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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添益货币A(004770)

海富通添益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 记机 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 金销 售机构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 。


















































2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7】739 号文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 证。 2.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基金的运作方 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登记机构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 3. 本基金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止,通 过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 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4. 本基金募集 对 象 包 括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进行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最低金额为 0.01 元 ,追加认购 最 低 金 额 为 0.01 元 ; 首 次 认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000.00 元, 追加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 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详情请见销售机构公告。 基金 销售 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


















































3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 需 开 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金 账户,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 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 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 销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 表示 对该申 请 的成功确 认, 而仅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或通过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1. 在募集期 间, 除本公 告 所列的销 售 机 构外, 如 增加其他 代销 机构将 及 时 公告。 12. 本公告仅 对本 基金发 售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 说明。投 资人 欲了解 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 在2017 年7 月28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的 《海富通富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ftfund.com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对于未开 设销 售网点 地 区的投资 人, 请拨打 本 公司的全 国统 一客户 服 务 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 基金的风险 包括: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 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4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7】739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通过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 申购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简称: 海富通添 益货币A, 基金代码: 004770 ; 海富通 添益货币 B ,基金代码:004771)。 2. 基 金的 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3.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5 4.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力争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 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7. 投 资范 围和对 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8. 发 售对 象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认购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 销售机构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10.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6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联系人: 暴潇菡 11. 发 售时 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7 月31 日起至 2017 年8 月18 日止 。 基金管理人可 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若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 则本基金不能成立, 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 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 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且认购基金的 投资人不少于 200 人, 下同) , 基 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予以公告。 12. 基 金认 购方式 与费 率 (1)认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 后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1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某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额产生利息7.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该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7.15 )/1.00=10,007.15 份


















































7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7.15 元,可得到10,007.15 份该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 即 不得撤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认购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B 类基 金份额 单笔认购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 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不受限 制,但如 本基金 单个投 资人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5)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 网点认 购的投 资者采用 “实时 扣 款” 方式,通 过直销 中心认 购的投 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将 同 时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 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 资 人 在 发 售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 不 得 撤销。 三 、个 人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 户、认购申请。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7:00(注:工作日下午 15:00 以后为申请预录入) 。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8 (1 )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下 同 ) 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办, 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的 《基金业务授权 委托书》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 本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行 名 称 、 账 号 ) 及 银 行 账 户 卡的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 ? 经 本 人 签 字 的 传 真 或 电 话 交 易 协 议 书 ( 如 申 请 开 通 传 真 或 电 话 交 易 方 式) ;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 回、 分红、 退款的结 算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为结算方便快捷, 请 预留加入银联的银行卡账号。 (2 )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 请书》 。 (3 ) 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销专户: 户名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 03492300040024171 开户行 中国农 业银 行上 海卢 湾支 行 大额支 付系 统行 号 103290028025 3. 注意事项 (1 ) 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 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


















































9 询 开户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 +2 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 申请受理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 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交易中心查询。 四、 机 构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 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 卡开户、认购申请。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7:00(注:工作日下午 15:00 以后为申请预录入) 。 2. 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 (2 ) 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4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5 ) 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指定银行账户信息 (开 户银行、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及银行开户证明 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7 ) 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 章; (8 )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 (如申请开通传 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交易类 业务申请书》 , 并加盖


















































10 预留交易印鉴。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使 用 贷 记 凭 证 或 电 汇 等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专户:


户名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 03492300040024171 开户行 中国农 业银 行上 海卢 湾支 行 大额支 付系 统行 号 103290028025 5. 注意事项 (1 ) 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 失败资金。 (2 )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开户确认结果。 (3 )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 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认购确 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 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对 认 购 资


















































11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 若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将 : 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 二) 基金托 管人 :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 三) 发售机 构 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12 联系人: 暴潇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 四) 登记机 构: 海富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电话:021-38650980 传真:021-38650777-980 联系人: 吴磊 ( 五) 律师事 务所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 、陈颖华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1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7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