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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添益货币A(004770)

海富通添益货币: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添益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海富通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 年 七月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1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 务 ....................................................................................... 2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管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5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5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5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6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67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 67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68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69 2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的规 定 》 (以下简称“ 《有关规 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均 以基 金 合同为 准。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 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海富 通添 益货币 市场 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
但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 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同时本基金合同应及时作出相应
的变更和调整,并且就该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4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海富通添益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指 受 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6、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法 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符 合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 券投资 管 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 民币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民 币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和人民 币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指 依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 份额的 投 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 海富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及 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 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金的 登 记机 构 为 海富通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其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 资人 通 过该销 售 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6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指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 后,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 金募 集 期: 指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 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 业 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同 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资 人 通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请 , 约定每 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7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 余成 本 法: 指计价 对 象以 买 入成 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 利率 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指 按 照相 关 法规计 算 的每 万 份基 金 份额的 日 已
实现收益 
49、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 售服 务 费: 指本基 金 用于 持 续销 售 和服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 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 足该类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 金资 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 以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8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用 以 进行信 息 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9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争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方案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
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10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 购 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 之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
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
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 、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12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4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5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五部 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4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售15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 成立 ,登 记机 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 生效,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购申请 无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在该等故 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16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设置 单 日 累 计 申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上限 、 单 个账 户 单 日 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上限、 单日累计赎回金 额/ 净赎回金额上 限、 单个账户单 日累计 赎回 金 额/ 净赎 回金额 上限 、单 笔申 购 赎回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 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7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 、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 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当 影 子 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2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可 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1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11 、13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对于上述第 8 、9 、10 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布相关申 购 的上限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8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 、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 、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 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 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采 取延 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9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8 、9 、10 项情形 之一而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对于上述第 5 、6 、7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9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20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 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 的冻结 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 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21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22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200120 )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设立日期: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2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和转 换 申 请; (12 ) 以基 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 在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 提下 , 制订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 等的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4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 保存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 资 人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25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 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 金 开设 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6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 金管 理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基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27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28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9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销售服 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30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整基金份额类别 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31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32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1/3 (含 1/3 )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3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 )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 证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 额、委 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4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 (含/2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35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36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 新任 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或 由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且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37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 由基金财产承担;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 新任 基 金 托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由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 、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8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 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9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0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 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 人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 及 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 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41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争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关 规 定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将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力求 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 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 益。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1 、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 略。 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 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 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 、组合剩余 (存续)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存续)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4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金流, 锁定组合剩余 ( 存续) 期限, 以满足可 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 同时保持组 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 (存续) 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 、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 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限 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提高 组合收益。 6 、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 行回 购质 押, 融 资后再 购买 短期 债券 。 在融资 成本 低于 短期 债 券收益 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 7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中观产业、微观个券等综合判断,并结合资金面变 化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兼 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8 、同业存单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商业银行的不同资质和同业存单剩余(存续)期限进行同业存 单的投资, 注重同业存单的安全性、 交易的流动性和收益 率的比较,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4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 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国 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 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7 )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 资格 的 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 ) 本基金投资于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9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 易 日 累计 赎回 30% 以上 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0% ; 45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2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证 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品种 除外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5 )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除上述第 (1 ) 、 (8 ) 项与第 (13) 项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46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 )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7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 对其它金融工具 ,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 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 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48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9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 际 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 子 定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其他资产按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50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所 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51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52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估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七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 费用; 10、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以 在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4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 率为 0.01% , 基金份额 升级与降级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两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55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 支 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 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 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 变;投资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 即结清,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 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56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交易日 ( 自 然日 ) ,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 七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 例 行对 当天 实 现 的 收益 进 行收 益 结转( 如 遇 节假 日 顺延) ,每 日 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 57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8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金 合 同 》 是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59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 收益/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某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 七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60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 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前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 ,公 告 节假日 期间 的 各 类基 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七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61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 理费 、 托管 费 、销 售 服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 变 更; 17、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62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 余 成本 法”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25% 、 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或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 27、 本 基金 遇 到极 端风险 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及其 股 东使 用 固有 资 金从本 基 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29、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6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4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效 后, 并在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65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6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 金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 效 的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等监管 机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基 金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 继续履 行。 非违 约方 当 事人在 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7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第 二十 二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金 合 同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双方 盖 章 以 及 双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金 合 同 》 的有 效期 自 其 生 效 之日 起 至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结果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金 合 同 》 自生 效之 日 起 对 包 括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金 合 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 除 上报 有 关 监管 机 构 一 式 二份 外 ,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金 合 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68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三部 分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69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 二十 四部 分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 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70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71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72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7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74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5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销售服 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及中国证监会允许76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77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到会者在78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1/3 (含 1/3 )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79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80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 (含/2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81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支 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82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 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 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 变;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 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交易日(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8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率 为 0.01% , 基金份额升级与降级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两类基金84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争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85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将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力求将 各类风险降到最低, 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1 、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 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 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 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 、组合剩余(存续)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的设计、 跟踪、 调整, 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 流, 锁定组合剩余 (存 续) 期限, 以满足可能 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组合 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 曲 线 的 情 况 , 投 资 一 定 剩 余 ( 存 续 ) 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 、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益 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 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86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限额 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 合收益。 6 、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 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 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7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中观产业、 微观个券等综合判断, 并结合资金面变化 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兼顾 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8 、同业存单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商业银行的不同资质和同业存单剩余 (存续) 期限进行 同业存单 的投资, 注重同业存单的安全性、 交易的流动性和收益率的比较, 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87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9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88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 (1 ) 、 (8 ) 项与第 (13) 项外, 因 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89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90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 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 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91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92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后, 并在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93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94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 海富通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