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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动力(580002)

东吴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东 吴 价值 成 长双 动 力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录 重要提 示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4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七、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2 八、基 金的 投资 ....................................................... 46 九、基 金的 业绩 ....................................................... 55 十、基 金财 产 ......................................................... 57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4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2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8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3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4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98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06 年8 月24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东 吴价 值成 长双动 力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监 基金字[2006]173 号)的 核准 ,进行 募集,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 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 金 于 2015 年8 月7 日 起更 名 为东吴 价值 成 长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东吴 价值 成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书》 ” )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1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 《 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其他 有关 规 定及 《 东 吴价 值成长 双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合 同” 或“ 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金 合同 所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中国证 监会 或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或 更新 后招 募说 明书 摘要取 得和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 资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用 以记 录各 自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直销机 构: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有关 规定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销 售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销 售服 务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 个月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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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并获 得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日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的工 作日 ; T + N 日 : 指自T 日 起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购 回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针对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该基 金总份 额的 10%时 ,为 该基 金的 巨额 赎回。 单个 开放 日的 净赎 回申请 ,是 指该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该基 金的 转出申 请, 再扣除 当日 发生 的 该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 及 基金 转换 中该基 金的 转入申 请之 和 后 得到 的 余 额; 基金转 换: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指向不 特定 的投 资者 发行 的,表 示持 有人 对基 金享 有资产 所有 权、收 益分 配权 和其 他相 关权利 ,并 承担 相应 义务 的凭证 ;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 股 票红 利、 债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它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其 总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与 负债的 价值 ,用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收益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向社 会公众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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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王炯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132 号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内 合资 ) 8.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 联系 人: 贾云 鹏 10.电 话: (021 )50509888 11.传 真: (021 )50509884 12.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公司 总经 理下设 风险 控制 、 投 资决 策、 风 险 管 理、 产 品开 发、 专 户投 资五 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 设有 固定收 益部 、 绝 对收 益部、 权 益投 资部 、 深圳业 务总 部、 专 户业 务 事业部 、 研究 策划 部、 集 中交易 室、 机 构业 务部、 渠道业 务部、 金 融同业 部、 营销 管理 部、 苏 州分公 司、 产品 策略 部、 基 金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财 务管理 部、 综合管 理部 、合 规风 控部 共 18 个部 门。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范力先生 ,董事长,硕士,高级经 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 州团市委常委、办公室 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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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兼事 业部 部长 , 苏 州证 券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 办 公室主 任、 人事 部总 经理 ; 东吴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 经 纪分 公司 总经 理、 公 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常务 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 董事长 、总 裁。 陈辉峰先 生,副董事长,大学学历 ,高级国际商务师,中共 党员。历任上海轻工国 际 (集团 ) 有限 公司五 金分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轻 工国 际发展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 海兰 生股 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 上 海兰 生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营运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东浩兰 生国 际服 务贸 易( 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发展 部总经 理。 王炯先生 ,董事,硕士研究生、经 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 州市统计局综合平衡处 科 员, 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恂女士 ,董事,博士研究生,经 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东 吴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国 联证券 研究 所所 长、 总裁 助 理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 副 总 裁, 东 吴证 券总 规划 师兼 研 究所所 长,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总规 划师 兼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建国先 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 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 二 证券部 副经 理 , 东 吴证 券昆 山前进 中路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福州 湖东 路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昆山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东 吴证券 经纪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现 任东 吴证券 人力 资 源部总 经理 。 倪雪梅女 士,董事,大学本科,高 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 任浙江省嘉兴市审计局 工 交审计 科科 员, 上海 上工 会计师 事务 所项 目经 理, 上海万 隆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高级 项目 经理 、 合 伙人 , 上 海市 国 际展览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现任 上海 东浩兰 生国 际贸易 服务 有限 公司计 财部 副总 经理 。 自2016 年12 月 28 日 起在 公 司第二 届董 事会 任职 。 贝政新先 生,独立董事,大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 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 讲 师、副 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学 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袁勇志先 生,独立董事,教授,博 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 管理学院教师、苏州大 学 人文社 科处 处长 、苏 州大 学党委 研究 生工 作部 部长 ,现任 苏州 大学 出版 社副 总编。 陈如奇先 生,独立董事,大专学历 ,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历任新疆人民银行巴 州 中心支 行科 员, 新疆 农业 银行巴 州及 自治 区分 行科 长、 处 长,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处 长、 副行 长,交 通银 行广 州分 行行 长,交 通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等 职。 2、监 事会 成员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顾锡康先 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 位,高级工程师、经济师 ,中共党员。历任苏州 电 子计算 机厂 工程 师、 室主 任, 苏 州人 民银 行科 技科 硬件组 组长 , 苏 州证 券电 脑中心 经理 、 技 术总监 , 东吴 证券技 术总 监兼信 息技 术总 部总 经理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合规总 监 、 监 事 会主席 。 王菁女士 ,监事,本科学士学位, 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 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 务 经理、 东吴 证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 任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 经 理 。 沈清韵, 员工监事,本科,学士学 位,中共党员。历任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高 级审计 员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经理 , 合 规风 控部总 经理 , 现 任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合 规副 总监 兼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 3、高 管人 员 范力先生 ,董事长,硕士,高级经 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 州团市委常委、办公室 主 任兼事 业部 部长 , 苏 州证 券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 办 公室主 任 、 人事 部总 经理 ; 东吴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 经 纪分 公司 总经 理、 公 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常务 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 董事长 、总 裁。 王炯先生 ,总经理,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 苏州市统计局综合平衡 处 科员, 东吴 证券 总裁 办公 室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徐军女士 ,督察长,大学,会计师 、审计师,中共党员。历 任苏州市审计局财政、 金 融审计 处科 员、 副处 长, 东吴证 券财 务 部 总经 理,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负责 人、 公司 总裁助 理等 职务 ,现 任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吕晖先生 ,副总经理,大专,历任 苏州商业大厦业务员,苏 州证券公司交易员,苏 州 证券登 记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东吴 证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东吴 证券 吴江 盛泽西 环路 营业 部、 吴 江中 山北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运营 总监等 职,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4、基 金经 理 戴斌先 生,1982 年生 , 博 士, 中 国人 民大 学金 融学 专业毕 业。 自 2007 年 1 月 起加入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直 从事证 券投 资研 究工 作, 曾任研 究部 宏观 经济 、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 产品策 划部 产品 设计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 权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其 中自 2013 年 12 月24 日起 担任 东吴 新产 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4 年 12 月 12 日起担 任东 吴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5 月27 日起 担任 东 吴移动 互联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担任 东吴 新趋 势 价值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8 月19 日 起担 任东吴 配置 优化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王炯,2006 年 12 月15 日至 2011 年05 月 14 日; 王少成 ,2011 年 0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唐祝益 ,2012 年 12 月 01 日至 2014 年 01 月 24 日。 程涛,2013 年8 月 13 日至 2015 年2 月6 日。 张楷浠 ,2014 年 1 月9 日至 2015 年2 月6 日。 薛和斌 ,2014 年 6 月1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刘元海


绝对 收益 部总 经 理; 戴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王立立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 募集本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 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金 管理人 严格 遵守《 证券法》 、 《基 金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以下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 管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1)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被代 理人、被代 表人、受雇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 察长 和合规 风控 部, 各风 险控 制机构 和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 和 稽 核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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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 相 互制 约,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 防火 墙原 则: 公 司基 金投资 业务 和公 司自 有资 金投资 业务 应在 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6)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性 ,并 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理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 层对风 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各 个业 务 部门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评 估和监 控, 合规 风控 部 负 责监察 公司 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协 助 经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 制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定 公司 的业 务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 持重 大业务 的可 行性 论证 ,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处 理其 他有 关内部 控制 方面 的重大 事项 。 (3) 督察 长: 独立 行使 督 察权利 ; 直 接对 董事 会负 责; 按 季向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 控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 业务 部门 : 风险 管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 , 负责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用 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险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 立内 控结 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 工 , 确保 各项 业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 期更 新。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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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 立相 互分 离、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 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3) 建 立、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 立风 险分 类、 识 别 、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 建立 了评估 风险 的委 员 会, 使 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和 评估 与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作 出 决 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 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 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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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 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 “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 国农 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 起中 国农 业银行 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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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 在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盛 典 ” 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席 财务 官》杂 志颁 发的“最 佳资 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 称号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 三年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予 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授 予的“优 秀托 管机构 奖” 称号;2015 年荣获 中国银 行业协会 授予 的“养 老金 业务最佳 发展 奖”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技术 保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30 余 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6 年12 月31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4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 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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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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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 源 深路279 号 邮政编 码 :200135


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 50509884


联系人 :贾 云鹏





客服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 体交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 )66105662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2 )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联系人: 刘峰 电话:(010 )85108226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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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传真:(010 )85109219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3 )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010 )66275654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 :www.ccb.com (4 )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话 :95555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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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6 )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 )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8 )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西 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西 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9 )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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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李慧 电话:(010 )85238670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务 电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10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40066-99999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11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江东 区 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 700 号 宁波银 行 大楼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0574 )89068340 传真:(0574 )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12 )温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华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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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址 : www.wzbank.cn (13 )烟台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烟台 市芝罘 区 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烟台 市芝罘 区 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www.yantaibank.net (14 )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洪武 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线 :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址 :www.jsbchina.cn (15 )苏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东吴北路 14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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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联系人: 项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6 )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 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17 )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8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 廊下镇漕 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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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19 )深圳 众禄金 融控股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罗湖 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0 )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21 )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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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22 )蚂蚁 (杭州 )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街 道海曙 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 :4000 766 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23 )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代销机构 :上海 长量基 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24 )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西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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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线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25 )上海 利得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400-067-6266 (26 )浙江 金观诚 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拱墅 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27 )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28 )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775615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29 )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zone.cn (30 )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怀 柔 区九渡河 镇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 人: 蒋煜








联系人: 宋志强 电话:131 2013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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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传真:010-5817 0840 客服热线 :400-818-8866 公司网址 :www.gscaifu.com (31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阜成门大 街 2 号万通 新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阜成门大 街 2 号万通 新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85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32 )北京 钱景财 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街 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街 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盛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33 )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一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一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 010-68292964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客服热线 :400-600-0030 公司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34 )杭州 科地瑞 富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下城 区武林时 代商务 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上塘路 15 号武林 时代 20F


法定代表 人:陈 刚


联系人: 胡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热线 :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 :www.codi121.com (35 )上海 万得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 人 :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线 :400-821-0203 (36 )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7 )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100 号 金外滩 国际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100 号 金外滩 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38 )北京 微动利 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山 财 富中心金 融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古城西 路 113 号景山 财 富中心金 融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热线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39 )上海 基煜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 :021-65370077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40 )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邮 箱: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1 )大泰 金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359 号 国睿大 厦 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朱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线 :021-22267943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42 )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 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邮编: 510308 )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邮 箱:wuyuhao@yingmi.cn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客户服务 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3 )奕丰 金融服 务(深 圳)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海德三路 海岸大 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热线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44 )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5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上海 银 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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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 热线:95521 (46 )中信 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010 )65183880 传真:(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47 )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扬 电话:0755-821308333066 传真:0755-8213395230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48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636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49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址 :www.gf.com.cn (50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线 :9555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51 )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2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021-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53 )申万 宏源证 券有限 公司 英文名称 :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0 亿元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 编:200031 )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国际互联 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莹 (54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福州 市 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浦东 新区民 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 :400-8888-123 公司网址 :www.xyzq.com (55 )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56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57 )湘财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黄兴 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 标 志商务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址 :www.xcsc.com (58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 天河区珠 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 天河区珠 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 :4008888133 公司网址 :www.wlzq.com.cn (59 )国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址 : www.gyzq.com.cn (60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61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圳)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62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 95548 公司网址 : www.citicssd.com (63 )东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翠园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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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 :www.dwzq.com.cn (64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65 )东方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021-962506 公司网址 :www.dfzq.com.cn (66 )长城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67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68 )广州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珠江 西 路 5 号 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珠江 西 路 5 号 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69 )南京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玄武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玄武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水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公司网址 : www.njzq.com.cn (70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四川 中 路 213 号 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71 )国联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400 888 5288 公司网址 :www.glsc.com.cn (72 )平安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吴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线 :95511-8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73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 :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74 )国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线 :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75 )财富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 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 :0731-84403350 公司网址 : www.cfzq.com (76 )东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7 )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F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40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马瑾 电话:(021 )20328720 客户服务 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 :www.bocichina.com (78 )恒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向东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7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英文名称 :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 户 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巍 (80 )中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81 )世纪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 :www.csco.com.cn (82 )金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 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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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 )83025022 传真:(0755 )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 :www.jyzq.com.cn (83 )中航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 市 红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 市 红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84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85 )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融中心 9 楼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 人:罗 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线 :68777877 公司网址 :www.cf-clsa.com (86 )五矿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4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线 :40018-40028 公司网址 :www.wkzq.com.cn (87 )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本 :16 亿元 人民 币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 8 号 邮政编码 :200030 联系人: 杨莉娟 业务联系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电话 :021-54967293 华鑫证券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8 )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线 :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89 )九州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 省西宁 市 长江路 53 号汇通 大厦六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新 华保险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小明 联系人: 聂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线 :4006543218 公司网址 :www.tyzq.com.cn (90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91 )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92 )长城 国瑞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大 厦十七 楼 法定代表 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线 :0592-5163588 公司网址 :www.xmzq.com.cn (93 )爱建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 人:宫 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法 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 务楼B 座(14 幢)20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 务楼B 座(14 幢)20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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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进 行 。 投资者 可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交易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 销 售代 理人 或销 售代理 人的 代 销网点 如有 变动 ,基 金管 理人将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基金 合 同生 效以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2、 申 购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 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3、 赎 回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于开 始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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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1,000 份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如 投资 者是 首次 申购 本基金 , 可 能需 要申 请开 立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或 销售 机构交 易账 户 。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时 ,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 投资 者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T 日赎 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T 日规 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 情况下投资者 可在T+2 日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 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 在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效 赎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7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赎回 人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处 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 可选择 在申 购本 基金 或赎 回本基 金时 交纳 申购 费 。 投 资者选 择在 申购 时交 纳的 称为前 端申 购 费,投 资者 选择 在赎 回时 交纳的 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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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前 端申 购费时, 费率 按申购 金额 递减。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前端申 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


1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


2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


500万 元以 上( 含)


1000 元/笔 3 、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 购费时 ,费 率按 持有 时间 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后端申 购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8%


1 年-3 年 (含 )


1.5%


3 年-5 年 (含 )


0.8%


5 年以 上


0


4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 年 )


0.5%


1 年-2 年 (含2 年 )


0.25%


2 年以上


0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其 中, 须依 法 扣除所 收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 资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用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或=固 定费 用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前端申 购费 率)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 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 在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下,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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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认 购费 , 在 先进 先出的 原则 下,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数 ×基金 份额 面值 ×后 端认 购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 在 先进 先出的 原则 下,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数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3 、T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二位 , 第 三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资产 中列 支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资产中列支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接受申 购;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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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个 别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赎 回 过 于 频 繁 , 导 致 基 金 的 交 易 费 用 和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或 使 得 基 金 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当 在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兑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兑付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已 被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兑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延期 支付 最迟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20个 工作 日。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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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 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指 定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本基金连 续2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20个 工作 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1.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1 日,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1 日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1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2 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七、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业务 的适 用范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 东 吴嘉 禾优 势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580001 ) 、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0002 ) 、 东 吴 行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 580003 ) 、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5 ) 、 东吴 新经 济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0006 ) 、 东 吴安享 量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0007 ) 、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8 ) 、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5001)、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582001 ) 、 东 吴优 信稳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码 :582201 )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2 ) 、 东吴 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基金代码:582202 )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基金代码: 583001 ) 、东 吴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B( 基金 代码:583101 ) 、东 吴配置 优化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582003 ) 、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9 ) 、 东吴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000531 ) 、 东 吴移 动互 联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A( 基金代码:001323 ) 、东吴新趋 势价值 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001322 ) 、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159 ) 、 东 吴安盈 量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002270 ) 、 东吴 鼎元 双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0958 ) 、 东吴 鼎元 双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000959)、 东吴安 鑫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561 ) 、 东 吴智 慧医 疗量化 策略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代码:002919 )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A( 基金代码: 003588 ) 、 东吴 增鑫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B( 基 金代 码:003589 )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 并 将 另行公 告。 (二)适用销售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 限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公司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江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苏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蚂蚁 ( 杭州 ) 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北京 恒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中 经北 证 ( 北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杭州 科地瑞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万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海 联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汇 付金 融 服 务有限 公司 、 北京微 动利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基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金 石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 奕 丰金 融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湘财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万联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 信证券 (山东 ) 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方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国 际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 源 (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上 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限 公司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三)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办理 转换 业务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 本公 司公 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 (四)基金转换业务 规则 1.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开 放式 基金 的份 额;


2. 基金 转换 只能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同 一注册 登记 人登 记存 管的 、 同一 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并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且该 销售机 构须 同时 代理 拟转 出基金 及拟 转入 基金的 销售 ;


3. 拟转 出的 基金 必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拟 转入 的基金 必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4. 目前 只开 通前 端收 费模式 下 进 行基 金转 换 , 而不能 将前 端收 费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后 端收 费基金 份额 , 或 将后 端收 费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前 端收 费基金 份额 。 如 今后 开通 后端收 费模 式基 金的转 换业 务, 具体 转换 业务规 则以 相关 公告 内容 为准;


5. 基金 转换 遵循 “ 份 额转换 ” 的原 则 , 转 换申 请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单笔 转换 申 请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 份 。 单 笔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限 额限 制和 转出 基金最 低赎 回 数额限 制。


6. 对于 基金 分红 时, 权 益登记 日申 请转 换转 出的 基金份 额享 有该 次分 红权 益, 权 益登 记 日申请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不享 有该 次分 红权 益;


7.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 入基 金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8.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先 确 认的认 购或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在 转换 时 先转换 ;


9.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 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发 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 先级,基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0. 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将重 新计 算, 与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无 关;


11. 投资者 在T日 办理的 基金转换 申请, 基金注册 登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或以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成 交情 况;


12.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13.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今 后发行 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 的具体 情况对本 业务规则 进行补 充和 调整。 (五)基金转换费及 份额 计算方法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收取情 况视 每 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转换公 式如 下: (1)转 出金额 =转出 基金 份额×转 出基 金T日 基金 份额净值 (此 处的T 日指 基金转 换 申请日 ,下 同) (2) 转出 赎回 费= 转出 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注 : 转 出赎 回费 的 25% 将 归入 转出方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 (3) 转入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 赎回 费 (4) 如果 ,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申购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金 额×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申 购补差 费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5) 转入 份额 =转 入净 额 ÷转入 基金 T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为 确定 依据 。 2. 转出 金额 、 转 出基 金转 换 费的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 误差在 转出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转入 份额 、 申 购补 差 费的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第三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 转入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3. 对于实行级差申购 费率( 不同申购金额对应 不同申 购费率) 的基金,以转入 总 金额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 购 费率 、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计算 申购 补差费 用; 如转 入总 金额 对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或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 固定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 用视 为 0。 4.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费率 执行 , 对于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 费率 优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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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通 过对投 资对 象价 值和 成长 动力的 把握 , 风格动 态配 置, 以资 本 增值和 现金 红利 的方 式获 取较高 收益 。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 投资 理念 是: 把握 价值成 长动 力、 风格 动态 配置、 追求 超额 收益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股票 、 债券、 权证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 融工具 。 其 中,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60%-95% , 债 券 投资 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的0-35% ,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债 券等 短期金 融工 具资 产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 投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策 略 ,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综 合 分 析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衍 生 产 品 、 债 券 和 现 金 上 的 配 置 比 例 。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策 略 , 以 价 值 、 成 长 动 力 为 主 线 , 根 据 东 吴 价 值 动 力 评 价 体 系 精 选 估 值 处 在 相对 安 全 边 际 之 内 , 并 且 具 备 良 好 现 金 分 红 能 力 的 价 值 型 股 票 , 和 根 据 东 吴 成 长 动 力 评 价 体 系 精 选 成 长 性 高 、 公 司 素 质 优 秀 和 良 好 成 长 型 股 票 作 为 投 资 对 象 。 在 价 值 和 成 长 风 格 配 置 上 , 根 据 未 来 市 场 环 境 判 断 结 果 , 动 态 调 节 投 资 组 合中价值股和成长股的相对比例,降低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风 险 , 追 求 主 动 投 资 的 超 额 收 益 。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采取 自下而上的策略并根 据 东吴 双 动 力 评 价 体 系 精选 股票 构 建 组 合, 东 吴双 动力 评价 体系 具体由 以下 两个 动力 评价 体系组 成: 东吴 价值 动力 评价体 系和 东吴 成长动 力评 价体 系 。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具体 构建 程序如 下: 1)根据东吴价值动力评 价 体系构建价值型股票 池 本 基 金 价 值 型 股 票 池 是 从 股 票 估 值 安 全 边 际 和 分 红 能 力 安 全 边 际 两 个 层 面 进 行 构 建 的。 我 们认 为, 当一 只股 票被市 场低 估, 并且 还具 有良好 现金 分红 能力 时, 该类型 股票 就存 在价值 动力 。 这 种价 值动 力不仅 体现 在估 值优 势和 获取稳 定收 益上 , 还 表现 在全流 通环 境下 的并购 价值 。 本 基 金 价值 型 股票 池 具体构 建 流 程是 : 首先 , 严格执 行 估 值相 对 安全 边 际(以 市 场 平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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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均市盈率 的 0.75 倍作为 股票估值 安全 边际) , 选出 正常化市 盈率 NPE (NPE= 最新股价/(5 年平 均ROE* 最 新净 资产) ) 指标值 低于 估值 安全 边际 的股票 。 其 次, 在 估值 相 对安全 的股 票 里, 根据 分红 能力安 全边 际选择 分红 能力 强的 股票 作为本 基金 价值 型股 票池 。 其 中, 本基 金 选择 正 常化 市盈 率指 标衡 量股票 估值 是否 处于 安全 边际之 内 , 该 指标 首先 根据 上市公 司历 史 数年盈 利能 力计 算得 到正 常化每 股收 益 (Normalized Earnings ) , 其 次将 最新 股价除 以正 常 化每股 收益 据此 得 到NPE ,该指 标可 以很 好捕 捉市 场对公 司股 票过 度反 应带 来的投 资机 会 。 对于分 红能 力的 衡量 , 本 基金选 取 上 市公 司股 利、 股息率 (每 股股 利/ 股 价) 、 以及分 红稳 定 性指标 衡量 上市 公司 分红 能力。 本基 金东 吴价 值动 力评价 体系 和标 准见 表 1 。 表1


东吴 价值 动力 评价 体系 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 系 估值安 全边 际 1、正 常化 市盈 率NPE<=0.75 倍 市场 市盈 率 分红能 力安 全边 际 2、5 年平 均每 股收 益EPS>=0.20 元和5 年 平均 每股 股利 Div>=0.10 元 3、5 年平 均税 后股 息率D/P>= 一 年期 税后 存款 利率 ( 现为 2.025% ) 4、分 红稳 定性 系数DE>=0.60 注:分红稳定性系数= 分红年数/ 上市年数,其中,分红年数取得是最近 5 年分红年数;对于“上市年数” 取值标准如下:上市 5 年以上 的公司, “上市年数”取值为 5 年;上市 5 年以内的公司, “上 市年数”取值 为实际上市年数取整加 1 。 2)根据成长动力评价体 系 构建成长型股票池 本基金 成长 型股 票池 是基 于上市 公司 未来 净利 润增 长率和 公司 素质 评价 基础 上构建 的 。 DCF 价 值模 型指 出, 企 业内 在价值 取决 于企 业未 来自 由现金 流和 折现 率。 成长 所带来 的未 来 现金流 的增 加无 疑将 提升 企业的 内在 价值 ,而 企业 内在价 值的 提高 将会 表 现 在股价 上升 上 。 投资于 成长 性高 、有 持续 成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是 投资获 取高 收益 的有 效手 段。 本基金 成长 型股 票池 具体 构建流 程是 : 首先 本基 金充 分利用 本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的盈利 预 测数据 , 并 结合 至少 有 3 家国内 研究 机构 做过 盈利 预测数 据的 上市 公司 , 初 步筛选 出未 来两 年每年 净利 润增 长率 超 过 1.5 倍 GDP 增速 , 但不 低 于 5% 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作 为 “ 未来 增长 潜力股 票池” 。 其次 ,本基 金在“ 未来增 长潜力 股票 池”基 础上, 根据公 司素 质评级 ,精选 公司素 质评 级为 优秀 和良 好的股 票作 为具 有成 长动 力的股 票, 组成 本基 金成 长型股 票池 。 本 基金东 吴成 长动 力评 价标 准见表 2。 表2


东吴 成长 动力 评价 标准 类别 评价标准 成长性 未来两 年每 年净 利润 增长 率>=1.5 倍 GDP 增速 (但 不低 于 5% ) 公司素 质 公司素 质评 级处 于优 秀和 良好。 注: 公司素质评级内容具体包括:1 ) 核心竞争力 ;2 ) 产品 线;3 ) 资产质量 ;4 ) 风险水 平;5 ) 与投资者 关系,及透明程度。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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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本基金股票池的构建 将由东吴价值动力评 价体 系构建的价值型股票 池和 由东吴成长动力评价 体系 构建的成 长型股 票池 合并 ,作 为本 基金股 票池 。 本基金 股票 池具 体构 建过 程见 图 1。 图1


东吴 双动 力基 金股 票池构 建过 程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管理 策略 。 制 定具 体投 资策略 自上 而下 考虑 的因 素是: 基础 利率、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 市场波 动、 个券 的相 对价 值和套 利可 能性 。 与 之相 对应, 本基 金分 别采取 利率 预期 策略 、 骑 乘收益 率策 略、 相机 抉择 策略、 相对 价值 策略 和套 利交易 策略 。 结 合投资 策略 的制 定构 造债 券组合 , 分别 在子 弹式 组合 、 梯 式组 合和 杠铃 式组 合当 中进行 选择 。 在债券 品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遵循 相对 价值 原则 和流 动性原 则。 现券 的相 对价 值原则 指选 择到 期收益 率处 于收 益率 曲线 上方的 个券 , 在到期 收益 率接近 的券 种之 间, 选择 久期 较 短者 , 在 久期接 近的 券种 之间 ,选 择凸性 较大 者; 本基 金在 品种选 择上 优先 考虑 流动 性高的 个券 。 3、操作策略 在操作 策略 上, 首先 , 本 基金采 取自 上而 下策 略, 确定大 类资 产配 置。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参 考投 资研 究团 队的 研究成 果 , 结 合宏观 经济 、 政 策和 证券 市场走 势的 综合分 析 , 对 未 来市场 运行 趋势 给出 判断 , 从而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衍生产 品、 债券 和现 金上 的 配置比 例。 其次, 采取 自下 而上 策略 , 以价 值、 成长 动力 为主 线, 根 据东 吴价 值动 力评 价体系 精选 估值处 在相对 安 全边 际之 内, 并 且具 备良 好现 金分 红能力 的价 值型 股票 , 和 根据东 吴成 长动 力评价 体系 精 选 成长 性高 、 公司 素质 优秀 和良 好上 市公司 股票 作为 投资 对象 。 在价 值和 成长 风格配 置上 , 根据 未来 市场 环境判 断结 果 , 动 态调 节投 资组合 中价 值股 和成 长股 的相对 比例 , 成长型股票池 : 成长性 高 、 有 持续 成长 能 力 公司素 质优 秀和 良好 价值型股票池: 估值相 对安 全 分红能 力强 东吴价值动力 评价体系 基 金 股 票 池 东吴成长动力 评价体系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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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降低 基 金组 合投 资风 险, 追求主 动投 资的 超额 收益 。 基金经 理及 操作 小组 根据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策意见 , 并结 合未 来市 场结 构性变 化 趋势的 判断 , 来 相机 动态 调整价 值型 股票 和成 长型 股票配 置比 例。 如果 判断 未来市 场环 境处 于平衡 状态 ,则 成长 型股 票和价 值型 股票 均衡 配置 ;如果 判断 未来 市场 环境 属于强 势环 境 , 则增加 成长 型股 票配 置比 例; 如 果判 断未 来市 场环 境属于 弱势 环境 , 则 增加 价值型 股票 配 置 比例。 具体 价值 型股 票和 成长型 股票 配置 关系 见 表3。 表3


价值 型和 成长 型股 票资产 配置 比例 市场环境 强市 平衡市 弱势 比例配 置 成长型>价 值型 价值、 成长 均衡 配置 价值型> 成 长型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比较基准 比较基 准=75%* 新华富时 A600 指数+25%* 中证全债 指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或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履 行相 关的程 序后 , 可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 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属于 风险 较高 、预 期收益 也较 高的 基金 产品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如下 :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策 基金总体 战略 、资产 配置 、审议股 票池 、对基 金经 理提出 的 仓位与 组合 预案 进行 审议 与决策 ,就 风险 事项 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沟 通; 2 、基金 经理: 参与构 建股 票池、提 出资 产配置 方案 、实施具 体投 资计划 。基 金经理 必 须严格 按照 《 投资 管理 流 程》 进行 操作 , 资产 配置 方 案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通过后 , 以 《资 产配置 方案 决议 》的 形式 形成书 面结 果, 作为 基金 经理投 资操 作的 依据 ,同 时给分 管领 导 、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及 风险 控制部 门备 案, 以便 监控 。 3 、集中 交易室 :执行 基金 经理的交 易指 令、反 馈交 易指令的 执行 情况、 监督 交易指 令 的合规 合法 性; 4 、研究 平台: 构建股 票池 、为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提供 投资决策 咨询 支持、 为基 金经理 投 资提供 支持 ; 5 、金融 工程小 组:通 过对 投资组合 的跟 踪与评 估, 为投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投资实 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优 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 、风险 控制部 门:由 风险 管理委员 会、 合规风 控部 部等构成 。合 规风控 部对 投资决 策 及实际 投资 进行 稽查 并定 期和不 定期 向风 险管 理委 员会提 供相 关报 告 , 定 期评 估投资 组合 风 险与收 益水 平并 向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提 供投 资组 合风 险评估 报告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就风 险事 项 和风险 评估 报告 进行 审议 并与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沟通 , 以监控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各 级决策 权限 的 行使是 否合 法合 规及 科学 合理。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运 作管 理本 基金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的股 票发 售总 量;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权分置 改革 中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千分 之五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三; 本公 司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百分之 十;


(5)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百 分之 五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7)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8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并 使之 比例符 合上 述 规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2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 从事以 下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抵 押;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4 )从 事房 地 产 等实 业投资 ;


(5 )买 卖其 它基 金份 额,但 是国 务院 另行 规定 的除外 ;


(6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债券 ;


(7 ) 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8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作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禁止 行为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和方法





1 、不 谋 求 对上 市公 司 的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司 的经 营;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38,059,202.01 91.03 其中: 股票


438,059,202.01 91.0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9,324,424.54 6.09 8 其他资 产


13,867,509.62 2.88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9 合计





481,251,136.1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5,815,299.54 51.01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09,197,974.63 23.6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6,302,751.39 3.5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4,401,523.00 0.9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5,657,200.75 1.2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9,382,448.70 10.6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17,302,004.00 3.7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38,059,202.01 94.7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3601 再升科 技 2,039,478 34,609,941.66 7.49 2 603018 中设集 团 859,604 31,504,486.60 6.82 3 600491 龙元建 设 1,629,209 18,410,061.70 3.98 4 000888 峨眉 山 A 1,262,920 17,302,004.00 3.74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5 002456 欧菲光 444,298 16,821,122.28 3.64 6 603108 润达医 疗 502,591 16,228,663.39 3.51 7 600750 江中药 业 407,477 14,718,069.24 3.18 8 002460 赣锋锂 业 355,124 14,677,274.92 3.17 9 300545 联得装 备 210,259 14,634,026.40 3.17 10 000018 神州长 城 1,411,221 14,507,351.88 3.14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 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1,646.34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370,420.8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450.83 5 应收申 购款 48,991.5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867,509.6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108 润达医 疗 16,228,663.39 3.51 临时停 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九、基金的业绩 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 基金历 史时 间段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时间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7.01.01-2007.12.31 120.03% 2.11% 117.05% 1.73% 2.98% 0.38% 2008.01.01-2008.12.31 -43.48% 1.78% -46.49% 2.28% 3.01% -0.50% 2009.01.01-2009.12.31 33.20% 1.71% 72.09% 1.53% -38.89% 0.18% 2010.01.01-2010.12.31 23.00% 1.39% -4.90% 1.17% 27.90% 0.22% 2011.01.01-2011.12.31 -25.63% 1.05% -19.65% 0.99% -5.98% 0.06% 2012.01.01-2012.12.31 7.24% 1.13% 5.45% 0.98% 1.79% 0.15% 2013.01.01-2013.12.31 14.25% 1.50% -2.52% 1.02% 16.77% 0.48% 2014.01.01-2014.12.31 7.37% 1.37% 35.75% 0.88% -28.38% 0.49% 2015.01.01-2015.12.31 34.89% 3.20% 9.52% 1.85% 25.37% 1.35% 2016.01.01-2016.12.31 -36.16% 2.12% -10.86% 1.10% -25.30% 1.02% 2017.01.01-2017.03.31 0.26% 0.74% 2.61% 0.40% -2.35% 0.34% 2006.12.15-2017.03.31 75.59% 1.82% 75.25% 1.41% 0.34% 0.41% 注: 比较基准=75%* 新华富时 A600 指数+25%* 中证全 债指数 ,数据截止到 2017 年 3 月 31 日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12 月15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注: 比较基准=75%* 新华富时A600 指数+25%* 中证全债指数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 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它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它 财 产等 。 (二)基金财产的帐 户 基 金 开 立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的 资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它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承 担基 金财 产本 身债 务之外 , 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强制 执行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 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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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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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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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 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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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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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估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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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家 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 金分 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分红 方式, 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 登记日 前的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方式 为准, 投资 者选 择分 红的 默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现 亏损,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前期亏 损后,才 可进 行当 期 收益分 配;


(6)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 金收益 每年 至多分配 八次, 至少分 配一 次, 但 若成立 不 满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7) 全 年合 计的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本基 金年 度已实 现净 收益 的50% ; (8)法律 、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五)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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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运作相关 费用 1 、管 理费 ; 基金管 理费 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管 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2 、托 管费 ;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托 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3 、投 资交 易费 用; 4 、银 行汇 划费 用; 5 、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 计提办 法按 中国 证监 会的 具体规 定执 行;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的 其 他费用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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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上述第 3 项 至第 9 项 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 金托管 人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二)基金销售相关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中 的 “ (六 ) 申 购费与 赎回 费” 与 “ (七 )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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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3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 整 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本基金 托管 人与本 基金 管理人就 本基金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报表等 进 行核对 并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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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包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募 集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后,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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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3、基 金募 集情 况;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如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9、临 时报 告;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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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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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 1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定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2、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3、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定期 报告、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 公布后, 投资者 可以免 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 证文本 定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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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3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际 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比 以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 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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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是 由 于 投 资 者的 连 续 大 量赎 回 而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被迫 抛 售 持 有 投资 品 种 以 应付 基 金 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能 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四)策略风险 本 基 金 存 在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 即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领 先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另 外 , 在精 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 精 选 出 的 个 股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持 续 优 于 其 他 股 票 。 (五)其它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 机、通讯 系统、交易网络 等技术保 障系统或信息网 络支持出 现异常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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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出现上 述情 况之 一后 , 须 依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本基金 合同 于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并 予以 公告 后终 止。 (二) 基金清算 1 、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 自 基金终 止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律 师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三)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四)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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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剩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清算的公 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七) 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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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1)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取 得基 金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销售 机构的 过错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求偿 权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10)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合同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 (2) 依照 《基 金合 同》 获 得基金 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等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办 理基 金注 册与过 户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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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5)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对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处 理。如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9)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和 调高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基金 所投资 的证 券项 下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符合 条件的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符合 条件的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以基 金资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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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的 计算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0)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依据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因违 反合 同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合同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的 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结 束后30 天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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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资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其 他法 定收入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 结 算业 务 ;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负 责基金 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资 产; (2) 设立 专门 的资 产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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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赎 回和 分红款 项划 往指定 账户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合同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召开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因无 法满 足《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而终 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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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8)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 金合 同》 ( 《 基金合 同》 中规 定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变 更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形除 外) ; (10)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基金 合同 》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4)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变更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5)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它 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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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金份额10% ( 含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5) 如 在上 述第 (4 ) 条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至少一 种 全国性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公 告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议 程: 第一,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第二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50% (含50%)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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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第一,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第二,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第三,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 第四,上述第三项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第五,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变 更 、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现场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20 天 提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场 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15 天前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15天的 间隔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 以 通讯 方式开 会 的 通知 后,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增 加、 减少 或修 改 需由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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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15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第一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 人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第二 ,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开会 :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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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含 三分之 二 ) 以上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决定 终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 公证 机关 对计 票过 程 全程予 以公 证, 并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公告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及公 证员姓 名。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由 会议 召集 人 自 通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除非 《基 金合 同》 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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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额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三)基金合同的解 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 (1)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 1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自 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组,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组成 :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组 成。 基金 资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职责 :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资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以自 己的 名义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资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基金资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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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资产 清算 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 印 制件 或复 印件; 如涉 及争 议事 项需 协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基 金合 同》 条款 及 内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准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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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10000 万元 设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2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经营期 限: 持 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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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 投 资范围 、 对 象以及 证券 选择 标准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并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 票 、 债券、 权证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权证 等新 的金融 工具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进行 投资,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同 意。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35%,现 金 以 及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债券 等短期金 融工 具资产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 投资于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的 权证 , 遵 循下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 若 相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 本基 金 权证投资 比例 限制自 动按 相关法律 法规 进行修 订, 不受下述 条款 限制:(a)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千 分之 五。 (b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c)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百分 之十 ;


(5)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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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以 书面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并 承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 材 料上, 则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 资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7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应 安全 保管 所收 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 基 金 资产应 独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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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自有 资产 。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 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2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放 于 托 管银 行 的保 管 库;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责 任。 3、和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签 署 ,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 签署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份 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保 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2 、 复 核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 布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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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月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 负责 制定 。 基金 过户与 注册 登 记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保 管义 务。 管理人应 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人 的要 求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供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协 议相关 各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必 要的 核准 或备案 手续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 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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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配 备 安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讯系 统, 准确 、 及 时地 为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基 金份 额 的 登记、 管理、 托管与 转托 管, 股 东名册 的管 理, 权 益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 额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或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客户 服务部 门 将 向 所 有 选 择此 项 服 务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送 达 该 持有 人 最 近 一 季度 或 最 近 一年 度 电 子 对账 单, 记录 该持 有人最 近一 季度或 最近 一年 度内 所有 申购 、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 等交易 发生 的时 间、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 及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 年度结 束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客户 服务 部 门 将 向 本 年 度有 交 易 的 且选 择 此 项 服 务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送 达 该持 有 人 最 近一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且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 服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 的现 金分红 方式 对红 利予 以发 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方 法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及网络查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拨打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588 ) 或登 陆 公司网 站 (www.scfund.com.cn ) 查询 基金 账户 状况 、 余 额 、 交 易记 录、 盈亏 统计和 其他 相 关基金 知识 以及 进行 投诉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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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6 年 12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 金新增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 )2016 年 12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东 吴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参 加 北 京微 动 利 投 资 管理 有 限 公 司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 (3)2016 年 12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4)2016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5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 加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个 人 网上 银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6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7 )2016 年 12 月 3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手 机银 行 渠道基 金申 购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8)2016 年 12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6 年年 度资 产 净值公 告》 ; (9)2017 年 01 月 03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6 年年 度资 产 净值公 告》 ; (10 )2017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11 )2017 年 01 月 2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以及 摘要 》 ; (12)2017 年 02 月 2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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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13)2017 年 03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以及 摘要 》 ; (14)2017 年 04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讯 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15)2017 年 04 月 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6)2017 年 04 月 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奕 丰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7)2017 年 04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8)2017 年 04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19 )2017 年 04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 (20)2017 年 04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21 )2017 年 04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 (22 )2017 年 05 月 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 (23 )2017 年 05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 (24)2017 年 06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中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25 )2017 年 06 月 1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及 电子 银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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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渠道 申购 费率 优惠 推广 活动的 公告 》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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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按支付 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本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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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募 集的 文件 (二) 《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 年 七月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