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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14天A(000322)

农银14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农 银 汇理 14 天理 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 第 1 次) 
 
 
 
 
 
 
 
 
 
 
 
 
 
基 金 管 理 人 : 农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七 月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3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2013 年7 月19日证监许可【2013 】959 号文核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变化 对 证 券价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统 性 风 险,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统性 风 险 , 由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某 一 基 金的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为债 券 型 基 金, 预 期 收益和 风 险 水 平 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已经 对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涉及 与 托管 业 务 相 关 的 更新 信 息进 行 了 复核、 审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6月18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冻结、解冻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销售...........................................................................................................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业绩...........................................................................................................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72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84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100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123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农银 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 14 天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农银汇理 14 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 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起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1、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 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 32、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次两周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 开放 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备付金、 保证金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1、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按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 5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4、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公 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进 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 处长, 人事部处长、 副总经理, 电子银行 部总经理, 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 先生: 副董事长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经济学博士。1978 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 部主管, 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 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 年5 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 (巴黎) 、 东方 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 香港分公司、 北京代表处工作。2005 年12 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11 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 。2012 年9 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蔡安辉先生:董事 高级工程师、 管理学博士学位。1999 年10 月起历任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 公司财务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 历任中国铝业公司财务部处长, 中铝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董事,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工会 主席,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铝保险经纪 (北京) 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 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香港分行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经济学博士。 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 世界银行顾问、 联合国顾问、 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 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 司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金融学 教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Jean-Yves Glain 先生: 监事 硕士。 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销售部负责人、 市场部负责 人、 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 国际协调与支持部负责人, 现任东方汇理 资 产管理公司总秘书兼支持与发展部负责人。 杨静女士:监事 美国管理会计师,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 年4 月起历任雷博国际会 计高级经理, 瑞银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助理, 德意志银行 (北京) 总 裁助理、战略经理。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2008 年 3 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高利民先生:监事 项目管理硕士。2002 年起进入 资产管理相关行业, 先后就职于恒生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国联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2007 年加入农 银汇理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参与筹建工作,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管理学学士。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 力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进 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 处长, 人事部处长、 副总经理, 电子银行 部总经理, 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 长助理,200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 年 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 2012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城乡金融报》 社、 国际部、 伦敦代表处、 个人业务部、 信用卡中 心工作。2004 年 11 月 起参加农银 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 年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许娅女士, 金融学硕士。 具有 8 年证券业从业经历。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销售交易部助理、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销售人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现任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 、 农银汇理红利日结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 理 、农银汇理日日鑫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 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 投资总监, 农 银汇理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世凯先生, 投资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信息传媒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 投资副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农银汇 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 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 汇理 7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金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利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金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日年 化收益率 ;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 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 通过科学有 效、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 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 )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 资金、 有价证券、 重要空白凭证、 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 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 )第二道防线: 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 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 完善内控措 施, 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研究、 投资、 集中交易、 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 )第三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 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 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监 督 《风险控制制度》 和 流程的被执行情况, 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 )第四道防线: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 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 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 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 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 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 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 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 、 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 、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 、 建立相关部门 、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 、 建立以督察长 、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 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 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3位,较上年上升4 位;根据2016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153位,较上年上升37位。 截至2017年3月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7337.11亿元。2017 年一 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193.23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 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牛先生2013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 年10月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 长; 2010年4月至2013 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年8月至2010 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 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2001年9月至2004 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 副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88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 管中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 保 基 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 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 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 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 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 的 申 购 资金的到账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 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 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联系人: 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陆敏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3 楼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fund.10jqka.com.cn (1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yingmi.cn (1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15 )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 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 于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张勇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分 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根据投资人认购或申购的金额的不 同, 本基金将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立的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直销中心个 人投资者为5万元, 直 销中心机构投资者为 50万元) 500万元 (已持有本基 金B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 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人民币1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份 10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 500万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25% 0.01%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 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在提交认/ 申购、 赎回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 错误填写基金份额类别代码 的认/ 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后果由投资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 申购、赎回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 以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 、基 金份额 分类 及规则 的调 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在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可以 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13 年 7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3 】959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5,116,011,552.57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5,571 户。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 、申 购 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 月 2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详见 2013 年 12 月 30 日公告的《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 两周的对应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申请且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该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 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 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即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基金注册登记人有权按一定规则处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 查询等各项 权利,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 、申 购 和赎 回的 数 量限制 1、 部分 代销网 点和直 销网上交 易 投资 人 每次 申购本基 金的最 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 , 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 追加申购 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 投 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部分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次对本 基金的 赎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调整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的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10 元,最低赎 回份额及最 低保留份额调整为 10 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 方 式 , 申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获得当期运作期 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 请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 (认购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上一运作期期 末的基 金收益 (上一运作期的基金收益在上一运作期期满时结转为基金份额, 计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 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 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冻结、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 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注册 登记 一 、基 金 份额 的注 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享 有如 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 注册登记 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承 担如 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 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 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 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最重要指标。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未来短、 中、 长期收 益 率变化情况进行预期的基础上, 对于组合内各券种期限结构进行相应的 调整。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 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 以降 低组合跌价风险; 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 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随着短、 中、 长期利率变化的幅度不同, 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会表现出非平 行移动, 出现曲度变化、 斜率变化等情况。 管理人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合 理预期, 合理配置在短、 中、 长期券种上的配置比例, 对于预期收益率下降的期 限段增加配置比率, 同时减少预期收益率升高的期限段的配置比例, 充分利用曲 线形变提供的投资机会。


2、类属选择策略 由于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等不 同类 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并呈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不同类属的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分析各类品种的 利差变化方向, 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 比例, 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券种 的投资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 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 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 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根据对 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的分析, 给 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 给出各目标信 用债券基于其综合得分的信用评级等级, 并建立信用债备选库。 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跟踪发行人基本面的变化情况, 通过卖方报告及实地调研等方式, 对于发行人 的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从而得出信用债违约可能性和理论信用利差水平,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债券定价。 在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后,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该信用债进行合理定价。 4、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 债券投 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 再 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 还所融入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 必须考虑到始终保持债券收益率与回购 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 5、衍生品策略 若未来有以固定收益品种为基础性资产的场内上市并交易的衍生品推出, 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框架内,以风险管理为目标, 在充分考虑衍生品风险收益及交易特征的基础上, 严格风险控制流程, 审慎参与 衍生品交易。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人民币 7 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一次性存入、 可多次支取, 支取时 需提前 7 天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该通知存款具有流 动性高、利率高于活期存款的特征,与本债券基金的特征类似。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 并且 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其风险收益 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 、投 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 、投 资管理 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的要求, 结合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逐级 授权制度, 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 等多个层级, 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充分发挥基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在业务部门设置上, 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 研究 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 分别设立了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研究部和交易室 四个 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 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在具体投资品 种的筛选上,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 证券库制度, 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 稳健性; 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设立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 和事后监察, 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 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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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6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基金及受托资 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投资业务负责 人、 投资部 、 固定收益部 和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督 察长列席会 议)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包括制定总体 投资方案、 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 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 批准基金经理 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 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 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 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化 组合配置方案, 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 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 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 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 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 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 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 究团队, 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 和统计规律的归纳, 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 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 )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 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 并采用实地调研、 持 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 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 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 的依据。 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 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 此外, 研究 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 行业、 上市公司、 债券等问题, 作为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 )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 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 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 完 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 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 )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 利用相 关工 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 考。 (6 )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 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 公 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 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合规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监督检查,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 门予以解决。 八 、投 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及资产 支持证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34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其它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4 个交易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计 算方法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招募说 明 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9,969,575.19 24.46 其中:债券 39,969,575.19 24.4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2,025,453.04 37.9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0,579,588.34 37.08 4 其他资产 812,974.69 0.50 5 合计 163,387,591.26 100.00 2、 报告 期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7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1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9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根据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34 天,下同。 (2 )报 告期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5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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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8.3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0.0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6.1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8.3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63 - 4、 报告 期内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982,535.27 6.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987,039.92 18.3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39,969,575.19 24.5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张) 值比例(%) 1 011698582 16 宝钢气 体SCP001 100,000 9,997,733.99 6.13 2 041653060 16 河钢 CP005 100,000 9,995,760.31 6.13 3 041672011 16 宁技发 CP001 100,000 9,993,545.62 6.12 4 179904 17 贴现国 债04 100,000 9,982,535.27 6.12 7、 “影子 定价 ”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 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27% 报告期内偏离度 的最低值 -0.098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均值 0.0715%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 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12,974.69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12,974.69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2 月 18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收益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 农银 14 天理 财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581% 0.0010% 0.0525% 0.0000% 0.2056% 0.001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9758% 0.0052% 1.3688% 0.0000% 3.6070% 0.005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9658% 0.0068% 1.3688% 0.0000% 2.5970% 0.006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7950% 0.0044% 1.3725% 0.0000% 1.4225% 0.004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7515% 0.0016% 0.3375% 0.0000% 0.4140% 0.0016% 自基金成立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3.3242% 0.0059% 4.5000% 0.0000% 8.8242% 0.0059% 2、 农银 14 天理 财债券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0.2667% 0.0008% 0.0525% 0.0000% 0.2142% 0.0008%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2294% 0.0052% 1.3688% 0.0000% 3.8606% 0.005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2164% 0.0068% 1.3688% 0.0000% 2.8476% 0.006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0423% 0.0044% 1.3725% 0.0000% 1.6698% 0.004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8113% 0.0016% 0.3375% 0.0000% 0.4738% 0.0016% 自基金成立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4.2232% 0.0059% 4.5000% 0.0000% 9.7232% 0.0059%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 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 农银 14 天理 财债券 A :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2、 农银 14 天理 财债券 B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注: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 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 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12 月 18 日) 起六个月, 建仓期满时, 本基金 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备付金、 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 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露临时报 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 、估 值程序 1、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百分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4、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3、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的每日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在每 个运作期满集中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在每个运作期满进行累计收益支付时 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 金收益; 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运作期满进行累计收益支付时, 若其累计收益 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其累计收益为负 值, 则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 期满例行收益结转 (如 遇节假日顺延) , 不再 另行公 告。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 下一 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注册登记机 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 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五、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 调 整基金销售服务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就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运 作办 法》、《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当 依法披 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 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的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因基金收益分配而 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上述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 历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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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3.基 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二十 三 部分


风 险揭示 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和 特定风险等。 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 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道德风 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 1、投资组合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 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 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 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 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 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 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 (3 )信用风险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4 )特定风险 1)每个运作期期满之前,基金份额持有 人都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在此 期间面临着基金份额无法即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的运作期到期日未提出赎回申请,则其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将自该日下一工作日起自动转入下一运作期。 3) 正常情况,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 14 个自然日, 但考虑到节假日的因素, 每 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天数可能会有所不同, 有可能长于或短于 14 个自然日。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 主要包括人为错失、 违法行为、 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 、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起 30 个交易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二十 五 部分


基 金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设立日期: 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109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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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5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3、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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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 六 部分


托 管协议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 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成立时间: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履行。 (2)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及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B .投资组合遵循如下 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34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百分之三十;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4 个交易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C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①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 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④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⑥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⑧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 并通知对方。 (4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 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 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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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8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 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在 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 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 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 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中的 估值方法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 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 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二十 七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 、持 有人注 册与 过户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 务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先 进 、 高 效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帐 务寄送 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 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获 取 投 资 者 准 确 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指 不 定 期 寄 送 的 基 金 资 讯 材 料 , 如 基 金 新 产 品 或 新 服 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 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人 工 应 答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按 需 要 定 制 短 信 内 容 并 选 择 发 送 频 率 , 我 公 司 将 根 据 定 制 要 求 提 供 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 、电 话咨询 服务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 询 基 金 代 码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产 品 介 绍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查 询 到 基 金 账 户 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30,下午 13 :00- 17 :00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获 取 业 务 资 讯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暂 时 无 法 接 通 人 工 电 话 时 ,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留言 的 方 式 将 疑 问 、 建 议 告 知 , 同 时 留 下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 客 服 人 员 将 进 行 回 复。 六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在 使 用 基 金 账 号 登 录 后 , 可 以 查 询 基 金 持 有 情 况 、 分 红 信 息 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站 客 服 互 动 栏 目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交 流 , 实 时 解 决 基 金 投 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及 定 制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公 告 、 公 司 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电 话 中 心 、 信 函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八 、服 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第二十 八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 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第二十 九 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 申请募集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