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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双利债券(519055)

海富通双利债券:关于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 海 富通双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终 止及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 海富通 双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或 “ 《 基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 定, 海富 通 双利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出 现了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且 海富 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管理人 ” )应 当在 上述事 由
出现后终 止基金 合同并 依 法履行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此事项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本基 金的最 后运作 日 定为 2017 年 8 月 4 日 , 并于 2017 年 8 月 5 日进入 清 盘 程序 。 
 
现将相关 事宜公 告如下 : 
一、本基 金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海富通 双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原为 “海富通双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海富 通 双利 债券 
基金代码 :519055 
基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3 年 12 月 4 日 
基金管理 人名称 : 海富 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名称 :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告依据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海富通 双利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 海富通 双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二、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根 据《基 金合同 》 “ 第 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的 “ 三、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 中 本基 金转换为 海富通 双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后, 如发 生以下情 形
之一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本 基金
终止基金 合同: 
1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2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3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 本 基金前十 大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总数 超 过基金
总份额的 90% 。 
鉴于本基 金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为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不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 本基金基金 合同 并依法 履 行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三、终止 《基金 合同》 技 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 入清算 程序后, 根据基金 合同中 有关基 金 财产清算 的规定, 成立基 金财 产2 
 
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 本基 金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已就财产 清算的 有关事 项 进行了充 分
准备, 技术可 行 。 清算 报 告将由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 外部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
书,报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备 案并公 告。 
因此,终 止《基 金合同 》 不存在技 术方面 的障碍 。 
四、终止 《基金 合同》 主 要风险及 预备措 施 
本基金进 入清算 程序前 , 部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能 选择提前 赎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本基金进 入清算 程序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 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仍需 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 。 但 如果发生 了巨额 赎回或 可 以暂停赎 回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 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部 分 延期赎回, 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回 申
请。同时 ,基金 管理人 也 会提前做好 流 动性 安 排,对 资 产 进行 变 现以 应 对可能 的 赎 回 。 
在全部基 金份额 均被赎 回 的情形下, 本基金 仍将进 入财产清 算程序。 由于所 有清算
费用均由 基金管 理人代 为 支付, 因此即 使是在 待分 配财产为 零的情 形下 , 也 不会出现 基
金资产不 足以支 付清算 费 用的风险 。 
五、相关 业务办 理情况 
为降低对 于现有 及潜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影响, 本 基金 已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暂停
申购 、转 换转入 业务, 但 正常开放 赎回业 务。自 2017 年 8 月 5 日起, 本基 金进入清 算
程序,停 止办理 申购赎回 、 转换转入 、转 换 转出 等 业务,并 且之后 不再恢 复 。 
本基金进 入清算 程序后 , 停止收取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本基金进 入清算 程序前 , 本基金仍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进行运 作。 
六、基金 财产清 算 
1 、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2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3 、基 金财产清 算程序 : 
(1 )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 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4 、清 算费用 
按 照《基 金合同 》 “ 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算” 的约3 
 
定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考虑到本 基金清 算的实 际 情况, 从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角度 出发, 本 基金的
清算费用 将由基 金管理 人 代为支付 。 
5 、基 金财产清 算剩余 资 产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缴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7 、基 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 
七、基金 财产清 算中的 事 项说明 
考虑到进 入清算 期后, 一 些资产不 能完成 变现或 收 回, 可能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
剩余财产 的及时 取得, 为 了提高清 算效率 , 及 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剩 余 财产, 基金
管理人将 以自有 资金对 以 下资产进 行垫付 ,具体 如 下: 
(一)停 牌证券 
如最后运 作日交 易时间 结 束仍有持 仓证券 停牌, 基 金进入清 算程序 后, 为了 最大化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 提高 清算效 率, 基 金管 理人将以 自有资 金按照 基 金所持有 证
券资产最 后运作 日的估 值 价格垫付 基金未 能变现 的 证券 资产, 具 体 清算 规则 按照相关 规
定办理。 待停牌 证券复 牌 后,基金 管理人 将证券 卖 出变现。 
待 全部停 牌证券 复牌并卖出 变现后 ,若实际 变现金额 高于基 金管理 人垫付的金 额 ,
则将差额 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若 实际 变现 金
额小于基 金管理 人垫付 的 金额,则 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相应损 失。 
(二)结 算备付 金、保 证 金及应收 利息 
基金管理 人将以 自有资 金 先行垫付 最低结 算备付 金 和交易 单元 保证 金, 以及 清算期
间产生的 应收利 息等 , 该 垫付资金 及垫付 资金到 账 日起孳生 的利息 将于收 回 款项、 结息
后返还给 基金管 理人。 
八、其他 需要提 示的事 项 
1 、 本基金 进入清算 程序后 停止办理 申购赎 回、 转换 转入、转 换 转出 并且 之后 不再
恢复。 敬请投 资者予 以关 注。 本 公司承 诺在清 算过 程中以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则 履
行相关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将 在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公 布, 并将遵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等 规定及 时进行 分 配,敬请 投资者 留意。 
2 、 投 资者可 以登陆 海富 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 站 (www.hftfund.com)或 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拨打全 国 统一客户 服务号 码 40088-40099 (免 长途话 费) 咨询 相关情况 。 
 
特此公告 。 4 
 
 
海富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二零一七 年 八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