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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收益(240008)

华宝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收 益增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 收 益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 [2006 ]86 号) 和 《关 于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时间 的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 [2006 ]99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 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6 月1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7年3月31 日 ,数 据未 经 审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为准。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5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6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37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转 换 ........................................................................... 44 十、 基金 的投 资 ................................................................................................................... 5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6 十二、 基金 财产 ..................................................................................................................... 68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76 十六、 基金 税收 ..................................................................................................................... 78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9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十九、 风险 揭示 ..................................................................................................................... 8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8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2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3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4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宝 兴 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 收 益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 基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招 募说明 书是 基金向 社会公 开发售 时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文 件, 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起, 每6 个月 更新1 次,并 于每6 个 月结 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2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 宝 兴业 收 益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3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 华 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5 、基金 合同:指 《 华 宝兴 业 收益增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宝 兴业 收 益增 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国 现 时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 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3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办 法 》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19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开放 式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6 年6 月 15 日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2 、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确 认的投 资 人 有效 申请 工作 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 37 、开 放日 :指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日期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运 作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 人 共 同遵守 40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43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业务 规则在 本 基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5 、巨额 赎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3 、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5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504996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有 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领先 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董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经理 。 现 任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 国太 平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国财 政部 、法国 兴业 银行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专 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6 管理工 作; 曾任 法 国 兴业 银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 区CEO 兼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 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苏黎 世金 融服务 集团中 国区董 事长。 现任 华彬国 际投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事 会成 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事 ,硕 士。 曾任 普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 询金融 机 构业务 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总 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法 兴集 团中 国区 负责 人,集 团管 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团办 公室(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管/高级 秘书 、宝钢 集团办 公厅秘 书室主 任。 现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贺桂先先 生, 监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现任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总 监。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 筹建工 作, 先后担任 公司 清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7 2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 宝兴 业行业 精选 混合 、 华 宝兴 业收益 增长 混合、 华宝 稳健 回报 混合 基金经 理。 硕士 学位 。曾 在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证 券研 究 、 交易和 投资 工作 ,2004 年 10 月至 2010 年 7 月 任职 于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先后 任 基金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 的职务 。 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 纽银 梅隆 西 部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投资 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2014 年 3 月加 入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助理 投 资总监 ,2015 年3 月 起兼 任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2014 年 7 月起 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2 月 兼任 华宝 兴业 收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3 月 兼任 华宝 兴业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任 华宝兴 业智 慧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5 月任 投 资总监。 毛文博 先生 , 华宝兴 业收 益增长 混合 基金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 曾 任智库 合力 管理咨 询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2010 年 6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研究 员、 基 金经理 的职 务。2015 年 4 月起任 宝兴 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起任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3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冯刚先 生, 硕士 ,2006 年6 月至2010 年7 月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栾杰先 生, 硕士 ,2006 年6 月至2007 年7 月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邵喆阳 先生 , 硕 士,2010 年6 月至 2015 年2 月但 任 本基 金 基金 经理 。 4 、 权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刘自强先 生, 投资总 监、 华宝兴业 动力 组合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兴 业 高端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华宝兴 业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闫旭女士 ,投 资总监 、国 内投资部 总经 理、华 宝兴 业行业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华 宝兴 业收 益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兴 业稳 健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宝兴 业智慧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戈游先 生, 助理投 资总 监、华宝 兴业 宝康 消 费品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兴 业 品质生 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华 宝兴 业核 心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蔡目荣先 生, 国内投 资部 副总经理 、华 宝兴业 多策 略增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8 理、华 宝兴 业资 源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 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9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 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10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 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11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 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1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产 负债 稳步 增长 。2016 年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20.96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加 2.61 万 亿元, 增幅14.25% , 其 中客 户贷款 总 额 11.76 万 亿元 , 较上年 增 加 1.27 万 亿元, 增幅 12.13% 。 负债总 额19.37 万 亿元 , 较上年 增 加 2.47 万亿 元, 增幅 14.61% , 其中 客户 存 款总 额 15.40 万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1.73 万亿元 ,增 幅12.69% 。 核心财 务指标 表现 良好。 积极消化 五次 降息、 利率 市场化等 因素 影响, 本集 团实现 净 利润2,323.89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53% 。 手续 费及 佣 金净收 入 1,185.09 亿元, 在营业 收入 中的占 比较 上年 提升0.83 个百分 点。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18%,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15.44% , 净利息 收益 率2.20% ,成 本收入 比 为 27.49% ,资 本 充足 率 14.94% ,均 居同 业 领先水 平。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 得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荣获 《欧洲 货 币》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区 最佳 流 动性管 理银 行” , 《机 构投 资者》 “人 民币国 际化 服务 钻石奖 ”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最 佳大 型 零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 银行 家》13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14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 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15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6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等业 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客户电 话:95599 17 公司网 址: www.95599.cn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客户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客户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客户电 话:95561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http://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联系人 :杨 成茜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18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客户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gdb.com.cn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户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客户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14)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19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客户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1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 www.ewww.com.cn (1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21-62821733 客户电 话: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20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21)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21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http://www.dwzq.com.cn (2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2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22 客户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0)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 :罗 春蓉 、 陈曦 、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3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23 联系电 话:400-888-6628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客户电 话: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903 ~906 室 联系人 :陆 敏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2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879


传真:021-20835788 客户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38)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客户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 话:95318 、400-809-6518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址:http://www.cnhbstock.com (4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联系电 话:0591-96326 客户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25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4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联系人 :文 雯 联系电 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99 客户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45)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联系人 :赵 德赛 联系电 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26 客户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46)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联系人 :兰 敏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47)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程 晨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48)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户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9)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客户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http://www.e5618.com 27 (5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客户电 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5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联系人 :周 一涵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5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28 (5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 :黄 莹 联 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55)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56)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电 话: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7)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联系人 :鄢 萌莎 29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客户电 话: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5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杨 蕾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5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60)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真:021-6888 2281 客户电 话:400-821-0203 (61)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30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5979 传真:010-62675369 客户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6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 话:400-800-8899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6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联系人 :宋 欣怡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6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31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6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电 话: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6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8)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联系人 :陶 涛 联系电 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41 客户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6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32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7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联系人 :张 鹏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7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400-889-5548 客户电 话:400-8888-108( 免长途 费)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7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联系人 :洪 诚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7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联系人 :顾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33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75)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7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77)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 :李 孟军 联系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34 客户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 阳 3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6】86 号 《关 于同意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 》 核准,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6 年 5 月 16 日起 ,至 2006 年 6 月 9 日止, 共 募集 2,339,809,854.34 份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44653 户。 36























七、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37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7 月 13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 务。 本基金 自 2006 年 9 月 5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 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 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38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通 过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含申 购费) 。已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的 投资人 欲转 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 份。 基金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 份 的,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9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投 资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 算。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 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 中 25% 的 部分 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2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40 结果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人 自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1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 巨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已 经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当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 但不 得 超过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将提 前 1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42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账 户当 日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自动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计 算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含 两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个工作 日内 通 过 指定 媒体 、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43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 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44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 通银 行、 中 信 银行、 民生 银行、 浦发 银行 、 广 发银 行、 兴 业银 行 、 江苏 银行 、 渤海 银行 、 招 商银 行、 华夏银 行、 申万 宏源证 券 、 国泰 君安 证券 、 海通 证券、 兴业 证券、 中信建 投证 券、 招商 证券 、 光大 证券、 长 江证券 、 东 吴证 券、 渤海 证券、 恒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 、 中 信证 券 、 平安 证券 、 广发 证券 、 华 福证券 、 江 海证 券、 国都 证券、 东兴 证券 、 德 邦证 券、 华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 上海 证券 、 方 正证券 受理 本基 金与 公司 管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多策 略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长 基金 、 行 业精 选基金 、 动 力组 合基金 、 大盘 精选基 金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端 收费 模式 ) 间的 转换 业务 。


东海证 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司管 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多 策略增 长 基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动 力组合 基金 、大 盘精 选基 金、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中证100 指 数基 金(前 端收 费模 式) 间的 转换业务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 蚂 蚁 ( 杭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公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 财富管 理 有 限公司 、 上海 万得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北 京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司 管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 多 策略增 长基 金、 先 进成长 基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 动力 组合 基金、 大盘 精选基 金、 增 强 收益债 券基 金、 中证100 指 数基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间的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招商 银行 、 中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广发 银行 、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 海 通证 券、 申万宏 源证 券 、 光大 证券 、 东兴 证券、 华 泰证券 、 中 信证 券 、 东海 证券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45 司 、 蚂 蚁 (杭 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公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宜 信普 泽 投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 证 (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北 京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 通本 基金 与上 证180 价值ETF 联接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 中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海 银行 、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申 万宏 源证 券 、 国泰 君安证 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 证券 、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 证券、 招商证 券、广 发证 券、长 江证券 、国信 证券 、 中信 证券( 山东) 、平安 证券、 东方证 券、 兴 业证 券、 华泰 证券 、 中银 国际 证券 、 恒 泰证 券、 长 城证 券、 渤海 证券 、 东吴 证券 、 中 信证券 、 江 海证 券、 安 信 证券、 中国 国际 金融 公司 、 华宝 证券、 华安 证券、 齐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 券、 东 兴证 券、 东北 证券 、 德邦 证券 、 上 海证 券、 方正证 券 、 中信 证券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 蚂蚁 (杭州 )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公 司 、 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公司 、 深 圳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信 普 泽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 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新 兴产业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招商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银 行、 交 通 银行、 中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兴 业银 行、 江 苏银 行 、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招 商证 券、广 发证 券 、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万宏源 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证 券、 东方 证券、 兴 业证券 、 国 信证 券、 华 泰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城证 券、 渤海 证券 、 中 投证券 、 安 信证 券、 中国 国际金 融公 司、 华宝证 券、 齐鲁 证券 、华 福证券 、信 达证 券、 江海 证券、 国都 证券 、东 北证 券、德 邦证 券 、 华安证 券、 上海 证券 、 东 海证券 、 上海 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蚂蚁 (杭 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公司 、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宜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司 、 中 经北 证(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46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可转债 基金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申万 宏源证 券 、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 华 福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 吴证 券、 长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 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 中航 证券 、 安 信证券 、 中 银国 际证 券、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 蚂 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公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 有 限公 司 、 中 经北 证 (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本 基金 与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渤 海银 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 证券、 海 通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万宏 源证 券 、 平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证 券、兴 业证 券、国 信证券 、 中信 证券 (山东) 、华泰 证券 、恒泰 证券、 长城证 券、 渤 海证 券、 中投 证券 、 华宝 证券 、 齐 鲁证 券、 信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 德 邦证券 、 上 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 招商 证券 、 东北 证券 、 西 南证 券、 华福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 江海 证券 、 国 元证券 、 华安 证券、 中银 国际证 券、 民 生证 券、 中 国国际 金融 公司、 东海 证 券 、 上海 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蚂蚁 (杭 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公 司 、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公司 、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 、 中 经北 证 (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海联 泰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北 京新浪 仓石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华 宝兴 业医 药生 物基 金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47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广 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万宏源 证券、平 安证券 、 东 方证 券、 国信 证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 海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华宝 证券 、 齐鲁证 券、 信达 证券 、江 海证券 、国 都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上 海证 券、东 海证 券 、 中航证 券、 民生 证券、 中 国国际 金融 、 兴 业证 券、 中银国 际证 券、 华福 证券 、 东北 证券、 安 信证券 、 西 南证 券、 东兴 证券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 蚂 蚁 (杭 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公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宜 信普 泽 投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 证 (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北京 新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已开 通 本 基金 与 资 源优 选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东吴证 券、 申万 宏源 证券 、 平安 证券、 中 信证券 、兴 业证 券、 国信 证券、 中信 证券 (山 东) 、华泰 证券 、中 银国 际证 券、长 城证 券 、 中国中 投证 券、 华宝 证券 、 齐鲁 证券、 信达 证券、 国都证 券、 东北 证券、 德 邦证券 、 华 安证 券、 东 海证 券、 中航 证券 、 国海 证券 、 山 西证 券、 江海证 券、 上海 证券 、 好 买基金 销售 、 众 禄基金 销售、 蚂蚁 ( 杭州 )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天 天基金 销售、 和讯 信息 科 技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公 司 、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公司 、 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宜信 普泽 投 资顾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 中经北 证 (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北京 新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已开 通 本 基金 与 服 务优 选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 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48 融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 金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 蚂蚁 ( 杭州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 、 中 经北 证 (北京 )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万 得投 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创新 优选 基金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 公 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蚂 蚁 (杭 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 泽投 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北 京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生 态中 国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 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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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 任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 融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 证 券有限 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 有 限公司 、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蚂蚁 (杭 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宜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万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北京 新浪仓 石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高端 制造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 、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航证 券有50 限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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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 蚂 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 中经 北 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珠海 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稳 健回 报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吴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国国51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证 券有 限 公 司、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 蚂蚁 ( 杭州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 京) 有限 公司 、中 经北证 (北 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万得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本 基金 与事 件驱 动基 金之间 的转 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宝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 公 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蚂蚁 (杭 州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宜 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万得 投资顾 问有 限 公 司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新价 值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国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52 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蚂 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有 限公 司 、 中经北 证 ( 北京 )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 上 海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万 物互联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西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际金 融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德邦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 蚂蚁 (杭 州)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转型 升级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53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申万 宏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 深圳 市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禄 金融 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蚂蚁 (杭 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宜 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 、 珠海 盈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司 、 上海 万得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核心 优势基 金之 间的 转 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江 海证券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国际 金融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 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 有 限公司 、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蚂蚁 (杭 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宜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 理54 有限公 司、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 基金 与 新 活力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申万 宏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山西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蚂 蚁 ( 杭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未来 主导产 业基 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福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平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山 西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信 期 货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深 圳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蚂蚁 (杭 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 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已 开通 本基55 金与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新起点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已 开 通 本基金 与新 飞跃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与现 金 宝E 类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柜 台 、 直 销e 网金 及公 司指定 的 电子交 易平 台办 理。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 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56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 长基 金、 大 盘精 选基 金、现金宝 E 、增 强收 益 债券基 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新 兴产业 基金 、 可转债 基金 、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 医 药生 物基金 、 资 源优 选基 金 、 服务优 选基 金 、 创新优 选基 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量化 对冲 基金 、 高 端制造 基金 、 品 质生 活基 金、 稳 健回 报基 金、 事 件驱动 基金、 新价 值基金 、 万物 互联 基金、 转型升 级基 金、 核 心优 势 基金 、 新 活力 基 金、 未 来主 导产 业基 金 、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基 金、 新起点 基金 、 新 飞跃 基金 转出, 单笔 转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 份 , 从现金 宝 A/B 转出 , 单笔 转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因 为转 换等非 赎回 原因 导致 投资 人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该基 金最低 保留 份 额数量 限制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不 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57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58























十、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理 念、 范围、 策略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风 险收 益特征 1 、投 资目 标 投资稳 定分 红和 有分 红潜 力的价 值被 低估 上市 公司 , 以分享 该类 上市 公司 的长 期稳定 的 股息收 入及 资本 增值 。


2 、投 资理 念 上 市公 司经 营的 主要 目的是 为了 向投 资者 支付 红利, 红利 是股 票投 资总 回报的 重要 组 成部分 。 投 资稳 定分 红和 有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 的上市 公司 , 可 以获 取长 期稳定 的红 利收 入及资 本增 值。


3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 过公 司自 行开 发的数 量化 辅助 模型 , 结 合宏观 策略 研究,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 踪, 决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正常的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95% , 权证 占 0 %-3 %, 债券 占 0% -70%,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比例 在 5% 以上 。 其中投 资于 稳定 分红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稳 定分红 指过 去三 年 内至少 两次 实 施现金 红利 分配 。 (1) 股票 投资 策略 1 ) 定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策 略 a. 定 量选 股标 准 根据华 宝兴 业股 票估 值系 统, 综合 考虑 稳定 分红 和 有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 上市公 司的 价值指 标、 成长 指标 和 盈 利指标 ,重 点投 资综 合排 名靠前 的股 票。 b. 定 性选 股标 准 针对稳 定分 红类 上市 公司 ,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有 核心 竞争力 、 有 良好 发展 前景 、 管理 层注 重投资 者的 现金 回报 、具 有长期 战略 规划 、不 盲目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 59 针对有 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上 市公 司, 重 点关 注 处于行 业周 期底 部区 域而 被低估 的上 市公司 ; 重置 成本已 经提 高, 账面 资产 未反映 而被 低估的 上市 公司 ; 被 市场 忽略而 被低 估 的 上市公 司 ; 具 有较大 并购 价值的 被低 估的 上 市 公司 ; 相 对成 熟市 场被低 估的 上市公 司 ; 市 场 前景被 低估 的上 市公 司。 2 ) 行业配 置策 略 通 过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策 略 形 成 的 组 合 的 行 业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本 行 业 配 置 比例,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政策尤 其是 产业 政策 的深 入分析 , 加 大对 政策 扶持 、 发展 前景 良好 的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3)


定期 调整 策略 根据上 市公 司过 去三 年的 分红情 况和 研究 员的 分析 定期调 整基 准池; 根据 定 量分析 和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策略 、行 业配置 策略 ,结 合公 司三 级股票 库定 期调 整投 资组 合。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 通 过大 资产 配置 、分类 资产 配置 和个 券选 择三个 层次 自上 而下 进 行 债券投 资 管理, 以实 现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投 资目 标。 大资产 配置 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趋 势 、 金 融货 币政 策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货 币资产 和 债券类 资产 进行 选择 配置 ,同时 也在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进行 选择 配置。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投 资人 行为 、 品 种间 相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 求关系 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类 品种 配置 。 可 选择 配 置的品 种范 围有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央票、 短期 融资 券。 品种选 择上 , 主 要通 过利 率 趋势分 析、 投资 人偏 好分 析 、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的 预期、 信用评 估、 市场 收益 率定 价、流 动性 分析 ,筛 选出 流 动性 良好 ,成 交活 跃、 符合目 标久 期 、 到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较 低的 券种 。 主要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 久期灵活管理:在 对宏观 经济趋势、金融货 币政策 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基础上 ,确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目 标范 围, 在 可接受 范围 内可 以按 照市 场实际 变化 灵活 管理 久期 长短, 以获取 市场 超额 收益 。 2 ) 曲线合理定价:按 照市场 各品种实际成交情 况,得 出合理收益率曲线 ,使用 该曲线 对备选品种进行合 理定价 ,确定其公允价格 ,在此 基础上筛选出价格 低于其 合理价 值的品 种。 3 ) 曲线下滑策略:对 收益率 曲线形态进行分析 ,并预 测其未来形态变化 ,选择 收益率60 曲线段上斜率最 高 区间进 行下滑操作,买入 曲线上 端品种 ,等待其剩 余年期 缩短而 自然形 成收 益率 下滑 ,从 而得到 超额 下滑 利润 。 (3) 其 他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 将部 分资 产投 资于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可转换 债券 、央 行票 据, 捕捉市 场机 会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使用 效率 。 央行 票据 的投 资策 略见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层 次配 置策 略, 在对 宏观经 济、 行业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有成 长性 、 前 景看好 的行 业进 行配置 。 最 后落 实到 个股 分析、 转债 具体 条款 分析 、 股性 、 债 性分 析上。 利 用 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 股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享 到行 业和 公司 成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 证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杠杆策 略、 价 值挖 掘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 卖空有 保护 的 认购权 证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采 用 上 证红 利指数 收益 率 ,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采 用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 。 本 基金 定位 为混 合型基 金 , 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范围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5% 上证 红利 指数 收益 率+35%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 6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中 等风险 品种 。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和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3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61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考 察 稳 定分 红和有 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 上 市公 司的 核心 业务 竞争力 、 经 营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 构等 , 预测 上市 公司 未来 2 -3 年的经 营情 况, 选择 重点 上市公 司进 行 调研, 撰写 行业 和子 行业 研究报 告及 上市 公司 调研 报告, 对个 股买 卖提 出具 体建议 。 4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 三) 投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总和 ,其市 值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本 基金 股票、 权证、 债券、 现金 的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 股票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95% ,权 证占 0%-3%, 债券 占 0% -7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券 占 5% 以上 , 其中 投资 于稳 定分 红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80% ;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62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 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5)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四)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3月31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63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63,007,081.75 75.36 其中: 股票


1,163,007,081.75 75.3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0 12.9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9,105,623.47 8.37 8 其他资 产


51,127,192.25 3.31 9 合计





1,543,239,897.4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6,307,425.00 1.0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07,110,592.50 65.6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6,000,363.52 1.70 E 建筑业 212,432.50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2,886,051.61 2.1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80,295,246.65 5.2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6,724.92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64 合计 1,163,007,081.75 75.86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56 欧菲光 2,614,960 99,002,385.60 6.46 2 600584 长电科 技 5,172,859 97,663,577.92 6.37 3 603008 喜临门 3,970,419 80,520,097.32 5.25 4 002078 太阳纸 业 9,833,942 70,116,006.46 4.57 5 300095 华伍股 份 4,797,540 64,382,986.80 4.20 6 000651 格力电 器 1,826,715 57,906,865.50 3.78 7 600718 东软集 团 2,609,515 50,363,639.50 3.29 8 002191 劲嘉股 份 4,370,810 43,970,348.60 2.87 9 002345 潮宏基 3,207,965 35,319,694.65 2.30 10 300011 鼎汉技 术 1,814,026 34,829,299.20 2.27 4、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65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也没 有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无 证券 投资 决 策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35,013.7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091,583.3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557.23 5 应收申 购款 206,037.9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127,192.25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6 十一、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06/15-2006/12/31 46.17% 0.90% 38.78% 0.96% 7.39% -0.06% 2007/01/01-2007/12/31 167.63% 2.00% 89.90% 1.74% 77.73% 0.26% 2008/01/01-2008/12/31 -53.69% 2.62% -50.28% 2.08% -3.41% 0.54% 2009/01/01-2009/12/31 91.39% 1.70% 56.59% 1.40% 34.80% 0.30% 2010/01/01-2010/12/31 -6.40%


1.36% -13.74% 0.94% 7.34% 0.42% 2011/01/01-2011/12/31 -21.40% 0.98% -10.86% 0.76% -10.54% 0.22% 2012/01/01-2012/12/31 14.00% 1.07% 6.13% 0.74% 7.87% 0.33% 2013/01/01-2013/12/31 39.28% 1.68% -6.35% 1.00% 45.63% 0.68% 2014/01/01-2014/12/31 3.75% 1.58% 33.50% 0.75% -29.75% 0.83% 2015/01/01-2015/12/31 49.35% 2.48% 10.31% 1.71% 39.04% 0.77% 2016/01/01-2016/12/31 -8.71% 1.46% -3.37% 0.88% -5.34% 0.58% 2017/01/01-2017/03/31 3.12% 0.57% 4.48% 0.35% -1.36% 0.22% 2006/06/15-2017/03/31 490.72% 1.73% 133.17% 1.27% 357.55% 0.46% 2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华宝兴 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6 年6 月15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67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6 年 12 月 15 日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68 十 二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69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 认为 按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70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71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 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72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公 告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73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74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4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六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1)本 基金收 益以现 金形 式分配,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事 先选 择将所 获分 配的现 金 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基金分 红方 式的设 置和 变更进行 分红 方 式 的 选 择 ,基 金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确 认 后对 该 销 售 机构 账 户 内 托 管的 该 基 金 品种 全 部 份 额有 效。 投资人未 作基 金分红 方式 选择的情 况下 ,分红 方式 根据本条 第(1 )项所 述的 默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 分红方 式规 则。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75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2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 金管理人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76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 其 他费用 。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 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77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3) 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用 途” 中的 相关规 定。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间 的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和计 算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一章 中的 相关 规定 。 78 十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79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后 在2 日 内公 告。 80 十 八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规定 将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81 宜编制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2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代销 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 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83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住 所、 基金 托管 人 住所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 其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84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 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 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 风 险 : (1 ) 当 发 生巨 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 由 于不 能 顺利 买进 股 票, 使 得本 基 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 场 流动 性 较差 ,本 基 金为 了 兑现 持 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 投资风 险 本基金 在对 分红 类股 票的 投资中 , 可 能会 产生 以下 的风险 : 过 去有 良好 分红 记录的 上市85 公司在 将来 可能 没有 分红 能力或 分红 意愿 ; 基金 管理 人对上 市公 司将 来分 红潜 力的预 测可 能 出现偏 差和 失误 。 另 外本 基 金具备 投 资 权证 的条 件, 权 证是金 融衍 生品 的一 种, 具 有高杠 杆、 高风险 、高 收益 的特 征, 风险较 大。 4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 、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 、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 其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86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3)因为 当事人 名称 、注册 地址、法 定代 表人变 更, 当事人分 立、 合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 效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关 于终 止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87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公布 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88 二十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获 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5 ) 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7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 登 记机构 ,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 选择 、 更换销 售代 理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选 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 确定 有关费 率; 12)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资 ; 1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89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90 项业务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进 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25)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 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6)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2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91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分 享 基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92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合 法的 代理人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2 、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3 、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93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4 、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5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94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方式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方式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方式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出席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95 b)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b)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 c)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d)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e)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 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40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天公 告。 96 3)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大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 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97 期第 2 天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公 证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8 、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9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98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 影响 计票效 力。 1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 一 般决 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 人应 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 3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 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 三)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关于 终止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生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99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100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五)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六)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 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有 关 销售机 构及 其网点 , 供公 众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101 二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核查 102 1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95%,权 证占0 %-3 %, 债券 占0% -70%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内 的政 府债 券 比 例在5% 以上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本基 金股 票、 权证 、 债 券 、 现金 的投 资比 例 范 围为 : 股票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95%, 权证占0%-3%, 债券 占0% -70%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内 的 政府 债券 占5% 以上 ; 4)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 1) —3) 项规定 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或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103 单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3个 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7)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104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 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对 于 因为 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 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委托 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的 营业 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105 理退款 等事 宜。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 机构 开立 基 金的 资 金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 基 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 下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 基 金托 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106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签订 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照管理 人的 指令 负责 编制 和保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相 关规定 负责 保管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107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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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利 按 分 红 实施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银 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109 交通银 行、 招商 银行 、 中 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 平安 银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兴业银 行、 广发银 行、 江苏 银行、 华 夏银行 、 渤 海银 行、 国 泰 君安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 海通 证券、 招 商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东吴证 券、 光大 证券 、 平 安 证券 、 国 信证 券、 安信 证券、 华宝 证券 、 齐鲁证 券、 兴业 证券 、华 福证券 、江 海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东 北证 券、中 信证 券 、 申万宏 源证 券 、 山西 证券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 蚂蚁 ( 杭州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公 司 、 深圳 腾元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 中经北 证 ( 北京)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其中 ,中 国建 设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请 方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 销 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 应 遵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 放日为 实际 扣款 日(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 请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 定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最低 扣款金 额 应遵循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 投 资人在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申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额 最低 不 少于人 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 费) 。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请时 所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日 和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基金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


(2 )投资 者须 指定一 个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资110 者从事 基金 交易 时的 指定 账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内资金 余额不 足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前在 指定账 户内 按约 定存 足资 金, 以保 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理 。 同时 , 投资者 指定 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结 、挂 失等 情况 。若 因投资 者原 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款 (申 购 ) 不成功 ,则 视为 投资 者自 动终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8、 申 购费 率


如无另行规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 关业 务 公 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 交 易确 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 确认 日为 T+1 日 ,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到销 售机 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基 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须 到 销售 机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目前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开 始 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叫 中心:021 —38924558 (未 开通4007 电 话地 区) 4007005588 ,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888 -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111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112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7/05/31 关于华 宝兴 业现 金 宝 E 货 币基金 转换 、赎 回转 申购 业务费 率优 惠公 告 2017/05/15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定期 定额申 购最 低金 额、 单笔 最低赎 回份 额、 赎回 后最 低 保有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份额 限制的 公告 2017/05/1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2017/04/24 华宝兴 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7/04/24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4/19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10 华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7/04/10 华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7/03/28 华宝兴 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摘要 ) 2017/03/24 关于华 宝兴 业现 金 宝 E 货 币基金 转换 、赎 回转 申购 业务费 率优 惠公 告 2017/03/04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定投 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2017/02/23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9 华宝兴 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6/12/3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20 1 7 倾心回 馈 ”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12/2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13 二十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114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宝兴 业 收 益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 收 益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其中,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文 件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处 。 投资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