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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国企(000928)

中融国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国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 
重要提示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2014 年11 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融 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4】1252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16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 说 明 书 是 对 原 《 中融 国 企 改 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准。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 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投资人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6月16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 (未经审 计) 。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1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 融 国 企 改 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基金 合同 指《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融 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5 月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33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 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3 月起 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在湖南工程学 院担任教师。 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 销经理。2003 年7 月至2016 年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历任市 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公司副 总经理。 2016 年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长江商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 西 安 飞 机 工 业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投 资 与 市 场 研 究 所 办 公 室 主 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 拥 有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任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学院, 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 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 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湖南工程学院 担 任 教 师 。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 在 振 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产 品 部 营 销 经 理。2003年7月至2016 年8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历任市场开发部 执行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 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2014 年8 月 加 入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8月至2004年6月任沈阳诚浩 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年6月至2015年12月在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市场管理部总监。 2015 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 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1990 年10月 至1999年5月曾任哈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年5月至2003年3月曾任中 植 集 团 驻 哈 办 会 计 ;2003 年3月至2006 年2 月 曾 历 任 哈 尔 滨 盟 科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财务经理、 主管会计;2006年2月至2016年3月任职于中融国际信托, 历任财务 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财务总监、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财务 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6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解静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牛津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 7 年。 曾先后就职于摩根士丹利 (伦敦) 、 莫 尼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0 年4 月至2013 年2 月曾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担 任研究所策略分析师。2013 年 3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 基金经理,于2014 年12 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经理杨凯先生;常设委员研究部黄震先 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易海波先生、 总经理助理方斌先生、 总经 理助理王启道先生、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 固收投资部秦娟女士、 量化投资部 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创新业务投资部吴刚 先生、交易部王丽梅女士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法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两部门保持 独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 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 ) 董 事 会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公 司 的 合 法 合 规 运 营 、 内 部 控 制 、 风 险 管 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和董 事会下设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 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 法 律 合 规 部 : 负 责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合 规 控 制 标 准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 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 工 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 责 任 , 并 负 有 对 岗 位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风 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自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各 项 规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健 康 运 行 与 公 司 财 产 的 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 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法律 合 规 部 落实 具 体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 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 内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 营风险; 检查、 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 查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 立 、 健 全 内 控 体 系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85号软件产业基地1栋A 座22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联系人:姚铮 联系电话:0755-22940279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财务、 证券 清算等 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 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 同时, 托管部50% 的员工具有IT 专业背景 , 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骨干员工从国 信证券运营部门抽调,具备各类创新产品的核算、估值处理能力。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国 信 证 券 托 管 部 是 国 内 首 批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 可 为 各 类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 托 管 部 拥 有 独 立 的 安 全 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 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国信证券托管部 本着 “为您理去繁杂, 专注价值” 的原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 职责。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7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 风险监管总部、 合规 管理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 关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评估风险控制措 施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 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65127767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移 动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9 法定代表人:易 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5) 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 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客服电话:95302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9)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400-6180-315 (1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11)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1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1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2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马焮 客服电话:400-6650-999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2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3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2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层-43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30 联系人:李小雅 客服电话:40088-95618 (2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4000-188-288 (25)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湖东路268号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4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0985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3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3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 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 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联系人:齐冬妮 客服电话:95571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6 (3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35)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电话: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3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38)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7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3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 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4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 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 鹤年


客服电话:400-619-8888 (4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 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4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联系人:刘美薇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4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4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 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9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杜娟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8)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50)北京钱景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0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105885 (52)北京坤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发开区百泉街10号2栋87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53)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5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5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 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葛亮 (5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176 联系人:张麟琳 客服电话:400-928-2266 (59)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6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010-83363101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2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6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6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6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3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7)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电话:010-58527835 联系人: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6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4 客服电话:400-001-1566 (6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 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7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 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71)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72)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7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5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74)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7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76)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 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方厚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400-699-0071 (7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6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78)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7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8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8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1356 联系人:徐伯宇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7 客服电话:95118 (82)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 一22层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83)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6 (8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 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 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85)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8 (8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7)凤凰金信( 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8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89)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大连市 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9 (90)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9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 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9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7栋 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 : 湖 北 省 武 汉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区 泛 海 国 际SOHO 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9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400-111-0889


(9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0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9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96)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 众辉


电话:0731-84409106 、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 、 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电话:010-85003333 传真:010-85003386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1 联系人:鞠帅 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2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1 月 26 日 《关于准予中融 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证 监许可【2014】1252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 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 八、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3 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人民币,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人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4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5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6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非 现 场 交 易 方 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13 日起办理申购业务及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7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8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 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9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 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 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 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0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3个月, 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1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2 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7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定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3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4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5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资 产 配 置 与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品 种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动 态 平 衡 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 控制组合整体风险, 力争在不同市场环境中都获得较稳 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各类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 证、 中期票据、 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国企改 革主题方向 的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 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类资产的选择采用 “ 自下而上” 为主的精选策略, 基 于对国企改革相关政策的分析和对企业基本面的深入研究, 进行长期投资, 并采 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个股, 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 合 中 的 债 券 类 资 产 将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 积 极 主 动 地 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同时审视夺度 精选个券。 1.股票类资产投资策略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6 定性分析 (1)准确、清晰的公司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良 好的商业模式; (2 ) 独 特 、 可 鉴 别 的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 体 现 在 管 理 、 技 术 、 品 牌 、 营 销 、 资源、渠道网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 (3 )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重 点 从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 激 励 制 度 、 组 织 框 架 、 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 (1) 财务分析: 从 EPS 、EV A 等指标未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长 性, 并配合盈利能力、 运营效率、 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 比较企业在行业 中的相对地位, 甄别其真实性, 选择盈利能力强、 主营业务成长快、 财务结构稳 健的上市公司; (2) 选择具备成长性、 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 ROC 、 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 ) 、 企业成长 (G ) 等核心指标, 选择具 备成长性、 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3)估值水平合理。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上市公司,或者比较企业动态市 盈率、 PEG 等指标, 选 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 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 点投资。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确定组合久期 在 匹 配 本 产 品 目 标 投 资 期 限 的 前 提 下 , 组 合 将 积 极 主 动 地 预 测 市 场 利 率 的 变动趋势,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相应调整组合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 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组合将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一般 而言,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确定关键年限配置比例 在 久 期 确 定 的 基 础 上 , 充 分 把 握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非 平 行 移 动 进 行 组 合 的 期 限 结构调整, 选择哑 铃型、 子弹型或阶梯型等组合, 决定整个债券组合在各个关键 年限上的配置比例。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7 类属资产配置 组合通过考察不同类别资产的息差情况,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 组合收益目标 等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通过类属配置, 在期限 相当的情况下, 适当考虑增加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比例, 提高组合预期收益。 在充分量化利率风险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 用 债 是 本 组 合 的 重 要 投 资 品 种 。 组 合 将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方式进行个券精选。 组合不仅依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同时依赖固定收 益团队持续深入的基本面研究 ,为精选个债提供支持。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 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 收益率高、 债 券 流 动 性 较 低 。 本 基 金 在 对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市 场 发 展 动 态 紧 密 跟 踪 基 础 之上, 依据独立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 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 并执行 相 应 的 内 控 制 度 , 更 加 审 慎 地 分 析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 将使用更加严 格的风控标准, 严格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 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 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 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 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 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 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 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 保值交易的必要性;以及 (4)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来判断是 否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或套 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8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国企改革相 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权证、 中期 票据、 中小 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 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 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9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0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 45%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 0-95% , 因此在业 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55% ,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和权威性。 2.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 场代表性。 因此, 我们选取了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 上证国债指数 作 为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的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1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 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 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的 长 期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方 向 , 制 订 重大投资决策。 2. 操作层次的投资决 策:在制定的投资 战略 和投资限制框架内 ,基 金经理 或投资经理可以自行选择证券、 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 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投资,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业务负责人、 首席投资 官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 如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 须 及 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待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方 能 实施。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2 本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6,958,862.30 54.66 其中:股票 76,958,862.30 54.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962,000.00 21.28 其中:债券 29,962,000.00 21.28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32,581,182.88 23.14 8 其他资产 1,290,714.44 0.92 合计 140,792,759.6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3 B 采矿业 5,361,960.00 3.84 C 制造业 32,231,142.30 23.0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8,463,000.00 6.06 E 建筑业 1,361,160.00 0.97 F 批发和零售业 5,686,800.00 4.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1,404,000.00 1.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3,169,180.00 2.27 J 金融业 15,906,600.00 11.3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75,020.00 2.42 S 综合 - - 合计 76,958,862.30 55.1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4 1 601939 建设银行 700,000 4,158,000.00 2.98 2 601398 工商银行 850,000 4,114,000.00 2.95 3 601988 中国银行 1,100,000 4,070,000.00 2.91 4 601601 中国太保 130,000 3,564,600.00 2.55 5 600479 千金药业 200,000 3,286,000.00 2.35 6 000786 北新建材 255,000 3,159,450.00 2.26 7 600028 中国石化 520,000 2,984,800.00 2.14 8 601991 大唐发电 600,000 2,958,000.00 2.12 9 000066 中国长城 274,000 2,767,400.00 1.98 10 600011 华能国际 380,000 2,724,600.00 1.9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962,000.00 21.45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962,000.00 21.4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5 1 011698739 16 中电投SCP014 100,000 9,988,000.00 7.15 2 041756002 17 远东租赁CP001 100,000 9,988,000.00 7.15 3 011698568 16 同方SCP005 100,000 9,986,000.00 7.1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6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3,057.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75,046.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0,893.80 5 应收申购款 21,717.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90,714.4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7 第 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 .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2014年12 月16日) -2016 年12月31日 -7.90% 1.91% 7.92% 1.29% -15.82% 0.62% 2017 年1月1 日-2017 年3 月31日 1.74% 0.19% 3.65% 0.37% -1.91% -0.18%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注: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的约 定,本 基金自 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6 个月 内 为 建仓期, 建仓期 结束时 本 基金的各 项投资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专门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0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1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2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3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6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等 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0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1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2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3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4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 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 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5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 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 买力风险等 因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产 生 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其他 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 经营风险、 财 务 风 险 及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等 。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 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 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 更新、 研究 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 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 红利减少,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6 1. 基金 管理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险。 (2)交 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 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流 动性风 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要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 下降风险。 (4)运 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5)道 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 、 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 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2.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为 0-95% , 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比例容易造成 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本 基 金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风 险 对 冲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7 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纳 入 到 投 资 范 围 当 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从而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此外,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混合型基金, 股票部分重点投资国企改革相关股 票, 因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主题股票所具有的特定风险, 或者目标 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8 第十 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本合 同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9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0 第十 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 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1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2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3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4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5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6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7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8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9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0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1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2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3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4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资 产 配 置 与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品 种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动 态 平 衡 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 控制组合整体风险, 力争在不同市场环境中都获得较稳 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各类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 证、 中期票据、 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国企改革主题方向的 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 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5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 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 资于国企改革相 关主题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 权证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6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8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9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0 第 二十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成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85 号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 座 22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 〕166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销售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以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1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中期票据、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 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国企改革相 关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权证、 中期 票据、 中小 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 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 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2 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3 (19)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一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和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4 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5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 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6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7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8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证券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合作银行开设唯一的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9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中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0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1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2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3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且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4 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 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二)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2. 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 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3. 变更与协助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生变 更 ,未 变 更的 一 方 有义 务 协助 变 更后 的 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各自职 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6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 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意 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账 户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通 知 等 服 务 。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留 意 各 联 系 方 式 的 完 整 性 和准 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了24 小 时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和 网 上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客 服 专 员 在 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各 种 直 销 交 易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直 销 业 务 表 单 下 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向 客 服 专 员 索 取 业 务 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 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等 方 式 提 供 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定 期 发 送 其 他 资 讯 , 以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8 为 更 好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沟 通 , 客 服 专 员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 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有 疑 问 , 可 通 过 语 音 留 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 如 本招 募 说明 书 存在 任 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理 解 的 内容 , 请联 系 基金 管 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 于《证 券日报》 。 序号 临 时报 告名称 披 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凤 凰金信(银 川)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定 投 、 转 换 业务、 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并调整 认/ 申 购金额下 限的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中融旗 下部分 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 资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南 京苏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 及 开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东 海期货有限 责任公 司为销 售机构及开 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与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2017 倾心 回 馈”基金 定投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 年 1 月 3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中融 旗下部 分基金 参 加首创证 券申购 及定投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7 年 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方 正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 3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电子银行申 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 年 3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9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深 圳盈信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 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 4 月 19 日 含本基金 10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手机 银行申购及 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 年 4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11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北 京蛋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 及 开通定投、 转换业 务、参 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 并调整 交易金额下 限 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10 日 含本基金 12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国 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构及开 通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13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武 汉市伯嘉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定 投、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 年 5 月 17 日 含本基金 14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民 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构及开 通 定投、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15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天 津国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 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 6 月 2 日 含本基金 16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大 有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转换 业务并 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 6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完全一致。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处, 基金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