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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内需增长混合A(090015)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内 需 增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一七 年 七 月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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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内 需增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即 原大成 内 需 增长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经 中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4 月 27 日证 监许可 【2011 】609 号文 核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7年6 月14 日(其中 人员变 动信息 以公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基 金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7 年3月31 日 ,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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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 48 八、基金的投资............................................................................................................................. 58 九、基金业绩................................................................................................................................. 68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7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7 十七、风险揭示.............................................................................................................................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 103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 10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5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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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内需增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者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大成 内需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大成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其任 何 有效 的 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性 文 件 《基金 法》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 十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中港两 地基 金互 认








指中国 证监 会和 香港 证监 会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公 布并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开 始实 施的 内地 与香港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互 认 工 作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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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份 额分 类:











指本基 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基 金份 额 和 H 类 基金份 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 同 的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 单 位净 值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 金合 同所 募集 的大 成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大成内需增 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 即用于公开 披 露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金 份 额的交 易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赎 回 、 基 金 的投资 、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的财 产 、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 险 揭示 、 基 金的 终 止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招 募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 本 基金的 信息 , 供基 金投 资 者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大成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 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本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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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经主 管部 门批 准 , 运 用在 境外募 集的 人民 币资 金开 展境内 证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 主体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账户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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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申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转 出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证券 投资 收 益、 证券 持有 期 间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 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 的 债券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 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 他媒介 股指期 货




















由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在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以股 票价 格 指数为 标的 的金 融期 货合 约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疫情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法 律变 化、 突发 停电 、 电 脑系 统或 数据传 输系统 非正 常 停止以 及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 易 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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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8 月 , 任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2012 年4月 ,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2012 年11 月至 今, 任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12月15日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 委;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 职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询 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 ; 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司 ; 1997 年5月至2015 年1 月 , 先 后 任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南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 南方总 部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理 总 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 部副总 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2014 年10 月,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SLCG 证券 诉讼 和咨 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年至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规划 委专家 顾问 委员 ,机 构部 创新处 负责 人, 兼任 国家“ 千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 委会委 员。 2014 年11 月26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3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7 年2 月17 日起代 为履 行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职 务。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 博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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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EMBA ) , 上 海市 黄浦 区 政协委 员。 1987 年8月至1993 年4 月, 任 厦门 大学 财经 系教师 ;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 任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 分公 司经理 ; 1996 年8月至1999 年2月 , 任 人民 日报社 事业 发展 局企 业管 理处副 处长 ;1999 年2月 至 今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历 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任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6 月起 ,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 金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长 助理,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 监 事长 ,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 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 风险管 理师” 资 格。2000 年1月, 先后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审计 部、 合规 (法 律) 部总经 理;2007 年1 月, 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常 务 副总裁 、党 委委 员;2010 年7月 ,兼 任吉 林省 国家 生 物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 总经理 、吉 林省 国家 汽车 电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2012 年6月 , 兼任镇 江银 河 创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12 年7 月, 任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2015 年1 月起 ,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年10月 任杭 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 发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月 任杭 州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 序员。1999 年8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技 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工 程部 高 级工程 师、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信 息技 术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理 部总 监, 现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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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6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总 监助 理, 现任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监 。 2016 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 国及国 际律 师事务 所 。 曾 任中 银国 际 投行业 务副 总裁 、 香港 三 山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标准银 行亚 洲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经 理兼 中国 投行业 务主 管。2015 年4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战 略官,2015 年8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2016 年10 月起 兼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200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 理、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客 户 服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7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 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16 年 11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李本刚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证券 从业 年 限 15 年。2001 年至 2010 年先 后就 职 于西南 证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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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关 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建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研究员 、 高级 研 究员。2010 年 8 月加 入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 部高 级研 究员 、行 业研究 主管 。 2012 年 9 月 4 日至 2015 年 7 月 1 日任 大成 内需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2 日 起任 大成 内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4 年 4 月 16 日至 2015 年 7 月 2 日 任大 成消 费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3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 任大 成消 费主 题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任大 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9 月 18 日起 任大 成 睿景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9 月 13 日起 任大成 景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总 监。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李博先 生 , 工学 硕士 , 证 券从业 年 限 6 年。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8 月就 职 于 韩国 SK Telecom 首尔 总部;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 5 月就 职 于国信 证券 任研 究员 ;2011 年 5 月起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大 成基 金电 子行 业、 互 联网传 媒行 业分 析师 、 基 金 经理助 理, 201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5 年 4 月 20 日担 任大 成内 需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 理。2015 年 4 月 21 日起 担任大 成互 联网 思维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26 日 起担 任大 成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 4 日起 担任大 成精 选 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任期起 始日 任期结 束日 杨丹 2011 年 6 月 14 日 2013 年 7 月 17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成 员组 成, 设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 委 员 7 名 ,名 单如 下: 陈 翔凯 ,公 司副 总经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李本 刚,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部 总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路 荣强 , 研 究部 总 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周德 昕, 基金经 理 , 股 票投 资部 成 长组投 资总 监 ,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苏秉 毅 , 基 金经 理, 数 量与指 数投 资部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徐 彦,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部价 值组 投 资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 于 雷, 交易 管 理部总 监 ,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郑 刚,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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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定 期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 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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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 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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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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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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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 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 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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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 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 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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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 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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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 、 《 企业 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制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 公司 财务制 度 、 会 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 、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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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1) 本公 司承 诺 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券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 国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 制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外 部检 查 及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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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 内控 审阅准 则的 无 保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获 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 则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 银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 能 够 有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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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 长安 兴融 中 心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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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丽华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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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0、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1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2、晋 城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晋 城市 文昌西 街1669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高新区 高新 街联 合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贾 沁林 联系人 :朱 丹 联系电 话:18734835708 客服电 话:95105757 网址:www.jccbank.com.cn 13、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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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14、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 :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外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6、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办公地 址: 注册 地址 :武 汉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法人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 话:4006-096-558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17、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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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法人代 表 李伏 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8、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路66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www.zrcbank.com 19、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0、长 沙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南长 沙市 芙 蓉中路1段43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朱玉 国 电话:0731-84305627 传真:0731-89736273 联系人 :吴 波 客服电 话:0731-96511 网址:www.cscb.cn


21、郑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22 号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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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服电 话:967585( 河 南地 区) 、4000-967585 ( 全国 ) 网址:www.zzbank.cn 2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4、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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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6、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都 会广场5 、18 、19 、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7、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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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0、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1、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32、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3、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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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34、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35、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36、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7、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8、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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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9、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 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1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新 源广 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42、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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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3、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5、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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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47、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48、国 联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9、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50、财 富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1、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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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2、中 原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 李 盼盼 联系电 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53、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4、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55、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 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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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56、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57、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8、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0、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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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1、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62、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63、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64、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9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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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65、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6、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7、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 福 田 区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交 界 处 荣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6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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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9、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0、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71、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路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30号 仰山 公园 东一 门2号楼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72、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3、中 国民 族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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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4、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心57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75、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76、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77、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 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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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网址:www.hrsec.com.cn 78、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79、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80、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路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81、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82、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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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83、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84、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5、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86、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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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8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89、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0、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1、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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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92、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 幢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3、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94、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95、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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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96、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盛 世龙 源国 食苑10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18701358525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97、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 还在 内测 ,暂 不对 外公布


98、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9、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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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00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崇明县 长兴 镇路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1、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2、 北京 虹 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原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3、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 泛 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 第7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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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10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0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06、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 室,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街18号 院京 东集 团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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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108、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16 号 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09、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原 北京 蒽次 方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写 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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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内 需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已于2011 年6月14日正 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 人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 司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或与 其他 基金合 并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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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本基金 已于2011 年8 月15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定投 业务 。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本基金H 类份额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和香 港联 交所 同时 交易 的正常 交易 日 。 两类份 额开 放日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份额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 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自身 或要求 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对基 金投资者申 购、赎 回申请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者 应在T+2 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 认 情况。 基金销售 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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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对 该 单一 投资 者的申 请全 部或 部分 确认 失败 。 由 此, 给投 资者 造 成的损 失 , 有 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 项在自 受理基 金投资者有 效赎回 申请之 日起不超 过7个工作 日的时 间内划往 投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申购A 类 基金 份 额时,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1 元 ( 含申 购费 , 定 期 定额不 受 此 限制 ) 。投 资者可以 多次申 购,累 计申购 金额不 设上 限。 投 资者申 购本基 金H 类 份额时 , 每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4.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 ,或 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及 费率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资产 所有 。 本基 金 申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资产 所有 。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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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2) 基金 净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 基金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3、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率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1)申 购 费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 前端收 费 A 类 份额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H 类 份额 : 最高5% ,申 购费 率具 体水 平由销 售机 构确 定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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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2)后 端收 费 本基金 未开 通后 端收 费模 式。 (2) 赎回 费率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于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 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本基 金 H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赎回 费用 全部 归入基 金资 产。 A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H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0.13% ,赎 回费 用全 部归 入基 金资产 4.其 他与 申购 相关 的事 项 (1) 投资 者通 过日 常申 购 所得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日 起 计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 行相关 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在指 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3)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并依 法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 转换费 率和 调低 赎回 费率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对 已在 本公司 直 销中心 办理 账户 认证 手续 并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申 购基金 的养 老金 账户 进行 申购费 率优 惠 。 养老金 账户 , 包括 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 养老基 金 , 包 括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基 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 如 将来 出 现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 本公司 将依 据规 定将其 纳入 养老 金账 户范 围。 养老 金账 户申 购费 率 优惠的 详细 实施 情况 , 请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业 务公 告。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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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2、 投 资者T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 资者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3 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 时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介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会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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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中港 两地 基金 互认 剩 余额度 不 足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拒 绝或 暂停H类 份额 的 申购; (6)在香港 的销售 规模占 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高于50% 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 拒绝或 暂停H类 份额的 申购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当发 生上 述 (1 ) 到 (7 ) 项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 应当依 法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将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 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介,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 ,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在 至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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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 基金 转换 1、业 务规 则





(1 )基金转 换是指 开放 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某只基 金的部分 或全部 份额转换 为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 同一只基金的不同份额 类 别之间不能转 换;





(2 )基金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售机 构已开通 代销和 转换业务 的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管 理的开 放式 基金 之间 进行 ; (3) 基金 转换 以基 金份 额 为单位 进行 申请 ; (4)基金转 换采取 未知价 法,即基金 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受 理当日 各转出 、转入基 金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时 间将 重新 计算 ;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转 换成另一只 基金, 转出基 金最低转 出份额 为 100 份; (7)单个开 放日基 金净赎 回份额及净 转换转 出申请 份额之和超 出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 , 为 巨额 赎回 。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转出 申请 决定 全额 确认转 出或 部 分确 认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 在 转 出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8)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 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9) 投资 者只 能在 前端 收 费模式 下进 行基 金转 换。 2、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间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费 组成 , 转出 时收 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由 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 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赎 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回 费用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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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份 额若 含多 笔明 细时 , 转出 时将 按先 进先 出法( 保 本型 基金 按后 进先 出法) 根 据各 笔 明细对 应持 有期 分别 计算 赎回费 用 , 赎 回费 用计 入基 金财产 比例 遵循 转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约 定。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计 算:





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申 购补 差费





其 中, 申购 补差 费=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在 转出 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0 】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投资 者申 请将 持有 的大成 债券 投资 基 金 3,822.59 份 转换 为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101 元, 投 资者持 有该 基 金 9 个 月, 对应 赎回 费 为 0.25 % ,申 购费 为 0.8 %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0.760 元, 申购费 为 1.5 % ,则 投资 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大成 精选 增值混 合型 基 金份额 为:





转 出总 额=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 回费 用=3,861.20 ×0.25%=9.65 元





转 出净 额=3,861.20 -9.65 =3,851.55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 转入 金额 =3,851.55 -MAX 【56.92 -30.57 ,0 】=3,825.20 元





转 入份 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3、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2 工作 日起 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4、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转 出或 转入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本公 司无 法计 算当 日转 出或转 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 或其它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回 , 本公 司认 为有 必 要暂停 接受 该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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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 、 法 规、 规 章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 明书 》 已 载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公 司将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公 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5、声 明





本公 司可 以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转换 业务规 则及 有关 限制 ,但 应最迟 在调 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介 公告 。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销售机 构将 按照 与投 资申 请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扣 款, 若遇 非基金 交 易日时 , 扣款 是否 顺延 以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具 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各 销售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具体 扣款 方式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为准。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 法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 务规 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投 资 ) 先 行一 并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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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增 长的 行业 中的 优质 上市公 司 , 力 争充 分 分 享中 国经 济 增 长以及 经济 结构 转型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较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权 证 、 股指 期货 及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范 围 为 60%-95% ;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 逆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和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40%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本基 金将 80% 以 上的 股票 资产 投资于 受益 于 内需增 长的 行业 中的 优质 企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为中国 经济 持续 发展 而进 行的经 济增 长模 式转 变过 程中 , 内 需增 长正 在成 为重 要的推 动 力。 在宏 观政 策引 导和 经 济结构 的自 我演 进中 , 受 益于内 需增 长推 动力 的行 业与上 市公 司的 投资价 值将 获得 提升 。本 基金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与政 策的全 面分 析, 挖掘 内需 增长投 资主 题 , 精选相 关行 业的 优质 上市 公司股 票, 在有 效控 制投 资风险 的前 提下 ,追 求超 额收益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策略 。 以宏 观经 济和 政 策研究 为基 础 , 通 过影 响 证券市 场整 体运行 的内 外部 因素 分析 , 实 施大 类资 产配 置; 分析 以内需 增长 为重 要推 动力 的中国 经济 转 型进程 中的 政策 导向 与经 济结构 调整 的特 点 , 研 究国 内消费 需求 以及 与之 紧密 关联的 投资 需 求的增 长规 律 , 结 合经 济 周期与 产业 变迁 路径 的分 析, 实施 行业 配置 ; 以 相 关的投 资主 题和 内需增 长受 益行 业为 线索 , 通 过公 司基 本面 的考 量 , 精 选优 质上 市公 司股 票 , 力 求实 现基 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为有效 控 制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适度 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 , 股 指期 货 投资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并 按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套期保 值管 理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对 冲系 统性风 险和 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以股 票投 资为 主 , 但为规 避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保 障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 健增值 , 本 基金实 施适 度的 战略 或战 术性类 别资 产配 置 。 本 基金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市场 趋势 和预期 收益 风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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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险的比 较判 别 , 对 股票 、 债券及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 以期在 投资 中达 到风险 和收 益的 优化 平衡 。 在 大类 资产 调整 过程 中, 本基金 将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范 围内, 适度 运用 股指 期货 的套期 保值 功能 ,控 制投 资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暴露 。 本基金 采用 多因 素分 析框 架, 从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 策因素 、 市场 利率 水平 、 市场投 资价 值、 资金 供求 因素 、 证 券 市场运 行内 在动 量等 方面 , 采 取定 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分析 方法 , 对 证券市 场投 资机 会与 风险 进行综 合研 判 。 宏 观经 济 环境方 面 , 主 要是 对证 券 市场基 本面 产生 普遍影 响的 宏观 经济 环境 进行分 析 , 研 判宏 观经 济 运行趋 势以 及对 证券 市场 的影响 。 政策 因 素方面 , 主要 是对 影响 经 济结构 、 金融 和证 券市 场 的政策 进行 前瞻 性分 析 , 研究政 策对 不同 类别资 产的 影 响 。 市场 利 率水平 方面 , 主要 分析 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及 对固定 收益 证券 的影响 。 资金 供求 因素方 面, 主要 分析 证券 市场供 求的平 衡关 系 。 投 资价值 方面 , 主 要研 究 各类证 券市 场的 整体 内在 价值的 变化 和估 值水 平的 相对变 化 。 市 场运 行内 在 动量方 面 , 主 要 分析证 券市 场自 身的 内在 运行惯 性与 回归 (规 律) , 发现驱 动证 券市 场向 上或 向下的 市场 因 素。 通过上 述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结 合公 司研 究开 发的 定 量模型 工具 , 判断 市场 时 机, 进行 积 极的资 产配 置, 合理 确定 基金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利用 基 金管理 人在 长期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 所积 累的 经验 , 根 据市场 突发 事件、 市场 非有 效例 外效 应等所 形成 的市 场波 动做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调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决 策是 : 采 取自 上而 下为 主、 自 下而上 为辅 的积 极管 理策 略, 深入 分 析作为 中国 经济 转型 重要 推动力 的内 需增 长的 外部 环境条 件 、 政 策导 向、 实现 路径与 推动 作 用, 发掘 与之 相关 的投 资 主题 , 结 合行 业受 益敏 感 性与投 资主 题进 行行 业选 择; 运用 细致 的 公司基 本面 分析 ,结 合估 值模型 ,挖 掘重 点行 业中 的优质 上市 公司 股票 。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受 益 于 内需 增 长的 行业 , 以分 享国 内经济 增长 以及 经济 结构 转型所带 来 的行 业利 润的 增长 。 受益于 内需 增长 的行 业主 要包括 以下 两类 : 一类是 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增长 的行 业 , 即 为消 费水 平提升 中的 国内 消费 者提 供消费 品 和消费 服务 的行 业, 根据 申银万 国行 业分 类标 准, 主要包 括食 品饮 料、 商业 贸易、 医药 生物 、 纺织服 装、 金融 服务 、房 地产、 餐饮 旅游 、家 用电 器、信 息服 务等 行业 。 另一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城市 化建设 和国 内消 费增 长驱 动的投 资需 求的 行业 , 即为 国内城 市 化建设 、 消费 增长 所需投 资提供 原材 料 、 设 备、 建 造服务 和物 流服 务的 行业 , 根 据申 银万 国 行业分 类标 准, 主要 包括 化工、 黑色 金属 、有 色金 属、建 筑建 材、 电子 元器 件、信 息设 备 、 交运设 备、 交通 运输 等行 业。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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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本基金 基于 行业 研究 小组 的研究 成果 , 通过 分析 宏 观经济 环境 、 国家 财政 政 策和货 币政 策、 区域 及产业 发展 规划 、 城 市化 进程 、 基 础设 施 建设 、 居 民消费 升级 、 消 费文化 、 社会保 障体系 建设 等内 需影 响因 素, 研究 内需 增长 的区 域 特征 、 梯 度演 进、 实现 路 径以及 在内 需增 长、 技术 变迁 推动 下的 行 业发展 特点 , 评估 各个 内 需增长 受益 行业 对内需 增 长的盈 利敏 感程 度, 并结 合证 券市 场的 投 资主题 和经 济周 期中 的行 业景气 轮动 特点 , 比较 不 同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值 ,确 定行 业配 置方 案。 本基金 将 80% 以 上的 股票 资产投 资于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行 业中 的优 质企 业。 (2) 股票 组合 构建 策略 本基金 将剔 除最 近一 期年 报中有 明确 数据 显示 其主 营业务 收 入 60% 以上 来源 于海外 的 上市公 司 (除 非有 充分 的研 究成果 表明 其主 营业 务收 入来源 正在 发生 由境 外到 境内的 根本 性 转变) ,并 在行 业配 置策 略 的基础 上, 深入 研究 公司 基本面 ,精 选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上市 公 司,并 结合 风险 管理 ,对 股票组 合构 建进 行动 态调 整。 公司基 本面 研究 主要 包括 公司在 内需 增长 背景 下的 成长性 评估 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成长 性 评估将 首先 研究 基于 内需 增长背 景下 产业 政策 、 消 费趋势 、 供应 商力 量、 行 业壁垒 、 商业 模 式与技 术变 迁等 因素 对行 业竞争 格局 演变 的影 响 , 然后分 析公 司战 略 、 资 源 与能力 等方 面的 优势, 评判 公司 的行 业竞 争地位 以及 业绩 驱动 因素 , 最后 运用 主营 业务 收入 、EBITDA、净 利润等 的预 期增 长率 指标 , 结合公 司营 运指 标 ( 如固 定 资产周 转率 等) 以及 经营 杠 杆指标 (如 权益乘 数等 ) , 对公 司盈 利 的持续 增长 前景 进行 综合 评价。 投资 价值 评估 是根 据一系 列历 史 和预期 的财 务指 标 , 结合 定性考 虑 , 分 析公 司盈利 稳固性 , 判断 相对 投资价 值, 主要 指标 包 括:EV/EBITDA 、EV/Sales 、P/E 、P/B 、P/RNA V 、 股息率 、ROE 、 经营 利润 率和净 利润 率 等。分 析师 将根 据行 业特 点选 择 合适 的指 标进 行估 值。 根据公 司基 本面 考量 结果 , 本基金 将精 选受 益于 内需 增长而 具有 较好 的盈 利增 长前景 且 估值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结 合行业 配置 策略 ,构 建股 票组合 。 在股票 组合 构建 与调 整过 程中 , 本 基金 将运 用风 险 绩效评 估及 归因 分析 方法 , 控 制组 合 风险。 3.债 券投 资策 略 主要通 过利 率预 测分 析 、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分析 、 债 券信用 分析 、 收益 率利 差 分析等 策略 配置债 券资 产, 力求 在保 证资产 总体 的安 全性 、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获 取稳 定收 益。 1)利 率预 测分 析 准确预 测未 来利 率走 势能 为债券 投资 带来 超额 收益 。 当 预期 利率 下调 时, 适当 加大组 合 中长久 期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为 债券 组合 获取 价差 收 益;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 减少长 久期 债券 的投资 ,降 低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以控 制利 率风 险。 2)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分析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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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收益率 曲线 会随 着时 间 、 市场情 况 、 市 场主 体的 预 期变化 而改 变 。 通 过预 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的 变化 ,调 整债 券组 合内部 品种 的比 例, 获得 投资收 益。 3)债 券信 用分 析 通过对 债券 的发 行者 、 流 动性 、 所 处行 业等 因素进 行深入 、 细致 的调 研, 准 确评价 债券 的违约 概率 ,提 早预 测债 券评级 的改 变, 捕捉 价格 优势或 套利 机会 。 4)收 益率 利差 分析 在预测 和分 析同 一市 场不 同板块 之间 、 不同 市场 的 同一品 种之 间 、 不 同市 场 不 同板 块之 间的收 益率 利差 的基 础上 ,采取 积极 投资 策略 ,选 择适当 品种 ,获 取投 资收 益。 4.权 证投 资 在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障基 金资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 对 权 证进行 投资 , 争 取获 得较 高 的回报 。 权证投 资策 略主 要为 : 采 用市场 公认 的多 种期 权定 价模型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 作为权 证投 资的 价值基 准, 并根 据权 证标 的股票 基本 面的 研究 估值 ,结合 权证 理论 价值 进行 权证趋 势 投 资 。 5.股 指期 货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以 投资组 合避 险和 有效 管理 为目的 , 通过 套期 保值 策 略, 对冲 系 统性风 险, 应对 组合 构建 与调整 中的 流动 性风 险, 力求风 险收 益的 优化 。 套期保 值实 质上 是利 用股 指期货 多空 双向 和杠 杆放 大的交 易功 能, 改变 投资 组合的 Beta , 以达 到适 度增 强收 益或控 制风 险的 目的 。 为 此, 套期 保值 策略 分为 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保值 策 略是指 基于 股市 将要 上涨 的预期 或建 仓要 求 , 需 要 在未来 买入 现货 股票 , 为 了控 制股 票买 入 成本而 预先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操作 ; 空头 套期 保 值是指 卖出 期货 合约来 对冲 股市 系统 性风 险,控 制与 回避 持有 股票 的风险 的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对股 市未 来趋势 的研 判、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目 标以 及投 资组 合的构 成 , 决定是 否对 现有 股票 组合 进行套 期保 值 以 及采 用何 种套期 保值 策略 。 在构建 套期 保 值 组合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股 票组合 的结 构分 析 , 分 离 组合的 系统 性风险 (beta ) 及非 系统 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关 注 股票组 合 beta 值的 易变 性 以及股 指期 货 与指数 之间 基差 波动 对套 期保值 策略 的干 扰 , 通 过 大量数 据分 析与 量化 建模 , 确 立最 优套 保 比率。 在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 基 金 管理人 将 不 断精 细和 不断 修正 套 保策 略 , 动 态管 理 套期保 值组 合 。主 要工 作包 括, 基于 合理的 保证 金管 理策 略 严 格进行 保证 金管 理;对 投 资组 合 beta 系 数 的实 时监 控 , 全程 评估 套期保 值的 效果 和基 差风 险,当 组合 beta 值 超过 事 先设定 的 beta 容忍度 时 , 需 要对 套期 保 值组合 进行 及时 调整 ; 进 行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提 前平 仓 或展 期决 策 管 理 。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如下 : 1.大类 资 产配 置和 股票 资 产类别 配置 的决 策程 序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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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1) 大类 资产 配置 宏观研 究员 就政 治形 势 、 政策趋 势 、 宏 观经 济形 势 、 利 率走 势以 及证 券市 场 发展趋 势等 进行分 析,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交 研究 报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相关 报告 , 对 市场 中长 期发 展 趋势做 出判 断 , 向 基金 经 理提出 大类 资产配 置指 导性 意见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并 结合 自己的 研究 分析 结果 , 拟定 基金大类 资产配 置建 议, 提交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议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建议 的可 行性 进行分 析 , 形 成投 资决 议并 授权基 金 经理执 行。 (2) 股票 资产 类别 配置 基金经 理综 合各 研究 员的 研究成 果 , 依 据本 基金 投 资策略 ,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提交 股票 资产类 别 配 置建 议 。 经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 , 基 金经理 制定 详细 的 股 票资 产类别 配置 计划 并经授 权后 执行 。 2.投 资品 种选 择的 决策 程 序 (1) 股票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必须已 经进 入本 基金 股票 投资备 选库 , 进入 备选 库的 股票必 须 经过股 票投 资基 本库 、股 票投资 初选 库和 股票 投资 备 选库 的筛 选程 序, 具体 过程如 下: 1)研 究员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 判断 股票 是否存 在明 显风 险, 确定 股票投 资 基本库 ; 2)研 究员 通过 大量 研读 证 券公司 研究 报告 ,经过 综 合分析 判断 ,在 股票 投资 基本库 的 基础上 确定 股票 投资 初选 库; 3)研 究员 选择 初选 库中 的 股票, 进行 深入 分析 和实 地调研 后, 提交 投资 研究 联席会 议 讨论。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经过充 分讨 论和 论证 ,确 定该股 票是 否进 入股 票投 资备选 库; 4)基 金经 理从 股票 投资 备 选库中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2) 债券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包 括国 债、 央票 、 金 融债 、 公 司 债、 企业 债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债 券 品种。 基金经 理根 据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计划 , 向债 券投 资研 究员 提出债 券 投资需 求, 债券 投资 研究 员在对 利率 变动 趋势 、债 券市场 发展 方向 和各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 、 安全性 和收 益性 等因 素进 行综合 分析 的基 础上 , 提 出债券 投资 建议 。 基金 经 理根据 债券 投资 研究员 的债 券投 资建 议, 制定债 券投 资方 案 。 (3) 股指 期货 的决 策程 序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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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研 究部提 供的 宏观 分析 报告 、投资 策略 报告 ,结 合 风 险管理 部 提供的 风险 评价 和股 指期 货市场 分析 报告 等资 料 , 对证券 市场 形势 进行 研判 , 提 出下 一阶 段 基金的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及 参与 比例 意见 ,审 批基 金经理 提交 的具 体的 股指 期货投 资 建 议 ;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研究 会 议定期 回顾 和研 究股 指期 货投资 的情 况以 及市 场状 况,并 提 出基金 进行 指期 货投 资的 调整建 议 。 同 时, 不定 期 就突发 事件 进行 分析 评估 , 形 成股 指期 货 的调整 意见 ,供 基金 经理 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策参 考; 3)基 金经 理依 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决 议和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研究 会议 的调 整建 议,确 定 其投资 组合 , 制定 具体 的 股指期 货投 资计 划 , 并 在 获得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 准后 , 负 责计 划 执行; 4)风 险管 理 部 对股 指期 货 投资潜 在的 异常 风险 进行 监控并 及时 揭示 ; 5)风 险管 理 部 定期 对 投 资 组合进 行事 后的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并 就投 资组 合的 绩效进 行 评估和 归因 分析 ,以 供基 金经理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使用; 6)基 金经 理对 市场 变化 、 投资组 合调 整、 组合 风险 监控、 业绩 评估 等事 项进 行汇总 和 分析, 形成 下一 阶段 的投 资 策略建 议, 并提 交投 资部 负 责人审 批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议 使用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基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60%-95% ,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和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5%-40% , 所 以采 用股票 指数 和债 券指 数加 权 复合 的方 法 构建业 绩比 较基 准。 由于 沪深 300 指 数是 反映 沪深 两市 A 股综 合表 现的跨 市 场成份 指数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短 融整 体 走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两者均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因 此,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 作为 股票 投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同 时, 选取 中证 综合 债 券指数 作为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比较 基准 。 参 考股票 投资 比例 上下 限的 均值, 确定 股票 指数 加权 比例 为 80% ; 参考 债券 投 资比例 上下 限的 均值, 确定 债券 指数 加权 比例 为 20%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都要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较高 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品 种。 (八)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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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公 允价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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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2 )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范 围 为 60%-95%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逆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和现 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40% ; (13 )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 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7 月 4 日 复 核了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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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23,970,625.56 80.83 其中: 股票


423,970,625.56 80.83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94,878,767.01 18.09 8 其他资 产


5,665,504.84 1.08 9 合计





524,514,897.41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44,751,818.06 8.77 C 制造业 254,846,022.85 49.9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50,495,571.16 9.8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59,484.00 0.2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8,155.87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518,818.00 2.06 J 金融业 24,024,865.46 4.71 K 房地产 业 21,698,817.48 4.2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516,724.92 0.3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11,430,864.00 2.24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092,553.60 0.61 S 综合 - 0.00 合计 423,970,625.56 83.06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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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4、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0477 杭萧钢 构 3,781,207 39,248,928.66 7.69 2 600985 雷鸣科 化 2,381,798 38,775,671.44 7.60 3 600298 安琪酵 母 1,297,350 27,218,403.00 5.33 4 601899 紫金矿 业 7,395,100 24,995,438.00 4.90 5 002050 三花智 控 2,299,906 24,677,991.38 4.83 6 601169 北京银 行 2,499,986 24,024,865.46 4.71 7 002497 雅化集 团 2,646,134 24,000,435.38 4.70 8 000910 大亚圣 象 999,988 22,459,730.48 4.40 9 000630 铜陵有 色 7,060,929 22,383,144.93 4.39 10 002683 宏大爆 破 1,588,591 16,934,380.06 3.32 5、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持仓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 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 对 冲系 统 性风险 和某 些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1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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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12、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未 出现本 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4,437.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03,649.7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564.53 5 应收申 购款 1,320,853.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65,504.84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050 三花智 控 24,677,991.38 4.83 重大事 项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1 年6 月14 日) 至2017 年3月31 日 以来 完整 会计 年 度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以及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大成内 需增 长混 合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④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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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2011.06.14-2011.12.31 -17.30% 1.01% -15.95% 1.08% -1.35% -0.07% 2012.01.01-2012.12.31 8.10% 1.17% 7.09% 1.02% 1.01% 0.15% 2013.01.01-2013.12.31 25.73% 1.49% -5.90% 1.12% 31.63% 0.37% 2014.01.01-2014.12.31 36.03% 1.30% 42.57% 0.97% -6.54% 0.33% 2015.01.01-2015.12.31 73.25% 2.89% 7.37% 1.99% 65.88% 0.90% 2016.01.01-2016.12.31 -15.86% 1.84% -8.39% 1.12% -7.47% 0.72% 2017.01.01-2017.03.31 3.50% 0.65% 3.50% 0.41% 0.00% 0.24% 2011.06.14-2017.03.31 130.70% 1.75% 22.93% 1.25% 107.77% 0.50% 大成内 需增 长混 合H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④ 2016.03.03-2016.12.31 11.84% 1.27% 7.18% 0.71% 4.66% 0.56% 2017.01.01-2017.03.31 3.50% 0.64% 3.50% 0.41% 0.00% 0.23% 2016.03.03-2017.03.31 15.75% 1.16% 10.93% 0.66% 4.82% 0.50%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 值增 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6 月 14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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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注:1 、本 基金 H 类基 金 份额 于 2016 年 3 月 3 日 初 次确认 申购 。 2、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建 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3、本 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基 金名 称由“ 大成 内需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为“大成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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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5.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 票 的估 值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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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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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 购期 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1)上市流 通金融 衍生品 按估值日其 结算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 估值 。 (2)未上市 金融衍 生品按 成本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用 估值模型 确定公 允价 值。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报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 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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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 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证 券账 户等 的开 户费 用; 8、H 类 份额 需要 承担 因申 购赎回 产生 的资 金跨 境划 拨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的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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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本条第( 一)款 约定以 外的其他费 用 ,以 及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资费、会 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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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 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 益可 不 分配;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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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 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和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1 年5月9日公告了《 大成 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大 成 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行公 告》 、 基金 合同 及基 金合 同 摘要。 2、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于2011 年6 月16 日 公告 了 《大 成 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成立 公 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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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四) 股指 期货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投资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股 指期 货投 资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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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 。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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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众免 费查 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 公众 免 费 查 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 投资于 证券的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本 基金 利用“ 积极 进取策略” 和“ 超额收益策略”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能够一定程度上降 低基金面临的经济 周 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 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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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 息,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 的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 围的规 定 , 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比 例最 低将 保持 在 60% 以上 ,无 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主要 投资于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 的 行业中 的优 质企 业 。 中 国经 济持续 增 长的不 确定 性和 经济 协调 发展模 式实 现路 径的 复杂 性可能 对以 内需 增长 为推 动力的 行业 与 公司的 业绩 产生 重大 影响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波动 风险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股 指期 货交易 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制度 , 由于 保证 金 交易具 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指期 货标 的 指 数微 小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日 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 果没 有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给 投资 带 来重大 损失 。 此外 , 交 易 所对股 指期 货的 交易 限制 与规定 会对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策略 执行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不利 影响 。 单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 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 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50% , 并防 止投 资者 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 情形 发 生( 运作 过程 中, 因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动 超标 的 除外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50% , 或者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 一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 的 认/申 购申 请 或 确认 失败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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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自 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3.但 如因 以下 情况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承 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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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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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 基 金财 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 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 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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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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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报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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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6)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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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 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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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应 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表 决 截止日 前公 布2 次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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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相关 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在 通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 中公布 提案 , 在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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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所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由大 会聘 请的 公证机 关的 公证 员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 形成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8、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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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生效 后2 日内 ,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与执行 方式 1、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 金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收 益 分配方 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的, 分红 资金 将按 除息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 基金份 额;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基 金收 益 分配每 年至 多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5)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15 个工 作日 ; (6)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分红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 分归基 金资 产;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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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2、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3、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4、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六)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税 、 证 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及 证券 账户 等的 开户 费用; (8)H 类份 额需 要承担 因 申购赎 回产 生的 资金 跨境 划拨费 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的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 日起2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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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 日起2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人 。 (3) 本条 第1 款第 (3 ) 至 第 (9 )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本条 第1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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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 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比例范 围为 60%-95%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 回购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和 现金 投资比例范 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40%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本基 金将 80% 以上的 股票 资产 投资于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中 的 优 质企 业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月 将 本 基金 的股 票库及 受益 于 内需增 长行 业的 股票 库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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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过该证 券 的 10% ( 资产 托管 人项下 义务 仅限 于监 管其 托管的 某资 产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 的投资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 ;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资 产托 管人 项下 义务仅 限于 监管 其托 管的 某资产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 的投资 符合上述比 例限制) 。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遵 从其 规定; (5)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资产 托管 人项下 义务 仅限 于监 管其 托管的 某资产 管理人 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的投资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 ; (8)本基金 资产 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 金管 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基 金 所持有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达标。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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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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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含期 货 结算 账户 ) 和 证券 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 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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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 基 金托 管人 对其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含 第 3 位 )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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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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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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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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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 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最近3 年本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业 务部门及高 级管理 人员没 有受到任 何处罚 。 (三)2016 年12 月15 日至2017年6 月14 日的 公告 : 1. 2016 年12 月22日《 关 于再 次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件 的 公告》。 2. 2017 年1 月3 日《 关 于旗 下基金 实行 网上 直销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3. 2017 年1 月6 日《 关 于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撤销 西安分 公司 的公 告》。 4. 2017 年1 月11 日《 关 于通 过网上 直销 系统 适用 渠道 大成钱 柜交 易实 施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5.2017 年1 月21 日《 大成 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4 季 度报 告》。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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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6.2017 年1 月26日《 大成 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2 期) 》 、 《大成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6 年第2 期)- 摘要》 。 7. 2017 年2 月18日《 关于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陈凯翔 ) 》 、 《关 于高 级管 理 人员变 更 的公告 ( 杜 鹏) 》 、 《 关于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谭晓冈 ) 》 、 《关 于高 级管 理 人员变 更的 公 告(姚 余栋 ) 》 。 8.2017 年3 月25 日 《大 成 内需 增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2016 年年度 报告 》 、 《 大成 内需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 9. 2017 年4 月14 日《 关于 撤 销北京 理财 中心 的公 告》。 10. 2017 年4 月21 日《 大成 内需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11. 2017 年5 月17 日《 关 于 总经理 继续 代为 履行 督察 长职务 的公 告》。 12 .2017 年6 月2 日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乐视 网 ” 股 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 于旗 下 基金持 有的 “ 三诺 生物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中 文在线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四 ) 招 募说 明书 或以 前的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内 容若 有不一 致 之处, 以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对2017年1 月26 日公布 的 《大 成 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016年2 期) 》 进行了 更新 , 并根 据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 投资经 营活 动进 行了内 容补 充 和 更新 ,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八、 基金 的投 资部 分 , ( 十)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九、 基金 的业 绩”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二十 三、 对招 募 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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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原)大成 内 需增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 成 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四) 《大 成 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年 七月二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