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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医药健康(003284)

中邮医药健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6年 8月 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医 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08号)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 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 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 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6月 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31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10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09






















































































5-1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2






















































































5-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医药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5-4 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5-5 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5-6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 5月 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


计 100%





(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为期后事项)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






















































































5-8 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 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其中:1998年12月- 2000年1月为公司筹备期)、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 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交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 担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 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 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 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 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邮政 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 赴日本东丽大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 表处职员、代表;日本三井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






















































































5-9 长;2008年 3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 行行长助理。 王忠林先生,董事,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任职,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 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年 3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年至 1982年,就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年 7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期间于 2004年 4月至 2005年 6月,在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任职局长助理。 戴昌久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1993年美国波士 顿大学访问学者);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年 2月至今,任北京市 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 支部书记)。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 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曾任南方基金管理公司、(香港)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 邮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 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 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 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 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中国






















































































5-10 民族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副总经理、营销部副总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 政人事部主任;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尚世先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营销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 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潘丽女士,监事,大学学历。先后就职于英国 3移动通讯公司、武汉城投 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部 副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 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静女士,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 力资源部职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李小丽女士,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资金调度中心主任;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深 圳赛格财务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11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 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曼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 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 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 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 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5-12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战 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信息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礴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新兴产业研究组组长,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专户理财二部负责人。 俞科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中国人保寿 险有限公司职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员工,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 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 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 总负责人、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






















































































5-13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 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现担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张腾先生:工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 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大唐电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工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 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5-14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兼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研究员。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贝迪中国区研发中心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5-15 其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5-16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17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5-18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 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 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 意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 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5-19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 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 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 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 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 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5-20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 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 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 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






















































































5-21 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 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年 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 2016 年 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5-23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 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5-24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5-25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5-26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






















































































5-27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5-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zyjjfwh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4)京东金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 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客服电话:400-098-8511 (二)其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5-29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大厦 B 座 18 层






















































































5-30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5-31 网址:www.hysec.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5-32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400-88-96326(全国) 网址:www.hfzq.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5-33 网址:www.xyzq.com.cn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1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2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2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58 客服电话:95335;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5-3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5-3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3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3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5-3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转 801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38 (3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众升财富网址:www.zscffund.com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李荣






















































































5-39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4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5-40 (4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方艳美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5-4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4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厦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厦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4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5-42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8层和深圳市 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客服:95345 (5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5-43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服务热线: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5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8)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诚浩证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59)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4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 系 人: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0)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一座 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336105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6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敏、陈曦






















































































5-45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6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 5546 客服电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 2地块新浪总部科技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 2地块新浪总部科技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5)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5-46 网址:www.cifco.net (6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69)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47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7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 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1311676537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 系 人: 曹怡晨






















































































5-48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5)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娟 联系电话:(8610)67000988-607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7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5-4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 系 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7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5-50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8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83)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5-51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8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联 系 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86)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87)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 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 栋 201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室及 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5-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郭兆英 电话: 00371-85518391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1)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号楼 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9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号明天广场 18-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信息:www.shhxzq.com (9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楼






















































































5-5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7层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站: www.lczq.com (9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5)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层 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5-55 联系人:姜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9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010-89188345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5-56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住所:济南市文化东路 16号中建文化广场 A 座 12层 负责人:姜文钢 电话:0531-55686979 传真:0531-55686969 经办律师:董勤美、张双丽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5-5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8月 22日证监许 可[2016]1908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00元/份。 四、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5-58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三)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元,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 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300万元 0.8% 3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






















































































5-59 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 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3.42份基金份额。






















































































5-60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6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5-62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5-63 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 基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 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300 万元 1.0% 300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万元及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5-64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30日 (不含 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 30日)但少于 93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93日(含 93日)但少于 186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日(含 186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 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 7日以下 1.5% 7日(含 7日)—30日 0.75% 30日(含 30日)—365日 0.5% 365日(含 365日)—730日 0.25% 730日以上(含 730日) 0.0%






















































































5-65 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 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份, 各时期净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7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5-66 7日(含 7日)—30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日(含 30日)—365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日(含 365日)—730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日以上(含 730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5-67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5-68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5-69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7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上市公司,力求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0%–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 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投 资策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投资。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






















































































5-71 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对流动性 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 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医药健康行业的定义 医药健康行业是指从事医药卫生或从事促进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健康的相 关产品或服务的研发、生产或销售的行业,包括化学制药行业、中药行业、生 物制药行业、医药商业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医疗服务行业、医疗信息化、健 康食品、健康家居、体育、健身、文化、养老、养生、环保等行业。 本基金所投资的医药健康行业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主营业务从事医药健康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品、 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健康食品、健康家居、体育、 健身、文化、养老、养生、环保)的公司; 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药健康行业,且未来这些产 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 资主题的外延也将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医药健康行业的识 别及认定。 (2)医药健康行业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对医药健康行业的个股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 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 上市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 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另一方面是管 理层分析,通过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选择具有良好治理结构、






















































































5-72 管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通过对估 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 PS、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 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 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 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 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 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 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特别是在科技创新受经济环境、政策监管 等外部重要因素影响时相应行业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 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 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5-73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 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






















































































5-74 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 的0%-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5-75 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中证医药 1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 债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 1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中证医药 100指数是从沪深 A 股中挑选日均总市值前 100位的医药卫生相 关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该指数由 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 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5-76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 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满足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 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监 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2,524,592.93 77.74 其中:股票 212,524,592.93 77.7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0,672,369.76 22.19






















































































5-77 计 8 其他资产


194,248.69 0.07 9 合计





273,391,211.3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2,388,177.30 48.7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6,459,353.40 9.74 F 批发和零售业 23,432,300.00 8.6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5,932.63 0.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5,220,000.00 1.92 J 金融业 24,921,899.44 9.1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5-78 S 综合 - - 合计 212,524,592.93 78.2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有尾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291 星期六 929,397 17,658,543.00 6.50 2 002456 欧菲光 444,869 16,842,740.34 6.20 3 000976 春晖股份 1,670,700 15,671,166.00 5.77 4 000687 华讯方舟 933,545 15,636,878.75 5.76 5 600070 浙江富润 1,181,928 15,164,136.24 5.58 6 601607 上海医药 650,000 15,151,500.00 5.58 7 002761 多喜爱 260,000 14,942,200.00 5.50 8 000158 常山股份 1,276,353 14,435,552.43 5.31 9 600068 葛洲坝 1,199,980 14,123,764.60 5.20 10 000423 东阿阿胶 200,000 13,120,000.00 4.8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5-79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值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 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目前衍生品投资 策略主要是股指期货套利,即采用股指期货套利的对冲策略积极发现市场上如 期货与现货之间、期货不同合约之间等的价差关系,进行套利,以获取绝对收 益。股指期货套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期现套利 期现套利过程中,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不断 变动,套利交易可以通过捕捉该价差进而获利。 2)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过程中,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交易通过捕捉 合约间价差进而获利。 基金经理会实时关注市场的发展,前瞻性地运用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5-80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4,997.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9,480.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701.61 5 应收申购款 17,068.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4,248.6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2、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01—2017.03.31 0.65% 0.38% 0.70% 0.43% -0.05% -0.05%






















































































5-8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8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可在情况发 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5-83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5-84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5-85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5-86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5-87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8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89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9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9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9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9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5-9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5-95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9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5-97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5-9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5-9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 能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作为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 医药健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行业投资的集中度相对较高。 因此,本基金不仅需承受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且需承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状况等影响医药健康行业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可能带来的 风险,当医药健康行业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主要市场 指数。 同时,由于医药健康的创新空间大,医药健康行业的上市公司之间差异较 大,如果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出现投资失误,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 回报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 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 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 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5-100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101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 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 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声明






















































































5-102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5-10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10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5-10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5-106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107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5-108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5-109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5-110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111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5-112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113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5-114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5-115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5-116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5-117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形式、议事程序、表决、生效和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5-118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119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5-120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5-12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成立时间:2006年 5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号 注册资本:3.041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82295160 传真: 010-82294086 联系人:李晓蕾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595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5-122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5-123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0%–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 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医药健康行业证券”清单,基金托管人据此清单进行该项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 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5-124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 的0%-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125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5-126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5-127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5-128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5-129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5-130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5-131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5-132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5-133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5-134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可在情况发生 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5-135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5-136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5-137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5-138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5-139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5-140 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5-14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 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 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 全面、更优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 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 过拨打客服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 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 务咨询或交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 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 金净值查询、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






















































































5-142 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 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七、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 种资讯,公司会通过 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 话或通过语音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 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十、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网址:www.postfund.com.cn 3、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5-14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 以公告。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1-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认购及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22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2016-12-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金融基金直销平 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4






















































































5-144 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 兴业银行、邮储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4 关于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及直销机构网 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务公告 2017-01-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 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5-14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2-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金惠 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宜信 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 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济安 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济安 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7-04-08






















































































5-14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8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 度报告 2017-04-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联储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官方微信平台基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 费率的公告 2017-05-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2017-06-08






















































































5-147 活动的公告






















































































5-14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4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7月 25日