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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添益货币A(004770)

海富通添益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海 富 通 添 益 货 币 市 场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管 理 人: 海 富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 管人: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七月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8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9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6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1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6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7 十一、 基金 费用 ............................................................................................................................. 29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1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2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3 十五、 禁止 行为 ............................................................................................................................. 36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7 十七、 违约 责任 ............................................................................................................................. 39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0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1 二十、 其他 事项 ............................................................................................................................. 42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系 一家 依照 中国 法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有限 责任 公 司,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格 和能 力, 拟募 集发 行 海富 通添益 货 币市场 基金 ;


鉴于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海富 通添益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兴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海富 通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基 金托管 人;


为明确 海富 通添益 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 特 制 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海 富通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中 定义的 术 语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相 同的 含义 ;若 有抵 触应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并 依其条 款 解 释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花 园石 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行金 融大 厦 36-37 层(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张 文伟 设立日 期: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3]4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38650999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 《关 于实 施< 货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有 关问 题的 规定》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 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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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 的 银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3 ) 以 定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 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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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投资 于 有 固定期 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7)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8)本 基金投 资于 现 金、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9)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10)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1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外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净 资产 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除 上述 第 (1 ) 、 (8) 项与第 (13 ) 项 外, 因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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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 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助 与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相应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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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 关法规规 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存款 机构 签订相 关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4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定期 存款 提前 支取的 损失 由 其承担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协商 一致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 例进行 监督 。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3、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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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相 应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 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二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 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为履行 上述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关 联方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关 联方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发 送对方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或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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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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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保管 基金 财产的 银行 存款。 该 资产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财产 在 内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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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专户进 行。 托管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为 产品 开设 辅助账 户。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本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银行 账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本基金 开 立 基金 管理 人 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本着 便于本 基金 的 安 全保 管和 日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 存 款行应 尽量 选择 基金托 管人 经办 行所 在地 的分支 机构 。 对 于任 何的 定期存 款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约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该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 附件 。 该 协议 中必 须 有如下明确条 款: “ 存款 证 实书不得被质 押或以任 何 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 用于 转让和背书 ; 本息到 期归 还或 提前 支取 的所有 款项 必须 划至 资产 托管专 户 (明 确户名 、 开 户行 、 账 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 ” 。 如定期存款协 议中未体 现 前述条款,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绝定期 存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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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款投资 的划 款指 令。 在取 得存款 证实 书后 , 基 金托 管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或 者 复印件 。 基金 管 理人应 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进行定 期存 款的 投资 和支 取事宜 , 若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 前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 到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实施 细则 》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配合 托管人 提供 备案 及开 户的 相关资 料, 并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开 设同 业 拆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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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 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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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产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 授权文 件, 内容包括 被授 权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 文件原件 并经 电话确 认后 ,授权文 件即 生效。 如果 授权文 件 中 载 明 具 体 生效 时 间 的 ,该 生 效 时 间 不得 早 于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授权 文 件 并 经电 话 确 认 的时 点。 如 早于 前述 时间, 则以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 并经电 话确 认的 时点 为授 权文件 的生 效 时间。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其内 容不 得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加 盖预 留印 鉴并由 被授 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严 格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 除 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 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簿 记系 统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终 止 , 基 金 管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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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投 资划 款指令 并确 认,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留 有 2 个 工作 小时的 复核 和审 批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工 作日 的 15:00 以后 发 送的要 求当 日支 付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应 尽力 完成 但 不保 证当 天能 够执 行 。 有 效划 款指 令是指 指令要 素(包 括付 款人、 付款账 号、收 款人 、收款 账号、 金额( 大、 小写) 、 款项 事 由、 支 付时 间) 准确 无误 、 预留 印鉴 相符 、 相 关的 指令附 件齐 全且 头寸 充足 的划款 指令 。 因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原因 造成 的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足 够的 划款 时间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 名,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基金 资金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行 , 但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审 核、 查明 原因 , 出具 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指令 无效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因未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损失 的责 任。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指 令发送 人 员无权 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 施予以 弥补 ; 若对基 金财 产 、 投资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造成直 接损 失 ,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 造 成的 直 接损 失。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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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 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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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程序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并 与其 签订 证券交 易 单元使 用协 议。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 本 基金 证券 交易 单元 号、 佣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情 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配 合完 成交 易单 元的 合并清 算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在交 易 前应确 认相 关合 并清 算事 宜已办 结。 若基金 管 理人 在合并 清算 办结 前交 易, 则相关 的交 收责 任由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二) 投资证 券后 的清 算交 收安 排 1 、关 于托 管资 产在 证券 交 易所市 场达 成的 符合 中国 结算公 司多 边净 额结 算要 求的证 券 交易业 务: (1)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共同 遵守 双方 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议 》 。 (2) 基金 托管 人遵 照中 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和中 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备 付金 、保 证金管 理 办法有 关规 定 , 确定 和调 整该委 托财 产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结 算保证 金限 额, 基金 管理 人 应存放 于中 登公 司的 最低 备付金 、 结算 保证 金日 末余 额不得 低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登 公司 上 海和深 圳分 公司 备付 金、 保证金 管理 办法 规定 的限 额。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登 公司上 海和 深圳 分公司 规定 向委 托财 产支 付利息 。 (3) 根据 中登 公司 托管 行 集中清 算规 则, 如委 托财 产 T 日 进行 了中 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T+1DVP 卖 出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将 该笔 资金 作 为T+1 日 的可 用头 寸, 即该 笔资金 在 T+1 日不可 用也 不可 提, 该笔 资金 在 T+2 日才 能划 拨至 托管专 户。 (4) 根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内的 最低 备付金 、 交易保 证金 账户 内的 资金 按月调 整按 季结 息, 因此 , 基金 合 同终 止时 , 本基金 可能 有尚 存放 于结算 公司 的最 低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以 及结 算公 司尚未 支付 的利 息等 款项 。对上 述款 项 , 基金托 管人 将于 结算 公司 支付该 等款 项时 扣除 相应 银行汇 划费 用后 划付 至基金 清算 报告 中 指定的 收款 账户 。 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 中 登公司 根 据结 算 规则, 调增 结算 备付 以及 交 易保证 金, 基金管 理人 应配 合 基 金托 管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划付调 增款 项,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交收 职责。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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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本 协 议, 即 视为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在构 成资 金交 收违 约且 未能按 时 指定相 关证 券作 为交 收履 约担保 物时 , 基金 托管 人可 自行向 结算 公司 申请 由结 算公司 协助 冻 结基金 管理 人证 券账 户内 相应证 券, 无需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出具 书面 确认 文件 。 2 、关 于托 管资 产在 证券 交 易所市 场达 成的 符合 中国 结算公 司 T+0 非 担保 结算 要求的 证 券交易 : (1) 对于 在沪 深交 易所 交 易的采 用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交易 品种 (如 深圳 公司 债大宗 交 易、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根 据中登 公司 业务 规则 适时 调整) ,基金 管 理人 需在 交 易当日 不晚 于 14 :00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交易应 付资 金划 款指 令( 对于中 登业 务规 则规 定 不 是必须 要勾 单 的,若 基金 管理 人希 望基金 托管 人进 行勾 单处 理, 则需在 指令 上备 注需 要托 管 人勾 单) ,同 时将相 关交 易证 明文 件传 真至基金 托 管人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电 话确 认, 以保证 当日 交易 资金交 收的 顺利 进行 。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在14 :00 后 出具的 划款 指令 ,特 别是 需要基金 托管 人进行 “勾 单” 确认 的交 易,基金 托 管人 本着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积极 处理 ,但 不保证 支付/勾 单成功 。 (2) 基金 管理 人一 旦出 现 交易后 无法 履约 的情 况, 应在第 一 时 间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中国 结算 公司 允许 基金 托管人 指定 不履 约的 交易 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书 面的取 消交 收指 令, 另, 鉴于中 登公 司对 取消 交收 (指定 不履 约) 申报 时间 有限,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在电 话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后 , 先 行完 成取 消交 收操作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日终前 补出 具书 面的取 消交 收指 令; 对于 中国结 算公 司不 能取 消交 收的交 易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知悉 并同 意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 (但并 非确 保) 仅根 据中 国结算 公司 的清算 交收 数据 , 主 动将 托管产 品资 金 托 管账户 中的 资金 划入 中国 结算公 司用 以完 成当 日 T+0 非担 保交 收交 易品 种的 交收 ,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在日 终前 向 基 金托 管人 补 出具 资金 划款 指令 。 (3) 若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 出具交 易应 付资 金划 款指 令,或 基金 管理 人 在 托管 产品资金 托管账 户头 寸不 足的 情况 下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在 中登公 司取 消交 收截 止时 点前半 小时 内 主动对 该笔 交易 进行 取消 交收申 报, 所有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若对 应的 交易中 登公 司不 支持取 消交 收,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 ( 但并 非确 保) 仅根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的清 算交收 数据 , 主 动将托 管产 品资 金托 管账 户中的 资金 划入 中国 结算 公司用 以完 成当 日T+0 非 担保交 收交 易 品种的 交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日 终前 向 基 金托 管人 补出具 资金 划款 指令 。 (4) 因基 金管 理人 所托 管 的产品 资金 不足 ,导 致其 自身产 品交 收失 败, 则 基 金管理 人 自行承 担交 易失 败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无义 务进 行垫 款;因 基金 管理 人 未 在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交有 效划 款指令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无 法及时 完成 支付 结算 操作 而使其 自身 产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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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品交收 失败 的 , 由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承 担交 易失 败的 风险 ; 如 资金 不足 , 但 占 用托管 行最 低备 付金交 收成 功 , 造成 托管 行损失 , 则应 承担有 关责 任。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保留 根据上 海银 行 间 市场同 业拆 借利 率向 基金 管理人 追索 利息 的权 利 ; 因 上述原 因且 有证 据证 明其 直接造 成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 他产 品交 收失败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 赔偿 责任 。 (5) 基金 管理 人 已 充分 了 解托管 行结 算模 式下 可能 存在的 交收 风险 。如 基金 托管人 托 管的其 他产 品资 金不 足或 过错, 进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产 品交 收失 败的 , 则 基 金托 管人 会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提 供相 关数据 等信 息向 其他 客户 追偿。 (6) 对于 托管 产品 采用T+0 非 担保 交收 下实 时结 算 (RTGS )方 式完 成实 时交 收的收 款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需要在 交易 交收 后且 不晚 于交收 当 日 14 :00 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交 易应收 资金 收款 指令 , 同 时将相 关交 易证 明文 件传 真至 基 金托 管人 , 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 进 行电 话确认 ,以 便 基 金托 管人 将交收 金额 提回 至托 管产 品资金 托管 账户 。 3 、关 于托 管资 产在 证券 交 易所市 场达 成的 符合 中国 结算公 司 T+N 非 担保 结算 要 求的 证 券交易 基金管 理人 知悉 并同 意 基 金托管 人 仅 根据 中国 结算 公司的 清算 交收 数据 主动 完成托 管 产品资 金清 算交 收。 若 基 金管理 人 出 现交 易后 无法 履约的 情况 , 并 且中 国结 算公司 的业 务规 则允许 基金 托管 人 对 相关 交易可 以取 消交 收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交收 日前 一工 作日向 基金 托 管人 出 具书 面的 取消 交收 指令,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进 行电话 确认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及 交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 有实际 交易 记录 与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 全一 致。 如果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 记录 不一致 , 造 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 实,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责 任方承 担。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由 相关 各方每 日进 行对 账。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对交易 记录 ,由 相关 各方 每日对 账一 次。 (四)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数据传 递及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 1 、T 日 , 投 资者 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确 认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 用的 各 类基 金份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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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公 告的形 式至 相关 信息 披露 媒介。 2 、T+1 日, 登 记机 构根 据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份额 、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 份额, 更 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 并 将确 认的 申购 、 赎 回 及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传 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确 认数 据进 行账 务处理 。 3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 清算账 户” 间, 申购 、赎 回、转 换 资 金实 行T+2 日 内清算 。 4 、基金 托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户 ”间 的资金 清算 遵循“全 额清 算、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 即按 照托 管账 户当 日应 收资金 与托 管账 户应 付额 的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账 户净 应收额 或净 应 付额 ,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当存 在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时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将托管 账户 净 应 收额 在 T 日 15:00 前 从“ 基金清 算账 户” 划到 基金 托管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金到 账后 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处 理;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管 行按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T 日 12:00 前划 到 “ 基金清 算账 户” , 基 金托 管 人在资 金划 出 后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务 处理 。


(五)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采 用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办 理。 (六) 银 行 间交 易资 金结 算安排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 交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并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或 不及 时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 任及损 失。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债 券交易成 交单 加盖 预 留印 鉴 后及 时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电 话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 中债 综合业 务平 台或 上海 清算 所客户 终端 系统 已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 取消 或终止 ,基 金管 理人 要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管理人 发送有 效指 令(包括 原指 令被撤 销、 变更后再 次发 送的新 指令 )的截 止 时间为 当天 的 15:00 。如 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账 ,则 交易 结算 指令 需提 前 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 并 进行 电话 确认。 指令 、 成 交单 传输 不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操作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 债券 未能及 时交 割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4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下达 指令 时, 应确 保计 划资产 托管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对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 资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 予执 行 ,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该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确认 该指 令不 予取 消的 ,资金 备足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5 、 银 行 间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采 用 券 款 对 付 的 , 托 管 账 户 与 该 产 品 在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的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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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VP 资金 账户 之间 的资 金 调拨 , 除 了 登 记结 算机 构 系统自 动 将 DVP 资 金账 户 资金退 回至 托 管账户 的之 外 , 应当 由基金 管理 人出 具资 金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审核 无误 后执行 。 由于 基 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出具 指令 导致该 产品 在托 管账 户的 头寸不 足或 者 DVP 资 金账 户头寸 不足 导 致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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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计 算 及复核 1 、基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 率,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已实 现收 益 及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按 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价 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 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影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对值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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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 者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账 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措 施。 当上 述情形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公司及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或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小 数点 后 4 位或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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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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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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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更新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全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 半年 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在 收到报 告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复核 ;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2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到 报告 之 日起 3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日 之 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表 对 外 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 确认或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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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将 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本 基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每 日分配 、按 日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为 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 分配 , 每日进 行支 付 。 投资 人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 尾形成 的余 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4)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 情况,将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大 于零时 , 为投资 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 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 计算并 分配 时 , 每 日收 益 支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红 利 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 当日 净收 益为 正值 , 则 为 投资 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 人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 益为零 , 则 保持 投资 人基 金份额 不变 ;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收 益将 立即 结清,若 收 益为负 值, 则从 投资 人赎 回基金 款中 扣除 。 (6)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自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益 ;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确定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 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 交 易日 ( 自 然日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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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披 露 节 假 日 期间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和 节 假 日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 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日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 )保 密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 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公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临 时 报告、 澄清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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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于本 条第 (二 ) 款 规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介 披 露。 根据 法律 法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媒介 公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 序 按有关 规定 须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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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 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出 具 划款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0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出 具 划款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三)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B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01% , 基金份 额升 级与 降级 的具 体的计 算方 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 =E ×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 由 登记机 构代 收,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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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四) 证券 交易 费用 、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 用、 基金 相关账 户开 户和 维护 费 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与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仲 裁费和 诉讼 费 等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 针对全 部或 部分份 额类 别 , 调整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低 基 金销 售 费率的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公 告并 办理 备案手 续。 (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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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 不 低于法 定期 限 。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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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 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不低 于法定 期限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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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 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 决通 过 ,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且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的情 形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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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 决通 过 ,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且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联合公 告。 (四) 新任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接收 基金 管理业 务或 新任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接 收基金 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继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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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续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 不做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 行相 关职责 期间 , 仍有 权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收 取基 金管 理费或 基金 托 管费。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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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投 资指 令和 赎资 金的划 拨 指令, 或违 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 卖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十 )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 止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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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组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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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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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履行 本协议 或履 行本协议 不符 合约 定 的, 应当承 担 违约责 任。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 对 损失的 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一 方 承担连 带责 任后 有权 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度 向另一 方追 偿。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 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等 监管 机构的规 定作为 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 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损 失等 ; 4 、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 或存 管在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的基金资 产及 其收益 ,由 于该机 构 欺诈、 故意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本基 金资 产造成 的损 失等 ; 5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他非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故意 或过失 造成 的意 外事 故。 (四 ) 一 方 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损 失要 求赔偿 。 守约 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七) 本协 议所 指 “ 损失 ” ,限于 直接 财产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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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上海 的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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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六 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各一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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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二 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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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托管 协议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认可后 ,由 该双方 当 事人 在基金 托管 协议上 加 盖公章 或合 同专 用章 , 并 由各自 的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理 人签 字, 并注 明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点 和签 订日 期。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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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 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中国 上海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中国 上海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