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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民发货币A(004077)

金信民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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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信 民发货 币 市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更新)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 人: 金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2 重 要 提 示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 经2016 年 12 月5 日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 【2016】3004 号文 注 册 募集 。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 正式生效。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收益 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 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具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 工具。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 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其他 金融工 具, 在不 改变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 规定执行。 投 资者购 买货币 市场基金 并不等 于将资 金作为存 款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全面 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理性判 断市 场,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市 场 风险、 利率 风险、 信用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操作风 险、 其他 风险及 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等。 本 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在所有 证券投 资基金中 ,是风 险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品 。 在 一般情况下,其风 险与 预期收益均低于一 般债 券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 与股票型基金。 投 资者应 当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 构购买和 赎回基 金。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3 财 产,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净值 高低并 不预 示其未来的业绩表 现。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 的“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 金托管人复 核。本招 募 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15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 表 现 ( 未 经审 计) 截 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一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 管 理 人情 况 1 、 名称:金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3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 4 、 法 定 代 表 人 :殷 克胜 5 、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 司 6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壹亿元 7 、 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8 、 电话:0755-82510220 9 、 传真:0755-82530305


10 、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66-2866


11 、 联系人:任萌


12 、 管 理 基 金 情况 : 目前 公 司 旗下管理 8 只 公募 基 金 : 金 信 新 能源 汽车灵活配置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金信 转型 创新成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信智能中国 2025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金信量 化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信深圳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信多 策略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信民 兴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金 信民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13 、 股权结构: 4 股东名称 出资比 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5% 合计 100%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人员 情 况 1 、 董事、监事 及高 管人 员 介 绍 (1 ) 董事 基 本 情况 张 彦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研 究 生 ,20 余 年 资本市场从业经 验 ,曾任 安徽 经济干 部管 理学院 研究 室主任 ,安 徽省国 际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副经理 、经 理 、副总 经理 ,安徽 国元 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安 徽国元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监事长,现 任安 徽国元信托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 王 德 先 生 , 董 事 ,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学 士 , 曾 任 中 信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会 计 主 管 、 客 户 经 理 、产品 经理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深 圳分行 南山 支行综 合部 经理、 深圳 市 不 动产融 资担 保 股份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现任 卓越置 业集 团金控 小组 主任助 理。 殷克 胜先生 ,董 事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20 余 年 证 券 市 场 从 业 经 验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常 务副 总经理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深 圳前 海金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现任金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宋 思颖女 士,董 事,现任 金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历任 北京 普天太 力 通 讯公司市场部主管 、搜 狐公司公关总监、 金鹰 基金管理公司品牌 电商 部总监。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 ,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 业研究生,10 余 年 会 计 及审计从业 经 验,曾任 广 东省地 质局 水文二 队会 计员、 中山 大学管 理学 院教师 、 广 州万 隆康正 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所长 ,现任广州南永会 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副 所长 。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 , 中国科技大学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专 业 博士 , 曾任安徽蚌埠手 表 厂副科 长、 安徽蚌 埠职 工大学 教师 、安徽 经济 管理学 院讲 师, 现 任中 国科 技大学 管理 学院统计金融学副 教授 。 王苏生先 生,独立 董事 , 北京大 学国际金 融法 法学博士 ,民主党 派, 近 10 年资本 市 场从业 经验 , 曾任 君安 证券项 目经 理、特 区证 券营业 部经 理、英 大证 券营 业部经 理、5 中瑞创业基金公司 总经 理,现任深 圳 市 公共 管理 学 会 会 长 。 (2 ) 监事 基 本 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 事 2 名。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 ,10 余 年 审 计 从 业 经 验 , 曾任中国南 玻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项目 经 理 , 现 任 卓 越 置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管 理 部 副总经 理。








朱斌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武 汉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近 10 年 信 息 技 术 从 业 经 验,曾 任恒 生 电 子股 份有 限 公 司高 级 软 件开 发工 程 师 、 前 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3 ) 高 级 管 理 人员 殷克胜先生 , 总经 理 , 中共党员, 经济学 博士,20 余年年 证券市场 从 业经验。 曾任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经理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深圳前 海金 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现 任金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段 卓立 先 生,督 察长,法 律硕士 ,历任 北汽福田 汽车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办公 室 文 秘 、信达 澳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员、农 银汇 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务合 规专员 、前 海开源资产管理( 深圳 )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 副总经理。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周 余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信 号 与 信 息 处 理 专 业 硕 士 。 曾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全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交 易 员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经 理 兼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师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太 平 洋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兼投资总监。 周余先生现任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 ,2016 年 12 月至 今任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今任金信民兴债券型基金基金经 理。 3 、 本 公 司 公 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的 姓名 和 职 务 如 下 : 殷克胜先生,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 公 司 总 经理 。 刘榕俊先生,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 。 周余先生,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委 员 , 公司 固定收 益部总监 、 基金经理。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6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 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60,006.74 亿元人民币,高级 法下资本充足率14.43%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08%。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管 理 室 、 产 品 管 理 室 、 业 务 营 运 室 、 稽 核 监 察 室 、 基 金 外 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 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7 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第 一 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 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 事 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 董事、 董事长。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 集 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 惠 宇 先 生 , 本 行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行 长 、 本 行 执 行 董 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 杭 州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杭 州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南 昌 支 行 行 长 , 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 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8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 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 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 创 新 、 服 务 流 程 优 化 、 市 场 营 销 及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务 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85 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流 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 级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部 门 内 其 他 业 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 分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 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 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 , 监 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9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 织体系的构成、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应 当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稽 核 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工 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 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和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保 密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避 免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 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 有 效 地 处10 理 ,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 据 能 及 时 在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进 行 备 份 , 确 保 灾 难 发 生 时 , 托 管 业 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 大 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 管 理 、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操 作 规 程 , 有 效 地 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 行 异 地 同 步 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 实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库 进 行 备 份 ,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每 日 进 行 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成 员 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 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等 ,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11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三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托管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号 招商 银 行 大厦 法定 代 表 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 0755 —83195201 网址 :www.cmbchina.com 二、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2 (一)直 销 机构


名称 : 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 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融大厦 1502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20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莹臻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66-2866


网站 :www.jxfunds.com.cn


(二) 代销机构


(1 ) 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大 厦35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 连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方式:0755-82558103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 ) 浙 江 同 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文 二 西 路1 号 元 茂 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 ) 上 海 天 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 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13 联系方式:021-5450999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方式: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 顾凌 联系方式: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联系方 式: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 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方式: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4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方式: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茹 联系方式:0755-840344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淼 联系方式:87006003-8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11)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306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云强 联系方式:021-6888931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12 ) 上 海 利 得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15 注册地址:上海市 宝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 伟 联系人:刘阳坤 联系方式: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 ) 北 京 肯 特瑞 财 富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区 海 淀 东 三 街2 号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联系方式:010-89189288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14 ) 上 海 万 得投 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福 山路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孙骏 联系方式: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15 ) 广 发 期 货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广 州市 天 河 区 体 育 西 路57 号红盾大厦9 楼、14 楼、15 楼 法定代表人: 罗 满生 联系人:黄福辉 联系方式:020-38456265 客服电话:95105826 公司网址:http://www.gfqh.com.cn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6 名称 : 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3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瑾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66-2866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 梁丽金、张兰 联系人: 张兰


五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西塔十层审计十六部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


电话:13161760582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会计师:洪祖柏 联系人:洪祖柏 17 四 、基 金的 名称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 五 、基 金的 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六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金信民发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6-2016.12.30 0.14% 0.00% 0.06% 0.00% 0.08% 0.00% 2017.1.1-2017.3.31 0.71% 0.00% 0.33% 0.00% 0.38% 0.00%


金信民发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6-2016.12.30 0.15% 0.00% 0.06% 0.00% 0.09% 0.00% 2017.1.1-2017.3.31 0.78% 0.00% 0.33% 0.00% 0.45% 0.00% 注: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是 :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八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18 在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实 现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一)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 、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 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二)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 景、发展状况、市 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 债券发行人和债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合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 果,确定基金资产对相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考虑到供给侧改革是未来经济结构调整、过剩产能出清的重要发展战略,本基金 将不投资于产能过剩或周期性强、行业运行处于低谷、节能环保风险较大的行业、版 块,包括但不限于钢铁(含钢贸)、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延压加工、水泥、 平板玻璃、造船、光伏制造、风电设备、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 机床制造、重型机 械制造、煤炭(含 煤贸、煤化工)、造纸和纸制品、印染、化工、肥料制造、建材批19 发、航运、房地产等。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债券,其债项评级应为 AA+ 级(含)以 上,债券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应在 10 亿元以上。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 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 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三)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 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 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四)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 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 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 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 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 售或者卖出。 (五)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 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 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 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 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 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 价值投资策略,运用回购、远期交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 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为以银行贷款资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本基金侧重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采用基本 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 资。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采用分散投资方 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七)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20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 动向。当法律法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 法规,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 充分考虑 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 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21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予 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3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 1、8、10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22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三)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 、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正回购 债券 +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期限 剩余 正回购 债券 + 期限 剩余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期限 剩余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 ? ? ?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公式为: 正回购 债券 +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期限 剩余存续 正回购 债券 + 期限 剩余存续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期限 剩余存续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 ? ? ? ?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2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23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须 提 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24 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 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 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下 文 的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 据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 8.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9,973,278.32 59.60 其中:债券 29,973,278.32 59.60 资产支持证券 -


- 25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300,000.00 8.5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5,990,701.47 31.80 4 其他资产 27,255.98 0.05 5 合计 50,291,235.77 100.00 8.2 报 告 期 债 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2.3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 回购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为报告期 内每 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 简单 平均值。 8.2.1 债 券 正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20%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原因 调整期 1 2017 年3 月 21 日 34.71 3 月21 日投资者大 额赎回该基金导致 被动超标 已于3 月24 日 调整完毕 2 2017 年3 月 22 日 34.76 3 月21 日投资者大 额赎回该基金导致 被动超标 已于3 月24 日 调整完毕 3 2017 年3 月 23 日 34.96 3 月21 日投资者大 额赎回该基金导致 被动超标 已于3 月24 日 调整完毕 8.3 基 金 投 资 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 限 8.3.1 投 资 组 合平 均 剩余 期 限 基 本 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 2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最高 值 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值 2 8.3.1.1 报 告期 内 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超 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8.3.2 报 告 期 末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00.0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05 - 8.4 报 告 期 内 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存续 期无 超过 240 天的情况。 8.5 报 告 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27 7 同业存单 29,973,278.32 59.66 8 其他 - - 9 合计 29,973,278.32 59.6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8.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716041 17 上海银行 CD041 100,000 9,994,189.62 19.89 2 111720026 17 广发银行 CD026 100,000 9,993,027.95 19.89 3 111712053 17 北京银行 CD053 100,000 9,986,060.75 19.88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8.7 “ 影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1%


8.7.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的绝对值无达到 0.25%的情况。 8.7.2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的绝对值无达到 0.5%的情况。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8 8.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0.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7,145.05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7,255.98


8.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 、基 金的 费用 概况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证券账户开户费 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9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30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及费用如下: 31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份额 0.01 份 500 万份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十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文件 2 、《金信民发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 3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 一、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 1 、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有关财务数据 和基金业绩的截止日期; 2 、在“基金管理人” 部分,对对“基金管理人情况”进行了更新,对“主要人员32 情况”进行了更新 ; 3 、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了更新 ; 4 、在“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对“销售机构 ”进行了更新 ,对“经办会计师”进 行了更新 。 5 、在“基金的募集 ”部分,对“基金的募集 ”进行了更新 ; 6 、在“基金合同的生效 ”部分,对“ 基金合同的生效”进行了更新 ; 7 、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对“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进行了 更新,对“基金转换”进行了更新,对“定投计划”进行了更新; 8 、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进行了更新,对“基金业 绩”进行了更新 ; 9 、对“风险提示”部分进行了更新 ; 10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部分,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进行了更新; 11 、对部分其他表述进行了更新。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7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