混合、 嘉实 稳泰 债券、 嘉实 稳丰纯债 债券 、 嘉实沪港深 精选股 票、 嘉实稳 盛债券、 嘉 实稳鑫纯 债债 券、 嘉实安 益混合 、 嘉 实 文体娱 乐 股票、 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 泽定增混 合、 嘉实成长 增强混 合、 嘉实 策略优选 混合 、 嘉实 主题 增强混 合、嘉实 研究增 强混合 、 嘉实优势 成长混 合、 嘉 实 稳荣 债 券、 嘉 实农 业 产业股 票 、 嘉实价值 增强混 合、 嘉实 新添瑞混 合、 嘉实现 金宝 货币、 嘉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物 流产业股 票、 嘉实丰 安 6 个月定期 债券、 嘉实 新添 程混合、 嘉实 稳元纯 债债 券、 嘉 实稳熙纯 债债券 、 嘉 实新 能源新材 料股票 、 嘉 实新 添华定期 混合 、 嘉实 丰和 灵活配 置混合、 嘉实定 期宝 6 个 月理财债 券、嘉 实沪港 深 回报 混 合、 嘉 实现 金 添利货 币 、 嘉实原油 (QDII-LOF ) 、 嘉实前沿 科技沪 港深股 票 、 嘉实 稳宏债 券、 嘉 实中 关村 A 股ETF、 嘉 实稳康 纯债债 券、 嘉实稳 华纯债 债券、 嘉实 6 个 月理财 债、 嘉实 稳怡债 券、 嘉实富 时中国A50ETF 联接、 嘉 实富时 中国 A50ETF 、 嘉实 中小企 业量化 活力灵 活配置混 合 、 。 其 中嘉实 增长混合 、 嘉 实稳健 混合 和嘉实债 券属于 嘉实理 财 通系列 基金。同 时,管 理多个 全 国社保基 金、企 业年金 、 特定客户 资产投 资组合 。 7 、本基金 基金经 理简介 陈正宪先 生, 硕 士研究生 , 12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曾 任职于中 国台湾 台育证 券 、 中国台湾 保诚投 信。2008 年 6 月 加入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先后 任职于 产品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理部、 指数投 资部 , 现任 公司指数 投资部 执行总 监 及基金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 至今担任 嘉实中 证 500ETF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 接、嘉实 沪深 300ETF 、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 、嘉 实 黄金(QDII-FOF-LOF) 、 嘉实 H 股 指数(QDII-LOF )基 金经理 ,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今担 任嘉实 基本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及嘉 实中创400ETF,2017 年 6 月7 日 至今担 任嘉实中 关村 A 股ETF 基 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今担任嘉 实富时 中国 A50ETF 联接 基金经 理,2017 年7 月3 日至今担 任嘉实 富时中 国 A50ETF 基金经 理,2017 年7 月 14 日至 今担任 嘉实创业 板ETF 基 金经理 。 何如女士 , 硕士 研究生 ,11 年证券 从业经 历。 曾 任 职于 IA 克 莱灵顿 投资管 理 公司(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 富兰 克 林坦普顿 投资管 理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6 月加 入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任产 品管理部 高级产 品经理 职 位, 负责 指数产 品及 ETF 创新产品 的设计 与开发 、 指数 研 究及产品 管理工 作;2012 年 9 月 加入指 数投资 部 ,先后担 任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 经理职位。 2014 年5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24 日任 嘉实中创400ETF 、 嘉实中 创400ETF 联接基金 经理,2014 年6 月 13 日至 今任嘉 实中证 医药卫生ETF、 嘉实中 证 主要消费 ETF 基金 经理、2014 年6 月 20 日至 今任嘉 实中证 金融地产ETF 基 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至今任 嘉实中 证 金融地产ETF 联 接基金 经 理。 2016 年1 月5 日 至今 任嘉实 中证500ETF 、嘉 实中证500ETF 联 接、嘉 实深圳 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深圳 基本面 120ETF 联 接、 嘉 实沪深300ETF 、 嘉 实沪 深300ETF 联接、 嘉 实基本 面50 、 嘉 实H 股 指数(QDII-LOF)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基金 经理。2017 年6 月 29 日 至今担 任嘉实富 时中国A50ETF 联接基金 经理,2017 年7 月3 日至 今担任 嘉实富 时 中国 A50ETF 基 金经理 ,2017 年 7 月 14 日至今 担任嘉 实创业板ETF 基 金经理 。 ( 二) 基金托管 人 1 、公司概 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简 称“中 国银行 ” ) 住所及办 公 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 登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贰仟 柒 佰玖拾叁 亿陆仟 肆佰陆 拾 万陆仟叁 佰叁拾 元整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 部总经 理:郭德秋 托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 : 王永民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 )66594942 2 、 基金托 管部门 及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设 立 于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 富 的银行、 证 券、 基金、 信 托从业经 验, 且具 有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60 %以 上的员工 具有硕 士以上 学 位或高级 职称。 为给客 户 提供专业 化的托 管服务 , 中国银 行已在境 内、外 分行开 展 托管业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开 展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行 , 中 国 银 行拥 有 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保基金、保 险资金、QFII、RQFII 、QDII 、 境外三类 机构银 行间债 券 、 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 信 托计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 理财产 品、 股权基 金、 私 募基金 、 资金托管 等门 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产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行 是首家 开展 绩效评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务 ,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管增 值服务 ,是国 内 领先的大 型中资 托管银 行 。 3 、 基金托 管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03月31 日, 中 国银行已 托管576 只证券 投资基金 , 其中 境内基 金541 只,QDII基金35只, 覆盖 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基金, 满足了 不同客 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 财需求 , 基金托管 规模位 居同业 前 列。 ( 三) 基金上市 推荐人 的信息 无 ( 四) 基金验资 机构 名称: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 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黄浦区 湖 滨路 202 号企业 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 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单峰 、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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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六、基 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见 附 件:基金 合同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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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七、基 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 集期间 发生的 信 息披露费 、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及其 他费用 由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不从基 金财产 列 支, 其他 各基金 销售机 构 根据本基 金招募 说明书 设 定的费 率或佣金 比例收 取认购 费 。 本基金认 购后至 上市交 易 公告书公 告前无 重要财 务 事项发生 。 嘉实富时 中国A50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7 月31 日资产 负债 表(未经 审计 , 除特别 注 明外,金 额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如下 : 项





目 2017 年7 月31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619,641.49 结算备付 金 - 存出保证 金 - 交易性金 融资产 20,476,687 其中:股 票投资 20,476,687 债券投资 - 衍生金融 资产 -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377,800,000 应收证券 清算款 6,428,054.82 应收利息 953,425.43 其他资产 93,975.99 资产总计 406,371,784.7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 清算款 3,258,598.86 应付管理 人报酬 154,362.50 应付托管 费 30,872.50 应付交易 费用 14,237.27 其他负债 24,996.67 负债合计 3,483,067.8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所有者权 益 - 实收基金 401,905,968 未分配利 润 982,748.93 所有者权益合计 402,888,716.9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06,371,784.73 基金份额总额( 份 ) 401,905,968.00 基金份额净值 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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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八、基 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7 年 7 月31 日 ,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 投资组合 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476,687.00


5.04 其中:股 票


20,476,687.00 5.04 2 固定收益 投资 -


其中:债 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377,800,000.00


92.97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5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 计








619,641.49


0.15 6 其他资产 7,475,456.24 1.84 合计 406,371,784.73 1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期末指数 投资按 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435,525.00 0.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C 制造业 4,535,798.00 1.13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432,139.00 0.11 E 建筑业 1,153,804.00 0.29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97,776.00 0.02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3,101,004.00 3.25 K 房地产业 483,545.00 0.12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237,096.00 0.06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476,687.00 5.08 2. 期末积极 投资按 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2017 年 7 月 31 日 ,本 基 金未持有 积极投 资股票 。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 投资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名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43,900.00 2,283,678.00 0.57 2 600036 招商银行 56,100.00 1,434,477.00 0.36 3 601166 兴业银行 66,100.00 1,173,936.00 0.29 4 600519 贵州茅台 2,100.00 1,010,562.00 0.25 5 600016 民生银行 110,000.00 946,000.00 0.23 6 600000 浦发银行 65,700.00 877,752.00 0.22 7 000333 美的集团 16,800.00 692,160.00 0.17 8 600030 中信证券 37,100.00 643,685.00 0.16 9 601288 农业银行 168,500.00 625,135.00 0.16 10 601328 交通银行 95,600.00 611,840.00 0.15 2. 期末积极 投资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名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2017 年 7 月31 日,本基 金未持有 积极投 资股票 。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7 年 7 月 31 日 ,本 基 金未持有 债券 。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2017 年 7 月 31 日 ,本 基 金 未持有 债券。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2017 年 7 月 31 日 ,本 基 金未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 (七)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2017 年 7 月 31 日 ,本 基 金未持有 权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 本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 是否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2017 年 5 月 24 日, 中 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发布 《 关于收到 中国证 监会行 政 处罚事先 告知书 的公告》 , 中国证监 会拟决 定: 责 令中信证 券改正, 给予警 告, 没收违法 所得人 民币 61,655,849.78 元, 并处人 民 币 308,279,248.90 元 罚 款。 本基金投 资于“ 中信证 券 (600030 )”的 决策程 序 说明:本 基金投 资目标 为紧密跟 踪业绩 比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离 度及跟 踪 误差的最 小化, 中信证 券 、 为标的指 数的成 份股, 本 基金投资 于“中 信证券 ” 股票的决 策流程 ,符合 公 司 投资管理 制度的 相关规 定 。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证券 中,其 他九 名 证 券发行主 体无被 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内 受到公 开 谴责、处 罚。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之 外 的股票。 3、2017 年 7 月 31 日 其 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428,054.8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53,425.4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93,975.99 7 待摊费 用


8 其他


9 合计 7,475,456.24 4、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2017 年 7 月 31 日 ,本 基 金未持有 处于转 股期的 可 转换债券 。


5、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1) 期末指数 投资前 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 说 明 2017 年7 月31 日, 本基金 指数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中 不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2) 期末积极 投资前 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 说 明 2017 年 7 月 31 日,本基 金未持有 积极投 资股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九、重 大事件揭示 嘉实富时 中国 A50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已于 2017 年 7 月 3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 理 人于 2017 年7 月 4 日在 《证券 时报 》 和公司 网站 刊登 《 嘉 实富时中 国 A5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至 本 公 告 书 公 告 前 未 发 生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重大事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十、基 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 理人就 本基金 上 市交易之 后履行 管理人 职 责做出如 下承诺 : (一)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 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资 产。 (二)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和及时地 披露定 期报告 等 有关信息 披露文 件, 披 露 所 有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重 大影响的 信息, 并接受 中 国证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 知悉可 能对基 金 价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引 起较大波 动的任 何公共 传 播 媒介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及 时 予以公开 澄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 人就基 金上市 交 易后履行 托管人 职责做 出 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及其他证 券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设立专 门 的基金托 管部, 配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 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 金 财产托 管事宜。 (二)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证券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对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基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基 金托管 人报酬 的 计提和支 付等行 为进行 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及其 他证券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将及 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督 促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将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 见 本基金无 上市推 荐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 存放在 本基金 管 理人和托 管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办 公时间 免 费 查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 本基金合 同复制 件或复 印 件, 但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 (一) 中 国证监 会 准予 嘉实 富时中 国 A5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件; (二)《 嘉实 富 时中国A5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嘉实 富 时中国A5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 (四)《 嘉实 富 时中国A5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五) 《 关于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募集 设立嘉实富时中国A50 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之法 律 意见书》 ; (六 )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七 )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八 )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 其他文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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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并 不以在 《 基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 (2 )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 依法申请 赎回或 转 让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 规 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服务机 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2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按照规 定 就 本基金发 布的相 关公告 ; (2 ) 了解所投 资基金 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3 )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 ) 及时足 额缴纳 基金 认购款项 和认购 股票、 应 付申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及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 )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 )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 遵守基 金管理 人、 证券交易 所、 销 售机构 和 登记结算 机构的 相关交 易 及 业务规则 ; (10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 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 财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3 ) 依照《基 金合同 》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 用; (4 )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 资者的利 益; (7 )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 ) 选择 、 更 换为本 基 金提供销 售、 销售支 付、 份额登记 、 估 值、 投资顾 问、 法律、 会 计等服 务的基 金 服务机构 并决定 相关费 率 , 对基金 服务机 构的相 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 结 算业务, 并按照 《基金 合 同》 规定 对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 检 查;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 投资所产 生的权 利; (13 )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择 、 更 换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商 、 期货 经纪商 或 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5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 相 关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 机 构相关业 务规则 的前提 下 ,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 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及 其他相 关业务规 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16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 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 结算事 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 )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价 格、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 和 注销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对 价,编 制申购 赎 回清单; (9 )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 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对 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 合理成 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 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时,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相关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已缴 纳的认购 款项 (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投 资者以 股票认 购 的,相关 股票的 解冻按 照 《中国 结算上海 分公司 交易型 开 放式基金 登记结 算业务 指 南》的规 定处理 ; (2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 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 (1 )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 依《基金 合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 用; (3 )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 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 证监 会,并 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 资 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或 注销 证 券 账户、期 货交易 账户、 资 金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 算; (5 )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 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 (1 ) 以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 专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 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 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 托管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 同 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 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 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 按规定开 设 或注 销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交 易账户 及 投 资所需的 账户, 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 (8 ) 复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对 价 的现金部 分; (9 )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为 , 还 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 了 适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 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 回对价的 现金部 分;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管理人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 )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19 ) 因违 反 《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承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 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0 )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 有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 除基 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 有平等的 权利。 ETF 联接 基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鉴于本 基金和 ETF 联接基 金的相 关性,ETF 联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以凭 所持有 的 ETF 联 接基金的 份额出 席或者 委 派代 表出席本 基金的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并 参与表 决。 在计 算参会份 额和计 票时,ETF 联接 基金持有 人持有 的享有 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数和表 决 票数为, 在本基 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权益登 记日 ,ETF 联接基金 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总数 乘以该 持有人 所 持有的 ETF 联接 基金份额 占 ETF 联接基金 总份额 的比例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的 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ETF 联接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不应以 ETF 联 接基金 的 名义代表 ETF 联 接基金 的 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身 份行使表 决权, 但可接 受 ETF 联 接基金的 特定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委 托以 ETF 联接 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理 人的 身份出席 本基金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 参与表 决 。 ETF 联接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代表 ETF 联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议召开 或 召 集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须 先遵照 ETF 联接 基 金基金合 同的约 定召开 ETF 联接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ETF 联接基 金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提 议 召开或 召集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由 ETF 联 接基金 的 基金管理 人代表 ETF 联 接 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议召 开 或召集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一 )召 开事由 1 、除 法律法规 ,或基 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 决 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 终止《基 金合同 》 ; (2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4 )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5 ) 调整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 变更基金 类别; (7 )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 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9 )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程 序; (10 )终止 基金上 市,但 本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 除 外; (11 )对基 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2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况可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 (1 )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2 )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3 )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金 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 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权利义 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 (5 ) 基金管 理人、 相关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 结算机 构 在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 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 易、 非 交易 过 户等 业 务的规 则 ; (6 ) 按照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 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 方式 1 、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不 设日常 机构。 除 法律法规 规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理人 未按规 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提 议当日 该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配 合。 5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6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发布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 知。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 至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召开 的时间 、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 )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 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 和地点; (5 )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 )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 其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开 会方式 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 面表决 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 间和收 取 方式。 3 、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效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或 法律法 规及监 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 权代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 ,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 程: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 出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 合 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 金管 理 人持 有 的登 记 资料相 符 ; (2 ) 经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2 、通 讯开会。 通讯开 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送 达 至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 应以 书 面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 会议 召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 统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 理人经 通知不参 加统计 书面表 决 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 (3 )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 登记结算 机构记 录相符 ; 3 、在 不与法律 法规冲 突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可 通过网 络、电 话 或 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 方 式进行 表决,具 体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 并在会 议通知 中 列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的 , 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电 话、短 信或其 他 方式,具 体方式 在会议 通 知中列明 。 5 、若 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 日所持有 的有效 基金份 额 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 第 2 款 第(3 )项 规定比 例的,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到 会者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不 少于在 权益登 记 日基金 份额总数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一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本部 分 “( 一 ) 召开事由” 中 所述应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决 定的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 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2 、议 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 (七 ) 条 规定程 序确定 和 公布计票 人,然 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 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 管 人授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效 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 系 方式等事 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至少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 的 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决 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有 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 符 合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 的投资 者 视为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代理 人中选 举两名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 一名人 士共同 担 任计票人 ; 如大 会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 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担任 计票人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 ) 计票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 即对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 新清点。 计票人 应当进 行 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 人应 当 当场 公 布重 新 清点结 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效 力 。 2 、通 讯开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人士 在基金 托 管 人授权代 表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和 表决结 果 。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该表决 通过之 日为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计 票完成 且 计票结果 符合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决议通 过 条件 之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后, 应按 照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自 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 用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则 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规 或 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被 取 消或变更 的, 基 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报监管 机关并提 前公告 后, 可 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 同 等分配权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2 、 本基 金收益 评价日 核定 的基金净 值增长 率超过 标 的指数同 期增长 率达 到 1% 以上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进行收益 分配; 3 、在 符合上述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收 益每年至 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配 数额的 确 定原则为 : 使收 益分配 后 基金净值 增长率 尽可能 贴 近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若基 金 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4 、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 特点,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不 须以弥补 亏损为 前提, 收 益 分配后有 可能使 基金份 额 净值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收 益评价 日 )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 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 后可能低 于面值 ; 5 、本 基金收益 分配采 取 现金方式 ; 6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数 额 的确定原 则 1 、 在收 益 评 价日 ,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 基 金净 值 增长率 和 标 的指 数 同期 增 长率。 基金净值 增长率 为收益 评 价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与基 金 上市前一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 生基金 份额折 算 ,则以基 金份额 折算日 为 初始日 重新计算 ) ; 标 的指数 同 期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日 标 的指数收 盘值与 基金上 市 前一日 标的指数 收盘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基金 份额折 算,则 以 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 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 截 至 收 益评 价 日基 金 净值增 长 率 减去 标 的指 数 增长率 的 差 额 达到 1%以上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进行收 益 分配。 2 、 当基 金收益 评价日 核定 的基金净 值增长 率超过 标 的指数同 期增长 率达 到 1% 以上时, 以使收 益分配 后 基金净值 增长率 尽可能 贴 近标的指 数同期 增长率 为 原则确 定收益分 配数额 。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4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配时 间、分 配 数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及 有关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 定、公告 与实施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 管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 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 3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 息披露 费 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 律师费和 诉讼或 仲裁费 ;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费用; 6 、因 基金的证 券、期 货 交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费 用 (包括但 不限于 经手费 、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 户费、 手续费、 券 商佣金 、 权证 交易的结 算费及 其他类 似 性质的 费用等) ; 7 、基 金资产的 银行汇 划 费用;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5 9 、 基金 管理人 与标的 指数 供应商签 订的相 应指数 许 可协议约 定的 指 数使用 费 ; 10 、 基金的 上市初 费 和 月 费; 11 、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定 , 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 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0.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 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0.1%÷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6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 支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 支 付日支 付。 3 、基 金合同生 效后标 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按 照基金 管理人 与 标的指数 许可方 所签订 的 指数使用 许可协 议中所 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计 提 方法支付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 其中, 基金合 同生效 前 的许可 使用固定 费不列 入基金 费 用。 指数许可 使用费 的费率 、 收取下限 、 具体 计算方 法 及支付方 式请参 见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指数 许 可使用合 同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对 上述计 提 方 式进行合 理变更 并公告 。 如果指数 使用许 可协议 约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的 计 算方法、 费率和 支付方 式 等 发生调整 , 本基 金将采 用 调整后的 方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用 费。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招 募说明书 及其更 新中披 露 基金最新 适用的 方法 。 除管理费 、 托 管费 、 指数 许可使用 费之外 的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 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 前 的相关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7 4 、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 不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 其 纳税义 务 按 国家税 收法律 、 法规 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进 行被动 式指数 化 投资, 紧 密跟踪 标的指 数 , 追求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 误差的 最小化, 力争日 均跟踪 偏 离度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2% ,年化 跟踪误 差不超 过 2%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及备选 成 份股。此 外,为 更好地 实 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于 部分非 成份股 (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发 行的股 票 )、衍生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等) , 债券 资 产(国 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 可交 换 债券 、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央行票据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券 、 超短 期融资 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 现 金资产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 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标的 指数成 份 股及备选 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5% , 且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因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而 受 限制 的 情形 除 外。( 三 ) 标的指数 和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为富 时 中国 A50 指数 ,业绩 比较 基准为富 时中国 A50 指数 收益率。 如果指 数发布 机 构变更或 者停止 上述标 的 指数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上 述标的 指数由其 他指数 代替, 或 由于指数 编制方 法等重 大 变更导致 上述指 数不宜 继 续作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8 标的指数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代表 性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指 数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则 , 通过适当 的程序 变更本 基 金的标 的指数, 并同时 更换本 基 金的基金 名称与 业绩比 较 基准。 若 标的指 数变更 对 基金投 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编 制机构 变更 、 指 数更名等 ) 且 在不损 害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无 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人可 在取得 基金托 管 人同意 后变更标 的指数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及 时公告 。 (四)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 本 基金投 资 于标 的 指数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 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95% , 且不低 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2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4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5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6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49 (9 )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1 )基金 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12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 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13 )本基 金若参 与股指 期货交易 ,应当 符合下 列 投资限制 : ①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 购)等; ③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 ④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⑤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⑥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应 当保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0 (14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调 整、 标的 指数成 份股流 动 性限制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 合本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 的投资; (4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6 ) 依照法律 法规有 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 和投资策 略, 遵 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 意, 并 按法律 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审 议 ,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1 (五)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行使相 关权利 的处理 原 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 使相关权 利,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 谋求对上 市公司 的 控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 3 、有 利于基金 资产的 安 全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联 交易为 自 身、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 的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 、债券和 银行存 款本息 、应 收 款 项、 股 指期 货 合约、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 大事件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 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2 (2 ) 交易所上 市交易 或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本 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 (3 ) 交易所上 市交易 的 可转换 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4 ) 交易所上 市不存 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2 、处 于未上市 期间的 有 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1 ) 送股、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一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 票在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非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 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 公允价值 。 3 、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 按 债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 5 、本 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 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 无 结算价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 算价估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3 6 、如 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7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 解决。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由 基 金管理人 担任, 负责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四 )估 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 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 位四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于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2 、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人 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 金托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 复核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4 1 、估 值错误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或登记 结算机 构、 或 销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原因造 成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 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 据 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 已发生 ,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时,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及 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承 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及 时 更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 若估 值错误 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应 当 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 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 保 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 直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 三方负责 。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对 估 值错误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 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 利返还 给受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 将其已经 获得 的 赔偿额 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 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 部分支付 给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4 ) 估值错误 调整采 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错误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5 3 、估 值错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 理,处理 的程序 如下: (1 ) 查明估值 错误发 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 人,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 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责 任 方;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估值 错误造 成的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 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交易 数据的 , 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进行 更 正,并就 估值错 误的更 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 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 (2 )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3 )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5 、特 殊情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按 本基金 合同约 定 的估值方 法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 货交易所 及 其登 记结算 公 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6 和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 券、期货 交易市 场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因 不可抗力 致使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 值 予以公布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或变更 注 册。 2 、关 于《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 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7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形 ; 4 、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2 、在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 前,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 照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 基金财 产 安全的职 责。 3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4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产清 算程序 :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成立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 (2 )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 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8 (6 )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 对基金财 产进行 分 配 。 6 、基 金财产清 算的期 限 为 6 个 月,因 本基金 所持 证券流通 性受到 限制等 客 观 因素,清 算期限 可相应 延 长。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 产清算费 用、 交 纳所欠 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 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同 》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 各方当事 人应尽 量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 决的任 何一方 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 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9 争议处理 期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正 本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 一式二份 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 法律效 力 。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