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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福(161626)

融通通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 通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 一七年 六月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融通通 福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9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2013】1212 号文 核准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 同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正 式生 效。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已 经达 到3 年期 届满 日, 即2016 年 12 月12 日,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 动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基 金 名称变 更为 “融 通通 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较 低的 基金 品种, 其风 险 收 益预 期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 型基 金。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3 年 内, 本基 金经 过基金 份 额分 级后, 通福A为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基金 份 额; 通 福 B为 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的基 金 份额。 由于 通福B内含杠 杆 机制,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波 动将 以一 定的杠杆倍数反 映到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波动 上。但通福B 的预期 收益杠 杆率并不固 定,在两 级份额配 比保持 不变的情 况下,通 福B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越 高,杠 杆率越低 , 从 而产生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 基金分 级 运作 期届 满, 本基 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并 根 据 申 购费、 销售 服务 费收取 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者 申购 时收 取 申 购 费用, 在赎 回时 根据持 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 份额, 称为 融通 通福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的A 类份 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 对 于持 有 期限不 少于30日的 本类 别基 金 份额 的赎 回亦 不收 取赎 回 费, 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30日 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 费的基 金份 额 , 称 为融 通 通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的C类份 额。 基 金转 型时, 所有 通福B份额 转入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A 类份 额, 所有 通福A 份额 转入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C 类份额 ,基金 管理 人在 转型 后 开始 接受 持有 人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在 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上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A类份额 不 再内 含杠 杆机 制,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 险收益 特征 变化 的风 险。 本基金 转型 前的 通福A份 额( 基金 简称: 通福A , 基金代 码:161627 ) 已转为 融通 通 福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场外的C类份 额, 场 外的 通福B份 额 (场 内简 称: 通福B , 基金 代码 : 150160 ) 已转为 融通 通福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场 外 的A 类 份额, 且均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下; 本 基金 场内 的通福B份额 (场 内简 称: 通福B, 基金 代码 :150160 ) 已 转为融 通通 福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场 内 的A 类 份额, 仍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基金份 额转 换 完成后, 融通通福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A类 份额的基 金简称为 “融通 通福” ,基 金 代 码为161626 ; 融 通通 福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C类份 额的 基金 简称 为 “通 福债C”, 基 金 代码为161627。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品种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 风险。 投资 本基金 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 券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利 率风 险, 本基金 持 有的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 违约 带来 的信 用风 险, 债券 投资 出现 亏损的 风险 ; 基金 运作 风 险, 包括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等 等。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 全面认识 本 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 市场,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7 年6 月12 日,有关 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 (本 招募 说明书 中 的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 管理人............................................................................................... 11 四


基金 托管人............................................................................................... 18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 份额的历史沿革............................................................................... 38 七


基金 的存续............................................................................................... 39 八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0 九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51 十


基金 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53 十一


基 金的投资........................................................................................... 56 十二


基 金的业绩........................................................................................... 65 十三


基 金的财产........................................................................................... 67 十四


基 金资产的估值................................................................................... 68 十五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十六


基 金费用与税收................................................................................... 75 十七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十八


基 金的信息披露................................................................................... 79 十九


风 险揭示............................................................................................... 84 二十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12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27 二十四 其 他应披露事项............................................................................... 129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30 二十六


备查文件....................................................................................... 131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规 则》 (以 下简称 《上 市规 则》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融 通通 福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 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 取 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代表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融通通 福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基金 管理 人: 指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合 同:指《 融通 通福 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融通通福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融通 通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融 通通 福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经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第 29 次主 席 办公会 计审议 通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令第 104 号公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有 权利并 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 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 机构 :指 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基 金代 销机构 23、 基 金代 销机 构: 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 务的 机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5、注 册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6、注 册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的 登 记机 构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7、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投资 人通 过场外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场 外认 购、 场 外申购 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 时需持 有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28、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投 资 人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场 内认购 、 场内 申购 、 场 内赎 回、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时需 持 有深 圳证 券账 户, 记录 在 该账 户下 的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1、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 后,基 金 财产清 算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3、存续 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发 布并 实施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业 务实施细则 》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 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实施 的《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 销 售机构 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则 和实 施 细则 40、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 《 基金 合同 》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 《 基金合 同 》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 定申 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某一 开放 式基 金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 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行 转 托管 的行为 46、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47、 场外 : 指不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自身的 柜台 或者 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48、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业 务的 场所。 通过 该等场 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49、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50、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51、 上 市交 易: 指投 资人在 本 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3 年 内通 过场 内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通 福B 份额 的行 为 52、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 指 《融 通通 福分 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通福 B 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53、 上市 交易 所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54、 基金 份额 分级 :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划分为 通 福A、通 福B 两 级份 额, 两者的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过7:3 55、通 福 A: 指融 通通 福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通福A 份 额。 通福 A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并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 接 受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56、 通福 B:指 融通 通福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通福 B 份 额。 本基 金在扣 除 通福 A 的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归 通 福B 享有 ,亏 损以 通福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通福 B 承担; 通福B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封闭 运作, 封闭期 为 3 年, 如届 满日 为非工 作 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57、通 福 A 的开 放日 : 指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每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封闭 期届 满日 除外 。 如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 开放日 为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58、通 福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 指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 一 个 工 作日, 通福 A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 金份 额数 按折 算比例 相 应增 加或 减 少的行 为 59、 通福 A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通 福A 份额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取约 定 收益, 其基准 收益 率将 在每 个开 放日设 定一 次并 公告 60、通 福 B 的封 闭期: 指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至3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61、 届满 日: 指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后3 年的对 应 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 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日 与通福 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 相同 62、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 的基 金转 换: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3 年期届 满, 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的 行为。 转换后 的 基金名称 变更 为“融 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63、融 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 A 类份额 : 本基 金依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则转 换为融通 通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后,根 据 申购费、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资 者申 购时 收取 申 购费用 , 在赎 回 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 取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额, 称为融 通通福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的 A 类份额 64. 融 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 C 类份额 : 本基 金依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则转 换为融通 通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后 , 根据申 购 费、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对 于持 有期限 不少 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亦不 收取 赎 回费 ,但 对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的 本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融通通 福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 C 类份 额 6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本基 金依 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转换 为 融通通福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后,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 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本基 金 在3 年封 闭期 内不 设置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划 66、 巨 额赎 回: 指自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 在 通福 A 的 单个 开放日 , 经 过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 成交 确认 后, 通 福A 的净 赎回 份额 超过本 基金 前一 日通 福A 总份额 的 10%时 的情形 ; 也指 本基 金依 据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及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转换 为融 通通福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后, 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67、日/天: 指公 历日 68、 月: 指公 历月 69、元: 指人 民币 元 70、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7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4、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5、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基金 管理 人在计 算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基础 上, 采 用 “虚 拟 清算” 原则 分别 计算并 公 告通福 A 和通福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其中 , 通福A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通 福 A 的 开放 日和 通福 B 的封闭 期届 满 日。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 对两级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算 ,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76、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77、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电话: (0755)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万元 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 现任 董事 情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融 学博 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历 任大鹏 证 券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务 董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总经 理,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册 会 计师,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 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北 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 南开 大学 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 立 董事 施天 涛先 生, 法学 博 士, 现 任清 华大 学 法学 院 教授、 法学 院副 院 长、 博士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至 今,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董 事 马金 声先 生,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名 誉董 事长。 历 任 中国 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银 管理 司司 长,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 1 月至今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 生, 工科 学士,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司 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 理。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 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2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迈 雅)先生, 教育学硕 士, 现任日兴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执行董 事 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有 限 公司 顾问。 历任 日本美 林 副总, 纽约 美林 总监,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 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代表 董 事和 副总、 代表 董事和 主 席,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者 日 本信 托银 行 有限公 司总 裁及 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英国)首席 执行 官, 巴 克莱 集团 、 财富 管理 (英国) 董 事及 总经 理。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廉 )先生,工 商管理硕 士, 现任融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 兼融 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历任富 达 投资 公司 ( 美国 波士顿 ) 分 析员、 富 达投资 公司(日本 东京)经理 、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部长 。2015 年 6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 事 张帆 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 任上 海远东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业 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新时代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经 纪 业 务管理 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总经理 助 理、 副 总经 理职务 。2017 年6 月 起至今 , 任公 司董 事。 2、 现任 监事 情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 金 融学硕 士、 计算 机科 学硕 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 任国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安 永会 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 8 月 起至今 ,任公 司监 事。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情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务 董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总 经 理张 帆先 生, 工 商管理 硕 士,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历任上海远 东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新时 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纪 业务管 理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 副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6 月起至 今 ,任 公司 总经 理。 常务副总经 理 Allen Yan (颜锡廉) 先生,工 商管 理硕士。历 任富达投 资公 司(美国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波士顿) 分析员、 富达投 资公司(日 本东京) 经理、 日兴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部 长。2011 年 3 月至今 ,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 监,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公募事业部市 场总监 。2015 年9 月 起至今 ,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 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 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 金司公务 员,曾 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基 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 至 今,任公 司督 察长 。 4、 基金 经理 (1)现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王涛先生, 南开大 学经济 学硕士,13 年证 券投资 从 业经历,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历任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 分行 外汇及衍生品交易员 、招 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 部交 易员、东莞证 券固定 收益 类产 品投 资经 理。2014 年 9 月加 入融 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融通易 支付 货 币、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 由 原融通 七天 理财 债券 转型 而来 ) 、 融通 通源 短融 债 券、融 通增 利债 券、融通 通安债券 、融通 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 债券、 融通通福 债券(LOF )( 由 原融通通 福分 级债券 转型 而来 ) 、 融通 通 和债券 、融 通通 祺债 券、 融通通 宸债 券、 融通 通玺 债券、 融通 通 穗债券 、融 通通 弘债 券、 融通通 润债 券、 融通 通颐 定期开 放债 券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历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自2013 年12 月10 日 起至 2015 年6 月22 日 ,由 韩海平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6 月23 日起至2015 年8 月 5 日, 由王 纯 女士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8 月6 日起 至2016 年8 月23 日, 由汪 曦 女士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8 月24 日起至2016 年 9 月 2 日, 由汪 曦 女士和 王涛 先生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9 月3 日起 至今, 由 王涛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 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常务 副总 经理颜 锡 廉先 生,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 理、 基 金经理 张一格 先生, 固定收 益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王 超 先生, 交易 部总 经理谭 奕 舟先 生,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马洪 元先 生。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法 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 全的内 部风险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 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金 合同 》 或 托管协 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违 反 证 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为 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主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3、不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机 构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 核制 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 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 控制效果。 3、 主要 内部 控制 制度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1)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核 算 业务指 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了 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 司财务 会 计制 度、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 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成 本 控制 制度、 财务 收支审 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 法、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 险类 型 的界 定、 风 险控 制的主 要 措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 以 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 墙 制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密 制度 、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负责 监察 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 提名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 的 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 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规 章的 有关 情况; 检 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5,640,625.71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 ,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四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速发 展,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 行业 的 优 势地 位。 这 些成 绩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抓内 控 建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 资 产托 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 心培育 内 控文 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 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 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 威的 SAS70 (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2014 年 中国工 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八次 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 对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 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 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 轨,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 托管 业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务 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性 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员 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 监 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线 ,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 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 密、 数据传 输 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准 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 机 演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 健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 织结 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 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 核监 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 制度 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托 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 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 产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 断出 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 将风 险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 有关基金法规 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 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 基金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核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六 个月 开始 。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基金 管理人通过 在深圳、北京 和上海设立 的销售服务小 组以及网上 直销为投资者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开户 、认 购、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深圳 小组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思 辰 电话: (0755)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 (0755)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北京 小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艳 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务 上海 小组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501 号 上海 中心 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刘佳 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洁 联系电 话: (0755)26947856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仅代销 C 类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刘 秀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497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仅代销 C类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4)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5)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新 街 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777 传真:010-66045518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联系人 : 谭磊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www.txsec.com (6)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份 有 限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 区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高 莉莉 、刘 若云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站:1234567.com.cn (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9)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0)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吕 慧 电话: (021 )58788678 传真: (021 )8788678-810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2)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3)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热 线: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4)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文二 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16)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http://a.leadfund.com.cn/


(17)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18)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1-3999 公司网 站: tty.chinapnr.com (19)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


话: 021-20665952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何 雪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20)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21)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22)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23)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北京汇 成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 网址:www.fundzone.cn (24)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1 幢A20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世 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5)大 泰金 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 址:http://www.dtfunds.com (26)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电话: (021 )38032284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28)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29)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 (0755)82134993 客服电 话:95536 (3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周 雪晴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31)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32)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022-28451709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33)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贇 电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3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联系人 : 孙 秋月 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35)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36)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 (010 )63080994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37)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嘉禾 电话: (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38)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39)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 (021 )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40)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樊 忠亚 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 (0551)96518 、400-80-9651 (41)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业务联 系人 :戈 文 电话: (010 )84183389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客服电 话:400818811 (42)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43)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 (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 (44)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成华 电话: (029 )87406649 客服电 话:95582 (4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46)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47)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 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若辰 电话: (0755)25831754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48)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蝉君 电话: (0755)82943511 客服热 线:95565、400-8888-111 (49)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50)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热线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51)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5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55 客服电 话:95538 (53)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 佳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54)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尚 瑾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二、注 册登记 机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17 号 电话: (010 )59378856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A 座 201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A 座 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崔 卫群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崔卫群 电话: (0755)33382888 (总机 )


(0755)33033936(直 线) 13480989076 传真: (0755)33033086 四、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心 11 楼(邮 编:200021)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六


基金 份额的 历史沿革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转换 为融通 通 福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通 福 A、通 福 B 的基 金份额 将以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的 不同 类别 份额 ,并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时的 基金 转 换及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见 《基金 合 同》第 十部 分及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已 经达 到3 年期 届满 日, 即2016 年12 月 12 日,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自 动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基 金 名称变 更为 “融 通通 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本 基 金转 型前 的通福 A 份 额 (基 金简 称: 通福A, 基金 代 码:161627 ) 已转 为融 通 通福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场外 的 C 类份 额, 场外的 通福 B 份 额( 场内 简称: 通福 B ,基 金代码 :150160 )已 转为 融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场 外的 A 类份额 , 且均 登记 在 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本基金 场 内的 通福B 份 额 (场内 简 称: 通福 B , 基金 代码:150160)已 转为融 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场 内 的 A 类份额 , 仍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下。 基金份额 转换完成 后,融 通通福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A 类份 额的基 金 简称为“ 融通 通福” , 基 金代 码为161626 ; 融通 通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C 类 份额 的基金 简 称为 “通 福债C ” ,基 金代 码为 161627。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七


基金 的存续 一、基 金份额 的变 更登记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本基 金 登记 机构 将进 行本 基金 份 额的 更名 以及 必要 信息 的变更。


二、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八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场 外申购 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 本 基金 的场 内销 售 机构为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场内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 购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 赎回应 使用 经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账户 (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见相关 业务 公告 ) 。 三、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在 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业 务 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16 年12 月28 日 起 开始 办理 融通 通福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 额及C 类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 或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开放 日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或另行 公告 。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者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四、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证 券交 易所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场外 赎回遵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 赎回;


(5)投资 人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证券 交易所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 况并在 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 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五、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投 资人 T 日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六、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1)在本 基金代销 网点及 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进行场 外申购时 ,每个基 金账户 首笔申 购 (含申 购费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追加 申购时 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投资 金额 级 差详 见各 代销机 构网 点公 告 。 通过直 销 机构 直销 网点 申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 含申 购费 ) 为 10 万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金 额( 含申 购费 )为 10 万元。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每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见各 代销 机构 网点 公告 。投资 者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金额必 须为 整数 。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 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 额限制基础上设置上述基 金的最低 申购金 额及 交易 级 差, 投资 者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申 购业 务时, 需遵 循销售 机 构的 相关 规 定。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基金 不设场外 最 低赎 回份额 和最 低持 有份 额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场 内 赎回时 ,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 整数份。投 资 者 可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资 者的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 限限制 。 (3)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合理调整 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前 述调 整须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第三 位,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本基 金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后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 基金 申购费 用 ,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3) 本基 金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后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 低。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所示 : 场外份 额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计 算 。 当 需要 采取 比 例配售 方式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 部分 确认时,投资人申购 费率 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 额所 对应的费率计 算,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 受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的 场 内 申购 费率。 申购 费用由 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4)投资 者可将其 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收取赎回 费用,C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大于 或 者等于 30 天则 不收 取赎 回费 。对于 所 收取的 A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 费, 其中 25% 的部分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对于 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5)本基 金的赎回 费率按 照持有时 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越长, 所适用 的 赎回费 率越 低。 本 基金 A 类 份额 的场 外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场外份 额持 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T<1 年 0.5%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本 基金 A 类份 额的 场内 赎回 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为 0.5%,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 段 设置 赎回费 率。 本 基金 C 类 份额 的场 外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场外份 额持 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T<30 天 0.1% T≥30 天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其中,在场 外认购 以及本 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之 后场外 申购的 投 资者其份 额 持 有年 限以 份额 实际 持有 年 限为 准; 在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以及 场内 买入, 并转 托管 至场 外赎回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 有年限 自份 额转 托管 至场 外之日 起开 始计 算。 八、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额 的 处理 方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公 式: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认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3)通过场 外方式进 行申购 的,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通过场 内 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 足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资金 将返 还给 投资 人。 例 :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购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通 过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其对 应的 场内 申购 费 率为 0.8%,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50=9,448 份 (保 留整 数) 即: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场 内 申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A 类基 金份额 9,448 份。 例 :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申购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场外 申 购本 基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0.8 %, 假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场 外 申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A 类基 金份额 9,448.22 份。 例 :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申购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场 外申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场 外 申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C 类基 金份额 9,523.81 份。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理 方 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计算结 果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在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A 类基金 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 =10,000×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5%=52.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即:某 投资 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深 交 所场 内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 日本 基金A 类 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10,447.50 元。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通 过场 外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A 类基 金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60 天, 对应 的 赎回 费 率为 0.5%,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5% =52.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即: 某投 资人 持有10,000 份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60 天 后 通过 场外 赎回, 假设赎 回 当日 本 基金 A 类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10,447.50 元。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某 投 资人 场外 赎回 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 时间为 20 天,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0.1%,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是1.0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1% =10.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00.00 -10.50 =10,489.50 元 即: 某投 资人 持有10,000 份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20 天 后 通过 场外 赎回, 假设赎 回 当日 本 基金 C 类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10,489.50 元。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3)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 的具体计 算方式见 《基金 合同》第 十部分中“转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的相 关内 容 。 九、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 日 (含 该 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赎回基 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十、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1) 、 (2) 、 (3 ) 、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二、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期 赎回。 当出 现巨额 赎 回时, 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及 届时 开展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注册 登记机构 对于发生 巨额赎 回时的场 内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另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执行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2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三、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 日在 指定 媒 介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如果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全额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四、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制定 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 管人 与相 关 机构。 融通 通福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的 A 类份 额与C 类份 额之间 不得 相互转 换。 十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 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1、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3 年内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起 3 年内 , 通福A 的基金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持有 的通 福A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 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间进 行转托 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通 福 A 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构 (网 点)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通 福A 的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 管。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 规则》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通福B 的转 托管 与以 下“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的转 托管 ” 相同。 2、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后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转 入或 场 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转入、 场 内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 既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也 可以 直接 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本基金 跨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十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九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3 年内 ,在 通福 B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 定的 上 市 条件 的情 况下, 通福 B 的 基 金份 额申 请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通福 B 份额上 市后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通 福B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中 的通福B 份额 可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通 福B 份额 转托 管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再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 份额 ,转 换后, 本 基金 通福 A 转为 融通 通福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场 外的 C 类 份额 ,场 外的 通福 B 份额 转为 融通 通福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场外的 A 类份 额, 且均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本 基金 场内 的通 福 B 份额转 为融 通 通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场 内的 A 类份 额,仍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 。转 换后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继续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基金上 市后 , 融通 通福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场内的 A 类份 额 可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融通 通福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场外的 A 类份 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融 通通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场外的 C 类 份额不 能 转为 融通 通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场内的 A 类 份额 和场 外的 A 类 份额 ,不 能在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只 能通 过场 外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二、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通福B 已于 2014 年1 月27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后, 本基金 自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之 日 起 30 日内 继续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时间 后,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已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则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 转换 后场 内的 基金份 额已 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开 始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四、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融通 通福 份额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 金上市 规则 》 、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本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本基 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 上市首 日 的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限 制 ,涨 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动 单 位为 0.001 元;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 指 融通 通福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定 执 行。 六、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 ( 指 融通 通福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 系统 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 示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融 通通 福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七、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上 市、 恢 复上 市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 ( 指 融通 通福 份额) 的停 复牌 与暂 停、 终止上 市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八、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整 的, 《基 金 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且 此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十


基金 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 金转型 后的 基金存 续形式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自 动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基金名 称变更 为“融通 通福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通 福 A 、 通福 B 的 基金 份额 以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的份 额,并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 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仍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二、基 金转型 时通 福A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前, 基 金管理 人 已 提 前公 告并 提示 通福 A 的处 理 方式。 通福 A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可在届时公 告规定 的时间 内按照公告 规定的 方式做 出选择赎 回 通福 A 份额, 赎回 价格以 “未 知价 ” 原 则, 即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的, 其持 有的 通福A 份额默 认 为转 入 “融 通通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C 类份 额。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日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后 3 年的 对 应日。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 满日 与通 福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相 同。 三、基 金转型 时的 份额转 换 1、 基金 份额 转换 规则 对投资 者持 有到 期的 每一 份通 福A 和通福 B,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届 满日,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资 产 及收 益的 计算 规则 计算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以 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 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 值转换为融通通福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不 同类 别份 额。无 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独持 有 或同 时持 有通福 A 和通 福 B,均 无 需 支 付转 换基 金份 额的 费用 。 其 中, 本基 金通福 A 转为融 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场 外的 C 类 份额 ,场 外的通 福 B 份额 转为 融通 通福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场 外的 A 类 份额, 且均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下; 本 基金 场内的 通福 B 份额 转为 融通 通福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场内的 A 类份 额, 仍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通福A 和 通福 B 的 份额转 换基 准日 为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后 3 年 的 对 应日。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 作日, 则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转换 基准日 确定 日期 ,届 时见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2、 份额 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 ,本基 金转换成融 通通福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后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 以份额 转换 后1.000 元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通福 A 和通福 B 转 换比 例对转 换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基金 份额 实施 转换 。 3、 份额 转换 计算 公式 通福A 份 额的 转换 比率 =份 额 转换 基准 日通福 A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1.000 通福B 份 额的 转换 比率 =份 额 转换 基准 日通福 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1.000 通福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转 换后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 转换 前通福 A 份额 数× 通福 A 份额 的转 换比 率 通福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转 换后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 转换 前通福 B 份额 数× 通福 B 份额 的转 换比 率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 通福A 份 额 (或 通福 B 份额 ) 的 转换 比率、 通福 A (或 通福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 换后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的 具体计算 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份 额转换 后的 基金运 作 通福 A、通 福 B 的份额 全 部转换 为融 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份额之 日起 30 日 内, 本基 金将 上市 交易, 并接 受场 外与 场内 申购和 赎 回。 份 额转 换后 本基金 上 市交 易、 开 始办理 申购 与赎 回的 具体 日期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本 基 金已于 2016 年12 月28 日起 开始 办理 融通 通福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份 额及 C 类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融 通通 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之 A 类基金 份 额 已于 2017 年1 月10 日开 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场 内简 称为 融通通 福, 交易 代码 为161626 。 五、份 额转换 的公 告 (1)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 转换 为融 通通 福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进 行基 金转 换的 相关事 宜进 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前 30 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就本 基 金 进行基 金转 换的 相关 事宜 进行提 示性 公告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3)通福 A、通福 B 进行 份额转 换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转型 后基 金的投 资管理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 转 换为融通通 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 资策 略、 投资 范围、投 资限 制、 投资 管理 程序等 将按 《基 金合同 》保持 不变 。 七、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后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T 日的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告。 如遇 特殊 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十一


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 金以债券 为主要投资对象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型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 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 A 股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它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的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 权证以 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而产 生 的 权 证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 非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因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应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9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2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 关规定 。 三、投 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动态 的整体 资产 配置 和类 属资 产配置 。 在 认真研 判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和金 融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基础上 , 根 据整 体资 产配 置 策略动 态调 整 大类金 融资 产的 比例 ; 在 充分分 析债 券市 场环 境及 市场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根 据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对 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最 优化 配置 和调 整。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通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状 况、 市 场利 率走 势、 市场 资金供 求情 况, 以及 证券 市场走 势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信用风 险情 况 、 风 险预 算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因素 的综 合分析 , 在整 体资 产之 间进 行动态 配置 , 确定资 产的 最优 配置 比例 和相应 的风 险水 平。 (2)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整 体资产配 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资 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 平、利息税务处 理以 及 市 场流 动性 等因 素, 将市 场 细分 为普 通债 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 、 附权 债券 (含 可转换 公司 债 、 各 类附 权 债券等 ) 、 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等子市 场 , 采 取积极 投资 策略 , 定期 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定 类 属资产 的最 优权 数。 (3)明 细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明 细资产配 置上,首先根据 明细资产 的剩余期限、资 产信用等 级、流动性指标 决定 是 否 纳入 组合; 其次 , 根据 个 别债 券的 收益 率 (到期 收 益率、 票面 利率 、 利息 支 付方 式、 利 息 税 务处 理) 与 剩余 期限的 配 比, 对 照基 金的 收益要 求 决定 是否 纳入 组合; 最 后, 根据 个别 债券的 流动 性指 标( 发行 总量、 流通 量、 上市 时间 ) ,决定 投资 总量 。 2、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在普通 债券的投资中主 要基于对 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的深入分析以及 对宏 观 经 济的 动态 跟踪, 采用久 期 控制 下的 主动 性投 资策 略, 主要 包括 : 久 期控制 、 期 限结 构配 置、 信 用风 险控 制、 跨市场 套 利和 相对 价值 判断 等管 理 手段, 对债 券市 场、 债 券 收益 率曲 线 以及各 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预 测, 相机 而动 、积 极调整 。 (1) 久期 控制 是根 据对 宏 观经济 发展 状况 、 金 融市 场运行 特点 等因 素的 分析 确定组 合 的整体 久期 ,有 效的 控制 整体资 产风 险; (2) 期限 结构 配置 是在 确 定组合 久期 后, 针对 收益 率曲线 形态 特征 确定 合理 的组合 期 限结构 , 包括 采用 集中 策 略、 两端 策略 和梯 形策 略 等, 在长 期、 中期 和短 期 债券间 进行 动态 调整, 从长 、中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3 ) 信用 风险 控制 是通 过对 宏 观经 济形 势、 基 准利率 走 势、 资 金面 状况、 行业 以 及个 券信用 状况 的研 判 , 积 极 主动发 掘收 益充 分覆 盖风 险, 甚至 在覆 盖之 余还 存 在超额 收益 的投 资品种 ;同 时通 过行 业及 个券信 用等 级限 定、 久期 控制等 方式 有效 控制 投资 信用风 险; (4) 跨市 场套 利根 据不 同 债券市 场间 的运 行规 律和 风险特 性, 构建 和调 整债 券 债组合 , 提高投 资收 益, 实现 跨市 场套利 ; (5) 相 对价 值判 断是 根据对 同 类债 券的 相对 价值 判断 , 选择 合适 的交 易时 机, 增 持相 对低估 、价 格将 上升 的债 券,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债 券。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3、 附权 债券 投资 策略 附权 债券指对债 券发行体授予 某种期权,或者赋予 债券投 资者某种期 权,从而 使债券 发 行体或 投资 者有 了某 种灵 活的选 择余 地, 从而 增强 该 种金融 工具 对不 同发 行体 融资的 灵活 性, 也 增 强对 各类 投资 者的 吸引 力。 当前 附权 债券 的主要 种 类有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以及 含赎 回或 回售选 择权 的债 券等 。


(1)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策 略 可转 换公司债 券不同于一般的 企业(公 司)债券,其投 资人具有 在一定条件下转 股和 回售的 权利 , 因 此其 理论 价 值应当 等于 作为 普通 债券 的基础 价值 加上 可转 换公 司债内 含期 权 价 值, 是一 种既 具有 债性, 又具 有股 性的 混合 债券产 品, 具有 抵御 价格 下行风 险, 分享 股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 可转 换公司债 券最大的优点在 于,可以 用较小的本金损 失,博取 股票上涨时的巨 大收 益。 可以 充分 运用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在 风险 和收 益上 的非对 称性 分布 , 买入 低 转换溢 价率 的债 券, 并 持有 的投 资策 略, 只 要在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的存 续期内 , 发 行转 债的 公司 股 票价格 上升 , 则投资 就可 以获 得超 额收 益。 可转 换公司债 券可以按照约定 价格转换 为上市公司的股 票,因此 在日常交易过程 中可 能会出 现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市场与 股票 市场 之间 的套 利机会 。 本 基金 持有 的可 转 换公司 债券 可 以转换 成股 票 。 基 金管 理 人在日 常交 易过 程中 , 会 密切关 注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市场与 股票 市场 之间的 互动 关系 ,恰 当的 选择时 机进行 套利 。 (2)其 它附 权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 用利 率模 型, 计 算含赎 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的 期 权调整 利差 (OAS ) , 作为 此类债 券投 资估 值的 主要 依据。 分离 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是 认股权证 和公司债券的组 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的公 司债 券和认 股权 证可 在上 市后 分别交 易 , 即 发行 时是 组 合在一 起的 , 而上 市后 则 自动拆 分成 公司 债券和 认股 权证 。 本 基金 因 认购分 离交 易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所 获得 的认 股权 证自 可交易 之日 起 90 个交易 日内全 部卖出 , 分离交易 可转换公 司债券 上市后分 离出的公 司债券 的投资按 照普 通债券 投资 策略 进行 管理 。 4、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投 资策略 证券 化是将缺 乏流动性但能够 产生稳定 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 的结构化安排, 对资 产中的 风险 与收 益进 行分 离组合 , 进而 转换 成可 以 出售 、 流 通, 并带 有固 定 收入的 证券 的过 程。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资产 证券化产 品的定价受市场 利率、发 行条款、标的资 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 等多种 因素 影响 。 本基 金 将在基 本面 分析 和债 券市 场宏观 分析 的基 础上 , 对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的交易 结构 风险 、 信用 风 险、 提前 偿还 风险 和利 率 风险等 进行 分析 , 采取 包 括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信用 利差 曲线 策略 、 预期利 率波 动率 策略 等积 极主动 的投 资策 略 , 投 资 于资产 证券 化产 品。 5、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 将研 究首 次发 行(IPO )股 票及 增发 新股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 根据 股票 市场整 体 定 价 水平, 估计 新股 上市交 易 的合 理价 格, 同 时参考 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制定 相应 的新 股申购 策略 。 本基 金对 于 通过参 与新 股认 购所 获得 的股票 ,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 格相对 于其 合理 内在价 值的 高低 ,在 该股 票可上 市交 易后90个交 易日 内 全部 卖出 。 6、投 资决 策与 交易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本基 金的大类 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 久期、回购的最 高比 例等重 大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理在投 资决策委员会确 定的投资 范围内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 投资策略,向集 中交 易室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中 交易室设 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 投资指令,就指 令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 的变化 对指 令执 行的 影响 等问题 及时 向基 金经 理反 馈, 并可 提出 基于 市场 面 的具体 建议 。 集 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 项投 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 基金 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 基金 之间的公平交 易控制 。 7、 投资 程序 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决定基金 投资的重 大决策。基金经 理在授权 范围内,制定具 体的 投资组 合方 案并 执行 。集 中交易 室负 责执 行投 资指 令。 (1)基金经 理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 局和特点,并 结合《基金 合同》 、 投资风 格 拟定投 资策 略报 告; (2) 投 资策 略报 告提 交给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审 批决 定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 大类资 产分 布比 例、 组合 基准久 期、 回购 比例 等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批准 后 的投资 策略 确定 最终 的资 产分布 比例 、 组 合基 准久 期和个 券 投资分 布方 式等 ; (4) 对已 投资 品种 进行 跟 踪,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四、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 权益类金 融工具 的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过20%;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 证券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五、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综 合( 全价 )指 数收 益率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收 益 和 预期 风险 较低 的基 金品 种, 其风 险收益 预期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本基金经过 基金份 额分级 后,通福 A 份额 具有低 风 险、收益相 对稳定 的特征 ;通福 B 份额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七、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7 年6 月22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 中的 投 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 资组 合 报 告所 载数 据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43,895,550.63 96.61 其中: 债券


243,895,550.63 96.6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01,855.66 1.23 8 其他资 产


5,468,577.11 2.17 9 合计





252,465,983.4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0,385,761.20 11.0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227,750.00 11.4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227,750.00 11.47 4 企业债 券 161,981,132.50 87.5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9,708,000.00 10.6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0,592,906.93 11.1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3,895,550.63 131.81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8002 国开1302 205,000 21,227,750.00 11.47 2 019539 16 国债 11 203,980 20,385,761.20 11.02 3 124921 14 浏阳 债 189,840 20,128,735.20 10.88 4 124668 14 滇公 路 190,310 20,081,511.20 10.85 5 112358 16BOE01 206,000 19,984,060.00 10.80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9.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0.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10.2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489.6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43,329.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48,443.13 5 应收申 购款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68,314.52 8 其他 - 9 合计 5,468,577.11 10.3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0 格力转 债 7,944,921.60 4.29 2 128009 歌尔转 债 7,597,560.94 4.11 3 128010 顺昌转 债 1,087,318.34 0.59 10.4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十二


基 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3 年12 月 10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3 年期 届满 日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2016 年12 月 31 日 。 自基金 转型 以来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如 下: 融通通 福债 券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2 月13 日 (转 型日 ) - 2016 年12 月31 日 -0.20% 0.22% -0.36% 0.25% 0.16% -0.03% 融通通福 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2 月13 日 (转 型日 ) - 2016 年12 月31 日 -0.30% 0.22% -0.36% 0.25% 0.06% -0.03% 注: 融 通通 福分 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12 月10 日正 式生 效。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已经 达到3年期届 满 日, 即2016 年12 月12 日,本 基金 无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自 动转 型为融 通通 福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故, 上表 披露的 基金 业绩 起 始日 为 融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 起 始运 作日,即2016年12 月13日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十三


基 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十四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3 年 届满,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融通 通福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A 类与 C 类单独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并按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 资 产和收 益分 配及 份额 转换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 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 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量 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 生的 有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十五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本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原则 如下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场 外转入 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 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如投资 者 在某 一销 售 机构交 易账 户不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则按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处理 ;


场 内转入 、申购和 上市交易 的基金 份额的分 红方式为 现金分 红,投资 者不能选 择其他 的分红 方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五、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十六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7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H=E×0.7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 等。 自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满 3 年后, 本基金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其 中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40%÷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4-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 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率等 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大 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十七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 表;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十八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4、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本基金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后,基金 管理人 最迟在上 市前 3 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通福A 的首次 开放 日或 者通 福 B 上 市交 易前,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 在通福 A 的首 次开 放或 者通 福 B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通 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 金份额 累计参考 净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6、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基金 定期报 告 应该 公告 通福 A 的年 收益率 、 通 福A 和通福 B 的份 额配 比。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8、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 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通福 A 办 理申 购、 赎回;


(22)通福 A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


(23)通福 A 的收 益率 设定 及 其调 整; (24)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时的 基金转 换; (25)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的上 市交 易以 及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7)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8)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29)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通福A 的年 收益 率、 通福A 和 通福 B 的份 额配 比、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十九


风 险揭示 一 、市 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可能 会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 降。 上 市公 司 还 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 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违 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 、管 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 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 风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风险较 高。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各类金 融工具 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使证券交易 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 买入成 本或 变现 成 本 增加。 此外 , 基 金投资 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 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风险 。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券种 原 则的 基础 上, 通 过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内投 资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将会 导致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或迫使 基 金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证券 ,使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受 到不 利影 响。 五 、操作 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合规 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七 、本基 金 特有 风险 1、信用 违约 风险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因此 , 本 基金 除承 担由于市场 利 率波动 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承 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 等信用 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化 造成 的 信用风 险。 2、通福 A 的 特有 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通福A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每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开 放一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只 能在 开放 日赎 回通 福A 份额, 在非 开放 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赎回 通福 A 而出 现流 动 性 风险。 另外 , 如 遇不可 抗 力等 原因 通福 A 的 开放 日 可能 延后, 导致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不 能 按期赎 回而 出现 风险 。 (2)利 率风 险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福 A 的每 个 开放 日根 据届 时执 行的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率 设 定通 福A 的年 收益 率。 如 果利率下调 , 通福A 的年 收益率 相 应向 下进 行调 整; 如果 在 非开 放日 出 现利率 上调 , 通福A 的 年 收益率 并不 会立 即进 行相 应调整 , 而是 等到 下一 个 开放日 再根 据实 际情况 作出 调整 ,从 而出 现利率 风险 。 (3)开 放日 的赎 回风 险 在 通福 A 的 每个 开放 日, 通福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通福A 同时 进 行基金 份 额 折算, 其份 额数 将发生 变 化。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通福 A 时, 可 能出 现不能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4)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对于 通福A,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通 福A 实 施基 金份 额折 算。 通福A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 后, 如 果出 现 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者 可 通过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 投 资者 通过赎 回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资者 可能 须 承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赎 回的 价格波 动风 险。 (5)极 端情 形下 的损 失风险 通福A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 , 但 是, 本基金 为通 福A 设 置的 收益 率 并非保 证收益 , 在极 端情 况下 , 如果基 金在 短期 内发 生大 幅度的 投资 亏损 , 通福A 可能出 现不 能获 得收益 甚至 面临 投资 受损 的风险 。 (6)基 金转 型后 风险 收益特 征 变化 风险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日,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 类型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债券型 。 在基 金转 型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将 其持有 的通 福A 份 额赎 回、 或是 转入 “融 通通福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 投资 者不选 择 的, 其持 有的 通福 A 份额默 认为 转 入 “融 通通 福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C 类 份额。 通福A 的基 金份 额转 入 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C 类份额 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 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的 风险。 3、 通福 B 的 特有 风险 (1)杠 杆机 制风 险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的分 级基 金运作 期内, 本基 金在 扣除 通福A 的 应计收 益分配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将归通 福B 享 有, 亏 损以通 福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通福B 承 担 ,因 此, 通福B 在 可能 获取 放大 的基金 资产 增值 收益 预期 的同时 , 也将 承担 基金 投资 的全部 亏损 , 极端情 况下 ,通 福B 可能 遭受全 部的 投资 损失 。 (2)利 率风 险 在 通福 A 的每 次开 放日 , 本 基 金将 根据 届时 执行的1 年期 银行 存款 利率 重新 设定通 福A 的 年 收益 率, 如 果届 时的利 率 上调, 通福 A 的 年收益 率 将相 应向 上作 出调 整, 通福 B 的 资产 分配份 额将 减少 ,从 而出 现利率 风险 。 (3)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的通 福 A 、通福 B 的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超 过 7:3,由 于通 福 A 、 通福 B 将独立 发 售,两 级份 额在 基金 募集 设立时 的具 体份 额配 比可 能低于 7:3 ;本 基金 成立后 , 由于 通福 A 每次开 放后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是不 确定 的, 在通 福A 每 次 开放 结束 后, 通福 A、通 福 B 的 份额 配比可 能发 生变 化, 从而 出现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4)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通福B 具有 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益 预期 的特 性, 由于 通福B 内 含杠 杆机 制,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波动 将以 一定 的杠 杆倍 数反映 到通 福B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波 动上。 但是, 通 福 B 的 预期 收益杠 杆率 并不 是固 定的 , 在 两级 份额 配比 保持 不 变的情 况下 , 通福B 的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 越高, 杠杆 率越 低, 收益 放大效 应越 弱, 从而 产生 杠杆率 变动 风险 。 (5)上 市交 易风 险 通福 B 上 市交易后 可能因 信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 牌, 投资者在停 牌期间不 能买 卖通福 B 份额, 产生 风险 ;通 福B 上市后 也可 能因 交易 对手 不足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6)折/溢价 交易 风险 通福B 上市 交易 后, 受市 场供求 关系 等的 影响 , 通 福B 的上 市交 易价 格与 其基 金 份额参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考净值 之间 可能 发生 偏离 从而出 现折/溢价 交易 的风险 。 (7)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 金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通福 B 上 市交易 后, 投资 者 可 通过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方 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但是, 投资者 通过 变现 基金 份额 以获取 投资 回 报可能 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价格 波动 及折 价交 易等 风险。 (8)基 金转 型后 风险 收益特 征 变化 风险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日, 本基 金转 换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基 金 类型 为债券 型。 在基 金转 型时 ,所有 通 福B 份 额自 动转 入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A 类份 额。 在基金份额 转换后,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A 类份 额不再内含 杠杆机制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将 面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的 风险。 另外, 本基 金转 型后 , 原 有通 福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 可 能会 因其业 务办 理所 在证 券公 司的业 务资 格等 方面 的原 因, 不能 顺利 赎回 。 此 时 , 投资者 可选 择 卖出或 者通 过转 托管 业务 转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八 、其 他风险 1、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和 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3、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资 产损失 ; 4、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二十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变 更 《基金 合同 》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一) 本基 金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3 年 内清 算时的 基金 清算 财产 分配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如果 本基金 发 生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 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将 优先 满足 通 福A 的本 金 及应 计收 益分 配, 剩余 部 分( 如有) 由 通福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二)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的基金 清 算财 产分配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如 果发生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 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 他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 由通 福 A、 通福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 立进 行表 决。 通福 A 、 通福 B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在各 自份 额级 别内 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 满, 本 基 金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自动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本基 金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时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除外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依据 《 基金 合 同》 享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提议 权 、 自 行召 集权 、 提案权 、 会议 表决 权、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名 权的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类 似表 述 均指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通 福 A、通福 B 各 自的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类似 表述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和日 期重 新设 定通福A 的利 差; (7)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 不能 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效 的 通福 A 和 通福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分别 合计 不少 于该级 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不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 分别 合计 不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该级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参 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 的基金份 额低于上 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上 述 第(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通福 A 和通 福 B 各自 的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基金份 额分 别合 计不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该 级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但在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通 福 A、通 福 B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决 , 且通 福A、通 福 B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级别 内 享有平 等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通福A 和 通福B 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分别 合计 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该级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指 “参 加大会 的通 福 A 和 通福 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 ) 通过方可 做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成 备案 手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条 件等内 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直接 对该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或 调整 ,无 需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三、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内 ,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原则 如下 : (1)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 内, 本基 金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如下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场 外转入 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 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如投资 者 在某 一销 售 机构交 易账 户不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则按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处理 ;


场 内转入 、申购和 上市交易 的基金 份额的分 红方式为 现金分 红,投资 者不能选 择其他 的分红 方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日 内 在指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用有关 费用的 计提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 费用 ; 10、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0%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E×0.7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 等。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满 3 年内 的销 售服 务费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满 3 年 内, 通福 A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通福B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通 福A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50%÷当 年天 数 H 为 通福 A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通福A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与通福 A 的基 金 份额 数的 乘积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满 3 年 后的 销售 服务 费 自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满 3 年后, 本基金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其 中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40%÷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以债券 为主要投资对象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型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 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 A 股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它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的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 权证以 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而产 生 的权证 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非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 因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应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9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2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 关规定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 权益类金 融工具 的资产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7 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过20%;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 证券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六、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和 公告方 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通福A 的首 次开 放日 或者 通福B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 在通福 A 的首 次开 放或 者通 福 B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基 金份额 净值、通 福 A 和通福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以 及各 自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通 福 A 和 通福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以 及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9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七、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的清 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0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 本基 金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 内清 算时 的基金 清算 财产 分配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如果 本基金 发 生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 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将 优先 满足 通 福A 的本 金 及应 计收 益分 配, 剩余 部 分( 如有) 由 通福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2、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后 的基 金清算 财 产分 配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如 果发生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 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 行,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由败 诉方 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1 九、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 者取 得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2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8 号 注册资 本:12500 万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杜 嘉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7909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3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款 、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承兑 、 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 险 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 金受 托管 理 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兑 换; 出口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 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 务; 办 理结 汇、 售 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 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 企业 债、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公司 债、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型可转换 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 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但可 以参 与A 股股票 (包 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它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的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 证以及 因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而 产生 的 权证等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因 上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90 个交易 日内 卖出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上述相 关规定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4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2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a、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0% ;投资于权 益类金 融工具 的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20% ; b、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c、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d、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 家企业 发行的 单 期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 期证券 的10% ; e、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f、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5% ; g、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h、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i、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一只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百 分 之 二;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基 金不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5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 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工 作日正 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无 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保 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6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 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 知名 单 的变 更。 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到 后, 对 名单 进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行 和 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人 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7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 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限 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 数量、 价格 、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8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通福 A 的 年收 益率 计算、 通福 A 和 通福 B 的 份额配 比、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9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通福A 的 年收 益率、 通福A 和 通福 B 的 份额 配比, 根据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对 证券 登记机 构、 期货 经纪 公司 、 结算 机 构等 非基 金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0 托管人 保管 的财 产, 不承 担责任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 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 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1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2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3 年 内,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约定 分别 计算基 金 份额 净值、 通福 A 和通 福 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本基金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时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3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4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等原 因,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 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 算结 果为 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立 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相关各 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5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认 或 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权益 登 记日 、通福 A 的 开放日 、 通福 B 封 闭期届 满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6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 交 ;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7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 容如下: 一、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人工 坐席 服务: 提供 工作 日 人工 坐席 服务 ( 法定节 假 日除 外) 。 持 有人 可以通 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查 询、 电子 邮 件 账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纸质 对账 单 邮寄 等。 其 中, 纸 质对 账 单邮 寄仅 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 站自助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持 有人 提供 基金账 户 及交 易情 况查 询、 资料修 改 、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 场评 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 上交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 办理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投、 分 红 方式 修改 、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 户投诉 建议 受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站 、 电子 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于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 诉, 原则 上当 日答 复,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 我 们也 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系 方式 1、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8 400-883-8088(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互 联 网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 侨城 汉唐 大厦 13 楼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 中心 (邮编 :518053)。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9 二十四 其 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披露时 间 关于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转 换结 果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 人网 站 2016-12-14 关于融 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之 A 类 基金份额 开通系 统 内转托管 和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 人网 站 2016-12-26 融通通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 人网 站 2016-12-26 融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之 A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中国 证券报 》 、 管 理人 网站 2017-01-05


融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之 A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提示 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 人网 站 2017-01-1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 人网 站 2017-3-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为 代 销机 构并 参加其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 人网 站 2017-4-6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0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1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 通通福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融 通通 福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融 通通 福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融 通通 福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说 明 书》 及其 更新 (五)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六) 报告 期内 在指 定报 刊上披 露的 各项 公告 存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内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