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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优化增强债券A(100035)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优化 增 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二 〇 一七年 第一 号)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4 月10 日证监许可 【2009】296 号 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6 月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7 年6 月10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3 九、基金的投资...................................................... 80 十、基金的业绩...................................................... 92 十一、基金的财产.................................................... 9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9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10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8 十七、风险揭示..................................................... 11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8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4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49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 及《 富 国优化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 富国 优化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优 化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富国优化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富 国优化 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 门 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9、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0、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11、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13、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14、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3、 基金销售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27、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28、 注册登记业务 :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29、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 30、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31、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日/天:指公历日; 37、 月:指公历月;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工作日 ;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1、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 务规则 》 :指《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7、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48、 基金份额类别 :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52、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53、 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 6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 结构(截止于 2017 年 6 月10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和投资风险管理 。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四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 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 务部、 人力 资源部、 综合管 理部( 董事会办 公室) 、信息 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 分公司、成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 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 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 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 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 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 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 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 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 管理;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传、 信 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7 年 5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 375 人, 其中64.5%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 主 要成员 情况


( 一) 董事会 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 事, 本科 学历, 加拿 大特 许会 计 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评估部员工, 山 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 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 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 海申银 证券公 司财会部 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 司浦东 公司财 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 总经理助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 理、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 力嘉 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计 及财务 金融 科教授 。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 二) 监事会 成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 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 ,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运维总 监。 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IT 副总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陆运天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 商务部电 子商务副总监。 历任汇添富基金电子商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电子 商务经理、资深电子商务经理、电子商务部电子商务总监助理。 (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风险 管理部、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总 部、上 海海通证 券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 四) 经营管 理层 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 总经理、 权益投资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五)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范磊先生, 硕士,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资金高级专员、 安信证券交易员;2012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投资经理,2016 年 8 月 起任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11 月起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3 月起任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历任基金经理: (1)钟智伦自 2009 年6 月至2012 年1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陈曙亮自 2012 年12 月至2014 年7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张钫自 2014 年7 月至 2017 年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六)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7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 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8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 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9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 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 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 监督、 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 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 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 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 的书面管理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较 上年增加2.61 万亿元, 增幅 14.25%, 其中客 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 较上年 增加 1.27 万亿元,增幅 12.13%。负债总额 19.37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47 万 亿元, 增幅14.61%, 其 中客户存款总额 15.40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1.73 万亿元, 增幅12.69% 。 核心财务指 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2,323.89 亿元, 较上年增长1.53%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 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净利息收益率 2.20%,成本收入比为 27.49%, 资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2 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 石奖” , 《亚洲 银行家》 “中国最 佳大型 零售银 行奖”及 中国银 行业协 会“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 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 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3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 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 一) 内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内部控 制组 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 三) 内部控 制制 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 一) 监督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4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流 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6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 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7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11、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9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4、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0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6、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17、东 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18、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1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0577-966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1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20、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2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2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2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2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3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 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41 和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3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6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 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 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7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3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3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4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8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4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4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 -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3、中信证券 (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 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9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4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 www.cindasc.com 4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4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深圳、400-6666-888 非深圳地区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0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4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 、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4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4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5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1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51、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5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5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0327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2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5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5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3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联系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5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5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4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6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6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6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5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6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6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 ://www.tebon.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6 6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6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6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 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 ://www.cicc.com.cn 6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7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7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区益田 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7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8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7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 吴骏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电话: 0755-83007034 联系人员: 吴尔晖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7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9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7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77、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 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7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电话: 010-83363010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0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 ://8.jrj.com.cn 7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80、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 www.noah-fund.com 8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1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8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8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84、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8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2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 —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8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 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8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3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 ://a.leadfund.com.cn 89、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9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91、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4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9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 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9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电话: 025-66996699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94、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5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95、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电话: 021-20219188 传真电话: 021-20219923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 : //8.gw.com.cn/ 9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海淀北二 街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电话: 010-62675979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97、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6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98、济安财富 (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电话: 010-65330699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99、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电话: 021-50710161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0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10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7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电话: 021-55085991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10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10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10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8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10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电话: 010-59336529 传真电话: 010-59336510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10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电话: 010-89189291 传真电话: 010-89188000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 ://fund.jd.com/ 107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18 号东 方科技大厦18F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9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18 号东 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电话: 0755-66892399 联系人员: 张烨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10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电话: 010-61840699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10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电话: 010-88066552 联系 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0 二 、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三 、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吴军娥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1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4 月10 日证监许可【2009】296 号文核准。 一 、 基 金类型 债券 型 二 、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 基 金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四 、 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9,804 户,富 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基 金 已 收 到 首 次 发 行 募 集 ( 扣 除 认 购 费 后 ) 的 实 收 基 金( 本金) 为人民币 5,818,891,210.29 元。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 币1,631,813.32 元。 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5,820,523,023.61 元, 折合5,820,523,023.61 份基金份额。 该资金已于 2009 年6 月9 日全额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账户。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2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09 年6 月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3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期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宜 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济安财富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5 司 。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2009 年7 月1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 务。 (三) 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2009 年7 月10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 务。 (四)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 申 购和赎 回的 原则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6 (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对于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定


(一)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申购费 ), 投资者通 过代理 销售机 构申购本 基金时 ,除需 满足基金管 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 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 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 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 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申 购和赎 回的 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7 (二)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 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不得影响投资人 实质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 基 金的申 购费 和赎回 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B 类和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 用,但赎回持有期限少于 30 天的基金份额应 支付赎回费,且 基金管理人将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一)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8 1、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 申购费, 费率按 申购金额递减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 购费率。 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注: 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A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24%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15%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投资者在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后端申购费, 费率按 持有时间 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 间 后端申 购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0% 1 年—3 年 (含 ) 0.6% 3 年—5 年 (含 ) 0.4% 5 年以 上 0 3、 投资者在申 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9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二)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 A 类、B 类及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 A 类 、B 类及C 类 基金份额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 限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 30 天以 下 0.1% 0.1% 30 天 (含 ) —1 年( 含) 0.1% 0 1 年—2 年 (含 ) 0.05% 0 2 年以 上 0 0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履行相应程序后 调整申购费率和 调低 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一)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份额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二)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 总金额=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 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 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0 例三 :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 申购 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 A 类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39,682.54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 份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申购 总金额/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 B 类 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四 :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 总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2、 当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1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 赎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申 购时的B 类基金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0×1.0%=101 元 赎回费用=10,160 ×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 B 类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 设赎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 申购时的B 类基金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8.84 元。 3、 当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 30 日以内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 期为 30 日及30 日以上赎回费率为0)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四)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2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除拒绝或暂停接受特定申购申请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3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4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 二 、 基金转 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开通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A 类前端为 100035;B 类为100036 ;C 类为100037) 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 )基 金转换 是指开 放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某 只基金 的部分 或全部 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 行,且 该销售机 构须同 时代理 拟转出 基金及拟 转入基金的销售; (3 )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收费 模式的 基金份 额之间进 行,即 前端收 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 在公司直销系统中, 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 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5 )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 金转换 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 价 ”原 则,转出 、转入 均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 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业务 时,转 出方的 基金必须 处于可 赎回状 态,转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5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 金转换 过程中 ,对于前 端转前 端的情 况,按照 需转出 份额对 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 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 )注 册登记 机构以 收到有效 转换申 请的当 天作为转 换申请 日(T 日) 。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 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 国天时余额时, 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 )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 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6 (16 )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 基金申 购补差 费:按照 转入基 金与转 出基金的 申购费 率的差 额收取 补差费。 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 )具体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以基金管理人官网发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 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 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 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 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 于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担任注册 登记机 构的基 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7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 于由本 公司担 任注册登 记机构 的基金 ,后端收 费模式 下 基金 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 以基金管理人官网发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4、 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其 它原因 而出现 连续巨额 赎回,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或其他在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公 告。重新 开放基 金转换 时,基金管 理人应最 迟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上刊登 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 应最迟在 调整生 效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 告。


7、重要提示 (1 )目 前,可 以进行 本业务的 销售机 构包括 本公司的 直销网 点以及 同时代 销 本基金 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 具体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8 询 。


(2 )由于 各代销 机构系统 及业务 安排等 原因,可 能开展 该业务 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 资者可 通过本 公司直销 系统办 理后端 收费模式 的基金 转换业 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 4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其 他 情 况 , 请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或 拨打 本基 金管理 人的热 线电 话查 询。富 国基金 客服 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5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9 十 六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0 九 、基 金的 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于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 (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 , 以及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品种。 在满足债券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 包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因可转 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仓股票 所派发或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 用以强化本基金的获利能力, 提高预期收 益水平。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 产配置。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突出主动性的投资管理, 在对宏观经济以及债 券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判断的基础上, 通过合理配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 企业债、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风险收益特征优异的可转换债、 可分离债 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品种, 加以对国家债券、 金 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回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1 购等高流动性品种的投资, 灵活运用组合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调整、 信用利差 和相对价值等策略, 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 积极把握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中 投资机会,获取各类债券的超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各类资产在长、 中、 短期收益 率的变化情况, 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 产之间进行动态 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有必要将债券资 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 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本基金根据 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细 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 换公司 债、各 类附权债 券等) 、资产 证券化产 品、金 融创新( 各类金 融衍 生工具 等)四个 子市场 ,采取积 极投资 策略, 定期对投 资组合 类属资 产进行最优 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税 务处理) 与剩余 期限的 配比,对 照基金 的收益 要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 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2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 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 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 据。 ④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券 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 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 种期权, 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 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 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 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 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 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 转股和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 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有 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 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 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3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 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②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 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 管理。 (3 )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 品。 (4 )回购套利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发现债券市场明显投资机会的情况下, 或债券市场存在套利机 会时,通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 深入 研究首 次 发行(IPO)股 票及 增发 新股的上 市公 司基本 面 , 挖掘 公司的内在价值, 根据 当时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 定价水平, 发行折价水平及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4 一、 二级市场间资金供求关系,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制定相应的新股认购策 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 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时, 本基金可以直接参 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在二级市场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主要 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借鉴外方股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 (BMO Financial Group ) 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 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 利用 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 以 下 三 类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①现金流充沛 、 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纪录或现金分红潜 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 ②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③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 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 的权证投资。 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控制并降低组合风险, 其次是令基金 资产增值。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 )采 用市场 认可的 多种期权 定价模 型 并根 据 研究人 员对公 司基本 面等因 素的分析 ,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 )对 标的股 票进行 价值判断 ,结合 权证市 场发展的 具体情 况,决 策权证 的买入、持有或沽出操作; (3 ) 本基金权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 四 、 投 资决策 与交 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5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五、 投 资程 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 经理根 据市场 的趋势、 运行的 格局和 特点,并 结合本 基金合 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 策略报 告提交 给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 批决定 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 经理根 据批准 后的投资 策略确 定最终 的资产分 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10% 。 本基金采 用 中 债综合 指 数 及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 衡量基 金投 资业绩 的 比较基 准 ,其主要原因如下: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 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 指数是在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 好的 市场代表性。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走势的指数。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6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券的 5% ;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6)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含 含权债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7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8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九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 投资组 合报 告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6,866,445.64 16.97 其中: 股票 46,866,445.64 16.9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20,786,732.79 79.93 其中: 债券 220,786,732.79 79.9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03,796.31 1.05 7 其他资 产 5,676,923.65 2.06 8 合计 276,233,898.39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520,450.00 0.2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343,235.80 13.28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6,175,100.00 2.6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668,996.00 0.7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81,223.84 0.37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634,240.00 1.1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643,200.00 1.5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866,445.64 19.85 (三)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382,900.00 7,240,639.00 3.07 2 601668 中国建 筑 640,000.00 5,888,000.00 2.49 3 000423 东阿阿 胶 81,448.00 5,342,988.80 2.26 4 000858 五粮液 110,000.00 4,730,000.00 2.00 5 600521 华海药 业 170,000.00 3,740,000.00 1.58 6 600415 小商品 城 460,000.00 3,643,200.00 1.54 7 000002 万科 A 128,000.00 2,634,240.00 1.12 8 600519 贵州茅 台 6,800.00 2,627,248.00 1.11 9 000538 云南白 药 26,500.00 2,255,680.00 0.96 10 601607 上海医 药 71,600.00 1,668,996.00 0.71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4,579,206.40 6.1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57,000.00 4.2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57,000.00 4.22 4 企业债 券 194,970,075.79 82.59 5 企业短 期融 资 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280,450.60 0.5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0,786,732.79 93.53 (五)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0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680338 16 公 安城 投债 200,000.00 19,022,000.00 8.06 2 124727 14 渝 保税 159,990.00 16,867,745.70 7.15 3 112059 11 联 化债 127,790.00 13,333,608.60 5.65 4 019552 16 国债 24 122,000.00 12,143,880.00 5.14 5 124987 14 昆 经开 100,000.00 10,286,000.00 4.36 (六)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 十一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申明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8,776.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7,290.2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086,953.81 5 应收申 购款 23,903.0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76,923.6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8009 歌尔转 债 129,340.00 0.05 2 110032 三一转 债 1,110.60 0.0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2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 比较 (1 )A/B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6.10-2009.12.31 0.20% 0.30% 2.20% 0.20% -2.00% 0.10% 2010.01.01-2010.12.31 14.65% 0.39% 0.77% 0.17% 13.88% 0.22% 2011.01.01-2011.12.31 -10.07% 0.47% 2.00% 0.15% -12.07% 0.32% 2012.01.01-2012.12.31 5.45% 0.32% 4.18% 0.13% 1.27% 0.19% 2013.01.01-2013.12.31 4.78% 0.63% -1.00% 0.16% 5.78% 0.47% 2014.01.01-2014.12.31 23.35% 0.31% 14.09% 0.16% 9.26% 0.15% 2015.01.01-2015.12.31 16.21% 0.51% 8.64% 0.26% 7.57% 0.25% 2016.01.01-2016.12.31 -2.14% 0.23% 0.67% 0.17% -2.81% 0.06% 2017.01.01-2017.03.31 0.33% 0.13% 0.13% 0.09% 0.20% 0.04% 2009.06.10-2017.03.31 60.64% 0.41% 35.35% 0.18% 25.29% 0.23% (2 )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6.10-2009.12.31 0.00% 0.30% 2.20% 0.20% -2.20% 0.10% 2010.01.01-2010.12.31 14.07% 0.39% 0.77% 0.17% 13.30% 0.22% 2011.01.01-2011.12.31 -10.43% 0.46% 2.00% 0.15% -12.43% 0.31% 2012.01.01-2012.12.31 4.99% 0.32% 4.18% 0.13% 0.81% 0.19% 2013.01.01-2013.12.31 4.46% 0.63% -1.00% 0.16% 5.46% 0.47% 2014.01.01-2014.12.31 22.75% 0.31% 14.09% 0.16% 8.66% 0.15% 2015.01.01-2015.12.31 15.83% 0.51% 8.64% 0.26% 7.19% 0.25% 2016.01.01-2016.12.31 -2.60% 0.23% 0.67% 0.17% -3.27% 0.06% 2017.01.01-2017.03.31 0.27% 0.13% 0.13% 0.09% 0.14% 0.04% 2009.06.10-2017.03.31 55.60% 0.41% 35.35% 0.18% 20.25% 0.2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3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A/B 级基金累计净值 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7 年3 月31 日。 2、本基金于 2009 年 6 月 10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09 年 6 月 10 日 起至2009 年12 月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C 级基金累计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4 注:1、截止日期为 2017 年3 月31 日。 2、本基金于 2009 年 6 月 10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09 年 6 月 10 日 起至2009 年12 月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5 十 一 、 基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6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7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 、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8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 、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 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9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0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1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2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 日投资人所持有的、 实施收 益分配的 基金份额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的25%,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 A 类、 B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持有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 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注册登记机构 将以其处理的最后一次分红方式为准; 7.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指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收 益分配 方案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和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 、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本 基 金 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4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9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2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3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5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4%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4 )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 金 费 用 。 4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基金合 同 生 效 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二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2、赎回费用 基金赎 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 基 金 税 收 基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四 、 基 金 费 用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8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9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0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1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十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2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长期 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一 、 投 资于 富 国优 化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是指 与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3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4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 响而需要 变更 本基金 合 同的其 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7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8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9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募 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0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1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2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3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经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4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变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5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6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 金 合 同 规定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有权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7 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8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9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0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 的第 9) 、10) 项召开事 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1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2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及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3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企业年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 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4 二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于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 (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等以企 业为发 债主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及 国家债 券、中 央银行票据 以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品种。 在满足债券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 包括 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仓股票 所派发或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 用以强化本基金的获利能力, 提高预期收 益水平。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5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1)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6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7 (1)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 应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 预案并 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 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3)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资受 限证 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限于 可由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 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6)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 应至少于 投资 前三个 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8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7)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情况异常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9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0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立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1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 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管 人 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2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3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4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5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交 易资料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有可能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 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 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 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经本公司客服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后,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 二、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外 ,还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 免 费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 网 络在 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6 六、 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七、 客 户投 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 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 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 统一, 免长 途话 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7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7 年1 月 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和公 司网站上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 告》 2、2017 年 1 月 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 3、2017 年 2 月 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上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有采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 份额暂停通过直销系统办理申购、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4、2017 年 2 月 14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上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银行借记卡基金电子直销 交易业务并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8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9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年七 月二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