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积余(001914)

嘉实美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 实 美国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根 据 2013 年 1 月 5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3]14 号文 )核 准募 集 公开发 售,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 正 式生效 ,自 该 日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新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与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为 准 。 基金 管 理 人 保证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 但中 国 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集 的 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大 盘成长 型股 票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境 外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 波动。 在投资 本基金 前, 投资者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场,对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一 是 境外投 资 风险 , 包 括 海外 市场 风 险 、 国家 风险和 政 府管 制 风险 、 政 治 风 险 、 汇 率 风险、 法 律 风 险 、 会计 核算 风险、税收 风 险等; 二 是 本基金投资 风 险 ,包 括 投 资标 的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衍生 品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用风 险 、 大 宗交易 风险 、 交易 结算 风 险、 金融 模 型风 险 、 证券 借贷/ 正回 购/逆 回购风 险、 交易 结算 风险 等 ; 三 是 其他 风险 , 包 括 管 理风险 、 操 作 风险 和 技 术 风 险 、 大 额 赎 回 风 险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以及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基金 ,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 益投 资品种 。 基 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 它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未经 审计) 。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 揭示 ...................................................................................................................................... 6 四、基金 的投资 ................................................................................................................................ 10 五、基金 的业绩 ................................................................................................................................ 24 六、基金 管理人 ................................................................................................................................ 27 七、基金 的募集 ................................................................................................................................ 38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2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43 十、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55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57 十二、基 金财产 估值 ........................................................................................................................ 58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2 十四、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4 十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5 十六、基 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69 十七、基 金托管 人 ............................................................................................................................ 72 十八、境 外托管 人 ............................................................................................................................ 74 十九、相 关服务 机构 ........................................................................................................................ 75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5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9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3 二十三、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125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其查阅方 式 ...................................................................................... 126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27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 关于实 施<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 《通 知》 以及 《 嘉 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嘉实 美 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中国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仅 为 基金合 同 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 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基准货 币 指基金 资产 估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基 金的 基准 货币 为 人民币 ; 人民币 :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及 法 定货 币单位 ; 美元: 指美国 法定 货币 及法 定货 币单位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汇率 如无特 指,指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 率 中间价 估值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业 务的 金融 机构 ; 境外 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试行办法》 规 定的条件 ,根 据合同为 基 金管理人 境 外证券 投资提供证券买 卖建议或 投资组合管理等 服务并取 得3 收入的 境外金融机构 , 境外投资 顾问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 更 换和撤 消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 以 人民币或 美元 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相应 币种份 额 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的 境外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可投 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 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人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 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招4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将基 金份额兑 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 网站 或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 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本基 金根 据认 购/ 申购 、 赎回所 使用 的货 币的 不同 ,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 认购 、申购、 赎 回的份 额类别,称为人 民币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 进行认购 、 申购、 赎回 的份 额类 别, 称为美 元份 额;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5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财产净值 。本 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计 算日人 民币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计算 日人民币 份 额的份 额总数;本基金 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计算日 美 元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美元份 额的份额 总 数; 基金 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境内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订 了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和地 区 截至2014 年3 月 31 日 共有54 个 国家 和地 区, 包 括 香港 美国、 中国 香港 、新加 坡 、澳大 利亚 、英国 、日本 、马来 西 亚、巴西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埃及、韩国 、 罗马尼亚 、 南非共 和国 、荷兰 、比 利时 、加 拿大 、瑞士联邦 、印度尼 西 亚、新 西兰 、葡萄牙 、 尼日利亚 、 越南、阿根廷 、约旦、 挪 威、土 耳其 、印度 、阿 联酋 、泰国 、列支敦士 、 蒙古、俄罗 斯、迪拜 、爱尔兰 、奥 地利 、西 班牙 、中国 台湾 、马耳他 、 科威特 、 巴 基斯 坦 、 以色列 、 卡 塔尔 、 老挝 、 瑞典 、 卢森 堡 、 塞浦路 斯 、 乌克 兰 、 立陶 宛 、白 俄罗 斯、 文莱 、耿 西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 6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主 动管 理的 股票 型基金,其 预期 的风 险和 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 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 在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等 方面均运用量化投资方法并结合 风 险管理 手段 ,力 争获 取长 期资本 增值 。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的风 险包 括: (一) 境外 投资 风险 1.1 海 外市 场风 险 由于本基金投 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 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 循环周期位置,将 对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产生 影响 。 海外 证券 市场 可能 对于 特定事 件、 该国 或地 区特 有的政 治因 素、 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本基金主要投 资 于美国市场,其 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的每 日 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 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的 增加。 1.2 国 家风 险和 政府 管制 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美 国 市 场 , 该国 对 市 场的 管制程 度和 具体 措施 较 境 内 市 场 有 所 不同 , 可 能通 过 该 国的 财 政 、 货币 、 产业 等方 面 的 政策 进行 管 制 , 由此 导 致 市场 波动 而影响 基金 收 益。 1.3 政 治风 险 基金所 投 资 的国 家因 政治局 势 变 化( 如罢 工、暴动、战 争等)或 法令 的变动,可 能导 致 市 场 的 较 大波 动, 从 而给 本 基 金 的投 资收 益造 成直 接 或 间 接的 影响 。 此 外,基 金所 投资 的 国家可 能会不 时采取 某些 管 制 措 施,如资本或外 汇管 制 、 对 公 司或 行业 的 国 有化 以 及 征 收高 额税 收 等, 从而 对 基 金 收益 以 及 基 金 资产 带 来不 利 影 响。 1.4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的人民币份额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 过换 汇后 主要 投资 于美国 市场中 以 美元 计 价 的 金 融 工具 。 美 元相 对于 人 民币 的 汇 率变 化 将 会 影 响 本基 金以 人民 币 计价 的 基 金资 产价 值, 从而 导致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 本基金的美元 份额以美元募集和计价, 可以不进行 换汇而直接投 资于美国市场,因 此 本基金的美元份额本身不会面临汇率风险。但是由于本基金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资产统 一 运作, 美元 份额 将会 被动 承担部 分人 民币 份额 所面 临的汇 率风 险。 1.5 法 律风 险 由于各个国家 适用 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 投资行为在部分国 家 受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损 失的 可能 。 7 1.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 管 理上 违规 操 作形 成的 风 险 或 错 误。 由于 不 同 国 家对 上 市公司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会 计 处 理 、 财 务 报 表 披 露 等 会 计 核 算标准 的规 定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可能导 致基 金 经 理 对 公 司盈 利能 力、 投 资价 值 的 判断 产生 偏差, 从而 给本 基 金投 资带 来 潜 在 风 险。 同 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计算、 整 理 、 制证 、 填 单 、 登 账、 编 表、 保管 及 其相 关业 务处 理 中, 可能 由 于 客 观原 因 与 非 主 观故 意 造成 行 为 过 失,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 成 影 响 。 1.7 税 收风 险 在投资 境外 市场 时, 因 不 同国家 税务 法律 法规 的不 同, 可 能会 要求 基金 就股 息、 利 息、 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该国 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 到 一定影 响。 此 外, 各 国的 税 收规 定可能 发生 变 化, 或者 实 施具 有追 溯力 的 修 订,从 而导 致基 金 向 该 国 缴纳 在基 金销 售、估 值或者 出售 投 资 当 日 并 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 (二) 基金 投资 风险 2.1 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不 低于90% 的基 金 资产投 资于 股票 及其 他权 益类证 券 , 其中 投资 于美 国 发行 、 上市的 大盘 成长 型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权益 类资 产的80% 。 受全 球或 美国 的宏 观 经济以 及上 市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的影响,股票价格 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影响基金净值的 表 现。 2.2 流 动性 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 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 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投资 机构不能在不影响 市 场价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 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 但是在市场下跌时 可能 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 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 的仓位调整或变现困难,成本很高,基金面临 流 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 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 其赎回到帐期通常 需 要比现 有开 放式 基金 更长 的时间 。 2.3 衍 生品 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 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 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 例如,支付少量保 证 金或 期权费可以获 得大量的期 货或期权所代 表的基础资 产的风险敞口 ,尤其在 市 场面 临突 发 事 件时, 可 能会 导 致 投资 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金 额, 从 而 对基 金收益带来 不 利影 响。 此外,衍 生 品的 交 易可能不 够 活 跃,在 市 场 变化时, 可 能 因 无 法 及 时 找 到交易对手 或 交 易 对 手 方 压 低 报价, 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 额 外 损 失。 2.4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 收 益率 的变 动 。 息 票利 率、 期限 和 到 期收 益8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利 率 风 险 水 平, 企 业 的融资成 本 和 利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 债券回购, 其 收 益 水平 可能会 受到 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 场 供求 状 况的 影响 。 2.5 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约 、 拒 绝 支付 到期 本息,都 可能 导 致 基 金资 产损 失 和 收益变化。 一 般 认为 : 国债 的信 用 风险较 低, 而 其 它 债券 的信用风险 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确 定, 信用 等级 的变化或市 场 对某一信 用等 级 水 平下 债券 率的 变 化都 会迅 速的 改变 债券 的 价 格, 从 而影 响到基 金资产。 。 通常 来 讲,低 信用 级 别 机构所发行 的 债 券 会 提 供高 于其 他优 质 信用 级 别 债券 的回 报,但 也会伴 随 着 更大 的损 失 的 风 险 。 2.6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易的成 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 需关系形成,可能 与市场 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 从而导 致大 宗交 易参 与者 的非正 常损 益。 2.7 金 融模 型风 险 本基金所用的 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 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 上的。其中任何一 个 环节的微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模型的结果偏差。模型风险主要来源于:理论模型不够 完 善,模型参数调整不当,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关 系 不够稳 定。 我们 通过 以下 措施用 以降 低模 型风 险, 提高模 型的 精确 性和 有效 性。(1) 基础 模 型必须 建立 在完 善的 金融 理论与 推导 之上; (2) 模型 需要有 专业 人员 进行 调试、 维护和 评价 ; (3) 统计模型必须通过严谨的统计 置信度检验 ;(4) 在有同类商用模型的 情况下,将选取 具 有代表性的债券品种集合用内部模型同外部第三方模型进行验证。在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要 找出其 中原 因。 2.8 证 券借 贷/ 正回 购/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正回 购/逆 回购 风险的 主要 风险 在于 交易 对手风 险, 具体 讲, 对 于 证券借 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 未 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 买 回已售 出证 券。 2.9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 投 资交 易中,因交 易的对 手方 无法 履行 对一 位或多 位 的 交易 对 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 得 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受 损 失 的可 能性 。 (三) 其他 风险 3.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 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 在9 个券个 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等 。 3.2 操 作风 险和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因 内 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 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 等 原 因可 能 引致 风险,例 如,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 门欺 诈、交易错 误、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 放 式基 金的 各 种 交 易 行为 或 者后 台运 作中,可能 因为 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 术 风险 可能 来 自基金 管 理人 、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 金托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注册登记机 构 、 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 所 、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等 。 3.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 是由 于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 售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 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3.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 金支付 出 现困难 ,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3.5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 响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10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美国 大 盘成长 型股 票,在 股票 选 择及组 合构 建方面 均运 用 量化投 资方 法并结 合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争获 取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下 列金 融 产品或 工具 :银行 存款 、 可转让 存单 、商业 票据 、 回购协 议、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市 场 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 券、可 转换 债券 、住房 按 揭支持 证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及 经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组 织 发行的 证券 ;已 与中国 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凭 证、 房地 产信托 凭 证;在 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监 管机 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金融衍 生产 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要求)。 本基金 投资 组合中 股票 及 其他权 益类 证券市 值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90%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 发行 、 上 市的 大盘成 长型 股票 ,所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权益 类资产 的 80% 。 一般来 说, 大盘 股票 是指市 值超 过 20 亿 美元 的股 票; 成 长型 股票是 指市 净率 、 中 期预 期盈利 增长 率、 最近5 年 收入增 长率 等指 标均较 高的 股票 。 权益 类 资产是 指普 通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国 存 托凭证 、房 地产 信托凭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它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相 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限 制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在保证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现金 头寸可 存放 于 境内, 满足 基金赎 回、 支 付管理 费、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境内 货币 市场 工具。 (三)投资理念 非理性 的投 资决策 会使 大 部分投 资者 表现出 次优 的 投资行 为, 这 为市 场中 的 敏锐投 资者 提供了 持续 获得 超额收 益 的投资 机会 。经 过严密 的 现代行 为金 融理 论指导 以 及长时 间的 实践 经验总 结, 本基 金的投 研 团队研 发了 可以 系统地 发 现此类 投资 机会 的多因 子 选股模 型。 在实 际应用 中, 基金 经理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适时 对 模型的 参数 设定 、因子 选 择等进 行不 断改11 进,以 保证 模型 的持 续有 效,为 投资 者创 造超 额收 益 。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不尝 试进行 择时 操 作。在 正常 的市场 条件 下 ,本基 金将 在基金 合同 以 及法律 法规 所允许 的投 资范 围内, 最 大程度 的持 有股 票类资 产 。当基 金经 理认 为足够 审 慎时, 本基 金亦 可以将 小部 分资 产配 置于 债券类 和现 金类 等大 类资 产上。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主动的 量化 投 资策略 。本 基金将 依托 内 部自主 研发 的定量 投资 模 型以及 强大 的数据 库系 统, 构建 投资 组合。 其中, 核心 模型 包 括成长 性模 型、 多因 子 Alpha 模 型、 风 险 预测模 型、 交易 成本模 型 以及先 进的 投资 组合优 化 器。嘉 实量 化投 资团队 将 根据市 场外 在与 内在变 化趋 势, 定期或 不 定期地 对模 型进 行复核 , 并做出 相应 调整 ,以不 断 改善模 型的 适用 性。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市 值超 过 20 亿美 元的 美国 大盘 股票;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通 过 成 长性模 型挑 选出 足够 数量 的最具 成长 性的 股票 (一 般来说为 1000~1500 只 ,基金 经理 可 根 据实际 市场 情况 对此 进行 调整) 作为 股票 选择 的样 本空间 。 在选择股票方面,本基金运用量化投资技术分两步进行:首先,基金经理通过多因子 Alpha 模型 对样 本空 间中 股票的 预期 超额 收益 由高 到低进 行排 序、 打分 。第 二步, 基金 经 理 将综合 利用 风险 预测模 型 、交易 成本 模型 以及投 资 组合优 化器 对第 一步所 甄 选的股 票进 行投 资组合 的最 优化 ,使最 终 的投资 组合 能够 在预期 收 益、预 期风 险以 及交易 成 本等方 面达 到最 优的平 衡。 目标 是在 不承 担更多 风险 的前 提下 ,使 基金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收 益。 在卖出 股票 方面 ,基 金经 理 将主 要考 虑以 下几 点: 1 )某 只股 票的 投资 机会 是 否逊于 其它 股票 ; 2 )某 只股 票的 潜在 风险 是 否高于 其预 期收 益; 3 )特 殊事 件是 否影 响了 对 股票的 原有 预期 。 本基金 所应 用的 核心 模型 具体如 下: 1 )成 长性 模型 成长性 模型 主要用 来衡 量 股票的 潜在 增长能 力和 持 续盈利 能力 。其中 潜在 增 长能力 主要 通过公 司收 入增 长率、 预 期收入 的变 化等 指标衡 量 ;持续 盈利 能力 主要通 过 公司营 业利 润的 变化等 指标 衡量 。 12 2 )多 因子 Alpha 模型 嘉实多 因子 Alpha 模 型是 嘉实量 化投 资团 队经 过严 密的现 代行 为金 融理 论指 导以及 长 时 间的实 践经 验总 结而 研发 的,用 精选 的多 个因 子准 确捕捉 市场 中非 理性 投资 所带来 的 Alpha 投资机会,深入挖掘预期产生超额回报的个股。该模型的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估值 (Valuation ) 、 成 长 (Growth ) 、 质 量 (Quality ) 、 分析 师 情绪 (Sentiment ) 、 动 量 (Momentum)、 市 场 因素 (Market ) 。 这些类 别 综合 了 来自 市 场各 类投 资 者, 公 司各 类 报表 ,分 析 师及 监 管 政策等 各方 面信 息。该 模 型利用 嘉实 长期 积累并 不 断扩展 的强 大的 数据库 , 科学客 观地 综合 了大量 的各 类信 息。嘉 实 量化投 资团 队根 据市场 状 况及变 化对 各类 信息的 重 要性做 出具 有一 定前瞻 性的 判断 ,适 时调 整各因 子类 别的 具体 组成 及权重 。 3 )风 险预 测模 型 在追求 超额 收益的 同时 , 投资也 需要 适度风 险预 算 的支持 。该 多因子 模型 将 帮助基 金经 理有效 的控 制投 资组 合的 风险预 算。 4 )交 易成 本模 型 本基金 的交 易成本 模型 既 考虑固 定成 本,也 考虑 交 易的市 场冲 击效应 ,在 控 制成本 最低 的基础 上减 少交 易造 成的 负业绩 影响 。 5 )投 资组 合优 化器 本基金 通过 投资组 合优 化 器的应 用, 对所甄 选的 股 票进行 投资 组合的 最优 化 ,使最 终的 投资组 合能 够在 预期 收益 、预期 风险 以及 交易 成本 等方面 达到 最优 的平 衡。 3. 固定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主 要用于 基金 流动 性管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采取 “自 上 而下” 的策 略,深 入分 析 宏观经 济、 货币政 策和 利 率变化 趋势 以及不 同固 定收 益品种 的 收益率 水平 、流 动性和 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以价值 发 现为基 础, 采取 以久期 管理 策略 为主, 辅 以收益 率曲 线策 略、收 益 率利差 策略 等, 确定和 构 造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 较高 流动 性的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 4. 衍生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投 资将 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约束 ,合理 利用 衍 生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基金 资金 的风险 管理 及流 动性 管理 ,控制 下跌 风险 ,实 现保 值和锁 定收 益。 衍生产 品的 使用 好处 是低 成本, 可对 冲风 险。 本基 金 将投资 于流 动性 好的 股指 期货为 主。 投资流 程如 下: 基金经 理 提交投 资衍 生品 的建议 报 告,其 中应 包括 宏观分 析 、市场 分析 、决 策依据 (结 合定 量部 门计 算的组 合 beta 值) 、 采用 的具体 合约 种类 、 数 量、 到期日 、 合 约的13 流动性 分析 等。 风险控 制 部门根 据报 告计 算相应 的 指标, 包括 在险 价值分 析 、情景 分析 、压 力测试 等, 并对 基金 经理 的投资 建议 表示 意见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根 据内 部流 程进行 最终 决策 。 在投资 策略 实施 后,基 金 经理根 据市 场状 况和组 合 股票仓 位情 况作 出期货 合 约的平 仓或 加仓 决定, 同时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 风险 控制 部门 每日须 对组 合头 寸和 保证 金情况 进行 监控 , 以确保 流动 性足 够以 及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限 制, 发 现问 题立 即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五)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 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规 定 。依 法 决 策是 本 基金 进 行 投资 的前 提; 2 )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 各国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 走势等 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 ) 依 据 投资 对 象收 益 和风 险 的 配比 关 系 ,在 充 分权 衡 投 资对 象 的收 益 和 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投 资决 策, 是本 基金维 护投 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障 ; 4 ) 策 略 分析 师 、股 票 分析 师 和 数量 分 析 师各 自 独立 完 成 相应 的 研究 报 告 ,为 投资 策略提 供依 据。 2. 决策程序 1 )决 策和 交易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的 主要 职 责是审 批基金 大类 资产的 配置 策 略,以 及重 大单项 投资 。 基金经 理的 主要职 责是 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的 大类资 产配 置 范围内 构建 和调整 投资 组 合。基 金经 理负责 下达 投 资指令 。集 中交易 室负 责资 产运 作的 一线监 控, 并确 保交 易指 令在合 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执 行。 2 )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形成 基金经 理将 结合宏 观因 素 和行业 趋势 ,主题 选择 和 资本市 场环 境,综 合考 虑 组合的 风险控 制要 求,并 在内 外 研究平 台的 支持下 ,对 不 同类别 的大 类资产 的收 益 风险状 况作 出判断 。本 公司的 策略 分 析师提 供宏 观经济 分析 和 策略建 议, 数量分 析师 结 合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控 制要 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定 量分 析 。基金 经理 结合自 己对 市 场的分 析判 断和分 析师 的投资 建议 , 在积极 广泛 地进行 内部 沟 通交流 和研 究信息 共享 的 基础上 ,根 据合同 规定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理 念和 投资范 围拟 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方 案,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投 资策略 报告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进 行投 资 策略报 告的 程序审 核和 实 质性判 断,14 并根据 审核 和判 断结 果予 以审批 。 3 )组 合构 建 量化投 资团 队根据 量化 模 型 构建 股票 的备选 库。 基 金经理 在其 中选择 投资 品 种,构 造具体 的投 资组合 及操 作 方案, 并决 定交易 的数 量 和时机 。对 投资比 例重 大 的单一 品种 的投资 必须 经过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批 准。投 委会 根 据相关 规定 进行决 策程 序 的审核 、投 资价值 的实 质性判 断, 并 听取数 量分 析师的 风险 分 析意见 ,最 终作出 投资 决 策。基 金经 理根据 审批 结果 实施 投资 。在构 建投 资组 合的 过程 中有以 下考 量: ① 关于给 定的 资产 投资 委托 的投资 准则 或限 制和 合规 性的要 求; ② 仓位的 潜在 风险/ 回报 的权 衡; ③ 给定股 票和 行业 的把 握度 ; ④ 仓位的 流动 性约 束; ⑤ 损失控 制; ⑥ 沟通。 4 )交 易执 行、 监控 和反 馈 由集中 交易 室负责 投资 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集中 交 易室确 保投 资指令 的处 于 合法、 合规的 执行 状态, 对交 易 过程中 出现 的任何 情况 , 负有监 控、 处置的 职责 。 集中交 易室 确保将 无法 自行处 置并 可 能影响 指令 执行的 交易 状 况和市 场变 化向基 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及时反 馈。


5 )风 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数量分 析师 定期和 不定 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行 风险 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提 交报 告 。风险 评估报 告帮 助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了 解投 资 组合承 受的 风险水 平和 风 险的来 源。 绩效分 析报 告帮助 分析 既 定的投 资策 略是否 成功 , 以及组 合收 益来源 是否 是 依靠实 现既 定策略 获得 。数量 分析 师 就风险 评估 和绩效 分析 的 结果随 时向 基金经 理和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反馈 ,对 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报 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6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在 确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 有权 根 据环 境 变化和 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管 理程 序。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95% × 罗素 1000 成 长指 数收益 率+5 %× 境内 银行 活期存 款税 后利 率; 1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由 于罗 素 1000 成长指 数发 生重 大变 更等 原因导 致 罗 素 1000 成 长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或 者市场 上出 现更 权威 的、 更能为 市场 普 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美国 大 盘成长 型股 票,属 于主 动 投资的 股票 型基金 ,其 预 期的风 险和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券基 金与 混合 型基金 ,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 高 预期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 除 应付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 临时 用 途以 外 ,借 入现 金 。 该 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11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12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3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14 、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5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6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16 ( 九)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 户的存 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 基 金持 有同 一 机构 (政 府 、国 际 金融 组 织除 外) 发 行的 证 券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基 金持 有与 中 国证 监会 签 署双 边 监管 合 作谅 解备 忘 录国 家 或地 区 以外 的其 他 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 、 基 金不 得购 买 证券 用于 控 制或 影 响发 行 该证 券的 机 构或 其 管理 层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上述投 资比 例限制 应当 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境 内外 上 市的总 股本 ,同时 应当 一 并计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 上述“ 非流 动性资 产” 是 指法律 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资 产。 6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7 、 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任 何一 只境 外 基金 , 不得 超 过该 境外 基 金总 份 额的 20% 。 (十)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仅限 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 ,不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 ,同时 严格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 本 基金 投资 期 货支 付的 初 始保 证 金、 投 资期 权支 付 或收 取 的期 权 费、 投资 柜 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 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17 2)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 、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于 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十一)本基金可以 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并且 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 、 所 有参 与交 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 业银 行 除外 )应 当 具有 中 国证 监 会认 可的 信 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 借 方应 当在 交 易期 内及 时 向本 基 金支 付 已借 出证 券 产生 的 所有 股 息、 利息 和 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现 金; 2)存 款证 明; 3)商 业票 据; 4)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 业 银 行 或由 不 低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 用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外 金 融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 本 基金 有权 在 任何 时候 终 止证 券 借贷 交 易并 在正 常 市场 惯 例的 合 理期 限内 要 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十二) 本基金可以根 据 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 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 所 有参 与正 回 购交 易的 对 手方 ( 中资 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 具有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 参 与正 回购 交 易, 应当 采 取市 值 计价 制 度对 卖出 收 益进 行 调整 以 确保 现金 不 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8 3 、 买 方应 当在 正 回购 交易 期 内及 时 向本 基 金支 付售 出 证券 产 生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和 分 红。 4 、 参 与逆 回购 交 易, 应当 对 购入 证 券采 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 行 调整 以 确保 已购 入 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对 基金 参 与证 券 正回 购 交易 、逆 回 购交 易 中发 生 的任 何损 失 负相 应 责任。 (十三) 基金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 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 券总 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 总市 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 资产 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 购交 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 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十四) 若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 法 律法规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 资限 制规定。 (十五)投资组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十 六)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产生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使 股 东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4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使 债 权人 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七)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融 券。 (十八)代理投票 19 基金管 理人 应作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人 ,行 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票 权。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的 原 则,勤 勉尽 职地 代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权 。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操作 需要 ,委托 境 外投资 顾问 、境 外资产 托 管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的 程 序等,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代 理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 (十九)证券交易管 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 交易 执行 能 力: 能够 公 平 对 待 所有 客 户, 实现 最 佳价 格 成交 , 可靠 、诚 信 、及 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2 ) 研究 支持 服 务: 能够 针 对本 基 金业 务 需要 ,提 供 高质 量 的研 究 报告 和较 为 全面 的 服务, 包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公 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易 评价 等; (3 ) 财务 实力 : 净资 产、 总 市值 、 受托 资 产等 指标 处 于行 业 前列 , 或具 有明 显 的安 全 边际; (4 ) 后台 便利 性 和可 靠性 : 交易 和 清算 支 持多 种方 案 ,软 件 再开 发 的能 力强 , 系统 稳 定安全 等; (5 ) 组织 框架 和 业务 构成 : 具有 战 略规 划 和定 位, 能 够积 极 推动 多 边业 务合 作 ,最 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上述 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综 合考 察 ,选取 最适 合基金 投资 业 务的经 纪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按 照最 佳市 场惯 例原 则确定 佣金 费率。 交易 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 基金 资产 。 ( 二十)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7 年4 月18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3月31日( “ 报 告期末 ”) , 本 报告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20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7,082,949.80 89.43 其中: 普通 股 67,082,949.80 89.43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3,673,557.19 4.9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27,380.98 0.04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27,380.98 0.04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786,305.05 2.38 8 其他资 产 2,442,958.93 3.26 9 合计 75,013,151.95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 区)证券市场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67,082,949.80 90.39 合计 67,082,949.80 90.39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非必需 消费 品 10,159,733.59 13.69 必需消 费品 4,194,775.44 5.65 金融 3,773,046.01 5.08 医疗保 健 11,485,294.04 15.48 工业 7,981,582.37 10.75 信息技 术 27,623,855.31 37.22 原材料 1,061,207.20 1.43 电信 580,188.01 0.78 21 公共事 业 223,267.83 0.30 合计 67,082,949.80 90.39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进行 行业 分类。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PPLE INC - AAPL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743 5,692,194.19 7.67 2 ALPHABET INC-CL A - GOOGL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849 4,965,993.33 6.69 3 NVIDIA CORP - NVDA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828 4,379,979.49 5.90 4 MICROSOFT CORP - MSFT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8,377 3,806,407.42 5.13 5 UNITEDHEALTH GROUP I - UNH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749 1,979,088.28 2.67 6 FACEBOOK INC-A - FB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903 1,865,026.71 2.51 7 AMAZON.COM INC - AMZN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98 1,822,718.62 2.46 8 LOCKHEED - LMT UN 纽约 美国 724 1,336,686.94 1.80 22 MARTIN CORP 证券 交易 所 9 HOME DEPOT INC - HD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231 1,247,032.81 1.68 10 MASTERCARD INC - A - MA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598 1,239,990.91 1.67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级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 明细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权证投 资_ 配股权 证 Safeways general merchandise retailer 26,124.82 0.04 2 权证投 资_ 配股权 证 Safeways real-estate development subsidiary PDC 1,256.16 0.00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2 只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MARKET VECTORS GOLD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VanEck Vector s ETF Trust 1,575,461.43 2.12 2 POWERSHARES QQQ TRUST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Invesco Power Shares Capita l Mgmt LLC 1,264,047.80 1.70 3 VANECK VECTORS JUNIO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VanEck Vector s ETF Trust 833,082.75 1.12 4 ISHARES RUSSELL 3000 ETF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BlackRock Fun d Advisors 965.21 0.00 23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4 只基 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27,922.98 4 应收利 息 280.9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2,414,755.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42,958.9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24 五 、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1.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6 月14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60% 0.61% 16.27% 0.64% -3.67% -0.03% 2014 年度 6.84% 0.77% 10.75% 0.69% -3.91% 0.08% 2015 年度 6.98% 0.99% 3.91% 0.96% 3.07% 0.03% 2016 年度 10.88% 0.82% 5.13% 0.80% 5.75%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5.40% 0.52% 8.07% 0.36% -2.67% 0.16%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QDII )美元 现汇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6 月14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3.30% 0.60% 16.27% 0.64% -2.97% -0.04% 2014 年度 6.53% 0.76% 10.75% 0.69% -4.22% 0.07% 2015 年度 0.75% 0.98% 3.91% 0.96% -3.16% 0.02% 2016 年度 3.78% 0.81% 5.13% 0.80% -1.35% 0.01%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5.86% 0.46% 8.07% 0.36% -2.21% 0.1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 较 25 图 1 :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3 年6 月 14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26 图 2 :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美元 现汇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3 年6 月 14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第 十四部 分( 三) 投资 范围 和(九 )投 资限 制 ” 的 有关 约定 。 27 六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 本情 况 1 、 基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 , 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是 中国 第一 批 基金 管 理公司 之一 ,是 中外合 资 基金管 理公 司。 公司注 册 地上海 ,总 部设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福 州、南 京 、广州 分公 司。 公司获 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2 、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2017 年7 月13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1 只 封闭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132 只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 具体 包括 嘉实 元 和、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 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 嘉实优 质企 业混合 、嘉 实 货币、 嘉实 沪深300 ETF 联接(LOF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实 主 题 混合 、 嘉实 策 略 混合 、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混合 (QDII ) 、 嘉实 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 实多 元债 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合 、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 本面50 指数 (LOF)、 嘉实价 值优 势混合、 嘉 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 嘉 实H 股 指 数 (QDII-LOF )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混合 、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嘉实 领先成 长混合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120ETF 联 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券 、嘉 实周 期优 选 混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28 嘉实中 创400ETF 、嘉实中创400 联接、嘉 实沪深300ETF 、嘉实优 化红利 混合、嘉实 全球房 地 产(QDII )、 嘉实理 财宝7 天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嘉实 中证 中 期企业 债指 数 (LOF ) 、 嘉 实中证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用定 期债 券 、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ETF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ETF 联 接、嘉 实丰 益纯 债定期 债 券、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 嘉实 如意 宝 定期债 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 股票 (QDII )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期 债券 、 嘉 实丰益 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 实新兴 市场 债券 、 嘉实 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 实宝A/B 、 嘉 实活 期宝货 币 、 嘉实1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 嘉实泰 和混 合 、 嘉 实薪 金 宝货币 、 嘉实 对 冲套利 定 期 开放 混合 、 嘉实 中证医 药卫 生ETF 、 嘉 实中 证主要 消费ETF 、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ETF 、 嘉实3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医疗保 健股 票 、 嘉 实新 兴 产业股 票 、 嘉 实新 收益 混 合 、 嘉实 沪深300 指数研 究增 强 、 嘉实逆 向 策略股 票、 嘉实 企业变 革 股票、 嘉实 新消 费股票 、 嘉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嘉实 先进 制造股 票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 嘉 实快线 货币 、 嘉 实新机 遇 混合发 起式 、嘉 实低价 策略 股票 、 嘉 实中 证金融 地产ETF 联接 、 嘉 实 新起点 混合 、 嘉 实腾 讯自 选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实 环保 低碳股 票 、嘉实 创新 成长 混合、 嘉 实智能 汽车 股票 、 嘉实 新 起航混 合、 嘉实 新财富 混合 、嘉 实稳 祥 纯 债债券 、嘉 实稳 瑞纯债 债 券、嘉 实新 常态 混合、 嘉 实新优 选混 合、 嘉实新 趋势 混合 、嘉实 新 思路混 合 、 嘉实 稳泰债 券 、嘉实 稳丰 纯债 债券、 嘉 实沪港 深精 选股 票 、嘉 实稳 盛债 券 、嘉 实 稳鑫纯 债债 券、 嘉实安 益 混合 、 嘉实 文体 娱乐股 票 、嘉实 稳泽 纯债 债券、 嘉实 惠泽 定增混 合 、嘉实 成长 增强 混合、 嘉 实策略 优选 混合 、 嘉实 主 题增强 混合 、嘉 实研究 增强 混合 、嘉实 优 势成长 混合 、嘉 实稳荣 债 券 、 嘉 实农 业产 业股票 、 嘉实价 值增 强混 合 、 嘉 实新 添 瑞混 合 、 嘉实 现 金 宝货 币 、嘉 实 增 益宝 货 币 、嘉 实 物流 产 业股票 、 嘉 实丰 安6 个月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添 程混合 、嘉 实稳 元纯债 债 券、嘉 实新 能源 新材料 股 票、嘉 实稳 熙纯 债债券 、嘉 实丰 和混合 、 嘉实新 添华 定期 混合、 嘉 实定期 宝6 个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合 、 嘉实 现金 添利 货 币、 嘉实 原油 (QDII-LOF ) 、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 票、 嘉实 稳宏 债 券 、 嘉实 中关 村A股ETF 、嘉 实 稳康 纯债 债 券 、 嘉实稳 华 纯债 债券 、 嘉实6 个月理 财 债券 、嘉 实 稳怡债 券 、嘉实 富时中国A50ETF 联 接、嘉实 富时中 国A50ETF 、嘉实中 小企业 量化活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嘉 实稳愉 债 券 。其 中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实稳 健混合 和 嘉实债 券 属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基 金。 同时 ,管 理多 个全国 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 、特 定客 户资产 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 先生 ,董事 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党 员。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政策 体 制法规 司副29 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国 际 司、外 资金 融机 构管理 司 、银行 监管 一司 、银行 管 理司副 处长 、处 长、 副巡 视员 ; 中国 银监 会银行 监管 三部 副主 任 、 四部主 任 ; 中 诚信 托有 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12 月2 日起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董事 、总 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 中共 党 员。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外 经贸 部中国 仪 器进 出 口总 公司 、北京 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原 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高峰先 生, 董事, 美国 籍 ,美国 纽约 州立大 学石 溪 分校博 士。 曾任所 罗门 兄 弟公司 利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 加入 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 香 港、 新 加坡 ) 董 事、 全球 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 海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陈春艳 女士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 曾任 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信贷 部 、 信托开 发部 、 信托事 务部 、信 托业 务一 部、投 资管 理部 信托 经理 、高级 经理 。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 诚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管理 部部门 负责 人、 部门 经理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中 诚宝捷 思货 币 经 纪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 行资 产与 财富 管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2008 年至 今任 德 意志银 行资 产管 理全 球首 席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士 研究 生 。1990 年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 海问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有 限 责任公 司总 经 理;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王巍先 生, 独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理 学院 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曾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曾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究 所 助理研 究员 ,美 国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美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 中 国南 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04 至 今任 万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独立 董事 、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拿 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大 学商 学 院博士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 上海 交通 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 副 院 长。 1997 年 至今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院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 共党员 ,法 学博士 ,清 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清华 大 学商法 研究30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 副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第一 、二 届并购 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现 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朱蕾女 士, 监事, 中共 党 员,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中国 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经 理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发展战 略官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历任 人力 资源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 职于 首钢 集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证 券部 律师 。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长 , 中 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曾就 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法 学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国 泰证 券 行业研 究员 ,国泰 君安 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历 任国 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信 息总 监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自力 先生 ,理论 物理 学 博士, 毕业 于美国 德州 大 学奥斯 汀分 校和中 国科 学 技术大 学, 具有20 年公 募基 金从 业经 验。曾 任美 国世 纪投 资管 理公司 (American Century Investments )31 资深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总 监暨基 金经 理, 负责直 接 管理、 支持 公司 旗下近 二 百亿美 元的 多项 大型公 募基 金和 对冲 基金 类产品 。2012 年2月 加入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董事总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定 量 投资部 负责 人。2015 年6月9日至 今任嘉 实事 件驱 动股 票基金 经理 , 2013 年6月14 日 至今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3、海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海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成员 包括 : 嘉 实国 际行 政 总裁Peng Wah Choy , 嘉实国 际首 席 投资官 Thomas Kwan , 高 级基金 经理Yi Qian Jiang 、June Chua , 风险管 理经 理 Patrick Chan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并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 全 面提 供有 效的 所投 资市场 相关 法律法 规等 信息 ; 32 10 、编 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 表、代 表基 金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的境外 投资 顾问 及其 他第 三方机 构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 规定,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行 为发 生。 33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 金资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 (5)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当 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34 1、 内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防范 和 化解风 险,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司 具 体情况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 部 控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等 部分 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投资 管 理、信 息披 露、 信息技 术 管理、 公司 财务 管理、 基 金会计 、人 力资 源管理 、资 料档 案管理 、 业绩评 估考 核、 监察稽 核 、风险 控制 、紧 急应变 等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组 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操 作相 互独 立。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司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与合 规委 员会 ,负责 检 查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的 合 法合规 性及 内控 制度的 执 行情况 ,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海外 业务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由 公司 海外 业务 首席 投资官 以及 嘉实 国际 行政 总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高级基 金 经理、 风险 管理 经理组 成 ,负责 指导QDII 类基金 资 产的运 作、 确定 基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原 则。 (3)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为 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 公司 总经 理、 督察 长 以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 督察 长积 极对 公司 各 项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察 、稽 核,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制 执行 情况 。 35 (5) 监察 稽核 部: 公 司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保 证监 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威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核 人员 , 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 及其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组织纪 律。 监察 稽核部 具 体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业 务的合 法合 规性 及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业务 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 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 风险负 有管 控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7 ) 岗 位员 工 : 公 司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文 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公 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环 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范 围 内承担 相应 的内 控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积极吸 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制 技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 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 各 部门 均 有明确 的授 权分工 ,操 作相 互独立 。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学 、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的 运 行机制 ,包 括民 主、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严 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 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和 业务 流 程,各 岗位 人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 资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 估 和分析 , 及 时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董事会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了 解和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36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部 门和 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 机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财 务 核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 和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自 有资产 、其 他委 托资产 以 及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间 实 行独立 运作 ,分 别核算 ,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 (8)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 位分离 制度 , 明确 划分 各 岗位职 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投资 、 研 究、 交易 、IT 等重要 业务 部 门 和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 ) 建 立和 维护 信息 管理 系统 , 严 格信 息管 理 , 保 证 客户资 料等 信息 安全 、 真 实和完 整。 积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道 的 畅通, 建立 清晰 的报告 系 统,各 级领 导、 部门及 员 工均有 明确 的报 告途径 。 (10) 建立 和完善 客户 服 务标准 ,加 强基金 销售 管 理,规 范基 金宣传 推介 ,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系统 性风 险、 严重 影响 社会稳 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案 妥善 处 理 。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的 持续监 督。 由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门 、岗 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界 定风 险责任 人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我 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评 估 和分析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司 存在 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法 违规 行 为,在 告知 总经理 和其 他 有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37 38 七 、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 《通 知》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3 年 1 月 5 日《 关于 核准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3]14 号 )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募集 期限 、募 集方 式及场 所、 募集 对象 、募 集规模 1、 募 集期 限:2013 年5 月8 日到 2013 年 6 月 7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以 人民 币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为 人民 币份 额, 以美元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为美 元份 额。 本基金 可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中心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直 销和 中国银 行以 及 其他代 销机 构进行 募集 。具 体销售 城 市名单 、销 售机 构联系 方 式以及 发售 方案 以份额 发 售公告 为准 ,请 投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的 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 嘉实 美 国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个 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以人 民币 或美元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相应币 种份 额 的 其他 投资 者。 4、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将按 照中国 证监 会 和外 管 局核 准的 境 外投 资 额度( 美元 额度需 折算 为 人民币 )设 定基金 募集 期内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具 体办 法参 见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若 募 集 期 内认 购 申 请金 额全 部 确 认 后本 基 金 募集 规模 小 于 或 达到 上 述 募集 规模 上 限, 则 所有的 认购 申请 予以确 认 ;否则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 采用末 日比 例确 认的方 式 实现募 集规 模的39 有效控 制。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实际募 集情 况向外 管局 申 请追加 额度 ,若获 得外 管 局批准 的追 加额度 ,则 募集 期内 本基 金的最 终募 集规 模将 以外 管局批 准的 额度 (折 合 X 亿元人 民币 ) 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述 限制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 基 金的外 汇额 度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金 的申 购。 (四) 募集 币种


人民币/美元 (五) 基金 面值 、认 购费 用、认 购价 格及 计算 公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的人 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美 元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美元 。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两类 基金份 额分 别 按各自 初始 面值发 售 , 即 人民币 份额 的 认购 价格 为 每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 美元 份 额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美元 。 3、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照 认购 金额递 减, 即认 购金 额越 大, 所 适用 的认 购费 率越 低。 若 投资 者在认 购期 内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 可 直接 依照上 述认 购费 率结 构; 对于美 元份 额, 需首 先 将 美元认 购资 金按募 集 期 最后 一 日的 汇 率折算 为人 民币 (折算 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 然后 依照 上 述认购 费率 结构 以确 定所 适用的 认购 费率 。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认 购费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40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1)认 购费 用 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认 购: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人 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认购: 首先将 美元 认购资 金按 募 集期最 后一 日 的汇 率折 算 为人民 币 ( 折算结 果保 留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以 确定 所 适用的 认购 费率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美 元份 额初始 面 值。 2) 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 认 购: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人 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认购 首先将 美元 认购资 金按 募 集期 最 后一 日的汇 率折 算 为人民 币 ( 折算结 果保 留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以 确定 是 否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 认购费 用= 人民 币固 定金额 ×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美元 汇率 (认购 费用 的折 算结 果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美 元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多笔认 购时 ,按 上述 公式 进行逐 笔计 算。 例一 : 三 位投 资者 在认购 期 分别投 资1 万元 、 100 万元 和1,00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人 民 币份额 , 假设募 集期 利息 分别 为19.73 元、1,972.60 元和19,726.01元。 认购 份数 计算 如下 : 41 认 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购金 额( 元) 1万 100万 1,000 万 适用认 购费 率 1.2% 1.0% 单笔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元 ) 9,881.42 990,099.01 9,999,000.00 认购费 用( 元) 118.58 9,900.99 1000.00 认购期 利息 (元 ) 19.73 1,972.60 19,726.01 认购份 额( 份) 9,901.15 992,071.61 10,018,726.01 例二:三位投 资者 在认 购 期 分别投资25,000 美元、250,000 美 元和2,500,000 美 元, 嘉实募 集期利 息分 别为49.31美元、 493.12 美 元和4,931.20美元 , 募 集期 最后 一 日 美元 兑人民 币汇 率为 6.3500 。认 购份 数计 算如 下: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 购金 额( 美元 ) 25,000 250,000 2,500,000 认 购金 额( 换算 为人 民币 )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认 购费 率 1.2% 1.0% 单笔1,000 元人 民币 净认 购 金额 (美 元) 24,703.56 247,524.75 2,499,842.52 认购费 用( 美元 ) 296.44 2,475.25 157.48 认购期 利息 49.31 493.12 4,931.20 认 购份 额( 份) 24,752.87 248,017.87 2,504,773.72 (六)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2013 年5 月8 日到 2013 年 6 月7 日。 (七)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确认成 功的 认购款 项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 为基金 份额 归投资 者所 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42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6 月 14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 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额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 美元 份额所 对 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按计 算 日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 折 算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43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 同时 设立人 民币 份 额和美 元份 额。人 民币 份 额以人 民币 计价并 进行 申 购、 赎 回; 美元份 额以 美元 计价并 进 行申购 、赎 回。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设立以 其它 币种 计价的 基 金份额 以及 接受 其它币 种 的申购 、赎 回, 其他外 币 基金份 额申 赎的 原则、 费用 等届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 机构或 有不 同。 具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委托 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移 动 通信或 网上 交易等 非现 场 方式实 现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代 销机 构另 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和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以 及纽约 证券 交 易所、 纳斯 达克证 券市 场 同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的 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投资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日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且基 金管理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3 年6 月28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日 对应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 金44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 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分币 种申 赎” 原 则, 即以人 民币 申购 获得 人民 币份额 , 赎 回人 民币 份额 获得人 民 币 赎回款 ;以 美元 申购 获得 美元份 额, 赎回 美元 份额 获得美 元 赎 回款 ,依 此类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 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 的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别进 行 处理,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申购 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不 得撤 销;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 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 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 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 基金,须 按 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 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提 交赎回申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对应基 金 份额 类 别的 余额 ,否则 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美元申 购的 投资 者需注 意 ,在现 钞申 购的 情况下 , 投资者 应将 美元 资金从 现钞 账户 转入 现汇 账户, 相应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 T 日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 +2 日 对该交 易申 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 者应 在 T+3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 情况; 因申 请不 符合基 金 管理人 、销 售机 构、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 而不予 确认 所造 成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否 则,因 投资 者怠 于行 使权 利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金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者 的申购 、赎回 申请并不 代 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业 务 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 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 45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 交款方式 , 若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 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按规 定 在 T +10 日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账户 ,但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除外 。 美元 赎 回时, 赎回 款 项 将划往 投资 者申 购时的 现 汇账户 。 如 本基 金所投 资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有 变 更或国 家外 汇管 理相关 规定 有变 更时, 赎 回款项 支付 的时 间将相 应 调整。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 , 在 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的 情况 下调整 上述 程序 ,但 应 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申 购,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5,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1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但若有 代销 机构 特别 约定 首次申 购单 笔 及追加 单笔 最低 限额 并已 经发布 临时 公告 ,则 以该 等公告 为准 。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500 美 元,追 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 美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 台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2,000 美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100 美 元。 对于已持有某 一份额类 别 ,首次申购另 一份额类 别 的投资者,其 申购适用 于 另一份额 类 别 申购 的首 次单 笔最 低限 额。 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 金 收益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可多次 申购,对 单 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份额 不 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 单 笔赎回 不得 少 于 1000 份 (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类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0 份 , 则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全 部该 类基金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 者46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同 类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0 份 时 ,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 在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剩余 该类 基金份 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但若 有 代销机 构特 别约 定单笔 赎 回最低 份额 并已 经发布 临时 公告 ,则 以该 等公告 为准 。 投资者通过嘉 实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 赎回 人 民币份额 时, 每次赎回 申 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 全部赎 回; 3、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 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 申购费率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 可 直接 依照上 述申购 费 率结 构; 对于美 元份 额 , 需首 先将 美元申 购资 金按有效 申 购申 请日的 汇 率折算 为人 民币 (折算 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 然后 依照 上 述申购 费率 结构 以确 定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易 系统 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行 申购 费 率优惠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但中 国银 行长 城 借记卡 、 中 国农 业银行 借记 卡持 卡人, 申 购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优 惠 按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费 率 执行; 机构 投资 者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 网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购 金 额分档 ,统 一优 惠为申 购金 额 的 0.6 %。 优 惠后费 率如 果低 于 0.6 % , 则按 0.6 % 执行 。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及相 关 公告规 定 的 相应 申购 费率 低于 0.6% 时, 按实 际费 率 收取申 购费。 个人 投资 者 于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 申购 本基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按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 费率执 行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47 2、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时 间越长,所适用 的 赎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3%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 余部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等。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 人应于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告。 4、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经代销 机 构同意 后, 针对 投资者 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投 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 转 换费率 。 5、本 基金 人民币份额的 申购、赎回的币种 为人民币, 美元份额的申 购、赎回币种为 美 元。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 下, 设 立以 其它 币种计 价 的基金 份额 以及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其 他外 币基 金份额 申 赎的原 则、 费用 等届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告 。 (七)基金申购 份额 和赎 回 金额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 额。 以 人民币申购 的基金 份额确 认为人民 币 份额, 以美 元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确 认为 美元 份额 。 1)申 购费 用 适 用于 比例 费 率 时, 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方 法 如下 :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48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人民 币 份 额净 值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 首先将 美元 申购 资金 按申 购申请 日的 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折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以 确定 所适 用 的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美元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申 购: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人 民币 份额 净值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首先将 美元 申购资 金按 申 购申请 日的 汇率折 算为 人 民币 ( 折算 结果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以 确定 是否 适 用于固 定费 用 申购费 用= 人民 币 固 定金 额 ×T 日美 元汇 率 (申购 费用 的折 算结 果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美元 份 额净 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 资产 计 入基 金财 产 。 例 三 : 三位投 资 者 分 别 提 出 对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申 购 请 求 ,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110,000 元 、 1,100,000 元 和11,000,000 元 ,当日 人民 币 份 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购 份数 计算 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 额( 元) 110,000 1,100,000 11,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 1.5% 1.2% 单笔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元 ) 108,374.38 1,086,956.52 10,999,000 申购费 用( 元) 1,625.62 13,043.48 1,000 元 申购份 额 ( 份) 98,522.16 988,142.29 9,999,090.90 49 例四: 三位 投资 者分 别提 出 对美元 份额 的申 购请 求,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25,000 美元、 250,000 美元和2,500,000 美元, 当 日 美元 份额 净值为2.500 美 元,美 元兑 人民币 汇率 为6.3500 。 申购 份 数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 额( 美元 ) 25,000 250,000 2,500,000 申购金 额( 换算 为人 民币 )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 1.5% 1.2% 单笔1,000 元人 民币 净申购 金额 (美元 ) 24,630.54 247,035.57 2,499,842.52 申购费 用( 美元 ) 369.46 2,964.43 157.48 申购份 额( 份) 9852.21 98,814.22 999,937.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人民 币份额 赎回 金 额单位 为元 ,美元 份额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美元 。 赎 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为 :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赎 回: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人民币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 用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赎回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美元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保 留至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 例五 : 假定 三笔 对 于人 民 币份额 的 赎 回申请 份额 均 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 长短不 同, 其中 人 民币 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 1.100 1.300 1.400 5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 0.5% 0.3% 0% 赎回总 额( 元)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 元 ) 55 39 0 赎回金 额( 元) 10,945 12,961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本基 金分 别计 算并 披露 不同币 种份 额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公 式如 下: T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T 日 人民 币份 额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 人民币 份 额的份 额总 数; T日美 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T 日美 元份 额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美 元 份额的 份 额总数 。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计算 ,并 在T+2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美 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分 别精确 到0.001 元和0.001 美元 ,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 以人 民币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为人民 币 份额, 以美 元申 购的基 金 份额登 记为 美元 份额。 自 T+3 日 起的 赎回 开放日 内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51 单个开放日中 , 本基金 某 类基金份额的 净赎回申 请 与净转出申请 之和 超过 上 一开放日该 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10% , 则认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发生 巨额赎 回。 其中 ,某类基 金份额的 净 赎回申请是指 该类 基金 份 额的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某 类 基金份 额的 净转 出申请 是 指该类 基金 份额 的转出 申 请份额 总数 扣除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某类基金份 额 出现巨 额 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 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该 类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申请进 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金 资 产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该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 数 10 %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申 请赎回 该类 基金 份额数 占 当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申 请总份 额数 的比 例,确 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的 赎 回份 额;未 受 理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对于未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若两类基金份 额都发生 巨 额赎回,则分 别对各类 基 金份额按上述 “部分延 期 赎回”的程 序执行 。 (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延期 办理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 含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延期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 在如 下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对某 一类 份额 或多 类份额 的申52 购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 的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 市;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 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 (6 )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 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8 ) 基 金资产 规模 或者 份 额数量 达到 了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外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9)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某 些 申 购; (10)适逢本 基金投资 的 主要证券交 易 市场或外 汇 市场的公众节 假日,并 可 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 估值 时; (11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 还投资 者。 发生除 上述 第 (9) 项 以外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及时公 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的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或外汇 市场 休市 ;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 )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 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 的 ,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 金 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 ;如 对于 某类基 金 份额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人 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所 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总 量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分配 给赎53 回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在 计 算单个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量 所代 表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赎回申 请 总量所 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时, 美元 份额 所代表 部 分依据 当日 适用 的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公 告。 4、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 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日公 告 各 类基 金份额 最 近一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 明 书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 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时 有效 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在条件 成熟的情 况 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除非基金管理 人在未来 条 件成熟后另行 公告开通 相 关业务,本基 金不同基 金 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十 三)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2013 年6 月28 日起 基金 管 理人开始 为 投资 人办 理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规 则 请 参见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 四)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1、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 一定数 量的 基金 份 额按照 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 账户的 行为 ,包 括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54 执行 等 ,及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投资 者 等 。其 中: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 司法强制执行 ”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注 册登记 机构 申请办 理。 3、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 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 月内 办 理 ; 申 请人 按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 用。 (十 五)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 理基金申购与 赎回等业 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 , 应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转托 管可 分一步 或 两步完 成, 具体 按各销 售 机构要 求办 理。 对于有 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 请, 基 金份 额将 在转 托管 业 务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 (十 六) 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 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 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 冻 结与解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 冻结。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业 务, 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注:2013 年4 月 9 日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 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自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 本公司 基金 网上 直销 系统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品 的后 端收 费模式 ( 包括申 购、 定期 定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基 金网上 直销 系统 交易的 后 端收费 进行 费率 优惠。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代 销 机构暂 不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2013 年 9 月 13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开 通后端 收费 基金 产品 的公 告 》, 自2013 年 9 月 17 日起,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人 民 币55 开通网 上直 销后 端收费 模 式,并 执行 上述 优惠费 率 和业务 规则 。 具 体请参 见 嘉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公 告。 十 、 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开 户、 证券 交 易、证 券清 算交 收、 证券 登记存 管而 产生 的各 项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9、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税 务代理 费等 ; 10、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 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按 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起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8%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管理 费率 为 1.8%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1.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的管理 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 56 本基金的管理 费的具体 使 用由基金管理 人支配; 如 果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 基 金的管理费 可以部 分作 为境 外投资 顾 问的费 用, 具体 支付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境外 投资顾 问 在有关 协议 中进 行约定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管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起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托管 费率 为 0.35%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本基金的托管 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托 管人 。 本基金的托管 费的具体 使 用由基金托管 人支配; 如 果委托境外托 管人,其 中 可以部分作 境外托 管人 的费 用, 具体 支付由 中国 银行 与境 外托 管人在 有关 协议 中进 行约 定。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10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一) 款约定以 外 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以及处 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协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 费、基金托管 费,无须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体 , 依照国家 法 律法规和境外 市场的规 定 履行纳税义 务。 5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总值包括 基金持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 的 应收款项和 其他资 产 所 形成 的 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 币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资 金账 户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境外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管 人 的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境 外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基 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按照 规定 或境 外市 场惯 例开设 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自 身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7、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58 十 二 、 基金 财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 财产的估 值目的是 客 观、准确地反 映基金 财 产 的价值,确定 基金资产 净 值 ,并为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的开放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 净值的非开 放日,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估 值日 后2 个工 作日 内披露 。 (三 )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59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衍 生工具 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工具 按 估值日 当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 上市 衍生 工具 按成 本价估 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 则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6、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7、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8、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上市流 通 、或流 通 受限 、或暂停 交易的证 券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 行估值。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 反映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9、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 项 1-8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1-8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60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11 、 估值 中的 汇率 选取 原 则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及其他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公 布人 民币 汇率 中间价 的货 币将以 估值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估值 。涉 及其它 货币 对 人 民币的 汇率 , 采 用指 定 数 据服务 商提 供的 估值 日 各 种货币 对 美 元折 算率 并 采 用套算 的方 法进 行折算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将估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章 或以 其他 约定的 方 式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 人可以各自委 托第三方 机 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市 场或 外汇 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 停市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境外投资顾 问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61 本基金分别计 算并披露 不 同币种份额对 应的基金 份 额净值。人民 币基金份 额 净值和美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分别 精确 到 0.001 元和 0.001 美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 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进 行 复核。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 “估值 方法 ” 的 规 定的 第 9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 值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由于 交易机 构或 独立 价 格服务 商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以 及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62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润中 以 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 由于 本基金 两类 基 金 份 额类别 分别 以人 民币 和美 元计价 , 两类 基金 份额 类 别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对某一 基金 份额 类别,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 益分配 方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 红方式 为现 金红 利。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现金分 红 形式, 则美 元份 额以美 元 进行现 金分 红, 人民币 份额 以人 民币进 行 现金分 红; 如果 选择红 利 再投资 形式 , 则 同一类 别 基金份 额的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具体 以 届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转成 相 应的 同一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 3、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情 况下,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各 类 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比例 分别 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不能 低于 其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载 明 基金收益的范 围、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 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 托 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 管 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63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 转为 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64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 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基金托 管 人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 境 外托管 人 相 独立 的、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经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披露 。 65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运作管 理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其实 施准 则、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 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 通过指定全 国性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 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 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品 , 应当在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并披 露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T 日 为开 放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 以及其 他指定 媒 体,披 露 开放日的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将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 净66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由基金管 理 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颁布的有 关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文 件 的规定 单独 编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对相 关内 容进 行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是指 可 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67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托管 人; 27、基金运作 期间如遇 境 外投资顾问主 要负责人 员 变动,基金管 理人认为 该 事件有可能 对基金 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基 金增 设除 人民 币、 美元以 外币 种的 基金 份额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 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费68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69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基 金合 同、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对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 基 金合 同 、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 生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以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无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 项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70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 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余 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71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组做出的 清 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72 十 七 、 基 金 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 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 佰 贰拾 贰万 叁 仟 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信 托 从业 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 给 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托 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展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的 商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划 、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在 国 内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03 月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是 中国 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工 作的 组 成部分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理 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73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制 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报 告 。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内 控 制度完 善, 内控 措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74 十 八 、 境 外 托 管人 本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尚 未委 托任何 第三 方机 构担 任本 基金的 境外 托管 人。 本基金 的 境 外资 产托 管业 务由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有限公 司 承 担。 有关 中国 银行的 介 绍 同第十 七部 分。 75 十 九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6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直销机 构可 以分 别办 理本 基金人 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的认 购 、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行可 以分 别办 理本 基金人 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 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电话 (010 )66596688 网址 www.boc.cn 网址 www.boc.cn 77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9)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10)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11)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2)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3)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4)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16)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17)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18)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7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19)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20)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21)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22)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23)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24)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25)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80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95392 (26)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27)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国 货西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六 一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28)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29)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30)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湘 府东 路二 段 208 号万 镜财 智中 心南 栋华融 湘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31)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81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32)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33)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象山 区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象山 区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 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3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3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36) 诺亚正 行(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37)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82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3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3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40)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4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42)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43)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 区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4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83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45)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座综 合 楼 712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46)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47)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48)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49) 中经北 证(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 129 号 3 号 楼创 新工 场一 层 109-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 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50)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84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51)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52)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 2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53)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54)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55)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5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85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5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5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5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 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6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6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6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63) 申万宏 源证 券 有 限公 司 8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6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6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6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6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03、05 、11 、12 、13、15 、16 、18、19、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6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6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87 住 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70)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7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72)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7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7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7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88 (76)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文 艺路 233 号 宏源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2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77)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7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79)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80)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81)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8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89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83)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 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84)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85)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86)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8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8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89)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90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90)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9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9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 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9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9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9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 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96)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91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97)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9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99)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00)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0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02)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0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92 住所、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0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95329 (10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06)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07)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08)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0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广 安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93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10)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1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12)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33 号建工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13) 凤凰金 信(银川)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紫 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 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注册地 址 宁夏回 族自 治区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14)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 话 400-088-8816 (115)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SOHO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SOHO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94 (116)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总经理 :赵 学军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彭鑫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 张勇95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 1、 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 件。 每 份同 类别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代 理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 业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II)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96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收 取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手 续 费及其 它事 先批 准或公 告 的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 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 本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 金财产 、其 它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 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企 业行 使 股东权 利, 代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7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开通 人民 币、 美元之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业 务; 97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人 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全面 提供 有效 的所 投资市 场相 关法律 法规 等信 息;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 报表、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98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方 机构 的行 为 承 担责 任。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III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 或委 托境 外托 管人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7)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 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换、 收汇 、 付 汇、 资金 往来、 委托99 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20 年; 其它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相关 资料 的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 15 年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对其 委托第 三方 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律 后果 承 担责任 。 基 金托管 人委 托 的第三 方机 构不包 括相 关司 法管辖 区 域内的 证券 登记 、清算 机 构、第 三方 数据 和信息 来 源机构 、根 据当 地市场 惯例 无法 向该 服务 提供方 追偿 的其 他机 构;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2) 对基 金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可授 权境 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其 承担 的 职责; 境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程 中 ,因 本 身过 错、 疏忽原 因 而导致 的基 金财 产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相应 责任 ;在 决定境 外 托管人 是否 有过 错、疏 忽 等不当 行为 ,应 根据基 金 托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 律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 决定; (23)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按 照规定 对基 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资 金汇 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100 (24)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5)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关 结汇 、 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 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6)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务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根据 审 慎监管 原则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I)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不 同币种 份额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所 代表的 表决 权 不同。 每份 人民币 份额 代表 一份表 决 权。每 份美 元份 额,按 其 在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以 当日 适用 汇率折 算为 人民 币后的 金 额与权 益登 记日 的人民 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比 计算其 代表 的表 决权数 。 (II)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外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 基金 合同、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III ) 尽管 有本 条前 述第 (II ) 款的 约定 , 如 存在 以下情 况之 一的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101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基金 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 基 金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 规则, 或开 通人 民币、 美 元以外 的其 他币 种申购 ; 7、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IV)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人民 币 份额和 美元 份额 各自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该 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持有人 民 币份额 和美 元份 额,且 人 民币份 额、 美元 份额均 应 占各该 类份 额总 数的 10% 以 上, 下同)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人 民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各 自 百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人 民币 份额和 美元 份额 各自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 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持有人 民币 份额 和美元 份 额各自 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 集,并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102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V)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 文件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 则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意见 的送 达地 址等内 容; 8、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VI)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现场 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出 席,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凭 证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代表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少 于权 益登记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0% (含50% )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权 益登记 日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0% (含50% ); 103 4、 直接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表 决意 见的其 它 代 表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委 托证 明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进 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VII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II )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人 民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 各自 百分之 十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大 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b、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人民 币份额 和美 元份 额各 自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 过,就 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六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104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 九款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形成大 会决 议 , 报经证 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 公告 。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 表,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授 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 50% 以上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选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 督 下形成 决议 ,报 经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公 告 。 (VIII )表 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不同币 种份 额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代 表的 表决 权不同 。 每 份人民 币份 额代 表一份 表 决权。 每份 美元 份额, 按 其在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以权 益登 记日的 适用 汇率 折算为 人 民币后 的金 额与 权益登 记 日的人 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之比 计算 其代表 的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当 经参 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之 五十 以 上(含 百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同 应当 以 特别决 议通105 过方为 有效 ,除 此之 外事 项的表 决, 以一 般决 议通 过即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3、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 决;表 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IX)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如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 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 理人 对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 有异议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106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X)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 基金 法 》 有 关规 定表 决通过 的事 项 , 召 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XI)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I)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 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 系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以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无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II)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07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III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 起 三 十个 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 理 人组 织 成 立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在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108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I)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II)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合 同产 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的 争议应 首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生 之日 起 60 日 内未 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III)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金 合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 行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I)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的 法律 文件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理 人 签署并 加盖 公章 。基金 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的 基 金份额 的款 项时 成立, 于基 金募 集结 束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生效 。 (II)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本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III )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IV)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一 式六份 ,除 上报有 关监 管 机构 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V)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109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买 卖政 府债券 ;从 事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外 汇汇款 ;外 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外 汇借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110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 营外汇 买卖 ;外汇 信用 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 的发行 及付 款;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 金属买 卖; 海外分 支机 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许 可的 一 切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法 令可 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行 当地 货 币;经 中国 人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I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下 列金 融 产品或 工具 :银行 存款 、 可转让 存单 、商业 票据 、 回购协 议、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市 场 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 券、可 转换 债券 、住房 按 揭支持 证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及 经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组 织 发行的 证券 ; 已 与中国 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凭 证、 房地 产信托 凭 证; 在 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监 管机 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金融衍 生产 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要求)。 本基金 投资 组合中 股票 及 其他权 益类 证券市 值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90%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发行 、 上 市的 大盘成 长型 股票 ,所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权益 类资产 的 80% 。 一般来 说, 大盘 股票 是指市 值超 过 20 亿 美元 的股 票; 成 长型 股票是 指市 净率 、 中 期预 期盈利 增长 率、 最近5 年 收入增 长率 等指 标均较 高的 股票 。 权益 类 资产是 指普 通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国 存 托凭证 、房 地产 信托凭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它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相 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限 制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在保证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现金 头寸可 存放 于 境内, 满足 基金赎 回、 支 付管理 费、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境内 货币 市场 工具。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 股票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1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限 制 : a、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 的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b、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c、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挂 牌交 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其中 持 有任一 国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d、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 控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 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上述投 资比 例限制 应当 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境 内外 上 市的总 股本 ,同时 应当 一 并计算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转 换。 e、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上述“ 非流 动性资 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f、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但持 有货 币 市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g、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额 的20% 。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仅限 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 ,不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 ,同时 严格 遵守下 列规 定: a、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112 ②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 ,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 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d、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e、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于 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b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c、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 分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d、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中资 商业 银行或 由不 低 于中 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境 外金 融 机 构(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 可撤销 信用 证。 e、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f、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 列规定 : a、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b、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 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c、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113 分红。 d、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e、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任 。 (5)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 易、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已 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值 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本 项比例 限制 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6)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现 行法 律法 规的投 资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例 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3、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购 买不 动产 。 (2)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购 买实 物商 品。 (5)除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 入现 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6)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14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12)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 产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13)买 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或者与 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 券 。 (14)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4、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级 符 合《通 知》 要求 的交易 对 手组成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券借 贷、 回购 交易时 ,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 库的范 围。 基金 托管人 对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II)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业务 复核 。 (III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或 其境 外 投 资顾 问 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基 金管理 人责 成境外 投资 顾 问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函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正 或基 金管 理人 未责 成 境外 投资 顾问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IV)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 监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 于: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115 (V)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运 作于估 值日 结束 且相 关数 据齐备 后, 进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 报告。 (VI) 基金 托管人 的投 资 监督报 告的 准确性 和完 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理 人或其 境外 投 资顾 问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供 的 数据和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 对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担 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 对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任 何责 任。 (VII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投资 回报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在 基金 托管人 已履 行投 资监 督职 责的情 形下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境 外 投 资顾 问 的 投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其 投资 策略 及决 定) 不 承担责 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I)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要 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本 协 议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 理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II)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 息等违 反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III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I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财 产安全 保管 和办 理与 基金 财产过 户有 关的 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116 三方机 构履 行 。 6、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7、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 管人按 照有 关市 场的 适用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支付现 金、 办理证 券登 记等 托管 业务 。 8、 除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谋 取 利益, 违反 此义 务所得 利 益归于 基金 财产 ,由此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该 等 责 任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 财产的 原状 、承 担因此 所 引起的 直接 损失 的赔偿 责任 。 9、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确 保 境外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托 管证 券; 10 、除 非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书面同 意, 基金托 管人 自 身并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 在任何 基金 资产上 设立 任何 担保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质 押等, 但根 据有 关适用 法 律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保 权利 除外 ; 11 、对 于因 为基金 管理 人 进行本 协议 项下基 金投 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如因基 金持 有的 资产所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资 产 持有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账日 没有到 达 托管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II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 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验 资完 成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 立并指 定的 基金 托管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 事宜。 (III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17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3、 本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IV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所 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境 外托 管人 处, 按照该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代 理 人均不 得出 借擅 自转让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 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 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4、 除非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金托 管人 将不保 证其 或其 境外托 管 人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的 证 券的所 有权 、合 法性或 真 实性( 包括 是否 以良好 形式 转让 ) 。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V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VI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价凭 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物 证券 相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 对其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责 任。 (VII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 关凭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 将一份 正本 的118 原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除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 人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 同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份 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I )基金财 产定 价 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 负责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约定 的定价 原则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定价 。在 进行 资产定 价 时,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则 , 依赖本 协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定 价服务 机 构或其 他机 构的 定价信 息 。在不 存在 过错 的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对上 述机构 提 供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并对 因 这些机 构提 供的 信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足而引 起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财 产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II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 。本基 金分 别计算 不同 币 种份额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指 以计 算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 份额总 额后 得出 的基金 份额 财产 净值。 本 基金人 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计 算日 人民币 份 额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人 民 币份额 的份 额总 数;本 基 金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计 算日 美元 份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美 元份 额的 份额总 数。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估值原 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每 个 工作日 上 午12 :00 之 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前 一日的 基金 估值 结果以 双 方确认 的形 式报 送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 到上述 估值 结果 后进行 复核 , 并 在当 日 18 :00 之 前以 双方 确认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人 定期 对外 公布 。基 金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以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 5、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额 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119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 偏 差并 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 围 内, 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基 金 管理费 和基 金 托 管费 也应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 7、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管 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若 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 的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弥 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已承 担 的赔 偿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8、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 及 其他中 介 机构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值 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9、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III )基金会 计核 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 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据 和财 务 指标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20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 说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 编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予以 公告 ; 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编制 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基 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 成当日 ,将 报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15 日内 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2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 理方式 为准 ;若 双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章,在 季报 、半 年 报和 年 报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 部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21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I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后 5 个 工 作 日内 定 期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 对 于基 金 募 集期 结 束 时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III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善 保存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密 义务 。 除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 其中的 任何 信息 以任何 方 式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基金 托管 人应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 的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 的争议 ,双 方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 该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行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I )托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II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122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III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 进 行清算 。 123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的 服 务。以 下是 主要的 服务 内 容,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 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第 1-3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在季 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 每年 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年 度对账 单; 每月 向定制 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持 有 人发送 电子 对帐 单。 3 、 由 于投 资者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详 、 错误 、 未及 时变 更 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通讯 故障、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对 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资 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司 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 线查询 、核 对、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份 额形 式 进行分 配, 该持有 人当 期 分配所 得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 销售 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 投资服 务。 通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制 净值 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010)85712266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均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实 现基 金 交易查 询、 账户信 息查 询 和基金 信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包括 基 金的法 律文124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 期 定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赎回 、定期 定额 转换 、查 询等 业务。 具体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咨询 服务 1 、 投 资者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果 想 了解 申 购与 赎回 的 交易 情 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 金 产 品与服务 等信息, 可拨打 基金管理 人全国统 一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125 二十三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自 2016 年12 月 14 日至2017 年6 月14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嘉实美 国成长 股票(QDII )2016 年 12 月 26 日暂停 赎回业 务 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 2 关 于 增 加 东 海 期 货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股票 (QDII )2017 年 1 月 16 日 暂停赎 回业务的 公告 2017 年 1 月 12 日 4 关 于 增 加 广 州 农 商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开展定 投业务 的 公告 2017 年 1 月 13 日 含本基金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股票 (QDII )2017 年 2 月 20 日 暂停赎 回业务的 公告 2017 年 2 月 16 日 6 关于嘉实 美国成 长股票 (QDII ) 2017 年 4 月 14 日暂 停赎回 业务的 公告 2017 年 4 月 8 日 7 关 于 增 加 创 金 启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2017 年 4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8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股票 (QDII ) 暂停大额 申购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25 日 9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股票 (QDII ) 恢复申购 及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7 年 4 月 25 日 10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31 日 含本基金 126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基 金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27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嘉实 美 国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 2、《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嘉实 美 国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 书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放 地点: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余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