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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城镇化(000408)

民生城镇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 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七 年 七 月 5-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 示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2013 年7 月16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929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已 于2013 年12 月12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 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风 险、 合 规风 险以 及本 基金 特有风 险 等 。 巨 额赎 回 风险是 开 放式基 金 所 特有 的一 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 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 过 上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 及时 赎 回持 有 的全 部 基金 份 额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
于 股 票型 基金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机构 购买 基金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 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 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6 月1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年3月31 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5-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37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8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39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业绩 ................................................................ 57 
十一 、基金财 产 ................................................................ 58 
十 二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59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63 
十 四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4 
十 五、 基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66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67 
十 七、 风险揭 示 ................................................................ 71 
十 八、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73 
十 九、 基金合 同 内 容 摘要 ........................................................ 75 
二 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 75 
二 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75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 77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78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79 
 5-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一 、绪 言 
《民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与《 民生 加 银 城镇化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本招募说 明书由基 金管 理人解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 作 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 说 明书 根据 本 基 金的基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 基 金 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基 金 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 字为 必 要 条件 。 投 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 合 同。 5-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 城 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城镇 化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2013 年6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 同 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 月1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14年7 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5-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发起 资金提 供方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24. 登记机构: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民生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
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务 导致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 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2.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 的工作 日 
33.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6. 《业务规则》: 指《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共 同遵 守 
37. 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5-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41.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 投 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 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数 所 得每份基 金份额的 净 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 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1.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7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 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 为 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加拿大 皇家银行 (持 股 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股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 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 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 会下设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 委员会;常设部门包括: 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 益部、专户理财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资 产 配 置 部 、 产 品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渠 道 管 理 部 、 机 构 一 部 、 机 构 二 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 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运营管理部、 信息技 术部 、深 圳管 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国 际业 务部( 筹) 。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7 年6月12日,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41只开 放式基金:民 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民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 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民生加银 积极成长 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5-8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民生加 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研究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新 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和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鑫 瑞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 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前沿科技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升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副 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 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 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中 国银监会银行监管 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 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 任。现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 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及投 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平安资 产管理 公司,担任股票投 资部总 经理;2011年9 月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 现任总 经理 、党 委委 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林海先生:董事、 督察长,硕士。1995 年至1999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 办公室秘书、宣传处 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任中国民生银行 北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 行长;2000 年至2012 年,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 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处 长、董事会战略发 展 与 投资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处长;2012 年2月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2年5月至2014 年4 月 担任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 Clive Brown 先生:董事, 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计师、高级经理,JP Morgan 资 产管理亚洲业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理的首席执行官。现 任 加拿大皇家银行环 球资产 管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 球资产 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团伦 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 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 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 场部董事总经理。 现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 区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 行长。 5-9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任、 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 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监事会副 主席、湖北清能地 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公司资产财务部主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党委 副书 记。 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 室 主 任 、 党 支 部 书 记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系 主 任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财 金 学 院 投 资 经 济 系 系 主 任,人 民大 学财 金学 院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财政金 融学 院教 授委 员会 副主席 。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 所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 现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律师 。 杨有红先生:独立 董事, 会计学博士。1987 年7月起 至今,先后曾任北 京工商 大学商学院讲 师、副 教授 、教 授, 会计 学院副 院长 、书 记、 院长 ,商学 院院 长, 现任 科技 处处长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 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 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 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 生银行中小企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 现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党委 委员 。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资深 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 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 有限公司、怡富集团从事 财务工作,曾任摩 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 北亚区主管、德意 志 银 行资 产 与 财 富 管 理 董 事 总 经理 兼 全 球 客 户 亚 太 区(日 本除 外) 主管 。现 任加拿 大皇 家银 行环 球资 产管理 董事 总经 理兼 亚洲 业务总 主管 。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 研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副经 理,股 权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现任 创新 业务 部经 理。 于 善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任 分 析 师 、 金 融 创 新 部 经 理、总裁助理、副 总经理 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 兼任金融工程与 产 品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 、产品部总监 、专 户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 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 。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 人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 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总经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一 部总 监 。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5-1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 简历 见上 。 4. 本 基 金 基 金 经理 柳世庆 先生 : 北 京大 学金 融学硕 士,10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曾就 职于 安信 证券 ,北京 鸿道 投 资,担 任宏 观、 金融 及地 产研究 员。2013 年 加入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地产 及家 电 行业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现 担任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8 月至 今担 任民 生 加银新 战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1 月 至今 担 任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3 月至 今担 任 民生加 银城 镇化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蔡锋 亮先 生自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7 月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 一明 先 生自2013 年12 月至 2017 年3 月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由9 名成员 组成。由吴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现 任 董 事 、 总 经 理 ; 于 善 辉 先 生 , 担 任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监 事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杨 林 耘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廷 国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首 席 分 析 师 ; 宋 磊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 部总监;李宁宁女 士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总 监 ; 赵 景 亮 先 生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副 总 监 。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依 法 募集 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 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 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5-1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 遵守《证 券法 》 ,并建 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券 法》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 格遵 守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 防止 以 下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 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法 律 法规 、 基金 管理公 司 制 度 进行 基 金 投 资外,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违 反证 券 交易 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10 )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按照 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 策略 及限制等 全 权 处 理本 基 金 的 投 资。 5-1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本 基金管 理 人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或者买 卖 其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有控股 关 系 的股东 或 者与 其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 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 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 托人、公司和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系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 理 办 法 、 操 作 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务 规则 等 部分 组成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5-1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 )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 不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门和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和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的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公司管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按“利益 公平、 信息透明、信誉可 靠、责 任到位”的基本原 则制定 治理结构,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现象的发 生,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5-1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公司根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织架 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 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 规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 效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 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 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 务风险的控制。部 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 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 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 险管理绩效,以不 断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立于其 他部门 ,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6 )内部控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及违 规、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的风 险评 估等 。 (7 )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事会下属的合 规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和督 察长对 公司制度的合规性 和有效 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授权控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 于公 司经营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 确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 并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 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 (9 )建立完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基金资产与 公司资 产、不同基金的资 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要 实行独 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 (10 )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 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 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5-1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务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 隔离 。 (11 )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 ) 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 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 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必须能实现公 司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 实施 。 (13 ) 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 策必须 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序 。 (14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经理等均 可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适 时 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和维 护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 和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并有 决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 等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 易。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5-1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投资指令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 报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 易 损害 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联交 易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 报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 司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保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行单 独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 名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 金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学的估 值程序 ,公 允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 的价 值。 5)与 托管 银行 间的 业务 往 来严格 按《 托管 协议 》进 行,分 清权 责, 协调 合作 ,互相 监督 。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 金投资 者为宗旨,开展市 场营销 、基金销售及客户 服务等 各项业务,严 禁误导 和欺 骗投 资者 。 3)注重对市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投资 者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 和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息披 露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遵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5-17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统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 时,应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制 机制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统 的可 稽性 。 3 )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计算机机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 证、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人员 保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 令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 人透露 。 9)对信息数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 证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地传 递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的原 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 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 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支票5-18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等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评 价、报 告、 建议 职能 。 2)督察长应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稽核 部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备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 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6) 公司董事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19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 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20.96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加2.61万 亿元 , 增幅14.25% ,其 中客 户贷 款总额11.76 万 亿元 ,较 上 年增加1.27 万亿 元, 增幅12.13% 。负 债总 额19.37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2.47 万亿 元, 增幅14.61% ,其 中客 户存 款总 额15.40万亿 元, 较上 年增加1.73 万亿 元, 增幅12.69% 。





核 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积 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利率市 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团 实现 净利 润 2,323.89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1.53%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1,185.09 亿 元, 在营 业收入 中的 占比 较上年 提升0.83 个百 分点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18% , 加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5.44% , 净利 息收 益率2.20% ,成 本收 入比 为27.49% ,资 本充 足率14.94% ,均 居同 业领 先水 平。





2016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 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 《环球 金融 》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区 最佳 流动 性 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 最佳大型零售银 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 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列 全球 第 2 ;在 美国 《财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排 名 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 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 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5-2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 在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 际部、营业部并担 任副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长期从事海外 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 系,是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7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连 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 国最佳托管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QFII ” 等 奖 项 , 并 在 2016 年 被 《 环 球 金 融》评 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5-2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合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合 规工 作 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 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 项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5-2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 构 及 联 系人 1 .直 销 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 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 南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 泳 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5-2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4)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5)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5-2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 :www.1234567.com.cn (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1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层 5-2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明磊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5-2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 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 :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5-27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网址:www.citics.com (1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注册时 间:2004 年4 月 29 日 注册资 本:8 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2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 、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5-28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3)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24)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25)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26)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5-29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2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联系人 :朱 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2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3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5-3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31)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32)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3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34)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5-3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站:www.jimufund.com (3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3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38)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A 栋 201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田厦国 际中 心 36 楼、37 楼 5-3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服电 话:400-999-8800 传真:0755-86700688 网站:www.webank.com (39)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40)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电 话: 400-9655-365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4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95118 ,400 098 8511 联系人 :万 容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42)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5-3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4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 吴鸿 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46)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5-3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47) 北京 唐鼎 耀 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 400-819-9868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48)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49)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5-3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网址:www.bankcomm.com (5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服电 话:95511 联系人 :施 艺帆 电话:021-50979384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pingan.com.cn (51) 上海 华 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2)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 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戚晓 强


电话:15810005516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3)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联系人 : 徐亚 丹 5-3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二) 基金 登 记 机构 名 称: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 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 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 红 、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四) 审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 鞍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吴 翠蓉 5-37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3 年7 月16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3 】929 号 文 核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 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的 发 售 募 集期共募集235,923,426.05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购 总 户 数 为1382 户。 5-38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七 、基 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 基金合 同已于2013年12 月12 日正式生效,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5-39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八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其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上 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1 月6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请。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5-4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 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限制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笔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10 元( 含申购费) , 超 过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上限;销售机构若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 定 为准。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3.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均为1份,本基金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 规 定 ,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为 准,但 不得 低于1份 的最 低 限额规 定。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 赎 回费 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万≤M<200 万 1.00% 200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5-4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多 次申 购,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 配售方 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行部 分确 认时 ,投 资人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的 费 率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2. 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 额 赎回。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T 赎回费 率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30% T≥2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365天 计算。 投资人 通过 日 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 额, 持 有 期限 自登 记机构 确认 登 记 之日 起计 算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 费用=(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率)/ (1+ 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5-4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率 为 1.50%,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1.50%) ÷ (1 +1.50% )=1,477.83 (元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 ÷2 . 000 =49,261.09 (份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 为 100 天,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为 0.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2.000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 =1 0,00 0×2 .000 = 20,000 .00 (元 ) 赎回费 用 =2 0,00 0.00 ×0.50%=10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5-4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该退回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已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5-4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认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2 日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1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2 日 但 少 于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提前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5.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5-4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户或基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4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九 、基 金的 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相 对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重 点 投 资 于 在 城 镇 化 建 设 过 程 中 将 有 突 出 贡 献 并 因 此 受 益 的 上 市 公 司 , 在 充 分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和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争 取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金持 有受 益于 城镇 化 建 设的股 票净 值及 债券 净值 不低于 本基 金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8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0%-95%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5% 。 本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持有 受益 于城 镇化 建设 的股票 净值 及债 券净 值不 低于本 基金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 三)投 资策 略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本基 金的 任何 投资 决 策和行 为都 将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本基金在制定投资 策略时,将 充分 考虑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 并 及时依 据政 策的 变化 而对 投资策 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3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将在对 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 收益率及风险水平进行充 分 评估的 基础 上进 行; (4 )本基金在进行股票 配置时,将 重点考虑城镇化建设所处 于的阶段,筛选出在所处 阶 段对 城 镇化 建设 贡献 更为 突出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重点 配置。 2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形 势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综 合 分 析 , 主 动 判 断 市 场 时 机 , 着 重 分 析 进 行 积 极 的 资 产 配 置 , 确 定 在 不 同 时 期 和 阶 段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列 , 以最大 限度 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风 险、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收益 。 3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综 合 考 虑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中 国 政 府 政 策 等 宏 观 因 素 , 在分析 城 镇 化 建 设 所 处 阶 段 的 基 础 上 , 选 择 合 适 的 行 业 进 行 重 点 配 置 。 配 置 的 思 路 具 体 如5-47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下: (1 )在城镇化 建设初级 阶段,重点 投资于具有精细化、智能 化、绿色节能等特性的基 础 设 施 行 业 , 具 体 包 括 公 用 事 业 、 环 保 、 农 业 、 交 运 设 备 、 机 械 设 备 、 房 地 产 、 建 筑 建 材 等 行 业; (2 )在城镇化 建设的第 二个阶段, 重点投资于内需相关的行 业,具体包括医疗保健、 家 用电器 、食 品饮 料、 消费 电子、 汽车 等行 业; (3 ) 城镇化成型期,该 阶段重点配 置能反映民众精神文化需 求和日常需求的行业,包 括 文化传 媒、 旅游 酒店 、商 业零售 、电 子、 纺织 服装 、金融 服务 等行 业。 4 .个 股选 择策 略 本 基 金 在 个 股 选 择 上 , 将 针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行 业 , 自 下 而 上 地 采 取 相 适 应 的 选 股 策 略 : 对 于 传 统 型 的 行 业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优 选 具 备 业 绩 弹 性 大 、 收 益 质 量 高 , 且 具 备 估 值 优 势 的 行 业 龙 头 股 。 对 于 新 兴 行 业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速 度 和 发 展 可 持 续 性 , 优 选 发 展 速 度 快 、 可 持 续 性 强 , 且 估 值 水 平 合 理 的 上 市 公 司 , 既 分 享 上 市 公 司 高 速 发 展 阶 段 带 来 的 丰 厚回报 ,又 控制 由于 公司 经营管 理 不 善等 原因 造成 投资损 失的 风险 ;


对 于 以 上 两 类 优 选 出 的 上 市 公 司 , 本 基 金 还 将 进 行 流 动 性 分 析 , 筛 选 出 具 有 足 够 流 动 性 的投资 标的 ,作 为本 基金 股票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 此 外 , 本 基 金 为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更 详 细 的 分 析 以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将 通 过 更 多 的 维 度 来 考 察上市 公司 ,具 体要 求上 市公司 还具 有以 下特 征: (1)良好的公 司治理:企业具有良 好的公司治理,是保证公 司业绩稳定长期增长的必 要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从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权 益 、 董 事 会 治 理 、 监 事 会 治 理 、 经 理 层 治 理 、 信 息 披 露 、 利益相 关者 治理 等方 面分 析公司 治理 情况 。 (2)良好的财 务状况:本基金在全 面分 析营业业务增长率、 营业业务利润增长率、净 利润 增 长 率 等 财 务 指 标 基 础 上 , 将 特 别 关 注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的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 本 基 金 在 关 注 企 业 成 长 性 的 同 时 , 也 兼 顾 企 业 的 资 产 利 用 效 率 , 将 通 过 资 产 收 益 类 、 权 益 收 益 率 进 一 步 筛 选 出 运 营 效 率 高 、 盈 利 能 力 强 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偿 债 能 力 和 变 现 能 力 是 影 响 公 司 长 期 增 长 性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 公 司 的 偿 债 能 力 越 强 , 成 长 的 长 期 性 也 就 越 有 保 证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分 析 流 动 比 率 、 速 动 比 率 、 资 产 负 债 率 等 指 标 分 析 企 业 的 偿 债 能 力 , 从 中 筛 选 出 能 长 期 保 证 稳 定 成 长的上 市公 司。 (3)强大竞争 优势:企业只有具备 强大的竞争优势,才有 可 能获得持续的盈利机会, 进而 才 能 保 证 成 长 的 稳 定 性 和 长 期 性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波 特 五 力 竞 争 分 析 理 论 , 即 分 析 新 加 入 者 的 威 胁 、 购 买 者 ( 客 户 ) 的 议 价 力 量 、 取 代 品 ( 或 服 务 ) 的 威 胁 、 供 货 商 的 议 价 力 量 及 现 有 竞 争 者 之 竞 争 态 势 , 研 究 判 断 企 业 的 竞 争 优 势 强 弱 程 度 、 企 业 的 获 利 潜 力 ; 同 时 , 分 析 企 业 的 竞争战 略与 企业 特点 、行 业环境 等匹 配程 度, 分析 企业的 竞争 优势 的可 持续 性。 (4)估 值水 平、 流动 性的 筛 选 5-48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本 基 金 在 精 选 上 述 成 长 股 的 基 础 上 , 将 运 用 绝 对 估 值 法 和 相 对 估 值 法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于 企 业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同 时 , 从 流 通 市 值 、 市 场 交 易 情 况 等 评 估 其 流 动 性 , 筛 选 出 流 动 性 良 好、具 有足 够安 全边 际的 上市公 司, 最终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5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进 行 分 析 , 从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方 面 , 判 断 未 来 的 利 率 走 势 , 从 而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的 配 置 策 略 ; 同 时 , 在 日 常 的 操 作 中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 合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 管理。 1 )久 期管 理 本 基 金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形 势 分 析 ,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 在 充 分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 2 )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收 益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面 、 货 币 政 策 面 等 综 合 因 素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在 保 证 债 券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适 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重 点 考 虑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 包 括 是 否 可 以 进 行 质 押 融 资 回 购 等 要 素 , 还 将 根 据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综 合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 分 析 等 方 法 来 评 估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此 外 , 对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内 嵌 期 权 的 债 券 , 还 将 通 过 运 用 金 融 工 程 的 方 法对期 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确 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 2 )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 级等因素基 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 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 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 )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 备良好的成 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 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 的 可转债 。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将 以 保 值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以 充 分 利 用 权 证 来 达 到 控 制 下 跌 风 险 、 实 现 保 值 和 锁 定 收 益 的 目 的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中 以 对 应 的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为 基 础 ,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交 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 种 因 素 对 权 证 进 行 定 价 ; 利 用 权 证 衍 生 工 具 的 特 性 , 通 过 权 证 与 证 券 的 组 合 投 资 , 来 达 到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目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杠 杆 交 易 策 略 、 看 跌 保 护 组 合 策 略 、 保 护 组 合 成 本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买 入 跨 式 投 资 策 略5-49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等。 本 基 金 以 避 险 保 值 和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标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适 当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 将 分 析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研 究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的 发 展 趋 势 , 运 用 定 价 模型 对 其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谨 慎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暴 露 ,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仓 位 , 以 降 低 组 合 风 险 、 提 高 组 合 的 运 作 效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等 制度 并报董 事会 批准 。 对 于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将 在 谨 慎 分 析 收 益 性 、 风 险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金 融 工 具 自 身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稳 健 投 资 , 以 降 低 组 合 风 险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值。 7 .风 险管 理、 收益 锁定 策 略 为 实 现 稳 定 投 资 回 报 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从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的 行 业 配 置 与 个 股 选 择 、 债 券 的 投 资 组 合 和 个 券 选 择 的 投 资 全 流 程 实 施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 运 用 数 量 化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进 行 风 险 预 算 和 风 险 控 制 。 此 外 , 本 基 金 在 达 到 预 期 投 资 回 报 后 , 本 基 金 会 适 度 锁 定 投 资 收 益 , 综 合 考 虑 证 券 市 场 趋 势 、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 收 益 分 配 计 划 等 因 素 , 及 时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保 证 基 金 表 现 持 续 平 稳 , 以 达 到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下 行 风 险 、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水 平 的 目 的 , 便 于 本基金 实施 积极 的收 益分 配政策 。 (四) 投资 决策 制度 和投 资管理 流程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和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理 念 和 投资策 略等 贯 彻 实施 。 1 .投 资决 策制 度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团 队 制 , 强 调 团 队 合 作 , 充 分 发 挥 集 体 智 慧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立 足 本 职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深 入 到 投 资 研 究 的 关 键 环 节 中 , 群策群 力, 争取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 的较高 投资 回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主 要 依 靠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度 来 开 展 工 作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讨 论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 股 票 组 合 以 及 重 点 个 股 配 置 , 审 议 基 金 的 绩 效 和 风 险、资 产配 置建 议以 及基 金经理 的基 金投 资报 告, 监督基 金经 理对 基金 投资 报告的 执行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 ,以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 基 金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5-5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 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 (4) 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 交易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 五)投 资限 制 (1 )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 现 金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5-5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5% ; 本 基 金 持 有 受 益 于 城镇化 建 设 的 股 票 净 值 及 债 券 净 值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 (15)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险;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5-5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市值的20% ;本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9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权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指数 收 益率 ×60%+ 中证国 债 指 数收 益率 ×40% 。 沪深300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于2005 年4 月8 日 发 布 的 反 映A 股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走 势 的 指 数。沪深300 指数 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 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 概貌和运行状况,因此可 以作 为本基 金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基准。 中 证 国 债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 于2008 年 推 出 的 覆 盖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国 债 指 数 。 中 证 国 债 指 数 通 过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交 易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国5-5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债 , 采 用 发 行 量 派 许 加 权 计 算 的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 可 以 准 确 反 映 高 信 用 固 定 收 益 债 券 的 价 格 走 势,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可以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 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9,471,452.25 52.69 其中: 股票


159,471,452.25 52.6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5-5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0,829,864.55 46.53 8 其他资 产


2,337,068.47 0.77 9 合计





302,638,385.2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912,195.00 0.31 B 采矿业 1,979,028.03 0.68 C 制造业 88,934,215.51 30.3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126,089.02 0.73 E 建筑业 722,946.27 0.2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579,533.41 2.5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2,250.02 0.0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85,863.95 0.37 J 金融业 55,132,959.80 18.8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90.08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60,706.80 0.0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17,558.36 0.0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97,916.00 0.20 S 综合 - - 合计 159,471,452.25 54.42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1398 工商银 行 4,386,900 21,232,596.00 7.25 2 600519 贵州茅 台 47,340 18,290,282.40 6.24 5-5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601988 中国银 行 4,125,100 15,262,870.00 5.21 4 601288 农业银 行 4,564,200 15,244,428.00 5.20 5 000538 云南白 药 90,600 7,711,872.00 2.63 6 600399 抚顺特 钢 868,100 6,588,879.00 2.25 7 002756 永兴特 钢 208,560 6,006,528.00 2.05 8 300089 文化长 城 358,800 5,974,020.00 2.04 9 600128 弘业股 份 383,258 5,461,426.50 1.86 10 000153 丰原药 业 413,300 5,174,516.00 1.77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以避 险保 值和 有效 管理为 目标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谨慎 适当 参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本基 金在 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中 ,将 分析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特 征,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货 合约 ,通 过研 究现 货和期 货市 场的 发展 趋势 ,运用 定价 模型 对其进 行合 理估 值, 谨慎 利用股 指期 货,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暴露 ,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仓 位,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基金 管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 易决策 部门 或小 组,授 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审批 事项, 同时 针对 股指 期货 交易制 定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等 制度 并报董 事会 批准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5-5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89,031.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2,115.66 5 应收申 购款 1,615,921.3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37,068.4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153 丰原药 业 5,174,516.00 1.77 重大事 项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5-57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自 2013 年12 月12 日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0.20% 0.04% -1.85% 0.70% 2.05% -0.66% 2014 年度 16.34% 0.99% 34.48% 0.73% -18.14% 0.26% 2015 年度 93.20% 2.69% 8.48% 1.49% 84.72% 1.20% 2016 年 度 -0.63% 1.27% -5.44% 0.84% 4.81% 0.43% 2017 年 (2017 年1 月 1 日至3 月31 日) 3.80% 0.80% 2.38% 0.32% 1.42% 0.48%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3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32.30% 1.74% 38.62% 1.03% 93.68% 0.71%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60%+ 中证 国债指 数收 益率*40%


5-58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一 、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 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 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5-59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二、 基金 资 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 二)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5-6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 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个 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5-6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5-6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以公 布。 5-6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三、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4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 不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4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满3 个月 则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红;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在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进 行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6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四、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10 、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 金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5-6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前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6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 关 规 定 编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需在2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67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六、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界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5-68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5-69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5-7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1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0 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5-7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 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波动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 着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 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 还 可能 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 避免。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 三) 本基 金 特 有风 险 本 基 金 作 为 灵 活 配 置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在 资 产 配 置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本基金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 场5-7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的实际 表现 存在 较大 差异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合 理的 风险,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本基金股票和债券 资产重点投资在城镇化建 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上市公司 ,在 投资策略上可 能存在以下风险:其一,城镇化建设进度不及预期;其二,本基金资产大部分投资于在城镇 化 建设中 有突 出贡 献的 上市 公司, 将无 法完 全规 避此 类企业 面临 的其 他风 险。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同时在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风 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5-7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 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6 个月。 (四)清 算费 用 5-7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5-7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 九 、 基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 、 基金 托 管协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一)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列 服务 : 1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 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 托 基金 登记机构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登记 服务。基 金登记 机 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 脑 系统及通 讯系统,准确 、 及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基金 账 户 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 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 益分配时 红利的 登记、派 发,基 金交 易 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 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 务。 2 、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形式进行 基 金收 益分 配 ,该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当 期 分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 3 、 网上 交 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 先 进的网络通 讯 技术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易 服务 、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 财 服 务 。 4 、 主动 通 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 过 电子 邮件 、 短信、主动 致 电等 方式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 供各 项 主动 通 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 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 体 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 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 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 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单 的 服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5 、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随 时了 解基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及 投资资讯 ,基 金 管 理 人 开通24小时 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 等 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 进 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6 、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以 访 问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 线客服 , 实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投 资 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疑 解惑 。 7 、 多元 资 料 索取 5-7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供 详细 的专 业基 金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 各种交易 手续,同 时为 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 ,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 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 途 径多样,资 料内 容 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 及 各种 相关 历 史文件均可 向 客户 服务 人 员索取,客 户 服务 人员 可 通过 传 真 、Email提 供; 同时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提 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 单 及 公 告下载 。 8 、 资讯 服 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 运 作的 透明 度 ,提升服务 品 质, 使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 解基 金 投资 资 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 位 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 线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短信 定制 各种 资 讯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传 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 送 资 讯定 制 服 务。 9 、 投资 业 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 支 训练 有素 、 专业知识全 面 的投 资顾 问 队伍,基金 管 理人 的专 业 客户 服 务代 表将 在规 定的 工作 时 间 内回答 客户 提出 的问 题 , 提供关 于基 金投 资全 方 位 的咨询 服务 。 10 、投 诉与 建 议 的 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理建议 是 基金 管理 人 发展的动力 与 方向 。如 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到 不 满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 通 过 电 话 、 来 信 、 传 真 、Email 、 手 机 短 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户服 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 将 采用限期 处 理 、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11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需要、市场 状况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 务 能力 的 变化 , 增 加 、 修 改 上述 服 务项 目。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客户 服务 中 心 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 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77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 十 二、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6 年12 月13 日至2017 年 6 月 12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6 年12 月 13 日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一次 分红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 月 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 月 19 日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 月 25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住所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城 镇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及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2 月 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2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加 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3 月 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华夏 财富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3 月 30 日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年度报 告及摘 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在代销 机构 深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开 通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并 参加费 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1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理 变更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8 日 民生加银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变 更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1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1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1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5-78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17 年4 月 2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24 日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一季 度报告 ;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再 次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新已过 期身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明文 件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二 十三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 和基金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 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79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 银 城镇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民 生加 银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七年 七 月二十 七 日 5-8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者 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 完全 承 认 和接 受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5-8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 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6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5-8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 有 关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 有关 的公 开 资料 ,并 在 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 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5-8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 家法 律 法 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以 及 不 同的 基金 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金 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5-8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8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10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5、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 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提 前30日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5-8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开会 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为5-87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 式进 行表 决 , 或者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方 式授 权 他人 代为 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以 上 (含50%) 选举 产 生 一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5-88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 列 第2 项 所规 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其 他 事 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但 是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 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 , 不 影 响 计 票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5-89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 议 。 生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5-9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5-9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5-9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 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3999888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 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中小5-9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持 有 受 益 于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股 票 净 值 及 债 券 净 值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0%-95%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中 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持有受益于 城镇化建设的股票净值 及 债券净 值不 低于 本基 金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4) 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现 金、中期票据、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 金 资产的5% ;本基金持有受益于 城镇化 建设的股票净值及债券净值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 产 的80%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10%; (8)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9)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 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9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1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 (16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 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5-9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 的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5-9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 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 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 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 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5-97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5-98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 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认 购 款 项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 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99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5-10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5-101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d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e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f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e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5-102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5-103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 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5-104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5-105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七、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5-106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