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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益两年债券A(002815)

招商招益两年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招 益 两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 七 年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一 七年七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 重 要提 示 招商招 益两 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2016 年5月17 日 《 关于准 予招 商 招 益两 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6 】1061 号文 ) 注 册公 开募 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 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6月15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7 年7 月10日复 核了 本次更 新的 招 募书说 明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七、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30 九、基 金的 投资.............................................................. 39 十、基 金的 业绩.............................................................. 4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8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5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9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0 十八、 风险 揭示..............................................................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二十、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7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关 法律法 规和 《 招商 招 益两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益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 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招商招 益两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订 之 《 招商 招益两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管协 议 的 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商招 益两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招 商 招 益两 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 招商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登记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及 转 托 管 业 务和 交 易 基金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封闭期 : 指 自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包 括该 日 ) 起或每 一 个 开 放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 期结束 之日 的次 日 ( 包括 该日) 起至 两年 年度 对日 (包括 该日) 的 期 间 。 如 两年 年 度 对 日为 非 工 作 日 ,则 该 日 的下一 工 作 日 为 该 封 闭 期 的 最后 一 日 , 如两 年 年 度 没 有对 应 的 日历日 期 , 则 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为 该 封 闭 期的 最 后 一 日 。本 基 金 的第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日( 包 括 该 日 )起 至 两 年年度 对 日 ( 包 括 该 日 ) 的 期间 。 第 二 个封 闭 期 为 自 首个 开 放 期结束 之 日 次 日 ( 包 括 该 日 )起 至 两 年 年度 对 日 ( 包 括该 日 ) 的期间 。 如 两 年 年 度 对 日 为 非工 作 日 , 则该 日 的 下 一 工作 日 为 该封闭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两 年年 度 没 有 对应 的 日 历 日 期, 则 以 下一个 工 作 日 为 该 封 闭 期 的 最后 一 日 , 以此 类 推 。 本 基金 在 封 闭期内 不 接 受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入 、转 换转出 等交 易申 请 ; 开放期 : 本 基 金 自 封 闭期 结 束 之 日的 下 一 个 工 作日 起 ( 包括该 日 )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可 以 办 理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本 基 金每个 开 放 期 原 则上不 少 于5 个 工作 日且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公 告 为 准 , 且基 金 管 理人最 迟 应 于 开 放期的 2 日前 进行 公告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 开放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的下 一 个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年度对 日: 指 某 一 特 定 日期 在 后 续 日历 年 度 中 的 对应 日 期 ,如该 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 作 日 ,若 该 日 历年度 中 不 存 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开放日 : 指 开 放 期 内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人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或 其 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开 放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开 放期 内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开 放期 内 按 照 本 基金 合 同 和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 资 者 认购 、 申 购 时收 取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提 销 售 服 务费 , 在 赎 回 时根 据 持 有期限 收 取 赎 回 费的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 不 收取 认 购、 申购 费, 在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 巨额赎 回 :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的 基 金总份 额 的2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应 收 款 项 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 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 中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中国 电力财 务有 限 公司、 中国 华能财 务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 远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组 建。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公司 的注 册 资 本金已 经由 人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000 元) 增加为 人民 币二亿 一千 万 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受 让招 商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股权 。上 述 股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11.7% 股权 转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 招 商银 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 码: 6000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 2006 年 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2009 年11 月 , 招 商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信 、理 性 、专业 、协 作、成 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 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2007 年 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3 月起兼 任深 圳市 招银 前海 金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 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务 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律 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 11 月 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理 研究 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 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曾先 后 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 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至 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 , 男 , 新加 坡籍 , 经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 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授 、 厦 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与 会计 研 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 财务金 融系 主任 。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后 工 作 站导师 ,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现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编 辑;1989 年 10 月至1992 年 10 月 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理 学院 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主 任研 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 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人 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 2001 年 3 月至2009 年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团 业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企业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 任招 商轮 船董事 ;2007 年6 月至 2010 年6 月, 兼 任招商 银行 董事 ; 2007 年8 月至2011 年4 月 兼任 招 商证券 董事 。 2009 年 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 席经济 学家 ,2011 年 10 月 起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 2010 年6 月至 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1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核 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产品 运营 官,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2011 年 2 月 于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2014 年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2000 年1 月至 2001 年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EMBA ,曾 任职于 南京 熊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 师;1998 年3 月 加入 原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 保 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资 金 运营 中 心 基金 投资 部 , 从 事交 易 及 证券 研究 工 作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双 学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 投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部( 原专户 资产 投资 部) 负责 人 及总经 理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2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 康晶, 男, 中国 国籍 ,硕 士。2009 年加 入魏 斯曼 资 本公司 交易 部, 任交 易员 ;2011 年 1 月加 入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债券 资本 市场 部, 任研究 员;2012 年 3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 曾 任研 究员 , 现任 招商 安泰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5 年8 月5 日 至今 ) 、 招商 境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 招 商招 兴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5 月 18 日至 今)、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5 月 25 日 至今 )、 招商安 裕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6 月 20 日 至 今) 、 招商 安 盈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8 月20 日至 今) 、 招商安 达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8 月 20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润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8 月 20 日至今 ) 、 招商 丰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8 月25 日 至今) 、 招 商丰 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8 月 25 日 至 今) 、 招商 稳祥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1 日 至今 )、 招商 招坤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今 )、 招商 稳荣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5 日至 今) 、招 商 招乾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6 日 至今 )、 招商 招益 两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 、招 商 稳乾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招 商丰 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今 ) 及招商 稳泰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2 月9 日 至今)。 邓栋, 男, 工学 硕士 。2008 年加 入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务 所, 从事 审计 工作 ,2010 年 1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部研 究员 。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资 部副 总 监 兼 行 政 负 责人 , 招 商瑞 丰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2015 年2 月12 日至 今) 、 招 商 信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4 月 1 日 至 今) 、招 商丰 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 间 :2015 年 4 月17 日 至 今) 、 招 商丰 泽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6 月 11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7 月 23 日 至 今) 、 招商 丰融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1 月 17 日 至 今) 、 招商 丰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 : 2016 年8 月20 日 至今 ) 、 招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11 月 10 日 至今) 、招 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11 月 18 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3 至今 ) 、 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12 月31 日 至今 ) 、 招商 稳乾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 时间 :2017 年 1 月12 日 至 今) 、 招 商兴 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1 月 14 日 至今) 及招 商稳 阳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7 年2 月23 日至 今) ,兼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 如下成 员组 成:总 经理 金 旭、副 总经 理沙骎 、副 总 经理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4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4、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5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6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括 投资 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核 算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由一 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成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纲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 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内部控制的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 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经 营运 作活动 进行 分 析,发 现风 险,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7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 账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 账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建 立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内部 监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8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 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0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0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审 阅报 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1 号 院3 号 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2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5、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6、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施 艺帆 7、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3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8、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任 巧超 9、 代销机构:东莞农村 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10、 代销机构:渤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11、 代销机构:珠海华润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电话:96588 传真: (0755 )82817612 联系人 : 钟 春苗 12、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13、 代销机构:东海期货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4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14、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15、 代销机构:蚂蚁(杭州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16、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17、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18、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19、 代销机构: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5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20、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21、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22、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23、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24、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6 25、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26、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27、 代销机构:北京创金 启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28、 代销机构:上海挖财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7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 蔡正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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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8 六、基 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6 】1061 号 文 注 册 公开 募 集 。 募集期从2016 年10 月17 日至2016 年12 月12 日止 , 共 募 集 206,861,953.56 份基 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1182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如发 生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则无 须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于 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 据第二 十部 分的 约定 进行 财产清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 于 200 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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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9 七 、基 金的封闭期和开放 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采用 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 一) 基金的 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包括 该 日) 起 或每 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的次 日 ( 包括 该日 ) 起至两 年年 度对 日 ( 包括 该日) 的期 间。 如两年 年度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该日 的下 一工 作日 为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 如两年 年度 没 有 对应的 日历 日期 ,则 以下 一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一 日。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包括该 日 ) 起 至两 年年 度 对日 (包 括 该日 ) 的 期间 。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自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 (包 括该 日 ) 起 至两年 年度 对 日 (包括 该日 ) 的 期间 , 如 两 年年度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该日 的下 一工 作 日 为该 封闭期 的最 后 一日, 如两 年年 度没 有对 应的日 历日 期, 则以 下一 个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日 , 以 此 类 推。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转 换转 入、 转换转 出等 交易 的申 请。


(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本基 金办 理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 期指本 基金 每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且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的期 间。 如在 开放 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 务的,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工作 日起 , 继 续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每个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 ( 份额折 算日 ) , 本 基金 将进 行份额 折算 , 即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各类 基金 份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持 不变 的 前提下 ,对 本基 金各 类份 额进行 折算 ,将 本基 金各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 元, 并将各 类基 金份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0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 一)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将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具 体代 销机构 名单 以 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请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及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 二)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开放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在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进入 开放期 , 开放 期接 受投 资 者申购 、 赎回 、 转换 业务 。 若由于 不 可抗力 的原 因或 其他 情形 导致原 定开 放起 始日 或开 放期不 能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则 开 放 起始日 或开 放期 相应 顺延 。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开 放期 的工作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约 定外 ,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该日 ) 进 入开 放期 , 开 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工 作日起 ,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足 《 基金 合同 》 关 于开 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期 之外 的日期 不接 受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本基金 开 放期 , 投 资人 在交 易时 间 之外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 转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1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 转换 的价 格, 销售 机构 另有 约定 的 从其约 定 。 在 开 放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后提 出有 关申 请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予 受理。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登 记日 期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申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机构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50 万元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含 申购费 ) 。 实 际操 作中 ,各 销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规 定 的前提 下, 可根 据情况 调 高首次 申购 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及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赎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代 销 机构的 具体 规 定为准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2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 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全额 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本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 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如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 日终 仍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将默认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3 金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份额 对应 资产将 转入 下一 封闭 期。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 经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前提 下 , 对上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 六) 申购、 赎回 的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申购费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0% 100万 元≤M<300 万元 0.40% 300万 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元/笔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费用 由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的 计算方 法: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申购 费率为 固定 金额 的, 则按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费 率规 定执行 , 不 再享有 费率 优惠 。 2、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 的 不同 收取 , 费 率 如下 表 : 持有期限 (T) 赎回费 率 A类基 金份 额 C类基 金份 额 同一开 放期 内申 购并 赎回 1.00% T≥两 年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4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某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等 。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3、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 取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并 根据 上述规 定 按比例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 申购费 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换 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持 有人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账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5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6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 额 确认 ,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 为 0.60% ,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00 元 , 则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金 额=100,6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600/(1+0.60%) =100,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0,600 -100,000.00 =6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600 元 本金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可得 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 份额 。 2、赎回 金 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某类 基金 份额 且在 同一 开放期 内申 购并 赎回 ,赎 回费率 为 1.00% ,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额=10,000 ×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 ×1.00% =106.80 元 赎回金 额=10,680.00-106.80 =10,537.2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该类基 金份 额且 在同 一开 放期内 申购 并赎 回,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537.2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某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在基 金封 闭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 基金 开放 期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则 依规定 执行 。 ( 八) 申购、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6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九)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1、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5) 、 (6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发 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 的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回申请可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发行 人或 交易 对手 违 约导致 本息 兑付 出现 困难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7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最 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延 缓支 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 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8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9 九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健增 值, 力 争为 基金 持有 人获 取 超越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债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 非 政策 性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 纯债部 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债券回 购、 国债 期货 等金 融工具 ,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 新股增 发, 可转 债仅 投资 二级市 场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保 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为周 期进 行投资 运作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与 开放 期采 取不 同的 投资策 略。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封闭 期的 投资 组合 久期与 封闭 期剩 余期 限进 行适当 匹配 的基 础上 ,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债券 、 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等大 类资 产的 市场 环境 确定债 券投 资组 合管 理策 略, 确 定部 分 债券采 取持 有到 期策 略, 部 分债券 将采 取积 极的 投资 策略, 以获 取较 高的 债券 组 合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的具 体投 资策 略包 括: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将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 资范围 内, 通过 对宏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国 家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积极把 握宏 观 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0 济发展 趋势 、 利率 走势 、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券 种的流 动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 结 合定 量分 析 方法 , 确 定资 产在 非信 用 类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等 ) 和信 用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同 时, 根 据市 场利 率的 水平 和本基 金封 闭期 剩余 期限 , 确定 采取 持 有 到期投 资策 略的 债券 配置 比例。 (2 )久 期策 略: 本基 金将 考察市 场利 率的动 态变 化 及预期 变化 ,对 引起利 率 变化的 相 关因素 进行 跟踪 和分 析, 进而对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和 持仓结 构制 定相 应的 调整 方案, 以降 低 利 率变动 对组 合带 来的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固定 收 益团队 将定 期对 利率期 限 结构进 行预 判, 在考虑 封闭 期剩 余期 限的 基础上 , 制 定相 应的 久期 目标, 当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 适 当降低 组合 的久 期; 预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 适当 提高组 合的 久期 。 以 达到 利用市 场利 率 的 波动和 债券 组合 久期 的调 整提高 债券 组合 收益 率目 的。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对不 同类 型固定 收益 品 种的信 用风 险、 税赋水 平 、市场 流 动性 、 市 场风 险等 因素 进 行分析 ,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 品种 的利 差和 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获 取不 同债 券类 属之间 利差 变 化 所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4 )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信用 利差 是 信用产 品 相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 用利 差主 要受 两方 面的影 响,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另一 方面 为发 行人 本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 债 市 场 整体 的 信 用 利差 水 平 和 信 用债 发 行 主 体自 身 信 用 状 况的 变 化 都 会对 信 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 因 此 , 一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 国 家 政策 、 行 业景 气 度和 债 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 另 一方 面, 本 基金 还 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 即 采用 内外结 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 级制度 , 研 究 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5 ) 杠杆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 及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在风险 可 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通 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6 ) 再投 资策 略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将 获得 一些 利息 收入 , 对于 这些 利息 收入 , 本 基 金将再 投 资于其 他合 适的 投资 标的 。 如果 付息 日距 离封 闭期 末较近 , 本 基金 将对 这些 利息进 行流 动 性 管理。 (7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 流 动性 、 发行 条款 、 标 的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 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 企 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1 持证券 类资 产。 (8 )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为有效 控制 债券投 资的 系 统性风 险, 本基金 根据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以 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适度运 用国 债期 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期 货投 资时 , 本 基金 将首先 分析 国 债 期货各 合约 价格 与最 便宜 可交割 券的 关系 , 选 择定 价合理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 其次, 考虑 国 债 期货各 合约 的流 动性 情况 ,最终 确定 与现 货组 合的 合适匹 配, 以达 到风 险管 理的目 标。 2、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 四)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和 后 3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 期货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 日起至 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2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


(13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16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本 基 金投资 范围 中关 于债券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即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间 不受 前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3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 五) 投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分 析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 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以及 如果 未来 指数发 布机 构 不 再公布 中证 全债 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 可在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4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 商 招 益 两 年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管理人 -招商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的 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来源于 《 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6,137,400.00 96.80 其中: 债券


206,137,400.00 96.8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35,105.77 1.75 8 其他资 产


3,075,507.18 1.44 9 合计





212,948,012.9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8,964,800.00 9.1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022,000.00 28.83 6 中期票 据 127,150,600.00 61.0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6,137,400.00 99.0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1455035 14 中 建材MTN002 200,000 20,102,000.00 9.66 2 101752007 17 兖矿 MTN002 200,000 20,084,000.00 9.65 3 011754011 17 陕 煤化SCP001 200,000 19,996,000.00 9.61 4 011753001 17 河 钢集SCP001 200,000 19,988,000.00 9.60 5 101355009 13 中 铝业MTN001 190,000 19,406,600.00 9.3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为有效 控制 债券 投资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适度运 用国 债期 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期 货投 资时 , 本 基金 将首先 分析 国 债 期货各 合约 价格 与最 便宜 可交割 券的 关系 , 选 择定 价合理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 其次, 考虑 国 债 期货各 合约 的流 动性 情况 ,最终 确定 与现 货组 合的 合适匹 配, 以达 到风 险管 理的目 标。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 持 有国 债期货 合约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75,507.1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75,507.18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间的 可转 换债 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7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招 益两 年债 券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5-2016.12.31 0.20% 0.04% -0.19% 0.27% 0.39% -0.23% 2017.01.01-2017.03.31 0.40% 0.08% -0.33% 0.07% 0.73% 0.01%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3.31 0.60% 0.07% -0.52% 0.13% 1.12% -0.06% 招商招 益两 年债 券 C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5-2016.12.31 0.10% 0.03% -0.19% 0.27% 0.29% -0.24% 2017.01.01-2017.03.31 0.40% 0.08% -0.33% 0.07% 0.73% 0.01%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3.31 0.50% 0.07% -0.52% 0.13% 1.02% -0.06%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8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9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衍生 工具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 三) 估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 四)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最 近 交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0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银行 存款 以成 本列 示, 按商定 的存 款利率 以当 日 银行营 业终 了的 存款余 额 为基数 在 实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利 息。 7、本基 金投 资国 债 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8、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 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程 序 1、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该 类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某 一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1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2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 “ ( 四 ) 估 值方 法” 第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等 第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3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在每 年的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5%,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在 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 的可分 配收 益可 能有所 不 同。同 一 类别内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4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5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6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 的 年费 率计提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在基金 封闭 期以 外, 本基 金不计 提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 、 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率 , 以 及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调 低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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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7 十 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指 基金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应当 妥善保 存登 记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 至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机 构 。 其保 存期 限 自基金 账户 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二 十年 ;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8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 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四)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五) 其他申 购赎 回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且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下, 调 整 基 金申购 赎回 方式 ,或 开通 其他服 务功 能, 并提 前公 告。 (六 )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充分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某一 或全 部类 别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事宜 。 本 基 金某一 或全 部类 别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事宜无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决定 , 具 体上 市交易 安排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并履 行相 关程 序,届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发布 相关 公告 ,并 告知 相关机 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9 十 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0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公开披 露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1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 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2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3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2)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3 ) 如 果进 入下 一封 闭 期运作 , 公布 下一 个封 闭 期的起 始日 、 终止 日 , 投 资者在 开放 期内申 购本 基金 、赎 回本 基金或 其他 交易 方式 的具 体安排 ;


(24) 进入 开放 期;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1、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2、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的 显 著位 置 披 露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4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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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5 十 八、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 一) 债券市 场风 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经济形 势、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利 率风 险。 利率 波动 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债 券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6 3、信 用风 险。 主要 是指 债 务人的 违约 风险 ,若 债务 人经营 不善 ,资 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 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7、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 二)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金管 理 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足 流动 性的 需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 回申 请, 则 使基 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四)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1、本 基金 每 两 年开 放一 次 申购和 赎回 ,投 资者 需在 开放期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在非 开 放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2、开 放期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信用 类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因 此,本 基金 除承 担由于 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7 2、 技 术风 险 在定期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8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日 终,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将于 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财产 清算 :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2 亿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9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0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1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2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 户,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3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其他投 资所 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4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若 未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成 立 日常机 构,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5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 除外)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低基 金的 申购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不影 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增加 或 调整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5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不影 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未 来 系统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安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6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构 、 登 记机 构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9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6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7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含 1/2)。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或大 会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通 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 项 、 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8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 含 三分之 一) 。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9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 除 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在每 年的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5%,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在 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 的可分 配收 益可 能有所 不 同。同 一 类别内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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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1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2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 的 年费 率计提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在基金 封闭 期以 外, 本基 金不计 提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 、 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率 , 以 及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调 低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五】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健增 值, 力 争为 基金 持有 人获 取 超越业 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3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债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 非 政策 性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 纯债部 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国债 期货 等金 融工具 ,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 新股增 发, 可转 债仅 投资 二级市 场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在每次 开 放期前 三个 月 、 开放 期及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保 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前 3 个月和 后3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 期货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 日起至 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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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4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


(13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5%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30% 。 (16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本 基 金投资 范围 中关 于债券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即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但在每 个开 放期 的 前3 个 月和 后 3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不 受前 述 投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5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衍生 工具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最 近 交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6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银行 存款 以成 本列 示, 按商定 的存 款利率 以当 日 银行营 业终 了的 存款余 额 为基数 在 实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利 息。 7、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8、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7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可 不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日 终,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将于 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财产 清算 :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2 亿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8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 律 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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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兑换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结 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0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债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 非 政策 性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 纯债部 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国债 期货 等金 融工具 ,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 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 新股增 发, 可转 债仅 投资 二级市 场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保 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不 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2)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 货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 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1 6)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 超 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本 次 封闭期 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16)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 投资范 围中 关于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即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每 个开 放期 的 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不 受前 述 投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1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项另 有约定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2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上述 约定 , 应及 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随时 对提 示事 项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提示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及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基金 管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5、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3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 令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基 金名 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 存款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4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 于 无法取 得两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 复印件 , 未 经 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计 算 日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价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均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财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5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该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 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 以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财 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某一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 三位 内( 含第三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 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关对 前述 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除 本协 议和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 基金净 值 数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 进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期 货公司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等 第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6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善 保存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七)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和 律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8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9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 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0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免 长途费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1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上 海挖 财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7/4/28 2、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1 季度 报 告2017/4/21 3、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创 金启 富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7/3/17 4、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从 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2017/1/7 5、关 于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变 更的 公 告2016/12/31 6、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相 关基 金增加 东海 期 货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6/12/21 7、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2016/12/16 8、关 于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提前结 束募 集的 公 告2016/12/13 9、关 于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延长募 集期 的公 告2016/12/9 10、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途 牛金 服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2016/12/5 11、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华 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6/11/30 1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6/11/24 1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国信 证 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2016/11/21 14、关 于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延长 募集 期的 公 告2016/11/9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6/11/2 1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上海 浦 发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2016/11/2 1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中国 邮 储银行 、 中 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宁波 银行 、 渤 海银 行、 东 莞农 商银 行、 珠海 华润银 行为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招 商 财 经 大 数 据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渤 海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10/17 18、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2016/10/14 19、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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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2 20、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摘 要 2016/10/14 21、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6/10/14 22、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2016/10/14 2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养 老金 账户 通过 直销 中心认 购旗 下招 商招 益两 年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2016/10/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3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4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 招益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 招 益两 年 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招 商 招 益两 年 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