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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精选(090004)

大成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七 年 七月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字 【2004 】163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 年6 月15 日 (其中 人员变 动信息 以 公告日为 准) , 有关财 务 数据和基 金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7 年3月31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2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53 八、基 金的 转换 ............................................................................................................................................ 58 九、基 金投 资 ................................................................................................................................................ 61 十、基 金业 绩 ................................................................................................................................................ 68 十一、 基金 财产 ............................................................................................................................................ 70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70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4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7 十七、 风险 揭示 ............................................................................................................................................ 79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81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3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8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0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0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0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投 资者 取得 依 基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任 何修 改和 补充 基金代 码 指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代 码 为 090004 招募说 明书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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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其 他组 织 或 投资 主体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 包括份额持有人基 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大成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 合同 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合同备案 手 续并收 到其 确认 书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时 间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向 基金 管理人申请卖出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 金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 份额 代销机 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银监 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 管理 人签订销售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服务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 易账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全 部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 另一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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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 式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天/ 月 指公历 天/ 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 理指申购、赎回、基 金转 换或其他基金交易 的 申请日 T +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的有 关基 金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和 其他 按法 律规 定应 披露事 项的 说明 书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50%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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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 学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 尔滨市 委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6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2008 年8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2012 年4 月, 任哈 尔 滨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2012 年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2014 年12月15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委 ; 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 询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蛇 口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职 于蛇 口 招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1997 年5 月至2015 年1月 ,先 后任 光大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南方 总部 研究 部研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 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资 产管理 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法 律合规 部副 总经 理 ,零 售 交易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2014 年10 月 ,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 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金融 风险 管 理师(FRM )资 格。 曾任 毕 马威(KPMG )法 律诉 讼部 资深咨 询师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以 及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 2009 年至2012 年 , 任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 划委专 家顾 问 委 员, 机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兼 任国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会 委员 。 2014 年11 月26 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2015 年3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17 年2月17日 起代 为履 行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职 务。 周雄先 生 ,董 事, 金融 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上海市 黄浦 区政 协委 员 。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 月, 任 厦门大 学财 经系 教师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8 月至1999 年2月 ,任 人民 日 报社事 业发 展局 企 业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2 月至今 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裁 ,现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助 理, 兼任 投资 二部 总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副 主任 。 2012 年6 月 起, 兼任 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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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 副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 商法 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 学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 吉敏女 士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产 业组 织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 的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 然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 科基金 、 三项 教育 部 人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 目 、 多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 并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告 ,在 国内 财 经 类期 刊 发表多 篇学 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金 融 系联合 系主 任, 院长 助理 ,北京 大学 国家 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 国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并 兼任 哈佛 大学 费 正清东 亚研 究中 心执 行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 事长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 机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资格 。2000 年1 月,先 后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审 计 部、合 规( 法律 )部 总经 理;2007 年1 月 ,任 中国 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党 委委员 ;2010 年7月 ,兼 任 吉林省 国家 生物 产业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吉林 省 国家汽 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2012 年6月 ,兼 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2012 年7 月 ,任 中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2015 年1月 起 ,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监事长 。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年10月 任杭 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发 部 软件工 程师 。 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 月任 杭州 新利 电 子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 部高级 程序 员 。1999 年8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信 息技 术部 系统开 发员 、金 融工 程部 高级工 程师 、监 察 稽核部 总监 助理 、 信息 技 术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 副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 总 监。 吴萍女 士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 深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6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计 划 财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 助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 总监 。2016 年10 月起 兼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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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 政府 ) 办公 室副 主任 , 深圳市 广聚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市人 民政 府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副处长 、处 长。2015 年1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 国及国 际律 师 事务所 。 曾任 中银 国际 投 行业务 副总 裁 、香 港三 山 投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标 准银行 亚洲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 行业 务主管 。2015 年4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首席战 略官 ,2015 年8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 任新 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新 疆精 河县 团 委副书 记 、新 疆精 河县 人 民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新 疆博 尔塔 拉 蒙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 记及 少工委 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 发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江 苏省 铁路 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 及江苏 省铁 路实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控股 企业 负责 人、 中国华 闻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燃气 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2005 年1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客户 服务 中心 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公司 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 行 司科长 , 世界 银 行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 财政部 办公 厅处 长 ,全 国 社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 长、 海外 投资 部副 主 任。2016 年7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 委 企业司 、 美国 花 旗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任 世 界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际 货 币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 部和非 洲部 经 济 学家 , 原黑龙 江省 招商 局副 局长 ,黑 龙江 省商 务厅 副厅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 策 二司副 巡视 员 ,中 国 人民银 行货 币政 策司 副司 长,中 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所 长。2016 年9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广发 证券 海 南分公 司 ,平 安 保险集 团公 司 。曾 任华 安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 资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招商 证券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2、基金 经理 (1)现 任基 金经 理 李博先生, 工 学硕 士 , 证 券 从业年 限 7 年。 2009 年9 月至2010 年8 月就 职于 韩 国 SK Telecom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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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首尔总 部 ;2010 年8 月至 2011 年5 月就 职于 国信 证 券任研 究员 ;2011 年5 月 起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大成 基 金电子 行业 、 互联 网传 媒 行业分 析师 、 基金 经理 助 理,2014 年 10 月 28 日至2015 年4 月20 日担 任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4 月 21 日 起担任 大成 互联 网思 维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8 月26 日起 担任大 成内 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4 日起 担任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国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何光明 2004 年 12 月 15 日 —2006 年 1 月 20 日 曹雄飞 2006 年 1 月 21 日—2007 年 6 月 26 日 钱辉 2007 年 6 月 27 日—2008 年 12 月 17 日 张益凡 2008 年 12 月 18 日 —2009 年 3 月 25 日 曹雄飞 2009 年 3 月 26 日-2010 年 8 月 10 日 刘安田 2010 年 4 月 7 日—2015 年 4 月 6 日 魏庆国 2015 年 4 月 7 日—2016 年 8 月 19 日 冯文光 2015 年 7 月 23 日—2016 年 11 月 8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 成员 组成 , 设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7 名, 名单如 下: 陈翔凯 ,公 司副 总经 理,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李本 刚,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 部 总 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路荣 强, 研究 部总 监,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周德昕 , 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苏 秉毅 ,基 金经 理 ,数 量与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徐 彦, 基金 经 理 , 股票 投资 部价 值组 投 资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于 雷,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郑刚 ,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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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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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 故意 损害 基金 投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 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保 障基 金 持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 情况 ,制 定《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 制 定科 学 完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公 司管理 层对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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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包括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 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当 关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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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 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 门独立于其他部 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④风险 管理部主要负责 对投资组 合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等 进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 对投资 业绩 进行 评价 , 包 括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绩 构 成分析 以及 业绩 短期 和长期 持续 性检 验 ;对 将 要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 新 性 产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 风险 评估 ,提 出风 险预 警 等工作 。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充分了 解和履行 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 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授权,建立 授权评价 和反馈机制,包 括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 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 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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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 库 。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 重要投资 有详细 的研究报 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 录。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 体系,包括投资 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 接向交易 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部门审核投 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合 规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涉 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 充分 论证 的前 提 下周密 考虑 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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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 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建立 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度 ,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 法, 对出 现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 制 定信 息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信 息 技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 过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 等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管 理 措施 ,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 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 过程 实施 明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16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分 考 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 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 具备 身份 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 计、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 令定期 更换 , 不得 向他 人 透露 。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 由不 同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 地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 并坚 持 电子信 息数 据的 定期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稽 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除 故障 、灾 难 恢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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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9)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基金会 计 制 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相 互监 督的 岗 位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主 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互 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 归档等一 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 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 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 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 券 在估 值时 点的价 值。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 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 部门 妥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 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 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办 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制 度 和财 经纪 律。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 事会 负责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 相关档 案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议 。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 证监 察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严 格监 察 稽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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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 负债 、业 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 国内网 点最 多 、业 务辐 射 范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 在海 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力 赢得 了良 好 的 信誉 , 每 年位 居《 财富 》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 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 慎 稳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 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 覆 盖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 的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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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务,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 质, 业 绩突 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 银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 业银行 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国 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认证 ,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 一步提 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 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 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 资产托 管奖 ” 。2012 年 荣 获第十 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管 银行 优 秀 奖”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授 予的 “优 秀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 养老金 业务 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 , 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务 部/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设 综 合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委 托资 产 托管处 、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 风险 管理处 、 技术 保障 处 、 营 运中心 、 市场 营销 处、 内控监 管处 、账 户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 技 术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3 月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361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作、 严格 监察,确 保业 务 的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理 和 内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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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 例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统 ,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 统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 资 金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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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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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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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8、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0、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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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2、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3、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4、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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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62528 ( 北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15、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6、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7、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8、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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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21、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22、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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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3、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4、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 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5、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王 璇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6、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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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7、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 : 李格 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28、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29、郑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服电 话:967585( 河 南地 区)





4000-967585 (全 国) 网址:www.zzbank.cn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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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0、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31、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3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3、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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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4、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6、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7、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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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8、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0、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1、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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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2、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3、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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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5、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 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6、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7、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8、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郭 熠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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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9、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5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1、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52、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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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5、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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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5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57、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58、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59、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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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0、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1、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62、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3、国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 峻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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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4、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5、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66、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 0371 —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67、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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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8、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9、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70、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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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71、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2、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3、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4、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5、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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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6、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77、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8、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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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79、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80、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81、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2、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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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 :冯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3、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4、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5、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联系人 :陈 文彬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6、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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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7、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88、 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89、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0、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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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www.e5618.com 91、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92、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93、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94、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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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95、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96、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97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98、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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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9、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100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01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102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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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 还在 内测 ,暂 不 对 外公布 103 、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4 、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5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 个人 业务 :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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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6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7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 发 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8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109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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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10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11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5399 112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113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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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4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15 、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6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7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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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www.5ifund.com 118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19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20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121 、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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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22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23 、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124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125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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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126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7 、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128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袁 永娇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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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21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21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基金 合同 已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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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于2004 年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 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1、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2、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酌情 增 加或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4、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 或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场 所。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4 年12 月2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于2005 年3 月8日 起办 理日常 赎回 业 务。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情况 对营 业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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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按照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撤 销,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两 日内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申 请 之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该 单一 投资 者的 申请 全部或 部分 确认 失败 。 由 此, 给 投资 者造 成的 损失 , 有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申 购不 成 功 的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 项应在 自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行 账户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 元,追 加申 购最 低追 加金 额为1 元。 基 金申购 份额 计量 单位 为份 基金份 额 ,采 用四 舍五 入 法保留 两位 小数 , 由此 引 起的差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基金 持有 人可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赎回 。 基金在 每个 交易 账户 内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为0份 ; 基金对 于投 资者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额 不做 限 制。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 人民币 元 ,采 用四 舍五 入 法保留 两位 小数 , 由此 引 起的差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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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不得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变 相 规避 50%集中 度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调整 结果 必须 至少于 前两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报刊 上公 告。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和 其他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3、申 请日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下一 交易日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和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总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份 数 (七) 拒绝 或 暂 停、 延缓 申购或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延缓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 拒绝 接受、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某 数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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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 当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5% 时;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时 ,将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 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4、 基金 暂停 申购 、 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 值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赎回 申请 总数 与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之 和扣 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申请转 入份 额总 数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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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 者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赎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基金 管理 人 网站等 其他 方式 , 在两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含 两个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后 的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上公 告。 (九)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 应当 报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将 每2 周至 少刊 登提 示 性公告 一次 ;暂 停 期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两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 括 继承 、捐 赠 、强 制执 行等 ,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等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 会团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 执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 月内办 理, 并按 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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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具体 条件 、程 序 及收费 标准 以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十一 )基 金 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和 扣款 方式 ,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 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及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 已在本公司直 销中心 办理 账户 认证 手续 并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申 购基金 的养 老金 账户 进行 申购费 率优 惠。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本公 司将 依 据规定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账户 范围 。养 老金 账户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详细 实施 情况, 请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业 务 公 告 。 八 、基 金的转 换 (一) 办理 时间 及场 所 1、转 换开 始日 :本 基金 已 于2005 年3 月8日 正式 开始 办理基 金日 常转 换业 务。 2、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转 换。 (二) 业务 规则 1、业 务规 则





(1 ) 基 金转 换是 指开 放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某 只基 金的 部分 或全 部份额 转换 为同 一 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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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 份额 ,同 一只 基金的 不同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能转 换;





(2)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已 开通 代销 和转换 业务 的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 开 放式基 金之 间进 行; (3 ) 基金 转换 以基 金份 额 为单位 进行 申请 ; (4 ) 基金 转换 采 取未 知 价法 , 即基 金 的转 换价 格 以转 换 申请 受 理当 日各 转 出、 转 入基 金的 份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5 )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时 间将 重新 计算 ; (6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将其 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 成 另一 只 基金 ,转 出 基金 最 低转 出份 额为 100 份; (7 )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 份 额及 净 转换 转出 申 请份 额 之和 超 出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 发 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 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 先级,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转出申 请决 定全 额确 认转 出或部 分确 认转 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 分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8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申 购状 态; (9) 投资 者只 能在 前端 收 费模式 下进 行基 金转 换。 2、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间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费 组成 , 转出 时收 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收 取 申购补 差费 。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由 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 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赎 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回 费用





转 出份 额若 含多 笔明 细时, 转出 时将 按先 进先 出法( 保 本型 基金 按后 进先 出法) 根 据各 笔明 细 对应持 有期 分别 计算 赎回 费用, 赎回 费用 计入 基金 财产比 例遵 循转 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约 定。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计 算: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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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申 购补 差费





其 中, 申购 补差 费=MAX 【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在 转出 基金 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0 】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3,822.59 份转 换为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01 元, 投资 者 持有该 基 金 9 个 月, 对应赎 回费 为 0.25 %, 申 购 费为 0.8% ,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0.760 元,申 购费 为 1.5% ,则 投 资者转 换后 可得 到的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基金 份额 为:





转 出总 额=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 回费 用=3,861.20 ×0.25%=9.65 元





转 出净 额=3,861.20 -9.65=3,851.55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 转入 金额 =3,851.55 -MAX 【56.92 -30.57 ,0 】=3,825.20 元





转 入份 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3、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减少 转出 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 一般 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 T+2 工 作 日起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基 金份 额。 4、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转 出或 转入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本公 司无 法计 算当 日转 出或转 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 或其它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回 , 本公 司认 为有 必 要暂停 接受 该基 金份 额的转 出申 请。


(4 ) 法律 、法 规、 规 章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 明书 》已 载明 并获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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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公司将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 公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5、声 明 本公 司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或 调整 上述 转换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九 、基 金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投资于 具有 竞争 力比 较优 势和长 期增 值潜 力的 行业 和企业 ,为 投资 者寻 求持 续稳定 的投 资 收益。 (二) 投资 理念 将推动 中国 经济 发展 的行 业和企 业的 增长 动力 转化 为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定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 中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40% -95% , 为了满 足投 资者 赎回 要求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国 债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5% , 债券 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0 -5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大成 基金 自行 开发的 投资 管理 流程 ,采 用 “ 自 上而 下 ” 资 产配 置和 行业配 置, “ 自 下而上 ” 精 选股 票的 投资 策 略, 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竞争 力 比较优 势和 长期 增值 潜力 的行业 和企 业的 股 票,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策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的资本 增值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流程 如下 图所示 : (1 ) 资产 配置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市场 价值指 标、 投资 者气 氛指 标、盈 利预 测指 标、 证券 市场流 动性 指 行业配 置 筛 选 行 业股票 重 点 股 票 深 入 分析 评分 加权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业绩 风险 控制 资 产 配 置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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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标等相 关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对 股票 、 债券 的风险 和 收益率 进行 预测 。 利用 情 景分析 对上 述预 测进 行分析 ,确 定股 票投 资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2 )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定量 的方 法确定 行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变 化及 行业 结构 调整 的分析 判断 ,确 定行 业配 置比例 。 确定行 业配 置的 主要 依据 为:根 据竞 争优 势分 析, 确定行 业中 具有 竞争 优势 和比较 竞争 优 势的行 业范 围 。根 据多 因 素模型 分析 确定 每个 行业 的内在 价值 , 以及 行业 价 格向内 在价 值回 归的 速度, 结合 均值 方差 分析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行业配 置的 主要 步骤 为: ①通过 以下 分析 ,确 定行 业相对 投资 价值 对全球 、地 区、 国内 行业 发展趋 势和 发展 环境 进行 分析, 判断 行业 或产 品的 增长前 景( 全 球观念 下, 行业 景气 趋势 分析) 宏观经 济周 期对 行业 发展 的影响 (宏 观分 析) 优势行 业的 发展 模式 分析 (评价 商业 模式 ) 该行业 财务 状况 分析 (财 务稳健 性分 析) ②根据 多因 素模 型分 析,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利用多 因素 模型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变量 、价 值变 量、 增长变 量、 盈利 变量 、动 量变量 等多 种 因素指 标的 定量 分析 , 确 定每个 行业 的内 在价 值 , 以及行 业价 格向 内在 价值 回归的 速度 , 利用 结 合均值 方差 分析 有效 边界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分析模 式可 以分 为三 步: 第一步 利用 长期 模型 估计 每个行 业和 影响 其基 本因 素的长 期依 赖关 系, 同时 估计行 业价 值 与其内 在价 值的 偏离 程度 ,这里 我们 利用DDM 模型 作为估 计行 业内 在价 值的 框架模 型。 第二步 结合 经验 和实 证分 析结论 ,对 不同 行业 设定 不同的 影响 因素 。利 用短 期动态 模型 分 析每个 行业 价值 向其 内在 价值回 归的 速度 和各 行业 收益率 的预 测水 平。 第三步 利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确 定优 势行 业,结 合均 值- 方差分 析确 定行业 投资 组 合比例 范围 。 (3 ) 个股 选择 ①首先 对股 票市 值大 小进 行排序 ,挑 选出 符合 基金 投资规 模和 流动 性需 要的 股票, 作为 模 型的基 础股 票库 。 ②对股 票投 资价 值和 股票 预期收 益增 长性 进行 定量 分析与 评分 筛选 : 通过选 取与 股价 变动 有较 强相关 性的 每股 预期 收益 增长率 、 市 盈率、 市净 率、 市销率 (P/S)、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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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流通市 值等 基本 因素 和技 术因素 为指 标, 对基 础股 票库中 各行 业股 票的 投资 价值和 预期 收益 增 长 性进行 定量 分析 与评 分筛 选, 在剔 除掉 通过 不公 允 关联交 易 、非 经常 性收 益 等方式 实现 净利 润大 幅增长 的个 股后 ,组 成股 票备选 库( 本基 金将 新股 申购作 为一 个特 殊资 产类 看待, 单独 管 理 ) 。 ③通过 商业 评估 、公 司评 估、价 值评 估、 盈利 预测 和市场 表现 对备 选股 票库 上市公 司进 行 综合比 较 ,按 照比 较后 的 优先顺 序 ,在 备选 股票 库 中寻找 价格 合理 、 基本 面 良好 、具 有一 定上 涨 空间的 股票 。 (4 )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按 以下 步骤 建立 投资组 合: ①对当 前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分析评 估; ②基于 “ 自 上而 下 ” 进 行的 资产配 置与 行业 配置 , 基 于 “ 自 下而 上 ” 选 择的 股票 , 结合 基金 经理 自身的 研究 分析 ,构 建、 执行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为风 险收 益中 等偏 高的基 金产 品, 充分 重视 对债券 的投 资。 债券 投资 时,将 综合 考 虑利率 变化 对 不 同债 券的 收益率 水平 、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影响 , 利 用债券 定价 模型 对债 券价格 进行 分析 , 确定 债 券投资 品种 。 基金 经理 统 一负责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并结合 资金 量及 流动 性要 求提出 债券 投资 执行 方案 。 (5 ) 业绩 风险 控制 风险管 理 部 运用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控 制模 型,对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构 成进行 度量 预 测分析 。 基金 经理 跟踪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 赎 回导致 的现 金流 量变 化情况 , 以及 对基 金投 资 组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 态调整 。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 行 日常监 督。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benchmark ) 自2011 年1 月1日 起,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使 用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 新华 富 时中国A600 指数 ×75% + 新华富 时中 国国 债指 数×25% ” 变 更为 “ 沪深300指数×75% +中 国债 券 总指数 ×25%”。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于 本基 金采 取积 极的投 资管 理、 主动 的行 业配置 ,使 得 本基金 成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风险 程度 中等 偏高 的基 金产品 , 其 长期 平均 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 于 成 长型基 金, 高于 价值 型基 金、指 数型 基金 、纯 债券 基金和 国债 。 (七) 投资 流 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部 的 研究成 果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和 行业 研究员 在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内 、外 部的 研究 成果 ,了解 国家 宏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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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观经济 政策 、 基础 产业 政 策, 经过 筛选 、归 纳和 整 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 市场策 略研 究报 告和 宏观经 济 、行 业 、上市 公 司分析 报告 。 基金 经理 根 据 研究 部 的 分析 报告 和研 究报告 制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研究 部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市场 策略研 究报 告、 宏观 研究 报告、 行业 配 置方案 ,决 议确 定基 金总 体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结合 研究 部 的 宏观 、行业 及上 市 公司分 析报 告、 市场 分析 报告, 确定 类属 资产 和行 业配置 比例 ,构 造投 资组 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监 察 稽核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监察 稽 核部对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 常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基 金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况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种 风险 的 监控和 评估 结果 对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调 整上述 投资 流程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4、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5、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6、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可 能 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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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9、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10、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 资业务 ; 11、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单 只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的发 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所承 销股 票的 价格 ; 13、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以上1 、2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以 上1 、2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时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2017 年7 月10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3月31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170,372,167.09 75.91 其中: 股票


1,170,372,167.09 75.91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369,375,204.41 23.96 8 其他资 产


1,952,488.13 0.13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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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9 合计 1,541,699,859.6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52,958,104.58 3.46 C 制造业 728,041,906.97 47.6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4,138,849.60 0.92 E 建筑业 48,025,703.50 3.1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8,629,576.30 1.8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6,649,611.14 4.36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 业 49,611,087.40 3.2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4,865,767.25 2.2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49,064,087.14 3.2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8,239,228.16 6.43 S 综合 - 0.00 合计 1,170,372,167.09 76.57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72 三聚环 保 2,172,283 135,919,747.31 8.89 2 300144 宋城演 艺 4,885,308 95,361,212.16 6.24 3 002434 万里扬 4,005,849 68,620,193.37 4.49 4 600068 葛洲坝 4,062,300 47,813,271.00 3.13 5 002555 三七互 娱 2,186,840 45,420,666.80 2.97 6 002050 三花智 控 3,791,315 40,680,809.95 2.66 7 300156 神雾环 保 996,205 34,867,175.00 2.28 8 601888 中国国 旅 615,025 34,865,767.25 2.28 9 000661 长春高 新 315,356 34,689,160.00 2.27 10 002044 美年健 康 2,486,950 34,668,083.00 2.27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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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之 一美 年健 康, 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收 到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商 务部反 垄断 局 (以 下简 称 “商 务部 反垄 断局 ”) 出 具的 《涉 嫌未 依法 申报 经 营者集 中立 案调 查通 知》。 本基 金认 为, 对 美 年健康 的处 罚及 调查 不会 对其投 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 负面影 响。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38,101.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0,023.03 5 应收申 购款 1,144,363.7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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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2,488.13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050 三花智 控 40,680,809.95 2.66 临时停 牌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04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完整 会计 年度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投 资业 绩以 及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2.15-2004.12.31 0.08% 0.09% -2.71% 0.81% 2.79% -0.72% 2005.01.01-2005.12.31 -0.28% 0.89% -6.39% 1.03% 6.11% -0.14% 2006.01.01-2006.12.31 150.55% 1.55% 83.15% 1.05% 67.40% 0.50% 2007.01.01-2007.12.31 124.66% 2.08% 104.14% 1.72% 20.52% 0.36% 2008.01.01-2008.12.31 -52.50% 2.13% -52.51% 2.28% 0.01% -0.15% 2009.01.01-2009.12.31 75.92% 1.92% 67.45% 1.53% 8.47% 0.39% 2010.01.01-2010.12.31 1.79% 1.50% -4.35% 1.17% 6.14% 0.33% 2011.01.01-2011.12.31 -29.46% 1.26% -17.97% 0.97% -11.49% 0.29% 2012.01.01-2012.12.31 6.02% 1.19% 6.67% 0.96% -0.65% 0.23%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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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013.01.01-2013.12.31 10.32% 1.32% -5.88% 1.05% 16.20% 0.27% 2014.01.01-2014.12.31 14.82% 1.25% 40.83% 0.91% -26.01% 0.34% 2015.01.01-2015.12.31 27.24% 2.57% 7.73% 1.86% 19.51% 0.71% 2016.01.01-2016.12.31 7.91% 1.41% -7.87% 1.05% 15.78% 0.36% 2017.01.01-2017.03.31 8.34% 0.67% 3.17% 0.39% 5.17% 0.28% 2004.12.15-2017.03.31 573.44% 1.65% 207.51% 1.36% 365.93% 0.29%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 较 : 大成精 选增 值基 金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2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根 据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 2011 年1 月1 日 起,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使用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由原 “ 新华 富时 中 国 A600 指数 × 75% +新 华 富时中 国国 债指 数 ×25% ” 变 更为 “沪深 300 指数× 7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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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 基金 申 购款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 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规 、 规章的 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资产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固有 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 基 金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应 采用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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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的,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当 投资 品种 不 再存 在 活跃 市 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 调整 对 前一 估 值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用 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值 。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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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3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的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 方式 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 在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基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 权证 , 从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出 日 或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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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3)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 时 进行。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基 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赔偿 原则 如 下: 1、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持 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 的 10 元人 民币 以上 的 损失。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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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或权 证估 值方法 的第 (4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当采 用 现金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金 份额 申购 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 付现金 ; 本基 金分 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6 次 , 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收 益可 不分 配; 年度 分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4 个 月内 完成 ; 7、基 金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当期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 50% ; 8、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两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将 现 金红 利进 行再 投资 时, 免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 择 现金 分 红方 式 时, 收益 分 配时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等 手 续费 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少 于 100 元时 ,为 降低 投资者 的转 账成 本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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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列 示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 (7 )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 本条第 1 款第 (3 ) 至第(7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 用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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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依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 申购金 额 M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在 申购 基金 时从 申购金 额中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可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期递减 ,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总金额 的 0.5% 。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M <2 年 0.5% 2≤ M <3 年 0.25% M≥3 年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的 75%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 剩余 25% 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费 用: 详情见 “ 八 、基 金的 转换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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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 法规规 定 ,个 人投 资者 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本 基金 所获 增值 部分 应按相 关 规 定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 本 基金 会计 责 任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以 委托 具 有证 券从 业 资格 的 独立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普 华 永道 中 天会 计 师事 务所 有 限公 司 及其 注 册会 计师 对 基金 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普 华 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并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须 事先 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事项将 通过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编 制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并 在 本基金 发售 前三 天将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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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 告、 基 金净 值公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中 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1、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 告。 3、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4、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由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并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 后 45 日内 公 告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公告 时 间 15 日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审核 。 6、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超 过20%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须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 并公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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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波 动 。市 场风 险 的主要 存在 以下 几种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 与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企 业债的 价格 和 收 益率,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 同时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变化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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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 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成 长型 公司 经营 不善 ,成 长性 不足 , 导致 股票价 格下 跌或 股息 、 红 利减少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价值 型公 司基 本情 况继 续恶化 , 或者 没有 出 现预计 的价 值回 归,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股息 、红利 减少 ,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要受 到 国 际市 场同 类技 术或同 类产 品 公 司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分 上 市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 的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 尤其是 中国 加 入 WTO 以后 ,中 国境 内公 司将 面 临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 争 , 上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 的影 响下将 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二)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 投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而不 断 波 动,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适 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债券 股票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进行 行业 配置 。由 于信 息来 源的 不足 、 滞后或 错误 , 可 能导致 对数 量模 型参 数的 预测产 生偏 差, 从而 给本 基金的 行业 配置 带来 风险 。 单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 风险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者 的 申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 基金收 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并 防止 投资 者 以其他 方式 变 相 规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发生 (运 作过 程中, 因 基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超 标的 除外 )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 避 50%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该 单一 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分 的认/ 申 购申 请或 确 认失败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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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 速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 制度 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 而 产生 的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3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本 基 金 的 管理 人 ,而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4 、 基 金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本 基 金的 托管 人 ,而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由 于投 资范 围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 发生 导致 基金 终止 情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 清算小 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金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发起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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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清 算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于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两 日内 公告。 6、清 算 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3 )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基金份 额; (5 )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 参与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7 )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 以 及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 义务; (8 )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10 )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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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享有如 下 权 利 : (1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 慎 、有 效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2 )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制订 并 公布 有关 基 金募 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 )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获 得基 金 管理 费, 收 取或 委 托收 取 投资 者认 购 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4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 依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本基 金合 同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并对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有 权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采 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 代 销机 构 ,对 基 金代 销机 构 行为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和 检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销售代 理协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赋予 、 给予 、规 定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以 相 应基金 财产 履行 偿还 融资 和支付 利息 的义 务; (11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2 )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13 ) 法律 、 法 规、 本基 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负有如 下 义 务 :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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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制和 直接 管理 ;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委 托 其他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7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8 )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9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0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2 ) 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3 )负 责基 金注 册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 办理 或委 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业务 ;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15 )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6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18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19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0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2 )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 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24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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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享 有如下 权利 : (1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资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 如认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非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6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如下 义务 : (1 ) 基金 托管 人 将遵 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基 金事 务 ;基 金托 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 依 照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地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3 ) 购置 并保 持 对于 基 金财 产 的托 管 所必 要的 设 备和 设 施( 包 括硬 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常 运行 ; (4 )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 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此 义务 ,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任 何基 金财产 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所涉 及的 基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任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为基 金设 立 证券 账 户、 银 行存 款 账户 等基 金 财产 账 户, 负 责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的清 算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9 ) 对基 金商 业 秘密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投资 者 进行 基 金交 易 有关 情况 负 有保 密 义务 ,不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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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投资者 的相 关情 况及 资料 等;除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规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 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的判 决、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作 出的 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 (10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2 ) 负责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资 金保 管和 清算;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本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4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条件以 及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5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不 予执 行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6 )在 定期 报告 内 出 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7 ) 保存 基金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托 管事务 的完 整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18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20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财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3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因违 背托 管职 责或者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对第三 人所 负 债 务或者 自己 受到 的损 失, 应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其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7 )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修 改基 金合 同 (基 金 合同 中 约定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 改而 无 需召 开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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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代 表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10) 变 更基 金类 型; 11)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12)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3)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有以 下情 形 之一 的 ,经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2)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方 式 (1 ) 在正 常情 况 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召集 ,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 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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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三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等。 4、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参 加 方 可召开 。 (1 ) 现场 开会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 或通 过 授权 委派 其 代理 人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2 ) 本 人出 席会 议 者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应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3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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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1 ) 召 集人 应按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公告 会 议通 知, 在 两个 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3 )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提 交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授 权委 托 书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4 )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意 见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基金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3 ) 不论 现场 开 会或 通 讯方 式 开会 , 若该 次会 议 不符 合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开会 条 件, 则该 次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 中的各 项议 题 ,但 召集 人 可以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式 和程 序 ,对 于 同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再次 开会 日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但 确定 有权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不 发生 变化 ; 再 次召开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需 满足 上述 现场 开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各 项条件 方为 有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1 ) 关 联性 。提 案 涉及 事 项与 本 基金 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 行 解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提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 问题 作 出决 定 。如 将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召集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的 提案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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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个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 提案 的提案 人可 在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后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律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住处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每 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 决权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委 托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2)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 上通 过方 可作 出。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时 ,符 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决 。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为无 效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 审 议、 逐项 表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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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 所投 票 数进 行重 新 清点 ;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会 议主持 人应 当于 重新 清点 后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两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本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需经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内 的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2 ) 变更 基金 合 同应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自 批准 之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备案 。 (3 ) 基金 合同 出现 以下 变 更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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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终止 基金。 (2)基 金 合同 的终 止 基金终 止后 , 应依 据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中 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六) 违约 责任 及争 议的 解决方 式 1、违 约责 任 (1 ) 由于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一 方 不履 行 合同 义务 或 者履 行 合同 义 务不 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如 属基 金合 同 双方或 多方 当事 人的 原因 造成违 约的 , 根据 实际 情 况,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2 )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或 当 时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或 规 章的 作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 在 没有 过错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投 资原 则 进行 的 投资 所造 成的损 失等 ; 3)不 可抗 力。 (3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给其 他方 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 进行 赔偿 。 (4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5 ) 本合 同当 事 人一 方 违约 后 ,其 他 当事 方应 当 采取 适 当措 施 防止 损失 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 赔偿 。守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 扩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 (6 ) 第三 方的 过 错而 导 致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一 方 违约 , 并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损失 的 ,违 约方 并不因 此免 除其 赔偿 责任 。 (7 ) 当事 人之 一 违约 而 导致 其 他当 事 人损 失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应 先于 其 他受 损 方获 得赔 偿。 2、争 议处 理 (1 )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之 间 因本 基 金合 同产 生 的或 与 本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 争议 可 首先 通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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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友好协 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 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履 行。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 可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 涉 及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仲 裁 或诉讼 的 ,应 以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凭。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等的 营 业场所 ,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人等 的网 站上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的 复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正本 为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可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3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按 照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4 ) 如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 基金 管 理人 的 作为 或不 作 为违 反 了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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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代表 基 金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管 理人 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是否 将基 金财 产和 自 有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否 擅 自动用 基金 财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金 管理 人 定期 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 补 救 措施。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 人的 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作为 或不 作 为违 反 了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定的 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代表 基 金对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托 管人 索赔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监 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责 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 基金 法 》《 信托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 产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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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3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购 置并 保 持对 于 基金 财产 的 托管 所 必要 的 设备 和设 施 (包 括 硬件 和软 件),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 )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此 义 务,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该基 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 将 基金财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不 得将 固有 资产 与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 将 不同基 金财 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违背 此款 规定 的, 将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相关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 任。 (5 )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 将 基金 财 产与 自 有资 产严 格 分开 , 将基 金 财产 与其 托 管的 其 他基 金财 产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质 的独 立性 。 (6 )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7 ) 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 地保 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金发 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其 指 定的相 应验 资专 户; 由基 金发起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分别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3、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存 款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 合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 银行 账 户运作 办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 表本 基 金, 以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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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 基金 证券 账 户和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可 以 根据 当 时市 场的 通 行做 法 办理 ,而 不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设 、 使用 的 规定。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备 。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购 主 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办 理 。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并在 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 真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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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后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 人负责 分 别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相 关信 息。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因 本 协议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 好协 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 有约束 力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各 方当 事 人 仍应 履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享有如下服务 : A 、自助语音服务:提 供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 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 、 基金净值 、基金 产品等 自 助查询服 务。 B 、人 工坐 席服务: 提供每 周五天, 每 天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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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工 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 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70 岁 以上 持有 人、 或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 三 )财 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 财 经汇 是 专为 大成 旗 下持 有 人提 供 的资 讯服 务 平台 , 财经 汇提 供专业 、 独家 、 一手 的理 财资讯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 评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客 户服 务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 六)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俱 乐部是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 端(VIP ) 客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 七)投 资理 财中心


大成 基金深 圳投 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 区域 高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 (八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财 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 建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时 回复 的 , 在 约定 的 最晚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告 知客 户。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 发布 的公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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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2016 年 12 月 3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 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开展 赎回 费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 2.2017 年 1 月 6 日《 关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撤 销西安 分公 司的 公告 》 。 3.2017 年 1 月 11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通 过网上 直销 系统 适用 渠道 的大成 钱柜 交 易 实施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4.2017 年 1 月 1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万 联证 券有 限公 司为 开放式 基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5.2017 年 1 月 21 日《 大成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 。 6.2017 年 1 月 24 日《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期) 》、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6 年第 2 期)- 摘要》。 7.2017 年 2 月 11 日 《关 于 增加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 8.2017 年 2 月 18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陈翔凯 ) 》 、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 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杜 鹏) 》 、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 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谭晓 冈 )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 的公 告( 姚余 栋) 》 。 9.2017 年 3 月 8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网上 直销 系统 招行 直联 渠道基 金交 易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10.2017 年 3 月 25 日《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度 报告 》 、 《 关于增 加北 京 恒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 。 11.2017 年 4 月 1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北 京理 财中 心的 公告 》 。 12.2017 年 4 月 21 日《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一季 度报 告 》 。 13.2017 年 4 月 2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 金业务 管理 指引 》 实施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14.2017 年 5 月 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直 销系 统建 行直 联渠 道基金 交易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15.2017 年 5 月 6 日《 大 成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销 售 机 构的公 告》。 16.2017 年 6 月 2 日《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乐 视网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三诺 生物 ”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中文 在线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 及以 前 公布 的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与本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内 容若 有 不一 致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对 2017 年 1 月 24 日 公布 的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期 》 进 行了更 新 ,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营 活动 进行 了 内 容补充 和更 新, 本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部分 , 披露了 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的 公告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等 的营 业场 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如 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仲 裁或 诉讼 的 ,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凭 。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本基金 的相 关备 查文 件存 放在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如涉 及争 议事 项需协 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应以 各项 备查 文件 的正 本为凭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3、《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4、《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 5、《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6、法 律意 见书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营 业执 照 ; 8、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9、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10、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 年 七月 二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