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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添鑫宝(002260)

中信建投添鑫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信 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信建投 添鑫 宝 货 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 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信建投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信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七 月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重 要提 示 (一)本 次基金 募集的 准予注册 文件名 称为: 《 关于准 予中信 建投添 鑫宝货 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2802 号) , 注册日期为:2015 年 12 月 1 日。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 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 资者“ 买者自 负 ”原则,在投 资者作 出 投资 决策后,须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 (四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 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七)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16 日, 有关财务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1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生 效 ................................................................................................................. 2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0 第十部 分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 3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4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2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5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0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62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78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9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1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2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93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中信建 投 添鑫 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 场基 金监督管理 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信建投 添鑫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投 资理念、 投资策 略、风 险以及认 购、申 购和赎 回的程序及 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中 信建投 添 鑫宝 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信建 投 添鑫 宝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信建 投 添鑫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 信建投 添鑫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 的 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第 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17、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 董事长,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执委会委员、 董事总经理, 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 副董事长、 总经理, 首都师范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总经理。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李聚合先生, 副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国家发改 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 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及财政货币政策研究, 熟悉证券期货市 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任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瑛 同志, 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一院211 厂总会 计师、 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 航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种车事业部总会计师、 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总监 、 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周艳丽女士, 董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 团) 财务资产部财务主管、 科长、 主任助理、 副主任。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团)财务资产部 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袁野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职工董事, 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 任德国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职工董事,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杜宝成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职 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汀汀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宏利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 历。 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 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兼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 、 中 信 建 投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王禹媚 同志, 独立董事, 北京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申银万国证券家电 行业分析师、 安信证券传媒行业分析师、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 理、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 、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总经理、 成长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企 业融资部负责人,现任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阿特列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 人 代 表、执行董事、管理合伙人 ,西藏早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财务处副科长,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稽核、 清算部部门总经理, 现任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许会芳女士, 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航天科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总经理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琰女士, 监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 团) 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 展科科长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全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 债券销售交易部、 资本市场部, 现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职工监事 ,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总经理。 陈晨先生, 职工监事,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 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 网 络 管 理 岗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网 络 管 理 岗, 中信建投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定资产管 理部项目经理 、职工监事 。 。 王琦先生,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 中心研究员,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职工监事 。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 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资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交易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高翔先生, 太原机械学院 ( 现中北大学) 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软 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副 总 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海浩女士, 山东大学物流工程工程学学士。 曾任 利顺金融(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交易部 Broker、平安利 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 、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交 易员, 现任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王浩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周户先生 ,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 员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 现任 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 。 黄海浩女士,简历同上。 梁奇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曾任汤森路透集团软件工程师、 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 风险控制师, 现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稽控合规部风险管理岗。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 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 基金管 理人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保持 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业务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 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 牙对外银行 (BBV A ) 建立了优势互 补的战略合 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 上市。2009 年,中 信 银行成功 收购中 信国际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简 称:中信国 金) 70.32% 股权。 经过 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 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 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本 行副行长。 此前, 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 员, 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 ,张先生一 直为本行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 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先 后于中南 财经大 学(现 中南财经 政法大 学) 、 辽宁大学 获得经 济学学 士学位、金 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 行四川 省分行 、中国工 商银行 四川省 分行。1997 年加入 中 信银行,相 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 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 责。 截至 2017 年半年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 136 只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 其他托管资 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7.41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部管 理,确 保有关 法律法规 及规章 在基金 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行严 格按照 《基金 法》以及 其他法 律法规 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 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各项 规章制 度、操 作流程、 岗位职 责、行 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 )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代销机构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5 年 12 月 1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2802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募集期 自 2015 年 12 月 14 日到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共募集 200,231,326.13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67 户。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者通 过其他 销售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 销 申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 额不设限制。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0.0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2、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5、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份额对应的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00 份,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0,000.00 元 6、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 银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及其结构变化和 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以上分析的 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 方式以 及再投 资便利性 ) ,结 合各类 资产的流 动性特 征(成 交活跃度、 发行规模 )和风 险特征 (信用等 级、波 动性) ,决定各 类资产 的配置 比例和期限 匹配情况。 2、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内部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 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 首先本基金将针对各券种的 信用等 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 第二步, 本基金将评估其投资价值, 进行再次筛选, 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进行筛 选; 最后, 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 再评估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 量成交活跃度、发行规模,从而综合决定具体各个券种的投资比例。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3、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 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 素, 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 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操 作中,本基金将综合 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 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 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取得较高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的银行 存款( 不包括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 计 规 模 的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逆 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银 行 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 的剩余期 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交收日 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第 十部 分


基 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037,418,997.75 40.46 其中: 债券 1,032,926,997.75 40.29 资产支 持证 券 4,492,000.00


0.18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96,290,275.00 42.7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423,432,708.83 16.51 4 其他资 产 6,878,837.86 0.27 5 合计 2,564,020,819.44 100.00


二、 报 告期债 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9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28,757,136.86 9.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均未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三 、基 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 余期 限 1 、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9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的 情形 。 2 、 报告 期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51.63 9.84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1.6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9.3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3.8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3.6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0.04 9.8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的情 形。 四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7,362,536.50 6.7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7,362,536.50 6.7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9,935,525.40 9.03 6 中期票 据 - -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7 同业存 单 665,628,935.85 28.64 8 其他 - - 9 合计 1,032,926,997.75 44.4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五、 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718078 17 华 夏银 行 CD078 1,000,000 98,099,881.97 4.22 2 111715043 17 民 生银 行 CD043 1,000,000 98,098,256.78 4.22 3 170301 17 进出 01 974,000 97,109,193.57 4.18 4 111695525 16 包 商银 行 CD042 850,000 84,188,449.72 3.62 5 111710131 17 兴 业银 行 CD131 800,000 79,274,397.74 3.41 6 140335 14 进出 35 500,000 50,214,326.55 2.16 7 011754019 17 象 屿股 份 SCP001 500,000 49,999,115.77 2.15 8 011769001 17 中 材股 SCP001 500,000 49,999,100.08 2.15 9 011759019 17 鲁 高速 SCP003 500,000 49,938,371.33 2.15 1 0 111712022 17 北 京银 行 CD022 500,000 49,743,227.50 2.14 六、 “ 影子 定价 ” 与 “ 摊余成 本法 ”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8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62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279%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明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七、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689159 16 紫鑫 1A 400,000 4,484,000.00 0.19 八、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在1.0000 元。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878,837.86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878,837.86


5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8784% 0.0018% 0.3375% 0.0000% 0.5409% 0.0018% 2016 年1 月 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2.2288% 0.0013% 1.3725% 0.0000% 0.8563% 0.0013% 合同生效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0.0579% 0.0001% 0.0600% 0.0000% -0.0021% 0.0001%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累 计净值 增长率 变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 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 存款银 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 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将立 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0.25%,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销 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 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26、 当 “影子定价 ”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超过 0.5% 的情形;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 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 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收 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存在亏损的可能。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如召开对原有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相应顺延 , 应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 银行存 款、债 券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业存 单,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 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8)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期存 款等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2 )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方 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前,基金 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 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发布 的法律 法规对 证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时的 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 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6、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5、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 挠基金 管理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因 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三)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 本协议之 目的, 不包括 香港、澳 门和台 湾法律 ) ,并按 照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律解 释。 (二)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 争议处理期间, 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全面和可靠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并另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 账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 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 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客户 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 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 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浏览 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2、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服务: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者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 进行客户的投诉 管理, 市场部负责监督 投诉的 登记、 处理 和答复等。 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 基金管理 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 订旗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中信 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中信 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 协议》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发布《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发布《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发布 《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前 暂停大额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发布《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发布《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发布《关于通 过中信建投证券资金账户自动 申购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加应急取现总规模的公告》。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住所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fund108.com ) 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添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 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信建投 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信建投 添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