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七月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要提示】
人保 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7]1016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 监会 ”) 注册 ,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货 币 市场 基金 。投 资 人 购买 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 不 等于 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 放 在银
行 或 存款 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应全 面了 解 本基 金 的产 品 特性 ,充 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各 类 风险 , 包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对证 券 市场
价 格 产生 影 响的 市场 风 险, 因 金融 市 场利 率的 波 动而 导 致证 券 市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变动 的 利率
风 险 或负 收 益风 险, 因 债券 和 票据 发 行主 体信 用 状况 恶 化而 可 能产 生的 到 期不 能 兑付 的 信用
风 险 ,因 本 产品 相关 技 术、 规 则、 操 作等 创新 性 造成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 过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或 者人 为 因素 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 险 。本 基 金的 特定 风 险详 见 招募 说 明书 “风 险 揭示 ” 章节 。 本基 金长 期 平均 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 率 均低 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 合 型基 金 及债 券型 基 金。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 之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和 《 基金 合 同》 ,全 面 认识 本 基金 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储 蓄与 债券 , 基 金投 资 人有 可能 获得 较 高 的收 益 ,也 有可 能损 失 本 金。
投资有风险, 投 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 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基 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在 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 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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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分类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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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 其他有关规定及 《 人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人保 货 币 市 场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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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人 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人保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指 《人保货 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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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者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 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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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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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 益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益
47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49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本 基 金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 公 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 额 的 最低 份额 要 求时,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 自动将 投 资 者在 该基 金 账户保 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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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60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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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 227 号三层 D-888 室
法定代表人: 吴焰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国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监 机 审
[2003]131 号
开 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独资)
注册资本:8 亿元
存续期限: 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是经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业务资格 。 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是经国务院同 意、中国保
监 会 批 准 , 由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的 境 内 第 一 家 保 险 资 产
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焰先生: 董事长, 研 究生。 曾任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正局级) 、 团
中 央 金 融 工 委 书 记 兼 中 央 金 融 工 委 统 战 群 工 部 副 部 长 , 全 国 金 融 青 联 主 席 , 中
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纪委 书 记 ,中 国 人 寿 保 险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副总经理 、 党委副书
记 兼 纪 委 书 记 ,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委 书 记 , 现任中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颢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 曾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业 务 综 合 室 总 经 理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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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董事、
总经理。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张 树 中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 曾 任 华 夏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和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光 大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监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等 职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总裁。
石 新 武 先 生 : 职 工 董 事 ,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财 会 部 财 务 管 理
处 处 长 、 资 金 运 用 处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会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等 职 。 现 任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董
事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王 松 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财 经 系 金 融 教 研 室 主
任 。 现 任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金 融 所 、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员 , 中 国 社 科 院 金 融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兼 副 所 长 、 中 国 社 科 院 研 究
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庹 国 柱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 曾 任 西 北 农 业 大 学 经 济 贸 易 学 院 讲 师 、
副教授、 教授, 先后任副 系主任、 系主任、 院长等 职务、 加拿大曼尼托巴 (Manitoba )
大 学 访 问 学 者 。 现 任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金 融 系 教 授 、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农 村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人 力 资 源
与社会保障部专家组成员。
王 桂 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本 科 。 曾 任 香 港 新 界 理 民 府 地 政 主 任 、 香 港 律 政
司署/ 检察官 、 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 英国西盟斯律师行合伙人律师、 美国法朗
克律 师 行 亚 洲 主 理 合 伙 人 。 现 任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法
朗克律师行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谭 启 俭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甘 肃 省 分 公 司
国 际 部 经 理 、 省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纪 委 书 记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财
产保险部 (农业保险部) 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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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委 书 记 , 中 盛 国 际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筹 备 组 负 责 人 , 中 国 人 民 健 康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纪 委 书 记 、 合 规 负 责 人 等 职 。 现 任 中 国 人 保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
朱 鼎 朝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 曾 任 审 计 署 金 融 审 计 司 干 部 , 审 计 署 金 融 审
计司一处副处长,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一处处长,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三处 (信托
证 券 审 计 )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作) ,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北京西
长安街八十八号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撒 承 德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本 科 。 曾 任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开发部/ 北京 办事 处总 经理兼 监察 审计 部总 经 理,机 构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监察 审计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年 金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中国人
保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职 工 监 事 、 年 金 与 养 老 金 事 业 部 总 裁 、 团
委书记,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3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颢先生,党委书记、总裁,简历同上。
田 昆 先 生 ,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执 行 总 裁 , 金 融 学 博 士 。 曾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零 售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 传 红 先 生 ,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合 规 监 管 负 责 人 , 法 学 硕 士 。 曾 任 天 弘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 瑄 女 士 , 保 险 学 硕 士 、 金 融 学 研 究 生 ,CFA 、 中 国 准 精 算 师 , 曾 获 得 中
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精 英、全国金融青年岗位 能手等十余次荣誉称号 ,具备 7
年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宏 观 经 济 和 资 产 配 置 研 究 经 验 , 历 任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现 任 人 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经理。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田 昆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募 基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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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事业部执行总裁。
李道滢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玮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瑄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释涵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武丹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行远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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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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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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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目标
保 证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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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则: 公 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公司参
与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所 有 员 工 行 为 及 所 有 经 营 活 动 都 必 须 严 格 遵 循 的 准 则 。 一 方
面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约 束 和 违 反 制 度 的 权 力 ; 另 一 方 面 , 所 有 业 务 活
动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 环 节 , 覆 盖 了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所 有 职 能 部 门 、 岗 位 和 风 险 点 , 消
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 各 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 要作到决策、 执 行、 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投 资 部 门 中 关 键 部 门 、 岗 位 的 设 置 独 立 和 分 离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 、
相互牵制的局面,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 树立 “内控优先” 的思想。 在发生机构调整、 新业务开
办 等 情 况 时 , 必 须 首 先 建 章 立 制 , 将 其 纳 入 内 控 体 系 ; 同 时 , 还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 公 司公募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 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 充 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置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公司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 级 防 范 是 公 司 设 立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基 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决 议 机
构 ; 公 募 基 金 设 督 察 长 、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下 风 险 控 制 部 , 负 责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内
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负 责 对 事 业 部 所 管 理 基
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基 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控 制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经 营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风 险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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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其 他 业 务 风 险 的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 同 时 对 基 金 业 务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控 制 ; 负 责 检
查 涉 及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公 司 内 外 部 审 计 、 合 规 监 察 、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程
序。
督 察 长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公 募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募 基 金 内 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风 险 控 制 部 是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部 门 , 在 督 察 长 的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下 设 的 其 他 部 门 , 对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 级 防 范 是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各 部 门 、 公 募 基 金 相 关 支 持 部 门 对 自 身 业 务 工
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 我检查和控制。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各 部 门 、 公 募 基 金 相 关 支 持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 司 按 照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组织结构按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募 基 金 业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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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1)授权控制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 司 股 东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贯彻执行。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和 公 司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与 员 工 应 当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投 资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和岗位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3)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 统。
建 立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督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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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指 规 范 内 部 控 制 的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则 ,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制 订 的 基 本 依 据 为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 —— 指经股东批准的 《公司章程》 , 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 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基本管理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
制 度 依 据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制度和危机 处理制度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募基金业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它 不 仅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 管 理 、 监 督 的 需 要 , 同
时 也 是 避 免 工 作 中 主 管 随 意 性 的 有 效 手 段 。 部 门 制 度 及 具 体 管 理 规 章 制 定 的 依
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维 护 、 维 持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 。本 公司 特别声 明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 露真 实、 准确,并承 诺 将根 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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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 业务体系。 在国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析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 中境内
基金 500 只,QDII 基金 34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居同业前列。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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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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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 227 号三层 D-888 室
法定代表人:吴焰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监 机 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
107 号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8 亿元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 (021 )50765598
联系人: 常静怡
网址:fund.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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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3) 名称: 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京东金融旗下, 简 称 “肯
特瑞财富”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 座 17 层
邮政编码:101111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4)名称: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邮政编码:(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网址:https://etrade.fengfd.com/
(5)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
如 本 次 募 集 期 间 ,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将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 227 号三层 D-888 室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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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焰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7780
联系人: 常静怡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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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数 量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分类标准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但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因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交 易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 的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类 基 金 份额全部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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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7 】1016 号文准 予注册。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
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 体 发 售 方 案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请 投 资 人 就 发 售 和 购 买
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六、募集 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 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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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 69.88 元。则其认 购费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100,000 +
69.88 )/1.00 =100,069.8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可得到 100,069.88 份基 金份额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 投资人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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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的限额
(1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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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 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 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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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销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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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 资 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 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不成立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赎回 (T 日) 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了 业 务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银行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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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规 定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 无 利 息 )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 追 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 、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 购所得的
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 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则其可获得 100,000.00 份申
购份额。
4 、赎回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用 。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 风 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 确 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 诱发系统性风
险,本基金管理人对 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 回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 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 形除外。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 ) 不须 收取强制赎 回费的 情况下 ,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 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
部分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 某投资者 T 日持 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1.20 =10,001.20 (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1.20
元。
(2 ) 须收取强制赎回 费的情况下 ,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赎回份额- 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 元
赎回费用=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 份, 某投 资人赎回 5,000,000 份 基金份
额,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 且偏离度为负,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有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 即 对 应 强
制赎回费率为 1.0%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 ×1.0%=1,000,000 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 ×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 ×1.0% =10,000.00 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 ×1.00 =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 -10,000.00 =4,990,000.00 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 5,000,000 份本基金, 可得到
4,990,000.00 元赎回金 额。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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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销售服务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本基金出现当日 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 小于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 、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 无 利 息 )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 本 基 金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并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之一而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 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 生 本 基 金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但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延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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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具 体 可 参 照 巨 额 赎 回 中 关
于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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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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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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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 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
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
(2)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货 币 政 策 变 化 趋 势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的 基 础 上 , 分 析 和 判 断 利 率 走 势 和 收 益 曲 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通 过 对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的 积 极 管 理 ,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货 币 政 策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利 率 走 势 、 资 金 供 求 变 化 情
况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评 估 各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确 定 各 类 投 资
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期限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利率预期策略
本 金 通 过 跟 踪 和 分 析 各 类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等 因 素 , 对 短 期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评 估 并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 动 态 配 置 货 币 资 产 。 如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如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下 降 , 适 度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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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3、期限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短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分 析 和 评 估 各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收
益性和流动性,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 将会 紧密 关注 申 购/ 赎 回现 金流 变化 情 况、市 场资 金流 动状 况 等影响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因 素 , 动 态 调 整 并 有 效 分 配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 以 满 足
基金资产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5、套利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货 币 市 场 变 动 趋 势 、 各 市 场 和 品 种 之 间 的 风 险 收 益 差 异 的 充
分 研 究 和 论 证 , 适 当 进 行 跨 市 场 或 跨 品 种 套 利 操 作 , 力 争 提 高 资 产 收 益 率 , 具
体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等。
6、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在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对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和 债 券 市 场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和 预 测 , 基 于 利 率 品 种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通过选择合理的期限结构进行配置。
7、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参 考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 在 公 司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基 础 上 , 对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的 所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企 业 债 等 信 用 品 种 进 行 认 真 研 究 和 筛 选 ,
形成信用品种基础池。 结合本基金的配置需求, 通过对到期收益率、 剩余期限、
流动性等综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和战术 资 产 配 置 进行 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并 根 据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变 化 积 极 调 整 投 资 策 略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和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9、其他金 融工具投资策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等 商 业 票 据 以 及 各 种 衍 生 产 品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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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基 金 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平 均 剩 余 存续 期 限 的 计 算 方 法 参 照 《管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对 剩 余 期 限 或 剩 余 存
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定。
(2) 本基金 投资同一 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 基金 管理人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应 当保持 足够比例 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 其 投
资 组合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①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低于 5% ;
②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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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④除发生 巨额赎 回、连 续三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续 五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 30% 以 上 的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6) 本基金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20% ,投 资 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品种 除外;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除 上 述 第 (1 ) 、 (5 ) ① 项 与 第 (8 )
项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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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上 述 限
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的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 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 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 期限在一年 (含 一年) 以内的债券正 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算;
(4)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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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 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或 停 止 该 基 准 利 率 的
发 布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低 风险 低 收 益 的 品 种 , 其 预
期风险 和收益水平 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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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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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
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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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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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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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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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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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 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再次分配, 直到 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若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及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则 缩 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投 资 人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或 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日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时 , 不
结 转 收 益 , 但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日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时 , 则 就 剩 余
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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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本 基
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 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每 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 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章节 。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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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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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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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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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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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内 容 、 披 露
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类基金 份额 的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 日结转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按每日复利折算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比例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 偏离度绝对
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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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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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是 指 政 府 有 关 证 券 市 场 的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是 有 重 要 的 举 措 、
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在 利 率 走 低 时 ,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就 会 降 低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当 利 率 上 升 时 ,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但 是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 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 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对 应 的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公 司 无 法 偿 还 债 券 利 息 的 风 险 。 虽 然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分 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 而 使 投 资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为 信 用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公 司 债 券 中 , 公 司 如 果 因 为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完 全 履 约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 则 债 券 投 资 就 会 承 受 较 大 的 亏 损 。 广 义 的 信 用 风 险 不 仅 指 企 业 的 违 约
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前 者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 场 价 格 交 易 而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为 应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基 金 资 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 从 而 在 收 益 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 些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 。 后 者 是 指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特 定 条 件 下 , 如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 交 易 所 假 期 休 市 等 情 况 , 基 金 可 能 暂 停 申
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人 提 交 了 赎 回 申 请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 导 致 赎 回 款 交 收 资 金 不 足 的 风 险 ; 或 者 为 应 付 赎 回 款 , 变 现 冲 击 成 本 较
高 ,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较 大 的 损 失 的 风 险 。 大 部 分 债 券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 也 存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在 部 分 企 业 债 、 资 产 证 券 化 、 回 购 等 品 种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的 情 况 , 如 果 市 场 短
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3、机会成本风险
由 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效 率 , 使 本 基 金 对 流 动 性 要 求 更 高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需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过
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 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4、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 益分 配,每月 例行对当 天实 现的收益 进行收益 结转( 如遇
节假日顺延) , 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5、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每日分配
收 益 。 但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每 日 分 配 的 收 益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上 下 波 动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可 能 为 负
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6、被征收强制赎回费的风险
出现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的 情 形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形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7、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进行估值, 投资者可 能面临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偏 离 的 风 险 。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 与基础资产相关 的风险有信用风险、 现 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 人的
风险。
1) 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转 移 至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 如 果 借 款 人 的 履 约 意 愿 下 降 或 履 约 能 力 恶 化 , 将
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 现金流预测风险是 指, 对基础资产未来现 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度 的 偏 差 ,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现 金 流 预 测 偏 差 导 致 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
3) 原始权益人的风险 , 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 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 险、 流动性风险、 评级 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 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 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 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 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 评级机构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 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的
建议, 而仅 是对 资产 支 持证券 预期 收益 和/ 或 本金偿 付的 可能 性作 出 的判断 ,不
能 保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评 级 将 一 直 保 持 在 该 等 级 , 评 级 机 构 可 能 会 根 据 未 来 具
体 情 况 撤 销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评 级 或 降 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评 级 。 评 级 机 构 撤 销 或
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 付风险指, 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 券 预 期 到 期 日 之 前 或 之 后 获 得 本 金 及 收 益 偿 付 , 导 致 实 际 投 资 期 限 短 于 或 长
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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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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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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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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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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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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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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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托 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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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 所 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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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设日 常 机 构 , 如 今 后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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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不 利 影 响 下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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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通讯
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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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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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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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准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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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 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再次分配, 直到 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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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若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及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则缩 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投 资 人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或 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日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时 , 不
结 转 收 益 , 但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日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时 , 则 就 剩 余
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本 基
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 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每 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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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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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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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
(2)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基 金 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平 均 剩 余 存续 期 限 的 计 算 方 法 参 照 《管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对 剩 余 期 限 或 剩 余 存
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定。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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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 投资同一 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 基金 管理人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应 当保持 足够比例 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 其 投
资 组合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①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低于 5% ;
②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④除发生 巨额赎 回、连 续三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续 五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 30% 以 上 的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 过 20% ;
(6) 本基金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20% ,投 资 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品种 除外;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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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8)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除 上 述 第 (1 ) 、 (5 ) ① 项 与 第 (8 )
项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上
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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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的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类基金 份额 的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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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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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 , 按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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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 227 号三层 D-888 室法 定代表
人: 吴焰
成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监 机 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7 )
107 号
组织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8 亿元
经 营 范 围 : 管 理 运 用 自 有 资 金 , 受 托 或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与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相 关 的 咨 询 业 务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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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行监督: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规定。
2、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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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方 法 参 照 《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对 剩 余 期 限 或 剩 余 存
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投资同一机 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管理人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应当 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以应对 潜在的 赎回 要求,其投
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低于 5% ;
②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④除发生 巨额赎 回、连 续三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续 五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 30% 以 上 的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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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20% ,投 资 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 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 1)、 4) ①项与 第 7) 项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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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的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约 定 , 应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基 金
托管人并改 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视 情 况 暂 缓 或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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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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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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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6、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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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并 在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估值出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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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等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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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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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 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 一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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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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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 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或 本 年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
季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对 账 单 。 每 月 度 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基 金 收 益 以 基 金 份 额 形 式 进 行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红 利 发 放 日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本 基 金 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策 略 分 析 报 告
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投 资 者 想 要 了 解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信 息 或 进 行 投
诉等,可拨打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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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六 种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
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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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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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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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人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